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普刑初字第364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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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9)普刑初字第291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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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普刑初字第291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普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019年11月因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文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接到买家需伪造一枚公章的业务后,按照买家要求让他人伪造了一枚章名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的国家机关印章。

3月2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按照约定在本市路号某餐厅门口将该枚印章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家时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

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印章印文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提供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印文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保管财物清单,赃款照片、赃物照片、现场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及本院2019普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辩称交易未成功。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与买家约定,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成交一枚印章,后按照买家要求让他人伪造了一枚章名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的国家机关印章。

李兴兵与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治安处罚复议纠纷上诉案

李兴兵与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治安处罚复议纠纷上诉案

李兴兵与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治安处罚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8【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君李健许其睿【审理法官】宋君李健许其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兴兵;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大连市公安局;申世锦【当事人】李兴兵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申世锦【当事人-个人】李兴兵申世锦【当事人-公司】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大连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兴兵;申世锦【被告】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复议机关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14:33:35李兴兵与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治安处罚复议纠纷上诉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辽02行终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兵,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海上村。

法定代表人蒋苏东,分局局长。

应诉负责人温宝,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永生,该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贺永春,该分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公安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耀威,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文君,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申世锦,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最新-(2019)大刑初字第691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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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大刑初字第691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大刑初字第69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新华,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济阳县,中专文化,住略。

因涉嫌诈骗2019年1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9第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新华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志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新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新华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工业小区开发管理办公室已撤、公章交回榆垡镇人民政府的情况下,以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主任的身份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8月间以为他人办进京户口为名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015万元,后被控告归案。

具体分述如下一、被告人郭新华于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间,以帮被害人赵光太在大兴区投资建铅笔厂及办理进京户口为名骗走赵光太人民币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赵光太陈述;3、证人王海玲、庄申安、庄申强证言;4、铅笔项目运作方案、农业银行卡业务回单、赵光太户口办理费收据、户口费用情况及说明、辨认笔录;5、物证照片、书证照片;6、文检鉴定书;7、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二、被告人郭新华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7月间,以帮助被害人刘忠国办理进京户口为名骗走刘忠国人民币1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刘忠国陈述;3、证人刘明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欠条及报案材料等。

三、被告人郭新华于2019年3月至4月间,以帮助被害人刘慧卿办理进京户口为名骗走刘慧卿人民币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刘慧卿陈述;3、收据等。

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69号02019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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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路刑初字第69号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路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辉,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01年3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1年9月6日刑满释放。

现又因本案于2019年7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仁卫,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19年4月22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

现又因本案于2019年7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洋彩,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秀霞,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月娥,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经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君华,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经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辉,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经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立辉,男,1978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最新-(2019)宝刑初字第349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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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宝刑初字第349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宝刑初字第3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

因本案于2019年1月19日被羁押,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9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夺罪,于2019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须丽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12时15分许,在本区共康路519号工商银行内排队取款时,因见被害人马某某在银行柜台上领取了大量现金,顿生歹念,遂尾随马某某至本区长临路800号共康服饰城处,趁马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拎在手里的装有现金人民币4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塑料袋夺走。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为证据,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辩称,其并不是在银行看见被害人领取大量现金后而尾随实施抢夺。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5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共康路519号工商银行内排队取款时,见被害人马某某在银行柜台上领取了大量现金,遂尾随马某某至本区长临路800号共康服饰城处,趁其不备夺取其拎在手里的塑。

