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的继续起诉权

合集下载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多年来,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在纠正冤、假、错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不足也逐渐突显。

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收集了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欢迎大家阅读。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一、关于刑事申诉的主体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包括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范围十分广泛。

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申诉的主体作了限制规定,局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笔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范围基本是恰当的,但仍存在以下缺陷。

一、用“当事人”表述申诉主体不够科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而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判有罪并处以刑罚的已不再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是称其为罪犯,如从字面理解,“当事人”似乎不包括罪犯,这样就把罪犯排除在了申诉主体之外。

但实际上,通常只是被判有罪的人才会申诉,所以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是不严谨的,容易造成误解,这方面可借鉴国外立法,如日本称为“受有罪宣告的人”,意大利称为“被判刑人”,法国称为“被判罪者”。

笔者认为,刑诉法不宜用“当事人” 来笼统表述申诉主体,而应分别规定,并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改为受有罪判决的人为妥。

二、对当事人近亲属申诉权的规定过于宽泛笔者认为,近亲属享有的申诉权相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权是居其次的,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才享有独立的申诉权,而且这种申诉权的行使只有专为当事人本人之利益时才是有效的。

第一,申诉权是一种诉讼权利,按一般诉讼理论,诉权只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之人享有,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的关系毕竟不是直接关系,在当事人健在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赋予其诉权缺乏理论根据。

1 案例

1         案例
本案中,犯罪行为开始于甲市,但轮奸行为分别实施于甲、乙两市,可以说甲、乙两市都是
犯罪地。至于何者为主要犯罪地,不好分清。虽然劫持和轮奸行为始发于甲市,但作为本案
的一个重要情节,将被害女青年孙某轮奸并抛出车外,驾车逃跑,则发生在乙市。由被告人
居住地法院审判,符合由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这一条件。虽然本案发案在甲市,破案却
? [问题]
? 本案中的各相关人员是哪一种诉讼参与人?
[正确答案]
甲是被告人;乙是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丙是证人;丁是鉴定人;甲父是法定代理
人;乙母是法定代理人;李律师是诉讼代理人。
5.案例:问此案该哪个机关侦查?
2001年1月,杨志明接受乌鲁木齐某集团公司总经理李某(另案处理)的提议,将乌铁中
存在争议。
? 答案: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主要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
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这主要是指流
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或者被告人在
居住地民愤极大,或者罪犯可能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需要在当地执行等情况。
但是遭到李的坚决拒绝。一日,张寻机将孩子领走,并有意告诉李,李无奈只得找到张的家
中与之谈判还回孩子事宜。张以李如果不同意复婚就"不给孩子饭吃","再不行,就卖到外
地去"为由相威胁,与李发生性行为,之后不准李离开,直至三天之后,李趁收取水电费人
员上门的机会得以脱身。李从张家逃出后,径自前往法院控告张的一系列罪行。
安司法机关应当怎样处理?
8.案例:此案由哪个法院管辖?
被告人侯某,男,24岁,工人。被告人王某,男,25岁,汽车司机。被告人刘某,男,27

实质上否定前案裁判结果的案例

实质上否定前案裁判结果的案例

必修一名句填空1、看万山红遍,层林尽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鱼翔浅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谁主沉浮?2、____________________。

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点江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曾记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劝君莫惜金缕衣,劝君惜取少年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15 注释①)4、故木受绳则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假舆马者,非利足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非能水也,而绝江河。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心躁也。

8、古之学者必有师。

师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

9、更待菊黄家酿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49 注释②)10、君自故乡来,应知故乡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______________________,归心日夜忆咸阳。

郑渊洁案件涉及法律问题(3篇)

郑渊洁案件涉及法律问题(3篇)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媒体影响力的扩大,各类案件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郑渊洁案件便是其中之一。

该案件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案件背景郑渊洁案件是指作家郑渊洁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诽谤、侮辱等罪名被起诉的案件。

案件起源于2019年,郑渊洁在微博发表长文,揭露某知名企业涉嫌抄袭其作品。

随后,该企业将郑渊洁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此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双方在网络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三、法律适用1.著作权法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十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本案中,郑渊洁主张其作品受到侵犯,而被告企业则辩称其作品与郑渊洁的作品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综合考虑作品的整体、内容和形式等因素。

