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一、案例分析1、答:(1)有两种做法:①本案中被害人杨凤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 ②杨凤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2)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
2、答: 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是不合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应当回避的理由有:(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本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证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主动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本案涉及第4个理由,在实践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比如同学、同事、战友、邻居、朋友等,但是,仅有这些关系尚不结成必须回避理由,只有这种关系达到“可以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程度,才能够成为应该予以回避的条件或理由。
就如此案例中“王某与犯罪嫌疑人妹妹曾谈过恋爱,与张某较熟,不宜参加本案工作。
”由于侦查等相关人员与当事人的某种特殊关系是无法更改的,而办理及参与诉讼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则是可以更换的,为了维护诉讼的公正,要求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参与案件处理,这是回避制度宗旨的必然要求,所以说,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是不合法的。
3、答:参考答案:本案应由甲市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案例一:马加爵案、张君案与艾绪强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4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被执行死刑后,马加爵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且已经十分破旧,对于4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其中2位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差得太远,而马加爵的家人也表示没有能力代为赔偿。
随着马家爵伏法,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化为泡影。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他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等。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其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致两名路人死亡,6名路人受伤。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但艾绪强身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被害人权利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问题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2004年2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此案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目录案情简介1.赵某故意杀人案2008年3月15号下午2点多钟,上海铁路公安处某派出所民警倪某接到了保安打来的一个紧急电话,说在京沪铁路线江苏苏州至昆山段1391+300处,绿化带边上发现了一个东西,像是人头又像是狗头。
倪某迅速赶到了事发地段,同时将案情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一个由刑事技术专家组成的现场勘查小组迅速从上海出发,其中包括刑侦专家张欣——我国首席模拟画像专家。
当天下午5点多钟,刑事技术人员赶到了事发路段,刑事技术人员首先确认灌木丛中发现的是一颗人的头颅,有头发没有五官,毁容比较严重。
刑事技术人员发现,现场铁路两侧有1米多高的隔离网,下行线外侧是一片鱼塘、上行线外侧则是一片茂密的树丛。
通过对现场周边的痕迹分析,警方首先排除了铁路交通事故的可能性,确认这是一起凶杀案。
刑事技术人员仔细研究现场周边的每一处细节,而张欣也在一旁仔细地观察,并不时用随身携带的数码照相机进行拍照。
此时,天色开始渐渐昏暗下来,刑事技术人员开始扩大搜索范围,他们借助现场勘查灯继续在铁道线两侧搜索,很快在灌木丛中发现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30厘米宽,50厘米长,质地较好,距中心现场五六米。
警方结束了第一天的现场勘查,回到了昆山火车站派出所,案情分析会连夜召开。
会议一直进行到次日天明,专案组决定兵分三路,一路由沙某带领刑事技术人员继续对现场周边进行更加细致的勘查,另一路带着相关检材返回上海进行化验。
经化验,黑色塑料袋与被害人没有任何关联。
张欣则开始着手对被害人的容貌进行复原。
就在张欣着手准备进行容貌复原的同时,刑事技术人员已经开始第二次对现场进行勘查,力争发现更多的痕迹物证来解开疑惑:这个头颅是以何种方法进入到这个铁路线里面来的?从防护网的高度以及发现头颅的位置判断,首先排除了从防护网外侧抛进来的可能性。
头颅的来源只有一种可能,很可能是从飞驰的列车上抛下来的。
而京沪线是一条复线铁路,分为开往北京方向的上行线和开往相反方向的下行线,头颅究竟是从那条铁路线上被抛下来的呢?刑事技术人员仔细地寻找痕迹物证,他们把搜寻的重点放在了下行线的铁轨上。
法理学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原告)与李某(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否则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2019年12月,张某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该城市,遂与李某协商转租房屋。
李某同意张某转租,并要求张某提供转租人的身份信息和租赁合同。
张某遂将房屋转租给了赵某。
2020年2月,李某发现赵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遂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
张某和赵某未予理睬,李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可以转租房屋?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法理分析:一、关于张某是否可以转租房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不得转租。
因此,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在张某转租房屋后,有权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但由于张某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支付了租金,李某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但李某解除合同的行为也构成违约。
因此,张某转租房屋的行为应视为无效,李某无权要求张某停止转租。
二、关于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质、结构或者用途。
”本案中,赵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刑诉案例(全)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大全案例一孙锁,男,23岁,某县交警大队警察,其父是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一日,在处理违章驾车的姜某时,由于姜某出言不逊,孙某一怒之下便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铁棍殴打姜某的肩部、背部,并将其关押2天。
姜某向甲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甲县公安局告知该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告知其向检察院控告。
甲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控告后予以立案。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锁曾在半年前实施过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认为抢劫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