孙某1与延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孙某1与延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孙某1与延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吉24行终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丽英李彩莲晏丽丽【审理法官】李丽英李彩莲晏丽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某1;延吉市公安局;孙某2;李某【当事人】孙某1延吉市公安局孙某2李某【当事人-个人】孙某1孙某2李某【当事人-公司】延吉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高某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某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某【代理律所】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延吉市公安局【本院观点】延吉市公安局根据李某的申请,于2018年7月23日将其婚生子孙某易的名字更改为孙某2,约五个月后的2018年12月29日,孙某1即与他人到孙某2就读的学校查找并探望孙某2,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和正常的理性思维,能够认定孙某1当时即应当知道孙某2更名的事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孙某2已经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分辨能力,在处理与其关联程度较深的人身权利时,其本人的意愿和感情应当得到尊重。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重复起诉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01""005001001001004""005002"" 005002010"]"Gid":"1970325144802051""Category":["005""00502""0050210"]"IsHaveEng": 0"LastInstanceDate":"2020.04.10""CaseFlag":"(2020)吉2401行初16号""Title":"孙继光速延吉市公安局等公安行政撤销纠纷案""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10""1010""101001"]"Do cumentAttr":["002"]}{"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01""005001 001001004""005002""005002005"]"Gid":"1970325145019215""Category":["005""00502""00 50205"]"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8.31""CaseFlag":"(2020)吉24行终106号""Title":"孙某1与延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CaseGrade":["06""0603"]"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10""1010""10100 0"]"DocumentAttr":["002"]}]【本院查明】另查明,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出具离婚证明,证明孙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延吉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1民初623号民事调解,准予离婚,该调解已于2018年6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最新-肖虎、杨伟伟、陈玉伟抢劫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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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虎、杨伟伟、陈玉伟抢劫2019大刑初字第188号,肖虎、杨伟伟、陈玉伟抢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大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虎,曾用名占荣,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现暂住略。

因涉嫌抢劫2019年7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伟伟,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渭南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现暂住略。

因涉嫌抢劫2019年7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玉伟,曾用名王伟,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现暂住略。

因涉嫌抢劫2019年7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9第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虎、杨伟伟、陈玉伟犯抢劫罪,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京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虎、杨伟伟、陈玉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虎、杨伟伟、陈玉伟于2019年7月4日晚23时许,在其暂住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辛店村,以隔壁的被害人李帆电视机声音过大为名,持刀闯入李帆屋内,对其进行殴打,抢走人民币750元及3一部未作价,并强迫李帆写下500元人民币欠条。

被告人肖虎、杨伟伟、陈玉伟作案后,于2019年7月6日20时许,在北京。

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62019号 精品007

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62019号 精品007

(2019)路刑初字第617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路刑初字第617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贤桂,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其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19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贤桂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程贤桂及其辩护人金其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9日18时许,路桥环保分局干部吴庆荣等人依法在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上蔡村查扣被告人程贤桂所有的一车废旧电线头时,遭到被告人程贤桂和滕友胜另案处理的暴力阻挠,将吴庆荣殴打致伤,被告人程贤桂还强行夺回现场勘查记录并当场撕毁,并指使他人将被查扣的该车废旧电线头拉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吴庆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贤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庆荣的陈述;证人叶强、李敏、陈会君、张海华、夏恩国、曹德森、滕国云、李春连、徐战胜、张文建、林小方、李仙富、吴杨林、应建业、阮仙云、罗君杰等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书;核查情况;图片;相关文件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贤桂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8•【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目录)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二、马某某诉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居住权登记案三、盛某某诉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四、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及上海海关行政复议决定案五、沈某某诉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六、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案七、郑某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罚决定案九、朱某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行政处罚及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案十、范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十一、某物业管理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2022年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要点】已注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其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等因增加用于美容的功能而发生实质性变化,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属于应进行变更注册的情形。

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有权结合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说明书等对经改装用于美容的医疗器械产品性质及类别作出认定,无需再经技术审评机构对该产品属性进行审评。

生产企业应申请而未申请办理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手续,行政机关按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情形予以处罚的,对该违法事实认定的合法性应予认可。

【案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光电公司)生产的三类医疗器械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增加了点阵激光配件振镜、振镜专用接口;应用软件也进行了更改,在工作模式选择上,除了基础激光治疗模式外,增加了点阵扫描美容模式;在适用范围上,在原有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预期用途:美容功能。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2019228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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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中刑终字第02228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一中刑终字第0222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福俊,男,39岁1967年12月31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羁押,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克强,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福俊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石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韩福俊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韩福俊,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福俊于2019年3月4日15时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号楼地下室,谎称其是北京奥华汽车租赁公司的职员,并以当日从北京奥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一辆白色捷达车作抵押给被害人任树森使用,承诺给任树森支付高额利息。