若被告企业的作品与郑渊洁的作品在整体、内容和形式上存在实质性相似,则可能构成侵权。

2.名誉权法本案还涉及名誉权法的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对其名誉、荣誉、信誉、荣誉权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在本案中,郑渊洁认为被告企业的行为损害了其名誉,而被告企业则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

根据名誉权法的相关规定,若被告企业的行为确实损害了郑渊洁的名誉,则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此外,本案还可能涉及诽谤法的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若郑渊洁在指控被告企业抄袭其作品时,捏造了虚假事实,且该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诽谤罪。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摘要】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首次明确公诉案件被害人是当事人,在法律上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同时明确了刑事被害人的诸多诉讼权利。

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如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刑事被害人知情权不足、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等.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在实践中存在立法和制度上的缺陷,只有不断完善才能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被害人权利;缺陷;原因;措施纵观历史,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一个重视-衰落-再重视的过程,在现代,学界对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经历了一个重新思考的过程。

受人权思想的影响,被告人作为原来刑事诉讼中居客体地位的一方曾一跃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中心,被害人则渐渐被忽视,甚至仅处于控方证人的地位,这样的状况使得原本权利就受侵害的被害人的权利更容易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逐步提高被害人的地位,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当然被害人地位的沦落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重视和关注,国际上也已经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认为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他们的正当权利不容漠视。

目前已有数十个国家建立了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并且还提供诉讼外、相配套的各种形式的社会援助,以帮助他们尽早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一、刑事被害人的概述“被害人”一词在拉丁文中与古代宗教仪式上所使用的祭祀品“牺牲”一词的含义是相同的,两者都是指在宗教祭祀活动中使用的人、物或者其他生灵。

只是后来的词汇演化过程中,“Victim”衍生出了一些其他的含义。

现在“被害人”主要用来表示在各种事故、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犯罪行为等危害中,遭受伤害、蒙受损失或者经历痛苦的人。

[1]由于被害人的概念本身所具有的跨学科性,在当前的刑事法学术界,对被害人的概念的定义是不统一的,不同的学科中都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刑事案件法律检索报告(3篇)

刑事案件法律检索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报告针对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法律检索,旨在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案件中的应用,为案件审理提供法律依据。

案件简介:本案涉及被告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甲持刀将乙刺伤。

经鉴定,乙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依据检索(一)故意伤害罪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自首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方式、时间、犯罪后的表现、悔罪程度等因素,决定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人;(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一)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甲持刀将乙刺伤,导致乙轻伤二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目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

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

《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结束——。

东财12秋《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任务(随机)题目整合

东财12秋《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任务(随机)题目整合

东财12秋《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随机)题库东财《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一(随机)单选题(共 15 道试题,共 60 分。

)得分:601.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裁定,____发生法律效力。

A. 立即B. 不能C. 上诉期满才能D. 经过二审才能正确答案:A 满分:4 分得分:42. 对于提出上诉的刑事自诉案件,第二审法院调解结案的,应当___ 。

A. 裁定撤销原判决并以新判决确定调解结果B. 制作调解书,原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C. 制作调解书,以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D. 变更原审判决,以判决直接改判正确答案:B 满分:4 分得分:43. 对于上诉案件,二审的审理方式是以__为原则,以调查讯问的审理为补充。

A. 书面审理B. 开庭审理C. 公开审理D. 核对质证的审理正确答案:B 满分:4 分得分:44.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缓)案件,应由___进行。

A. 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B. 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C.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D. 审判长独任正确答案:A 满分:4 分得分:45. 凡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属于___ 。

A. 控诉证据B. 辩护证据C. 有罪证据D. 无罪证据正确答案:B 满分:4 分得分:46. 第二审法院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有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通过法庭调查、辩论和评议、宣判的方式审理案件的方式是:A. 书面审理B. 开庭审理C. 公开审理D. 调查讯问式审理正确答案:B 满分:4 分得分:47. 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检察院抗诉,对于下级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方式、方法和应遵循的顺序,统称:A. 审判监督程序B. 简易审判程序C. 第一审程序D. 第二审程序正确答案:D 满分:4 分得分:48. 有权执行逮捕的机关是:A. 公安机关B. 人民检察院C. 人民法院D. 税务机关正确答案:A 满分:4 分得分:49. 在第二审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原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___。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选择权问题及其完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选择权问题及其完善