甲县公安局立案后,对两起案件事实一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于是直接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认为,由于本法院院长需要回避,因此案件不宜由本院管辖,遂将案件交甲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本案例主要考查管辖问题,涉及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管辖出现交叉的处理、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及指定管辖等知识点。
[参考答案]1、甲县公安局对姜某的控告不应推出不管。
公安机关对于控告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抢劫罪行时,不应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由甲县公安局一并侦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3、甲县人民检察院不应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因此,甲县人民检察院应先将案件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案例法学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朋友关系。
2018年5月,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张某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李某某辩称,其确实向张某某借款10万元,但由于自身经济状况不佳,无力偿还借款。
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2. 被告李某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3. 原告张某某主张的利息是否合法?三、法律分析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然没有书面形式,但双方当事人有口头约定,且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
2. 被告李某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作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被告李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3. 原告张某某主张的利息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期限支付利息:(一)按年支付利息的,每满一年支付一次;(二)按季支付利息的,每满三个月支付一次;(三)按月支付利息的,每满一个月支付一次。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案例讨论一、案例讨论目的刑事诉讼法是我院JM、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必修课程之一,具有显著的操作性和很强的实践性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价值,如保障人权、司法公正、程序优先等需要通过具体制度的实践才能得到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且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课程。
基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严肃性和操作性特点,因此,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以及研究生学习自身特点,强化法律专业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当成为研究生教学重要内容,也是为其今后职业铺垫必要前期准备所必不可少的环节,案例讨论教学正是这一目标的极佳的载体和形式。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讨论教学的基本目的是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通过主题陈述、问题争论、案例讨论、模拟辩论等形式,使学生更好的学用结合、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更为牢固地掌握课程知识、原理,培养和训练学生各种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基本技能,包括陈述、反驳、辩解,概括、归纳、总结,观察、判断、快速反应、应对,抓住问题的关键或紧扣案件的重点,带动文字表达、论文写作和相关法律文书书写等。
这一案例讨论过程必然要求学生课后大量查询阅读相关资料,而具有竞争性的争论、讨论、辩论能较好地解决了学生被动的死记硬背的学习模式,为学生搭建一个自我挖掘潜力、训练专业所需能力的平台。
这一过程正是本案例讨论本身期望达到的目标。
案例讨论教学要求学生在学习本课程知识的同时,要求其独立思考、独立完成案例讨论教学指定工作,特别强调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不乏涉及理论问题,基于财经类法律专业与政法学校学生在课时安排、培养目的和就业现状等都有所不同,因此,课程的设置也应反映这种区别,以更好适应学生培养的目标和就业要求。
同时,基于JM2.0、JM3.0、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知识结构和学习背景不同,课程设置上应有所区别。
但案例讨论教学形式本身具有很强的通用性,通过案例辨析等方式,强化理论探讨的实践活动,对上述研究生均有相当的效果,案例讨论不仅证明了互动式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明显优于宣讲式的教学模式。
国开作业《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 (3)
题目:高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常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
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高某抄起木棍,打在张某的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左耳失聪,张某因受此重伤而报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不予立案。
张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以同样理由不予立案。
张某遂将本案诉至法院。
下列选项中,哪些项不属于法院决定是否立案之前应当审查的内容?()选项A:本院是否有管辖权选项B:是否由被害人提出选项C:自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选项D:被告人是否提出反诉答案:是否由被害人提出题目:某看守所干警甲,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乙被立案侦查。
在审查起诉期间,A地基层检察院认为甲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遂作不起诉处理。
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选项A:某乙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选项B:申诉后,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某乙可以向该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自诉选项C:某甲有权向原决定检察院申诉选项D: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复核答案:某乙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题目: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在7日内提出申诉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选项A:被害人提出申诉同时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选项B: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选项C:由与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相对应的法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选项D:被害人提出申诉后又撤回的,仍可向法院起诉答案:被害人提出申诉后又撤回的,仍可向法院起诉题目: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
