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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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

3种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

3种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一、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在多层地下停车场建设中,地下车位的成本需要进行合理的分摊,以保证公平性和合理性。

1.按购置成本分摊:根据各个车位的购置成本来进行分摊,即车位的建设、装修和设备等费用按比例分摊给每个车位的业主。

这种分摊方式较为直接,但不同车位的购置成本可能会有较大差异,业主之间对此可能产生争议。

2.按面积分摊:按照车位的面积来进行分摊,即车位的建设、装修和设备等费用按照面积比例分摊给每个车位的业主。

这种分摊方式相对公平,但不同车位的使用价值可能存在差异,比如一些车位较靠近出口或停车场入口,因此车位的面积并不完全能反映其实际价值。

3.按使用权期限分摊:按照车位的使用权期限来进行分摊,即车位的建设、装修和设备等费用按照使用权期限比例分摊给每个车位的业主。

这种分摊方式考虑了车位使用周期的长短,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每个车位的实际价值,但需要业主签订长期使用权协议,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二、地下车位的税费计算1.增值税:若地下车位为新建地下停车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地下停车场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销售交易一般适用5%的增值税税率。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具体地方税务局规定,可能会有一些地方性的优惠政策存在。

2.土地出让金:地下车位的建设往往需要购买土地使用权,因此需要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的金额通常根据地下车位所占用土地面积、地段、使用权期限等因素来计算,并由招投标程序确定。

3.物业管理费:地下停车场需要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因此业主需要缴纳一定的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根据地下车位的面积、服务范围和管理维护成本来计算,一般按月或按季度缴纳。

4.土地使用税:地下车位使用土地产权,根据中国税法规定,需要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土地使用权人每年按照土地使用面积支付,税率0.5%-6%不等,根据具体地区和土地的不同而有差异。

综上所述,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可以根据购置成本、面积和使用权期限等因素进行计算,以保证公平性和合理性。

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与清算办法

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与清算办法

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与清算办法房地产开发中,地下室(地下停车库)因为成本倒挂属于负增值产品,房企都想让地下车位抵减其他产品的正增值,以降低土地增值税税率。

但目前税局多将车位归于其他房地产,包括别墅、商业用房、车位、储藏室等。

进行清算时其他房地产多是负增值的,实际并没有产生可观的抵减效果。

如果车位能在普通、非普通、其他房产对应归集,那抵减效果一定立竿见影。

只是,地球人都知道,没政策能咋办?那么,我们做好当下,搞清现有清算政策规定,捕捉土增政策的风向,期待未来。

01有无产权的划分标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地上的建筑面积,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产权。

02人防非人防的划分标准人防车位是开发项目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产权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

建成后需要由当地防空办公室出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人防专项验收。

人防工程移交难度大,难以取得税务机关认可的证明,不能取得人防证明的这类车位被划分为非人防无产权车位。

03有产权车位有产权车位产权权属转移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但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规划部门在审批时并未将地下车库(位)面积计入容积率,如果开发商调整容积率或者后期建设超容,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还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解释以取得认可,难度大成本高,影响整体项目的资证办理,故而有产权车位极少。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不同类别房地产应分别核算,销售有产权的车位,应当按“其他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允许其成本费用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产权车位的成本核算方式分以下两种:方式一:分配方式,将开发总成本分摊至地下车位。

地下车位应分摊成本费用=成本费用发生额➗(住宅可售面积➕地下车位可售面积)X地下车位可售面积。

土地增值税之车库解读

土地增值税之车库解读

土地增值税之车库解读一、车库的形态1、完全独立的车库2、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非人防地下车库(多为此类)3、地下人防车库二、税务处理1、对于第一种,由于与地上建筑没有关联,应作为一个单独的清算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计量和成本的归集均需单独核算。

2、对于第二种,地下车库与地上建筑不可分离,开发建设的规划、建设、验收均为一体的情况下,应将整体作为一个清算单位。

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同一清算单位存在不同类型的房地产时,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即上文所述的划分不同的清算对象,实务中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

目前,“二分法”、“三分法”是主流,“三分法”是趋势,重庆地区实行“三分法”。

3、对于第三种,由于地下人防车库的产权问题比较模糊,各地政策大相径庭,往往会带来税务认定的一定难度和争议。

实务中,可以参考以下原则处理:①、建成后无偿移交人防办并取得移交证明的,按照相关规定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相关收入不计,成本分摊入地上建筑进行清算。

