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职工住房热费补贴实施方案(试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政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发[201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市决定从2009至2010年度供热期起取消单位报销职工热费制度,由各单位将应为职工承担的热费以补贴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由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在本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市、区属各机关、企事业(含外资、民营等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职工工资中已含热费的除外。
二、补贴办法依据职工职级、住房标准、统一比例、按户就高原则核定热费补贴额。
(一)住房面积标准核定。
按照《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上限控制标准执行。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人员住房标准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补贴比例按90%确定,另10%由个人承担。
计算公式为:热费补贴额(元)=热价标准(元/平方米)×规定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90%(三)以户为单位发放补贴。
一户多职工的,按职务高者确定,不得重复发放。
家庭成员职级相同的,按产权人或承租人确定。
家庭成员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困难企业(确实无力承担热费补贴),其热费补贴由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按该职工职级标准发放。
军人家属的热费补贴,由其所在单位按上述标准发放。
(四)补贴发放时限。
由职工所在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本通知下发后,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申报、审核,在2009至2010年度供热期结束前,将本供热期职工热费补贴发放到位。
(五)城市低保户等特困居民用户的热费补贴,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需特殊扶持人员,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发[2010]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发〔201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市决定从2009至2010年度供热期起取消单位报销职工热费制度,由各单位将应为职工承担的热费以补贴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由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在本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市、区属各机关、企事业(含外资、民营等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职工工资中已含热费的除外。
二、补贴办法依据职工职级、住房标准、统一比例、按户就高原则核定热费补贴额。
(一)住房面积标准核定。
按照《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上限控制标准执行。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人员住房标准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补贴比例按90%确定,另10%由个人承担。
计算公式为:热费补贴额(元)=热价标准(元/平方米)×规定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90%(三)以户为单位发放补贴。
一户多职工的,按职务高者确定,不得重复发放。
家庭成员职级相同的,按产权人或承租人确定。
家庭成员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困难企业(确实无力承担热费补贴),其热费补贴由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按该职工职级标准发放。
北方工业大学关于教职工供暖费和物业费的发放办法
北方工业大学关于教职工供暖费和物业费的发放办法校发〔2008〕4号根据中央和北京市供暖和物业服务货币化的改革方向,落实住房供暖和物业服务货币化的改革举措,参考我校以往供暖费和物业费的补贴办法,为做好我校教职工住房供暖费和物业费的发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的范围北方工业大学在编的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可享受学校的供暖费和物业费。
二、发放的标准供暖费发放标准,按北京市天然气供暖费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采暖季30 元 / 平方米,今后随北京市标准变动进行调整。
物业费发放标准,按北京市一般社区物业服务费每月 2 元 / 平方米执行。
三、面积的核准住房面积的核准,按教职工个人的职务、职称和工龄及北京市(京房改办字〔 2003 〕 078 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算;其个人的职务、职称以每年 5 月 30 日学校聘任的为准,其个人的工龄计算到每年 5 月 30 日;离退休人员以离退休时本人的职务、职称和工龄为准。
各类人员住房标准面积表:四、发放的时间1 、供暖费和物业费的发放,于每年 6 月份,由人事处、后勤资产管理处核准,财务处发放。
2 、对于当年 6 月份以后,学校新录用的在编教职工,以录用时的职务、职称和工龄为准,每年 11 月份补发一次供暖费和物业费。
3 、供暖费以一个供暖季按4 个月核算,每年发放的供暖费,为当年 11 月至次年 3 月供暖季的费用;如不满一个供暖季,则按实际月份核发。
4 、物业费以一年按 12 个月核算,每年发放的物业费,为当年 1 月至 12 月物业服务的费用;如不满一年,则按实际月份核发。
五、校内住户供暖费和物业费的收取1 、凡住校园内家属住房的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含已购校内住房、承租校内住房、租住校内周转房、住校内单身宿舍的职工,均按实际住房的建筑面积收取供暖费和物业费,并在学校发放职工供暖费和物业费的同时扣缴;超标部分的供暖费和物业费由本人自理,并同月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热费补贴问题权威解答
哈尔滨热补三大问权威集中解答近几天,哈尔滨市许多职工咨询“热补”相关问题。
各区供热办咨询业务十分繁忙,较为集中的三大“热补”问题占总咨询数量的半数以上,记者就此,请供热部门工作人员给予详解。
第一大热点问题:哈市职工热费补贴报销变发放,职工多对政策所包括的单位性质不明确,纷纷询问享有政策的职工是否包括私营企业职工、股份制企业聘任制的职工等。
解答:此“热补”政策适用哈尔滨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范围内的市、区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外资、民营等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解释权下放到单位,各单位拿出“热补”细则。
