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起“托盘业务”诈骗国企3.6亿元
打榜诈骗破案的案例
打榜诈骗破案的案例
以下是一些国内外关于打榜诈骗破案的案例:
1. 中国武汉警方破获打榜刷单诈骗案:2018年,武汉警方成
功破获一起打榜刷单诈骗案。
犯罪团伙利用虚假账号和刷单软件,在电商平台上进行大量虚假交易,提高店铺的销量和信誉,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
警方通过深入调查和数据分析,追踪到了犯罪嫌疑人,并成功将其抓获。
2. 韩国打榜诈骗破案:2019年,韩国警方破获一起打榜诈骗案。
犯罪团伙在音乐流媒体平台上使用大量的无效账号刷歌,将其推上榜单,企图通过虚假的成绩来引起关注并获得商业机会。
警方通过技术手段,成功追踪到了骗子,并将其抓获。
3. 美国打榜诈骗破案:2016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成功
破获一起打榜诈骗案。
犯罪团伙利用自动化软件和大量虚假账号,在音乐流媒体平台上刷歌、刷播放量,从而提高歌曲的排名和曝光度。
FBI使用了计算机取证技术和网络追踪手段,成
功追踪到了犯罪团伙,并将其绳之以法。
这些案例都展示了警方和执法机构在打击打榜诈骗方面的努力和成果。
通过技术手段、数据分析和合作调查等方式,他们能够有效地揭露犯罪行为,为社会提供一个诚信和公正的商业环境。
起底5.8亿元融资性贸易骗局
起底5.8亿元融资性贸易骗局文/蓝晓宇违规融资融资性贸易是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以商贸之名行借贷之实,通过融资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
交易过程中,作为贸易主体的企业可获得短期资金使用权,而资金提供方既能增加贸易体量,又能获得高额利息,双方各得其所。
长期以来,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企业以借贷为主营业务的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财大气粗(资金头寸宽松或较易从银行获得授信)的企业为了牟取暴利,便置相关规定于不顾,与一些中小企业私下进行“真融资、假贸易”的异化贸易。
参与此类交易的大型企业往往缺乏风险防控措施,一旦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其用于融资的资金就会产生巨大风险。
深圳市易道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易道”)主要经营手机贸易业务,李鲲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徐宗飞、王韬共同负责公司日常决策和管理事务。
2017年初,深圳易道与陕西某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科工”)开展资金合作。
陕西科工是国企,不能直接拆借资金给深圳易道,于是双方商定以买卖手机的形式掩盖彼此间的融资性贸易。
保险起见,陕西科工要求与深圳易道合作的下游公司必须是国企或知名电商,以确保其投入的资金能安全回款,深圳易道便介绍陕西科工与同样属于国有企业的江苏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合作。
2017年3月起,深圳易道正式开始与陕西科工、江苏公司通过“过流水”“直供”“代采”等形式开展所谓的手机贸易,实质为深圳易道与陕西科工、江苏公司之间开展的融资性贸易。
具体操作形式为:由上下游多家关联企业先后签订内容类似的多份手机购销合同,陕西科工、江苏公司作为资金提供方参与贸易,使整个交易链形成货物流转闭环。
深圳易道作为资金需求方,利用交易期获得一定时段的资金使用权,并将资金用于自身及关联控制公司手机等贸易活动。
按约定,深圳易道按每笔融资款实际占用时间向江苏公司支付年化8%—9%的利息,向陕西科工支付年化12%的利息。
久安国际车友会非法集资案例
久安国际车友会非法集资案例久安国际车友会非法集资案例是一个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以下列举了十个相关案例。
1.2018年,久安国际车友会在某城市举办一场车展,以吸引车迷参与。
然而,他们以虚构的项目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鼓励车迷投资。
最终,该车友会非法集资数百万元。
2.久安国际车友会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虚假广告,声称他们有独特的投资项目,能够带来高额回报。
许多人受到诱惑,纷纷投资。
然而,事后发现这些项目根本不存在,他们的投资被骗走。
3.久安国际车友会成立了一个名为“车友联盟”的组织,声称通过该组织可以享受到各种特权和优惠。
然而,参与者需要缴纳一定的会费,并且需要推荐更多人加入。
实际上,这只是一个骗局,参与者的会费被用于非法集资。
4.久安国际车友会发起了一个名为“爱心车队”的活动,声称这是为了帮助有需要的人。
然而,参与者需要缴纳一定的捐款,而这些捐款实际上被用于非法集资。
5.久安国际车友会在某城市设立了一个名为“车友基金”的项目,声称这是为了帮助车友解决困难。
然而,参与者需要向该基金捐款,而这些捐款实际上被用于非法集资。
6.久安国际车友会以投资车辆为名,向车迷推销一些所谓的“高收益”投资项目。
实际上,这些项目并不存在,投资者的资金被骗走。
7.久安国际车友会设立了一条名为“车友借贷”的服务,声称可以为车友提供紧急资金。
然而,参与者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而这些保证金实际上被用于非法集资。
8.久安国际车友会在一个名为“车友联谊会”的活动中,声称可以通过参与活动获得高额回报。
然而,参与者需要支付一定的参与费用,而这些费用实际上被用于非法集资。
9.久安国际车友会声称他们有一个名为“车友投资计划”的项目,可以为车迷带来高额回报。
然而,参与者需要缴纳一定的入会费,并且需要不断推荐新会员。
实际上,这只是一个非法集资的骗局。
10.久安国际车友会以车辆租赁为名,向车迷推销一些所谓的“投资回报高”的项目。
然而,这些项目实际上是虚假的,投资者的资金最终被骗走。
浅谈托盘贸易及其风险防控
浅谈托盘贸易及其风险防控作者:朱辉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6年第08期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持续下行,银行逐渐收紧放贷规模,众多贸易商资金出现断裂,以托盘为主的贸易纠纷大量出现。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通过对有关情况的梳理、分析,并就托盘贸易及风险防控做一简单概述。
一、托盘贸易的概念托盘贸易是在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一种交易类型。