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选项A: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院可将黄某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察选项B: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必须达成刑事和解选项C: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选项D: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均应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予以封存答案: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题目:下列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中的做法,正确的是()选项A: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家属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选项B:在进行现场勘验时,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主持进行勘验选项C: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
【刑法学案例分析】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刑法学案例分析】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案例一:王某、张某、李某、周某等人组织成立某A公司,其中,王某、张某负责注册A公司、招揽偷渡人员,李某、周某负责为偷渡人员办理护照、签证等,负责编造出境事由,提供公司、偷渡者有关资料,以便办理签证时包装偷渡者身份。
2014年6月至2016年9月,四人伙同朴某等韩国人,单独或结伙作案。
先后以传教、旅游为名,通过办理商务、旅游签证,组织4次15人偷渡韩国务工,并向每名偷渡人员收取人民币2万元至3万元费用。
在偷渡过程中,王某强奸了一名偷渡人员。
1、以上涉案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具体构成什么罪?根据《刑法》318条的规定,王某、张某、李某、周某等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其中,李某、周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还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王某对一名偷渡人员实施了强奸行为,还构成强奸罪。
2、对以上涉案人员应如何处罚?王某、张某、李某、周某等人都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且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10人以上人数众多,符合法定刑升格,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由于王某实施了两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法益,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强奸罪,应数罪并罚。
李某、周某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按法条规定,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潘某、张某准备以劳务输出为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经过3个月的筹划,为甲、乙、丙三人伪造了护照、签证等。
2015年6月8号,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发现并要求检查,潘某、张某为抗拒检查对公安人员实施了暴力,并试图逃跑,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1、潘某、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具体的犯罪形态是什么?潘某、张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5)
案例5回避的申请和决定被告人刘某曾与本村农民李某因邻里纠纷打过架,为此对李某怀有成见。
该村仅有一条水沟灌溉本村的稻田,每户轮流浇水。
某天早上,刘某听到其妻说:“昨晚轮到我们要用水,李某把田里的水放干了,不知我们田里有没有水。
”刘某听后,即到李某的稻田里把水放掉。
李某闻讯便找刘某论理。
当李某走到刘某家门口时,正遇刘某手持镰刀准备去割牛草,李即质问刘某为什么放他的田水。
刘某一边否认放水,一边威胁说:“你上来,我砍死你。
”当李某走进时,刘某即用镰刀朝李某的左胸部猛砍下去,砍断李某的四根肋骨,李某当即倒地。
伤好后经法医鉴定:胁骨骨折伴有气胸,并有呼吸困难,系重伤。
某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
法院在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害人李某提出申请要张某回避,法庭决定休庭,宣布延期审理,并将回避申请报院长决定。
经审查,审判员张某是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回避,不再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
法院在更换审判员张某后,开庭继续审理此案。
[问题]本案被害人李某是否有权申请回避?审判员张某的回避理由是否合法?审判员张某的回避应由谁决定?[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回避主体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不参加办理该案的活动;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这些人员回避。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
本案中,李某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本案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审判员张某作为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属于应回避主体,因此,该回避理由是合法的。
案例分析法律思路及方法(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学习和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锻炼法律思维,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思路及方法,旨在为法学学习和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约定,若甲公司不能按时提供货物,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物,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思路1. 确定案件性质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本案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因此,本案属于民事案件。
2. 确定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金的支付问题。
3. 分析法律依据(1)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关于违约金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公司提供货物。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因此,甲公司构成违约。
2. 违约金的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若甲公司违约,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由于甲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故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法律方法1. 文书审查法在分析案件时,首先应审查合同、证据等法律文书,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一系列活动的法律规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分析案例,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裁判的思路,提高他们的法律逻辑思维和实践能力。
下面我将通过对一起刑事案例的分析,来说明刑事诉讼法的运用。
案例名称:李盗窃案案情概述:李于20日晚上潜入张家中,盗窃了张保存在书桌抽屉里的2000元现金。
第二天早上,张发现现金被盗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查和取证,初步确定李可能为嫌疑人。