如果职工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合同中已经明确工资中包含热费,那么不再另行发放“热补”;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的,单位应按此规做出解释,根据职级、职称发放“热补”。
第二大热点问题:哈市南岗区信恒花园居民张先生咨询,他家四代7口人居住在一处住房内,有机关单位的、有事业单位的、还有企业的。
可家中职级、职称最高者没有产权证,房屋产权享受人却没有职级、职称,这种情况如何享有“热补”?解答:此次“热补”规定以户为单位,作为补贴对象,由家庭成员中职级、职称高者所在单位发放“热补”。
各单位拿出细则,可以按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或户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进行“热补”。
一户家庭有多名职工的,按职务高者确定,不得重复发放。
住房核准面积按照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放的相关通知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上限控制标准执行。
家庭成员中职级、职称最高者不是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其他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和职级、职称的,由家庭成员中最高职级、职称者所在单位发放“热补”。
第三大热点问题:家庭成员都是下岗职工、下岗退休职工,或是买断工龄的退休职工,这些职工如何享有“热补”?解答:退休职工原单位还存在的,仍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原单位不存在的(改制、破产、解体等)的,其“热补”按原企业改制、破产、解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哈工大年度职工热费补贴申请表
3.职工职级以学校组织、人事、教务等职能部门下发的任职、聘任文件为准;
4.如申请报销的住房不是学校解决的,职工需随表提交产权证、公房承租证、购房合同和发票的三者之一,由基层单位审查原件,上交复印件。
房管部门审核意见:
1.同意报销元
2.不予报销,原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基层单位审核提交的材料及填报的除住房以外的信息经审核属实。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日年 月日
填表说明
1.工大职工的配偶为工大正式职工的,由配偶所在基层单位在“人事部门”栏认定即可。职工配偶无业的,到配偶户口所在地社区认定,或者由基层单位予以认定;职工配偶单位无房管部门的单位,相应位置需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 哈工大职工配偶住房燃气入户安装费报销情况调查表
姓名
职级
参加工作时间
是否曾报销住房燃气入户安装费
是 / 否
曾经解决住房情况
住房地址
分房(购房)时间
燃气入户安装费交纳情况
未支付/部分支付/全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支付/全额支付
请贵单位有关部门予以认定、签字盖章:
房管部门: 人事部门: 财务部门: 纪检部门:
哈工大职工住房燃气入户安装费报销申请表
职工姓名
所在
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铁路局职工热补贴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路网络电报
签发:
核稿:张建民
拟稿人:华令军v
电话:23075
电报等级
发送时间
电报号
发报人
一般
2011-10-27 16:59
哈铁房网电[2011]1944号
陈海蛟
主送单位:管内各单位(含工程单位)
抄送单位:局内各部、委、处、室
报文: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铁路局职工热费补贴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铁路局职工热费补贴办法》经调研修改后,已于10月25日经局十一届职代会第二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要求
(一)热费补贴工作涉及到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办法》,做到熟练掌握有关规定,准确填报审批报表。
(二)要设专人负责热费补贴的审核、认证工作,把好热费补贴审核关。实事求是地做好职工配偶单位的认证,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三)各供热单位要及时将需扣缴的热费通知有关单位。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供热单位,保证热费补贴发放同时扣缴供热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代扣代缴供热费。
路局审批从发报之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站段和机关收报后即可组织实施。
二、热费价格标准
由于部分地区热费价格是按建筑面积减阳台楼道面积为收费标准,在实施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从全局职工利益一致性考虑,为方便各单位的补贴计算,路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哈尔滨铁路局管内各地热费补贴价格标准》(见附表)。这样,既满足了收费与补贴标准相适应的规定,又可适当缩小地区差距,使补贴做到公平合理。
(三)上报审批发放补贴款。《职工热费补贴发放明细表》只报电子版,《职工热费补贴汇总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土地房产管理处审批,经财务处复核后下拨补贴款。
公司职工热费补贴发放办法
公司职工热费补贴发放办法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发【2010】2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每年供热期内,由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公司将应承担的热费以补贴的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
一、热费补贴原则哈尔滨市热费补贴依据“职工职级、住房标准、统一比例、按户就高”原则进行发放。
二、热费补贴范围公司当年9月在册开支的在职职工及公司退养职工、离退休职工。
三、热费补贴办法(一)热费补贴标准热费补贴标准参照哈尔滨市政府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见附件1)中职务或职级对照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对于户籍在哈尔滨市以外且未在哈市买房、租房的职工,由报销热费职工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市、县级以上政府现行有效的热费补贴文件,并按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审核认定后,按该文件规定发放供热补贴。
(二)热费补贴额度符合热费补贴条件的职工补贴比例按照90%确定,另10%由个人承担。
计算公式为:热费补贴额(元)=热价标准(元/平方米)*应享受热费发放面积(平方米)*90%(三)热费补贴对象1.以户为单位发放补贴,依据户籍、婚姻状况、职级、房产情况确定发放对象。
