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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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五个起诉条件:(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提出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阐释:1、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就可以就是两种情况:人身权利受侵害或者财物被烧毁。
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
在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例子就是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法律明确规定姚学甲提出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一)精神损失不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如果受害人的财物被强占或非法处理,而不是被烧毁,不可以提出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
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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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公诉机关和被告人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或判决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一种方式。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其受侵害之前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1.经济损失赔偿:受害人在刑事侵害行为中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得到补偿。
例如,被盗窃财物的价值、财物的修复费用等。
2.医疗费用赔偿:受害人因受到刑事侵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得到补偿。
例如,因被他人殴打致伤而需要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
3.治疗费用赔偿:受害人因受到刑事侵害而导致的心理损害需要得到治疗时,治疗费用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得到补偿。
4.营养费赔偿:受害人因受到刑事侵害而导致的生活条件不良,需要额外花费更多的营养费用来恢复健康,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得到补偿。
1.合理支出标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因受到刑事侵害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进行裁定,以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协议一致原则:当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取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时,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据此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裁定。
3.社会公平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裁定应当考虑社会公平因素,避免陷入纯粹的金钱补偿,应当更加注重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恢复。
4.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裁定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案件中的受害人身份、财产状况等因素都应当被纳入考虑范围内。
总结起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经济损失、医疗费用、治疗费用、营养费等方面。
其标准主要包括合理支出、协议一致、社会公平、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等原则。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旨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恢复受侵害之前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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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交通肇事罪当中会造成⼈员的重⼤伤亡或是财产的重⼤损失,因此除了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和⾏政责任外,还可以要求其做出民事赔偿。
通常受害⼈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那么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为给被害⼈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般不包括死亡赔偿⾦和残疾赔偿⾦,但经过调解,被告⼈有赔偿能⼒且愿意赔偿更⼤数额的,⼈民法院应当⽀持;调解不成,被告⼈确实不具备赔偿能⼒,⽽被害⼈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的,⼈民法院不予⽀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四)明知是⽆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的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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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47号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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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
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到侵害我们的利益,而我们自己又无法调和的事项时,多需要寻求法律的帮助,我国的法律将案件进行大致分类,有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两种。
但我们知道,有时候发生的需要法院出面处理的案件不单纯的只是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两种,可能有两种属性,涉及两个范围,此时就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您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么?来帮您解答。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
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却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正因为如此,才有可能在一种诉讼过程中同时解决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
▲二、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由上述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成件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只有刑事诉讼已经进行,才有可能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就谈不上附带民事诉讼。
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则成为独立的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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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包括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在一定的情形下,是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包括什么?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包括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二、谁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该诉讼的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对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不同观点。
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规定的“被害人”,作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应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因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权利主体。
譬如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以侵害人身权利为对象的犯罪中,被害人当然只能是自然人,但在诸如盗窃、贪污、抢劫、故意放火等犯罪活动中,被害人显然应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3、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责令退赔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适用条件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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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赔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适用条件之区分责令退赔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它们的适用条件存在区别。
在以下文章中,将深入探讨这两种程序的概念、适用条件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责令退赔的概念责令退赔是指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下,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发现受到了欺诈、虚假宣传或者质量不符的情况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申请责令商家退货退款的措施。
一般情况下,责令退赔是由商家自愿提出,并经过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批确认的。
二、责令退赔的适用条件1.消费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受到了损失。
例如,提供购买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证明自己已经付款或者消费。
2.商家对所售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虚假宣传或者质量不符等情况。
3.请求责令退赔的消费者必须是受到损失的当事人,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4.请求责令退赔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不包括私人间交易和非法交易。
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在被判刑的同时,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即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以弥补受害人因为犯罪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一种结合,是一种司法手段,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适用条件1.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必须已经被判刑或者被确认犯罪事实,并且造成被害人损失的事实能够证明。
2.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民事损害赔偿的请求,或者在判决后申请民事诉讼进行赔偿。
3.被害人要求的赔偿金额必须与其实际经济损失、精神伤害以及合理费用相符,并经过司法机关认可。
4.判决书中明确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还要注明对赔偿的履行是否有期限要求。
五、责令退赔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区别责令退赔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虽然都涉及到经济赔偿,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些区别的。
1.适用条件不同责令退赔主要是针对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纠纷,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则是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进行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标准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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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标准规定是什么如果因为⾏为⼈的犯罪⾏为,给被害⼈造成直接物质损失的,在公诉机关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被害⼈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标准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标准规定是什么依据最⾼⼈民法院《〈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解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为: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千⼀百七⼗九条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死亡的,赔偿义务⼈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附带民事赔偿,需要赔偿医疗费,对于医疗费:按实际产⽣的费⽤,以从医学⾓度治疗⾝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产⽣的费⽤。
以上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标准规定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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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怎样的在刑事犯罪当中可能会出现因为犯罪行为而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害,这个时候作为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罪犯做出相应的赔偿。
不过也要注意,即使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是有自己的受案范围,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怎样的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在刑事犯罪当中可能会出现因为犯罪行为而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害,这个时候作为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罪犯做出相应的赔偿。
不过也要注意,即使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是有自己的受案范围,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怎样的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从形式上讲,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民事诉讼,那么这种诉讼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呢?审判实践中,由于对性质理解的不一,产生了对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同的指导思想,不同的审判程序和结果。
