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
水电站定期安全巡视检查制度
水电站定期安全巡视检查制度一、背景介绍水电站是重要的水利工程设施,对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为保障水电站的安全运行,定期的安全巡视检查非常重要。
本文档旨在建立水电站定期安全巡视检查制度,确保水电站的安全运行。
二、目的和意义1.确保水电站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3.提高水电站的运行效率和可靠性,降低维修成本。
4.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工作质量。
三、巡视检查的内容水电站定期巡视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引水系统的巡视:检查水位、水压、泄水口等是否正常,发现漏水和渗水情况。
2.发电系统的巡视:检查发电机组的运行情况,监听声音、振动和温度等异常情况。
3.输电系统的巡视:检查输电线路和变电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发现断电、电压异常等情况。
4.安全设施的巡视:检查防洪设施、消防设备、应急灯和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5.运行记录的检查:检查运行日志、巡视记录和维修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和问题。
6.人员安全的巡视:检查人员的安全装备和操作规范,发现违章操作和安全隐患。
四、巡视检查的频率水电站巡视检查的频率应根据水电站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应少于以下标准:1.日常巡视:每日对水电站的运行情况进行巡视检查,主要检查关键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2.周期性巡视:每周或每月对水电站进行全面巡视检查,重点关注设备的安全和维护情况。
3.季度巡视:每季度对水电站进行一次全面的巡视检查,包括设备运行情况、环境保护和人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4.年度巡视:每年对水电站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巡视检查,对设备的性能和安全进行全面检查。
五、巡视检查的责任水电站的巡视检查工作由运维部门负责,具体责任分工如下:1.运维经理:负责制定巡视检查计划和组织实施。
2.巡视检查员:负责具体的巡视工作,包括设备的检查、记录和问题提出。
3.运维人员:协助巡视检查员完成检查任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巡视检查的结果应及时上报给相关责任人,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和整改。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第三章安全设施的设计第四章安全设施的验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新建项目;(四)设计总库容为100万(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五)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六)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分类及检办法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分类及检办法引言农村水电站作为农村电力供应的重要设施,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环境和运营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是确保农村水电站正常运行和避免事故发生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的分类以及相应的检办法。
一、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分类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可分为以下几个层面:1. 设备及设施管理农村水电站设备及设施的管理是安全生产的基础。
这包括对水电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的故障等。
2. 工作人员管理农村水电站的工作人员是安全生产的中坚力量。
他们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此外,应建立健全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的明确、工作流程的规范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等。
3. 生产过程管理农村水电站的生产过程管理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
应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水电站的运行。
对关键节点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4. 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农村水电站应建立全面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疏散逃生通道的设置、消防设备的配置以及安全警示标识的醒目标示等。
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安全设施的运行状态,确保其有效性。
5. 应急管理应急管理是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源识别与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响应等环节。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形成一个高效的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农村水电站安全检办法为了保障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生产,需要制定相应的检办法,以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检办法:1. 定期巡视检查定期进行巡视检查是发现潜在安全问题和及时排除隐患的有效手段。
巡视员应按照规定的检查流程,对农村水电站的设备、工作人员、生产过程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记录和整理检查结果。
2. 安全隐患排查针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定期进行排查。
《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我国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资源十分丰富,广泛分布在1700多个县,技术可开发量1.28亿千瓦。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小水电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目前,全国已建成小水电站45000多座,总装机容量5100多万千瓦,在建规模达2000万千瓦。
小水电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农民脱贫致富、节能减排和应急救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在小水电快速发展和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职责不清、监管缺位,一些小水电站安全隐患严重,事故时有发生,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现就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小水电站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业主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
业主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不安全不允许生产。
审批、核准小水电项目的地方人民政府是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监管到位。
