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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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维修基金计算

上海市维修基金计算

上海市维修基金计算上海市维修基金:背景、计算方式及实例一、引言维修基金是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由业主共同筹集的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公共设施的资金。

它是一种保障房屋正常运转和公共设施持续使用的机制,也是房屋管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市维修基金的计算方法,包括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二、上海市维修基金的筹集上海市维修基金的筹集遵循“业主共同筹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具体来说,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共同筹集基金,用于维修和更新改造小区公共设施。

1. 筹集标准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筹集。

具体标准如下:(1)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缴纳维修基金2.5元;(2)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续缴维修基金0.8元。

2. 筹集方式(1) 首期缴纳: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业主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时收取并代为缴存至专户银行。

(2) 续缴:首期维修基金缴存后的剩余部分,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续缴。

三、上海市维修基金的使用上海市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业主、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 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更新改造;2. 小区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3. 其他需要使用维修基金的情形。

在使用维修基金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计划,并在小区内公示;2. 公示期满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维修合同;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维修基金,并在合同执行期间及时向业主公示使用情况。

四、上海市维修基金的管理上海市维修基金的管理遵循“业主共同管理、专业运作”的原则。

具体来说,业主委员会负责基金的使用计划审核和监督,而具体的基金存储和运作由专户银行负责。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操作手册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操作手册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操作手册第一章绪论1.1 目的为规范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维护商品住宅的正常使用和价值,特制定本操作手册。

1.2 适用范围本操作手册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商品住宅的维修资金管理及相关工作。

1.3 名词解释(1)商品住宅:指在城市、城镇购物或租赁用于居住的住宅房屋,包括公寓、别墅等。

(2)维修资金:指用于商品住宅维修、保养、更新等工作的资金。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筹集2.1 维修基金的收取(1)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应由业主按照居住面积比例按时、足额交纳。

(2)装修费、水电气费等不属于维修基金范围内,不得纳入维修基金。

2.2 维修资金的使用(1)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商品住宅的定期维修、保养等工作,并经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2)不得将维修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挪用。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管理3.1 资金监督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3.2 资金账户所有的维修基金都应当开立专用账户,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

3.3 资产保值使用维修基金应当注重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商品住宅的使用价值。

第四章维修资金的使用4.1 使用范围维修基金应当用于商品住宅大修、中修和小修等维修项目,以及对商品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工作。

4.2 审批程序使用维修基金的项目应当报业主大会审批,审批文件应当经物业管理单位审核。

4.3 资金使用监督对于使用维修基金的项目,应当严格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第五章维修资金的管理5.1 资金保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基金的资金保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

5.2 资金使用公开对于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5.3 定期报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及资金余额等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6.1 违规使用对于挪用、挥霍维修基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规定的应用解释试行

上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规定的应用解释试行

上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规定的应用解释试行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就《办法》有关条文的应用问题解释如下:一、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房地资源局下设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全市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

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业务领导、监督和培训。

各区、县房地局应当设立区、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中心),负责所辖区域维修基金的设立。

归集和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维修基金信息系统操作。

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是指1999年12月1日之前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以及1999年12月l日起纳人内销商品住宅范围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等。

三、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本条所称的专户银行是指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区、县房地局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应当使用由市房地资源局印制的示范文本。

区、县房地局开立维修基金专户时,应当按人民银行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开立的维修基金专户,应按市房地资源局规定,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编制产业代码及分户清册。

区、县中心应将维修基金专户帐号书面告知市中心。

四、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本条所称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物价部门公布。

其中,2000年12月31日之前出售的商品住宅,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98元计价;2001年1月1日起出售的商品住宅,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成片出让土地的地块,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签订合同的时间在1996年以前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1198元计价。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

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就《办法》有关条文的应用问题解释如下:一、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房地资源局下设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全市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

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业务领导、监督和培训。

各区、县房地局应当设立区、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中心),负责所辖区域维修基金的设立。

归集和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维修基金信息系统操作。

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是指1999年12月1日之前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以及1999年12月l日起纳人内销商品住宅范围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等。

