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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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为犯罪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随着刑事案件一并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一次审理解决多方利益纠纷,实现效益最大化。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下所述。

一、司法资源分配不合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涉及刑事和民事两个不同领域,需要分别由刑事和民事法庭负责审理。

这就需要在司法资源配给上做出选择和调整,优先满足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从而导致民事案件得不到合理的处理,影响了民事司法的公正和有效。

二、案件审理时间过长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本身所涉及的事实比单纯刑事案件复杂,且要求多方协商,因此审理时间比单纯刑事案件更长。

特别是在判决民事赔偿的定额和其支付方式上,当事人往往存在争议,审理难度和时间难度都进一步加大。

这种耗时长的审理过程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方任意撤诉由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是在同一审理程序中进行,并且民事赔偿是建立在刑事法律判决的基础上的,因此,如果民事原告随意撤回起诉,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审理效果失去,无法实现刑事正义的完全体现,容易产生赔偿过低或赔偿不足的问题。

四、民事赔偿标准不合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赔偿的标准往往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而不是由立法机关明确规定。

因此,不同的法庭在案例判决中出现的赔偿标准并不相同。

这使得赔偿标准不够统一,操作不够规范,缺乏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五、主体责任不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确定主体责任方面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

特别是在制定和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程序中,不少判决者过于集中精力于刑事制裁,未能认真考虑民事赔偿的实现方式,对于倾向于赔偿责任方和方式的判决较少,导致赔偿责任得不到明确界定和实际执行。

六、民事赔偿金额难以实现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涉及两个不同领域,即刑事和民事,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结合有时会导致赔偿金额难以实现的问题。

即使法院判定赔偿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执行程序的限制,赔偿金额仍然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写作提纲一、绪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刑事案件受害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我国当前的司法诉讼制度中有其特定的存在价值。

二、本论(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之价值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诉讼程序制度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有其特定的程序价值(二)我国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1、调解活动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则影响了诉讼调解的公平性2、解时间安排的随意性影响了诉讼调解的合法性3、“调审主体合一”的调解模式影响了诉讼调解的自愿性(三)完善我国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三、结论笔者所构建的这样一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模式建立的前提,是人民法院本身要正确认识到诉讼调解所具有的效用性及其局限性,而不能将“调解”视为解决法院系统目前所面临的各项困境(如涉讼上访、执行难等)的“万能法则”。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削弱诉讼调解的功利主义色彩,恢复调解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程序价值利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和避免违法调解的产生。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权利进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方式结案。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大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确实经过调解而解决了民事赔偿方面的纠纷矛盾,但在调解过程中,法官片面追求调解的结案形式,而忽视了调解做为一项诉讼制度本身所应具有的程序价值,加之我国有关诉讼调解方面法律的缺失,使得诉讼调解也日益暴露出一些不足及缺陷。

本文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性质、程序价值及现状进行分析,在原有的制度上提出了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活动的设想。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程序价值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刑事案件受害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我国当前的司法诉讼制度中有其特定的存在价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及建议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及建议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难的对策及建议有哪些在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很多,但与其同时执⾏难的问题也⼀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如何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难的问题,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些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难的对策及建议有哪些(⼀) ⽴法⽅⾯的完善1、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具体化⾸先从⽴法上细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明确其法律性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数额等,使⼈民法院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审理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以及先予执⾏制度。

在受害⼈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或被告⼈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有权机关进⾏保全时,有权机关必须受理,不得相互推诿。

扩⼤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明确保全的财产不仅限于存款或有价证券,⽽应扩⼤到犯罪嫌疑⼈的所有财产。

其次加强刑法、刑事诉讼法与民法、民事诉讼法之间的衔接。

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适⽤民法、民事诉讼法的范围和⽅式。

2、设⽴科学的激励机制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被告⼈履⾏民事赔偿义务的表现作为两性的情节予以考虑,以⿎励被告⼈积极履⾏法院判决。

