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讲解

合集下载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筑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筑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

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新企业会计准则讲座15建造合同

新企业会计准则讲座15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建造合同》(简称本准则),2007 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
(二)定义、分类
• 1.定义 •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
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 而订立的合同。
• 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
筑物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 一、概述 • 二、合同收入 • 三、合同成本 • 四、新旧准则的比较 • 五、准则对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
的影响
一、概述
• (一)背景资料 • 1998年6月2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建造合同》(简称原准则),1999年1月1 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主要涉及建筑行业 和特殊的工业制造业。
• 2006年2月对原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
进行结算时,按结算金额确认为工程结算收入, 按当期实际发生成本结转为工程结算成本。
•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企业可以按照
完工百分比法、按实际成本确认收入和成本、不 确认收入只确认成本三种方式确认收益。
• 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后,从长期看没有影响,但会
减少短期内的企业损益。
• 理由:《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预计总成本大于预计总
•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所得税税法不同的地方主
要是当工程预计总成本超过预计总收入时,准则要求当期 确认费用并计提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税法都不允许,这样 在纳税时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相对于 原执行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损益 的影响
•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在承包商与发包商
• 原准则没有这方面规定。
6.披露差异
• 新准则取消了“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

企业会计准则15号一建筑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15号一建筑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15号一建筑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筑合同》一、总则1.1 本准则规定了建筑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问题,适用于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2 本准则所称建筑合同,是指企业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具有明确合同条款,明确工程范围、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要素的合同。

1.3 建筑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规定,同时考虑到建筑合同的特殊性。

二、确认和计量2.1 建筑合同的确认,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条款明确,工程范围、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要素清晰;(2)合同价款能够可靠计量;(3)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2.2 建筑合同的计量,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2.3 建筑合同收入的确认,应当按照完成合同工作的进度进行。

完成合同工作的进度不能可靠测量的,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已发生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进行。

三、披露3.1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建筑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1)建筑合同的种类、数量、金额和履行情况;(2)建筑合同收入的确认方法;(3)建筑合同成本的构成和计量方法;(4)建筑合同预计损失的金额和原因;(5)建筑合同结算情况。

3.2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筑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1)建筑合同的会计政策;(2)建筑合同的会计估计;(3)建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4)建筑合同的履行风险;(5)其他重要信息。

四、附则4.1 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4.2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3.设置“主营业务成本”账户,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 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记人本账户的借方,按应确 认的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 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4.设置“存货跌价准备”账户。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 预计损失。 企业按建造合同准则确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 总收入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 业务成本”科目。
1814400
6480000 720000

6480000 720000
完工进度
25%
72%
100%
注 03年的完工进度=1600000÷6400000=25%, 04年的完工进度=4665600÷64800002=72%
(二)计量确认各年的收人、费用和毛利 各年计量和确认的收人和费用如下表所示:
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易 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分配计人有 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是企业 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 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虽然也构成 了合同成本的组成内容,但是间接费用在发生 时一般不易直接归属于受益对象,因此,间接 费用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 分摊计人合同成本。 不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即应当计人 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人 当期损益。
年份
项目
2003
2004
2005
至目前为止已发生的成 1600000 4665600 6480000 本 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 4800000 1814400 本 已结算工程价款 实际收到价款 -
1440000 3840000 1920000 1200000 2800000 3200000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与顾客签订的,涉及建造或组装非金钱资产的合同。

建造合同包括工程建设合同、设备组装合同、房屋建设合同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合同确认:承包商应当确认与顾客签订的建造合同。

合同确认的条件包括:合同的内容明确、支付款项能够收回、具备必要的资源、能够合理估计合同收入和成本。

2.合同收入的确定:合同收入应当根据合同的完成进度来确定。

合同收入的确定方法包括百分比完成法、完成工程法和实际发生法。

3.合同成本的确认:合同成本应当包括直接与合同有关的成本和合同有关的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和直接消耗的费用。

间接成本包括管理费用、保险费用和间接材料费用等。

4.合同利润的确认:合同利润应当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确定。

合同利润的确认方法包括百分比完成法和实际发生法。

5.合同结算:合同结算是指根据建造合同的条款,将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合同利润计入财务报表中。