②、建成后未移交人防办且未进行出售或未取得移交证明的,根据防空法规定,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人使用和管理,收益归投资人所有。

应当属于开发商用于经营用途,收取租金,未转让其所有权,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即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相关的建造成本应当合理分摊,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不参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③、建成后未移交人防办且直接向业主出售并办理产权,有些地方对于地下人防车库允许其直接出售并办理产权,比如重庆地区。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属于人防工程,但实际构成了有偿转让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应当视为普通车库的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④、建成后未移交人防办且当地政策允许出售但无法办理产权的,具体又可以分为转让车库的永久使用权,或通过长期租赁变相转让永久使用权,此情形下可能存在较大的争议,原因如下:这种形式虽不涉及产权转移,不符合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条件。

财税实务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问题

财税实务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问题

财税实务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问题
财税实务中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问题
企业所得税方面,单独建造的停车场应该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而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则应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不可售地下车库,建成后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和费用可以扣除。

对于转让有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而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则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地方税务机关允许其成本费用按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但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则按照执行。

在分摊技巧方面,可以采用减小分摊基数或减小分摊面积的方法,也可以按土建的单独审价报告确定工程土建成本,将土建成本按总可售面积在房屋和车位中分摊,车位仅确认土建
成本,因为车位成本除土建外和其他关联很小。

另外,地下基础也可以单独出结算报告。

在售楼处、样板间装修的财税处理技巧方面,需要注意相关规定和要求。

在红线外成本财税处理与票据管理方面,需要注意纳税处理和票据要求,不能将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的支出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并不断改进和提高。

同时,不断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的更新和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思路,以适应新的环境和要求。

此外,要注重团队协作和交流,借鉴他人的经验和优点,共同提高整个团队的工作水平,实现共同进步和成长。

无产权地下车库在土地增值税中的规定

无产权地下车库在土地增值税中的规定

使用无产权车库的建设成本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从而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1、相关法律依据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地下人防设施权属应为国家所有。

因此,不少房地产企业将地下人防设施改造成车库,产权归国家所有,收益归房地产企业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基于此法律规定,法律只能保护无产权车库拥有20年的租赁使用权,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2、房地产企业收取购买者20年以内非人防设施改造的无产权车库使用费的车库成本不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进行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基于此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发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而对于无产权的地下人防设施改造的车库,向购房者收取20年以内的车库使用费,实质上是房地产企业将无产权的车库出租给购房者使用,其收取的车库使用费实质上是一次性收取购房者的20年以内的租金,而不是转让无产权车库的销售收入。

因此,房地产企业收取购买者20年以内无产权车库使用费的经济行为是租赁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条件:发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

人防车位税收政策

人防车位税收政策

人防车位税收政策一、人防车位定义人防车位是指为保障人民防空(民防)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的地下停车位。

这类车位主要用于战时人员掩蔽和物资储备,平时也可用于停车。

二、税务登记与征收管理1.人防车位的税务登记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进行,纳税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税务登记。

2.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人防车位的各项税款,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存款、扣押货物等。

三、纳税人义务与权利1.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如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时缴纳税款。

2.纳税人享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权要求税务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3.纳税人对于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行为有异议的,有权向上级税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税目与税率1.人防车位的税目主要包括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等。

具体税目可根据当地税收法规确定。

2.税率的确定应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和当地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五、税收优惠政策1.国家对于人防车位的税收政策有一定的优惠措施,如减免部分税种或降低税率等。

具体优惠政策可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2.各级地方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人防车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人防车位的建设和使用。

六、征收管理1.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人防车位税款的征收管理制度,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如民防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人防车位的征收管理工作。

3.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税款入库。

七、法律责任与处罚1.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2.对于故意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如偷税、逃税等,纳税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3.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相关规定1.本政策的解释权归税务部门所有。

销售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如何纳税

销售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如何纳税

销售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如何纳税A房地产开发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与业主签定《地下车位使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该车位的使用期限为二十年……使用期限届满,甲方同意将该车位继续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至XX年XX月XX 日(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

该合同实质是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永久性转让,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同时合同约定,车位价为一次性支付,价格在10~20万元左右,与有产权的地下位销售价格相当。

购卖方拥有车位的使用权、处置权,可以出租、转让,不受房地产公司的管理、控制。

A房地产公司销售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应当如何纳税?一、增值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有限产权房是房屋所有人在购买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或建房过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业补贴,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