二、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小水电站是以开发水能资源为主要目标的水利工程,根据水利工程的特点,小水电建设要抓好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一)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前的安全把关从事小水电开发的项目业主,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包括水电开发业务。
小水电项目必须符合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必须获得水能资源开发权,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通过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和其他法定行政许可程序。
凡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小水电项目,一律不得申请、审批或核准。
(二)严格项目的审批、核准小水电项目按投资来源不同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
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
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提高农村水电站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结合我省农村水电行业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已投入运行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四条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其有关工作。
第二章年检管理第五条水电站安全类别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
第六条首次确定水电站安全类别后,从确定类别之日起,运行满25年及以上的水电站及被确定为C类的水电站每二年接受一次安全管理年检。
25年以下的水电站及被确定A、B类的水电站每三年接受一次安全管理年检。
根据年检情况对已确定类别的电站进行定级、晋级或降级。
第七条安全分类及年检实行评分及结合现场查勘、检查及专家意见综合评定的办法。
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实行统一标准(见附录)。
第八条水电站安全分类及年检实行分级负责:总装机5000千瓦以下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年检类别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由其负责年检的水电站的类别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总装机5000千瓦(含)以上的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类别,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章安全分类及年检程序第九条运行25年及以上的水电站申报年检前,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主要设备设施(如压力管道、主要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测或安全鉴定,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报告作为年检的依据之一。
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
安全管理/行业安全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农村水电站(以下简称水电站)在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检测与评价工作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一、基本规定水电站在出现下述情形时应进行安全检测与评价:u主要机电设备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
u改变设施、设备使用功能。
u改变运行条件。
u设施、设备出现影响安全运行的异常现象。
u发生地震、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或偶发事故电站已受损。
u其他情况。
水库及水工建筑物的评价以现场检查、测试和监测资料分析、复核计算为主,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的评价以现场检查和测试为主。
(一)初步调查安全检测与评价前应进行初步调查,并应据此编写工作大纲。
初步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u原勘测设计资料和竣工资料。
u历次检查、维护和检修资料。
u历年监测资料成果和分析。
u事故记录。
(二)评价单元划分安全检测与评价应按下列规定划分评价单元,安全检测与评价单元划分如表1C1所示。
按电站主要构成和安全影响要素应划分为水库及水下建筑物、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4个评价单元。
每个评价单元可划分为若干个子评价单元。
每个子评价单元可划分为若干个基本评价单元。
表1C1安全监测与评价单元划分表二、水库及水工建筑物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的有关规定。
水工建筑物的安全评定应根据工程特点及水工建筑物不同部分的安全风险,确定重点基本评价单元和一般基本评价单元。
评定各子评价单元的安全等级。
对于重点基本评价单元,应按工作条件、荷载及运行工况进行定性、定量复核与评价;对于一般基本评价单元,可根据现场情况定性评价。
(一)水库水库的安全检测与评价内容包括:(1)库区淹没。
(2)库区淤积。
(3)库区渗漏。
(4)对下游河道的影响。
(二)挡水建筑物挡水建筑物的安全检测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防洪标准复核。
(2)抗震复核。
(3)结构安全性。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电安生[1997]25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电安生[1997]25号)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与监察,全面推动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安全,遵照国务院《水库水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实际,部对原水电部颁发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认真的修订。
现予颁发,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原水电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大坝安全,至关重要。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要十分重视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按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地区性大坝安全监察机构,适当调配专业人员,在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划分原则,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工作。
部责成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负责检查督促本《办法》的实施。
附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等部门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
其他水电站大坝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横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以及这些挡水建筑物的地基和附属设施。
第五条电力工业部有关部门对大坝安全负有各自的责任。
