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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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缺陷

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缺陷

讼 ,就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的同时 , 附带解决被害人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 为而遭受经济损 失的赔偿 问题 的活动 。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 讼性 质完全不 同 ,刑事诉讼属 于公法范畴 ,民事诉讼 则属 于私法 范畴 ;刑事诉讼 的
能按照 民事诉讼程序另案解决 。 ( )被害人损失必须是 物质损失 ,而且这种物 二
质损失必须是 由被告人 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 的。不是 犯罪行为直接造 成的损失 ,被 害人也不能提起 附带 民
本质是 国家如何 在追究犯 罪和保 障人权两者之 间达成 平衡 ,民事诉讼则是 国家通过 司法权来解决平等主体 之 间的纠纷 ,故 两者在诉讼 目的 、诉讼原则 、诉讼规
则上均有较大的区别 。
的民事诉讼 。
时 ,也会使公 民利益 ,国家 、集体财产等受到侵害 , 遭受损失。对公 民 、国家 、集体所遭受损失 的赔偿问 题 ,我国是 采用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的方式来解决的 。 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顾名思义 ,就是指在刑事案 件 中,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的同时 ,附带解决 民事 赔偿 的问题 。其优点是通过附带 民事诉讼 ,把刑事诉 讼和 民事诉讼合并进行 ,简化 了诉讼程序 ,既便利了 人 民群众 ,又可 以避免对 同一事实作 出相互矛盾的结
论 ,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节省人力 、物力和时问。但
由于附带 民事诉讼 的理论基础较为薄弱 ,在立法技术 上也存在 问题 ,因而给审判实践带来一定困难。笔 者 从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的性质人手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所 存在的诸 多问题作一 分析 。 附带民事 诉讼 的性质及 成立条件 根据我 国刑事诉讼法第7 条的规定 ,附带 民事诉 7
属于 民事诉讼 的性质 。但它和一般的 民事诉 讼又有所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的完善之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的完善之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的完善之【摘要】我国刑事被害人赔偿权实现之路困难重重,实践中,被害人得到的附带民事判决经常是一张无法实现的“法律白条”,大量的申诉、上访行为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如何加强刑事被害人求偿权的保护不仅是一个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利益保护的司法问题,更是维护社会稳定,迎合保障人权、创造和谐司法时代理念的社会问题。

本文重点阐述如何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完善的途径之一即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完善附带民事诉讼一、建立配套措施,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针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些缺陷,笔者主张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第一,增加精神损害的赔偿,确定全额赔偿原则。

加强精神利益的保护,是人权保护范围和层次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改变我国长期忽视人格权、身份权等精神利益保护现状的一个重要举措,也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观念上和法律上的支持。

确定全额赔偿原则,使附带民事诉讼领域适用的法律条文尽量与民事法律相一致,为被害人创造一个公平的法律空间。

笔者建议修改《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增加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在法律上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物质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使其与《民法通则》第120条相一致。

另外,确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完全可参照《民法通则》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完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制度。

将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财产保全的规定引入附带民事诉讼中,明确增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采取保全措施的主体,增加冻结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作为采取保全措施的手段。