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刑事诉讼⽴法的趋势。

我国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确认了这⼀原则,同时规定被告⼈家属⾃愿代为履⾏赔偿义务的也视为被告⼈积极主动履⾏义务的表现。

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并没有具体的规则可循。

民事赔偿与刑罚适⽤的关系重⼤⽽敏感:⼀⽅⾯,正确处理⼆者的关系能够使受害⼈尽可能获得物质赔偿并减少社会⽭盾,有利于弱化受害⼈的愤怒情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另⼀⽅⾯,⼆者的关系⾮常脆弱,出于正义的边缘,把握不好就会造成量刑上的贫富差距甚⾄出现“以钱赎命、赎刑”的现象,违背法律适⽤的平等原则。

因此,⽴法在对此做出规定时,应当确⽴民事赔偿与刑罚适⽤科学具体的平衡规则。

虽然追究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系同⼀⾏为产⽣的两种后果,但是⼆者具有严格的界限不能相互取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判中存在问题的反思与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判中存在问题的反思与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判中存在问题的反思与对策作者:陈慧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7期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然而由于附带性,使得其与理应是同一性质的民事诉讼无论在实体或程序方面日益出现严重摩擦和冲突。

作者从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理念的反思入手,较为详细的分析了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构思和设想。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存在问题反思与对策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66-0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因被告人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修订前后的刑事诉讼法都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它规定当某一行为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损害个体利益时,可以同时适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一并审理。

一、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反思“刑事优先民事”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然而,公权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并非总与被害人的个人利益相一致,对社会利益的过分的关注,可能导致对被害人的利益淡漠,学者龙宗智就曾指出“在公诉案件中强调社会普遍利益的维护,强调公诉机关可以代表被害人的要求,却多少忽视了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矛盾性,忽视了被害人的独特要求,……。

”①同时我们看到这一理念下设计的制度有致命缺陷:在刑事追究迟迟不能发动(犯罪嫌疑人潜逃长期不能归案,且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无缺席审判制度),公权无法行使时,私权也无法请求救济。

笔者注意到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中,法国对此问题有所关注。

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条规定: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民事法院还是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在刑事诉讼提起时尚未判决前,在民事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应中止进行。

民事法官就民事诉讼所作的判决对刑事法官可能在其后的公诉作出的判决不产生任何影响,因为,民事方面的既决事由对刑事方面不具有权威效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刑事诉讼在保障国家利益和保障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同时,未能对受害人权利保障给予充分的关注和救济,刑事诉讼法律对受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设计也存在缺陷与不足。

刑事诉讼中,不仅对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对方当事人的范围和诉讼请求的范围有不适当的限制,割裂了民事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确定性,而且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忽视了附带民事诉讼救济的独立性,很多情况下还产生了法律救济的真空。

因此,探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对策,促进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正是本文研讨的主要目的。

一、立法上的不适当限制问题1、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我国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样,我国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都将被害人的权利主张范围限制在物质损失方面,精神损害未予考虑。

也使得被害人受到的损害得不到充分而全面的赔偿,权利救济落空。

而从实质上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属民事法调整的范畴,理应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从立法上看,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已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人格权利,还包括身份权、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财产权被侵害,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的情形,范围非常广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衔接与解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衔接与解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衔接与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一起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损害赔偿的要求。

这种诉讼方式的出现,旨在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进行有效衔接,以期实现法律的完备性和公正性。

然而,在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衔接与解决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

由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有着不同的诉讼程序和法庭,往往存在一定的衔接问题。

一方面,被害人需要同时跟进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另一方面,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判决结果也可能不同,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和困扰。

为了更好地衔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考虑统一程序,将两类案件同时进行审理,降低当事人的负担,并确保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解决问题。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关注的是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叠加,即因犯罪行为导致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应该如何计算和执行。

这其中涉及到判决结果的执行力度和程序,也涉及到被害人的权益保障。

如何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在判决结果中明确规定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关系和计算方法,以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全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由于刑事案件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刑事诉讼程序对于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有着相应的规定,但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却相对薄弱。