大坝安全实行业主(项目法人)责任制,并因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全过程中得到保证。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11]47号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11〕47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安全评价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9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2号令)精神,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充分发挥安全评价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推动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安全评价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抓好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发[2010]23号和陕政发[2010]39号文件要求,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的日常监督,实施动态监管。
要将评价机构的行为规范、评价报告质量、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在查处事故时,要调阅事故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提出的有关预防事故和安全管理措施等是否符合实际进行调查。
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存在虚假等严重问题的,要依法追究评价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规范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在我省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当遵守《陕西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外安全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并对安评报告作出的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10.18•【文号】国能发安全〔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7〕61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为了贯彻落实《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提高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水平,我局制定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9〕4号)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2017年10月18日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以下简称监测工作),确保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可靠运行,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测工作包括监测系统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更新改造和相应的管理等工作。
涉密大坝的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四条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了解大坝工作性态,掌握大坝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或者工程隐患。
第五条监测系统应当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监测工作的技术监督、检查和指导。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规定》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定期检查(以下简称大坝定检)工作,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坝定检是指定期对已运行大坝的结构安全性和运行状态进行的全面检查和安全评价。
大坝定检范围:挡水建筑物、泄水及消能建筑物、输水及通航建筑物的挡水结构、近坝库岸及工程边坡、上述建筑物与结构的闸门及启闭机、安全监测设施等。
大坝定检应当按照“系统排查、突出重点、全面评价”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大坝安全状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定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大坝定检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
首次定检后,定检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十年。
大坝首次定检应当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期满前一年内启动;工程完建后五年内不能完成竣工安全鉴定的,应当在期满后六个月内启动首次大坝定检。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定期检查大坝安全状况,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大坝定检相关工作,落实大坝定检经费。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定检的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大坝定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检程序及要求第七条大坝中心应当制定并实施大坝定检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大坝中心应当根据大坝实际情况,组织大坝定检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进行大坝定检。
专家组一般由六至九名技术水平较高、工程经验丰富并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技术问题特别复杂的大坝可适当增加专家数量。
专家组应当至少有一名参加过拟定检大坝上一次定检工作或熟悉该大坝的专家,但直接参与大坝建设或管理的专家和电力企业推荐的专家总人数不应当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专家组应当分析大坝以往运行状况与工作性态,提出定检工作重点,确定定检工作大纲。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
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分为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
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验收。
第五条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电工程验收工作由项目所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并委托有资质单位作为验收主持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也可直接作为验收主持单位组织验收。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按相关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八条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五)工程建设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方法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电站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一座水电站的核心是大坝,大坝的安全性是水电站能否正常运行的基础。
大坝在长期的使用中,由于受到不同的因素的影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病害和变形,如裂缝、渗漏、滑移等,这些都会对大坝的安全性造成威逼。
因此,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开展,对于保障水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至关紧要。
本文将从工作目标、任务、管理机构等方面,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方法进行认真阐述。