同时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严格限制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规定公安、检察机关需经过有关负责人的批准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此外,应在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认可先予执行措施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并赋予侦查、起诉机关行使先于执行的权力,以防止侦查起诉持续时间较长,不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将严重损害被害人利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1案 例 回放 . 罚 的目的, 维护了社会 的稳定 。 给被害 人及其家属带来 了抚慰作用 。 无 宋 山木 . 国内最知名的 山木培训的前总裁 。因连续 6 年亮 相在春 需再追究其精神方 面的赔偿责任 : 二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易确定 . 支 晚观众 席上 , 凭借“ 吊带胡须男”“ 、春晚最忠实粉丝” 而走红网络。 00 持精神损害赔偿不利 于案件的快速及时审结 。 2 1 造成案件的拖延。 年 5 月因涉嫌强奸案 被警 方立案侦查 2 1 年 1 00 2月 2 4日深圳市 罗 针对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 : 第一 。 有损失就应该有救济。 对犯罪 湖 区人 民法 院一审宣判 。 认定被 告人宋 山木 犯强奸 罪. 其有期 徒 人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替代精神赔偿 ,以刑代 民” “ 判处 “ 、重刑轻 民”是行 刑 四年 . 并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 济损失 4 0 . 元 当公 不通 的。 25 7 8 公权力并 不能代替私权 利 。 对个体 权利也应该重视和保护 。 第 开宣判后 , 引起群众 一片哗然。 从老百姓的视角看 . 外乎就是判的太 二 , 无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难 以操作并不能作为否定精神损 害赔偿 纳 轻 了。 当然 , 里主要 是认为赔偿的数额太少了 , 这 给被害人造成的精 神 入刑事附带 民事赔偿范围的一个理 由 如果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同刑事 损失为何不予支 持?大家都 知道 强奸案 中被 告人给被害人造成 的肉 案件一并审判 , 为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 , 可以先解决刑事案件 , 再 也可 以向民庭另 行 体方 面的损 害明显小 于精神方面的损害 . 这种精神损害可能会伴 随其 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 民事诉讼问题 。或者 . 生 , 以后的学 习工作 。 至是 家庭幸福 。可是 , 影响 甚 在现今法律制度 起诉 。二者可 以自由选择 的框架下 , 有刑事案件 的被害人几乎都得不 到精神损害赔偿 。单纯 所 我们处于 和谐 的文 明社 会 . 虽然 给犯 罪人处 以了刑 罚 . 体现 了国 的民事案 件可 以请求 精神损 害赔偿 . 的刑事附带 民事案件却得不 家的权力要求 。 严重 实现了国家层面的正义 。 但被害人的权利被忽视 了, 没 到精神损 害赔偿 . 这种立法上 的不协调破坏 了法律 的和谐统一 有考虑伤害的是一个 个具体 的人。被害人 容易因此形成对 国家 、 对社 会的仇恨 。 甚至走向极端 。 出现报复性犯罪。 2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之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之思考
中圈分类号 : 9 3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15 ( 0 6 O 一 14—0 10 70 2 0 ) l 0 6 3
在当前的刑事案件 中 , 越来 越多 的受 害者提 出精 神损 害赔偿要求 , 方面反映 了随着 社会 民主 、 一 法制 的进 步 , 人 们权利意识的增强 ; 另一方 面也对 我们 的立 法及 司法 领域 提出 了一个现实而严肃的 问题——精神赔偿 是否能 打破刑 事案件这一“ 区” 如全 国首例 因强奸 引 发 的贞操 权 索 禁 。 赔案 , 法院最 终驳 回了受 害人 4 万 元精 神 损 害的诉 讼 要 5
将“ 附民” 刑 案件精 神赔偿请求拒之 于法院受理 大门之外的做 法 , 已不能适应经济 的发展 。 目前 ,
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展开大辩论, 充分说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难尽如人意。在刑事诉讼领域, 应尽快将精神损 害赔偿合法化, 并建立完善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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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5卷第 1 期
20 06年 2月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Junl f hn zo ntueo A rnui l n ut ngm n( oi cec dt n ora o Z e ghuIstt f eoa ta Id s yMa ae e tSca SineE io ) i c r l i
法院关 于确 定 民事侵 权精 神 损害 赔 偿责 任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四权” 在“ 的基础 上又 有所 扩 大 , 加 了生 命 权 、 康 增 健
权、 身体权 、 人格尊 严权及 人身 自由权 , 扩大 了 民事侵 权精 神赔偿 的范 围。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近年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备受关注。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被告人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者心理损伤而赔偿的经济损失。

尽管我国已经开展了一些行动来解决这一问题,但仍有一些挑战需要面对。

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并不统一。

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官时常采用一些标准化的指标作为基础,如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和误工费等来计算赔偿金额。

但是,在实践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往往因人而异,因此精神损害的程度计算也缺少统一的标准。

其次,一些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充分赔偿。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法官往往不会认真考虑受害人的感受,而只是照单全收地根据一些固定的指标来计算赔偿金额。

这种做法会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从而对受害人的精神上的伤害加倍。

最后,还存在一些状况,例如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和解,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也会变得复杂起来,很难确定赔偿金额。