在执行建造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1.变更合同范围: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顾客要求变更合同范围,承包商需要根据变更的合同范围调整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

2.合同与风险控制:在执行建造合同过程中,承包商需要注意风险控制,确保合同能够按时完成。

3.影响合同的不可抗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的执行,承包商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合同。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承包商在执行建造合同时,需要严格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确保建造合同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同时,承包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准则规定的会计方法,处理特殊情况和变更合同范围等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1
2 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

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2。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以下简称“准则15号”)是我国财会领域的一项重要准则,主要涉及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

该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企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以下将对准则15号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和应用。

首先,准则15号明确了建造合同的定义和界定。

根据准则的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企业与业主之间约定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向业主交付已经建造或正在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等固定资产的合同。

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建造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价格、时间进度、质量标准等。

其次,准则15号规定了建造合同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建造合同的特点,准则明确规定了建造合同的履约与兑付、工程结算及重大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其中,履约与兑付阶段主要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履约进度和货币流入流出情况,确认收入并计提相关成本;工程结算阶段主要是根据实际工程完成情况,确认收入和成本,结转业务利润或亏损;重大变更阶段主要是根据变更内容和合同约定,调整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再次,准则15号对建造合同中的风险和损益分配进行了明确规定。

依据准则的规定,企业在建造合同中所承担的主要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准则要求企业根据风险的不同,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准备金的计提。

在建造合同中涉及到的损益分配方面,准则强调了在合同价款中确认风险相关收入或费用,并明确了利润计算和成本核算的具体要求。

最后,准则15号还对建造合同相关的会计报告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按照准则的要求,编制建造合同履约和工程结算的会计基础和报表。

其中,履约阶段的会计基础主要是现金基础或权责发生基础;工程结算阶段的会计基础主要是权责发生基础或完工百分比法。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有关会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披露要求,以满足相关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规范,不仅对建造合同的定义、阶段性处理、风险和损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对相关的会计报告和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筑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筑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筑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

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主要内容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主要内容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主要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是指中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一项会计准则,主要涉及建造合同相关的会计处理。

以下是该准则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该准则适用于承包商或者业主根据建造合同约定,进行建筑工程、固定资产或者其他相似项目的建造、改造或者拆除工程等建造活动。

2. 合同分类:根据风险、收益和控制的转移情况,建造合同分为两种类型:确定性的建造合同和集体决策合同。

确定性的建造合同指合同中承包商对于工程内的风险和收益负全部责任的合同,集体决策合同指业主与承包商共同承担工程风险和收益的合同。

3. 合同的确认: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商可以确认建造合同的存在:合同已经形成,合同各方对于相关权益具有明确的权力和义务,并且预计可收到合同金额。

业主应当确认与建造合同相关的资产、负债和收入等。

4. 合同计量:建造合同应根据合同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收入或成本计量方法。

确定性的建造合同可以采用百分比完成法、完成合同法等方法,集体决策合同可以采用权益法进行计量。

5. 合同收入: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合同收入可以通过百分比计量或者按照履约进度计量。

百分比计量是指根据完工进度确定已经完成的工作量,以此计算合同收入。

按照履约进度计量是指根据实际履约进展情况,按比例计算合同已经完成的收入。

6. 合同成本:合同成本包括直接合同成本和间接合同成本。

直接合同成本是指直接与合同相关的成本,包括人工、物料、设备等。

间接合同成本是指与合同相关的间接成本,如折旧、利息、管理费用等。

7. 合同变更:如果合同发生变更,承包商应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确定是否确认为合同的一部分,并调整合同的收入和成本。

一般情况下,合同金额的增减会影响合同收入的计量。

8. 合同履约担保:合同履约担保是指在建造合同中,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措施。

承包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风险情况确认合同履约担保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是中国财政部于2024年4月发布的一项会计准则,为企业会计提供了关于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和解释。

