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全资料】.doc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工地人员和财产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是指对工地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组织、指挥和监督,保障工地消防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工地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
第五条工地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负责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的安装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工地负责人应当制定完善的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预案,并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工地负责人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工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器材、消防通道等。
第九条工地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如发现损坏或故障,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第十条工地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保持通畅。
第十一条工地应当设置合理的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消防通道不得被堵塞,应设置明确的标识。
第四章火灾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工地应当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并进行防火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工地应当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分类储存,严禁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四条工地应当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持通道畅通。禁止私拉乱接电线,防止电线短路和火灾发生。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施工现场,包括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业厂房等。
第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提供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执行部门是负责监管和管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部门,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问题。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接受必要的培训,并持有合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证书。
第五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和验收,并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规范进行布局,提供合理的疏散通道和逃生设施,并保持畅通。消防车辆应当能够顺利进入施工现场,并具备灭火和救援的能力。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或整改存在的消防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应当保存一年以上。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或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消防水源、灭火器材、消防报警器材、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引言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是为了确保工地的消防安全,保护工人
和财产的安全,防止火灾发生及传播。本文档规定了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提高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管理责任
2.1 工地防火责任人的职责
工地防火责任人应负责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负责消防工程设计和监督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要求的落实;
•协调工地内外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与相关部门保持联系,了解最新的消防法规,及时进行更新。
2.2 工地员工的责任
工地员工是工地消防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责任包括
但不限于:
•遵守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正确使用和保护消防设备设施;
•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掌握基本的灭火技能;
•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火势;
•遵守工地各项消防安全规定,不私自拆除或移动消
防设备设施。
3.消防设备设施
3.1 灭火器的配置与使用
•工地应根据消防设施配置标准,合理配置各类灭火器;
•灭火器应摆放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并保持畅通;
•灭火器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灭火器使用时应根据火灾性质和规模选择合适的灭
火器,并正确使用。
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和使用;
•定期检查和维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保其正常工作;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 法律依据
本规定根据《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1.3 目的
为保障工人和现场设施的安全,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安全责任
2.1 应急救援责任
1.工地负责人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责
任;
2.对员工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和技术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
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救援。2.2 日常消防安全责任
1.工地负责人应配备专业消防安全人员,预防火灾事故的发
生;
2.工地应配置设备灭火器材、疏散指示标志等;
3.对工地重点部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应设置自动火灾报警系统;
4.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测、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有效使
用;
5.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技
能。
三、工地防火设施管理
3.1 电气安全
1.工地电器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即时修复,消除安
全隐患;
2.对工地临时供电线路必须按要求进行接地和保护,防止触
电事故的发生。
3.2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
1.工地材料堆放的区域和方式应规范、有序,严格控制易燃
易爆物品的存储;
2.工地现场禁止吸烟、明火作业以及随意堆放废弃物品;
3.工地应配置独立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并根据要求
设置消防设施。
3.3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
1.工地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防护网,保证工人安全操作;
2.工地施工现场要进行建筑材料防火处理,确保材料防火性
及保质期;
3.工地施工现场禁止以明火进行切割、焊接、烧制等作业,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地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全面提高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工地消防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措施,提高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工地消防管理机构
第四条工地消防管理机构是负责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应当设立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岗位,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
第五条工地消防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工地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三)监督检查工地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四)组织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工人的消防意识和技能;
(六)完成上级消防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地消防设施设备
第六条工地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工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器材和消防报警系统等。
第八条工地消防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认证合格后方可使用。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九条工地应当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明确指示急救通道,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四章工地火灾防控
第十条工地应当建立火灾防控措施,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工地应当划定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域,设置专门的储存和通风设施,严禁乱堆乱放、超过存放极限和擅自改变存放位置等行为。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加强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工地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灭火救援效率,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秩序。
第三条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准规范”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管理规范,提升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第四条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主体责任、部门协同、群防群控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工地施工现场应当划定安全防火区域,并按照要求设置完善的消防设施。
第六条工地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七条工地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应急处置演练工作,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八条工地施工单位应当与消防机构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消防安全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应当按照以人为本、综合施策、科学防灾、依法治火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十条工地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具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按照规定的消防设施配置和使用。
第十一条工地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消防值班人员,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工地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三条工地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工地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职工的岗位消防培训。
第十五条工地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由建设单位
总负责,各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在各自的范围
内具体负责。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明确施工期间各单位的消
防安全责任及措施。
第三条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