这就导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能面临证据保全的困难,从而影响到后续的民事赔偿。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完善证据保全制度,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全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被害人可以充分保全证据,使其能够有力地主张权益。

最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相互协调也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在一起犯罪案件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往往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解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解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闫之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比如在伤害案件中,被害人除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外,还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陪护费等;再比如在抢劫银行案件中,被告人抢劫银行的大量钱款,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银行还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造成的损失。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增多,由于“刑民合一”,在执行工作中,因而导致比一般普通民事案件的执行更加复杂。

笔者仅作粗浅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导致执行难的原因一、作为被执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附带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性质,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因为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被执行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

在执行实践中,往往会导致以下几种情况出现:(1)被执行人思想上有抵触情绪。

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认为自己被判处了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管了, 如有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说:“案子已经审结了,我现在就欠你几个钱,你法院反正不能再重新判我刑,我不给,能怎么着!” 或声称等刑期服满出狱后再赔。

也有的被告人在案子审结后,认为法院处理不公,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

(2)被告人家属不理解、不配合。

认为犯罪是被告人个人的行为,“一人做事一人当”,与家人无牵连,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由被告人自己承担。

(3)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一般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调解,为了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被告人往往不顾自己的赔偿能力,同意原告人的赔偿要求,案件判决后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者无赔偿能力而不履行。

另外,被告人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犯罪所得在案发前早已被挥霍一空,或隐匿不交,家中也无其他财物可供执行。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他相关方对涉案行为引发的民事损害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公正、保护被害人利益的作用。

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诸多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案标准模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十分模糊。

由于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民事损失多种多样,需要通过广泛的法律认定来确立民事赔偿的依据。

但是,由于国家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标准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践中,很难对案件的立案标准做出统一的判断,甚至有些被害人往往未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难以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民事赔偿和刑事认定密切相关,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但由于刑事案件本身的性质复杂,加上民事赔偿所要求的证据种类较多,常常导致困难重重。

比如,涉及到的证据中既包括在刑事案件中已经经过认定的证据,也包括需要重新收集的新证据。

而由于涉案人员多且种类繁多,导致证据容易失实或不受认可,增加了民事赔偿更加困难。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比例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法律标准的不确定性和证据复杂性,导致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比例相对较低。

一些司法实践中的案件显示,被害人能获得的合理赔偿往往不足被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这样的判决实际上对于被害人的保障意义并不大。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不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在很多情况下,涉案人员、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赔偿标准的划定难以达成一致。

在不同法官或不同地区,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也有很大的不同,导致被害人未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五、各方面合力助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完善正如法律学者们所预见到的,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将逐渐得到完善。

在未来的法律改革过程中,各方面应该合力助推该制度的完善。

一方面,需要提高公民及机构的法律意识,减少诉讼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司法制度建设,确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运作规范有效。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概要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概要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发布日期:2011-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论文提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审判工作经常遇到的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确立是法治的进步,对及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又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节约诉讼资源,起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益暴露,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立足司法实践,浅析刑事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如对刑事责任主体与民事责任主体不一致时民事责任主体如何确定、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刑事处罚能否获得减轻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一些粗浅看法,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促进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正是本文研讨的主要目的。

(全文共6152字)以下正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确立是法治的进步,对及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又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节约诉讼资源,起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益暴露,有待进一步完善。

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对提高立法水平,指导司法实践,起了重要作用。

本文立足审判实践,对该制度存在的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浅析,并尝试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常见问题(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的范围、审理方式的规定不利于刑事案件及时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87条列明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①。

本来,立法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附带审理民事赔偿案件便于解决纠纷,实践中“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有时难以查找到,那么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将上述这些人列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属于漏列被告?如果都将他们列为被告,而这些人又下落不明等,法院又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公告等送达方式送达,这样一来刑事案件就会严重超期,刑事被告人严重超期羁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提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的好坏,对刑事被害人物质求偿权的实现,对刑事被害人量刑的轻重,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纵观我国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特别是对该案件的调解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都规定的比较原则。