三、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本条所称的专户银行是指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区、县房地局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应当使用由市房地资源局印制的示范文本。

区、县房地局开立维修基金专户时,应当按人民银行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开立的维修基金专户,应按市房地资源局规定,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编制产业代码及分户清册。

区、县中心应将维修基金专户帐号书面告知市中心。

四、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本条所称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物价部门公布。

其中,2000年12月31日之前出售的商品住宅,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98元计价;2001年1月1日起出售的商品住宅,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成片出让土地的地块,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签订合同的时间在1996年以前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1198元计价。

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在通过的业主公约中予以约定。

五、第七条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实测报告及应交维修基金的分户清册,向区、县中心办理维修基金交款确认手续。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管房屋养护范围(试行)》等30件局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现将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附件: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4月17日附件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编号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管房屋养护范围(试行)1973年11月23日2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1976年1月1日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和公有住房再配售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改办〔1995〕240号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5〕389号5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6〕133号6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825号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及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中维修基金归集和支用的暂行规定沪房地改〔1999〕0898号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单位保留使用权成套住房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42号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1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302号1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6号1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64号——结束——。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沪房管规范物[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物[2012]10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关于区(县)管理部门的职责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应当明确专门部门、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存、使用、补足、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关于保修金免予交存的手续凡符合《办法》规定应当交纳保修金的建设单位,购买了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且保险责任和保险时限符合以下标准并趸缴所有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免予交存保修金。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10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3、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为5年;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5、门、窗工程为2年;6、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为2年;7、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单位在办理业主共有的房地产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的认定前,持下列书面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提出免予交存保修金的申请手续:1、《免予交存住宅物业保修金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本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及附图;4、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5、竣工总平面图等相关图纸和设施设备清单;6、公安部门出具的编订(变更)门弄(楼)号牌通知及附图;7、保险合同(保险单);8、保险费发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08.04•【字号】沪房地物[1995]418号•【施行日期】199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的通知(沪房地物[1995]418号1995年8月4日)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委、办、局及各大型(集团)公司房屋管理部门:现将《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附:1、业主公约(样本)2、业主管委会章程(样本)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样本)4、房屋使用公约(样本)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一、关于房屋管理组织(一)《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所称的“出售率”计算标准是:已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与该幢或该住宅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之比。

(二)《办法》第六条所指的住宅区域范围的划分,原则上可以自然街坊和公共设施的相关程度及房屋总面积予以确定。

其中一个住宅区域范围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五万平方米。

(三)在住宅区域范围内公有住宅出售率达到30%以上的,该区域的管委会由出售前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占多数的单位牵头组建,其他单位配合。

组建中发生矛盾的,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负责协调。

(四)《办法》第七条所指的管房小组成员的产生,由本幢房屋内业主按公、私房屋业主拥有的产业面积产生相应比例的房管小组成员,代表本幢房屋业主行使权利。

其中,房管小组成员中的公房业主代表,由公房业主委派。

房管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在同一个住宅区域的,高层住宅房管小组成员数以高层住宅与多层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相应产生。

上海维修基金相关政策

上海维修基金相关政策

上海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下属物业管理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维修资金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公房经营管理事务中心)/wyweb/front/index.jsp主要职能1、负责全市房屋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管的协调、指导和检查。

2、负责已筹集但尚未划转业主大会的房屋维修资金的代管及划转管理工作。

3、负责对各区(县)房地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培训。

业务范围1、首期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

2、各区(县)房管局代管的商品住宅首期维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3、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公有住宅售后三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4、对各区(县)房管局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培训关于成立市区两级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547号各区县房地局: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市局决定,成立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公室。

同时,要求各区、县房地局设立区、县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公室。

请各区、县房地局按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10-10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91号《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8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匡迪二○○○年十月十二日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基金,首期维修基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基金,首期维修基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可以设立维修基金。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住宅转让合同中约定;住宅出售时未设立维修基金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决定设立,并在业主公约中规定。