第四条建筑工地应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用火电安全管理、用火审批以及人员出入、巡逻值班、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加强管理,废料要及时清理。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保证施工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
车道的畅通。
第七条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地进行动火、动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引起火灾;对电焊、气焊作业等重点岗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建筑工地配电箱、变压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电器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条建筑工地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须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和使用场所严禁用火、吸烟。
第十一条建筑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地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根据建筑进度,设置永久或临时的消防竖管。临时消防竖管可同施工用水竖管合用,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上水带和水枪。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确保工地的火灾防控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及物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火灾防控系统
2.所有工地(包括建筑工地、道路工地等类型工地)都应该有火灾防控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材、消防栓、喷淋系统和疏散通道等,应该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3.在安装或重建电力、燃气等设施时,要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设施之前应当进行检查和试运行。
4.建筑工地每天在进行施工前,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巡查,强化管理,随时查看是否存在火灾隐患。
三、室内火灾防控
5.在室内施工时,应确保通风良好,禁止室内使用明火。对于需要使用明火的作业,应该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专业人员负责带住。
6.使用易燃物料的处所,应按规定使用防火涂料和隔离材料。
7.对于进行切割、焊接和热处理工作的施工人员,应特别注意作业环境的清理,禁止将割断物料等杂物留置于作业区。
8.试验、检验等作业应安排在加强检验设备、必要的防护措施
和用火安全条件的作业区或场所进行。
四、建筑结构防火
9.建筑工地应选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在使用建筑材料时,
应该采用专业的防火处理流程,对于易燃材料,应采取专业的隔离
措施。
10.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绝不允许私自脱离或
更改图纸所示构造或材料,以保证建筑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火灾应急预案
11.建筑工地应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疏散路线图、紧急救援措施、通知与报警程序等,所有职工必须清楚掌握应急预
案的内容,以确保在发生火灾时及时及有效的处置。
六、职工安全教育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工地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2、基本原则
(1)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2)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确保每位从业人员都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
(3)完善消防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4)建立健全工地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及时发现和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5)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
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合理的消防通道,明确标识和保持通畅。
(2)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施工现场禁止乱堆乱放易燃易爆物品,要进行分类存储,并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
(4)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水源,保证灭火用水的供应。
(5)施工现场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4、人员消防安全要求
(1)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2)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防火服和安全帽,并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3)禁止在施工现场吸烟,严禁在禁烟区域使用明火。
(4)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并在发生火灾时迅速报警和疏散。
5、消防安全检查和处罚
(1)工地消防安全检查应由专业消防人员进行,包括对消防设施设备、防火通道、消防器材等的检查。
(2)发现消防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地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地应设立消防安全保卫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
第五条建筑工地应建立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对进入工地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条建筑工地应与消防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机制,及时共享消防安全信息,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八条建筑工地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由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三)组织工地的消防设施维护和检查;
(四)及时处理工地的消防安全隐患和事故,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与消防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六)做好消防设施的购置和更新工作;
(七)开展对工地的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经验;
(二)了解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
(三)具备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备较高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篇)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本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劳动者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劳动者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齐全、灭火器材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施工现场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对于发现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问题的处置应当及时、妥善,不得拖延。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将责任明确到人,明确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并进行消防安全知识考核。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追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建筑工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进行建造、修建、拆除或改建的地点。为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维护公共安全,建筑工地应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本规定旨在规范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
二、责任和义务
1. 建筑工地的责任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2. 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建筑工地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备案。
三、消防设施
1. 建筑工地应根据施工规模和特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水带等。
2. 消防设施应保持畅通、完好,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使用。
四、消防通道
1. 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通道畅通。消防通道的宽度应符合消防规定,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立障碍物。
2. 消防通道应设置标识,便于工人和消防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找到出口。
五、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1. 建筑工地应严格管理火源,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围点燃明火。
2.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规定的方式储存,避免与热源、火源接触。储存区域应设置防火设施和报警装置。
六、电气设备安全
1. 建筑工地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因电气设备问题导致火灾。
2.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备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线路的安全和稳定性。
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1. 施工现场应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建筑工地消防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消防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确保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保护工人和财产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的消防管理工作。
二、消防设施的设置
1.建筑工地应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消防设施的设置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便于工人和消防人员使用。
三、消防演练
1.建筑工地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工人和消防人员的消防意识和应对能力。
2.消防演练应模拟真实情况,包括发现火灾、报警、疏散等环节。
四、火灾风险防控
1.建筑工地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风险。
2.严禁在工地上乱扔烟蒂,使用易燃物品等,避免引发火灾。
3.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4.工地要做好防火隔离,确保不同区域之间的火灾无法互相蔓延。
5.对于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安全逃生通道,确保工人在火灾发生时能快速疏散。
五、防火检查
1.建筑工地应定期组织消防部门进行防火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2.发现防火设施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整改或更换。
六、责任分工
1.建筑工地应明确消防工作的责任分工,明确各个岗位的消防责任和义务。
2.建筑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应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火灾风险的管控。
七、消防培训
1.建筑工地应定期组织消防培训,提高工人和负责人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2.消防培训内容应包括火灾的预防、发现和处置等方面的知识。
八、火灾事故处理
1.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建设工地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工人疏散,并及时报警。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由建设单位总负责,各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在各自的范围内具体负责.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明确施工期间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及措施.