2015年02月11日,检察日报《“托盘业务”,诈骗国企3.6亿元》援引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公诉人崔誉的介绍,认为“托盘业务”,简单地说就是代理购货,一般多发于资金密集型产业领域,是资金实力较差的企业,借手于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摆脱资金困难,带有短期融资的性质。
二、托盘贸易的分类及实践操作托盘贸易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托盘;二是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托盘融资。
实践操作中,两种贸易模式不是孤立存在的,可能在同一个业务链条上,同时、先后或交替出现两种模式。
1.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托盘。
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托盘,依据融资方的不同,可分为下游托盘和上游托盘。
1.1下游托盘。
融资方作为标的物的实际使用单位,负责选定上游供货商及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并明确相关技术要求。
托盘方就该批次标的物分别与上游供货商、融资方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约定,托盘方先向上游供货商支付资金,上游供货商直接(或通过托盘方)向融资方发货,实际使用单位在货到验收合格或一定时期后再向托盘方支付资金。
在此过程中,托盘方负责下游资金托盘。
1.2上游托盘。
上游托盘主要出现在煤炭业务中,由托盘商分别与煤炭经营户、煤炭终端用户签订煤炭购销协议,约定煤炭终端用户出具磅单、验收单后,托盘商向煤炭经营户支付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煤炭终端用户向托盘商付清全款后,托盘商再向煤炭经营户支付剩余部分款项。
在此过程中,托盘商负责上游煤炭经营户的资金托盘。
2.无真实货物交付的托盘。
无真实货物交付的托盘,从融资者的主观认识上,主要存在托盘融资和托盘诈骗两类。
利用“托盘业务”实施诈骗犯罪地案件解析汇报
利用“托盘业务”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解析“托盘业务”在我国商业经济领域并不少见,但一些犯罪嫌疑人以“托盘”为名,与资金实力比较雄厚的国有企业“合作”签订一系列合同,从而从国企变相获得融资的现象,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也非常突出“托盘业务”在我国商业经济领域并不少见,但一些犯罪嫌疑人以“托盘”为名,与资金实力比较雄厚的国有企业“合作”签订一系列合同,从而从国企变相获得融资的现象,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也非常突出。
往往在这些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找到可获利润的投资渠道,而所获融资又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黑洞”,最后资金链断裂不仅使得自己受到司法追究,也给相关被害企业造成了十分重大的财产损失。
同时相关企业在业务审核、资金管理上等方面存在漏洞,违反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给犯罪造成了一定的可乘之机。
一、问题的提出被告人周某、孙某、孙某某、章某、汤某等人是老乡关系,在上海、南京等地区从事钢贸行业多年,手中均控制有多家公司且互有关联。
从2012年4月开始,上述被告人单独或互相伙同,陆续以其控制的公司作为上下游公司与某国有企业签订多笔钢材购销三方合同――即所谓的钢材贸易“托盘业务”,并通过其所控制的仓库出具虚假的仓单。
至2012年9月案发,各被告人共造成该国有企业损失共计约人民币3.6亿元。
本案中,各被告人均辩称是在与国企进行正常的贸易活动,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的财产。
那么,到底什么是正常的“托盘”业务,“托盘业务”如何演变成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的工具呢?二、案件背景及“托盘业务”的概念(一)案件背景钢贸行业在我国在经历了2009年最后的“疯狂”后,迅速进入产能过剩和钢价倒挂的不利局面。
一方面大量中小民营企业受制于经营链条和经营惯性,死守钢材销售贸易,没有及时转型或深度加工产品以抵御市场风险,产品结构单一,深度套牢其中。
另一方面银行嗅到市场风向后,加速回笼资金并紧缩银根,而手中现金流较为充裕并能轻松从银行获得进一步信贷授权的一些国有企业,逐步接触到“嗷嗷待哺”的民营企业并最终与之一拍即合。
浅谈托盘贸易及其风险防控
浅谈托盘贸易及其风险防控朱 辉 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法务部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持续下行,银行逐渐收紧放贷规模,众多贸易商资金出现断裂,以托盘为主的贸易纠纷大量出现。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通过对有关情况的梳理、分析,并就托盘贸易及风险防控做一简单概述。
一、托盘贸易的概念托盘贸易是在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一种交易类型。
2015年02月11日,检察日报《“托盘业务”,诈骗国企3.6亿元》援引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公诉人崔誉的介绍,认为“托盘业务”,简单地说就是代理购货,一般多发于资金密集型产业领域,是资金实力较差的企业,借手于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摆脱资金困难,带有短期融资的性质。
二、托盘贸易的分类及实践操作托盘贸易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托盘;二是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托盘融资。
实践操作中,两种贸易模式不是孤立存在的,可能在同一个业务链条上,同时、先后或交替出现两种模式。
1.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托盘。
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托盘,依据融资方的不同,可分为下游托盘和上游托盘。
1.1下游托盘。
融资方作为标的物的实际使用单位,负责选定上游供货商及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并明确相关技术要求。