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本辖区维修基金的专户。

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

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可以在维修基金中列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应当包括活动经费的用途、开支项目和限额。
第十五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的日常维修、更新的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等事项;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第八条 (首期维修基金交存情况的核查和公布)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核查首期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每年公布一次。
第九条 (前期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的承担)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第十条 (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帐户。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收款凭证。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按住宅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业主公约规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开户银行。
(四)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海的维修基金怎么算的

上海的维修基金怎么算的

上海的维修基⾦怎么算的在购房的时候需要交纳很多的费⽤,除了房款之外维修基⾦就是⼀种。

那么在交纳维修基⾦的时候我们要知道具体是怎么计算的,这是很重要的事情,需要⼤家通过下⾯的计算⽅式才能算出具体多少钱。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的维修基⾦怎么算的房屋维修基⾦主要有两种算法;1、按照购房总价来算的:房屋总价的2%。

2、按照建筑⾯积来算的:每平⽅⽶多少元,具体的价格与所在城市有关。

⼆、维修基⾦使⽤条件1、维修资⾦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设施、设备进⾏维修、更新时才能使⽤。

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例。

2、维修资⾦闲置时,除⽤于购买国债或⽆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挪作他⽤。

三、维修基⾦存缴规定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每平⽅⽶建筑⾯积交存⾸期住宅专项维修资⾦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程每平⽅⽶造价的5%⾄8%。

直辖市、市、县⼈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建筑⾯积交存⾸期住宅专项维修资⾦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每平⽅⽶建筑⾯积交存⾸期住宅专项维修资⾦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

因此,在维修基⾦的计算上需要⼤家知道其中的公式,才能计算出需要交纳的费⽤。

⽬前有两种计算⽅式,⼤家需要了解清楚,才能计算出相应的费⽤并按规定交纳,才能完成房屋的购买⼿续。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上海售后房维修基金使用规则

上海售后房维修基金使用规则

上海售后房维修基金使用规则
在上海,售后房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维修基金的使用仅限于对物业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

只有在保修期满后,才能使用维修资金。

2. 业主按照其持有的投票权比例来分摊维修费用。

3. 当维修基金处于闲置状态时,除了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产品外,禁止挪作他用。

4.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住宅和非住宅的业主需要按照其物业的建筑面积来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具体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5. 在业主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成立之前,会设立临时帐户及相应的业主明细户,这些帐户内的维修基金暂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增值。

待管委会成立后,则由管委会代表业主统一向经办行开户,并分类进行使用或增值。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规则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查阅相关政策文件。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单价标准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单价标准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单价标准1. 背景介绍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是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旨在解决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不足的问题,保障业主权益,维护商品住宅的正常使用和生活环境。

而维修基金单价标准则是规定了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计算标准,直接影响着业主的维修资金缴纳金额。

2. 维修基金计算方法在探讨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单价标准前,首先需要了解维修基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来说,维修基金的计算是按建筑面积和建筑结构、设备的不同进行分类,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维修基金的缴纳金额。

在这个过程中,维修基金单价标准则是非常重要的参考依据,它直接决定了维修基金的缴纳金额大小。

3. 维修基金单价标准的意义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单价标准的设定,不仅仅是为了规范业主维修基金的缴纳行为,更是为了保障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公平合理。

通过统一的单价标准,可以有效避免因为个别业主不配合维修基金缴纳而导致维修项目无法进行的情况,从而保障了整个小区甚至城市商品住宅的维修工作。

4.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单价标准的制定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单价标准的制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

需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商品住宅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对合理的单价标准。

另也需兼顾业主的承受能力,避免单价标准过高给业主造成负担。

制定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单价标准需要对市场、政策、维修成本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5.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单价标准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统一的标准,不仅可以保障商品住宅的维修资金,还可以规范业主的维修基金缴纳行为,减少因维修基金不足导致的维修难题。

我也认为在制定单价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不同类型商品住宅的特点,确保单价标准的公平和合理性。

6. 总结回顾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单价标准的制定对于商品住宅的维修工作至关重要。

它不仅可以保障商品住宅的正常使用和生活环境,还可以规范业主的维修基金缴纳行为,减少维修资金不足带来的问题。

上海住宅维修基金使用的程序与流程最新版本

上海住宅维修基金使用的程序与流程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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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维修基金标准

