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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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12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12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现公布《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州的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州下辖的12县市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定规划和规范。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1)的规定。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第六条建筑间距除应当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

第八条当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位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α大于等于60°(附图1)时的间距,可按(附表3)要求控制。

第九条高层建筑对其他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大面对大面)的间距按以下计算原则控制,并应符合其他相关要求。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ﻫ【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ﻫ【生效日期】1992—12-30ﻫ【失效日期】——--—-————ﻫ【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ﻫ(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ﻫ(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ﻫ(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ﻫ(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是为加强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工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而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

本细则以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基础,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的基本信息、技术要求、价格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2.招标人应向招标企业发放合理数量的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投标企业的资格要求、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的组织要求等,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投标企业的申请与资格审核1.投标企业应提交相应的资格证书、业绩证明等申请材料,并经过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核。

2.资格审核主要包括对投标企业的企业资质、技术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投标企业能够胜任招标工程的设计任务。

3.投标企业应在资格审核合格后,才能参与工程设计的投标活动。

三、投标文件的组织与递交1.投标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投标文件,确保完整、准确、符合要求。

2.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部分、报价部分和其他必要的附件,投标企业应按时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3.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可以通过邮寄、快递或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

四、评标与中标结果的公示1.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2.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可以在互联网、报纸等途径进行公告,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

3.评标结果确认后,招标人应与中标企业进行合同签订,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进行工程设计实施。

五、项目监理与质量验收1.招标人应组织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设计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设计方案的符合规定要求。

2.工程设计实施完成后,招标人应对设计文件进行质量验收,确保设计方案的质量和安全性。

大理白族自治州监察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监察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察行为,强化监督,促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防止和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是指监察机关及派出监察机构依法对监察对象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

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工作不得代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遵循依法监察、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监察机关对其派出监察机构和下级监察机关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予以指导和督查。

第五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含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邀标方式)进行的房屋、城市基础设施、室内外装饰装修、水利、水电、交通、林业、农业、土地整理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投资较大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的招标投标,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六条监察机关及派出监察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行政监察法及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二)对属于监察对象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三)对属于监察对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四)对属于监察对象的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开展监察;(五)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信访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州监察机关对全州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和州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州监察机关派出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在10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县市监察机关对县市在10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建筑市场,开展平等竞争,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列入我省和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除某些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和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在二千万元以上及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地、州(市)属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地、州(市)属建设工程和建设项目其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由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

昆明市属投资建设项目可不受此限额限制,由昆明市直接管理。

第四条持我省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省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省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和投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在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要坚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证性和定标的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省建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省建设银行共同组织领导,下设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审查建设工程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投标单位的资格;3、组织审定标底,指导评标定标工作;4、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问题;5、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有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2、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已经落实;4、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征地、拆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条件能适应施工需要;5、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信息产业部(已撤销),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3.08•【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30号令•【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13年5月1日)修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付志寰交通部部长:张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二00三年三月八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州下辖的12县市城市规划区围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容中,可以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互相无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附表1、附表2)。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其他要求。

对建筑风貌有特殊要求的地段,规划设计条件应包含建筑风格和建筑材料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和分期界线后,可分期实施。

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第六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安全保密、视觉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3)的规定。

第八条当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位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α大于等于60°(附图1)的建筑间距,可按附表4要求控制。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州的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州下辖的12县市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定规划和规范。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1)的规定。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第六条建筑间距除应当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

第八条当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位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岽笥诘扔 60°(附图1)时的间距,可按(附表3)要求控制。

第九条高层建筑对其他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大面对大面)的间距按以下计算原则控制,并应符合其他相关要求。

(一)高层居住建筑各侧面宽小于等于30米的,与其他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0米;(二)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大于30米且小于等于60米的,与其他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为:高层建筑总高小于等于36米的,按L=1.0 H的计算值进行控制;高层建筑总高大于36米的,建筑高度每超出1米,间距在36米的基础上增加0.1米。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9号令)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9号令)