针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行动来改善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首先,需要统一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有需要对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

其次,应该为法官提供更多的培训和指导,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计算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应该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监管,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和充分的赔偿。

以下是三个案例:1.2018年1月,河南南阳市某餐厅女服务员小陈,在餐厅工作时,被一个男子刺伤后死亡。

小陈家属起诉男子赔偿经济损失15余万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0余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12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主要依据心理评估报告及过失致死罪的刑事判决书,对赔偿金额进行了细致计算。

2.2015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接到报案:一位女士在健身房内被人用针扎伤。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最终查获犯罪嫌疑人。

这位女士因受到严重的精神打击,索要精神损害赔偿270万元。

浅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

浅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 法和 充 分 保 障人 权 的根 本 要 求 一 宪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有根本法上的要求。我 国 《 宪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规 , 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民人身 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又规 定“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这是我国根本大法对保护 ” 人权所作的最基本 的、 原则性 的规定。 据此 , 当公民的人身 自由、 人格 尊严受他人非法侵犯时, 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物质损失固然应得到赔 其 偿, 遭受的精神损害无疑也要给予赔偿 , 这应是宪法作上述规定的应 有 之义 。 ( ) 二 人本主义的法律价值要求 从法律价值来看, 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 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 的 需要,体现的是公法上的价值追求。犯罪分子承担 的是公法上的责 任, 其法律本位是以国家和社会为本位 。 而对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权 的 行为追究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保护人身权 的需要 , 其体现 的是私法 上的价值追求, 犯罪分子承担的是私法上的责任, 其法律本位是以个 人为本位 的。 ( ) 三 司法 实践 的 需要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实践 的需要。 近年来, 在 处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 中, 大量地出现了刑事被 害人面对这种状况, 有些法院根据刑事法 律的规定 , 驳回了被害人的诉讼请求, 也有一些法院, 突破法律规定 , 根据立法精神、 法律 的公平原则 以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支持 了被 害人的因犯罪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的诉讼请求 .还有些案件分 案审理, 先由刑庭 审理刑事责任, 再由民庭审理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这 样给被害人、 法院都带来了不便 , 造成人力、 物力极大浪费, 被害人也 遭受了二次痛苦 。因此,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是司法实 践的需要 , 也是克服上述弊端 的现实要求。 二、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 一 从法学理论上看 从 民事法律角度上看 , 刑事上的犯罪行为, 又是 民事侵权行为, 而 且是危害程度更加严重的侵权行为。如侵害他人身体权 的故意伤害 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 如果伤害后果较小, 未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 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据民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如果伤害后果较重, 具 备了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时, 被害人更有理 由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其家属得不到分 精神抚慰金, 文 而一条狗被 撞死, 人却 其主 第6 条规定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 , 2 “ 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 被杀,
家公共利益占据话语权 、 个人权利处于退让境地的时代背景下,
这种将私权的实现寄托于刑事诉讼的附带模式不可避免地带有 历史局限性, 随着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 现行附带民事诉讼
的规定与民事法律制度存在矛盾的问题 目 益凸显”¨ 此外 , 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 由 “ 对犯罪分子除 于我国没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检察机关不能对外逃贪官提起 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 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这一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有权提起 质迥异) 。构建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 目的在于追究被告人刑事 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责任的同时解决因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 从而不仅实 附带民事诉讼”即只要是造成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均可以提起 , 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 目的, 还一并维护附带 附带民事诉讼。但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
第 8期
N8 o
宜宾学院学报
Jun l f ii nvrt o ra o YbnU i s y ei
A gs20 u ut 0 9 .
3 9
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 讼 制 度 的缺 陷 与 完善
肖乾 利 , 国 建 2,代 松 2
(. 1 宜宾学 院 法学系 , 四川 宜宾 6 4 0 2 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 4 00;. 四川 宜 宾 64 0 ) 4 0 2
中图 分 类 号 : 9 5 2 D 2.4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56 2 0 0 0 3 17 3 5f09)8— 0 9—0 5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具有巨大的进步,但是仍未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为了协调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一、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现状(一)国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现状最早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可附带提起精神损失赔偿的国家是法国。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民事诉讼可以与公诉同时进行,并由同一管辖法院审判。

