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2014年创业能力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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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1〕1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及时发布和宣传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规划,引导高校根据行业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

各高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宁财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4]4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9日附件: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资金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包括: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转移支付和奖励补助资金,社会筹集资金和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金。

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就业资金的投入。

二、就业资金支出范围及拨付程序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以及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等。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大学生毕业学年创业培训专项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大学生毕业学年创业培训专项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大学生毕业学年创业培训专项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大学生毕业学年创业培训专项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普通高校: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校大学生毕业学年创业培训专项活动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36号)精神,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4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培训全覆盖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28号)和我省职业培训管理的现行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普通高校大学生毕业学年创业培训专项活动管理服务程序和要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高校创业培训管理服务省属在并高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高校定点机构)认定和培训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具体的认定审核、开班审核或备案、师资筛选、教材发放、培训监管、结业审核,以及补贴资金申报等相关业务的审核和服务工作由山西省就业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承担。

市属和省属并外驻地高校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培训管理由相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

二、省属驻并高校创业培训管理服务流程(一)确定职能部门。

各普通高校都要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作为本校开展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校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

要明确学校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筹备组建高校定点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专门信息联系渠道,保证工作联系及管理服务信息畅通。

(二)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程序。

1、高校定点机构的申报条件和应提供材料按照晋人社厅发[2014]3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解读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解读

的 出台 背 景 和 有 关 政 策解 读 等 ,人 力资 源 技 能 培训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创 新 培 训 内 容 和 式 。大 规模 开展 职 业 技 能 培 训f 五是 在机
社 会 保 障 部 有 关 负 责人 这 样 介 绍 :
方 式 ;加 强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教 学 资 源 建 设 , 制创 新 上 ,提 出建 立 职 业 技 能 培 训市 场化
见 》)。这 是 当前 和 今 后一 个 时期 推 进 职 业 待 遇 相 统 一 的激 励 机 制 三 是 在 提 升 职 鼓 励 支 持 社会 力量 参 与 ,要 求采 取 政 府 补
技 能 培 训 工 作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 就 《意 见 》 业技 能 培 训 基 础 能 力 方 面 ,提 出 加 强职 业 贴 培 训l、企 业 自主 培 训 、市 场 化 培 训 等 方
技 能培 训I体 制 机 制 改 革 方 面 ,提 出 建 立 职 身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制 度 ,力 争 2020年 后 基
问 :“终 身 ”是 《意 见 》的一 个 特 点 和 亮
业 技 能培 训i市 场 化 社 会 化 发 展机 制 ,加 大 本 满足劳动者培 训需要。 二是 在重点群 点 ,请 问 什 么 是 终 身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制 度 ,
构 建 终 身 职 业 技 能 培 训体 系 方面 ,要 求 完
问:终 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与以往政 技 能 提 升 培 训 。 七 是 在 购 买服 务 上 ,由 政
善 终 身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政 策 和 组 织 实 施 体 策 相 比 有 哪 些新 变 化 ?
府 购 买定 点 培 训 机 构 培 训 成 果 的 方式 。改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16〕151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16〕151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16〕151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建立政府激励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服务一体化的创业培训工作新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创业培训对象(一)扩展对象范围。

坚持以促进创业、服务就业和发展经济为导向,以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为宗旨,将具有明确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都纳入培训对象范围,使他们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服务。

(二)突出培训重点。

以实施“创业江淮”行动计划(2015-2017年)、安徽青年创业计划等为抓手,将企业家精神和素质培养、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作为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以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为重点,推动创业培训深入开展。

二、创新创业培训模式(三)改进组织方式。

各地要根据劳动者创业培训需求、扶持创业工作需要和本地经济发展实际,科学制定创业培训工作长期规划和专项行动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培训计划和任务。