托盘方就该批次标的物分别与上游供货商、融资方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约定,托盘方先向上游供货商支付资金,上游供货商直接(或通过托盘方)向融资方发货,实际使用单位在货到验收合格或一定时期后再向托盘方支付资金。
在此过程中,托盘方负责下游资金托盘。
1.2上游托盘。
上游托盘主要出现在煤炭业务中,由托盘商分别与煤炭经营户、煤炭终端用户签订煤炭购销协议,约定煤炭终端用户出具磅单、验收单后,托盘商向煤炭经营户支付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煤炭终端用户向托盘商付清全款后,托盘商再向煤炭经营户支付剩余部分款项。
在此过程中,托盘商负责上游煤炭经营户的资金托盘。
2.无真实货物交付的托盘。
无真实货物交付的托盘,从融资者的主观认识上,主要存在托盘融资和托盘诈骗两类。
2.1托盘融资。
【骗贷逾20亿元】中远物流案再发酵
【骗贷逾20亿元】中远物流再发酵观察者言:物流产业曾是中远集团旗下的重要资产,也是航运业低谷时为中远集团保持盈利的资产,而中远物流旗下业务最强、贡献最多利润的子公司上海中远物流如今窝案连连,积重难返。
2013年中远物流从上市公司中国远洋中匆匆剥离,当时即听说此间有大案。
现在的案情表明,上海中远物流与银行、钢贸商共同炮制了一个长达五年、涉资近20亿元、涉嫌受贿7000万元的骗局----这是否就是全部冰山?财新记者吴红毓然/文据上海市检察院初步估计,上海中远物流及银行工作人员涉嫌受贿7000多万元,骗贷逾20亿元。
从立案件数到涉案资金规模,均可谓2014年的‚上海第一大案‛。
10月14日,上海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深挖窝串案成效:其中1月至9月,虹口区检察院从上海中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配送)深挖出原总经理傅亮等18人贪污、行受贿案等。
上海配送是上海中远物流的全资子公司,后者是中远物流旗下最大的区域公司;同时,中远物流另一全资子公司,中远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远供应链)上海分公司,亦卷入其中。
中远物流窝案,是2007年开始的钢贸疯狂融资中,仓储管理人员监守自盗、银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寻租,开假仓单进行‚一货多嫁‛甚至‚空仓计‛,引发骗贷黑洞最典型的缩影。
记者向多位业内人士求证,2011年上海钢贸危机涉及总资金约2000亿元,经过不断挤泡沫后,到2013年底还剩700多亿元不良贷款。
银行人士对此无不心有余悸,但类似事件屡出不穷:今年爆发的广东及福建钢贸风险、青岛港与德诚矿业百亿元骗贷案、广州金山联纸业近20亿元债务危机等,均暴露出这一存在致命缺陷的贸易模式曾经遍地开花。
‚银行之所以未能有效防范这类不高明的骗贷手段,原因均是货权或质押权失控。
‛银监会相关人士对记者指出,从根本上讲,必须推进建立健全担保品管理行业的监管机制,以及权威的全国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公示体系,从法律层面正本清源。
而中远这类大型国企的卷入,则证明相关模式存在的巨大道德风险以及商业银行的盲目:大型央企及众多国企都情愿充当钢贸商的托盘企业,以‚国字头‛背景帮助钢贸商继续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延缓危机的暴露,于公‚做大了‛业务,于个人则借机‚中饱私囊‛。
国内73个“资金盘”骗局,千万不要去碰! 小羊毛网赚
国内73个“资金盘”骗局,千万不要去碰!小羊毛网赚1:自由国际,跑路2:RMB日息2% 原云游跑路,操盘手从起炉灶已经圈钱100多万,居然改制度3:NNN36日息1.2%4:众汇八天160%,跑路5:舍得日息1%6:GII日息2%7:BFC日息2%8:CC互助6小时回本9:YY 互助10:草根互助11:国内的MMM缴费70元圈钱过亿转移国外12:CMB日息10% ,跑路13:8月19日开盘的MMM华人尊享(交60给自己推荐老师)14:华夏金融互助19日出来1.2%,投资1000和1000,还要缴纳20元入场券15:豪比特互助理财月息33%(重大提示)16:犹太人契约社区2%50-5万17:Lift-world国际援助月息30%-60%,30-18000元原皇冠跑路操盘手重操旧业:18:CF慈善1.5%50-1万19:F4互助平台100元20:Kweco科威克互助3%21:MBA爱心慈善5% ,和CMB是同一伙人干的22:比特币互助金融23:WWW联盟互助24:UK互助金融25:MDD互助26:美国莱福27:三盈互助12%28:A88财富平台10%500-3万跑路29:RTT 全民互助70元30:全民快筹互助2000元乱扣钱31:HIM互助5%32:贝莱德环球金融社区20美金倍数1%33:NPO5000起步操蛋34:3m至尊版,100-5000美金平台每次扣10美金35:KTB投资集团100-10万36:德善DS99互助1.2%,2天两本带利37:NB互助社区3%,5万38:沃得财富互助社区10% ,1000-3万39:索斯特互助理财160元40:PUDU自由社区,13%,300起步平台维护费管理费20元/年+报单中心30元手续费41:牛牛金融,500-50000,日息10%,月息300%42:瑞士信用联盟,2000,日息10%43:香港陆普Circle互助社区,600-60000,日息10%44:克缇财富,3000045:MSM 互助平台,500-50000,日息10%46:复利理财47:辛顿,14号关网了49:红包极客50:宏天理财51:UV国际互助理财,100-5000,日息10%52:MMM所谓国际盘,做完一个国家做不动,在发展另外的市场,高位接盘,会员已经开始提现困难。
中川国际上亿国资是怎么被套走的
的价 格 转 让 给 实 际 由 丛 钢 控 制 的 全 球 信 钢 等 人 利 用 其 实 际 负 责 公 司 日常 管 理 和 息科技 有限公司 ( T GIL公 司 ) ,并 获 取 了 决 定 、经 手 资 金调 度 、划 拨 的 职 务 便 利 , 董事会 的同意。 将 中 川 国 际 公 司 所 持 有 的 盈 锋 公 司股 份
究竟是怎样空手套 白狼一 步步诓骗 国家和 并 以虚 假 出 资成 立 的
公 司 上 亿 元财 物 , 造 这 起惊 天 大 骗局 的 7 空 壳 公 司 — — 四通 投 制
资 公 司 的名 义 多次 找
虚假 出资骗 购 中川 国 际资 产
到 四川 省 的有 关 职 能 I
I “ I 际 案 ” 光 卷 宗 就 有 六 大 手 提 部门和中川 国际负责 中川 国
职 务侵 占以及 挪 用资 金一 案终于 尘埃 落 持 。 了领 导 的推 荐 , 有 定。 四川 省成都市 中级人 民法院 日前一审 丛 钢 等 人 隐瞒 其 既 无 I
判 处 丛 钢 无 期徒 刑 , 同案 被 告 安 国 胜 、漆 购 买 资 金 又 无 实 际 经 零春 分别被 判有期徒刑 2 0年。丛 钢等人 营 资 产 的 事 实 真 相 ,
维普资讯
中川 国 际上 亿 国东 胡
