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
食品流通管理制度
食品流通治理制度〔范本〕1、食品质量承诺制度2、食品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3、食品存贮制度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5、食品进货查验制度6、食品退市制度7、食品卫生检查制度8、食品运输制度9、食品安全学问培训制度10、食品质量安全自检制度11、食品质量自查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安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守法经营,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为自律制度,本单位必需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本单位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合法的票证,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本单位向消费者承诺的内容:〔一〕不销售以下包装食品:(1)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2)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3)无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的;(4)无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的;(5)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的;(6)对使用不当、简洁造成商品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无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的。
〔二〕不销售无有效检验检疫证或者无有关合法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
第五条本单位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准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马上停顿销售,并进展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单位进货时,经查验觉察不合格或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应拒绝进货,并将违法状况准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
〔本制度范本仅作参考,食品经营者应依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示范文本〕一、参与工作和临时参与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需进展安康检查,并经卫生学问培训,取得有效的安康证明和卫生学问培训合格证前方可参与工作。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参考)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1.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2.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
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查验,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4.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要按批次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看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仓库管理人员或者验收人员要对照“食品进货单”或者“食品进货合同”,要开箱检查和抽查食品质量,查验是否霉变、生产日期和保值期是否真实;要查验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防止过期或者即将到期的食品自制加贴新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
5.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二、食品经营者购销台帐制度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帐。
2.食品经营者必须按年度建立食品购进、仓储、销售台帐,由专人管理,所记载的内容真实。
3.购进和仓储台帐应当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名称、品牌、产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进货时间等;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等质量认证标志和商标注册证等;4.销售台帐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数量、流向、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记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内容。
食品流通八项制度
欢迎阅读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一、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销售食品的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 采购食品时,检验供货方的主体资格、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统。
证;27、(五) 亲自进行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
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
(六) 如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进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七)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不少于两年(即“一单通”),以备查验。
(八)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二、食品贮存管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1、认真执行经营者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义务规定。
2、按照食品的保存条件要求进行储存,防止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造成34567市场。
8910、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1、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标签。
12、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13、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
生、熟食品销售地点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感染。
14、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具有明显的区分和隔高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非食品物品。
根据所售散装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1516171819123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4、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不得先试用后体检。
健康证明过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劲,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和员工患病的及时申报工作,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疾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企业、单位申报。
食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的核心是生产者、经营者、监管者和社会各界共同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六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发挥舆论引导和公众监督作用,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二、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安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管理,严格把关原料质量,确保原料来源合法、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召回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标注食品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
三、监管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经营者自律标准
1.食品经营者自律标准(三条线标准)(一)预包装食品条线自律标准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遵守食品安全监管“一户多档”制度同时,要保持预包装食品名称、送货凭证和供货商主体资质对应“一条线”,做到以下标准。
1、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送货授权委托书、食品购销协议、食品购销凭据中的供货商名称要完全一致。
2、送货授权委托书、送货人员身份证、食品购销凭据中送货人员(被委托人)的姓名要完全一致。
3、食品购销协议、食品经营者(购货商)营业执照、食品购销凭据中的购货商名称要完全一致。
4、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标称要与食品购销凭据中的记载事项完全一致。
5、食品购销凭据必须规范、清晰、全面填写,禁止漏写、误写、简写。
6、食品经营者能够正确认识创建活动的意义,掌握预包装食品自律条线的内容、标准、意义、作用,严格按照预包装食品自律条线的标准从事经营活动。
(二)散(裸)装食品条线自律标准散(裸)装食品经营者在遵守食品安全监管“一户多档”、“标牌公示”制度同时,要保持散(裸)装食品合格证明、送货凭证和公示标牌“一条线”,做到以下标准。
1、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送货授权委托书、食品购销协议、食品购销凭据中的供货商名称要完全一致。
2、送货授权委托书、送货人员身份证、食品购销凭据中送货人员(被委托人)的姓名要完全一致。
3、食品购销协议、食品经营者(购货商)营业执照、食品购销凭据中的购货商名称要完全一致。
4、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标称要与食品购销凭据中的记载事项完全一致。
5、对散(裸)装食品进行标牌公示,食品来源、成份、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数据要与食品合格证完全一致。
6、食品购销凭据、公示标牌必须规范、清晰、全面填写,禁止漏写、误写、简写。
7、防蝇防尘设施有效,从业人员服装整洁。
8、食品经营者能够正确认识创建活动的意义,掌握散(裸)装食品自律条线的内容、标准、意义、作用,严格按照散(裸)装食品自律条线的标准从事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10)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10)一、食品安全管理原则1.1 食品安全首位原则:食品安全工作应贯穿于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的各个环节,确保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预防为主原则: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强化源头治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1.3 全过程控制原则: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1.4 诚信自律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1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2.2 食品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