一切就追诉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受理。

”1967年德国司法行政部颁布的《损害赔偿规定修正补充草案》中将《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修正为:“故意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或以其他方法伤害他人之人格权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英国在1970年《刑事审判法》规定,加害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为伤害应负赔偿责任,并细分为人为攻击、胁迫和精神折磨等,明确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有取得精神赔偿的权利。

美国没有相关的法条规定,但是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审理终结后,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对精神损害加以救济。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现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被适用。

然而,刑事惩罚绝不能替代精神赔偿,公权绝不能替代私权。

对于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才能在保障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使其在遭受侵害后能获得事后救济和补偿。

对于受害者来说,刑罚虽是一种抚慰,但这种抚慰不能代替经济赔偿,否则当事人在被充分抚慰之后就不会仍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纳入我国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被害人在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时,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但当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涉嫌犯罪时,被害人因该侵权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却得不到我国刑事法律救济,受害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司法实务中,该制度矛盾重重。

随着人权意识的觉醒、人本意识的回归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逐渐扩大,法律人性化成为主流和方向。

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禁止精神损害赔偿与立法方向是违背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应是正当的、必要的。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思考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相对应的概念,简单地讲是指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贞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受到侵权行为侵害,从而造成公民生理以及心理上的损害,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

精神损害既包括生理和心理的损害,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法律基于侵权人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而责令由侵权人给予被害人一定赔偿金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填补损害,它兼具物质补偿与精神慰藉两种属性,且补偿是手段,慰藉是目的。

二、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1、违反了公平原则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加害人应赔偿被害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并且伤害程度越重,被害人得到的赔偿应当越多。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一般都比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深,理应得到更多的赔偿,但按现行刑事法律规定,当一个侵权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也就是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越严重时,被害人得到的赔偿越少,这种情况对被害人极为不公平。

因此,不符合公平原则。

2、精神赔偿对刑罚的功能将起到补充功能。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其规定的精神就是”又打又罚”,此条明确在论罪判刑的同时可以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矛盾,适用出现不平等,不利于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得到公平的待遇,损害了司法公正,也有违立法的初衷。

既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也不利于惩罚犯罪分子。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从课堂上讲解的“全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来看,被告人犯强奸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贞操权、隐私权,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严重的心理痛苦及精神伤害。

但是当事人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却均被人民法院驳回。

这显然有违公平正义之理念。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在此并没有提到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条也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规定。

因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都认为对刑事案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其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堡箜!圭塾垒.竺!堡型!!:震置鍪鋈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刘博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一项空白,只有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精神层面上的的抚慰,才曼能体现我国社会的公平正义,便刑事诉讼更加完善.合理,切实全面保障受害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75-01目前,我国刑事立法中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属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民事案件的客观特点,但并不支持由刑事犯罪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又进一步明确: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法律只支持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仍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只不过由于这种民事诉讼赔偿是由于犯罪引起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在民法领域今年7月1目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已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对于犯释这种严重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显然更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近些年来,在社会上经常发生重大的毁容伤害案件,由于多种原因促使犯罪人通过实施残忍的物理、化学手段,使被害人容颜俱毁。

不但使铍害人身体上遭受重大伤害,更使被害人陷入深深地痛苦与忧郁之中甚至被害人会不断出现厌世轻生的念头,难道这种情况之下,被害人不应对犯罪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对犯罪者起到一种制裁、教育作用,也从另一方面减轻了受害者的心理仇怨,从而使冲突双方在心理上形成一种共容性的非完全对立,触及法律的更深层次领域。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收稿 日期 :0 6— 6— 8 2 0 0 0
作者简介: 丁翠英(9 9 , 吉林 白山 副教授 , 16一)女, 人, 双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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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翠英 : 刑事 附 带 民事诉讼 中 的精 神 损害 赔偿 问题 论
存在着法 律冲突。如何 协调这种 冲突 呢?笔者认 为, 随着精 神损害赔偿 理论 的深入研究 , 结合 我国 司法实践 的需要 , 在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中确立精神 损害赔偿是十分必要 , 也是十分可行的。