1)夫妻双方分别在不同户籍的,仍认定为一户;2)夫妻虽已办离婚手续,但离婚登记日期在本通知发文日期之后的,仍按一户处理;3)家庭成员在本通知发文日期之后迁出户籍,但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仍按一户处理;4)一户多职工的,按职级高者确定发放对象;5)家庭成员职级相同的,按照产权人或承租人确定。
2.非飞龙公司退休、退养职工和原单位已享受热费补贴的职工不享受热费补贴。
四、需提供的相关材料每个年度提供报审材料采取在上年度热费补贴发放名单基础上分别提交材料的方式,职工在11月15日(遇到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前提交相关材料,未提供材料及材料提供不全的,逾期将不再发放。
(一)上年度已享受热费补贴且本年度未申请放弃热费补贴的职工上年度“已享受”热费补贴且本年度未申请放弃热费补贴的职工,在家庭结构没有变化的前提下,只需提供报销年度职工本人热力全额发票;若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则视同首次申请享受热费补贴的职工。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教职工校内住房购置与流通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教职工校内住房购置流通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区住房购置与流通行为,更好地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在住房购置与流通过程中的权益,更好地为学校吸引和稳定人才服务,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内职工住房流通方案(试行)》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现实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购房条件⒈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在编在岗的已婚教职工或年满35周岁的未婚教职工。
2.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离退休人员。
3.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可参加房屋购置。
⑴未被聘任人员或拒聘人员;⑵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离岗超过半年的;⑶停薪留职人员复职不满2年的;⑷受到行政记大过及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未满2年的;⑸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间及期满后未满2年的;⑹受到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理的,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理期间及解教或刑满释放后未满3年的;⑺夫妻双方都为学校在编在岗职工或离退休职工发生离异的,自离异之日起不满1年的;⑻教职工去世,其配偶不是校区内职工的;⑼人事代理职工。
4.在威海市享受国家政策性住房人员只能选购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下住房。
二、房屋换购⒈换购资格:在校区内拥有一套以上住房的在编在岗及离退休职工。
⒉只能以校内房改房或校内集资房进行换购;⒊在换购新的住房前必须将原有校区内1套及以上住房退购。
两套及以上住房者换购前只退购一套住房的,退购的住房必须是面积最大的。
⒋换购时原房屋的面积以学校已有记录的、按照国家政策测量的面积为准。
未进行过测量的,按照国家政策重新测量,测量费用由学校承担。
学校不接受个人测量或个人单独申请测量的结果。
三、校内流通和回收办法1.学校允许教职工将现有校内住房转让给有资格购买校内住房的在编在岗或已退休职工。
住房在校内交易后,性质不改变。
2.房屋转让时采取自由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
双方达成协议后,学校负责办理相关更名过户手续。
在换购住房前必须将原有一套规定住房在规定范围和时间进行交易,否则学校按照该房屋最近一次的交易价格或最近一次的学校定价回收,如不同意回收则不得入住新选住房。
哈工大20182019年度职工热费补贴申请表
哈工大2018 -- 2019 年度职工热费补贴申请表
单位2018 -- 2019 年度新申请热费补贴职工汇总表
填表说明:各单位需将职工填报的《哈工大-- 年度职工热费补贴申请表》按此明细表顺序整理并在申请表上方标记序号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单位领导签字:填报日期:2018年月日
单位2017年10月—2018年9月期间住房标准变动职工明细表
填表说明:表中每个人只需填其住房标准最高的一项职级(或学位)即可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单位领导签字:填报日期:2018年月日
单位2017年10月—2018年8月期间停薪、调离、去世职工明细
(不予补贴)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单位领导签字:填报日期:2018年月日
单位2018年9月至今停薪、调离、去世职工明细
(予以补贴)
2.如果职工去世,需填写实际领取人的个人及银行信息。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单位领导签字:填报日期:2018年月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分校文件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文件校后…2009‟27号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关于印发《校内职工住房流通方案(试行)》的通知各院(系、部)、处、办:现将《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内职工住房流通方案(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1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内职工住房流通方案(试行)为改善教职员工的居住条件,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根据学校总体部署,现制定校内职工住房流通方案如下:一、售房原则1.1-9号楼只退不售。
2.预留部分引进人才用房。
3.学校与教职员工签订售房协议,协议明确购房者对住房拥有产权,学校不办理产权证;教职员工调离本校区必须将房屋交回,学校按届时的校内流通价格回收。
4.除校区内原有两套住房人员可拿一套或两套住房退购或换购一套房外,其余人员保持校区内一套房,两套房人员只能用面积大(定义:面积大的住房指享受优惠部分的面积占住房面积的一半以上,对未超过一半享受优惠的部分,按当年校外购买价格补齐)的一套换购。
5.只能以校内房改房或校内集资房进行换购。
6.威海市享受国家政策性住房人员只能选购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下住房。
7.住房出售采用综合计分,统一排队,公开选房的办法。
—2 —8. A、B栋高层住户不参加此次流通。
9.此次校内住房流通所有房源的面积测量均以国家政策为依据,测量费用由学校承担。
二、购房条件1.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在编在岗已婚教职员工。
2.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离退休人员。