2.3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建立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全过程的信息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2.4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机制。
2.5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能力。
三、食品安全责任3.1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3.2 监管部门责任: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3 社会共治责任: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四、食品安全保障措施4.1 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4.2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4.3 加大食品安全投入: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4.4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4.5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与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五、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章制度不符的,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九项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九项制度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初次购入食品,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2.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3.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
索验的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
对上述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
(二)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首次购入食品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该食品的检验报告。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
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索取资料的管理。
经营者索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档案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证明文件的查验。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二、食品进销货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记录方式。
食品经营者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微机记录、书式记录、票据记录三种方式。
1.微机记录。
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开发或购置“食品采购、销售记录软件”,利用微机记录。
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食品流通许可的七项制度和其他制度
进货查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为了保证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人们吃上放心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制度。
一、查验证明的种类。
对属于准入范围的商品,在进货时除应索取进货发票外,还应该向供货商索取下列与商品质量有关的证件,:1、供货商和生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主要是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2、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首次进货时,应该向供货商或生产商索取由国家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以后每批次进货,应索取生产企业出具的每批次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商标注册证:属注册商标的,应索取商标注册证,属商标使用许可的,还应索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强制认证证书:凡产品属国家强制认证的,必须索取强制认证证书如QS认证。
5、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证书。
主要是商品或产品包装上明示质量承诺的标志,如绿色食品认证标志、荣誉标志等。
6、进口商品等特殊商品,应索取该批次商品的海关报关单、关税完税证明、商检证明。
二、进货验收主要把好六关。
1、检验商品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泄露等2、检验商品是否符合食品标签说明。
如有详细配料说明,有厂名、厂址、合格证、出厂日期及保质期等。
3、审查商品有无商标侵权及广告欺诈行为;4、检验商品是否属伪劣假冒商品;5、检验商品是否过期失效、腐败霉变问题。
6、在审查批发单位证照齐全及商品合格的情况下,方可进货,并索要正规的发票及检验报告,以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在履行完进货查验制度后,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按“一厂一档”或“一品一档”进行备案保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建立电子备案,相关的证明材料要保存年限为2年。
四、对无法提供证明文件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商品,应及时通知供货商在限期内补正。
逾期不提供的,不得采购销售。
食品经营主体七项自律制度规范
食品经营主体七项自律制度规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改变,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食品经营主体应该遵守一系列的自律制度。
本文将介绍食品经营主体应遵守的七项自律制度规范。
1. 诚信经营食品经营主体应该诚实守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同时,应该切实履行与消费者的合同协议,不得恶意拖延、变相欺诈或以次充好等行为。
2. 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食品经营主体应该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质量安全控制标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同时,应该建立安全追溯制度,实现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全程可溯。
3. 统一规范的生产流程食品经营主体应该建立统一规范的生产流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规范,从而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4. 加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监控食品经营主体应该加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监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应该对食品采购、贮存和运输等环节进行控制,防止污染和感染。
5. 加强对员工素质的培训和管理食品经营主体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确保员工的行为符合规范,不会对食品质量和安全造成影响。
6. 建立及时有效的投诉反馈机制食品经营主体应该建立及时有效的投诉反馈机制,配备相应的人员,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解决问题,避免引起不良影响。
7. 主动公示经营信息食品经营主体应该主动公示经营信息,包括质量安全控制标准、疫情防控措施、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
公示信息应真实准确,提高消费者信任度。
结束语作为食品经营主体,遵守自律制度是保障食品质量和安全的基本要求。
建立完善的自律制度,不仅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也是食品经营主体赢得市场竞争的关键。
希望食品经营主体能够认真履行各项自律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形象,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食品产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食品安全观十项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观十项管理制度一、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制度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利用各类媒体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加大对食品安全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广大消费者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知识。
3.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1.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定期对食品进行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2.加强对食品中微生物、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等指标的监测,确保食品安全。
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监测到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食品安全标准制度1.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科学、合理、可行。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更新机制,及时修订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3.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培训,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熟悉并遵守食品安全标准。