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0年10 月 1日起施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土地、环保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 (五)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分级标准,实行同城合一,分级监管。

(<大理州政府关于精简下放部分行政审批和监管权限促进投资快速增长的意见>大政发(2009)13号“含地价,剑川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2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第五条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州公管办)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综合监管。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协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州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分级标准,报州政府批准,公布施行;(二)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时,一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三)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等。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云南建设工程招标制度文件

云南建设工程招标制度文件

云南建设工程招标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益和质量,促进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设施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四条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应当依法合规进行,保障投标人和中标人的权益,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制度,推动建设工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招标主体第六条招标项目的主体为招标人,招标人是指进行工程招标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承担相应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及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组织编制并发布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招标范围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标活动中的公告、报名、投标、评标、定标等程序,并对中标人进行合同签订及后续管理。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十一条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招标人员发布的,包含了招标项目的相关方案、要求、条件等内容的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三)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和履约保证;(四)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和开标时间地点;(五)招标人员应当提交的资格条件和资料;(六)招标人员应当提交的报价文件内容和格式;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依法合规,确保招标人员明确了解和接受相关招标规定,以便有序参与招标活动。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号令)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号令)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号令)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1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登记编号为:云府登[2006]261号),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公正、公平,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含古建园林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绿化、灯光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水利水电、交通、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以及投资较大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的招标投标,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招标条件,或者投资总额在l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独立发包的5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及灯光、绿化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上的勘察项目,20万元以上的地基处理工程,都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业主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各类房屋(含古建园林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绿化、灯光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投标,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水利水电、交通、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开、依法规范、确保质量、保证工期”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一)大理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l、州级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州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下同)以下的工程项目;2、各县市及大理省级经济开发区、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两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3、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大理市辖区内限额以下中央、省属单位的投资项目。

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规则-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规则-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规则正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规则》,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行为,强化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的服务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规定,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扰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正常秩序。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活动,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州级、大理市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进入大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县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分级管理规定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超过分级管理限额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大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七条发展改革、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在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建设工程的投标招标环节却常常成为一块难啃的硬骨头。

为了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大理白族自治州制定了一系列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首先,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强调了公开透明的原则。

在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应当广泛公开招标信息,确保所有有资格的投标人都能获得相关信息。

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也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了解项目的详细要求和标准。

其次,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注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在投标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规定,所有投标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同时,招标人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三,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强调了合同履约的原则。

在中标后,投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责任,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同时,招标人也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如有违约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此外,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涉及了一系列细则和规定,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

这些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然而,尽管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制定并实施多年,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导致评标过程不够公正和透明。

其次,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此外,一些招标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不履行自己的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进度无法保证。

针对这些问题,大理白族自治州应当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799》[1]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799》[1]

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设[2001]799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昆明市规划局,各地、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我厅制定了《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二00一年八月七日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竞争,优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提高设计水平,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凡属下列范围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一)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以上的建筑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其它民用建筑(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二)城市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及重要风景区内的建筑项目;(三)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四)建筑装饰工程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五)市政公用行业项目设计规模划分属中型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六)其它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设计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七)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

第三条建筑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一)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工程16层(含16层)以上高层建筑、公共建筑以及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它民用建筑(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二)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 1000万元)的城市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及重要风景区内的建筑项目;(三)建筑面积 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四)建筑装饰工程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五)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分级标准中甲级、乙级市政工程项目达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六)其它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七)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建筑工程,省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1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1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正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1号)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云政发〔2008〕84号)和《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1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理州境内建设领域所有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凡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投标的建筑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应当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包括:房屋建设、市政建设、民航、铁路、公路等交通建设、水利水电建设、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移动、通信网络工程等所有建设领域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建筑企业或者施工单位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预交的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履约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企业或者施工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在所在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施工企业一时难以预存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扣缴。

9号文评标办法

9号文评标办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报价不高于工程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优惠率在工程控制价10%以内的(含10%)为有效报价。

一、评标依据本次评标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大理州州政府第九号公告、含大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文件)。