轰 动 全 国 的原 中国 四川 国 际合 作股 份 并得 到 了时 任 四川 省 I I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丛 钢 等 人 涉 嫌 合 同诈 骗 、 副 省 长 李 达 昌 的 支
公 司 由盛 而 衰 的 “ 滑铁 卢 ” 。 了 “ 脑 筋 ”— — 通 歪
亿 过 “ 资本运作 ”的方式 ,使对 方相信 四通 到 1 元 ,并 更 名 为 深圳 市 通 富达 实业 有
戏精扎堆的诈骗团伙
法治在线·案件聚焦戏精扎堆的诈骗团伙文/卫一鸣毛头小伙建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二十岁出头刚踏上社会的江西小伙柳健,决定涉足大宗商品交易,实现自己快速致富的梦想。
2016年4月,柳健未经登记注册,便非法搭建了云南信华九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信华九鼎)专做白银、沥青、天然气和铜四种商品交易,但是该平台实际上没有实物交割基础。
此后,不走寻常路的柳健,竟然伪造了公司营业执照和《关于同意信华九鼎商品交易市场正式运营的批复》的文件。
据云南省政府金融办公室、商务厅事后证实,信华九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不具有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搞定假冒的手续文件后,柳健化名“刘建”,以“信华九鼎”名义与长沙华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唐公司)技术人员李峰联系,称信华九鼎有购买平台交易软件的意向。
经李峰引见,柳健花9.65万元从华唐公司购买了UTS通用贵金属外汇交易系统软件。
据华唐公司老总赵进军事后证实,华唐公司从网上购2019年1月,安徽省一起特殊的诈骗案中,99名男青年在短短一年多的投资时间里,被骗1280余万元。
更让他们尴尬的是,那些来自平台的美女竟然大多是男性!法治在线·案件聚焦买了全部现货、期货市场的数据,并将数据接到该软件中,从而实现交易平台与国际现货、期货市场数据的接轨,且只有零点几秒的延迟。
赵进军称,UTS 软件里还有“市商”模式功能,即会员单位或者平台所有者承担客户、投资人的盈利或者亏损。
购买UTS软件的公司虽然没有市商资质,但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市商”模式的交易。
UTS软件的这一功能,恰恰迎合了柳健的需求。
原来,UTS软件客户端能够注册模拟客户,已注册的用户可以查看资金入金和出金的功能,还可以查看商品价格和历史价格的图表、K线图,此外,该软件还有下订单及开仓和平仓的功能,可以查看个人过往和交易订单,提示实物交割的申请功能,查看历史交易、资金记录等……为此,柳健又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以成都万合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宝公司)签订支付、结算协议,由摩宝公司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按照委托结算指令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从而实现资金第三方托管。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保定市公安局日前通报了一起涉及保定海航运输有限公司的诈骗案件。
据介绍,该公司自2019年开始,陆续接到多起“客户”委托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但在发货后很快就收到要求支付运输保险或修改收件地址的通知,并被诱导前往指定银行进行转账,结果没有收到货物,也无法联系到“客户”。
诈骗手法该案件中,嫌疑人通常会采用以下的诈骗手法:1.利用虚假身份骗取信任:嫌疑人会通过冒充正规公司的方式,寄出虚假的“合同”和证件,并电话联系、邮件通知等多种方式保持联系,取得受害人的信任。
2.利用模仿合同骗取钱款:在签订合同之后,嫌疑人通常会采取修改合同、技术要求或货物名称等方式,增加受害人的负担。
一旦受害者同意修改后,嫌疑人就会联系其转账或支付运输保险等费用,进而实施诈骗。
3.利用高额返利骗取信任:一些嫌疑人会通过承诺高额返利的方式,吸引受害人前来合作。
但在受害人取得返利之后,嫌疑人往往会借故拒绝履行合约,或要求受害人再次支付保证金、押金等费用。
最终,受害人发现自己被骗,无法追回损失。
防范措施为了防范类似的诈骗案件,建议受害人和相关企业在签订合同和开展业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验证对方身份:在与陌生个体、公司进行合作时,必须先了解对方公司和个人的信息和实际经营情况,确保对方具有法人资格、信誉度高等常规特征。
2.注意核查合同内容:签订合同前可委托律师等第三方机构审核合同内容,规避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风险。
如果在合作过程中对方提出任何对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要求改变条款等,均应谨慎对待,切勿轻易同意。
3.建立信任和个人关系:发展与客户、合作伙伴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建立基于信任和互惠互利的人际关系,是防范与打击诈骗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结语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开展业务和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保持警惕,谨慎打交道。
只有在全面了解与认识对方之后,才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
如果已经成为案件的受害者,还请及时报案,并保留相关证据,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犯罪。
10起“托盘业务”诈骗国企3.6亿元
10起“托盘业务”诈骗国企3.6亿元发布:2015-2-11 10:43:57 来源:检察日报浏览:3次【大中小】表面看似开展钢材贸易“托盘业务”,实则是借经营之名诈骗国企货款,孙清涛、孙登茂等8人以“空手套白狼”的手法大肆行骗国企,金额高达3.6亿元。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中7人无期徒刑。
10起“托盘业务”诈骗国企3.6亿元2012年9月,北京的一家国有企业———国电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国电公司”)报案称,2012年4月,孙清涛、孙登茂以开展钢材贸易为名,通过签订钢材购销协议,提供虚假货权凭证,并支付小额保证金方式诈骗公司货款。