二、工作目标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目标是保证大坝的安全性,适时发觉和解决大坝的各种病害和变形。
三、工作任务1、开展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水电站应当建立安全监测系统,该系统应依照要求分布在大坝不同的部位,以实时采集大坝各个部位的监测数据,适时发觉和预警可能的风险。
监测数据应依照要求进行处理和分析,确保监测数据的适时性、精准性和牢靠性。
2、定期开展大坝安全检查为了适时发觉大坝的各种病害和变形,水电站应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安全检查,1次专项安全检查。
全面安全检查应包括水电站大坝和附属设施的全面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应重点检查大坝的风险部位。
3、订立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建立健全的大坝安全管理体系,水电站应订立一系列大坝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防汛预案、维护管理制度、巡检制度等。
并应将制度向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宣扬,以确保大坝的安全稳定运行。
4、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水电站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将大坝不同部位的安全风险依照不同等级进行分类评估,并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管控。
5、加强技术服务和科学讨论水电站应加强技术服务和科学讨论,为大坝安全监测和管理供给更多的科技支撑。
科学讨论应向大坝的建设、改建、检查和维护等方面打开,同时,还应开展应急处理技术、安全监测技术等方面的讨论。
四、管理机构1、安全监测部门安全监测部门是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核心部门。
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通知
《 中国农村水 电及 电气化》 2 0 . 065 1
维普资讯
第 二章 分类 与评 审管理
第 四条 水 电站安全 管 理 水平 确 定 为 A、B、c、D 四类。A 类 电站 是 安全 可 靠 ,
管 理优 秀 , 实现 了 “ 人 值 班 ,少人 值 守” 无 ,具 有示 范 作用 的水 电站 ,冠名 金 牌 水 电 站 ;B类 电站是 管理 较好 ,能安全 生产 的水 电站 ;C类 电站是管 理差 ,存在 重 要安全 隐 患 ,需 限期 整 改的水 电站 ;D 类 电站 是存在 严 重 安全 隐 患 ,必 须停 产整 改 的水 电站 。
验 申报 表 上 报 相 应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场 检 验 或 抽查 。 分 类标 准 ,对 已确 定 类别 的 电站进 行定 级 、 晋 级 或 降级 。
第五章 确 定和 冠名公 布
第部 门根 据本 地 实 际 ,确 定省 、地 、
首次 申报 、年 度 检 验 、在媒 体 公 布 、 奖 惩和 整 改 等 制度 ,对 于 加 强 农 村 水 电站 安 全运 行 , 完 善 农村 水 电行 业 管理 必将 起 到 积极 的推 动作 用 。
关于 印发 《 村水 电站 安全管理 农
分 类 及 年 检 办 法 》 的 通 知
2 《 中国农村水电及电气 化》 20 . 065
维普资讯
县 三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对 水 电站 安 全 管 理 分 类及 年 度 检 验 管 理权 限 。
门制 作 。
J
第十 六条 金牌 由水 利部统一 规格和标准 , 由各 省( 自治 区、 直辖市)水行政 主管部 第十 七条 首次冠 名和年 度检 验结果 由省级水 行政主管部 门发文并在有 关媒体 公布。
水电站安全检查计划及方案
水电站安全检查计划及方案
一、前言
为确保水电站安全运行,防患于未然,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检查计划及方案。
二、目的和原则
1.目的: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电站设施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2.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到检查全面、及时、有效。
三、检查内容
1.大坝安全检查:检查坝体渗漏、裂缝、位移等情况。
2.机电设备检查:检查水轮机、发电机、变压器等设备运行状况。
3.输电线路检查:检查输电线路走廊、绝缘子等情况。
4.值班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四、检查方式
1.日常巡视检查。
2.定期全面检查。
3.专项检查。
4.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检查计划及实施
1.制定年度和月度检查计划。
2.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建立完善的检查记录和报告制度。
六、应急预案
制定水电站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减少损失。
七、总结与评估
定期总结检查情况,评估检查工作的效果,并持续改进。
以上是水电站安全检查计划及方案的主要内容框架,具体细节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2024年陕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2024年陕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重要的工程项目,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水质的安全,制定了《2024年陕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测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保障人们的饮水安全。
一、监测目标和内容1.监测目标:本方案的监测目标是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水源、处理设备和供水管网进行水质监测。
2.监测内容:按照国家关于农村饮水安全标准的要求,监测内容包括水源水质、处理设备出水水质和供水管网水质。
二、监测方法和频次1.监测方法:采用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水质监测。
现场监测包括采样和测试,采样时应遵循国家规定的采样方法;实验室分析采用国家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水质分析。
2.监测频次:根据国家规定,对于供水水源进行日常监测,对处理设备和供水管网进行定期监测。
供水水源监测每天1次,处理设备和供水管网监测每月1次。
若发现水质异常,应及时进行补充监测。
三、监测指标和评价标准1.监测指标:按照国家关于农村饮水安全标准的要求,监测指标包括水源水质、处理设备出水水质和供水管网水质的各项指标,如pH值、溶解氧、氨氮、总大肠菌群等。
2.评价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水质评价标准,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
对于超过标准的监测结果,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直至水质恢复合格。
四、监测责任和机构1.监测责任:农村饮水安全局负责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地方政府负责各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测工作;施工单位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期间的水质监测工作。
2.监测机构:省级农村饮水安全局设立水质监测中心,负责具体的监测工作。
各地区设立监测站点,负责本地区的监测工作。
监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监测结果与报告1.监测结果:监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和保存,包括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
2.监测报告:监测机构应根据监测结果编制监测报告,并及时提交给农村饮水安全局和地方政府。
水电站定期安全巡视检查制度(3篇)
水电站定期安全巡视检查制度1.巡回检查:有交接班检查,班中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四部分组成,各车间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对巡回检查作出具体的规定,制定巡回检查路线图(或巡回检查表),明确检查的设备、项目、周期,对检查结果应认真记录在值班记录簿上。