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在编在岗年满35周岁的未婚教职员工。
4.非本校区人员可参加退房程序,不可换购或购买新房,退房享有和校区内人员同等的退房价格。
5.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对学校建设和发展方面作出贡献的人员。
6.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可申请购房或换购。
(1)未被聘任人员或拒聘人员;(2)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离岗者;(3)行政记大过及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未满2年者;(4)在编在岗离异人员自离异日算起一整年内;(5)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处分期间及期满后未满2年;(6)受劳教和刑事处理、解教刑满后仍保留公职者未满三年;(7)停薪留职人员,复职不足2年者;(8)将校内房产私自转让者;(9)校内原有住房房款未交清或抵押贷款未还清者;—3 —(10)教职员工去世,配偶不是我校职工;(11)人事代理人员。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公共租赁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校区教职员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与校区签订正式合同的教职员。
(三)租住条件:教职员本人及配偶在深圳市未购买任何形式的住房;在深圳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深圳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相关规定。
(四)申请人选择对应标准范围内的房源。
(五)每批次可分配房源信息,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人事处联合报至校区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三条申请人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教职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人事处审核教职员申请资格(岗位类别、人才类型、工龄及是否领取人才补贴等);资产管理处汇总信息后报校区公租房管理小组评议,评议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无异议时,申请人准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条校区与租住人签订租住协议,协议期限参照校区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或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与博士后签订的租住协议期限参照校区与博士后签订的工作协议书期限。
每年12月1日至15日,租住人递交本人及配偶最新住房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及本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第五条租住人需交纳租赁保证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交纳标准依据校区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个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金等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相关规定。
第七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居住条件的租住人员,校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第八条未尽事项,参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人才)通用条款》。
第九条本办法由校区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标准2.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教职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3.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人才)通用条款》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2016年9月30日附件1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标准参考《哈工大教职工住房出售及管理办法(修订)》中教职工住房标准、打分规则部分。
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19〕15号),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
为做好教职工采暖费补贴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补贴目的和原则第二条补贴目的。
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学校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补贴原则:(一)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制定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采暖费由学校全部承担改为由学校和个人合理负担;(四)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补贴对象第四条我校在职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及采暖费补贴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
第四章采暖费补贴标准第五条参照大连市采暖费补贴办法现行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教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按月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第六条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
第七条发放采暖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一)校级、正高职140平方米,处级、副高职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二)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八条校办企业和各经济实体、办学实体自行聘用人员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补贴标准,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
但每个职工月补贴额不得低于工勤人员最低补贴标准。
