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一、基本要求及项目类型(一)被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必须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改字[2022]60号)的规定和《技术创新基金部分重点项目指导意见》的要求2022年度科技部颁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不支持的对象(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明确或所有权争议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企业的项目。
5.实施周期长或投资规模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利影响的项目。
7.项目指南中明确定义了不受支持的项目。
8.未经省级创新基金批准的项目。
9.承担过创新基金的企业,具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1)立项项目还在执行,没有验收;(2)工程验收基本合格或验收完成,时间不足一年;(3)经批准的项目三年内验收不合格的;(4)终止项目。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分为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两类,具体要求如下:1.创新项目(1)无偿资助的创新项目为技术创新产品的研发和中试提供必要的补贴。
申报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实收货币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②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③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④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⑤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⑥ 该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不到1000万元。
资金来源明确,投资结构合理。
在新的项目计划投资中,企业必须有与申报的地方资金和创新资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的补贴金额不得大于企业净资产金额。
(2)贷款贴息的创新项目用于支持产品创新、需要试点或扩大规模形成规模生产的项目,银行已给予贷款。
申报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工商注册成立时间须超过36个月,实收货币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②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③资产总额不高于8000万元;④年营业收入不超过8000万元;⑤ 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在三年以内(实施期自项目申请之日起计算)。
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三) 重点 创 新项 目 围 绕 相 关 产业 、行 业 的 重 点 需求 .对 产 业 和 行 业 有 重 大 影 响和 带 动 作 用 的 关键 技 术 和 关 键 创 新 产 品 ,且 企 业 具 有 较 高 成
长性 的项 目 .省 创新 资金 予 以重 点支 持 。
于1 0 %;
第二 条 省创 新 资金 ,是 指 由 省财 政 预算 安 排 ,用于 支 持我
省培 育创新 主体 ,促进科技型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科技成果转
化 的 专项 资 金 。
( 六) 有 良好的经营业绩 ,资产负债率合理 ;每年用于高
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 当年注册的新
办企 业 不受 此款 限制 ); ( 七 )有健 全 的财 务管理 制 度 和财 务管理 人 员 ,近 3 年 没 有 因 财 政 、财 务 及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县级 以上 财 政 部 门 及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的处 理 处 罚 ,及 时 向 当地 财 政 部 门报 送 企 业 财 务 会计 信 息 。 第七 条 省 创新 资 金 项 目分 为初 创 期项 目 、成 长 期项 目和 重
新性 ,需要 中试或扩 大规模 ,形成批 量生产,银行 已经给 予贷
款的 项 目
序进 行 复 议 。 第十 九 条 公 示期 后 ,由省 科技 厅下 达 立项 通 知 ,并 组 织项 目承担 单 位签 订合 同 . 、 省 财政 厅 下 . 达 拨 款 通 知 .并 按照 有 关规 定 及时 下达 资金 。
科学管理 l 1 5
I  ̄ 1 ) 1 1 省 科 技型 中小 企业 技术 创新 资金 项 目管理 暂行办 法
科研经费核算(5篇)
科研经费核算(5篇)科研经费核算篇一为大力推进科技兴安、科技兴企战略,为科技项目提供足够配套经费保障,规范科技费用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努力实现音西矿“十二五”战略规划目标,加快科技创新型企业建设,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费用的基本原则1.坚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贡献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效率的原则;2.坚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科技创新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原则;3.坚持科技兴企、科技兴安,提高企业安全治灾、抗灾、防灾能力的原则;4.坚持科技项目先评估立项、后实施,再考核验收的原则;5.坚持对科技投入试行宏观调控、分级管理的原则;6.坚持科技费用预算管理、公开透明使用的原则;7.坚持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建设,从机制、体制上有利于上级科技中心运行的原则。
二、科技费用的来源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完善技术创新保障体系,切实将上级有关技术创新精神落到实处,解决好各项技术创新工作所需经费,音西矿在建设期间按投资额的3%提取科技经费(其中包括上级提取的科技经费按投资额的1%进行预算),以此确保科技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科技费用的主要用途1.科技费用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
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三种类型。
技术创新活动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包括新品种、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活动。
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是指上级明确规定的成熟技术项目在生产活动中的推广应用。
2.科技费用应重点支持企业急需解决的项目,如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艺创新、安全治灾、效率、效益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技术进步项目。
3.科技费用的使用必须是经矿及以上审查立项的科技进步项目,未被审查立项的技术进步项目一律不得在管理费用中的“技术开发费”列支和统计。
四、科技费用的开支范围1.研究开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含燃料动力费、低值易耗品)。
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进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自主技术创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置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如下简称“创新资金”)。
为了规范创新资金旳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旳暂行规定》和《珠海市科技三项费用使用和管理措施》,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珠海市创新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支持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旳专题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局是创新资金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监管部门。
创新资金旳使用接受市审计部门旳审计。
市科技局负责按照科技部旳规定制定和公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旳考察、申报、评审、立项报批及项目管理服务等工作;财政局负责审议经费计划,同步对项目运作和经费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创新资金旳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四条申请创新资金支持旳项目需符合如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珠海市产业与技术政策;(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三)项目产品有较大旳市场容量和较强旳市场竞争力,有很好旳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成为新兴产业;(四)无知识产权纠纷,无欺诈行为。
第五条承担项目旳企业除应符合国家《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旳暂行规定》旳条件规定外,还应具有如下条件:(一)在珠海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二)重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旳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并具有自主技术创新、形成品牌旳能力;(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旳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旳市场开拓能力;(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净资产额不高于4000万元。
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旳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旳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与开发旳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旳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上一年度旳销售额到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资产负债率在70%如下,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旳经费不低于销售额旳5%;(六)有健全旳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旳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旳财务人员。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企业:现将《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文)和《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常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 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公示 、 备案后重 新核发认定证 书 , 编号与有效
期不变 。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 十 五 条 已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有 下 述 情况之一 的 , 取消其资格 : 应
本 办法 由科技部 、 财政部 、 务 税 科 技部 、 财政部 、 务总局另行 税
本 办 法 自2 0 年 1 1 08 月 日起 实施 。
总局 负 责 解 释 。
制定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 指引》 。
第二十 条
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创 业投 资 引导 基金 管理暂行 办法
企业 自主创新 , 根据《 国务 院办公 厅转 发科学技
术部财政部关 于科技 型 中小企业 技术创 新基金
的暂行 规定 的通 知 》 国办 发[ 917号 ) 制定 ( 1 9 9 4 , 第一条 为贯彻 《 国务 院实施 ( 国家 中长期