2006.1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选择权问题及其完善□朱雨欣(武警武汉指挥学院政工教研室湖北武汉430064)摘要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文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无权利单独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及其选择权的范围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选择权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87-01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规定在其放弃诉讼权利时应当准许。

但是,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无权利单独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这也就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独立论者”抨击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公正性的论据。

因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对犯罪行为造成的侵权,相关权利人有权选择是附带民事诉讼于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当然也可以选择放弃起诉权。

一、对我国现行规定的反思——应明确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选择权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中,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条规定: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民事法院还是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在刑事诉讼提起时尚未判决前,在民事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应中止进行。

法国学者阐述道:“公诉尚未发动之前就已经在民事法院审判的民事诉讼具有绝对独立地位,这种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并无关系,民事法院可以对民事诉讼立即进行审理裁判,而不需要等待提起公诉,民事法官有进行评判的完全自由。

此外,民事法官就民事诉讼所作的判决对刑事法官可能在其后的公诉做出的判决不产生任何影响,因为,民事方面的既决事由对刑事方面不具有权威效力。

”但当事人一旦在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之间做出选择,这一选择便是一种最终确定的不可撤销的选择。

法国的这种立法模式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中也含有可分立的意思。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中明确:“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再审法律案例(3篇)

民事案件再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汉族,30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汉族,32岁,某市某区居民。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张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某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依法处理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判决生效后,张三认为该判决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二、再审申请理由1. 事实认定错误:张三认为原判决书认定其与被告有婚外情,但事实上其与被告并无婚外情,该认定明显错误。

2. 适用法律不当:张三认为原判决书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未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抚养需要,适用法律不当。

三、再审审理过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张三的再审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依法调取了原审法院的卷宗材料,并传唤了双方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询问。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1. 关于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张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并无婚外情,原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

2. 关于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原判决书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确实未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抚养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

四、再审裁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书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但事实认定基本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 维持原判决关于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

2. 撤销原判决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的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五、重审情况原审法院收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抚养需要,依法对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调整。

普通共同诉讼原告案例

普通共同诉讼原告案例

普通共同诉讼原告案例篇一:从一起案例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的继续起诉权从一起案例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的继续起诉权——兼谈江苏高院最近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意见朱千里(载《人民司法》20年第1期)一、案例及其体现的规则(一)案情与审判1993年,杨洲等人在某县汽车站附近吃饭后要乘坐陈永明的三轮车回家,被陈永明拒绝,因此发生厮打,后杨洲拿棍追打陈永明,陈永明在逃跑中被路过的刘爱国踹了一脚而倒地,杨洲乘机上前用棍击打陈永明头部一下,致陈永明抢救无效死亡。

201年6月杨洲归案,被提起公诉,陈永明的近亲属陈学年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洲、刘爱国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对于刘爱国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且无法找到刘爱国,故法院没有把刘爱国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杨洲赔偿原告因被害人死亡的医疗费、丧葬费、父母子女的扶养费共计33576元。

由于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陈学年等人没有得到赔偿。

204年8月,刘爱国因该案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5年8月,原告陈学年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爱国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爱国用脚踹倒陈永明,使其被杨洲用棍击打头部而死亡,因其并不认识杨洲,二人无意思联络,不成立直接共同侵权,但构成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被告刘爱国应对被害人陈永明的死亡承担小部分的赔偿责任。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虽已判决杨洲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由于杨洲无财产可供执行,刘爱国应对原告的损失直接承担应负的小部分赔偿责任。

故判决刘爱国承担10的赔偿责任,按照审判时上一年度的标准,赔偿原告陈学年等人29792元。

(二)该案创设的新规则该案在审理中有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原告的损失已经得到全额判决,不应再就同一事实的损失重新接受当事人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改判,理由是被告刘爱国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错误,应当纠正。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李希全,男,43岁,长平镇武装部部长。