第五章离退休人员及特殊群体补贴办法第九条离休人员根据离休前职务或级别享受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补贴,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按照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
离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工作的,按照离休人员生前标准继续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其配偶有工作的,按照配偶本人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所需费用从原渠道列支解决。
黑龙江省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办法,推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实现“暗补”变“明补”,特制定本办法。
一、热费补贴范围省直驻哈尔滨市辖区(不包括所属市(县),以下简称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二、热费补贴标准热费补贴额(元)=哈市热价×(规定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10)×补贴系数(一)规定住房使用面积。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档案意见及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48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补贴系数。
热费补贴系数为90%。
三、热费补贴发放政策(一)机关事业单位中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人员,执行职务对应住房面积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兑现技术职称工资后,执行所聘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
(二)离退休职工执行本人离退休前的职务或技术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遇有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提高或降低职务待遇的,按变化后的职务标准执行。
(三)热费补贴发放以单位当年9月30日前在编在岗、退养及离退休人员人数和职务职称为准,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或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当年不予补发。
四、热费补贴发放时间每年供热期前,职工所在单位应将热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职工本人;一次性发放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发放,年底前必须发放完毕。
五、热费补贴资金来源热费补贴资金按政府批准确定的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六、有关政策(一)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热费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哈市现行热价为使用面积40.35元/平方米,哈市热价调整时,相应调整热费补贴。
哈尔滨工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房改精神,学校将全面停止福利房和集资房建设。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加快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的进度,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学校决定率先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参照《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学校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理入工资,建立起适合我校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我校职工的住房问题。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将建设商品房向职工出售,以帮助职工提供房源。
第三条在国家没有拨付货币化资金的情况下,学校决定用自筹资金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模式,在3~5年内逐步解决教职工的货币化补贴。
第四条自2003年1月1日起,学校将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和调整。
第五条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同时,学校将建立周转房制度和住房租金补贴制度。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主要内容第六条住房补贴范围(一)凡我校事业编制(含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的男、女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均可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二)根据我校纯企业编制人员住房等福利待遇的处理原则,纯企业编制人员的住房分配货币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执行,补贴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实行人事代理人员是否享受货币化补贴或公积金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凡下列人员,暂不享受住房补贴(一)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因私出国人员;(二)在编不在岗人员;(三)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两年者;(四)受劳教和刑事处理仍保留公职、解教刑满后不满三年者;(五)违反房产管理规定、未履行房产担保责任或房产情况不清者;(六)欠学校款或有经济方面事项未结清人员。
第七条住房补贴构成单位面积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住房补贴的公式为:住房补贴=(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住房规定使用面积标准-现有住房使用面积)×1.5建筑面积系数工龄未满25年,住房补贴的计算办法为:住房补贴=(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住房规定使用面积标准-现有住房使用面积)×1.5建筑面积系数÷25年×本人实际工龄其中: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1993年末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
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 哈.