新准则的发布旨在统一企业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

新准则对于建造合同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明确,将建造合同定义为一个实体向另一个实体提供建造服务,并且具有如下特点:合同涉及为特定顾客设计、制造或建造资产;合同所涉及的资产是独立于企业自用资产的;合同的完成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周期。

根据建造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新准则将建造合同分为两类:按工程实物计量收入和按完成程度计量收入。

按工程实物计量收入的建造合同是指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将与合同有关的实物交付给顾客,并根据实物的交付情况确认收入。

根据新准则,企业应当在合同交付实物的日期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收入。

按完成程度计量收入的建造合同是指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断地进行施工、加工,并在各个阶段下发票给顾客,根据合同完成的程度确认收入。

根据新准则,企业应当按照完成百分比法来计量收入,即根据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占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来确认收入。

此外,企业还应当根据各个阶段下发票的情况,进行预收账款的确认和调整。

新准则还明确了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建造合同中的风险和变更。

对于风险处理,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中对风险的约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变更处理,企业应当根据建造合同约定的变更条款进行会计处理,即在变更后的合同金额中确认收入,并根据变更后的合同金额调整预收账款。

新准则对于建造合同的准确确认和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使企业能够按照统一的方法和标准处理建造合同相关的会计事项。

这有益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避免了因为不同企业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而引发的混乱。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是一项重要的规定,对于企业建造合同相关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根据《准则》的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企业根据合同要求以确定的价格、时间和质量要求,在业主在终止使用或出售为止的一段时间内,为业主建造或改进资产。

建造合同通常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和安装等过程。

根据《准则》的要求,企业在建造合同中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会计处理和确认。

首先,按照实体方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企业在建造合同中的收入是指由业主支付的与合同相关的款项。

根据《准则》的规定,企业应根据合同的完成程度来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的方法可以采用百分比完成度法、实际成本法或更好的估计法。

其次,按照实体方法核算建造合同的费用和成本。

企业在建造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成本包括材料、劳动力、设备和一切与合同有关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根据《准则》的规定,企业应根据合同的完成程度核算费用和成本。

核算的方法可以采用百分比完成度法、实际成本法或其他适用的方法。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建造合同中的其他会计处理和确认原则。

例如,企业应根据合同中的风险和回报来确定合同的计量基础。

如果合同的结果是可预测的,并且企业可以合理计量合同的总体回报和风险,那么合同的计量基础应该是确定的。

如果合同的结果是不可预测的,或者企业不能合理计量合同的总体回报和风险,那么合同的计量基础应该是将费用与收入相匹配的方法。

总结起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了企业在建造合同中的会计处理和确认原则。

根据该准则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实体方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按照实体方法核算建造合同的费用和成本,并根据合同的风险和回报确定合同的计量基础。

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企业在建造合同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和确认符合规范,为建造合同的成功执行提供了合理的会计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202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202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以下简称“新准则”)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部分,于2024年发布。

该准则主要针对企业在进行建造合同活动过程中的会计处理。

以下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其指南和讲解进行详细解读。

新准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在建造合同活动中的会计处理,确保相关会计信息的准确和及时。

该准则适用于企业在建造合同活动中涉及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建造合同进行评估和分类的准则。

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建造合同活动的定义和范围。

建造合同是指企业与客户签订的,以由企业按照约定的规格、时间和价格进行建造或改建房屋、道路、桥梁、船舶等工程项目的合同。

在会计处理方面,新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建造合同活动的性质和实质,采用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

具体而言,新准则规定了两种建造合同活动的会计处理方法:百分比回报法和完成百分比法。

百分比回报法适用于那些在建造合同期间或合同完成后具有确定的、可计量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建造合同。

根据该方法,企业可以在建造合同活动期间预测和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并计算出相应的利润。

完成百分比法适用于那些在建造合同期间或合同完成后无法确定确切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建造合同。

根据该方法,企业将建造合同活动的完成程度作为计算收入和成本的基础,并预测和确认相应的利润。

除了会计处理方法外,新准则还包含了建造合同活动的一些其他会计处理事项,如合同价款的确认、变更和解决争议的会计处理等。

为了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应用新准则,专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指南和讲解》。