1999年7月5日下午2时许,李希全到被害人王中秋(男,10周岁)家,提出要带王中秋去附近水库游泳。

王中秋之母马玉兰告诉李希全,王中秋不会游泳,叮嘱李希全要照看好中秋。

约3时许,李希全带领王中秋、徐勇(男,13岁)到达水库,租了三个救生圈,三人一起下水游泳约一小时,然后一起上岸休息。

休息片刻后,王中秋提出再次下水,李希全开始不允许,经王中秋再三要求,乃表示同意。

王中秋、徐勇各带一救生圈下水,李希全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二人。

王中秋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徐勇发现后喊叫李希全,李希全急忙下水施救,但已找不到人。

后王中秋从水中漂出,被送往XX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诊断为溺水死亡。

案发后,经过调解,李希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问题:(1)本案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2)本案应当是公诉案作还是自诉案件?应当由谁来立案?答:(1)符合立案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规定)(2)公诉案件,因为它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当地公安机关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

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

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答:(1)可对江某采取取得候审措施。

因为江某罪行不重,采取取得候审措施后的社会危害性基本不存在。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案例讨论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讨论题

10级《刑事诉讼法》案例讨论题案例1刑满释放人员某甲故意伤害某乙,致某乙重伤。

某乙的儿子某丙向检察院提出控告。

检察官甲告知某丙:不能受理你的控告,因为根据刑诉法第221条的规定,罪犯又犯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院处理,个人无权提出控告,你只能向原执行机关反映。

检察官乙告知:案件有明确的原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你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于是某丙到法院控告。

法官告知:对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而法院无权拘留,某甲是现行犯,你可以把他扭送到公安机关,请求公安机关及时处理。

问:本案应该由哪个机关管辖?检察院、法院的答复是否正确?案例2甲和乙是盗窃案的同案犯,被人民法院判刑后在同一监狱服刑。

二人在服刑期间脱逃至丙市。

甲在丙市某饭馆吃饭时被抓获押解回监狱后发现其在丙市还有盗窃犯罪,乙在丙市抢劫时被当场抓获。

问:对甲和乙所犯新罪如何进行侦查?理由是什么?案例3甲、乙、丙、丁、戊五人是同事。

一天晚上,五个人在一起聊天。

甲提议大家一起去搞点钱花。

乙说:“你们要搞你们搞,我不去。

”甲说:“你不去就不去,我们四个去。

”丙、丁、戊三人同意。

接着,四个人商定去某商店盗窃,并进行了分工。

四个人在行窃中被发现,并被正在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丙没有委托辩护人。

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丙要求委托乙为辩护人。

问:你认为是否应当准许丙的请求?为什么?案例4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麟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

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

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

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乱象的对策探究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乱象的对策探究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乱象的对策探究摘要:长期以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这也是当前我国司法急需进行规范的问题。

但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多局限在诉讼法或侵权法领域,很难引领附带民事诉讼真正走出困境。

实际上,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难以真正走出困境的主要原因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认识不清。

而转变理念、创新体制、完善配套制度等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乱象问题的重点。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乱象;对策长期以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这个问题也是多年以来在理论界引起深入关注和探讨的难点问题。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出台并施行让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统一。

但随着被害人死亡案件中因死亡赔偿数额高而导致调解难度增大、“空判”率也较高等情况的不断发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能不能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引发了人们新一轮争议。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乱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试图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进行统一和规范,但因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一直存有争议,尤其是在2009年底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后,关于怎样协调刑法、刑事诉讼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还将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一问题的解决尚需时日。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乱象的原因分析任何事物或现象都是由一定原因引起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乱象也必然由一定的原因引起。

所以我们来深入分析这一问题产生的内在原因,是找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并走出这一困境的重要前提。

从表面上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上的问题,但除了这一问题,在其背后,还有这一问题产生的社会层次的原因。

而且,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律,所以,法律关注的核心也是人。

附带民事诉讼方面存在的根本问题,其实最终体现出来的还是思想观念方面的问题,也就是说,是对人和社会关系的认识问题,是对法的理解与认识问题。

最高院公布的一起关于非法行医罪的案例

最高院公布的一起关于非法行医罪的案例

最高院公布的一起关于非法行医罪的案例【博主按语:近期正为一起涉嫌非法行医罪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当事人曾在部队学过基本的医学知识,并曾在部队医院从事护理工作三年,已退役,从事其他工作,现因在闲暇时间中为别人诊疗发生病人死亡事件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已经批捕。