2/ 0 汕 头 科 技 ・5 ・ 2 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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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 规
机 构 向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投 资 。
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
第三条 引导基金 的资金来 源为 ,中央财 政 科技型 中小 企业技术 创新基金 ;从 所支 持的
基 金管 理 中心 ( 以下简 称创新基金管理 中心 ) 负 责引导基金 的 日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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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规
第十二条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自颁 发 证 书
( ) 申 青认定过程 中提供 虚假 信息的 ; 一 在
( 有偷 、 二) 骗税等行 为 的;
( ) 生重大安全 、 量事故 的; 三 发 质 ( ) 环 境 等 违 法 、 规 行 为 , 到 有 关 部 四 有 违 受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南府办[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以及《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创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技术创新的融投资机制及体系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合同制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用途第四条创新资金的来源(一)市本级预算拨款。
创新资金在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安排,首年安排1000万元,以后每年由市科技局根据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提出资金的年度预算,逐年递增。
榆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榆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ﻫ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加强榆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榆林创新基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榆林创新基金是由榆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一种引导性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榆林创新基金为市财政专项基金,来源于市财政预算拨款及银行存款利息。
ﻫ第四条榆林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榆林创新基金的支持范围:ﻫ(一)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ﻫ(二)国内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以及国际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的技术项目;(三)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运用信息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四)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项目;(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进吸收再创业的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内外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的项目。
第六条榆林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榆林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给予相应方式的支持.第七条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颁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甬科高[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05]88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现将《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高区域自主创新、竞争能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4]115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4]252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
技术创新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投资,促进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三条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赣财经〔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经〔2018〕12号各相关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现将《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厅2018年3月22日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项目组织与资金安排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精神,发挥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对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协同创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1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新基金的宗旨是鼓励创新,支持创业。
目标是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实施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
第三条省创新基金由省科技厅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省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省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省创新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 财企[2007]128号
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 不低 于 2 %, 0 或股权转 让收入高于原始投 资 2 % 0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 制; ( 按照 国家企业 财务 、 七) 会计制度规定 , 有健全 的内部 财务管理制 度和会计核算 办法; ( 不投资 于流动性证 券 、 八) 期货 、 地产业以及 国家政 策限制类行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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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办公设备购置费 : 购置办公家具 和办公设备 的支 出; ( 四) 十 与贷款项 目 调管理 服务直接相关 的银行手续 费、 协 海关监 管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 项 目管理费列入部 门预算 的, 不得再从 贷款项 目投资或 其它渠道提取或开支项 目管理 费。 第二十一条 项 目管理费年度结余 资金 的处理 , 应当按照财政部关 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项 目管理 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 条 中央项 目协调机 构应 当建立 健全 内部监督 、检查制 度, 严格执行 国家各项财经法 律 、 法规和本办法 的规定 , 目管理费应 项 当专款专用 , 不得截 留 、 占和挪用 。 挤 第二十三条 中央项 目协凋机构应 当接受财政部 、 审计署及主管部 门对项 目管理 费使用情况 的监督检查 , 并采取有效措施 , 及时解决和纠 正管理 费使用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财政 部对项 目管理费的执行情况实行绩效考评 制度 , 具体绩效考评办 法另行制定 。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及计划单列 市可 以参 照本办 法 并结合 当地实 际情况制定本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项 目执行 机构和协调机构 的专项业务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 自 20 0 7年 7月 1 3日起执行 。《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项 目管理费收取 和使 用办法 ( 行 ) ( 试 》 财世字 [ 9 8 9 19 ] O号 ) 同 时废止 。此前 已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 , 以本办法 为准。 二00七年七月十三 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10.14•【文号】财企[2004]185号•【施行日期】2004.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24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24日)废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改委(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辽财企[2010]709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0〕709号)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各项目单位:现将《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厅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省创新资金的宗旨是鼓励创新、支持创业。
目的是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省创新资金来源于省财政厅预算拨款。
省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预算情况和省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第四条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方式和范围第五条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省创新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2.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可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以扩大生产规模。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新政[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5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新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与支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规范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决定》(新发〔2004〕1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由科技人员领办或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制造、技术研发、转让、服务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成绩优良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局是创新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财务监管部门。
第四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创新资金来源及支持范围第五条创新资金主要来源于:(一)市财政专项拨款;(二)企业、财团或个人的捐助。