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培训,逐步建立起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模式多样化、培训内容多层次、有效覆盖创业全过程的创业培训体系。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正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4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和《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烟发〔2013〕15号),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启动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要求,大力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全面实施城乡一体化就业创业政策,以创业促就业,实现带动就业、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以创业促转型,实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增强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以创业促发展,推动创业创新,夯实经济基础,再造区域经济发展新优势。

2.工作目标。

巩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努力建设创业示范城市。

2014—2018年,全市累计实现新增创业5万人,带动就业20万人;年培训城乡劳动者6万人以上,其中创业培训1.5万人以上;力争建设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总数达到50个以上,孵化企业达到3000户以上。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的意见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的意见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的意见菏人设[2015]11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培训工作规范化、长效化发展,提升广大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提高就业质量,促进充分就业,根据《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3‟25号 )、《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鲁人社…2014‟2号)、《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培训范围(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农村转移劳动力。

劳动年龄内,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农村登记失业人员。

(三)高校毕业生。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大学生。

(毕业学年大学生指毕业学年内9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在校大学生;高校指全日制大学、专门学院和高职高专院校)(四)“两后生”。

劳动年龄内,未能继续升学又未再复读的城乡初中、高中毕业生。

(五)退役军人。

劳动年龄内,退役尚未就业的城乡退役军人。

(六)残疾人员。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乡残疾人员。

(七)外来务工人员。

劳动年龄内,已申领菏泽市居住证未就业人员。

(八)企业在岗职工。

企业新录用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培训的人员。

(九)企业转岗职工。

列入省、市节能减排计划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须进行转岗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人员。

(十)即将刑满释放人员。

劳动年龄内,在菏泽本地监所服刑,即将刑满释放服刑人员。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文件明确的培训对象和条件开展培训,不得擅自扩大培训范围。

二、规范培训流程(一)报名地点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两后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及定点培训机构报名。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江西省为例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江西省为例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培 训 考 核 现 状
止 。
( ) 培 训 内容 :精 减 浓 缩 ,注 重 实 践 。 由于 专 项 职 业 三 ( ) 前 期 准 备 :宣 传 为 主 ,带 动 为 辅 。专 项 职 业 能 能 力 的 培 训 仅 涉 及 单 一 的技 能 培 训 , 而 且 大 部 分 学 员 文 化 - 力 培 训 的宣 传 动 员 、报 名 组 织 工 作 由 各 设 区 市 人 力 资 源 与 层 次 不 高 ,特 别 是 资 溪 的 接 受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培 训 的 学 员 大 社 会 保 障 局 负 责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及 鉴 定 所 具 体 实 施 , 部 分 来 自外 地 ,食 宿 需 要 花 费 一 定 的 费 用 。 因 此 在 培 训 的 乡镇 ( 道 ) 街 、社 区 劳 动 保 障 工 作 机 构 配 合 ,通 过 媒 体 报 课 程 设 置 上 力 求 精 简 浓 缩 ,教 材 编 写 上 做 到通 俗 易 懂 , 教
能力 证 书 。