四、食品生产加工管理制度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管理,确保生产加工环境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食品流通管理制度1.食品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2.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储存、运输、销售环境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六、餐饮服务管理制度1.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2.加强餐饮服务过程中的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加工、制作、供应环境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1.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应急处理程序和应急资源保障。
食品安全十项自律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2018版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十项自律制度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并通过记录、存档、复印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
销售进口食品的,还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纪录食品的名称、规格、两年。
时间顺序登记,由专人负责。
五、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食品质量专职检测员,对食品进行自检或送检,确保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架退市。
六、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明码标价,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保证不欺诈消费者。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的食品,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应支付所购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精心整理七、协议准入制度鼓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资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经营的各种食品,原则都与供货人签订“购销协定”签订协议的供货人(供货商)、生产商或产地有食品销售信誉卡或食品质量承诺卡以及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水果蔬菜类食品以无公害水果蔬菜生产基地为采购定点单位,签订“场地挂钩协议”;肉类经营必须到定点屠宰场采购,签订“场地挂钩协议”。
对供货厂(供货商)、生产商或产地杨绝签订“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的,拒绝从其处进货。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程控制,确保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负责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
三、食品生产环节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食品。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不得使用非法原料、添加剂和加工方法。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四、食品流通环节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食品。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
五、餐饮服务环节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提供餐饮服务。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非法原料、添加剂和加工方法,不得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
六、食品安全监管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处理、发布等制度,及时公开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类型的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我国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食品生产加工管理制度1. 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生产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2. 食品生产记录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食品生产过程的相关信息。
3. 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承诺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其食品生产质量安全。
4. 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二、食品流通管理制度1. 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3. 食品经营者质量安全承诺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其食品经营质量安全。
4.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经营活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餐饮服务管理制度1. 餐饮服务许可证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2.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 餐饮服务食品原料采购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制度,确保食品原料质量安全。
4. 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制作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制作制度,保证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1.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
3.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十条
一、明确食品安全责任1. 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2. 经营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食品进货管理3. 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进货检验制度,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4. 经营者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5. 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三、食品储存管理6. 经营者应具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
7. 经营者应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8. 经营者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检查、贮存、运输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食品销售管理9. 经营者应设立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施,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材料、拖布等混用。
10. 经营者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五、从业人员管理11. 经营者应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2. 经营者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监督检查13.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查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14. 经营者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应急处置15. 经营者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通用十项
(单位名称)经营者(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二、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当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
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食品加工、销售工作区内。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加强个人健康状况日常监督管理。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为规范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其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操作规程等。
四、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培训,做到有学习培训记录、食品从业人员有学习记录本,并建立好学习培训档案.五、按时按要求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六、有条件时选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食品检测、检验知识学习培训,培养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人员.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流通企业食品安全员(师)制度试行办法》或《河南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师)。
食品流通制度
5.1食品流通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食品流通企业因违法行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3食品流通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六、食品流通信息公示
6.1食品流通企业应通过合法渠道公示食品相关信息,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商、检验报告等。
16.3鼓励食品流通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推动我国食品出口,提高国际竞争力。
十七、食品流通监督执法
17.1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流通监督执法体系,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
17.2食品流通监督执法应依法开展,确保执法公正、公开、透明。
17.3对食品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应严肃查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2政府部门应支持食品流通科技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14.3食品流通企业应积极参与科技项目研发,推动食品安全科技成果转化。
十五、食品流通宣传教育
15.1食品流通企业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15.2政府部门应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