该指南对新准则的各项内容进行了详细解释,并提供了实际案例来说明其应用。

同时,该指南还对新准则与其他相关准则的关系进行了说明,确保企业能够全面理解和正确处理与建造合同活动相关的会计事项。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的发布为企业在建造合同活动中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正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 客户建造一艘船舶,双方商定以建造该艘船舶的实际成本 为基础,合同总价款以实际成本加上实际成本的5%计取。 该项合同即是成本加成合同。
再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 为客户建造一座厂房,合同规定以建造该厂房的实际成本 为基础,另加500万元计取工程价款。该项合同也为成本 加成合同。
(二)建造合同成本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
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 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 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 接费用包括四项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 材料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指可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即计入“工程 施工——合同成本”科目)。
(1)将发生的成本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将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 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差额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3)工程款结算,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 “工程结算”;
(4)完工之后,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工 程结算”科目对冲。
二、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内容 (一)建造合同收入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 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两部分。
1.合同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 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 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 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 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 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些收入,只有在 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一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讲解

合同收入的确定和确认
1
合同收入的确定
合同收入是指合同期内可预测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收入:
• 有望从合同中获得的 • 与已完成的合同活动有关的 • 可确切计量的
2
合同收入的确认
合同收入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 类似服务的控制权已经移交给客户 • 客户有权收到相关收益 • 合同的收益能够被确切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 造合同讲解
本讲解将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范围和定义,探讨合同收 入和成本的确定和确认方式,以及合同变更和亏损的会计处理方式。
建造合同的范围和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适用于构建或改变资产的合同,包括与建 筑、土木工程、装修和维护等相关的合同。
合同保留金的会计处理
合同保留金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扣留的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合同保留金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
3
进度确认方法
根据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收入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或“财务回报法”来进行进度确认。
合同成本的确定和确认
1 合同成本的确定
合同成本应包括与合同活动直接相关的成本以及可以合理分配给合同的间接成本。
2 合同成本的确认
合同成本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 与合同收入的产生直接相关 • 可以被客观计量并合理分配给合同
3 成本的分类和确认时机
合同成本应按照与合同收入的相关性分类,并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或财务回报法确定确认 时机。
合同变更和亏损的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范围、价格或其他条件的改变。合同变更应予以重新评估,并根据评估结 果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亏损
如果合同的完工成本超过了合同收入,应将合同亏损进行确认,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讲解