上海房屋维修基金标准

上海房屋维修基金标准上海市房屋维修基金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管理,维护共有部分和共同部分的设施设备,按照《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资金。

房屋维修基金的缴存和使用,对于保障房屋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房屋维修基金的标准。

一、缴存比例。

根据《上海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的房屋维修基金缴存比例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3元,不高于5元。

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和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确定。

业主应当按照自己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缴存维修基金。

二、使用范围。

上海市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修缮共有部分和共同部分的设施设备,如电梯、楼梯、外墙等;2. 维修、更换房屋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屋面;3. 维修、更换房屋建筑物的管道、线路等设施;4. 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物正常使用和安全的维修项目。

三、使用程序。

业主大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方案,提出使用维修基金的项目、费用预算、维修单位选择、维修实施方案等内容,并经过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在维修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使用方案的要求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和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监督管理。

上海市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和相关部门报告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

同时,业主也有权利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

五、结余处理。

在维修基金使用结束后,如有结余资金,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进行处理。

结余资金可以用于下一年度的维修项目,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业主。

结余资金的处理应当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严格按照决定执行。

综上所述,上海房屋维修基金的标准是为了保障房屋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管理,维护共有部分和共同部分的设施设备,促进房屋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上海市维修基金计算

上海市维修基金计算

上海市维修基金计算上海市维修基金是指由住宅小区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费用,用于维护和修缮小区公共部位的专项基金。

在上海,小区的维修基金收取和使用是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管理的。

上海市维修基金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小区的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来确定的。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维修基金= (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单位面积维修基金×系数其中,单位面积维修基金是根据当地的维修费用水平和物业维修管理的需要来确定的,一般由当地政府或物业公司进行定期调整。

系数则是根据小区建筑的不同性质和维修需求来确定的,一般由物业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例如,某小区的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公摊面积为5000平方米,单位面积维修基金为10元/平方米,系数为1.2。

那么,该小区的维修基金计算如下:维修基金= (20000 + 5000) × 10 × 1.2 = 300000元上海市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小区的公共部位,例如楼道、电梯、消防设施、公共照明等。

维修基金可以用于维修和更换这些设施的费用。

另外,上海市维修基金还可以用于小区的环境卫生、绿化景观、停车场等方面的维护和运营费用。

这些费用的使用需要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上海市维修基金的缴纳是由小区业主按照一定比例来进行的。

一般情况下,小区业主根据自己的建筑面积来确定缴费比例,比例一般在2%-5%之间。

例如,某小区的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某业主的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那么该业主需要缴纳的维修基金为:维修基金= 100 × (2%-5%) = 2-5元上海市维修基金的缴纳期限一般为每个月或每个季度。

物业公司会将业主需要缴纳的维修基金列入物业费中,业主可以通过缴纳物业费的方式来同时缴纳维修基金。

总之,上海市维修基金的计算是根据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单位面积维修基金和系数来确定的。

业主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部位的维护和修缮费用。

维修资金使用说明

维修资金使用说明

关于开展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价、审核、审计和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各区(县)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中心)、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为贯彻《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推进《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的落实,规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行为,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经研究,在本市开展维修资金使用审价、审核、审计和工程监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大额维修工程审价制度除业主大会或业主小组另有决定外,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含5万元),应聘请专业审价机构进行审价。

业主大会委托其开户银行签约的审价单位审价,对造价超过5万元的工程,业主大会应承担的审价费用由其开户银行支付。

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审价单位做好审价工作。

二、规范维修资金支取审核业主大会支取维修资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支取汇总表。

首次支取大修或专项工程费用时,还应提供:(一)业主大会(业主小组)决议、业主委员会决议或经业主委员会认可的急修报告等授权证明文件;(二)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三)需审价工程的委托审价合同。

大修或专项工程完工验收后,应提供工程完工证明和需审价工程的审价报告;支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时,提供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期满证明。

大修或专项工程首次支取金额应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30%;工程完工前,累计支取金额应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75%;大修或专项工程,应保留不低于工程合同总价5%的质量保证金。