办案期间查阅了大量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资料及案例,最高院公布的这则案例与博主正在办理的案子有一些法理上的相似之处,故粘贴在此,供以后办案参考。

】被告人周兆钧,男,192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津市人,大学文化,湖南省靖县人民医院退休医师,住长沙市天心区左家井XX号。

于2000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区分局取保候审。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兆钧犯非法行医罪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美群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48年被告人周兆钧毕业于上海国防医学院(现为第二军医大学),1949年初至1950年9月在老家湖南省津市开办诊所。

1950年至1953年在湖南省防疫大队从事医疗工作。

1953年9月获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颁发的医师证书。

1953年至1968年在湖南省结核病防治所当医师。

1969年至1979年在湖南省靖县人民医院当医师。

1979年在靖县人民医院退休后居住在长沙市大古道巷。

1987年至1993年,经卫生部门颁发行医执照自办诊所行医。

1993年因房屋拆迁及年老原因向长沙市社会医疗管理委员会申请个体诊所停业,并上交了行医执照。

1998年10月,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路街道办事处县正街居委会出面请周兆钧为居委会开办医疗室,并购进了一些常用药品。

但因未能获得天心区卫生局同意,1998年底,医务室停办。

1998年底以后,被告人周兆钧在家里为街道居民看病(病人主要以老人为主),不收挂号费,只收取药品费用(自带药品、针剂者不收费)。

2000年3月1日7时许,王建辉(女,65岁)因咳嗽多日,自带青霉素针剂来到周兆钧家里,周兆钧为王建辉做完皮试后,按操作规程为王建辉注射了自带的1支80万单位的青霉素针剂。

身边一件法律案例(3篇)

身边一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男,40岁,某市某区居民。

两人原系同事,后因一起合作项目发生纠纷,导致双方关系破裂。

被告张某在合作过程中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李某造成了财产损失。

原告李某遂将被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名为“某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

双方约定,李某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张某负责技术研发。

合作期间,双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9年2月,原告李某发现被告张某在技术研发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公司项目进度延误,且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经双方协商,张某同意退还李某投资款项,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然而,在退还投资款项过程中,张某故意拖延时间,且未按照约定支付赔偿款。

原告李某多次催促,张某仍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原告李某于2019年10月将被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投资款项、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1. 审查证据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合作协议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2)相关财务凭证,证明被告张某未按约定支付投资款项及赔偿款;(3)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张某在合作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被告张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表示认可,但辩称其退还投资款项及赔偿款是由于公司经营困难所致,并非故意拖延。

2.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张某是否应当按照合作协议退还投资款项及赔偿损失;(2)被告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张某在合作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李某遭受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张某退还原告李某投资款项人民币XX万元;(2)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人民币XX万元;(3)被告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题及答案分析第二部分002 (1)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题及答案分析第二部分002 (1)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某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

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

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

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

经调查,查明被害人是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

范某所在生产班的女工叶某提供情况说:范某于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下了早班后。

急急忙忙洗完澡就准备外出,我当时问她要到哪里去,她说到荷花池。

我又问赴约会吗?她点点头‚嗯了一声,就走了‛。

叶某还说范某原与同村张某要好。

后来吹了, 侦查员根据现场遗留物和以上线索,很快查明杀害范某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的张某。

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中神情异常,被其父母察觉。

经询问,张俱以实告。

其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作了交代,张犯说:‚因范某断绝与我的恋爱关系,我非常不满,意图恢复关系,即于四月二十四日给范某去信,以退还过去范某赠给我的照片和物品为名,约范二十六日到东郊公园。

范某如约前往。

会面后,因她坚持不同意恢复关系,并将我过去送给她的东西抛掷给我,我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向她面部刺去,刺中范某左面颊,她惊呼:‘杀人哟!’转身欲跑,我即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

‛张某的父母与村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贻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

