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陕西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年调整终稿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最新)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 平方米,旧城区为400 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 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 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 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 2.3 规定。
表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建筑用地性质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四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技设计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R1 R2 R3 R4 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类别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小型配套●●●●○●○○○○○●●●○●○ 服务设施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大型综合╳○○○╳●○╳╳╳╳╳○○╳╳╳市场医疗卫生○●●●○○○○●○╳╳╳╳╳╳╳市政公用○○○○○●○○○○╳●●●●●○ 设施社会停车○○○○○●○○○○○○○●●○○场科研教学╳○○○○○○○○●╳○╳╳╳○╳体育设施○○○○○○○●╳●╳○○╳○╳○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 1 层或1-2 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
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Ii术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 : 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6] 143号9蓉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9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材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 平方米,旧城区为400 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800 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 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 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 2.3 规定。
表 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用地商业教育市政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行政文化医疗文物仓储对外道路公用性质居住居住居住居住金融体育科技工业交通广场办公娱乐卫生古迹用地绿地用地用地用地用地业用用地设计用地用地用地设施用地用地用地用地用地地用地建筑R1R2R3R4C1C2C3C4C5C6C7M W T S U G 类别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小型配套●●●●○●○○○○○●●●○●○服务设施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大型综合╳○○○╳●○╳╳╳╳╳○○╳╳╳市场医疗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停车○○○○○●○○○○○○○●●○○场科研教学╳○○○○○○○○●╳○╳╳╳○╳体育设施○○○○○○○●╳●╳○○╳○╳○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 1 层或 1-2 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 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10页word资料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19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19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 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 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 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 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 10000 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 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 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 5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400 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 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 2000 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 3000 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 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 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1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800旧城区为 1500 平方米; 旧城区为 2000 平方米。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O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X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doc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
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完整版)01-陕西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年调整终稿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 (2)2.1 城市用地分类 (2)2.2 城乡用地评定 (2)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2.4 建设用地兼容性 (4)2.5 建筑容量指标 (5)第三章建筑管理 (6)3.1 建筑布局 (6)3.2 建筑间距 (6)3.3 建筑物退让 (8)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12)4.1 总体要求 (12)4.2 教育科研设施 (12)4.3 医疗卫生设施 (12)4.4 社会福利设施 (12)4.5 体育设施 (12)4.6 社区服务设施配建 (13)第五章城市绿地 (13)5.1 城市绿线 (13)5.2 公园绿地规模指标 (13)5.3 防护绿地规模指标 (13)5.4 附属绿地控制指标 (13)5.5海绵城市建设控制 (14)第六章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 (14)6.1 城市设计 (14)6.2 景观控制 (15)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 (16)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 (17)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 (20)9.1 供水工程 (20)9.2 排水工程 (21)9.3供电工程 (22)9.4通信工程 (23)9.5 燃气工程 (24)9.6 供热工程 (24)9.7 环境卫生设施 (25)9.8 城市管线综合 (25)第十章城市防灾 (26)10.1 总体原则 (26)10.2 城市抗震防灾 (26)10.3 城市消防 (26)10.4 城市防洪排涝 (27)第十一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27)11.1 城市空域保护 (27)11.2 地下空间利用 (27)第十二章附则 (28)附录名词解释 (29)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陕西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陕西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这就需要对城市实施规划,那么你对陕西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了解多少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陕西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陕西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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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 (2)2.1城市用地分类 (2)2.2城乡用地评定 (2)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2.4建设用地兼容性 (4)2.5建筑容量指标 (5)第三章建筑管理 (7)3.1建筑布局 (7)3.2建筑间距 (7)3.3建筑物退让 (9)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13)4.1总体要求 (13)4.2教育科研设施 (13)4.3医疗卫生设施 (13)4.4社会福利设施 (13)4.5体育设施 (13)4.6社区服务设施配建 (14)第五章城市绿地 (15)5.1城市绿线 (15)5.2公园绿地规模指标 (15)5.3防护绿地规模指标 (15)5.4附属绿地控制指标 (15)5.5海绵城市建设控制 (16)第六章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 (17)6.1城市设计 (17)6.2景观控制 (17)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 (19)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 (20)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 (23)9.1供水工程 (23)9.2排水工程 (23)9.3供电工程 (25)9.4通信工程 (26)9.5燃气工程 (27)9.6供热工程 (27)9.7环境卫生设施 (27)9.8城市管线综合 (28)第十章城市防灾 (30)10.1总体原则 (30)10.2城市抗震防灾 (30)10.3城市消防 (30)10.4城市防洪排涝 (30)第十一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31)11.1城市空域保护 (31)11.2地下空间利用 (31)第十二章附则 (32)附录名词解释 (33)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县,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1.3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和建设项目实际,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2.1.2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2.1.3坚持集约节约土地、功能合理布局、倡导职住均衡等原则,积极推广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等建设理念。
2.2城乡用地评定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基础数据,以及《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等要求,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尤其涉及疑似污染及污染的地块,用途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应书面征询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土壤环境状况意见后才能进行变更。
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办理相关规划审批事项。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并在审定前予以不少于十日的公告;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3.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一般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表2.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表建设项目类型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新区建筑基地500100015002000——10003000面积(m2)40080013001500——8002500旧区建筑基地面积(m2)注:——表示无限制。
对未达到表2.1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4建设用地兼容性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2规定。
表2.2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用地性质建筑类别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商务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广场用地R1R2R3A1B1/B2A2B3B4A4A5A3A6A7M W S U G1/G2G3居住类普通住宅√√√○○○○○╳○○╳╳╳╳╳╳╳╳别墅○╳╳╳╳╳╳╳╳╳╳╳╳╳╳╳╳╳╳公寓(单身、宿舍)√√√○○○○○○○○○╳○○╳○╳╳老年公寓√√√○○○○○○○○○╳╳╳╳╳╳╳托幼√√√○╳╳╳╳╳○○○╳╳╳╳╳╳╳教育科研类中小学√√√○╳╳╳╳╳╳√○╳╳╳╳╳╳╳商业服务业类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商务办公设施○○○○√○○○╳○○╳╳╳╳╳╳╳╳大型综合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酒店式公寓(对外营业经营类)╳╳╳╳√╳○╳╳╳╳╳╳╳╳╳╳╳╳公共服务类行政办公设施○○○√○○○○○○○○╳○○○○╳╳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科研教学设施╳○○○○○○○○○√○╳○╳╳○╳╳体育设施○○○○○○○○√╳√○╳○○○╳○╳工业仓储类一类工业建筑╳○○╳╳╳╳╳╳╳╳╳╳√○╳╳╳╳二类工业建筑╳╳╳╳╳╳╳╳╳╳╳╳╳√○╳╳╳╳三类工业建筑╳╳╳╳╳╳╳╳╳╳╳╳╳√○╳╳╳╳普通储运仓库╳╳╳╳╳╳╳╳╳╳╳╳╳○√╳╳╳╳危险品仓库╳╳╳╳╳╳╳╳╳╳╳╳╳○○╳╳╳╳交通市政设施类社会停车场○○○○√○○○○○○╳○○○√○○○加油站╳╳╳╳○╳╳○╳╳╳╳╳○○√○╳╳市政公用设施○○○○√○○○○○○○╳√√√√○○注:①√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为不允许设置。
②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比例及内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相关要求建设。
③大型金融商贸服务及文化娱乐设施是指面向社会经营的服务设施。
42.5建筑容量指标2.5.1容积率计算时,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遇到下列情况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一)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二)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五)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六)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2.5.2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表2.3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建筑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旧区新区旧区Ⅰ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Ⅰ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Ⅰ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Ⅰ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住宅建筑低层3133353335400.9 1.0 1.1 1.0 1.1 1.2多层242628262830 1.5 1.6 1.7 1.6 1.7 1.8建筑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旧区新区旧区Ⅰ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Ⅰ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Ⅰ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Ⅰ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中高层232425242528 1.8 1.9 2.0 1.9 2.0 2.2高层202020202020 3.5 3.5 3.5 3.5 3.5 3.5办公建筑类多层4050 2.5 3.0高层3540 5.0 6.0商业建筑类多层5060 3.5 4.0高层5055 5.5 6.5Ⅰ类气候区:榆林市北部;Ⅱ类气候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延安、榆林市南部;Ⅲ类气候区:汉中、安康、商洛。
注:①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3控制。
②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第三章建筑管理3.1建筑布局建筑布局、朝向、形态等,尽可能利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
3.2建筑间距3.2.1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
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日照时间。
住宅建筑应同时满足日照间距、最小间距、建筑退让等要求。
3.2.2住宅日照间距控制3.2.2.1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可参考表3.1执行。
具体日照间距控制应以日照分析结果为准。
表3.1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地市纬度(a1)大寒日太阳直射点纬度(a2)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日照1小时日照2小时日照3小时西安34°16′20°16′ 1.31 1.35 1.40宝鸡34°23′20°16′ 1.32 1.36 1.41咸阳34°21′20°16′ 1.32 1.36 1.41铜川35°03′20°16′ 1.36 1.40 1.45渭南34°31′20°16′ 1.32 1.36 1.42汉中33°03′20°16′ 1.25 1.28 1.34安康32°42′20°16′ 1.24 1.28 1.33商洛33°56′20°16′ 1.29 1.33 1.38延安36°36′20°16′ 1.43 1.47 1.53榆林38°17′20°16′ 1.53 1.58 1.64杨凌34°16′20°16′ 1.31 1.35 1.40注:①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