第一节 建造合同概述
¡ 建造合同的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 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例1: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 造一座办公大楼,合同规定建造办公大楼的总造价为 1000万元。该项合同即是固定造价合同。再例如,某建 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条80 公里的高速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单价为500万元。该项 合同也是固定造价合同。
PPT文档演模板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讲解
第一节 建造合同概述
¡ 基本要求 应当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是正 确核算和反映建造合同损益的关键。
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建造合同有其多样性,通常, 建造一项资产要签订一个合同,有时,建造数项 资产只签订一个合同,或者为建造一项资产或数 项资产而同时签订一组合同。
PPT文档演模板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讲解
基本要求
✓ 工程结算 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
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本科目是“工程施工”科目的备抵科目,已
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款项记 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 施工”科目对冲后结平。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 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 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PPT文档演模板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讲解
基本要求
✓ 工程施工 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本要求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同时签订了一组建造合同,在执 行合同中,有的可能盈利,有的可能亏损,如果将该组合 同单独分别核算或合并在一起核算,就会产生不同的损益。 因此,为了正确核算建造合同的损益,防止人为操纵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对此专门作了相应 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 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如果一 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或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 订一组合同,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 同》规定的合同分立和合并的原则,正确确定建造合同的 会计核算对象。
基本要求
工程施工 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 成本和合同毛利。该科目可按建造合同,分别 “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 行明细核算。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 本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 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 冲后结平。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 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建造合同的分类
成本加成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三条第三款 规定:“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 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 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例2: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 2 一艘船舶,双方商定以建造该艘船舶的实际成本为基础, 合同总价款以实际成本加上实际成本的1%计取。该项合 同即是成本加成合同。再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 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段地铁,合同规定以建造 该段地铁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另加800万元计取工程价款。 该项合同也为成本加成合同。
基本要求
必须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 作 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 移、报废、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 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 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 内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 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 的基础。
基本要求
必须准确计算合同成本 对于为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必须及时、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对于 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必须进行科学、 合理地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 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 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 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 本代替实际成本。
基本要求
应收账款 核算应收和实际已收的进度款,预收 的备料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应收 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的借方,预收的 备料款和实际收到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 目的贷方。
基本要求
主营业务收入 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期 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主营业务成本 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期 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建造合同的分类
我国原先的三类合同中,第(1)、 (3)类类似于固定造价合同,第(2)类 类似于成本加成合同。目前在我国,以投 招标形式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占多数,由 于风险承担者不同,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 能否可靠确定的标准也不同,《企业会计 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将建造合同划 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大类。
建造合同的定义
建造合同的特征 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 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 确定。 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 年度,有的长达数年。 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 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第一节 建造合同概述
建造合同的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 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例1: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 造一座办公大楼,合同规定建造办公大楼的总造价为 1000万元。该项合同即是固定造价合同。再例如,某建 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条80 公里的高速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单价为500万元。该项 合同也是固定造价合同。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 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 和利润。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企 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了合同分 立的条款,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建造合同》规定的合同分立的原则,确定建造合 同的会计核算对象;如果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 而签订一组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 造合同》规定了合同合并的条款,企业应按《企 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的合同合 并的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基本要求
必须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在计量和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的判断建造合 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 可靠地估计。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 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则不能根据完 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 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 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发生的当期 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 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对一项建造合同而言,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大于合同 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建造合同的分类
两类合同的区别 这两类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 所包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固定造价合同 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而成本加 成合同的风险则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没有对建造合同作按上述分类标准进行的 分类。
建造合同的分类
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看,有几种不同的方式: (1)施工图预算造价方式。即企业按施工图纸 所提供的资料和计算出的工作量,依据预算定额 和单位造价以及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 出工程造价;(2)对某些军需品(如船舰)采 2 用按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确定造价的方式; (3)投标造价方式。即施工企业依据招标单位 提供的有关资料提出自己的报价,经扣标单位说 标后决定造价并依此签订合同。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的制定背景 建造合同的定义 建造合同的分类 基本要求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一节 建造合同概述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的制定背景 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 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 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合 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 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 的各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的各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般来说, 一般来说,持有待售存货的收入是在卖方 将该项目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买方 时予以确认。 时予以确认。这类销售通常是在存货被购买或生 产后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发生,相对建造工程而言, 产后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发生,相对建造工程而言, 单项金额往往不是很大。 单项金额往往不是很大。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由于在一组合同中,有的项目可能是盈利的,有的 则可能发生亏损,加之各项目可能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履行, 单独报告合同损益与合并起来报告合同损益会不相同。为 了避免合同的不同组合对损益计算的人为影响,《企业会 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对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的条件 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凡是符合合同分立条件的,必须将一 组合同分立开来进行会计处理;凡是符合合同合并条件的, 必须将一组合同合并为单一合同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四条规定: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 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基本要求
工程结算 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 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本科目是“工程施工”科目的备抵科目,已 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款项记 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 施工”科目对冲后结平。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 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 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基本要求
存货跌价准备 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 在建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记入本科 目的贷方,在建合同完工后,应将本科目 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第一节 建造合同概述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有关合 同分立与合同合并的条款,实际上是确定建造合 同会计核算对象的规范。确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 对象,对于准确核算建造合同的损益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一级建造合同是合并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 处理,还是分立为多项合同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会对建造承包商的报告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第一节 建造合同概述
建造合同的定义 建造合同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条规定: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 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 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建造的资产从其功能和最终用途看,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建成后就可投入使用和单独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 如房屋、桥梁、船舶等;另一类是在设计、技术、功能和 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由数项资产构成的建设项目, 只有这些资产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时,才能整体发挥效益。
基本要求
机械作业 核算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及其内 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 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包括机械 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从外 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租入施 工机械发生的机械租赁费,在“工程施工”科目 核算。本科目可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等 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