2.交接班检查:应根据运行方式的变化进行全面而有重点的检查对上班变动过的系统和操作过的设备及存在缺陷的部位尤其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对设备检修的状况和安全措施要及时掌握。
3.班中检查:应按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全面系统彻底的检查,防止漏项。
4.定期检查:各车间应具体明确的规定检查的设备、项目及时间、周期、运行人员应按规定认真执行。
5.特殊检查:除按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在特殊情况下:如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特殊运行方式,自然条件恶劣等,应加强对设备的检查,并应按临时规定的措施及有关领导的指示及要求执行。
6.设备系统发生严重故障,除按规程的规定进行及时的检查处理外,还应对可能波及的其他有关设备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特殊检查。
7.巡回检查人员必须由责任值班人员执行或监护值班员进行,不得由实习人员,徒工或其它人员代替。
8.巡回检查时应随时携带必要的工具和用具(如电筒,听棒和其它检测工具等),检查中应认真细致,根据设备运行特点看、听、摸、嗅和试。
但必须执行安全规程,注意设备及人身安全。
9.为了掌握、监视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异常和缺陷,对运行及备用设备,应进行定期和特殊巡视检查,并在检查中发现缺陷及时消除缺陷。
(1)巡视周期。
电厂运行设备每二小时巡视一次,特殊巡视按需要进行。
(2)电气设备定期巡回检查项目内容:1)注油设备油面是否适当,油色是否清晰,有无渗漏。
2)瓷绝缘子有无破碎和放电现象。
3)各接连接点、触点有无过热现象,发现异常运行情况时,查看电压、电流及继电保护动作情况。
4)变压器及旋转电机的声音、温度是否正常。
5)变压器的冷却装置运行是否正常。
6)电容器有无异音及外壳是否有变形膨胀等现象。
水电站定期安全巡视检查制度
水电站定期安全巡视检查制度一、前言为了确保水电站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了水电站定期安全巡视检查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定期巡视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保障水电站的安全运行。
二、巡视检查的内容和范围1. 巡视检查的内容包括:- 检查水电站各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包括发电设备、调度设备、输电设备等;- 检查水电站的人员、设备、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检查水电站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水电站安全的因素;- 检查水电站的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检查水电站的交通运输状况,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检查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是否健全。
2. 巡视检查的范围包括:- 水电站的各个区域和生产设备;- 水电站周边的交通、环境和社会因素。
三、巡视检查的频率水电站的巡视检查按照以下频率进行:1. 每日巡视:对水电站的运行情况、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日常巡视,包括发电设备、运行设备、消防设备等的巡视。
2. 每周巡视:对水电站的各个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各种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每月巡视:对水电站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情况,并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4. 每季度巡视:组织专家对水电站进行季度性巡视,特别是对设备的磨损和老化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维护和更新建议。
5. 每年巡视:对水电站进行全面的年度巡视,包括设备的全面检查、安全管理制度的评估和改进等方面。
四、巡视检查的程序1. 确定巡视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2. 制定巡视检查的计划,安排巡视检查的人员和时间。
3. 进行巡视检查,根据巡视检查的内容,使用相应的工具和设备。
4. 在巡视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及时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 巡视检查完成后,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巡视检查结果。
6. 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五、巡视检查的要求1. 巡视检查人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水电站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水电〔2013〕379号)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水电〔2013〕379号)附件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结合我国农村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投入运行、单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安全投入,规范运行管理,加强教育培训,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达标。
第五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类。
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等3类评审项目中设置否决项。
第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市场竞争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标准化等级与管理第七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依据《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分,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
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之和,应得分为对应评分项目的标准分值之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提高农村水电站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结合我省农村水电行业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已投入运行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四条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其有关工作。
第二章年检管理
第五条水电站安全类别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 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
第六条首次确定水电站安全类别后,从确定类别之日起,运行满25年及以上的水电站及被确定为C类的水电站每二年接受一次安全管理年检。
25年以下的水电站及被确定A、B类的水电站每三年接受一次安全管理年检。
根据年检情况对已确定类别的电站进行定级、晋级或降级。
第七条安全分类及年检实行评分及结合现场查勘、检查及专家意见综合评定的办法。
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实行统一标准(见附录)。
第八条水电站安全分类及年检实行分级负责:
总装机5000千瓦以下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年检类别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由其负责年检的水电站的类别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总装机5000千瓦(含)以上的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类别,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章安全分类及年检程序