韩福俊骗取任树森的信任后,以向被害人任树森借款的名义骗得人民币3万元。

同年7月22日,被告人韩福俊对北京奥华汽车租赁公司法人王旭东称,其向他人借款并将车辆抵押,因未还款,对方不还车,并带领王旭东持该车备用钥匙在被害人任树森家楼下,趁被害人任树森不在之机,将车开回租赁公司。

被害人任树森发现被抵押车辆丢失,于当日报案,后被害人任树森发现被骗,多次找到被告人韩福俊要款,均未果。

2019年3月20日,被害人任树森向被告人韩福俊再次索要欠款未果,随后报案。

公安机关于当日将韩福俊查获。

最新-杜强、王雷、王军伟、黄克、侯继强、王磊、张冲敲诈勒索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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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王雷、王军伟、黄克、侯继强、王磊、张冲敲诈勒索2019大刑初字第00997号,杜强、王雷、王军伟、黄克、侯继强、王磊、张冲敲诈勒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大刑初字第0099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强,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曾因犯诈骗罪1999年2月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199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敲诈勒索2019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雷,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敲诈勒索2019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子野,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军伟,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敲诈勒索2019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闫骥,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克,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敲诈勒索2019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侯继强别名侯继温,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442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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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路刑初字第442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路刑初字第442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应琪,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2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柳泖,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景云,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19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琪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玲玲、被告人应琪及其辩护人柳泖、田景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2日晚,被告人应琪和王彪、路刚、郏中挺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黄岩区酒吧喝酒时遭七八个小青年的挑衅。

23时许,被告人应琪和王彪等人从停在酒吧门口的车上取下两把刀冲向站在门口的这七八个小青年。

当周金达经过门口见状逃跑时,被告人应琪等人以为周与对方是一起的,遂持刀向周追去。

当周逃至马路边时,滑倒在地,被告人应琪等人追上后即持刀向周身上乱砍,周爬起又逃,被告人应琪等人遂开车朝周追去,在马路对面发现周后,王彪下车朝周的身上砍了两三下。

经法医鉴定,周金达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201920195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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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中刑终字第0218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一中刑终字第0218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晓野,男,42岁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宁海市,大专文化,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子英,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定祎,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季晓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4月20日作出2019宣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季晓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季晓野、核实有关证据,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季晓野在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23号源屋曲小区售楼处,自称能为被害人徐军代办中信国安足球学校项目以下简称国安足球学校项目工程事项并隐瞒该工程早已搁浅的真相,以项目操作费的名义骗取徐军人民币30万元未追缴。

季晓野随后将该款用于其个人生产经营。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季晓野的供述、被害人徐军的陈述、证人孙晓江、李胜强、李宇、庄东、商旭等人的证言、收据、名片复印件、中国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唐山力佳铝塑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记录、文件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在案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晓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季晓野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季晓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继续追缴未缴之赃款发还被害人徐军。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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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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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最新-(2019)松刑初字第20190号02019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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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松刑初字第13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松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付某,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涛、酉杰,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王某,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李某,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王某、李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付某及其辩护人酉杰、被告人王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付某、王某、李某三人经预谋后,分工合作,由被告人李某招揽被害人周某至本区新桥镇陈春公路1900弄5号出租房内佯装提供性服务,引开周的注意力,由被告人王某望风,被告人付某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周某裤子口袋内的人民币3,800元。

后被告人付某、王某、李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案发后,扣押人民币3,800元已发还被害人周某。

最新-(2019)普刑初字第299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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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普刑初字第299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普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因本案于2019年4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9]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谷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6日傍晚19时45分许,被告人谷某至本市某路321号某银行准备使用机汇款时,发现机内插着一张被害人王某遗忘的某银行信用卡卡号为,屏幕显示卡内余额为人民币6100余元。

被告人谷某遂分数次从该卡内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谷某退还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中国某银行账户明细查询、监控录像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谷某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谷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