经查,孙清涛系上海龙建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龙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铁山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铁山库”)股东,并实际控制上海知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知安公司”);孙登茂系上海巨旺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巨旺公司”)负责人、上海铁山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孙清涛归案后交代,2011年9月,因缺少资金,遂与章高峰、孙登茂商议,以下游公司委托国电公司购买上游公司钢材的形式,从国电公司套取钱款。
201 2年4月,孙清涛以龙建公司和知安公司名义与国电公司签订三方《钢材购销协议》,约定由知安公司委托国电公司向龙建公司购买钢材,铁山库给龙建公司出具该公司存放在仓库的钢材货物仓单,再由国电公司派人到仓库对照货物仓单实地检查后贴上国电公司的标签,之后铁山库给国电公司提供货权凭证。
三个月后,知安公司支付钢材款给国电公司,拿回钢材货权。
协议还约定,知安公司在交给国电公司货款20%保证金后,国电公司与龙建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付全款,国电公司每月按货款价值的2‰收取知安公司的代理费。
上述交易,在钢材贸易领域叫“托盘业务”。
这笔合同中,在知安公司向国电公司支付1000万元保证金后,国电公司将合同约定的5000万元钢材价款支付给龙建公司。
浅谈托盘贸易及其风险防控
浅谈托盘贸易及其风险防控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6年第08期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持续下行,银行逐渐收紧放贷规模,众多贸易商资金出现断裂,以托盘为主的贸易纠纷大量出现。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通过对有关情况的梳理、分析,并就托盘贸易及风险防控做一简单概述。
一、托盘贸易的概念托盘贸易是在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一种交易类型。
2015年02月11日,检察日报《“托盘业务”,诈骗国企3.6亿元》援引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公诉人崔誉的介绍,认为“托盘业务”,简单地说就是代理购货,一般多发于资金密集型产业领域,是资金实力较差的企业,借手于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摆脱资金困难,带有短期融资的性质。
二、托盘贸易的分类及实践操作托盘贸易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托盘;二是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托盘融资。
实践操作中,两种贸易模式不是孤立存在的,可能在同一个业务链条上,同时、先后或交替出现两种模式。
1.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托盘。
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托盘,依据融资方的不同,可分为下游托盘和上游托盘。
1.1下游托盘。
融资方作为标的物的实际使用单位,负责选定上游供货商及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并明确相关技术要求。
托盘方就该批次标的物分别与上游供货商、融资方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约定,托盘方先向上游供货商支付资金,上游供货商直接(或通过托盘方)向融资方发货,实际使用单位在货到验收合格或一定时期后再向托盘方支付资金。
在此过程中,托盘方负责下游资金托盘。
1.2上游托盘。
上游托盘主要出现在煤炭业务中,由托盘商分别与煤炭经营户、煤炭终端用户签订煤炭购销协议,约定煤炭终端用户出具磅单、验收单后,托盘商向煤炭经营户支付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煤炭终端用户向托盘商付清全款后,托盘商再向煤炭经营户支付剩余部分款项。
在此过程中,托盘商负责上游煤炭经营户的资金托盘。
2.无真实货物交付的托盘。
无真实货物交付的托盘,从融资者的主观认识上,主要存在托盘融资和托盘诈骗两类。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央企找园林公司合作诈骗案例
央企找园林公司合作诈骗案例一、案件背景央企找园林公司合作诈骗案件是近年来在中国发生的一起严重经济犯罪案件。
该案件涉及央企与园林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活动。
本文将从案件的发生背景、犯罪手法、受害者损失以及案件的处理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案件发生背景央企作为国家控股的大型企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园林公司则是专门从事园林景观设计、施工和维护的企业。
央企与园林公司之间的合作往往涉及大额资金和重要工程项目,因此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三、犯罪手法犯罪分子通常通过以下手法实施诈骗:1. 冒充央企高管犯罪分子冒充央企高管,与园林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要求园林公司支付一定的合作款项。
通过冒充高管的身份,犯罪分子获得了园林公司的信任,使其愿意支付款项。
2. 伪造合同文件犯罪分子伪造央企与园林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和付款凭证,以此来骗取园林公司的款项。
这些伪造的文件往往具有较高的真实性,使园林公司难以察觉。
3. 利用漏洞进行盗取犯罪分子利用央企与园林公司之间合作的漏洞,通过篡改合同款项、调整工程规模等手段,使园林公司支付更多的款项。
这种手法往往需要犯罪分子与内部人员勾结,以获取更多的利益。
四、受害者损失央企找园林公司合作诈骗案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园林公司作为受害者,不仅损失了大量的资金,还可能面临声誉和信任的损害。
这些损失对园林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案件的处理央企找园林公司合作诈骗案件一旦发生,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处理此类案件:1. 警方介入调查一旦发现央企找园林公司合作存在诈骗行为,相关部门应立即报警并介入调查。