第九条运行25年及以上的水电站申报年检前,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主要设备设施(如压力管道、主要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测或安全鉴定,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报告作为年检的依据之一。
大坝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对存在安全隐患水电站,年检前也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隐患部位进行检测或安全鉴定,以确定水电站是否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条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以申报单位自查自检为主,水电站应认真组织自查自检工作,其法定代表人对自检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首次申报条件:
(一)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电站建设程序完善,已进行了竣工验收3年以上。
(二)大坝安全鉴定时鉴定为一、二类坝。
(三)申报前6个月内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设备责任事故。
(四)运行25年以上电站定期进行机组及电气设备的检测。
(五)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第十二条首次申报及年检时间。
首次年检申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全年受理,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当年需要年检的水电站业主应于当年10月30日至2月底前上报年检资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水电站安全年检工作。
第十三条首次申报及年检需提交的资料:
(一)年检申报表(见附录1);
(二)水电站运行及安全管理报告;该报告应能涵盖评分明细表中的内容。
(三)定期进行了大坝安全鉴定及检测的,应提供《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及有关检测结果。
大坝安全监测结果分析报告。
(四)水电站特种设备按要求进行的安全检验报告。
(五)定期进行的电气预防性试验报告;
以上资料需一式三份。
第十四条由各水电站按照有关要求及评分标准,在自查、自评满足标准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安全分类及年检申请,由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复核认定,复核认定时采取现场查勘,查阅有关文件资
料,查阅有关鉴定报告、实验报告、运行记录、证件等,现场抽查提问等方法对自评结果进行核定。
复核认定后公布结论。
第十五条评分环节,得分率不超过70%的,不予进一步评定。
评分率超过70%,但主要设备设施(如水工建筑物,压力钢管,主要机电设备)危及安全生产的,不予进一步评定。
总评分率超过70%,但评分项目11大项中任一项得分率低于70%,不予进一步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有相应的水利水电设计、咨询、检测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申报表对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量化打分,受委托单位对打分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水电站库容在10万m3以上或者坝高在15m以上的水电站水库大坝,应定期进行大坝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并按鉴定或技术认定结果进行打分,未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认定的,大坝安全管理视为不合格;进行了安全鉴定且鉴定为一类坝的,大坝部分分值为满分。
水电站应每三年进行一次电气预防性试验,未进行试验或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电气部分视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总得分率90%以上,单项均不低于85%,结合复核认定,可以评定为A类电站;总得分率80%以上,单项均不低于75%,结合复核认定,可以评定为B类电站;总得分率70%以上,单项均不低于65%,结合复核认定,可以评定为C类电站;
第四章公布和整改
第十八条水电站年检结果由负责审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九条水电站应积极配合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凡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检申报的水电站,由电力部门予以解网,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被确定为C类的水电站,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报原审核单位验收并重新确定类别;被确定为D类的水电站,必须立即停产整改,不允许其并网运行。
对需要整改,但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年检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能依法进行查处。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
陕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申报表电站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申报表(一)(基本情况)
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申报表(二)
(年检评分)
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申报表(三)
(年检审定表)
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申报表(三)
(评分明细表)
评分说明:
一、评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
(一)水工部分:1、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230-98)。
3、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
(二)机组及电气: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水轮发电机安装技术规范。
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4、水轮发电机运行规程、5、水轮发电机组起动试验规程。
6、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7、电力变压器检修导则。
8、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9、水轮机运行规程。
10、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11、水轮机调速器及油压装置运行规程。
12、发电厂检修规程。
13、电力设备接地技术规程。
14、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运行及维护规程。
15、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16、水电站的水轮发电机、油气水系统、闸门等现场运行规程。
17、水电站设备现场操作规程(电气、机械)。
1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91。
19、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
20、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72-1995)。
21、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
22、水轮机运行规程(DL/T710-1999)。
23、水轮发电机运行规程(DL/T751-2001)。
24、水轮机调速器及油压装置运行规程(DL/T792-2001)。
二、水电站设备设施内容缺项的,评为0分,同时扣减该项目相应的标准分。
三、每个单项扣分后最低得分为0分。
附录2:
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