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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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32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9项、调整23项。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

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下放(含委托下放、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及时制定、公布下放方案,明确下放事权范围和管理层级,编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下放到位、监管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9项)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3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8月9日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9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资源税减免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取消2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农业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取消3同意使用辅助技术生育技术证明核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4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备案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取消5对外交往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审批自治区保密局、南宁市保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取消6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批准自治区、设区市保密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取消7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设区市、县级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取消8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审批设区市、县级国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取消9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3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土地登记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调整为行政确认,并入“不动产登记”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3放射源转让和异地使用备案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4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和限额结转使用、追加预留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批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限额结转使用、追加预留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批为林业厅《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5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自治区、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6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调整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审批”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调整为行政确认,实施主体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8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核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实施主体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9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广发剧字〔2006〕15号)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项目名称调整为“电视剧(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10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调整为行政确认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自治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自治区质监局部分管理权下放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自治区质监局明确1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中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自治区质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项目名称调整为“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将自治区质监局部分管理权委托下放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自治区质监局明确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自治区质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将自治区质监局管理权委托下放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1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自治区质监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两项合并,项目名称调整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将自治区质监局部分管理权委托下放至设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自治区质监局明确1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自治区质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6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核发自治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分管理权下放至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自治区质监局明确,实施主体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依据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17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发自治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将自治区质监局管理权下放至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依据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1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发自治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将自治区质监局管理权下放至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依据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19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实施,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5•【字号】桂政办发[2000]144号•【施行日期】200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44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2.自治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

3.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

4.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

5.将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收政策(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收政策外)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桂地税发[2008]128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28号2008年8月19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法规处。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文书样式(略)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广西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税务机关拟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四条税务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和回避的原则。

第二章听证参与人第五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机关、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以及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等。

第六条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为听证机关,负责组织听证。

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原则上由本机关法制、税政、征管、审理等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1人担任。

重大复杂的案件,税务机关负责人可指定2-3名主持人共同主持听证,并确定其中1人为主要主持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
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9.08
•【字号】桂政办发〔2023〕57号
•【施行日期】2023.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2〕19号),结合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立改废情况,修订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直驻桂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直驻桂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
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2023年9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7.23•【字号】桂地税发〔2015〕83号•【施行日期】2015.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83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地税局结合广西实际,研究制定了全区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的具体管理办法,现将《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7月23日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运行管理,提升培训效果,满足纳税人培训需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学堂是全区各级地税机关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普及税收知识,宣传辅导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自主办税能力、纳税人满意度及税法遵从度为目标,是集实体课堂与网络课堂为一体的常态化、规范化的税收宣传辅导平台。

第三条纳税人学堂的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纳税人培训辅导、宣传解读税收政策、普及税收知识、征集纳税人培训需求等。

第四条纳税人学堂的培训对象: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希望了解税收知识的人员。

第五条纳税人学堂的培训内容:纳税人学堂应当结合现行的税收政策、当前的税收热点难点问题和纳税人需求,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重点、培训对象和培训目标。

课程设置应当注重实用性和普及性,分为基础课程和专题课程。

基础课程主要包括税收基础知识、基本办税流程、办税指南、纳税人权利义务、常用涉税软件使用等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我区有权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便民政务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3年7月3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含部分取消,下同)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338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97项,下放(含部分下放,下同)141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管理权。

另有2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各级各部门要立即落实,及时制定、公布下放方案,编制、修订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将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确保下放到位、监管到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的管理,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减税、免税和即征即退,不包括进口和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和退税。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税收优惠管理,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须经国税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经国税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

税收优惠的形式包括免税、减税、即征即退、优惠税率(简易办法征税)。

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桂政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再取消138项行政审批事项。

在国发〔2016〕9号、10号文件要求取消的165项行政审批事项中,此前我区已取消22项,其中1项不涉及我区,无需清理,另有4项已并入此次取消的138项行政审批事项中。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事项,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按照国务院要求,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38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8月1日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9份,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67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9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3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4]15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07.12【实施日期】2004.07.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157号)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下辖直属机构,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为了简化纳税人申报纳税手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区局决定,简并地方税纳税申报表。

现将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简并纳税申报表问题为了简化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填报手续,节省纳税人时间,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区局决定,从2004年8月1日起全区地税系统统一使用由区局印制下发的《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的式样(详见附件),此表适用于纳税人申报除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个体“双定”户和查帐征收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各种地方税(费)的纳税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三个税种的纳税申报表仍按照全国统一的式样使用。

(一)查帐征收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桂地税发[1998]251号)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我区有权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便民政务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3年7月3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含部分取消,下同)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338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97项,下放(含部分下放,下同)141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管理权。