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提供要件后,开户银行应向其出具收件回执。

三、实行财务审计制度业主委员会换届时,业主大会应聘请审计单位,对维修资金和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按照《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财务管理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4]562号)的规定计算,在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列支,也可以在维修资金中列支或向业主收取。

上海维修基金怎么算

上海维修基金怎么算

上海维修基⾦怎么算我们知道根据国家的规定⼀般购买房屋的时候都是需要缴纳维修基⾦的,这样的房⼦才可以有⼀个保障,但是很多⼈对于维修基⾦是怎样计算的并不是很清楚,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上海维修基⾦怎么算1、新建商品房住宅⾸期维修基⾦,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每平⽅⽶建筑⾯积成本价的3%-4%缴纳;购房者按照每平⽅⽶建筑⾯积成本价的2%-3%交纳。

⼀般⽽⾔,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建筑⾯积成本价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建筑⾯积成本价的3%缴纳。

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按照每平⽅⽶建筑⾯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按照每平⽅⽶建筑⾯积成本价的2%缴纳。

2、业主委员会成⽴前,维修基⾦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使⽤。

业主委员会成⽴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签订委托协议,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账户,⽤于住宅共⽤部位、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更新、改造。

3、维修基⾦应开⽴专户,应当以⼀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

业主委员会成⽴前,维修基⾦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使⽤。

业主委员会成⽴前发⽣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维修基⾦,其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1]。

业主委员会成⽴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签订委托协议,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账户,⽤于住宅共⽤部位、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

⼆、房屋公共维修基⾦房屋公共维修基⾦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

其本⾦由售房单位和购房⼈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其利息⽤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时由产权⼈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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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沪房地资物[2001]302号各区、县房地局:现将《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一年六月十九日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就《办法》有关条文的应用问题解释如下:一、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房地资源局下设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全市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

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业务领导、监督和培训。

各区、县房地局应当设立区、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中心),负责所辖区域维修基金的设立。

归集和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维修基金信息系统操作。

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是指1999年12月1日之前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以及1999年12月l日起纳人内销商品住宅范围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等。

三、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本条所称的专户银行是指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区、县房地局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应当使用由市房地资源局印制的示范文本。

区、县房地局开立维修基金专户时,应当按人民银行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开立的维修基金专户,应按市房地资源局规定,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编制产业代码及分户清册。

区、县中心应将维修基金专户帐号书面告知市中心。

四、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本条所称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物价部门公布。

其中,2000年12月31日之前出售的商品住宅,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98元计价; 2001年1月1日起出售的商品住宅,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成片出让土地的地块,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签订合同的时间在1996年以前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1198元计价。

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在通过的业主公约中予以约定。

五、第七条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实测报告及应交维修基金的分户清册,向区、县中心办理维修基金交款确认手续。

区、县中心确认后,开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通知要求向专户银行交款。

专户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专户银行盖章的《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订立预售合同中的房屋交接书或出售合同时,应按交接书或出售合同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购房人应交纳的维修基金金额,并按规定代房地产管理部门向购房人开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通知(购房人专用)》,购房人应当依据通知要求向专户银行交款。

专户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专户银行盖章的《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提交经专户银行盖章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方可受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或房地产变更登记。

在区、县房地局核准业主委员会登记的同时,区、县中心应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尚未出售商品住宅中应由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划至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帐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银行盖章的交款凭证向区、县中心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交纳的,由区、县房地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业主委员会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按新建内销商品住宅交纳维修基金的规定程序办理交款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六、第八条首期维修基金交存情况的检查和公布区、县中心每月应与专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每年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公布维修基金交存情况。

区、县中心应当定期按规定将维修基金交存情况报市中心。

七、第十条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本条所称的开户银行是指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基金帐户,应当按规定向市或区、县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手续,与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并使用由市房地资源局印制的委托协议示范文本。

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帐户开立后,应将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区、县中心备案。

八、第十一条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本条所指的开户申请书,是指由开户银行提供的《开立银行帐户申报表》。

本条所指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批准文件是指区。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批复和业主委员会证书。