附件1: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实施《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土地管理条例》,使学校公用房产、土地有效合理的使用,保护学校公有财产和保障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公用房产实行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制定政策和落实规划方案,并对各单位各类用房核定指标,保障公用房产的合理配置。
各单位内部用房的日常调配由各单位按学校《管理条例》自行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核定用房指标是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土地管理条例》,并结合我校公用房产的使用现状,核定各单位各类用房的定额指标。
本细则所给出的房屋面积,凡未注明的均指房屋的“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公用部分。
第四条学校土地在学校总体规划下,实行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调配使用及有偿经营性使用的管理原则。
本细则所给出的土地面积,凡未注明的均指实际使用面积。
第二章院(系)用房第五条各单位定额用房面积记为AA(㎡)。
其中办公用房(包括党政、教学、科研)定额面积BA(㎡)、资料室、会议室用房定额面积ZA(㎡)、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SA(㎡)。
定额用房面积AA(㎡)的计算公式为:AA(㎡)=BA(㎡)+ZA(㎡)+SA(㎡) (1)第六条办公用房定额面积BA(㎡)的核算标准:按学校下达给各单位的党政、教学、科研、教辅等事业编制数JB(人)计算,包括院(系)党政领导办公室、教研室、研究室等。
其定额标准见表1表1 办公用房标准(m2/人)对于兼职院级、副院级领导办公用房按党政职务与职称双重计算。
BA(m2)的计算公式:BA(m2)=YJ×20+FYJ×15+(BD×20+ZG×15+FG×8+QT×6)×K1+YSA×150+TP ×100 (2)K 1为调节系数。
根据院系发展规模,学科组成及专业设置,K1= 1.0 ~ 1.5第七条资料室、会议室用房定额面积ZA(㎡)的核算标准见表2表2 院(系)资料室、会议室用房定额第八条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SA(㎡)的核算标准:SA(㎡)包括三项:各类学生教学实验课定额用房SEA(㎡);各类学生学位论文(设计)工作定额用房SLA(㎡);大型教学实验仪器、模型和设备定额用房SDA(㎡)。
供热补贴
哈尔滨铁路局职工热费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对供热体制改革的要求,参照铁道部《关于铁路单位实施取暖费货币化改革政策的意见》(铁财[2010]211号)和哈尔滨市有关热费补贴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局职工发放热费补贴,实行将取暖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
同时,取消各单位报销取暖费和发放冬煤补贴制度。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费补贴目的:停止企业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建立符合局情、惠及全体职工的供用热体制;提高热费收缴率和供热质量;推进供热节能,促进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热费补贴范围:全局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的遗属。
第四条供热费的收取:实行热费补贴后,取消热费减免制度,供暖单位全额向住户收取供热费,收费标准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供热收费价格。
第二章热费补贴方法第五条热费补贴计算方法(一)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1、热费补贴额:依据当地热费标准和职工职级面积标准,统一补贴比例,按户就高的原则核定。
2、补贴比例:在职和离退休职工按热费标准的90%确定补贴比例。
3、计算公式:热费补贴额(元)=热费标准(元/平方米)×享受住房使用面积标准(平方米)×90%(保留整数)。
(二)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遗属遗属(包括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执行供热保障面积标准,全局统一按使用面积45平方米计算,按供热保障面积的100%确定补贴比例。
计算公式:热费补贴额(元)=热费标准(元/平方米)×45(平方米)×100%(保留整数)。
(三)热费标准。
全局统一执行使用面积标准,按职工居住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供热价格执行。
1、供热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和供热面积计算的地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系数折算使用面积标准,每年由路局统一公布。
2、在局管内以外居住的职工,按局内所属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
3、地方政府的供热价格在十月份以后调整的,当年仍执行原标准,下年度补贴时执行新的标准。
大学教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大学教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根据《XX市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决定自XXXX年采暖期起,集中供热和自供热住宅不再执行原来由学校统包供热及报销采暖费的办法,改为采暖费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由用热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