创新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一)对列入市创新资金项目的资金支持;(二)对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配套支持;(三)用于支付创新资金项目评审等与管理创新资金有关的费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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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及基本要求----项目类型及申报条件
2.重点创新项目的申报条件: (1)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0万元;资产总
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 4.符合《201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 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要求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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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及基本要求----支持对象
(二)申请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且申报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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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及基本要求----项目类型及申报条件
2.贷款贴息的创新项目 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 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申报的企业须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
• (1)注册的实收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 • (2)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 (3)资产总额不高于8000万元; • (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8000万元; • (5)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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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及有关事项----项目材料装订
2010年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及附件,按A4纸张尺寸装订成书, 书脊必须有项目名称及申报单位名称。严格按照以下装订顺序装订(科技厅 附件1:2010年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网络申报系统中打印的书面申报资料(填写完后点击提交) ; 2)、企业营业执照; 3)、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8年度、2009年度的会 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 印件),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申报重点创新项目的企业须增报 2006年度、2007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 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在18个月以内(2009年1月1日 以后成立)的申报企业,只需报送企业验资报告和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企业 会计报表、以及2009年度的财务报表(2010年新成立的企业不报2009年度财 务报表); 4)、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请企业认真阅读《项目指南》,按相关领 域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必须有查新报
国家创新基金验收规范
(2022 年修订版)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以下简称“监理验收规范” )。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
第三条创新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原则上遵循“谁推荐、谁监理”的原则。
参预创新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的相关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创新基金的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条已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实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地方工作责任制方案”)的省份,可按照“监理验收规范”和“地方工作责任制方案”的要求进行工作,每年按季度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报送监理验收结论。
第五条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理和验收有关工作文件,组织实施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2、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的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分析报告;3、根据综合监理信息,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出创新基金项目合同执行、解除、调整以及终止等监理意见;4、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价;5、核准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监理验收意见。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以下简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验收工作。
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制度
创新资⾦管理暂⾏制度2019-07-21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我市科技型中⼩企业技术创新资⾦(以下简称“市创新资⾦”)的管理,提⾼创新资⾦使⽤效益,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企业技术创新基⾦的暂⾏规定》和《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科技型中⼩企业技术创新资⾦管理的暂⾏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台⼭市科技型中⼩企业技术创新资⾦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的,主要⽤于对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企业技术创新基⾦”项⽬的⽴项扶持和申报费⽤补贴的专项资⾦。
该专项资⾦⾃**年起,每年从全市科技专项资⾦中安排100万元作为科技型中⼩企业技术创新资⾦。
第三条台⼭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创新资⾦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市创新资⾦的监管部门。
创新资⾦的使⽤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
市科技局负责按照科学技术部的申报指南和要求,组织项⽬的考察、申报、评审、⽴项、报批及项⽬管理服务、跟踪等⼯作;市财政局负责对项⽬运作和经费使⽤情况进⾏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创新资⾦的使⽤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的原则。
第⼆章使⽤范围与⽀持⽅式第五条资⾦主要⽤于对申报“国家科技型中⼩企业技术创新基⾦”项⽬的⽴项扶持和申报费⽤补贴,以及项⽬管理费(含服务机构⼯作经费)。
其中,对纳⼊省或江门市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企业技术创新基⾦”项⽬的,给予⽴项扶持,资⾦扶持总额⼀般不超过30万元;项⽬管理费按每年不超过3万元安排⽀出。
第六条申请市创新资⾦⽀持的项⽬需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产业和台⼭市产业与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技术创新性较强;(三)项⽬产品有较⼤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成为新兴产业;(四)有⾃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纠纷;(五)当年《国家科技型中⼩企业技术创新基⾦项⽬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7(000)010
【摘要】<正>2007年7月6日财企[2007]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
【总页数】4页(P28-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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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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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4.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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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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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
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第四条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 贷款贴息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5.03•【文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施行日期】2017.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3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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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
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
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
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
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
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
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
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
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
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
直接联系。
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
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
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二十一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定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
需撤消项目时须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同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