最新-(2019)浦刑初字第2434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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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浦刑初字第2434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浦刑初字第243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赫比上海精密冲压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2019年8月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辩护人张辉勇,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9]30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张辉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赫比上海精密冲压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之便,驾驶叉车将公司不良品仓库的一托手机后盖盒共计1211个,价值人民币67690余元运出,更换包装箱后偷运至半成品仓库,采用伪造包装箱标签和出仓单的手法将上述手机盒盖配件偷运出仓库进行销赃。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家属配合下退缴了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证人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笔录,监控录像资料、劳动合同及相关单据,物品财产估价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和抓获经过、相关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管理仓库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最高法院:最新民刑交叉案件裁判意见16条文件.doc

最高法院:最新民刑交叉案件裁判意见16条文件.doc

最高法院:最新民刑交叉案件裁判意见16 条、1. 签订合同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方式和手段,属于利用他人签订合同的形式掩盖其非法骗取财物之目的,他人已经被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的受害人的,该合同无效——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与吉林通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128 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另案刑事判决证明,刘可庆在无实际钢材库存的情况下,采用由其控制的信肯公司向被害单位哈中铁公司出售钢材,再由刘可庆控制的柏柱公司支付保证金并回购的方法,诱使哈中铁公司在收到下家保证金后即向上家全额支付货款,最终导致货款被骗。

该刑事判决已经认定刘可庆采取合同诈骗的方式实际骗取被害单位哈中铁公司货款的事实。

本案中,刘可庆根据哈中铁公司要求,找到吉林通钢公司,并促成该公司与哈中铁公司签订本案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其实施诈骗犯罪的方式和手段,属于刘可庆利用他人签订合同的形式掩盖其非法骗取财物之目的,哈中铁公司已经被另案刑事判决认定为刘可庆诈骗犯罪的受害人,其向吉林通钢公司支付的货款也已被认定为刘可庆实施诈骗犯罪的诈骗款项总数中的一部分。

因此,不应认定吉林通钢公司与哈中铁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该两份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合议庭法官:高珂、汪国献、董华;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2. 个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资金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并构成犯罪,对个人追究刑事责任后,其以单位名义对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单位仍应依法承担——兴隆县天宝矿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启润实业有限公司、兴隆县志海矿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017 号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被动参与“套路贷”,被判刑三年!

律师被动参与“套路贷”,被判刑三年!

律师被动参与“套路贷”,被判刑三年!编者按:日前,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批捕我市首例“套路贷”案件17名犯罪嫌疑人。

据悉,该案受害人达20余人,涉案金额近百万元。

什么是套路贷呢?“套路贷”的“借款”是嫌疑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

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现在竟然有律师也参与到这一犯罪行为中来,实属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视,现小编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该案例与大家一起分享。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沪02刑终118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暂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暂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暂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审被告人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暂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韩某、魏某、俞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朱某、徐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葛某犯敲诈勒索罪;曹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沪0106刑初892号刑事判决。

陈某、韩某、魏某、俞某、朱某、葛某、曹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最新-(2019)金刑初字第925号 精品

最新-(2019)金刑初字第925号 精品

(2019)金刑初字第925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金刑初字第9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某。

2019年6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6月1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被逮捕。

现在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9〕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云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8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阮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在收取价税合计6的开票费后,通过支付价税合计5开票费的方式,为上海陆凌服饰有限公司从上海景界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秀竹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50,025元,涉及税款人民币65,38824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2019年6月至同年7月间,被告人阮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在收取价税合计5的开票费后,通过支付税价合计5开票费的方式,为上海秉泰化工有限公司从上海景界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5,475元,涉及税款人民币79,25706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3、2019年8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阮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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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普刑初字第364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普刑初字第3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9]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8月某日,被告人王某让被告人刘某伪造了房屋座落于本市某路号的房地产权证1本。

后被告人王某将该伪造的房地产权证给强某另案处理用于刘某另案处理、刘某、姚某、姚某申报户口迁入本市某路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伪造房地产权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王某、刘某的辩护人均提出王某、刘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但建议判处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伪造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一本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燕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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