20.3政府部门应完善食品流通行业扶持政策,促进食品流通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食品流通质量提升
21.1食品流通企业应持续提高产品质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增强市场竞争力。
21.2政府部门应推动食品流通产业质量提升工程,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21.3鼓励食品流通企业参与品牌培育和创建,提升我国食品流通行业整体形象。
2.2.2食品销售者应按照食品储存要求进行储存,防止食品变质。
2.3食品运输环节:食品运输者应确保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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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为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行为,切实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教育引导经营者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1.1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
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
1.2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1.3索取销售凭证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1.4资料管理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1.5统一配送经营证明文件的查验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2.1记录方式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记录方式。
2.1.1.电子记录。
食品经营企业要使用吉林省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网络平台系统,利用电脑记录。
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1.2.书式记录。
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食品批发企业还应设置销售记录台账”,利用账簿记录;2.1.3.票据记录。
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2.2记录内容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3查阅进货记录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
对保质期将满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2.4记录保存期限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3.1出具凭证应当主动为消费者开具信誉卡,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票据等购物凭证。
3.2承担责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
下列情形,消费者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向经营者要求退换或赔偿:1.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2.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3.经有关部门检验判定的不合格食品及确认的假冒伪劣食品;4.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2诚信经营应当做到经营食品明码标价、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出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食品协议准入制度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
对供货商、生产商或产地拒绝签订购销协议的,应当不予进货。
4.1签订购销协议凡经销肉类、蔬菜类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均应签订购销协议:4.1.1.经营肉类、畜产品、豆制品等食品,应当与生产(加工)企业签订“场厂挂钩协议”;4.1.2.经营蔬菜、水产品等食品,应当与生产养殖基地签订“场地挂钩协议”。
4.2签订协议原则和必备条件应当体现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购进食品的特点,制定质量保证条款,明确购销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签订协议,必须索取供货方食品销售信誉卡或食品质量承诺卡、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
4.3定点采购经营水果、蔬菜类食品,应以无公害水果蔬菜生产基地为采购定点单位。
经营肉类食品,必须到定点屠宰场采购,实行日零库存制。
4.4定期考察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五、市场主办者责任制度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主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管理责任。
5.1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
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定期组织经营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
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5.2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应当建档记载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经营者严把进货关。
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5.3认真履行管理责任5.3.1.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自律制度;5.3.2.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包装标识;5.3.3.监督经营者不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销售“三无”、变质过期、有毒有害食品;不得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贴牌”食品;5.3.4.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保证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经营设施和经营环境;5.3.5.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对发现进场交易有重大问题的食品,及时报告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5.3.6.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及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处理、召回、退货协议;5.3.7.督促经营者主动为消费者出具信誉卡,作出公开的质量承诺;5.3.8.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5.3.9.定期检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5.3.10.对入场销售的食品,应签订“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而不签订的,或者不严格审核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出现问题的,将其清除出场。
六、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强食品质量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6.1完善检测条件较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应当建立食品自检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适应质量检测需要。
6.2配备食品质量监督员较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记录。
6.3重点食品入市自检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随时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查。
对不能从感官上直接鉴别但怀疑其有质量问题的食品,暂停销售,经监管部门认定质量后,再行处理。
对涉嫌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有权责令经营者撤下货架停止销售,并报辖区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6.4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6.4.1.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6.4.1.2.经检测发现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6.4.1.3.自检结果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6.4.1.4.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非食品原料或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6.4.1.5.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的添加剂超过相关标准的;6.4.1.6.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应当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7.1食品召回对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及时公示、公告,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7.2下架退市发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食品的,应及时下架退市,并做好记录。
7.3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食品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清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登记造册并就地销毁。
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应当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7.4明示补救措施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八、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8.1食品运输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8.2食品贮存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8.3食品销售对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问题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做好相关记录。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生鲜、熟食制品等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九、食品经营者报告备案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