刑诉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怎样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
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法院《附带民诉规定》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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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标准。
我国刑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损失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住院杂费、住院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护理费、殡葬费等。
这些费用是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给予被害人的损失所需承担的经济责任,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的重要内容。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被告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在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保被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同时也考虑到被告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因赔偿过高而给被告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困难。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的执行也需要依法进行。
被告人在刑事判决确定后,应当依法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被告人拒不履行或者能力不足以履行的,被害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执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关乎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和警示。
在实践中,需要依法合理地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确保被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同时也考虑到被告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做到公平合理。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的有效执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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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被害人可
以在刑事诉讼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犯罪行为的侵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犯罪行为的双重惩罚。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了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
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损害,而间接损失则是指因直接损失所引发的其他损失,如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还包括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的损害,如名誉权、肖像权、身体健康权等。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标准是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法律规定,被
告人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如年龄、职业、家庭情况等,确保被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还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规定。
根据我
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时效为刑事判决确定之日起两年内,超过时效的请求将不予受理。
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证据充分、请求合法等,否则将不予支持。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旨在更
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犯罪行为的侵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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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结束——。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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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百零⼀条被害⼈由于被告⼈的犯罪⾏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死亡或者丧失⾏为能⼒的,被害⼈的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百零⼆条⼈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或者⼈民检察院可以申请⼈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百零三条⼈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并审判,只有为了防⽌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知识:《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百三⼗⼋条被害⼈因⼈⾝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毁坏⽽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死亡或者丧失⾏为能⼒的,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百三⼗九条被告⼈⾮法占有、处置被害⼈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百四⼗条国家机关⼯作⼈员在⾏使职权时,侵犯他⼈⼈⾝、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或者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百四⼗⼀条⼈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九条和本解释第⼀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或者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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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都有哪些1.罪刑法定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要求明确的刑事责任,即必须经过合法的法律程序和法院的判决确认被告人犯罪成立才能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损害赔偿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主要是为了补偿因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因此赔偿的原则是基于损害赔偿的原则,要求被告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3.无过错责任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要求被告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过错或故意,只需证明其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
4.刑民一体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要求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事实、证据、程序等方面具有一体性,即判决的事实、证据和程序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依据,刑事判决中的赔偿部分可以直接执行。
5.缓刑改判赔偿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允许在缓刑改判的情况下,被告人在实际服刑期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过错责任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要求在特定情况下,被告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即要求被告人证明其对违法行为没有过错或故意。
7.合适赔偿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要求被告人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合理,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8.公平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要求考虑到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赔偿,使受害人能够获得公平的补偿。
总体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旨在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补偿其受到的损失,同时也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公正的维护。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可能会有差异,以上所列的赔偿原则也可能会有部分细微的变化。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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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是什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是什么?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是什么依据最⾼⼈民法院《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1、⼈⾝损害赔偿(1)医疗费:按实际产⽣的费⽤,以从医学⾓度治疗⾝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产⽣的费⽤。
(2)误⼯费:以被害⼈⼯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于当地平均⽣活⽔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实际⽀出的护理⼈员费⽤。
以不⾼于医院护理⼈员的实际收⼊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为限。
(5)住院伙⾷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伙⾷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活费:依照被害⼈丧失劳动能⼒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1)因犯罪⾏为⽽遭受损坏的⾃然⼈、法⼈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五⼗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为造成被害⼈⼈⾝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付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被害⼈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等费⽤;造成被害⼈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
驾驶机动车致⼈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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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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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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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三⼗六条、第三⼗七条、第六⼗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条?因⼈⾝权利受到犯罪侵犯⽽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毁坏⽽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因犯罪⾏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条?被害⼈因犯罪⾏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因犯罪⾏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的,应当裁定中⽌或者终结执⾏。
第四条?被告⼈已经赔偿被害⼈物质损失的,⼈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法占有、处置被害⼈财产⽽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向⼈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提起民事诉讼的,⼈民法院可以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
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头起诉。
审判⼈员应当对原告⼈的⼝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宣读;原告⼈确认准确⽆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不论是⼝头还是书⾯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说明被害⼈和被告⼈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以及因犯罪⾏为遭受的损失的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
⼈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起诉书上写明,不能⽤⼝头的⽅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提起时,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可以告知因犯罪⾏为遭受损失的被害⼈(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的近亲属、⽆⾏为能⼒或者限制⾏为能⼒被害⼈的法定代理⼈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便他们决定是否⾏使这⼀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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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新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第41问--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
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博主:自此,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被害人能够得到的赔偿微乎其微,这到底是时代的进步还是法律的退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