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 的案例。由此可见 , 在 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中确立精神损 害赔偿是 司法实 践的需要 , 符合 当事人 的诉讼愿望。 ( 在刑 事附带 民事诉讼 中确 立精神损 害赔 二) 偿是协调 不 同部 门法冲突的需要。民法通则及 最 高人 民法 院的相关 司法解释 已经 打破 了过 去不能 以金钱赔偿精 神损害 的传统 观点。但 是这一 规定 却与我国刑事诉讼 法有关附带 民事诉讼 的规 定产 生了矛盾。因为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在附带 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 但如果被害 人在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另行提起 民事诉讼的, 则法 院应当受理而且应 当对其诉求予以支持 , 因为这完全 符合我 国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果真如此 , 在处理具体的案件中, 就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
维普资讯 20 0 6年 1 1月辽 宁 警 专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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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 o 6 v 2 0
第 6期( 总第 4 O期)
N . (u 4 ) o6 Sm.0
从而有 损于法律 的协调性 、 权威性 。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摘要】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不到30年的发展历程,从无到有、不断成熟;在实践中亦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依然存在很多争议和不足。

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入手,就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及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立法历程1.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

精神损害是指已构成妨碍正常生活的巨大痛苦、压力、自卑感、恐惧等心理上的不适。

它是一种非财产上的损害,但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时却导致了其心理上的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引起受害人精神方面的损害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我国最高法院称之为“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来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2.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立法历程。

(1)《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2)1988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4条第三款规定,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4)2001年颁布实施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摘要: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众多专家和学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阐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缺失的弊端和确立的必要性,并参考外国立法情况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5-0285-01传统的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强调,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经常给被害人直接造成物质损失,而且这些损失应该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我国立法强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害一直备受争议。

一、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冲突的弊端(一)法律规定相互冲突,缺乏统一的法律价值刑事法律规定明确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得不到救济,造成同一侵权行为,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一致,适用两种诉讼程序得出的结果不一样,使得部门法之间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不协调、不统一、不和谐。

浅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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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基 于 《 民权 利和 政治 权利 国际公 约》 公 的国 际原 则 , 尊重人 和保 障人权 的原 则 出发 , 于我 国 目前精神 损 害 从 鉴

为。 单就民事权益的救济而言 , 如果没有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的精神
性 权益 救 济 , 民 事权 益 的救 济 和 保 护就 不 充分 。 对

精 神损 害 赔偿 制 度 的 宪 法 基础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中, 不能提 出精神损害赔偿, 这
说明对公民人格权和部分身份权 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对人格权的严
国还没有国家赔偿 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能不说是重大的制度缺

年来关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报道频频见诸媒体。 。随着 2 0 年最 01
高 人 民法 院公 布 了 《 高 人 民法 院 关于 确 定 民事 侵 权精 神 损 害赔 偿 责 最
在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 申诉程序 、 司法赔偿程序也 不能提 出精神损害赔偿 。 在这几种程序中, 济的一方面是 民事权利 救
神性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 也是构建 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尊 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宪法原则为我 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奠定 了坚实的宪 法基础 。然而没有 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权利 。对权利的确认和 赋予是权利保护的前提, 对权利 的救济才是权利保护的实体价值 。 由 此, 完善精神性权利救济的体系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要求, 也是宪法 原 则的基本 内容。 二、 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的缺陷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没有既定的标准且又与保护社会成员的切身权益密切相关,因此需要相关法律适应社会对权利要求的增长。

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以前相比已有较大进步,但仍有不足,本文拟着重讨论这一问题。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

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

生命、健康和自由等人身权于每个人都是最神圣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丧失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无法弥补的。

现代法律理念最重要的发展趋势就是对人的尊严、人的权利的关注和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规定以经济惩罚来补偿或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已成必然。

精神损害制度是民法体系中民事主体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得到救济的重要制度,一般的救济途径是采用民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治环境的优化,要求建立更完备的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适应这种社会要求,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解释》)。