这无形中制约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

因此,有必要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以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良好对策,从而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 调解; 问题; 对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利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与定罪量刑直接有关的损害赔偿问题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大多数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以调解得以解决。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2006年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64件,调解结案60件,调解结案率为93.75%;被害人求偿金额236.73万元,因调解结案实际获赔金额216.016万元,实际获赔率91.25%.这不仅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求偿权的实现,而且因为民事部分得以及时赔偿法定为从轻处罚被告人的酌定情节从而使被告人得以从轻处罚利于被告人认罪伏法,减少了上诉、涉诉信访等案件的发生,节约了诉讼资源,缓和了社会矛盾。

但是,由于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该程序中的调解问题,法律规定的较为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在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从轻处罚”与“花钱买刑”的观念更新问题。

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而获得从轻处罚,社会上有些人不理解,认为这和封建社会中的“花钱买刑”没有本质的区别,从而怀疑“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而获得从轻处罚”法律规定的正当性。

有些被害人认为,既然是花钱买刑,就得出大价钱,否则免谈;而有些被告人则认为,我既然花了钱,法院就得给予我一个较轻的处罚,不答应也不愿意调解,甚至在判决后认为没有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而到处上访告状,认为法官骗人或存在徇私枉法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问题不容忽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问题不容忽视

遇到诉讼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一是割裂了民事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司法救济手段的协调性。

附带民事诉讼要以“刑事优先”为原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于物质损失,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护之列,这样必然会出现相同的损害结果通过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两种不同的诉讼救济手段而得到不同结果的问题。

对侮辱、诽谤等侵犯人身权利、人格尊严的犯罪,对被告人所侵犯被害人人格尊严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无从谈起。

而受害人选择民事诉讼救济手段时,切身利益虽能够得到保护,却使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通过刑事自诉程序进行救济时,人格尊严的损害赔偿无疑被排除在保护之外。

二是并案审理,刑民责任相互“吸收”,调解原则被扭曲。

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审判实践中,被告人愿意赔偿与否以及赔偿履行情况被作为认罪悔罪的态度和量刑的重要情节,造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相互吸收,出现“打而不罚,罚而不打”的不正常现象,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

三是诉讼程序不紧凑,诉讼地位不独立。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被告下落不明,有意回避法律审判或经传唤而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公告传唤并缺席裁决,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确保生效的裁判得以执行。

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受“先刑后民”的制约,在对犯罪事实没有依法进行确认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问题便被搁置,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便会造成案件悬而不决的现象,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诉讼保全措施亦无法适用,势必影响受害人获得赔偿的物质基础。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依附于刑事诉讼过程,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仅对二审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处理不服时,则无法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如果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则按民事诉讼程序还是按刑事抗诉程序缺乏法律依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国家、集体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要求赔偿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仍是二条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但仍有许多问题没有明确下来,还有些规定存在法律冲突的情况。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拟在以下的几个方面浅谈拙见,尽抛砖之力,以求法律在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健全完善。

一、刑罚与赔偿的关系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的民事诉讼,它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虽是一种附带诉讼,但具有相对独立性。

附带民事诉讼的构成条件及审理程序均具有严格的规定,虽是二诉合一,但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决不能混为一谈,成为相互制约的条件。

不能因民事赔偿而减轻刑事处罚,也不能以加重刑罚代替赔偿。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的人身权利实行的强制办法,它不能消除受害人物质损害的后果;赔偿则是损害之债的履行,是对犯罪行为所致财产损失的补偿,用以消除物质损害的后果,并不涉及人身权利的处罚。

二者虽然针对同一犯罪事实,但决不能互相代替。

实践中很多法院因怕麻烦,或以刑罚代替赔偿,驳回受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或者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尤其是轻伤害案件的被告人),只要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予以赔偿,就视为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而不考虑犯罪情节和犯罪手段等其他因素。