但 动 手 能 力 比较 差 ,培 训 学 校 便 加 强 了 他 们 的 实 践 学 习 环
节 ,增 设 了 晚 上 实 际 操 作 的 时 间 。 同 时 对 于 一 些 进 步 比 较 慢 的 学 员 ,学 校 免 费 延 长 学 习 时 间 ,直 到 学 会 通 过 考 核 为
— —
以江 西 省 为 例
曾智 飞
( 西 蓝 天 学 院 江 西 南 昌 3 0 9 ) 江 3 0 8
摘 要 :专 项 职 业 能 力是 指 最 小 可就 业技 能单 元 。 本 文 通 过 实地 调 研 , 分 析 了 江 西 省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培 训 考 核 的 现 状 、 问题 ,提 出 了改善 和加 强该 项 工作 的 建议 , 以期 加 强 农 村 转 移 劳 动 力 和 城 镇 下 岗失 业 人 员的 就 业 及 创 业 能 力 。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个 月 内开 展 岗前 培 训 的 . 据 培 训 后 继 续 履 行 劳 动合 同情 况 . 根
按 照 当地 确 定 的 职 业 培 训 补 贴标 准 的一 定 比例 .对 企 业 给 予 定 额 培 训 补 贴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年 度 内参 加 创 业 培 训 和创 业 实 训 . 得 创 业 培训 合 格 证 书 的 . 规定 给予 培训 补 贴 。高 取 按 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年 度 内通 过 初 次 职 业 技 能 鉴定 并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或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证 书 的 .按 规 定 给 予一 次性 职业 技 能 鉴定 补 贴 各 地 要 高度 重 视 高 校 毕 业 生 职 业 培 训 工 作 .将 这 项 工 作 纳 入 当地 职 业 培 训 规 划 。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定 培 训 计 划 . 切 制 完 善 政 策 措 施 。 实 补 贴 资 金 , 强 资 金 监 管 。 证 职业 培 tI 落 加 保 J l 工 作顺 利 实 施
的 高校 毕 业 生 都 能 享 受 到相 关 政 策 扶 持 。 六 、 供 职 业技 能 鉴 定 服 务 。各 地要 结 合 经 济 社会 发 展 的 提
两 网化 管 理 工 作 有 助 于 加 强基 层执 法 力 量 推 动 执 法 重 心 下 移 .有 利 于 扩 大 执 法 范 围 促 进 监 管 范 围从 以城 镇 为 主 向统 筹 城 乡转 变 .有 助 于 提 高 执 法 效 率 推 动 监管 模 式 从 被 动 反 应 向 主 动 预 防转 变 . 对及 时有 效 预 防 、 现 、 理 违 法 行 为 , 实 发 处 切 维 护城 乡劳 动者 的合 法 权 益 .维 护 劳 动关 系 和谐 稳 定 具 有 重 要 意义 各 级 人 力 资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要 高 度 重 视 . 极 争 取 当 积 地 党 委 政 府 支 持 .将 两 网化 建 设 列 为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的 重 点 工 程 . 实加 强 组 织 领 导 。省 厅 将 在 两 网 化管 理 国家 级 、 级 切 省 试 点 的基 础 上 . 定 进 一 步 推进 两 网化 管 理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市 制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社局、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人社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95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3〕141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完善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机制,畅通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不同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渠道,全面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深入推进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现就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对象和范围(一)专项、初级、中级技能等级培训对象(含创业培训等):有就业愿望和培训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简称“四类人员”)。

持相关证明的退役士兵、残疾人、被征地农民、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社区矫正等特殊人群,按规定纳入享受培训补贴范围。

(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简称“高技能人才”)技能等级培训对象:主要针对技工院校、企业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人员。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4.04.04•【字号】陕农业办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要点的通知(陕农业办发〔2014〕41号)各设区市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现将《陕西省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2014年4月4日陕西省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要点2014年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农村、农业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全省农业中心工作和“一基地、两园区、两中心、一体系”总体部署,以实施“十百千万工程”为载体,以职业农民整省推进为抓手,着力探索培育路径,着力创新培育方式,着力提升培育效果,全面完成10000名以上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新生代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一、健全工作机构机制1.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全省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制定工作发展规划,审批重要工作方案,部署全省培育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广校,负责落实年度目标任务、实施阶段工作、工作进度督促、解决重点问题、推进重点项目、组织调查研究、经验总结交流等日常业务管理。

2.细化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调研督导、信息宣传、综合协调、教育培训等四个工作小组,分工负责做好职业农民培育有关工作。