所谓永久使用权房是指不能办理房产证,但合法使用土地而又经规划部门许可的在建和已建楼房,通称使用权房。

所以,增值税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并非不动产一定要发生产权的转移,对于转让永久使用权的,也视同销售不动产,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增值税。

但何谓永久使用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纳税人将无产权的停车位、地下室、架空层和人防工程等房地产对外出租时,所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年(含)以上,并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按转让建筑物永久使用权,依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否则,按不动产租赁征收增值税。

地下建筑物及车位计算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法规定

地下建筑物及车位计算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法规定

2021-11-01【问题1】你好,我公司最近为方便职工停车,购置了几个地下车库,想问一下是否需要缴纳税?如何计算?【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构造,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第二条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局部等,应将地下局部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渝地税发〔2006〕19号〕第一条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产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产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购买地下车位 会计分录

企业购买地下车位 会计分录

企业购买地下车位会计分录
企业购买地下车位,会计分录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产账户的记录
首先,企业在购买地下车位后,需要在资产账户中记录这笔投资,以反映该资产对企业的收益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账户,贷“银行存款”账户。

借“固定资产”账户,记录地下车位作为企业的长期资产,并将
其价值计入企业资产总值。

贷“银行存款”账户,反映企业的银行存款减少了相应的款项。

2. 折旧的处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地下车位的价值会逐渐减少。

为了反映这种价
值减少的情况,企业需要对资产进行折旧。

会计分录为:借“折旧费用”账户,贷“累计折旧”账户。

通过借“折旧费用”账户,反映企业当前期间对该资产进行的折
旧支出。

通过贷“累计折旧”账户,反映该资产折旧费用的累计金额。

3. 利息的支付
如果企业是通过银行贷款购买地下车位的,企业还需要支付利息。

会计分录为:借“利息费用”账户,贷“银行贷款”账户。

通过借“利息费用”账户,反映企业当前期间支付的利息费用。

通过贷“银行贷款”账户,反映企业贷款减少了相应的款项。

总而言之,企业购买地下车位需要进行会计分录处理,以便反映该资产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收益的影响。

在进行会计分录时,企业应该充分考虑折旧和利息等方面的处理方法,并始终保持记录准确、完整。

无产权车位、车库纳税处理

无产权车位、车库纳税处理

无产权车位、车库纳税处理对于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2011年之前税法首先认定的是一种实质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商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对这种情形明确为: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而对于超过20年的车库销售这种特殊经营行为,合同法判定为:“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因此对于无产权的车位销售,不论是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还是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除能够依法转让的情形外,2011年之前应当作为“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从营业税纳税总额与纳税时间上来看,无论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还是“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纳税结果是一样的。

实务中还要取决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

例如《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规定: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地下车库所得税处理——为何如此纠结?[

房地产开发企业地下车库所得税处理——为何如此纠结?[

地下车库因产权复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税务机关在地下车库的所得税处理一直争议不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各省市或同一省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的理解和执行都存在很大差异,主要观点如下:观点一:开发商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所得税处理通过判断车库是否拥有产权,来决定车库建筑面积的分摊。

1、开发商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产权归开发商所有的,建筑面积不分摊,即该部分建造成本不分摊至可售面积之中。

其性质属于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

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因此,作为营利性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成本应单独核算开发成本,将其归集至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车库)之中,完工后结转至开发产品----地下车库之中。

2、开发商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建筑面积可以分摊,其成本已分配至可售面积部分。

因此其产权应归属全体业主所有,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商无权对该地下车库进行处置取得收益。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送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其建造成本归集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最后分摊至可售面积成本之中。

以上观点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理解同时要受到本文第十七条的规定的限制。

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附计算过程及结果分析】

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附计算过程及结果分析】

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附计算过程及结果分析】地下车库有别于地上车库,因其不是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兴建,既不是在开发商土地上建造,也不能说完全就是在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上兴建,故其归属常引发争议。

对应的成本分摊与涉税处理也就成了难点问题。

上期我们对地下车位的分类与归属、分摊与计税问题进行了简要介绍,本期我们将以地下车库为例,就车位成本分摊与涉及的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等涉税处理问题进行全面解析。

本次分享大纲如下:案例描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1月1日开发建设精装修的电梯公寓小区,2013年9月30日竣工交付业主使用。