经过多方查证,警方最终确定了李确实是案件的主要嫌疑人,并将他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审查。
案件分析:1.刑事案件的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警方应当及时受理报案,并在立案后24小时内通知报案人。
在本案中,张向警方报案后,警方立即接受并开展调查,属于依法立案。
2.侦查阶段的调查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警方在侦查阶段可以采取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并且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民检察院报告。
在本案中,警方在初步确定嫌疑人后,将李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属于合法的侦查措施。
3.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警方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进行全面调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在本案中,警方通过现场勘查、取证等方式,收集到了充分的证据,证实了李盗窃的事实,并且情节相对较轻,可以符合起诉条件。
4.法院审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对李进行了起诉,现在人民法院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5.判决执行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同时对判决执行进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3
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3一、案例分析题1.犯罪嫌疑人陈甲,男,30岁,农民,某县人大代表。
陈甲父母早亡,只有一个妹妹陈乙,22岁,从小由陈甲一手带大。
陈乙与邻村青年农民刘某是中学同学,两人感情很好,私下相许愿结为终身伴侣。
陈甲得知此事后,因嫌弃刘某长得矮小,配不上其妹,不同意陈乙与刘某来往,并将陈乙介绍给一退伍军人,某村养猪专业户。
陈乙执意不从,陈甲因此事对其妹辱骂、殴打。
某日,陈乙去镇上买化肥,路上恰逢刘某,二人边走边谈,终于约定待选好时间后私奔成婚,但不巧被与陈家同村的赵某窃听。
赵某遂回家转告了陈甲,陈甲当即手提一根扁担赶往镇上,碰到陈乙和刘某后,将刘某赶走,并把陈乙扭回家中辱骂、殴打并将其锁在她的房间内。
陈痛感与刘某的婚姻无法实现,于当夜在房间悬梁自尽。
村治保主任闻知此事后,认为陈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立即通过电话向县公、检、法三机关作了报告。
问题:本案应由公、检、法哪一机关受理?理由是什么?2.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
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98年1月4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
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部分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
1月6日,侦查人员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张: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辨、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
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
赵:我没罪。
张: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你若老实交代,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全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
问题:在本案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哪些问题?3.1997年5月初,某市检察院接到举报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苏庆挪用公款200万元的信件。
刑法案例分析(司法考试必看案例分析)
【刑法】外出经商的甲与乙在某一宾馆同时租用一间房住宿。
2003年5月深夜,宾馆大楼突然发生火灾,火势极其猛烈,甲乙得和这一消息后,急忙穿上衣服逃拿。
乙因年迈体衰,行动不便,甲快速奔跑,将乙撞倒,致其头破血流,当场昏厥,不治而亡。
问:甲的行为是否正当,其有无刑责任?【刑事诉讼法】1999年9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
被害人余某,女,20岁,某市针织厂女工。
家人发现她失踪,多方寻找未果。
几天后,在郊区护城河发现其尸体。
某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市针织厂业务科职员范某有嫌疑。
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范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范某实施杀人行为,于2000年2月份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起诉决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范某、被害人余某的母亲周某。
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范某,向上一级检察院即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周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民法】2000年8月8日晚上,状马专业户邓某某从县城赶紧集回家。
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边有一匹无人看管的马,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马带回家。
邓某某拴到马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有谁丢了马,于是邓某某就将该马与自己的马放到起饲养,没过几天,马配了种,怀上了小马驹。
过了一阵子,邻村的何某某找到邓某某,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失的母马确实为何某某所有。
何苛某要求把成领走,但邓某某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但何某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附条件不起诉(特殊程序)
案例讨论十、附条件不起诉(特殊程序)案例一:四川省的一名中学生曾以高出二本线41分的高分被四川省某高校录取。
但在之前,17岁的她却因为盗窃同学的存折,并从中取到了四千元钱,而将面临着刑事处罚。
令人欣慰的是,案件移送到渠县人民检察院后,查证该学生主观恶性较小,并在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因此,渠县人民检察院为该学生制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措施,并发动社会力量给她改过的机会,使她的生活最终走上了正轨。
问题1:阐述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理论基础和价值。
案例二:2010年初,在宁波市北仑区某公司从事货运工作的山东人老王在行车途中,他不慎撞死一名行人,此后一度被刑拘。
老王来自山东农村,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开车几乎是他唯一掌握并可赖以谋生的技能。
他是家中的顶梁柱,父母、妻子及一个4岁孩子的各种开支都指望他每月不到3000元的收入。
老王的妻子闻讯后,心急如焚,向亲朋好友四处筹款。
虽然经济条件有限,她最终还是想尽办法筹到了3万元,所在公司对老王有情有义,为他垫付了7万元,筹款总计10万元。
王家人带着抚慰金登门道歉,死者家属也认为在这起飞来横祸中老王的过错并不大,他们被王家人真诚的悔过态度感动了,决定原谅老王,并向政法部门表明了态度。
案件到了北仑区检察院,由检察院酌情决定是否起诉。
经北仑区检察院集体研究决定,老王最终被暂时免予起诉,老王则需要面临一段时期的考察,去当两个月“义务交通管理员”。
本案作为浙江首例交通肇事“附条件不起诉”案,引来了舆论的热议,支持者认为这是“以善代刑”的政策依据和实际成效,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教育有积极的意义。
否定者指出,司法改革事关国家法制统一,牵一发而动全身,尤其是地方司法机关,更应遵循法度、严格规范,要考虑改革的法律风险与合法性危机。