调研督导组主要负责职业农民培育理论政策研究,开展监督检查和有关调研工作;信息宣传组主要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职业农民培育动态信息交流宣传、职业农民培育数据库建设管理和有关文字、音像教材建设;综合协调组主要负责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审核、认定认证管理和日常工作;教育培训组主要负责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级定点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机构资质开展审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级定点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机构资质开展审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级定点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机构资质开展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11•【字号】人社厅函[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级定点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机构资质开展审核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7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定点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定点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和质量监控,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人社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4号)文件要求,决定对省级定点培训机构资质开展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对象近年来经省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定,并面向社会正常承担省级财政补贴职业技能(创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附件1)。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法律法规、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的情况;(二)机构设置及人员的基本情况;(三)教学条件、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完善情况;(四)开展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活动的情况;(五)开展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日常管理情况;(六)开展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效果及社会影响。

三、审核程序(一)各定点培训机构接通知后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学习晋人社厅发[2014]4号及相关文件,做好审核相关准备工作;(二)参加审核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填写《省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审核表》(附件2),认真组织自审,并写出自审报告,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三)省人社厅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报告;(四)根据定点培训机构自评、专家实地考察意见,省人社厅将组织相关专家集中审议,形成审核结果,并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发文公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12.23•【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湘人社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相关处室、单位:经厅领导同意,现将全省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4年全省就业工作要点2014年湖南省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2014年全省就业服务工作要点2014年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点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4年2月26日2014年全省就业工作要点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确保完成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认真落实就业目标任务,努力实现全省城镇新增就业75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30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

(二)坚持把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

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健全宏观就业政策效果评估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推动形成更加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扩大就业。

认真做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结构调整中的就业工作,着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

加强就业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及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衔接配合,拓宽就业渠道,重点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及各种服务业发展。

注重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加快家庭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着力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加快区域协调发展,推动承接产业转移,在实现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扩大就业。

(三)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晋人社厅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加快推进我省就业培训全覆盖,根据国家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政府补贴定点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定点培训机构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标基本原则:条件公开,自愿申请,规范程序,择优认定,动态管理。

管理目标:根据各类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的不同特点和需要,规范培训机构认定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认定,严格管理实施,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管理机制。

二、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条件(一)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和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开展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及受企业委托承担对新录用上述四类人员开展的岗前技能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办的技工院校由企业法人授权委托),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2、遵守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3、申请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工种)应在批准开设的职业教育专业或开展的培训职业(工种)范围内,具备培训过程信息化管理条件;4、培训职业(工种)选定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课程设置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培训对象需要;5、有较可靠的就业需求信息渠道,或相对广泛、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有保障;6、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能够完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及经费管理符合有关规定;7、近三年无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被处罚记录。

创业能力(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计划

创业能力(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计划

创业能力(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计划一、编制说明本培训计划依据《创业能力》专项职业能力标准编写,适用于创业能力(专项职业能力)培训。

各培训机构可根据本培训计划及培训实际情况,在不少于总课时的前提下编写具体实施的计划大纲和课程安排表。

同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定的课外作业时间和课外实训练习时间。

推荐教材仅供参考,各培训机构可根据培训实际情况选择。

二、培训目标通过本项目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创业实训,使培训对象坚定创业信念,明确创业方向,基本掌握创业知识与技能,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危机处置能力,从而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微小企业的创办。

三、培训项目课时分配1、理论知识2、创业实训※备注:理论知识+创业实训课时=136课时。

四、理论知识培训要求与内容项目1:创业与计划(一)培训基本要求通过本模块技术培训,使培训对象能够:1. 了解整个创业培训的目标和内容,了解创业的基本条件和影响因素,从而提高对创业的认识、明确创业的方向、坚定创业的信心,做好创业的心理准备。

2. 初步具备制定创业计划和目标行动计划能力,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和经营场地。

(二)培训内容1.1 创业1.1.1 创业的本质1.1.2 影响创业成功的因素1.2 计划1.2.1 目标选择1.2.2 计划分析1.2.3 行动方案(三)培训教学方式利用多媒体教学工具,通过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包括专题讲座、咨询答疑、讨论交流、参观学习、头脑风暴、情景模拟等不同的培训手段,实现教与学的互动。