该项目情况如下表:该住宅项目2013年9月30日竣工交付业主时,住宅销售告罄,销售均价为1.6万元/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12.8亿元;至2013年12月31日地下车位仅销售了200个,占总地下车位个数700个28.6%,地下车位销售均价15万元/个,取得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开支期间费用7000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均以2013年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

剩余的地下车位500个,在项目竣工交付业主使用以后的3年内全部销售,销售均价仍是15万元/个,将取得销售收入为7500万元。

假定:营业税金及附加占销售收入的5.7%;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开发成本”的10%在土地增值税税前计算扣除。

一、会计处理房地产企业有产权地下车位的会计核算问题,一直困扰企业财务人员,怎么样核算其成本?提供准确的成本信息,值得认真探讨。

No.1计算地下车位开发成本的两种模式关于地下车位成本核算的具体模式,尽管没有任何政策规定,但是目前实际工作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按照总成本与总可售面积分摊计算地下车位成本其计算公式为:地下车位开发成本=开发成本发生额÷(住宅可售面积+地下车位可售面积)×地下车位可售面积以前述案例数据为例,地下车位成本计算如下:1、地下车位成本=总开发成本10亿元÷(住宅可售面积8万平方米+地下车位可售面积2万平方米)×地下车位可售面积2万平方米=2亿元2、地下车位单位成本=2亿元÷2万平方米=1万元/平方米也就是说,将地下车位成本与住宅、商业等业态成本按照总可售面积进行平均计算。

财税实务地下车库是否可以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财税实务地下车库是否可以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地下车库是否可以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问:建造在地上建筑物下方的地下车库,是否可以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若属于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单独立项,且取得土地使用证,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暂按应征税款的50%计征土地使用税;若属于没有单独立项,且与地上建筑物为一体,则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应按照实际占用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何纳税

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何纳税

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何纳税自从上次写了《营改增后地下车位的增值税处理》一文后,不断接到关于地下车位的税务咨询,地下车位事儿确实挺多的,今天就与大家讨论一下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如何纳税的问题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与业主签定《地下车位使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该车位的使用期限为二十年使用期限届满,甲方同意将该车位继续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至XX年XX月XX日(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

该合同实质是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永久性转让,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同时合同约定,车位价为一次性支付,价格在10~20万元左右,与有产权的地下位销售价格相当。

购卖方拥有车位的使用权、处置权,可以出租、转让,不受房地产公司的管理、控制。

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何纳税?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按销售开发产品(或不动产)计算税金,二是按租赁不动产计算税金。

营改增之前,各地税务机关多数以第一种方式征税观念,即:房地产企业预售地下车位时,按照预售收入计算并预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按预计利润率计算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利润,也就是说地下车位与地上商品房性质一样,作为销售开发产品处理。

营改增之后(最近),部分税务机关出现第二种征税观念,即: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按照租赁服务缴纳相关税金,即:1、地下车位不并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收入、成本应该从中踢除;2、应该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笔者认为,如何是销售地下车位(包括人防地下车位)永久性使用权,应该按照销售开发产品计税缴纳增值税(以前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按租赁服务征税。

本文不暂不讨论地下车位的法律权属,仅从税法层面进行分析,与各位大伽一起讨论。

一、土地增值税转让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该与销售商品房一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收入、成本并入对应的项目类型,计算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清算地下车位等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地下车位等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地下车位等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倒是有明确的字眼“产权转让”,说明土地增值税立法的原意还是认为所谓转让是产权转让的。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

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位可分为:有产权的车位和无产权车位。

一般来说,有产权车位的涉税处理较为明确,如果销售的,按照销售开发产品处理,取得收入时计入应税收入,成本按已售面积对应结转;如果自用的,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无产权车位具体又包括无法办理产权的车位和人防车位,其中国家对人防车位拥有征用权,如果是无偿移交的,按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如果是长期租赁的情况下,各地执行口径不一致,有的地区按照销售合同执行,有的地区按照租赁合同执行。