另有2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各级各部门要立即落实,及时制定、公布下放方案,编制、修订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将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确保下放到位、监管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和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努力提升办事效率,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桂地税发[2006]282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82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区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列举项目的应税资源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附后)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收购或购买(以下简称收购)未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收购未税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非矿山企业和个体户。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六条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或自用应税产品的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4-03-18【实施时间】2014-03-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下放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权限。

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超过5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参照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纳税人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1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房产和土地。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年亏损率(年亏损率=年度利润总额÷年收入总额×;100%,下同)大于15%的。

(三)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停用1年以上(含1年)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四)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年亏损率大于30%,且累计亏损额大于资产总额50%的。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三、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2007]247号)第二条、第九条以及该办法中涉及城市房地产税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根据各地的反映,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及个人所得税管理中遇到一些税收政策及征管环节不够明确的问题,造成各地政策执行和管理不统一,要求自治区地税局规范和统一,现将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问题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被新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为此,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09号)也应自动失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市地税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时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经营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各地可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时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资料到建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供相关资料,包括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以及足以说明该建筑项目已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材料,方可回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否则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扣除凭证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
公告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文字号】桂地税公告[2012]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3.05
【实施日期】2012.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
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2〕2号)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的公告》,提高代收代缴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车船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符合免征车船税条件的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时,应当向保险机构出具能够证明其农村居民身份的包括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户口簿等其
中一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桂文发〔2013〕10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桂文发〔2013〕10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桂文发〔2013〕102号各设区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的精神,我厅决定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查同意”、“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2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馆藏文物拓印、复制、修复、拍摄的批准”、“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2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设区市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我厅制定了2个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现予以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2013年12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直接下放馆藏文物拓印、复制、修复、拍摄的批准的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文化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馆藏文物拓印、复制、修复、拍摄的批准”直接下放下级实施单位。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馆藏文物拓印、复制、修复、拍摄的批准(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文化厅(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一)本厅负责审批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01•【字号】桂政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7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22项,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1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38项,依据行政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2项,清理规范和新增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8项。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对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及时制定、公布下放及承接方案,明确委托下放事权范围和管理层级。

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受理条件;对新增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全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2项)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3.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审批层级和部门及名称和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8项)4.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据行政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的事项目录(共2项)5.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和新增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8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2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桂发改投资〔2014〕1351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下放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4〕135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稳增长目标的意见》(桂政发〔2014〕46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稳增长目标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综合〔2014〕1087号)要求,我委按照“对政府投资类项目,除跨设区市、跨自治区主要河流,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余的审批权限一律下放设区市或县(市、区)”的标准,对目前由本委所实施的52项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

经梳理,符合下放标准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事项共4项。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我委决定下放这4项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事项。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部署,我委先后于2013年11月25日与2014年5月7日分两批次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共计56项,其中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37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9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10项。

加上本次下放的4项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事项,我委共计下放行政审批事项60项,其中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41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9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10项。

现将本次我委下放的4项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事项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按照完善行政审批操作规范的工作要求,将我委下放的项目审批事项纳入到你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中,并根据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修订你单位的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投资建设程序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投资建设程序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投资建设程序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桂发改稽查[2010]337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投资建设程序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通知(桂发改稽查〔2010〕337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委属相关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47号)印发后,我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遵循依法审批的前提下,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优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为保持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从前一阶段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项目排查的情况看,片面强调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违反投资建设程序,忽视前期工作质量的问题在我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为做好我区发展改革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投资建设程序,确保前期工作质量(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严格审核备案,加强监管。

2009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0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准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

经批准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从项目排查情况看,我区仍存在违反规定审批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行为,对于此类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清理:对于企业投资建设、未安排政府投资而予以审批的项目,属于行政审批方式不当,要依法撤消项目审批文件,改为核准或备案;对于已完成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到2010年底前暂缓开工建设;2009年2月20日前经批准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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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第5号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落到实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将12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实施审批。

现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予以公告。

一、关于直接下放“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方案为了扩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县地税局分别对各自管辖的纳税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审批。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二、关于直接下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方案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0号)。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一)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申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除第一款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另有规定外,凡是符合审批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由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我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

三、关于直接下放“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方案为了扩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批。

为了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地级市、县级地方税务局实施。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四、关于直接下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机构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一)单个项目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由县(城区)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单个项目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含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下同)负责审批。

(三)单个项目减免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我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地市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县(城区)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五、关于直接下放“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方案为了扩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批。

为了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地级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实施。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六、关于直接下放“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申请人所在地的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地级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办理。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七、关于直接下放“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负责办理“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八、关于直接下放“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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