警方可以通过调查犯罪手法、取证等方式来查明案件的真相,并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
2. 加强合作审核央企与园林公司之间的合作应加强审核力度,确保合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相关部门可以建立合作审核机制,对央企与园林公司之间的合作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合作过程中的诈骗行为。
怀化外贸骗取出口补贴案例
怀化外贸骗取出口补贴案例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外贸形势严峻,一些企业为追求短期利益,不惜违法违规,骗取出口补贴等政策支持。
近日,怀化一起外贸企业骗取出口补贴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此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和企业的合规经营提供借鉴。
二、怀化外贸骗取出口补贴案情简介1.企业背景涉案企业为怀化一家外贸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出口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在国内外市场业绩下滑,为缓解经营压力,企业负责人决定采取骗取出口补贴等手段,以提高利润。
2.骗取补贴手法该公司通过虚报出口数量、虚构交易等手段,向政府部门申请出口补贴。
同时,企业还与关联企业进行虚假交易,进一步增加出口额,以获取更多补贴。
3.案发经过2023,怀化市审计局在对企业进行例行审计时,发现了涉嫌骗取出口补贴的问题。
经过深入调查,证实了企业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三、骗取出口补贴的危害1.经济损失骗取出口补贴行为导致国家财政资金流失,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此外,合法企业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政策支持,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
2.破坏外贸秩序通过虚构交易等手段骗取出口补贴,扭曲了市场价格,扰乱了外贸秩序。
长此以往,将导致优质企业无法得到应有的发展,降低我国外贸整体竞争力。
3.损害国家形象骗取出口补贴行为在国际上产生恶劣影响,使我国的外贸环境受到质疑,损害了国家形象。
四、政策法规解读1.出口补贴政策目的我国实施出口补贴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大出口力度,促进外贸发展。
然而,一些企业却利用政策漏洞,谋求不正当利益。
2.相关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申请出口补贴需符合一定条件,如实际出口、信誉良好等。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五、如何防范骗取出口补贴行为1.加强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企业申请出口补贴进行严格审核。
通过数据分析、现场核查等方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予以查处。
2.完善补贴政策体系完善出口补贴政策,提高政策透明度,堵塞漏洞。
粮食上市公司托盘买卖贸易风险案例
粮食上市公司托盘买卖贸易风险案例近年来,粮食的买卖贸易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粮食买卖贸易中的一个细分领域,粮食托盘的买卖贸易也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粮食托盘的买卖贸易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粮食托盘买卖贸易风险的具体情况。
2018年,某公司在中国内地以及海外拥有庞大的粮食库存,并且需要经常进行运输和转移。
为了满足运输和转移的需求,该公司决定购买一批粮食托盘用于临时存放和运输。
他们通过线上交易平台与一家托盘制造商联系,并选择购买了一批符合国际标准的粮食托盘。
然而,在收到货物之后,该公司发现托盘的质量和规格与他们所需求的不符。
首先,托盘的质量很差,容易受损,无法承受重物。
其次,托盘的规格大小也与他们需求的粮食容量不匹配,导致使用不便。
面对这一情况,该公司联系了托盘制造商要求退货或者退款,但是制造商拒绝了他们的请求,并声称在购买之前已经明确告知了托盘的质量和规格,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不予退货的规定。
于是,该公司只能选择接受现状并自行承担由于托盘质量不佳和规格不当带来的损失。
这个案例揭示了粮食托盘买卖贸易中的一些常见风险。
首先,信息不对称是一个重要因素。
买方可能对托盘的质量和规格存在误解或者不了解,而卖方则可能故意隐瞒托盘的问题以图获得更多利益。
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买方在交易中的被动地位,很难维护自身的权益。
其次,合同条款的不清晰和不完善也是一个风险因素。
在这个案例中,托盘制造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不予退货的条款,这使得买方在托盘质量不佳的情况下无法获得退货或者退款的权利。
购买方在签订合同之前没有充分了解和考虑到这个条款的风险,从而陷入被动境地。
此外,不可控因素也是粮食托盘买卖贸易中的潜在风险。
例如,托盘在运输和搬运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损坏,导致使用寿命减少或者无法正常使用。
这些不可控因素无法完全避免,但是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合理的保险和赔偿机制来减少损失。
鉴于上述案例,为了降低粮食托盘买卖贸易存在的风险,买卖双方可以采取一些应对措施。
现货骗局案例
现货骗局案例现货交易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交易方式,它是指在交易双方立即交换货物和货款的交易方式。
然而,由于现货交易的特殊性,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利用现货交易的特点进行诈骗。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现货骗局的案例,以便大家能够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一,假冒品牌货物。