这些作法是对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关系的误解,也是对法律的滥用。

刑罚解决不了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同样赔偿也代替不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附带民事诉讼只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而与刑事诉讼一并审理,并规定在刑事部分审理后再审民事部分。

而有些法院却在刑事部分庭审前,主持当事人对民事部分先行调解,如能达成协议,刑事部分则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这是严重违法的。

试析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试析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试析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同时有别于单独的刑事与单独的民事诉讼的特别的诉讼形式,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结合,设立的宗旨是在程序上方便涉及刑事案件中的受害当事人进行诉讼,追回自己因刑事受害人不法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但是,由于我国在司法制度设计上遵循的是“刑优于民”的立法指导思想,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相冲突,不利于切实保护受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强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相对独立地位、强调受害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一)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独立民事诉讼的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决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样,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赔偿范围仅仅限定于直接的经济损失,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否定了独立民事诉讼中的全面赔偿原则。

(二)请求赔偿范围和标准存在局限性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或财产受到犯罪侵犯而实际或必然遭受到的物质损失。

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具有精神抚慰性质的名誉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发布时间:2022-01-10T02:42:12.359Z 来源:《中国教工》2021年第22期作者:谭宏[导读] 在法院各类执行案件当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案件所占有的比例是较大的,因为此类诉讼案件在执行过程当中,被执行人的身份很特殊(一般为在押人员)谭宏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132500摘要:在法院各类执行案件当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案件所占有的比例是较大的,因为此类诉讼案件在执行过程当中,被执行人的身份很特殊(一般为在押人员)。

这就使得其相比于其他执行案件工作难度更大。

刑事附带的民事诉讼部分在审理方面会耗费法官以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很多时间和精力,也增加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周期。

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拖延刑事案件审理时间,对此,笔者将详细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判实践当中所出现的部分问题,之后给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实践;问题及对策前言: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不仅确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样还需要对被告人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而开展相关的诉讼活动,这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但是笔者发现在当前的我国人民法院的三大诉讼活动当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总是呈现一种非主流状态。

法律学理论界和法律学实务界只将这个制度的视角停留在附带层面,而在审判实践当中,这未能引起应得的重视。

这就推动笔者认为应当有效从非附带层面详细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判实践当中的问题以及相关对策[1]。

一、审理和执行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首先是审理难度过大,并且受案范围也往往顾宽,这就很容易影响审判效率只规定了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有权利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

而其他方面的限制则严重缺乏,就导致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因为民事部分送达和按期开庭过后的男孩有法律关系复杂等问题,刑事部分审理效率大大降低。

另一个问题是起诉时间的过宽,使得大部分案件审理周期过长。

2023年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调研

2023年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调研

2023年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调研
根据对2023年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调研,以下是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况和解决方案:
1. 执行难背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在一些地区依然严重存在。

这主要表现在执行程序繁琐、执行难度大、执行效果不佳等方面。

2. 资金来源:执行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可能需要巨额赔偿款项,但被执行人的资产可能难以查封和变现。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解决执行难题,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3. 执行力度加强:未来,应该加强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这可能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行程序,并加强执行机构的配套力量,例如增加执行人员数量,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执行方式和手段,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4. 创新解决方案:除了加强执行力度,还可以考虑创新解决方案。

例如,建立信用体系,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示和限制,增加其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建立司法拍卖和资产处置平台,优化资产变现机制,提高执行效果;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的执行服务,增加执行力度等。

5. 跨部门合作:由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多个领域,如刑事司法、民事赔偿、执行等,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未来,可以加强跨部门合作机制的建立,提高信息共享和沟通
效率,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综上所述,2023年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显示,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加强执行力度、创新解决方案、跨部门合作等多方面的努力。

只有通过系统性的改革和措施的实施,才能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正义和法治的权威。

及对策试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修改版]

及对策试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修改版]

第一篇:及对策试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原因试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李联卫一直以来,执行难问题始终困扰着人民法院,并且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为法院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给法院工作造成很大的压力。