停车场收费按6%还是9%缴纳增值税

停车场收费按6%还是9%缴纳增值税

停车场收费按6%还是9%缴纳增值税停车场收费要缴纳哪些税?可以按照物业管理收费吗?首先停车场有地下车库停车场和室外停车场,这两种停车场所涉及的税种是一样的吗,按照哪个税率缴纳增值税呢?前段时间,有人讨论关于停车场收费的纳税筹划,有人建议将停车费按“车辆停放服务”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不按“不动产租赁开票”缴纳增值税,讨论的结果即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真的可以这样筹划吗?首先,明确在此处停车,停车位是否属于业主所有,如果此停车位属于业主所有,则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可以按车辆管理费缴纳增值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但如果该停车位不属于业主所有,由物业公司或停车场所有人直接向车位使用人收取的费用按照“车辆停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第36号《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即不管你将此项服务收费的名称命名为什么,收取的费用均按“经营租赁*车辆停放服务”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地下车库收取的停车费除了征收增值税外,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有人疑惑,地下车库属于房产吗,要缴纳房产税吗?增么缴税?根据财税【2005】181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缴纳房产,适用税率为12%。

例:某一般纳税人物业公司,5月收取地下停车费共计10000元,收取地上部分停车费4000元,计算该物业公司5月关于收取停车费的增值税、房产税。

增值税=(10000+4000)÷1.09*9%=1155.96房产税=10000÷1.09*12%=1100.92。

3种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一文搞懂!

3种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一文搞懂!
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分摊方式以及相关的税费对于业 主和开发商来说都是重要的经济因素。了解这些因素有 助于业主和开发商做出明智的决策。
目的和意义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三种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方式,以及相关的税费计算方法。通过本文,读者 可以全面了解地下车位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的细节,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对于业主和开发商来说,掌握这些知识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评估地下车位的投资价值,以及在购 买或租赁过程中做出明智的决策。此外,了解这些成本和税费也有助于业主和开发商在谈判中 维护自己的利益。
解决建议
建议开发商在规划阶段就明确车位 面积的划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成本分摊方式,以减少后期争议。
税费计算
无产权非人防车位的税费计算通常根据当地 相关税法规定进行,一般包括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等。
注意事项
由于无产权非人防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因此其转让、出租等行为可能存在法律 风险,需谨慎处理。
在实操中,应遵循属地税务机关 的具体规定和口径,以确保地下 车位的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的合 法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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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或需了解更多信息,建 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 顾问,以确保业务处理的合规性 和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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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在购买人防车位时,需要注意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以及开发商的销售方式和产权归属问题。同时,还需要了解 车位的维护和管理情况,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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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非人防车位类
成本分摊方式
无产权非人防车位的成本分摊通常按照车位面积占总面积的 比例进行计算。
争议点
由于地下车位的特殊性,成本分摊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车位面积 的确定上,以及如何合理地计算车位与其他公共区域的分摊比 例。