某消费者在网上看到一家店铺在打折促销,而且所售商品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于是便下单购买了一批货物。
然而,等货物送到手上后,消费者才发现这些商品都是假冒品牌的,质量非常差,与网上所展示的图片完全不符。
而且,这家店铺在消费者付款后便消失了,联系不上,货款也无法退回。
案例二,假冒交易平台。
一些不法分子会假冒知名的交易平台,通过虚假的宣传页面和虚假的客服人员,诱骗消费者在其平台上进行现货交易。
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会被要求支付一定的保证金或手续费,然而一旦支付了这些费用后,交易平台便会消失,消费者的货款也难以追回。
案例三,虚假资讯诱导交易。
一些不法分子会在网络上发布虚假的行情资讯,诱导消费者进行现货交易。
他们会散布虚假的消息,炒作某种商品的价格,使其看起来非常有利可图。
而实际上,这些消息都是虚假的,只是为了引诱消费者进行交易,一旦消费者上当受骗,他们便会立即消失,不再联系。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需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首先,要选择正规的交易平台进行现货交易,不要盲目相信虚假的宣传页面和客服人员。
其次,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不要贪图便宜而购买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的商品。
最后,要保持警惕,不要轻信网络上的虚假资讯,要通过多方面渠道核实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因为一时的贪念而上当受骗。
总之,现货交易作为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也存在着一些不法分子的骗局。
我们需要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希望大家能够通过这些案例,加强对现货骗局的认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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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起“托盘业务”诈骗国企3.6亿元发布:2015-2-11 10:43:57 来源:检察日报浏览:3次【大中小】表面看似开展钢材贸易“托盘业务”,实则是借经营之名诈骗国企货款,孙清涛、孙登茂等8人以“空手套白狼”的手法大肆行骗国企,金额高达3.6亿元。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中7人无期徒刑。
10起“托盘业务”诈骗国企3.6亿元2012年9月,北京的一家国有企业———国电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国电公司”)报案称,2012年4月,孙清涛、孙登茂以开展钢材贸易为名,通过签订钢材购销协议,提供虚假货权凭证,并支付小额保证金方式诈骗公司货款。
经查,孙清涛系上海龙建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龙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铁山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铁山库”)股东,并实际控制上海知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知安公司”);孙登茂系上海巨旺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巨旺公司”)负责人、上海铁山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孙清涛归案后交代,2011年9月,因缺少资金,遂与章高峰、孙登茂商议,以下游公司委托国电公司购买上游公司钢材的形式,从国电公司套取钱款。
201 2年4月,孙清涛以龙建公司和知安公司名义与国电公司签订三方《钢材购销协议》,约定由知安公司委托国电公司向龙建公司购买钢材,铁山库给龙建公司出具该公司存放在仓库的钢材货物仓单,再由国电公司派人到仓库对照货物仓单实地检查后贴上国电公司的标签,之后铁山库给国电公司提供货权凭证。
三个月后,知安公司支付钢材款给国电公司,拿回钢材货权。
协议还约定,知安公司在交给国电公司货款20%保证金后,国电公司与龙建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付全款,国电公司每月按货款价值的2‰收取知安公司的代理费。
上述交易,在钢材贸易领域叫“托盘业务”。
这笔合同中,在知安公司向国电公司支付1000万元保证金后,国电公司将合同约定的5000万元钢材价款支付给龙建公司。
由于龙建公司在仓库中存放的钢材只有少量或没有,货权凭证只是一张“空头支票”。
铁山库为什么要给龙建公司出具虚假的货物仓单呢?“因为我与孙清涛是亲属关系。
”铁山库法定代表人孙登茂交代。
而孙清涛的说法是,“我答应介绍他与国电公司也做一笔类似交易”。
不久,孙登茂以其控制的巨旺公司和另一公司,采取上述同样方式与国电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国电公司货款3995万余元。
为了从国电公司套取更多资金,他们变换公司身份,继续与国电公司“合作”:2012年6月,孙清涛伙同蔡作斌等人使用另外两个公司名称骗取4100万余元;2 012年7月,孙清涛借用南京两家公司之名骗取3740万余元。
除此之外,章高峰自己单独或伙同他人作案4起,骗取国电公司近1.19亿元;周芳长伙同杨义等人作案2起,骗取国电公司上级集团公司8000多万元。
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审查发现,该系列案共涉及8名被告人,他们通过钢铁贸易形式从国企融资,或单独或合伙实施诈骗10起,案值高达3.6亿元。
“拆东墙补西墙”法院认定合同诈骗在孙清涛看来,他们不是骗取国电公司钱款,而是“套钱”维系公司经营。
“生意欠款太多,而且从银行也贷不出钱来,必须用这种方法‘套钱’堵债务窟窿。
”孙清涛说。
在龙建公司财务主管看来,“孙清涛就是拆东墙补西墙归还货款和高利贷,公司没什么业务。
”“套来”的钱去了哪里呢?孙登茂供称:“我从国电公司拿到5300万元后,首先转给章高峰3000万元。
他称用这笔钱还国电公司上一个合同的回购款,并约定给我3%月息作为回报。
章高峰答应,他下一笔从国电公司弄出来钱还给我,我再拿这笔钱还给国电公司。
另外1000万元借给孙清涛,约好3%的月息。
剩下的1000万元,我用于偿还银行借款。
”“他们就是在用从国电公司套取的货款,来偿还前期合同款,或偿还其他债务,相互周转借用,形成一个循环。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崔誉说。