提高学员的学习积极性,更好地达到创业培训教学目标。

项目2:环境与分析(一)培训基本要求通过本模块技术培训,使培训对象能够:1.学会对创业环境进行合理分析与评价的方法,为正确的创业决策提供现实的基础。

2. 了解和掌握创业过程中,创业者需要识别哪些组织业绩(包括人文、经济、生态、技术、政治、法律、社会力量等)的宏观环境中的关键性因素。

3. 学会分析微观环境中有一些特殊的群体(包括顾客、竞争者、渠道成员、合作伙伴、供应商和雇员)对业绩的影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津人社办发[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4〕6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的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189号)要求,决定在全市继续开展此项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市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实施就业优先和人才强市战略,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就业或创业的专项技能和实际能力,以高质量的职业培训促进高质量的就业。

二、工作目标在全市组织50家职业院校(含高职、中专、技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含高校培训机构、企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对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就业或创业的专项技能和实际能力,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90%以上,引导其在生产和服务一线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

三、活动内容(一)做好组织动员。

市人力社保部门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承担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任务。

指导培训单位加强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的联系与对接,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需求,确定社会需求大、就业前景好、高校毕业生认可度高的培训职业。

创业能力辅导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创业能力辅导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创业能力辅导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如何获取创业能力辅导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一、什么是创业能力辅导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能力辅导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指在创业领域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知识、能够熟练运用创业管理工具和方法,能够进行创业咨询和指导工作的专业人士资格认定证书。

持有该证书的人员将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和专业水平,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指导,是创业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人才。

二、创业能力辅导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重要性1. 促进创业生态的健康发展创业能力辅导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持有者能够有效地为创业者指导,提供详尽的创业规划和经营管理建议,帮助创业者避免一些常见的创业误区和风险,从而促进创业生态的健康发展。

2. 提升创业者的成功率创业者在初始阶段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包括市场定位、企业管理、资金筹集等方面的问题。

持有创业能力辅导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专业人员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支持,提升创业者的成功率。

3. 推动创新和创业教育创业能力辅导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培训和认定将推动创新和创业教育的发展,培养更多的创业导师和创业咨询专家,为创业者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持和服务。

三、如何获取创业能力辅导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 培训学习想要获取创业能力辅导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首先需要通过相应的培训学习,包括创业管理、创业咨询、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选择正规、权威的培训机构进行学习,获取系统的创业能力辅导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

2. 实践经验除了理论知识的学习,还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通过参与一些创业项目、创新实践等活动,积累实战经验,丰富自己的创业能力和经验。

3. 考试认证在完成培训学习和实践经验之后,可以参加相应的创业能力辅导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考试,考核内容涵盖创业理论、创业方法、创业案例分析等内容。

通过考试,取得创业能力辅导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个人观点:创业能力辅导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在当前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创业热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投身于创业事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创业能力测评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7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创业能力测评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7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创业能力测评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创业能力测评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7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校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刚要》和市政府与国家人力社保部签署的在我市共建以创业带动就业试验区备忘录的相关要求,通过引进国际、国内的先进技术,进一步扩展我市创业服务的功能,增加创业服务的手段,提高创业培训的成功率。

经市领导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将联合在全市组织实施“创业能力测评”项目,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市里成立项目指导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为推动项目的实施,根据项目实施后的主要覆盖人群需要,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教委联合成立项目指导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统一指挥、调控和监督工作。

委员会主任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于茂东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教委副主任于立军同志、市人力社保局副巡视员吴承明同志担任。

成员有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就业促进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市教委学生处、大中专毕业生指导中心;北方人才市场、中天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创业培训指导中心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