此《解释》在原有的人身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做出了重大突破。

随着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和生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主要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还缺少明确统一的规定,给实践中的操作带来一
1。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摘要:我国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有一定缺陷,我国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必要性。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有三:注重补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允许法官自由酌量原则。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缺陷;制度构建一、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承认和接受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体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1]。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也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给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带来了许多不便。

另外,对有关精神损害的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如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数额的确定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与探讨。

但是我们必须肯定的是,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也是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的。

按照一般的理解我们认为,具有民事诉讼性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体法上当然也应适用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就是说,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理应能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3日公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浅析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之不足

浅析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之不足
法 制 天地
2 1 年第 9 00 期 民营 科技 浅析刑 事被 害 人赔偿制 度之不足
周 苹 苹
( 龙 江 省迎 春 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黑 黑龙 江 虎 林 18 0 ) 54 0
摘 要: 分析刑事赔偿 工作及 赔偿制度 中存在的不足 , 总结产生这种现 象的原 因, 出完善的对策。 提 关 键 词 : 偿 制 度 ; 足 ; 因 ; 策 赔 不 原 对 当今社会在法律方面的人权保障体系已经 日益严密,许多遭受不法侵 害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了救济, 对于保障公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赔 偿, 促进国家司法机关 、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司 法实践中, 刑事案件受害人大多得不到赔偿 , 这问题 由来已久, 如何才能更好 地 对受害人 进 行妥 善赔偿 和安 置 , 当前我 国赔 偿法需 要 解决 的问题 。 是 1 刑 事被 害人 的赔偿 请求 权 刑事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 是指被害人( 一方 ) 有请求法庭判令加害人 ( 或被告人)赔偿 自己因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 权利。 被害 人 的该项 权利 , 一项重 要 的救济 权 。 被害 茳 是 对 行赔 偿 , 既是 对 被 害人 的一 种补 偿 , 息 其 因受害 而 产生 的怒气 ; 以平 也是 对 加害 人 的惩 罚和 教育 , 之增加 犯 罪成本 , 敢再 擅 自侵害 他人 。 使 不 2 刑 事赔 偿工作 中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及原 因 是 赔 偿数额 不足 。据 不 完全统 计 , 的赔 偿数 额都 是达 不 到判决 的 一般 标准, 特别在一些杀人案件中仅仅赔偿丧葬费 3 0 0 0元, 这样的赔偿就连承办 案件 的法 官也 觉得 不公 平。 二是精神赔偿不予支持。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 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 , 被害人 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是计算标准不统一 , 如涉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问题 , 可供参考的标 准有《 国家赔偿法》《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 等。其中的规定很不统一。这样造成了同类型的人身损害赔 偿 , 标准 不一 , 成 了先判 后撤 一 、 之 间标准 不一 的问题 。 各地 也造 二审 四是 在刑 罚适 用上 还存在 以罚 当刑 的现 象 。实践 中 , 告人 或其 亲属 如 被 果 能在刑 事判 决作 出之 前筹集 到 足够 的赔 偿金 ,则往 往被 视 为悔罪 表 现 , 在 量 刑时都 作 为从轻 处罚 的情节 考 虑 , 至可 能适 用缓 刑 。虽然 这 一做 法有 其 甚 法律上的根据 , 但也造成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相互吸收, 个案间量刑失衡 , 使 社会 公众 产生 “ 了不 赔 , 了不 打 ” 打 赔 的错 误 观念 , 无助 于公正 量 刑 标准 的 树立。 3 我国刑 事被 害 人赔偿 制度 中存在 的 不足与 缺 陷 31 我同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在立法方面尚不完善 . 虽 然 在我 国刑 事 诉讼 法 中将 被 害 人列 在 诉 讼 当事 人 中 的首 要 位 置 , 但 是实际保障其参加诉讼享有权利的规定较其他当事人存在 明显不足。例如, 我 国刑事诉讼法第 12条第 2款规定, 5 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 , 应将检察机关 的起诉 书最迟 在开 庭 十 日前 送达 被告 人 , 至于 应不应 当将 起诉 书 同 时也送 达 被害人并 无 相关规 定 。而且 , 逮捕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及其 强 制措 施 的变更 、 被 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的释放 、 监禁中罪犯的释放等均未作出应告知被害人的明 确规定等等。