地下车库的财税处理

地下车库的财税处理

地下车库的财税处理转载地下车库,因产权复杂,财务人员在相关财税处理上说法不一,有的说出租作为租赁,有的说连着房子出租使用权也应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但具体是作为租赁还是销售,相关业务如何处理,视具体业务性质而定,本文从不同的地下车库类型和业务性质,根据相关税法文件及资料,结合个人的相关理解,从不同角度对地下车库的财税处理进行探讨;在实际工作中中,地下车库大致分为三种:1、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2、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3、开发商将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在地下车库的处理中,又分为出租、销售、或自用等几种情况;每种形式的处理都不太一致,应根据业务的实质,进行财税处理;一、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即该部分建造成本未分摊至可售面积之中,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其性质属于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因此,作为营利性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成本应单独核算开发成本,将其归集至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车库之中,完工后结转至开发产品----地下车库之中;1、对外出租的税务处理:地下车库对外出租,直接作为租赁,开具租赁业发票;营业税及附加:按租赁业%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营业税额以预收金额为计算基数,而非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因未发生权属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即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虽然国家没有出台免税政策,但相关省市有相关征免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而是与地上房屋建筑物连在一起,则其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所占的同一宗地只能缴纳一次土地使用税,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收到的租金全额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而非按会计处理做预收收入再分摊至各期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印花税:租赁收入的千分之一;2、对外出售的财税处理:对外出售的地下车库应作为销售不动产处理,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开发产品---地下车库相关金额至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单独确认收入及增值额,按非普通住宅计征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与住宅等开发产品类似,已销售的地下车库不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产权已转移部分,不交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与销售住宅所得税处理相同;印花税:按销售不动产税率万分之五申报;3、自用的地下车库财税处理:自用的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其处理应同房开企业自用开发产品相同,在自用时将开发产品-----地下车库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自用部分按财税2005181号相关规定,对自用部分房产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同出租处理相同,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涉及其他税种;二、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的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其成本已分配至可售面积部分;因此其产权应归属全体业主所有,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无权对该地下车库进行处置取得收益;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送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其建造成本归集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最后分摊至可售面积成本之中;因此对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性质的地下车库,开发商无权与业主单独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或租赁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其转让停车位使用权或租赁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开发商将该非营利性公共配套的地下车库用于营利性,其财税处理与“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形式相同;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形成的地下车库,权属争议较大;到底开发商有没有权力享有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有很大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务人员的财税处理,因此很有必要对地下人防设施的权属及收益权进行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后,方可使用;已经使用人防工程而未履行立约手续的,应补办立约手续;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平时使用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使用费;使用国家拨款或按国家规定地方筹集的人防经费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收费;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由此可见,地下人防设施权属应为国家所有;对于地下人防设施为国家所有这一点无任何怀疑,但“谁投资,谁收益”中的投资主体有相当的分歧;持“销售成本说”观点的人认为,开发商已经将车库的投资成本分摊到可售面积成本之中,即全体业主在购买房屋的同时也为车库付了款,那么投资主体在最后看来应该就是业主,开发商相当于只是事先垫付了该投资成本,那么车库的所有权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持“登记凭证确权说”观点的人认为,地下车库是开发商自己根据国家要求投资建造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规定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虽然最后成本都分摊至可售面积中,但合法建造应当属于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应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开发商在建造后拥有地下车库初始产权应当无可争议,开发商有收益权或使用权也应无争议;“建这两种观点来讲,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条规定从形式上似乎明确了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但在实际意义上讲,该条规定概念也很模糊,同样未明确规定产权归属;我们只能从该条规定的法理上推断,如果地下车库是开发商投资建造并已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商应当拥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至少在形式上拥有,否则开发商怎么有权利出售、附赠或出租呢另外从立法的本意来讲,作为独立设施的地下车库,如果不允许开发商销售或出租,可能影响开发商建造车位、车库的积极性;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讲,鼓励开发商建造地下车库并允许其拥有产权,在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还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践中也表明了政府部门默认了开发商对地下车库的收益权;对于地下人防设施来讲,因其建造面积是与整个项目相关,故个人认为其建造成本计入建安成本是不妥的,应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中归集,在整个项目的可售面积中分摊;以上相关文件中也可以看出,开发商在交纳相应的地下人防设施使用费后,可以获得地下人防车库的相应收益权;但其地下人防设施归属国家,故不存在销售产权行为;1、随商品房销售转让车位使用权买房送车位使用权:对于买房送车位使用权的情况,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同时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地下车位与商品房捆绑,其车位使用权转让相关价款实际已包含在房屋总价中,发生的可以理解为销售不动产行为,统一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房开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并签订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约定将上述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赠送给购房人,附赠的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因车位使用权价款包含在商品房总价之中,其土地增值税已在所销售的商品房中体现;房产税:开发商随房销售,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开发商随房销售,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交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其收入并入房屋销售总价,成本已分摊至可售面积成本,其所得税与销售商品房性质一样;印花税:其价款已包含至商品房价款之中,印花税已按销售不动产万分之五交纳;2、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分为有限期限短期内转让和法律规定年限内长期转让;有限年度内如1年是相对于在法律规定年限内如70年而言,在有限年度内出租律期限或长期来看,其车位使用权人可能会变更,而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转让使用权,抛开产权归属的角度,单从融资租赁角度来推论,租赁期相于于可使用期限,性质上和销售已无实质区别;有限期内短期转让车位使用权:有限期内转让车位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租赁车位使用权;营业税及附加: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营业税纳税额为预收金额为基数,而非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未发生产权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单独建造的地下人防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是单独建造的不征收;各地政策执行不一样,如上海对于地下人防设施,不论营业使用或非营业使用,不论出租或自用,都不征收土地使用税;而且要注意的是,如果地下人防设施是连着地上建筑物的话,对地下人防车库占地征税,由其地上和地下所占同一宗地只能缴纳一次土地使用税,不重复征税;且对单独建造部分所占用地面积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虽然产权归属国家,但开发商作为投资者享有收益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所以房开企业应按租金收入12%交纳房产税;印花税: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交纳;法律法规年度内转让车位使用权:法律法规年度内转让车位使用权前面已讨论,实质与销售并无二致;营业税及附加:不管是开具服务业---租赁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营业税及附加一样按%计征;个人倾向于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土地增值税:房开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地下停车场所法律法规期限内的使用权如房屋使用年限70年转移给购房人,向购房人取得的转让车位使用权收入并入非普通住宅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不涉及房产税:开发商如果与业主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租赁期达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即达到业主所购房屋年限,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再征收房产税;所得税:按收到的价款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印花税:按销售不动产万分之五交纳;3、开发商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开发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如作为仓库,或作为物业用房等等;营业税:如无营业收入,不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未发生产权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开企业对于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原则上只要坐落在开征范围内,就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国家并未出台相关免征政策,各地对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政策不一;如重庆就规定房开企业修建的地下车库,无论对外出租或自营,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屋折算比例由各省规定;所得税:无收入不涉及印花税:不涉及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工作中会出现房开企业建造的地下人防设施面积超过按项目建筑面积实际应建造的面积,对于超过地下人防设施实际面积部分的地下车库,是可以办理产权证明的;房开企业也有权进行出售、出租或自用;。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房地产企业是涉税事项最多的行业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住宅的同时,往往需要配套建设地下车库.那么地下的车库的成本如何分摊到建造成本中,尤其是一些产权并不明确的地下车库,在涉税方面又应如何处理,都是在实务当中争议较多的问题。