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更是难中之难。

随着严打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数量越积越多,这对原已堆积的大量得不到实际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来说,无异是雪上加霜。

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它对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保持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切实解决好这部分案件的执行,对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的稳定,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被告人的不法侵害,对被告人的追究可以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两个方面进行。

刑事责任的追究可以由国家法定的司法机关来完成,但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是民事赔偿部分往往因被告人方面的原因而难以兑现。

这里所说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进行的执行过程。

严格的说,这里的财产部分应包括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及对罪犯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和对罪犯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等内容,本文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进行探讨。

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与普通民事执行的异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与普通民事执行都属于民事执行的范畴,但二者之间有着细微的区别:1、执行主体方面: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执行人一般是正在服刑的刑事犯罪分子及其监护人,而普通民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2、进入执行程序方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需权利人申请,由法定部门依职权主动移送,而普通民事案件需当事人主动申请,过了申请时效就不得申请法院执行;3、被执行人所处地位不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一般已失去人身自由或已执行死刑,没有收入,而普通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则是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一般有正常的收入来源;4、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受限制:对普通民事案件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的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无法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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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1、立法简单,原则模糊,指导思想有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条共有5条,廖廖数语。

而且两部基本法中均没有提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原则,法律性质,也没有规定相应程序规则,在突破成文法局限性时无法可依。

实践中,也无法明确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当事人的归责原则,无法界定赔偿责任的分配,民法领域中的许多理论不能恰当得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缓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冲突和混乱,但收效甚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体现出重刑轻民思想,人权保障不力。

特别是在民法上没有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把保护被害人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作为刑事诉讼的附属品,没有完全重视被害人的法益。

这在“刑事优于民事”,排除被害人精神损害请求权,被告人民事答辩权利被剥夺等方面表现得很清楚。

违反审判职责分工。

形势的发展要求审判职责分工明确。

人民法院刑、民、行政的归口审判,很好地配置了司法资源,有力促进法官的专业化、专家化,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确定的,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庭同时行使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两种功能,明显违反审判职责分工。

2、法律冲突严重。

与民事诉讼相比,剥夺了被告人答辩、举证等民事诉讼权利。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在五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这是与民事诉讼法相一致的,但该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实践当中,由于被害人一般需从法院领取刑事案件起诉书,了解案情后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较刑事案件立案时间晚,再加上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的为一个月,简易程序的为二十日,使得被告人获得十五日答辩时间几乎是不可能的,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答辩权。

被告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在取证方面明显不利,对准备充分的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只能是简单地承认与否,无力提供证据反驳,民事诉讼的对攻失衡。

被害人的民事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1条第2款:对于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就使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身心遭受巨大精神痛苦的被害人根本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剥夺了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范围直接冲突,人为地制造了刑事、民事的立法割据,违反法律的统一性。

不能有效追究不在案的被告人或其他共同致害人的民事责任,不能合理解决被告人等共同致害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被害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将共同侵权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和共同犯罪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一并诉讼,请求共同赔偿。

由于送达难,有时需要公告送达,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和快审快判的刑事政策直接冲突等原因,法官便动员被害人放弃对不在押的人的请求,仅对在案被告人作出调解或判决。

加重了在案被告人的民事责任,使本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逃避追究,减弱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事后被害人请求确认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程序启动困难,是适用原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二审程序?是民事庭、审判监督庭、刑事庭、执行庭哪个庭确认?无从下手。

附带民事诉讼审查立案权行使混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案审查权由法院行使,其它任何机关都无权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实践中,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把附带民事诉状递给检察院,检察院往往移送刑事案件连同附带民事诉状一并递到法院,造成检察院审查附带民事诉讼立案的误导。

《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这一规定,更是明确无误的告诉被害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代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这是极端错误的。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不合法,不规范。

根据《规定》第5条,对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就是说对此种情况,犯罪分子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追缴或退赔”。