村委会领导于四月二十七日找到范某的父母研究解决办法。

村委会领导提出:‚张某平时表现较好,这次的错误虽很严重,但经过我们教育,已经有了认识。

他的家长已表示除全部负担范某的医疗费用外,还愿意拿出三千元作为范某的营养补助费,把这个事情作一个妥善的解决。

‛范某的父母答复说:‚范某背部被刺两刀,刺穿肺部,引起胸腔内大出血,造成血气胸,差点死亡,好在医院抢救及时,才脱离了危险,但目前仍处于昏迷之中,我们要求使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村委会领导接着说:‚我们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

郑德幸案例中法律关系(3篇)

郑德幸案例中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郑德幸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到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对郑德幸案件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郑德幸案件的基本情况郑德幸,男,原系某公司经理。

2010年,郑德幸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

经调查,郑德幸在担任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法院依法判决郑德幸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郑德幸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分析(一)刑事责任法律关系1. 郑德幸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在郑德幸案件中,国家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与郑德幸形成了刑事法律关系。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郑德幸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保障了国家法律的实施。

2. 郑德幸与被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郑德幸在侵占公司资金的过程中,侵犯了公司财产权益,与公司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由于郑德幸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又与公司形成了刑事责任法律关系。

在刑事责任法律关系中,公司作为被害人,有权要求郑德幸承担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法律关系1. 郑德幸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郑德幸作为公司经理,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然而,郑德幸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侵犯了公司财产权益,与公司形成了民事侵权法律关系。

公司有权要求郑德幸返还侵占的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郑德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股东作为公司财产权益的享有者,有权要求郑德幸承担民事责任。

在郑德幸案件中,公司股东与郑德幸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

公司股东可以依据股东会决议,要求郑德幸返还侵占的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法律关系1. 郑德幸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在郑德幸案件中,政府监管部门作为监管企业行为的主体,对郑德幸的职务侵占行为进行了查处。

政府监管部门与郑德幸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

政府监管部门有权对郑德幸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诉讼过程中被告死亡后原告撤诉裁定书

诉讼过程中被告死亡后原告撤诉裁定书

诉讼过程中被告死亡后原告撤诉裁定书一、案件背景在我国某地区,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正在诉讼过程中。

原告(甲)指控被告(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乙突然不幸去世。

此后,原告甲决定撤回起诉。

本文将分析此案的法律程序及相应法律后果。

二、诉讼过程1.原告起诉原告甲在被告乙侵犯其合法权益后,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甲提交了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乙承担法律责任。

2.被告死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乙突然去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死亡并不影响诉讼的进行。

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案件,直至作出判决。

3.原告撤诉在被告死亡后,原告甲考虑到诉讼可能带来的损失以及与被告乙的亲属关系,决定撤回起诉。

此时,原告甲可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三、撤诉裁定书的法律效力原告甲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后,法院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书。

撤诉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原告甲和被告乙的亲属产生约束力。

此后,原告甲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

四、类似案例分析在类似案例中,原告在被告死亡后撤诉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类案件通常涉及侵权责任纠纷、遗产继承纠纷等领域。

原告在被告死亡后撤诉,可以避免因被告死亡而导致的诉讼拖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五、诉讼启示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1.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

2.被告死亡并不必然导致诉讼终止。

法院会继续审理案件,原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撤诉。

3.原告撤诉后,法院作出的撤诉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以维护社会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一起案例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的继续起诉权——兼谈江苏高院最近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意见朱千里(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1期)一、案例及其体现的规则(一)案情与审判1993年,杨洲等人在某县汽车站附近吃饭后要乘坐陈永明的三轮车回家,被陈永明拒绝,因此发生厮打,后杨洲拿棍追打陈永明,陈永明在逃跑中被路过的刘爱国踹了一脚而倒地,杨洲乘机上前用棍击打陈永明头部一下,致陈永明抢救无效死亡。

2001年6月杨洲归案,被提起公诉,陈永明的近亲属陈学年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洲、刘爱国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对于刘爱国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且无法找到刘爱国,故法院没有把刘爱国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杨洲赔偿原告因被害人死亡的医疗费、丧葬费、父母子女的扶养费共计33576元。

