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赛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年5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程序:(1)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秘书,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2)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秘书规定的内容为准,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3)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的____个工作日,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准备好披露文件后,应将加盖董事会章或公司公章的公告的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档送达主办券商。
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应于商定日期前将挂牌公司书面预约申请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披露预约。
由主办券商将披露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或pdf格式,如非特别要求,公告不用影印形式)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平台或发送至信息披露专用邮箱,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话6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是指对公司或机构发布信息的管理规定和流程,旨在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透明度、及时性和准确性,维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赛为智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0年3月)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0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或即将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做出决议的事项;(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雷赛智能: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79 证券简称:雷赛智能公告编号:2020-021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
经监事会审议同意提名黄桂香女士和贺卫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上述公司第四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在最近二年内未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0年5月29日黄桂香女士:1971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于2001年2月加入公司。
1995年7月-1998年10月历任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卷烟厂制丝车间班长助理、优质烟叶基地办公室主任、烟叶经理部仓储主管、烟叶经理部办公室行政干事,1999年5月-2001年2月任深圳市科林斯特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1年2月-2011年6月历任深圳市雷赛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贸易部经理、国际业务总监、副总经理。
2009年6月—至今兼任深圳市和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1年6月至今历任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事业部运营副总、海外业务负责人、监事会主席。
股份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各分(子)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是指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者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并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一)合同金额达到2000万元(含本数),且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三)合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含本数)的合同。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五条公司签署的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公告:(一)合同金额达到2000万元(含本数),且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三)合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含本数)的合同。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六条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需充分披露以下事项:(一)合同签署时间;(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交易对方为境外法律主体的,还应当以中外文对照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信息;(三)合同主要条款;(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市上市公司2023-2024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的通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市上市公司2023-2024年度信
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10.11
•【文号】深证上〔2024〕847号
•【施行日期】2024.10.1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深市上市公司2023-2024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的
通报
深证上〔2024〕847号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监管,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我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修订)》,对深市上市公司2023-2024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了评价,具体结果详见附件。
特此通报。
附件:1.主板上市公司2023-2024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
2.创业板上市公司2023-2024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10月11日。
雷赛智能: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修正报告
证券代码:002979证券简称:雷赛智能公告编号:2020-003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修正报告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1.业绩预告期间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31日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司预计2020年1-3月可实现营业收入约为13,000万元至13,500万元,较上年同期的下降幅度为5%至8%;净利润约为1,385万元至1,450万元,较上年同期的增长幅度为3%至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330万元至1,400万元,较上年同期的增长幅度为0%至5%。
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亏损□扭亏为盈√同向上升□同向下降□其他二、业绩预告修正预审计情况本次业绩预告修正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在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下,积极配合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并获批准第一时间复工,人员到岗情况良好,生产线恢复正常运转。
2020年3月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没有解除,并且在全球扩散,医疗健康行业口罩机需求大幅提升,从而为公司带来超预期的订单需求;同时随着国内疫情逐步缓和,下游行业陆续复工,订单得以恢复,公司在电子行业新产品新方案的成功应用,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收入同比有所增长。
此外,由于产品结构变化等原因导致毛利率同比上涨,以及受疫情影响,2-3月份政府开展免租、免社保等优惠政策以及政府补助项目增加。
上述原因使得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
四、其他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公司将在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4月15日。
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七条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该事件难以保密;(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____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摘要: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背景下,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透明度和规范公司行为而制定的一项管理措施。
本文将围绕信息披露的定义、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的目标、推进方向和具体措施等方面展开讨论。
同时,还将结合实际案例和调研数据对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展望。
关键词:信息披露、投资者利益、市场透明度、规范公司行为、管理措施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公开披露其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状况的一种行为。
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
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程序、职责和权限,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财务总监、市场营销总监、研发总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信息披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工作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披露工作办公室设在董事会秘书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分为信息收集、信息审核、信息发布和信息反馈四个环节。
第七条信息收集:各部门应及时向信息披露工作办公室提供与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业务报告、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信息审核:信息披露工作办公室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审核内容包括:信息来源的合法性、信息的准确性、信息的完整性、信息发布的时效性等。
第九条信息发布:信息披露工作办公室根据审核结果,确定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将信息通过规定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信息反馈:信息披露工作办公室应对投资者咨询、媒体提问等问题进行回复,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四章信息披露职责与权限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协调、督促公司各部门提供信息披露相关资料;(三)审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四)办理信息披露事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文(二篇)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工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商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原则,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准确、完整、及时、真实、有效。
第四条农商银行设立信息披露工作责任人,负责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健全信息披露工作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农商银行应配备专门的信息披露人员,负责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工作。
第七条农商银行应及时、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农商银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
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定期组织内外部培训,提高信息披露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
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做好投资者沟通工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十条农商银行应披露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重大事项的提示性信息。
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应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第十四条农商银行应及时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和信息。
第十五条农商银行应定期披露公司治理报告、董事会报告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报告等。
第十六条农商银行应披露与金融科技、环境社会治理等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十七条农商银行应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互联网等社会公众易得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农商银行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信息披露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广泛受众。
第十九条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农商银行应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将信息披露送达给相关投资者。
红豆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年5月修订)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年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以下统称“相关证券监管规定”)的要求,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交所网站及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六条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交所,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上交所。
第七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雷赛智能: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2,100,000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
数量
4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不适用 说明 前 10 名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情
不适用 况说明(如有)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是√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020年3月31日 66,212,488.69 6,000,000.00
6,850,398.34 2020年第一季度
104,447.49 6,052,306.15
914,296.40 32,497,643.65
1,011.00 3,405.01 32,495,249.64 2,391,319.12 30,103,930.52 40,867.48
3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李卫平
境内自然人
深圳市和赛投资 境内非国有法人
管理有限公司
施慧敏
境内自然人
深圳市雷赛实业 境内非国有法人
0.18 2020年第一季度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雷赛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年5月)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雷赛智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79 证券简称:雷赛智能公告编号:2020-043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于上述新收入准则执行时间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作为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13
•【文号】证监许可〔2020〕415号
•【施行日期】2020.03.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415号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雷赛智能[2018]0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5,200万股新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13日。
002979雷赛智能: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79 证券简称:雷赛智能公告编号:2021-039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说明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08,000,000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04,000,000.00元,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股,共计转增93,6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份增加至301,600,000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5月18日实施完毕。
综上,公司股本总额由原20,800万股增加至30,160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0,800万元增加至30,160万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股份回购条款等内容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层就变更后的股本总额、注册资本和公司章程等事宜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三、备查文件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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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六)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第三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一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在上市公告书上签署书面的正式确认文件,确保公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定期报告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需要年度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需要中期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需要季度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在报告年度经营业绩做出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的,董事会应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与年报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四节临时报告第二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