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在司法方面也存在不足。 3 我国现行法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存在的缺陷 . 2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有关于对 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要 求赔偿的规定。但是 , 我国 事诉讼法》 中规定不能就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损 害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存刑事诉讼中不仅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不 能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 甚至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也不能单独就精 神损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我 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犯罪行为造成 的精神损 害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 甚至排除了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 后单 独提 起 民事 赔偿 诉 讼的可 能性 , 显然是 不妥 的 。 这 4 对 如何构 建 我国 的刑事 被害 人赔 偿制度 几点 思考 与建 议 41 确立全额赔偿原则 . 如何 赔 偿在 审判 实践 巾有 两种 不 同的做 法 : 是完 全 不考 虑赔 偿 能力 , 一 作 全额赔 偿 的判决 。理 由是被 告人应 否 承担什 么样 的赔 偿数 额 , 被告 人能 与 否 承担该 赔偿 数额是 两个 不 同性质 的概 念 , 者仅 是 一个执 行 的问 题 。二是 后 考 虑被告 人 的赔偿 能力 , 偿范 围 内, 赔多 少就判 多少 。 由是 附带 民事 在赔 能 理 诉 讼大 多 由刑事 被告 人赔 偿 , 于刑 事被 告 人 身份 的特 殊 , 在 因被 追 究 鉴 存 刑事责任而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问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附带 民事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神 损 害 赔 偿 是 民事 主 体 因 其 人 身 权 利 受 到 损 害 或 遭 精
受精神痛苦 , 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 和保 护 的民事法律制度 。”l一 [a 也有学者认 为 :精神损害是指 t ( r “ 加害人 的侵权行为对民事主体精 神活动的损 害。 在法律理论 上. 这种损 害既包括生理上 和心理上的损 害 , 也包 括精神利 益 的损害 。 精神损 害赔偿是 指加 害人 因其侵权行为侵害 了他 人的精神利益而应 承担 的赔偿责任 。”12 [7 28 () p 笔者认为 , 精神损害是 一种无形 的损 害 , 它并不表 现为 受害人物质财产利益 的减损 , 而是表现为被害人精神上的痛 苦或精神上利益 的减损 。其 中, 精神上的痛苦 是指 自然人这
有关 精神损害赔偿 的司法解 释为重要 内容 ,而建 立的多层
次 、 方 位 的 法 律 规 范体 系 全 ( ) 神 损 害赔 偿 的 范 围 。 二 精
( ) 一 我国规定精 神损 害赔偿 的现行法律法规 。 1 民法通 则》 . 《 第一百二 十条规 定 :公 民的姓名权 、 “ 肖像 权、 名誉权 、 荣誉权受 到侵害 的, 有权要求停 止侵害 , 恢复名
前 的法 律 体 系 当 中 尚未 确 立其 主体 地 位 . 就 是 说 法 人 目前 也 不 能提 出精 神损 害赔 偿 请 求 。
害赔 偿 责 任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公 布施 行 , 我 国 精 神 损 害 的 是
二 、 国现 行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保 护 范 围 我
中对于造成精 神损 害的 , 仅仅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礼 道歉 而已 , 并不进行物质上的赔偿 。 笔者认为 , 国现行 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我 是以《 民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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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缺陷及完善作者:郑敏来源:《学习导刊》2014年第03期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诉讼制度,旨在程序上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在实体上以弥补刑事被害人因不法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我国以立法形式所确定的这项制度,主旨在于强化并从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方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与相关立法存在冲突,也缺乏理论根据,而且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引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在诉讼程序的运作上具有从属性,然就实体赔偿问题上将范围锁定在“物质损失”,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限定在一定范围,且明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笔者认为,保障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私权发展的当然结果和必然要求,刑事侵权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值得关注的是其心灵的创伤。

法律不仅应强制加害人承担刑事责任和实际的损失费用,还应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精神抚慰,以减轻被害人的精神痛苦。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赔偿范围的概述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99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

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

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的规定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仍坚持了原有的规定,未进行根本性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5条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数额、赔偿范围: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补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从上我们可以看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界定在“经济损失”和“物质损失”,其赔偿范围明显过窄。