由于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陈学年等人没有得到赔偿。

2004年8月,刘爱国因该案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5年8月,原告陈学年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爱国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爱国用脚踹倒陈永明,使其被杨洲用棍击打头部而死亡,因其并不认识杨洲,二人无意思联络,不成立直接共同侵权,但构成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被告刘爱国应对被害人陈永明的死亡承担小部分的赔偿责任。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虽已判决杨洲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由于杨洲无财产可供执行,刘爱国应对原告的损失直接承担应负的小部分赔偿责任。

故判决刘爱国承担10%的赔偿责任,按照审判时上一年度的标准,赔偿原告陈学年等人29792元。

(二)该案创设的新规则该案在审理中有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原告的损失已经得到全额判决,不应再就同一事实的损失重新接受当事人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改判,理由是被告刘爱国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错误,应当纠正。

第三种意见认为,可以在不变更原判的情况下,以原判无法执行到位为前提,直接判决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理由是原告对被告刘爱国本来就享有诉权,在其权利无法得到实现的情况下,继续剥夺其诉权是不当的,而原判本身并无错误,原审被告人已经被执行死刑,改判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对于本案这种已经判决先归案被告人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的案件来说,允许原告就同一损失再行起诉,这是以往审判实践中所未见的,也是法律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该案的判决确认了原告新的权利,即继续起诉权,它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因未能将所有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列为被告,而只判决部分被告人承担所有赔偿责任的,在原告的权利因此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待其他共同致害人归案或出现后,原告可以就自己的损失继续起诉后归案的其他共同致害人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几名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只有一人或部分人归案的,就只列归案的被告人为附带民事的被告,判决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本来,判决部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做法,是为了保护原告的利益,使其权利能够得到及时实现,而实践中,由于多数被告人履行能力很差,有的还被判处死刑,使得原告的权利按照判决的内容无法实现,由于其全部损失已经得到判决,故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就认为原告失去了对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人的诉权。

又由于法院的本来判决并无错误,因此也不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尤其在出现本案的情况下,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对原审判决进行改判更无法操作。

在这一情况下,当原告按照原判决内容执行而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赋予其继续起诉权是必要的,有利于原告权利的保护。

二、案例与意见的契合:继续起诉权是当事人诉权的延续和补充该案刚刚下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意见》),其中第17条规定:“依照当时的法律,人民法院已经判决部分负连带责任的刑事被告人承担了全部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再次就同一个物质损失的事实,对其他因在逃等原因后审判的负连带责任的刑事被告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可通过审判确认后审判的刑事被告人对前一个判决确认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实际上就赋予了当事人的继续起诉权,与案例所体现的规则是一致的。

在此之前,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判决部分被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事人权利得不到实现又不能起诉后归案的被告人的现象,有的法院就在探索更为合理的做法。

一是要求原告撤回起诉,待所有犯罪嫌疑人(或大部分有赔偿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或在审判后归案的被告人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

但这样做的结果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利,因为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何时归案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而且如果原告坚持起诉,法院则应当进行审理和判决,因此这一做法除非原告同意否则不具有可行性。

二是对未归案的行为人进行公告,如果其不到案则缺席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样做从表面上看可以解决问题,但却与“先刑后民”原则相抵触。

在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未经审判的情况下,不宜认定其犯罪行为,根据“先刑后民”的要求,当然也不宜对被害人起诉其侵权的案件进行审理。

另外,将没有归案的人列为被告还要进行公告,也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判。

为此,江苏高院《意见》也规定不能将在逃或者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其他共同致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这是适当的。

三是判决已归案的行为人承担应负的部分赔偿责任,其他部分的赔偿责任由未归案的行为人归案后再进行判决。

这样做保留了原告对后归案人的诉权,但这样做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由于同一件附带民事诉讼针对的是同一个诉讼标的,属于不可分之诉,从理论上讲就不能分开审判。

其次,分开审理也不能判决先受审的应负连带责任的被告人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例如常见的共同故意杀人、共同故意伤害案件,假如责任相当,一人先归案,一人在逃,那么就不可能判决先归案的被告人承担50%的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并没有被连带承担责任的对象,因此,只能判决该被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与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效果是一样的。