本条所指的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的委托书,其格式样本。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未出售房屋分户清册,专户银行应持交款业主清册,分别报区、县中心核对;区、县中心在核对后将业主分户清册提供给业主委员会。

九、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的划转区、县中心经与专户银行对维修基金交存情况及本息数额核对无误后,区、县房地局应当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维修基金移交协议,并持支付凭证。

维修基金移交协议和业主分户清册,通知专户银行将维修基金专户下的相应资金本息划人该业主委员会帐户。

业主委员会帐户开立后的帐务管理,由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负责。

十、第十三条纳人维修基金的收益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收取的费用中,物业管理企业对此发生的管理成本可以在该费用中列支,但具体费用需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

十一、第十五条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本条所称的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是指《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房屋急修项目。

十二、第十八条维修基金的支取和分摊物业管理企业从维修基金中暂借备用金的,应当编制资金预算计划,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支取费用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支付凭证;2、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字盖章的费用分摊汇总表;3、按幢立帐、按户分摊的电脑数据。

其中,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支取活动经费备用金的,另需提交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和正、副主任印鉴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支付住宅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预付款的,另需提交施工承包合同;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支取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另需提交加盖物业管理企业公章的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汇总表。

本条所称的维修基金支付凭证是指银行贷记凭证。

十三、第十九条维修基金帐目的核对和公布。

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查询其帐户情况的,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和帐号。

业主向开户银行柜面查询其分户帐情况的,需提供业主代码和地址。

开户银行应当免费提供电话或柜面等形式的帐户查询服务业务。

开户银行应当定期按规定将维修基金存取情况报市和区、县中心。

十四、第二十条维修基金再次筹集维修基金再次筹集的标准,应在业主公约中作出约定。

维修基金再次筹集时,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业主小组应向再次筹集的对象发出书面交款通知。

业主应当依据交款通知的要求,向开户银行交款。

本条第二款所称的首期维修基金是指购房人所交的维修基金金额。

十五、第二十一条住宅转让时维修基金的处理住宅转让时,原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剩余款额,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证明,由住宅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

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六、第二十二条维修基金帐户的变更业主委员会办理维修基金帐户的有关变更手续时,除按开户银行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1、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须提交区、县房地局核准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

其中,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还须提交相应的电脑数据。

2、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的,须提交经区、县房地局备案的新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十七、第二十三条维修基金帐户的注销因拆迁等原因致使住宅灭失的,其注销房地产权证的证明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等可以证明房屋灭失的文件。

已建立维修基金的房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灭失的,由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持业主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复印件、"商品住宅灭失退款申请书"向区、县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区、县房地局的支付凭证及上述资料向专户银行提取其维修基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并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

已建立维修基金的房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灭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人持业主委员会证明及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开户银行提取其维修基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并报区、县中心备案。

十八、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非居住房屋维修基金本条所称的公共建筑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公共建筑设施产权或使用权接收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共建筑设施移交前已按规定交纳维修基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公共建筑设施接收单位办理设施移交手续时,可按规定与设施接收单位办理维修基金结算手续。

凡单独确权的车库等物业所有人应按《办法》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十九、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和执行事项本《办法》施行前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筹集,按下列规定执行:1、1996年6月10日前出售的内销商品住宅,按商品住宅出售合同的约定或房屋买卖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的意见执行。

2、1996年6月10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出售的内销商品住宅,按市物价局、市房地局沪价房(1996)116号《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筹集维修基金。

3、1999年12月1日前出售的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有限产权房、使用权房转为产权房的维修基金筹集,按当时有关规定、协议执行。

4、《办法》施行前已成立业主委员会而未建立维修基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按规定将已销售商品住宅中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和其应交纳的维修基金以及未销售房屋的维修基金划至业主委员会帐户,并报区、县中心备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按规定将已销售商品住宅中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和其应交纳的维修基金划至区。

县房地局指定的专户银行帐户。

本《办法》施行前,业主委员会已在非市房地资源局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帐户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将帐户转移开至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在此期间,若定期存款未到期的,可以在到期后再转移至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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