委员会下设项目办公室,主任由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人担任。

二、测评对象和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含外地生源在津集体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企业的在职人员,具有创业意向,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上,需要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和即将进行职业生涯设计的,均可向所居住的辖区或学习的院校申请参加创业能力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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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2014年创业能力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的通知
各学院团总支:
现上海市青年技术培训中心(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下属的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证的专业从事创业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面向我校提供2014年创业能力专项职业能力培训
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培训机构:上海市青年技术培训中心
2、培训费用:免费(须交纳500押金,在参加人保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后,可退回,考试没过,参加补考后通过的,500扣除补考费用后剩余部分退回;如没通过考试,则500不退。

收500的意义更多是督促培训学生认真上课;如通过考试,获得的证书为市人保局颁发的证书,上海有些创业园区对申请进入园区创业的人要求是有这张证书)
3、面向群体:9月份为大四的我校学生
4、培训日期及地点:2014年7月1日以后,上课地点及日期根据报名人数另行通知(人少为自行至汉中路188号上课、人多由老师至我校集中5—8天上课)。

5、预报名方式:填写表格发送至:jiangcunyao@(如有问题咨询,也可发至此邮箱)
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
2014年3月20日
附件1:
创业能力培训
你想自主创业吗?你想知道创业和企业经营是怎么一回事情吗?你想亲自体验创业的艰辛与快乐吗?欢迎参加上海市青年技术培训中心全力打造的新版《创业能力》专项课程!
上海市青年技术培训中心是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下属的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证的专业从事创业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

自一九九七年成立以来,青年技术培训中心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广泛开展创业咨询、创业培训,致力于为广大有志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和全方位的创业服务,建立起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援助、创业实训,创业孵化等具有特色的、创新的、全方位的创业服务体系。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受到团中央、上海市政府的高度赞扬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培训特色:优质的创业培训和全方位的创业指导服务紧密结合,是上海市青年技术培训中心有别于其他培训机构的显著特色。

★师资队伍:中心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由创业咨询师组成的指导教师队伍,并拥有一个由100多名各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的志愿服务专家团。

★培训地点:汉中路158号(汉中路地铁口),交通便利、设施齐全、中央空调。

参加上海市青年技术培训中心的创业培训,可以享受到以下免费增值服务:
★专家志愿服务:为创业者提供陪伴式的各类专业咨询指导。

★法律援助支持:为创业者提供资深律师的“一对一”法律咨询指导服务。

★创业资金资助:为创业者提供中国青年创业国际培训计划(YBC)和上海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等资金支持。

★创业咨询指导:为创业者提供营业场地、创业项目、申证办照、融资贷款等各项创业咨询。

★开业园区孵化:闸北汉中开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价格低廉、环境舒适、功能齐全的甲级涉外商务楼办公场所。

上海市青年技术培训中心
附件2:
2014年创业能力专项职业能力招生简章上海市青年技术培训中心是共青团上海市委下属的职业培训机构,近年来我中心响应市政府号召,为进一步推动创业工作出力,对有意向创业的创业者或创业刚刚起步的创业者进行培训,使创业者基本掌握创业知识与技能,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危机处置能力,从而完成微小企业的创办。

我们欢迎有关人士积极报名参加我中心举办的《创业能力》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课程,各项细则如下:
一、培训内容:
创业能力培训课程共计136课时。

其中理论培训课程为64课时,实训培训课程为72课时。

理论培训内容包括:创业前的准备,创业政策,创业环境分析和处所选择,市场分析和预测,客户定位,财务管理,危机、风险管理和处置等方面;实训主要包括:组建团队与架构公司,项目确定与公司注册,市场分析与战略规划,成本预算与营销策划,资金规划与销售管理等方面。

二、报名要求:
1.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在职从业人员;
2.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外来从业人员;
3.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
4.未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
5.其他经批准的人员。

三、培训费用:
人保局核定的培训费用:
《创业能力》专项职业能力为2100元
符合上面第1,2,3类报名要求的人员,无论失业或在职,只要鉴定合格,均享受全额补贴。

上海市青年技术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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