本文从地下车库的不同类型,分析其在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上的不同点,以及在涉税事项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所谓车库,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附属建筑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私家车的保有量也越来越多,作为业主的代步工具的存放地点,车库的辅助功能也越来越重要。

车库和停车位与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越来越密切,成为现代城市人们生活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也是开发商开发项目必备配套设施。

车库又常常被称为地下车库,严格地说,此种表述并不是准确的法律语言,因为在小区内,车库可以分为地下车库与地上车库。

如果开发商独立兴建地上车库,既可能是开发商独立兴建的建筑物,又可能是在业主共有土地上建造的,所以其归属就有可能在法律上确定为开发商或者业主共有。

从这一点而言,地上车库有别于地下车库。

就地下车库而言,因其不是作为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兴建的,它既不是在开发商的土地上建造的,也不能说完全就是在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上兴建的,因而其归属常引发争议。

在法律界也有着较为广泛的争议,在此我们并不去讨论。

但对于车库成本如何分摊及涉税处理,我们首先要清楚车库的性质。

一、地下车库的分类首先,根据建造的目的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分为两类;(一)是在建造地下基础设施时附带形成的空间,后期可供停车的场地,我们暂且称之为无产权车位。

这种情况也可以分为两类,(1)是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标识的属于人防面积的,该人防地下面积的权属单位为政府或市、县(区)人防办公室。

开发商在和平时期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但无权出售;(2)是测绘报告中明确为不分摊的公用面积(即不属于可售面积),同时也不属于人防设施,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也未明确车位的归属.(二)是通过规划、设计在地下专门建造的供业主停车的场所,我们称之为产权车位.通过对建造目的以及设计、规划的不同,我们把车位分为产权和非产权车位.那么我们再来确认一下车位的归属问题.二、地下车库的归属对于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产权车位是无可争辩的,但对于无产权车位,由于归属问题不确定,开发成本能否计算扣除,是在实务中争议的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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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的财税处理地下车库,因产权复杂,财务人员在相关财税处理上说法不一,有的说出租作为租赁,有的说连着房子出租使用权也应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但具体是作为租赁还是销售,相关业务如何处理,视具体业务性质而定,本文从不同的地下车库类型和业务性质,根据相关税法文件及资料,结合个人的相关理解,从不同角度对地下车库的财税处理进行探讨。

在实际工作中中,地下车库大致分为三种:1、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2、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3、开发商将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在地下车库的处理中,又分为出租、销售、或自用等几种情况。

每种形式的处理都不太一致,应根据业务的实质,进行财税处理。

一、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即该部分建造成本未分摊至可售面积之中,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

其性质属于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

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因此,作为营利性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成本应单独核算开发成本,将其归集至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车库)之中,完工后结转至开发产品----地下车库之中。

1、对外出租的税务处理:地下车库对外出租,直接作为租赁,开具租赁业发票。

营业税及附加:按租赁业5.5%交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营业税额以预收金额为计算基数,而非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因未发生权属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

即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虽然国家没有出台免税政策,但相关省市有相关征免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而是与地上房屋建筑物连在一起,则其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所占的同一宗地只能缴纳一次土地使用税,不重复征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收到的租金全额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而非按会计处理做预收收入再分摊至各期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