而要解决当事人对后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共同致害人的诉权问题,在上述方法后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最好的做法,就是赋予当事人继续起诉权。

(一)赋予当事人继续起诉权是弥补其受限制的权利的需要。

首先,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范围作了限制,只有部分被告人归案的,只允许对归案的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

如江苏高院《意见》中规定:“在逃或者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下落不明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实践中,也一直是这样操作的。

而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共同侵权之诉或标的同一的间接结合侵权之诉均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在审判中,即使当事人不起诉共同侵权人,法院也会主动追加被告。

与纯粹的民事诉讼相比,上述规定和做法实际上就限制了当事人对没有归案或下落不明的侵权人的诉权。

其次,由于当事人诉权的受限,也影响了其实体权利的实现。

当事人在一起案件中的损失和应当得到赔偿的总额是一定的,那么赔偿主体的多少常常影响权利的实现。

判决归案的被告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是出于保护原告的利益,这只是理论的设想,理论上设定被告人是有完全履行能力的,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有利于原告权利的保护,但实际上情况并非如此,很多被告人对于高额的赔偿费用无力赔付。

在共同犯罪的侵权案件中,如果只判决先归案的被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剥夺了原告对未归案犯罪嫌疑人诉权的话,那么原告权利的保护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是现实存在的困境,也引发了不少无法获得赔偿的原告的不断上访。

只有赋予当事人的继续起诉权才能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解决问题。

(二)赋予当事人继续起诉权,与诉讼制度的有关理论并不矛盾。

首先,继续起诉权与一事不二讼原则不矛盾。

在民事诉讼理论上,原告对于同一个损失只应有一次起诉的机会,对于已经判决的内容,不允许当事人重复起诉,此即一事不二讼原则。

它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和维护裁判的权威。

而继续起诉权是没有用完的诉权,并不是重复起诉,滥用诉权。

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宜适用公告和进行缺席判决,这是考虑到与其同时审理的刑事案件的特殊要求,当事人没有能够起诉未归案的共同侵权人,责任并不在原告,是诉讼制度本身对原告诉权的限制,故而保留其继续起诉权,是对原告被限制的诉权的必要补充,并不会损害原裁判的效力和威信。

其次,继续起诉权与必要共同诉讼不可分的理论不矛盾。

必要共同诉讼是因诉讼标的同一,而不能分案审判,但继续起诉并不是分案审判。

分案审判是两个审判都必须进行的审判,而继续审判只是对一个审判的补充,理论上,只要一个审判就已经能够解决问题,只是由于现实原因的制约,在少数情况下,允许当事人继续行使被限制的诉权。

当然,这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纯粹的民事诉讼不存在继续起诉权的问题。

三、继续起诉权的适用条件:权利的补充性与有限性继续起诉权是对当事人受到限制的诉权的补充,但这种补充并不是必然的,在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够实现的情况下,这种权利对当事人来说就不是必要的,而诉讼本身则需要耗费成本,因此,为了防止当事人的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作为补充性权利的继续起诉权,其行使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应以必要性为前提。

继续起诉权行使的前提是:首先,原告本来应当享有对未归案被告人的诉权,但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而不能将其列为被告。

如果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表明自己享有诉权,则不能行使继续起诉权。

这不是对权利的限制,而是对权利有无的判断,没有权利自然谈不上继续行使权利。

因此,原告是否本来就享有对被告人尤其是没有构成犯罪的其他人的诉权,是其是否享有继续起诉权的基本前提,以防止当事人的滥诉。

其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没有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已经归案或出现。

这是诉讼的当事人条件。

如果犯罪嫌疑人继续在逃,或其他共同致害人仍然下落不明的,则原告不能行使继续起诉权。

否则,在第一次审判中就可以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再次,法院已经判决先归案的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但经过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确认该被告人确实无履行能力;或者在审判后归案的被告人时,虽未经过执行确认程序,但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仅要求后归案的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行使继续起诉权。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法院判决先归案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后,由于该被告人无履行能力,虽经法院强制执行,原告的权利仍没有能够得到实现,在同案犯罪人归案后,原告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如果系共同侵权的,应当保持与原判的一致,判决共同犯罪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能认定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直接判决后归案的被告人承担应负的部分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