这种规定弊端有四:一是无法执行,追缴、退赔不是判决,不是裁定,不是调解,而且不能准确表达犯罪分子的法律义务,无法执行。

二是与《民法通则》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相矛盾,很显然这种追缴和退赔的方式没有法律依据。

三是追缴、退赔适合以口头或书面命令的形式作出,适用于案件的侦查阶段,宜由侦查机关作出。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宜作出。

四是不便操作,执行混乱。

有的法院以询问笔录的形式,告知被告人“退赔”或“追缴”,有的法院判决被告人退赔或追缴,有的在庭审中或提审中口头告知,形式混乱。

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但是退赔或追缴的结果的结论,应由哪个机关作出,还是由当事人举证证明,《规定》没有下文,造成当事人立案困难。

徒增当事人和法院的麻烦,还不能保障被害人的民事权利。

《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解释》、《规定》与法律相互之间冲突是显而易见的。

3、赔偿范围狭窄。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就是说一切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告人都有权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5条:……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这里进一步将人民法院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限制为①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②财物被犯罪分子破坏而遭受物质损失;③犯罪分子非法处置占有被害人财产,经人民法院追缴或责令退赔后不能弥补的物质损失。

除此之外,其他无论什么损失,也无论怎样造成的损失,均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可以看出无论《刑事诉讼法》和《规定》共同点之一就是对精神损害赔偿持排斥态度,这在随后的司法解释中表达地更为明确。

而且对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也给予限制,使许多依据民法均有权提起诉讼的被害人无法行使民法赋予的权利。

同时,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不是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于是就出现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等内容的奇怪的估堆判决。

4、有违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原则之嫌。

根据《解释》第89条规定,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一审判决之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这就使原与刑事诉讼一样由同一法院管辖的附带民事诉讼,产生由不同级别,不同地域的法院管辖。

如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被告人被某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书生效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可能由被告人所在地基层法院、原中级法院、犯罪发生地基层法院等多个法院管辖,违犯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原则性规定。

5、对当事人的称谓不伦不类。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称谓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被称为公诉机关、被害人、自诉人和被告人。

表明了当事人不同的诉讼地位和作用。

其中被告人的身份专指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话,其同时具备了民事被告的身份,而其他非犯罪嫌疑人,被被害人起诉的,只能被称为被告,不能被称为被告人。

但在实践中,甚至司法解释中都有“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说法。

还有,可能出于与被告人相对称的缘故,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使用了原告人的说法,更显得不伦不类。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性质我们首先了解一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民法上的性质。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各种损失,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了民法上的意义。

我们知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在主观过错还是客观表现或后果都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只不过主观过错上升为主观罪过,客观行为触犯了刑法。

刑法、民法在判断同一行为时产生了竞合。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与其产生了侵权之债,被告人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就这一点而言,这种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完全应由民法来调整,属私法范畴。

如故意伤害案,作为犯罪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作为侵犯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被害人根据民法得以请求被告人给予民事赔偿,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根据民法的判断标准,犯罪行为同时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一种,是区别于民法意义上的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之外的另一种。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性质,概括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可分可合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二者可以并案审理,也可以分离开来,各自单独进行。

一种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是刑事诉讼的附属,居于次要地位,诉讼性质仍属于刑事诉讼。

笔者倾向第一种观点,同时认为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事实上的同一性,是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两种诉讼形式,一方面通过刑事诉讼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社会伸张正义;另一方面通过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为被害人弥补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是可分的民事侵权之诉。

而且只有分离才能使刑事诉讼和基于刑事犯罪引起的民事诉讼实现各自的诉讼价值。

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重新设想当初,基于公权优于私权和效率优先的理念,立法者设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这种模式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简化程序、节约国家资源。

勿庸置疑的是,这种模式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了双重侵害,因强调效率优先,而使审理刑事案件的思维和证据标准用在民事案件处理上,毫无疑问地影响着民事判决的公正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将两种不同性质、不同功能的诉讼,简单揉合,以期以一种比较简便、节约的方法解决刑事审判、民事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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