最高院于2000年12月4日《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而且,2002年最高院给云南省高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至此被害人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获得精神损害权利救济的途径也被否定。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上关于获取精神损害赔偿有什么的规定?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1、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相对应的概念,简单地讲是指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贞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受到侵权行为侵害,从而造成公民生理以及心理上的损害,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法律基于侵权人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而责令由侵权人给予被害人一定赔偿金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在民法上救济方式具有多样性,《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都属于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但最有效、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金钱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立法状况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从根本上肯定了公民的精神利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

”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进一步规定了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格权利范围,从而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单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不断拓宽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逐步确立了从《宪法》到单行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7号司法解释,使民事诉讼的精神赔偿范围进一步扩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了一定标准。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缺陷分析、对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精神损害赔偿两种制度,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禁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赔偿,既与宪法和民事立法相冲突,也缺乏理论根据,且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法律规范间的冲突,造成同一事实不同的裁判结果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全否定与我国民法已确立的比较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冲突,从而导致基于同一事实,依据不同诉讼程序可能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

如:1、在自诉案件中,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放弃追究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单独提起民事侵权之诉;2、在共同致害案件中,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往往构成侵权,被害人完全可以依民事诉讼程序对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不公平;3、在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中,对被害人不是要求撤诉另行起诉而是一并做出附带民事判决,并且判决自然不会支持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由此导致了依不同程序最终导致不同判决的巨大差距。

(二)赔偿范围的限制,造成法律上的自相矛盾在许多针对公民人身的犯罪中,直接的物质损失往往不是很大,但精神方面的伤害巨大,或者是物质损害与精神伤害均巨大,如强奸案、故意伤害致死或致残废案。

将犯罪行为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之外,将会造成一种荒谬和不合逻辑的现象:在侵犯他人人身权,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但是由于侵害程度较轻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受害者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侵害程度较重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时,被害人反而丧失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既然肯定对侵害人身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物质赔偿,又否认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法律上的自相矛盾。

(三)重刑轻民,造成刑事责任替代民事责任的错误观念实践中,法院对于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都不予受理和支持。

造成社会上对犯罪行为以刑事责任替代民事责任的错误看法,而打击犯罪与赔偿损失两者既相互区别又存在目的和功能的趋同性,都是不可或缺的,并且不能相互替代。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构想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法律公正精神与效率原则的要求和体现,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但构建我国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及司法实践,在原有法制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修正。

(一)明确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中可就如下方面做出规定:规定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特征、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易于操作;同时明确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刑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另外还可规定倘若被害人在主观上有过错的,可以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犯罪人的赔偿责任,对由于被害人的故意犯罪而引起对其实施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免除犯罪人的赔偿责任。

(二)明确赔偿范围我国现阶段,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应限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侵犯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及其他人格权的犯罪,侵犯自然人的配偶权(如重婚罪)、受抚养权(如虐待罪、遗弃罪)、监护权(如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亲权及其他身份权的犯罪都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确定赔偿的原则1、以补偿为主、惩罚和抚慰为辅的原则2、公平原则。

3、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4、区别对待原则。

(四)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保证被害人权利的实现为更好地解决赔偿资金问题,可设立专门的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基金,将依法对犯罪者所科处的罚金或者没收的财产,以及社会各界捐款作为基金来源。

主要参考文献:[1] :《刑事诉讼法》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2] 胡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3] 杨立新、薛东方、穆沁:《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 年版[4]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 92 页。

[5] 李锡鹤:《从财产、人身、精神之关系论精神损害赔偿――兼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载华东政法学院科研处编:《华东政法学院学术文集》(2002),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6] 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26页[7] 王文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8]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缺陷及完善中国法院网[9] 唐跃旺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中顾网[10] 刘凤玉刘玲精神损害赔偿应否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几点思考[11] 李军平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制度[C] 2008年03月04日作者简介:郑敏(1970-)女,广西合浦人,助理翻译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宪政与行政法曾在法院工作6年,连年荣获单位先进工作者、北海市和广西区法院系统调研信息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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