问题2: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如何规定?案例三:自2006年11月开始,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年来,该检察院已经对10起案件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等特殊主体所涉嫌的法定刑较轻的案件,以及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从犯等,所涉犯罪法定最高刑可能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刑事案件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案情]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于1994年2月13日19时许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唐某从某市街道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的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
此时肖某将车暂停了一下。
被告人张某、唐某发现该车撞人后,有人前来追车,即对肖某说:“有人追来了,快跑。
”肖某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事后,张某曾两次对唐某说:“撞人的事,千万不要告诉别人。
”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张某时,张某说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门口时才知道。
当日公安人员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张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实。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恶和故意杀人罪、张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窝藏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汽车在马路上行使,造成汽车撞死他人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又在明知他人被撞倒带挂于车底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制裁,不顾他人死活继续驾驶车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未作虚假证明:被告人唐某未给肖某提供藏匿处所,也未帮助其逃匿,张某、唐某的行为均属于知情不举,尚不构成犯罪。
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人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告被告人张某、唐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肖某以不是故意杀人、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构成包庇罪、唐某构成窝藏罪为由提出抗诉。
[改判]二审法院认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汽车拉人肇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1998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
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
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
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
1999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
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
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
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
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周后恢复正常。
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答案(1)①错误。
刘某的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②正确。
刑事诉讼法学典型案例评析-西政
..::: 刑事诉讼法学典型案例评析 :::..1、张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张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被告人张君,男,生于1966年8月5日,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1983年10月囚犯流氓罪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刑三年,1986年3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秦直碧,女,生于1952年2月10日,汉族,重庆合川人,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全泓燕,女,生于1965年4月10日,汉族,重庆市人,高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严敏,女,生于1968年2月25日,汉族,重庆市涪陵人,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莫金英,女,生于1948年11月12日,汉族,广东省番禺市人,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纳波,男,生于1962年1月5日,回族,云南砚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朱加武,男,生于1962年11月4日,回族,云南巍山县人,高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陈世星,别阮氏清心,女,生于1948年1月12日,满族,初中学历,无业。
被告人王俊,男,生于1972年11月19日,汉族,湖北应城市人,高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杨明燕,女,生于1972年7月26日,汉族。
重庆市涪陵人,高中文化,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社会福利院工人。
被告人杨明军,男,生于1970年8月1日,汉族,重庆涪陵人,高中文化,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安科干部。
被告人张君涉嫌抢劫,故意杀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被告人秦直碧、严敏涉嫌抢劫、非法运输枪支弹药;被告人全泓燕涉嫌抢劫、故意杀人,非法运输弹药;被告人莫金英、纳波、朱加武、陈世星、王俊、杨明军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被告人杨明燕涉嫌非法运输枪支弹药一案经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1年3月5日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01年3月2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一)关于张君等人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包庇的事实。
1.1991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君经事前踩点,携带自制枪、装有汽油的白色塑料桶,窜至湖南省津市市建设路171号个体香烟批发店,准备点火烧门入室抢劫。
法律案例教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提高法律职业者的实践能力。
本文将以某盗窃案为例,对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二、案例背景某盗窃案发生在我国某市,被告人张某,男,35岁,无业。
被告人张某因生活拮据,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日,张某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李某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现金及贵重物品。
案发后,李某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将张某抓获。
三、案件审理1. 审理过程该案经某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 案件争议焦点(1)被告人张某是否构成盗窃罪?(2)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如何?(3)如何确定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被告人张某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邻居李某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构成盗窃罪。