印花税:租赁收入的千分之一。

2、对外出售的财税处理:对外出售的地下车库应作为销售不动产处理,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开发产品---地下车库相关金额至主营业务成本。

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单独确认收入及增值额,按非普通住宅计征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与住宅等开发产品类似,已销售的地下车库不交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产权已转移部分,不交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与销售住宅所得税处理相同。

印花税:按销售不动产税率万分之五申报。

3、自用的地下车库财税处理:自用的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其处理应同房开企业自用开发产品相同,在自用时将开发产品-----地下车库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自用部分按财税[2005]181号相关规定,对自用部分房产计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同出租处理相同,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不涉及其他税种。

二、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的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其成本已分配至可售面积部分。

因此其产权应归属全体业主所有,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商无权对该地下车库进行处置取得收益。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送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其建造成本归集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最后分摊至可售面积成本之中。

因此对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性质的地下车库,开发商无权与业主单独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或租赁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其转让停车位使用权或租赁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如果开发商将该非营利性公共配套的地下车库用于营利性,其财税处理与“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形式相同。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形成的地下车库,权属争议较大。

到底开发商有没有权力享有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有很大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务人员的财税处理,因此很有必要对地下人防设施的权属及收益权进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根据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后,方可使用。

已经使用人防工程而未履行立约手续的,应补办立约手续。

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平时使用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使用费。

使用国家拨款或按国家规定地方筹集的人防经费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收费。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

由此可见,地下人防设施权属应为国家所有。

对于地下人防设施为国家所有这一点无任何怀疑,但“谁投资,谁收益”中的投资主体有相当的分歧。

持“销售成本说”观点的人认为,开发商已经将车库的投资成本分摊到可售面积成本之中,即全体业主在购买房屋的同时也为车库付了款,那么投资主体在最后看来应该就是业主,开发商相当于只是事先垫付了该投资成本,那么车库的所有权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持“登记凭证确权说”观点的人认为,地下车库是开发商自己根据国家要求投资建造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规定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虽然最后成本都分摊至可售面积中,但合法建造应当属于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应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开发商在建造后拥有地下车库初始产权应当无可争议,开发商有收益权或使用权也应无争议。

这两种观点来讲,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这条规定从形式上似乎明确了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但在实际意义上讲,该条规定概念也很模糊,同样未明确规定产权归属。

我们只能从该条规定的法理上推断,如果地下车库是开发商投资建造并已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商应当拥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至少在形式上拥有),否则开发商怎么有权利出售、附赠或出租呢?另外从立法的本意来讲,作为独立设施的地下车库,如果不允许开发商销售或出租,可能影响开发商建造车位、车库的积极性。

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讲,鼓励开发商建造地下车库并允许其拥有产权,在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还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践中也表明了政府部门默认了开发商对地下车库的收益权。

对于地下人防设施来讲,因其建造面积是与整个项目相关,故个人认为其建造成本计入建安成本是不妥的,应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中归集,在整个项目的可售面积中分摊。

以上相关文件中也可以看出,开发商在交纳相应的地下人防设施使用费后,可以获得地下人防车库的相应收益权。

但其地下人防设施归属国家,故不存在销售产权行为。

1、随商品房销售转让车位使用权(买房送车位使用权):对于买房送车位使用权的情况,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同时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地下车位与商品房捆绑,其车位使用权转让相关价款实际已包含在房屋总价中,发生的可以理解为销售不动产行为,统一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房开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并签订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约定将上述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赠送给购房人,附赠的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因车位使用权价款包含在商品房总价之中,其土地增值税已在所销售的商品房中体现。

房产税:开发商随房销售,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再征收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开发商随房销售,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交土地使用税。

所得税:其收入并入房屋销售总价,成本已分摊至可售面积成本,其所得税与销售商品房性质一样。

印花税:其价款已包含至商品房价款之中,印花税已按销售不动产万分之五交纳。

2、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分为有限期限(短期)内转让和法律规定年限内(长期)转让。

有限年度内(如1年)是相对于在法律规定年限内(如70年)而言,在有限年度内出租**律期限或长期来看,其车位使用权人可能会变更,而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转让使用权,抛开产权归属的角度,单从融资租赁角度来推论,租赁期相于于可使用期限,性质上和销售已无实质区别。

有限期内(短期)转让车位使用权:有限期内转让车位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租赁车位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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