2014年上半年,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陆续对前述10起案件提起公诉,指控孙清涛、孙登茂、章高峰等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国电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合同诈骗罪。
庭审中,被告人称与国电公司开展的是正常的钢材贸易合作,并不构成犯罪。
孙清涛辩称,早在2011年就与国电公司开展合作,前期所做交易均已按时付款,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付款,自己主观上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故意,也没有欺骗的故意;国电公司明知货权凭证虚假,并未被骗。
孙清涛还提供了与国电公司来往的电话录音、短信,证明国电公司与其采用钢材购销合同的形式,行企业金融借款之实,货物仓单是应国电公司的要求出具的,国电公司自交易之始就知道货物清单与实际不符。
由于无法证明录音、短信证据来源合法性,法院没有采信。
孙清涛供述,由于2012年4月那个与国电公司的合同到期后,没有资金付给国电公司,就请求国电公司领导再签一笔新合同,利用“新钱”来付上一个已到期的“旧钱”,国电公司领导就同意了。
但国电公司对此否认。
对于被告方辩解,公诉人崔誉在庭审中指出,客观方面,孙清涛、孙登茂为达到非法获取并占有资金之目的,隐瞒公司无力交付钢材及支付款项的事实,采取将他人货物谎称是自己货物向国电公司出具虚假货权凭证,并用支付小额保证金的手段取得国电公司信任,骗取款项后用于还债而无法归还,实施了利用合同骗取对方款项的行为。
主观上,他们明知提供的虚假仓单根本无法起到抵押担保作用,隐瞒事实骗取巨额款项,且无力付款又无法交付钢材,根本就没有能力和诚意履行合同,实施的客观行为反映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孙清涛、孙登茂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孙清涛、孙登茂等7人无期徒刑,判处1人有期徒刑十四年。
崔誉告诉记者,涉案人员均为在上海、南京等地做钢贸生意的福建宁德、周宁人,多为亲朋好友。
他们互通有无,彼此提供公司、仓库或帮忙出具虚假仓单,从国企套取款项互相周转使用。
“之所以互相支持,是为了能够使款项循环起来,避免因一单合同出现问题而导致整个资金链断裂。
”名为“托盘”实则非法拆借“名为钢材贸易‘托盘业务’,实质上行的是企业违法拆借资金之实,这正是他们的诈骗模式。
”崔誉说。
她介绍,“托盘业务”,简单地说就是代理购货,一般多发于资金密集型产业领域,是资金实力较差的企业,借手于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摆脱资金困难,带有短期融资的性质。
本案“托盘业务”的基本方式是:一,委托方提供两家公司分别作为上下游公司A和C,国企作为中间公司B。
合同期限一般为6个月,A与B签订委托采购钢材合同、B与C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二,从资金流看,A委托B采购钢材并支付20%的货款保证金,B再向C购买钢材并把全款支付给C,A向B支付货款回购钢材,B收取A6‰的代理费,即为B赚取的利润;三,货物流转上,C卖钢材给B,B再以高于采购价的价格出售给A。
由于上下游公司A和B均为委托方所实际控制,因此货物并不实际流转,但在货权名义上确有从CBA的流转过程。
“这种模式,双方利益共赢:委托方缓解了资金困境,有更多的资金维持经营;国企获得出借资金6‰的收益。
”崔誉说。
这些被告人为什么将国电公司作为诈骗对象呢?2011年后,钢材价格持续下跌,银行收紧银根,钢贸商资金紧张,遂通过钢材买卖合同套取国企资金,继续“拆东墙补西墙”。
办案人员介绍,2011年2月,国电公司准备进军钢材市场,找到了在钢材市场从业多年的上述涉案人员,并到南京与他们接洽。
经过商谈,以“托盘业务”的形式开展合作。
2011年12月,国电公司决定全面进军钢材市场,并且收购了章高峰、蔡作斌等人经营的南京龙港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将公司更名为国电南京分公司,国电公司控股,孙清涛、章高峰、蔡作斌等人同为分公司股东,并被任命为分公司高管。
他们打着国电南京分公司的旗号与国电公司开展“托盘业务”继续拆借资金,其中一起就骗取4100万余元。
“国电公司给南京分公司‘托盘’,是自己跟自己做生意。
”孙清涛供述,“实际上国电公司不参与任何销售,由我们直接负责销售经营,钢材只是名义上划归国电公司,这些都是为了从国电公司拆借资金,因国电公司属于国有公司不允许民间借贷,我们就采取这种方式借贷,双方心知肚明。
”“上下游公司表面看似两家不同的公司,实质上都由一方控制,目的是通过套取国电公司货款进行融资,国电公司收取货款6‰的代理费,这正是国电公司赢利模式。
”崔誉提示案件本质。
国企屡被骗监管缺失是祸根“利用‘托盘业务’诈骗,本案并不是个案,在钢贸行业并不少见,有些甚至变换形式延伸到其他贸易行业。
”崔誉说,市检一分院已经办理多起此类案件。
该院分析认为,“托盘业务”诈骗案件多发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资本的逐利性与使用者的贪婪心理一旦结合,就幻化出无限魔力。
被害国企通过一单三方业务,大约可以赚取6‰的资金回报;被告人一方在扣除20%的保证金后,一单业务可以获得4000万元左右的现金流,使用期限为6个月。
等合同到期后,被告人再通过与国企继续签订一笔新合同,来覆盖之前应支付的本息,从而形成一根资金使用链条。
关键的问题是,被告人拿到钱之后并没有找到更为合适的投资点,无法获得回报以弥补资金使用成本,这种形式的融资到最后变成纯粹的资金进出游戏,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游戏终有一天会出现“砖头”不够用的情况。
二是国企监管缺位、审核不严,一味追求业绩是案发重要原因。
首先,国电公司之前完全没有从事钢贸的经验,想借助于经验丰富、营销渠道广阔的钢贸商拓宽经营领域无可厚非。
但“托盘业务”本身存在较大风险,国电公司在开展业务、寻求合作之前并没有对“托盘业务”进行整体评估和风险控制分析。
其次,在寻求合作伙伴时没有对对方的资金实力、业务水平、市场驾驭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
涉案人员在与国电公司合作时,还欠着银行、中铁和五矿等多家企业货款及高利贷。
再次,唯一可能保障国电公司利益的就是仓单和货物。
按照正常业务流程规范,仓单由保管货物的仓库出具,仓库本身应当独立于交易三方的个体,国电公司对于货物进出仓库应当履行严格监管职责,但仓库完全由被告人一方控制,仓单出具和货物流转完全成了“一纸空文”,国电公司对货物监管不力。
崔誉表示,负责与被告人洽谈签订合同的国电公司相关领导已被免职,但从办案情况看,犯罪分子欠有多家单位债务,自身无力还债,又无多少财产可执行,国电公司的损失挽回的可能性不大。
责任编辑: 田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