二、评标原则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2、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3、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三、评标组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由招标人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在相关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下,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委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有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核查,经集体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的;(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在询价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1(7)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资金缴纳的;(9)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2、评标委员会依照职责权限认定串通投标行为,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报招标投标行政部门。

招标投标行政部门对评标委员会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意见予以审核确定。

大理州小规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大理州小规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大理州小规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小规模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预防腐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规模建设项目,是指招标定额以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新建的建设项目,由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助的重建和扩建项目。

第三条小规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部门负责小规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指导全乡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

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对象进行监督。

第五条小规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属地原则进入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单项投资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可以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小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小规模建设工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中标人:(一)施工招标项目单项投资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货物的采购,预计合同价格在100万元以下;(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预计合同价格在50万元以下。

第八条小规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相应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第九条对于小型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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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1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登记编号为:云府登[2006]261号),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公正、公平,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含古建园林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绿化、灯光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水利水电、交通、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以及投资较大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的招标投标,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招标条件,或者投资总额在l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独立发包的5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及灯光、绿化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上的勘察项目,20万元以上的地基处理工程,都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业主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各类房屋(含古建园林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绿化、灯光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投标,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水利水电、交通、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开、依法规范、确保质量、保证工期”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一)大理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l、州级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州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下同)以下的工程项目;2、各县市及大理省级经济开发区、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两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3、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大理市辖区内限额以下中央、省属单位的投资项目。

(二)大理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范围:1、市级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2、大理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工程项目。

(三)县级和“两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范围:1、县(“两区”)级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县(“两区")所属企事业单位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2、大理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工程项目。

(四)独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项目的立项审批或者备案管理部门的同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五)水利水电、交通、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范围,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当进行前置审计的招标项目,前置审计价作为工程控制价。

不需进行前置审计的项目,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价作为工程控制价。

招标人应当在前置审计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招标备案登记。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银行出具的招标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工期在1年以内的项目,资金到位率应当在70%以上;工期超过1年的项目,资金到位率应当在50%以上,并且后续资金来源有保障)。

审计机关对前置审计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编制的工程预算价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工程控制价应当在开标前15日向投标人公布。

若投标人对工程控制价有异议,可在开标前10日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应对工程控制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投标人。

如因对工程控制价的复核影响开标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公布开标时间。

第十条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应条款所规定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实行邀请招标之外招标都应实行公开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末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增加的投资不超过中标价10%或50万),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含恢复重建工程)等工程;(五)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第十二条利用非国有资金或者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的项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是否招标,由业主自由选择。

凡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商品住宅、卫~生、体育等应当实行招标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业主自由选择。

第十三条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如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依法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大理市(含“两区”)辖区内和县级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当进入“大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县级限额以下的项目,应当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公开交易。

第十五条凡符合资质标准,社会信誉好,投标法人和项目负责人具有法定的真实性,近一年内没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施工企业(含项目负责人),均可报名成为投标人,任何单位不得将其排斥在外。

第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发展改革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预审)。

资格预审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预审机构对预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成员名单应当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大理州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为七人(含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专家实行纵向横向交流制度。

县管项目,原则上在大理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非本县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州、市、“两区”监管项目,原则上在大理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非大理市(含“两区”)辖区内专家不少于2人;投资规模较大、工程技术相对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项目,可抽取省评标专家参与评标。

评标专家原则上每月评标不得超过两次;取得各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专家不得超过三次。

评标专家管理按《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大理州分库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

评标的一般程序为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评分,提交评标报告。

第二十二条初步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要求,审查投标人是否与资格预审合格的名单相一致;(二)投标书的有效性、完整性;(三)投标书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四)投标报价的正确性。

第二十三条经初步评审后,应当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和作废的投标文件。

废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过程中不得随意废标。

投标人的投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一)投标人的投标预算价超过前置审计价±5%,或者投标报价超过前置审计价房屋建筑工程+3%~一8%,其余工程+5%~一10%的;(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三)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五)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七)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属于第二十三条所指的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人的投标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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