具体办法如下:一、采暖费补贴范围和资金支付渠道学校承担其工资的全民所有制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学校支付;学校不承担其工资的全民所有制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其所在企业或独立核算单位参照学校办法自行支付;大集体人员采暖费补贴由其所在具体用工单位支付;各临床医院职工,采暖费补贴可参照学校办法自行支付。
二、教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采暖费补贴发放对象的住房面积标准,参照XX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XX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实施方案规范的通知》(吉直房改字[2000]2号)的规定标准执行:正厅级150平方米,副厅级或正高级职称140平方米,处级或副高级职称110平方米,其他职工80平方米。
院士、资深教授、副部级干部采暖费补贴住房面积标准另行规定。
计算公式为:职工年采暖费补贴额(元)=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热价标准(元)/平方米×75%离休人员按住房面积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85%补贴。
三、采暖费补贴核定工作流程人事处负责提供在职教职工应补人员名单及职级(称);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提供离退休职工应补人员名单及职级(称);委组织部负责确认处级及以上领干职务;资产管理与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根据职务、职级(称)负责计算补贴金额,并由人事处负责核定;财务处负责将补贴进入工资。
四、采暖费补贴发放和交纳采暖费方式根据学校经济状况,采暖费补贴在采暖期到来之前一次或分期发放给职工。
集中供热用户按照市供热部门要求自行交费。
居住学校自供热房屋的职工,采暖费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五、其它1、遗属采暖费补贴范围及所需手续:享受学校遗属生活补贴人员。
需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住房产权证原件、采暖费票据及人事处生活补贴证明。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文件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文件校人发〔2014〕43号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关于印发《不在岗人员工资发放暂行规定》的通知各院(系)、部、处、办、直属单位:现将《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不在岗人员工资发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2014年6月13日—1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不在岗人员工资发放暂行规定由于学校工资结构发生变化,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职工的考核与管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健全薪酬管理体系,以明确不在岗人员工资发放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编制内(含人事代理人员)的不在岗人员,包括留(访)学人员、在职攻读学位人员、挂职及借调(外借)人员、休产假人员、休病假人员和休事假人员及未聘岗人员等。
第二条学校现行工资结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住房补贴、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
第三条留(访)学人员(一)公派留(访)学人员(符合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学校计划内的留(访)学人员),在留(访)学期间,前十二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住房补贴和基础性绩效正常发放,自第十三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住房补贴按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划拨到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二)非公派留(访)学人员,在留(访)学期间,自第二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住房补贴按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划拨到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第四条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在职人员脱产学习期间,前六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住—2 —房补贴和基础性绩效正常发放,自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住房补贴按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划拨到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第五条挂职及借调(外借)人员挂职及借调(外借)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住房补贴、基础性绩效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划拨到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第六条休产假人员休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住房补贴、基础性绩效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划拨到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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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职工热费补贴实施方案(试行)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根据哈政发[2010]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决定从2010-2011年度供暖期起停止职工热费报销、实行职工热费补贴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校本部事业编职工中,未在配偶单位享受热费补贴(报销)待遇,或配偶为军人等国家规定照顾对象的,可向学校申请热费补贴。
以下人员不在学校补贴范围:已经由学校出具不补贴(报销)热费证明的职工,实行校内工资自筹的基层单位在职职工,企业编职工,当年9月份已停薪人员,当年10月份以后的新到职人员。
实行校内工资自筹的基层单位、企业编职工所在基层单位可视自身经济状况参照执行,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二、补贴办法
依据职工职级、住房标准、统一比例、以户为单位就高发放的原则核定热费补贴额。
(一)补贴住房面积标准核定。
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校后发[2002]770号)规定的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执行。
(二)补贴热费的核定。
按照所享受住房面积所需热费的90%确定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
热费补贴额(元)=热价标准(元/平方米)×补贴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90%
(三)热费补贴的领取
按夫妻就高的原则发放补贴,夫妻双方由职级高方领取热费补贴;夫妻职级相同的,按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确定。
配偶属国家规定的照顾对象或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热费补贴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困难企业应有相关部门认定批复的关停文件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或集团出具确实无力承担热费补贴的证明)。
(四)补贴发放时限。
2010-2011供暖期热费补贴由基层单位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上报,以确保在秋季学期完成相关工作。
下个供暖期起每年由基层单位按当年9月份工资发放名册(含9月份新到职人员)于9月30日前自行将有关申请材料组织上报,以确保在供暖初期将补贴发放到位。
三、有关事项
(一)职工职级以当年9月30日前学校已经正式下发文件且已兑现工资待遇的为准,10月份以后学校下发文件晋升的职级在下一供暖期开始兑现。
职工职级包括行政职级、技术职称、工人技术等级三个序列,管理岗职员职级在国家无正式规定前暂不能等同于行政级别。
(二)申请热费补贴的职工需按要求由基层单位统一组织填报申请材料,并由基层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汇总、上报,凡因个人原因或基层单位原因没有按时按要求申报的,按放弃补贴处理,逾期不再补发。
(三)实行热费补贴后,职工住房(包括自购住房,单位解决的住房,除海外专家之外的周转房,临时借用住房等)热费全部由个人自行负担。
为实现平稳过渡,校内集中供暖住房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可按代扣代缴的原则处理,即由学校在职工工资及热费补贴款中扣缴热费后支付给供热单位。
职工住房存在供热质量问题的,需自行与具体供热单位联系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承担连带责任。
如职工不同意由学校代扣代缴其校内集中供热住房热费,需在填报职工热费补贴申请表时在指定选项处明确选择“不同意”,其中住房由学校自供暖的住房和所有除海外专家公寓之外的周转房、临时借用住房,必须在
当年的10月15日前(2010-2011供暖期限定为2011年1月15日前)由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到学校财务处收费中心进行登记并现场交纳全额热费,否则学校有权直接在职工工资及热费补贴款中予以扣缴。
(四)该项工作由各基层单位负责组织审查、整理、申报本单位职工的材料,后勤工作处负责核算,财务处负责发放补贴,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该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热费补贴申办过程中出现的虚报、冒领行为,一律按贪污论处。
各基层单位需按要求严格审查、申报职工有关材料,如个人申报虚假材料,将取消该职工相应年度的热费补贴资格,已经发放的热费补贴返还学校;如基层单位应当审查发现但未予纠正、仍将不实材料上报,相应责任由该单位领导及审查材料的工作人员承担。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
二О一О年十二月六日
附:《哈工大-- 年度职工热费补贴申请表》
《单位-- 年度职工热费补贴申请明细》
《单位-- 年度职工热费补贴申请汇总表》
哈工大--年度职工热费补贴申请表
说明:各单位需将职工填报的《哈工大-- 年度职工热费补贴申请表》按此明细表顺序整理并在申请表上方标记序号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人及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单位领导签字: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人及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单位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