2. 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如何?(1)犯罪动机:被告人张某因生活拮据而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动机,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
(2)犯罪手段:被告人张某采取入户盗窃的方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3)犯罪后果:被告人张某盗走李某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现金及贵重物品,给李某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
3. 如何确定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盗窃的财物数额巨大,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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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发布时间:2006-05-13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1998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
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
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
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
1999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
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
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
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
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
周后恢复正常。
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答案(1)
①错误。
刘某的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②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但本法第170条第3款又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且不属于以上第170条第3款规定的案件范围,以调解方式加以处理有助于防止矛盾激化,有效解决轻微的犯罪问题。
③正确。
自诉人在判决宣告之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④错误。
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
①本案为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审结,若适用简易程序,则人民法院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以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解题思路本题所涉为自诉案件,考题中判断题的第①、②、③题及简答题的第②题均围绕自诉出题,判断题第①题考自诉人,在被害人受强制恐吓而无法起诉时,其近亲属才能提起自诉,否则应由被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
第②、③题考自诉的调解,和解与撤诉,这是自诉与公诉的重要区别之一。
简答题第②题考自诉中的反诉,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因与本诉有关而可以合并审理。
判断题第④题考回避的程序,考生应注意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而不是由审判员或审判长决定。
简答题第①题考审理期限。
法理详解(1)判断题①本案是自诉案件,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维护被害人的俣法权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自诉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刘某的丈夫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近亲属在被害人因受强制恐吓而无法起诉时或者被害人死亡时,方可提起自诉。
本案被害人刘某主观上不愿提起诉讼,其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参加诉讼。
②《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quot;第170条第(三)项为"被害人有证
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本案属于170条第(二)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可以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可以强制当事人协商和接受审判人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并且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能有刑事处罚内容。
调解可以在庭下亦可以当庭进行。
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有关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自行和解本身并不导致案件当然撤销,但是,如果自行和解之后,自诉人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并经法院准许,则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人民法院应当对自诉人撤回自诉予以认真审查,撤回自诉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再行起诉。
④《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本法第31条同时规定,第2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简答题①本案为自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明确的规
定。
自诉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公诉案件是比较小的,一般来讲,无须羁押被告人,案情简单明了,易于结案,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以后,绝大多数案件都能抓紧审理,及时结案,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因此,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办案期限,但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理一般都较之公诉案件为短。
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审理时,应及时审结,防止久拖不办,以避免双方当事人予盾激化。
但若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并规定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而提起诉讼。
反诉的性质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因而不同于被告人的答辩。
本案被告人王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这是符合反诉的法律规定的。
王某是被告人,其反诉的对象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刘某;王某反诉的内容是与该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王某反诉的案件是侮辱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
所以,王某提出反诉后,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均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一样。
因此,被告人王某可以以侮辱罪提起的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