第三条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
第四条建筑工地应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用火电安全管理、用火审批以及人员出入、巡逻值班、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加强管理,废料要及时清理.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保证施工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车道的畅通.
第七条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地进行动火、动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引起火灾;对电焊、气焊作业等重点岗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建筑工地配电箱、变压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电器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条建筑工地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须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和使用场所严禁用火、吸烟. 第十一条建筑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地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根据建筑进度,设置永久或临时的消防竖管.临时消防竖管可同施工用水竖管合用,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上水带和水枪.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概述
为了保障工地内人员、设备、财产的安全,减少火灾事故对环境的影响,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规范工地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地的消防安全负总责,明确消防安全的管理体制。
(二)总包单位
总包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安排和实施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消防安全规定,负责工地消防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
三、工地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一)灭火器
工地应当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常规灭火器,并标明使用方法,进行专项培训后方可使用。
(二)消防水系统
工地消防水系统应当保持畅通,备有足够的水源和消防水枪,并保证在火灾发生时可及时使用。
(三)其他消防装备
工地应当配备其他消防装备,如防毒面具、灭火器、消防窗、逃生器械等器具,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四、工地消防安全应急管理
(一)火灾应急预案
工地应当制定各类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响应能力,降低火灾损失。
(二)通道、疏散路线
工地应当设置安全通道和疏散路线,保证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安全逃生。
(三)火源管理
工地内严禁吸烟、焊接、切割、电气作业等明火作业,保证工地内没有明火。
五、工地内的消防安全教育
(一)新员工培训
新员工在入职时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意识、火灾预防、消防设备使用等。
(二)定期演练
工地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员工遇到火灾时的应急处理能力。
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包括大型、中型和小型建筑工地。
第三条建筑工地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工地的消防
安全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接受消防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建筑工地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消防安
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设施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包括火
灾报警系统、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等。
第七条建筑工地应当设置合适的消防通道和疏散设施,确保工人在发
生火灾时的安全疏散。
第八条建筑工地应当设置合适的消防栓,保证消防车辆能够顺利进入
工地进行灭火救援。
第九条建筑工地应当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明确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
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条建筑工地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火源控制
第十一条建筑工地应当严禁使用明火作业,包括焊接、切割和喷漆等。
第十二条建筑工地应当设立专门的燃气管线,并定期检查和维护,防
止燃气泄漏引发火灾。
第十三条建筑工地应当使用质量可靠的电气设备和线路,杜绝电线老
化和短路引起火灾。
第十四条各种易燃物品和易爆物品应当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区域,并采
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十五条建筑工地应当定期进行火源隐患检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工地应当对工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增强其消防安全意
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七条建筑工地的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消防安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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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领导机构。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安全员是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人员,班组设兼职消防员。
三、工程项目应成立与生产班组相结合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组长由项目副经理(项目经理助理)兼任。副组长由项目安全监督部长兼任。义务消防员全部由项目部管理人员组成,义务消防组应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学习和训练。
四、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要符合工程实际的消防方案和措施,有特别要求时,应编制单独的消防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消防安全机构和措施,并附有临时设施、消防设施、防火器材、消防安全通道的平面布置图。
五、消防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按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既可根据季节变化或需要开展专项消防安全教育,也可在安全教育的同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员工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特种作业人员要在参加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木工、油漆工、仓库管理员、宿舍管理员等应接受专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在易燃易爆处及有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作业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所有接受交底人员应全员签字。
六、消防安全检查:进行安全检查的同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根据需要进
行专项消防安全检查,检查时应做好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按照“三定”原则认真整改。
七、电气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管理:电气焊接(切割)作业必须经过动火审批。一级至三级动火审批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施工现场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动火作业由项目部审批。电气焊接(气割)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前应接受消防安全交底,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电气焊接(切割)作业前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如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采取清除或隔离等消防措施,否则严禁动焊。焊接、气割作业现场要配置灭火器、消防砂、消防水等灭火器材及设施。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作业后要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在管道、容器等通风不畅的场所应同时采取气体测试、通风、防毒等措施。其它明火作业也要经过动火审批,作业前要进行检查,作业时防火及灭火措施要到位,作业后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八、临时设施搭设完毕须经分公司验收合格才能使用。临时宿舍与建筑物应保持20米以上的距离,与高压架空线路必须保持规定的距离,不得建在高压线路的下方,临时宿舍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临时宿舍顶的高度不低于2.5米,门宽不少于1.2米,门向外开。临时宿舍不得存在“三合一”(宿舍、仓库、车间及作业场所设在一起)现象。临时设施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设。脚手架不得使用竹架,外架防护不得使用竹笆。
九、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易燃易爆物品应由专人管理,有严格的领退手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存放,不得与普通物品混放。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或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且经项目部检查认可。易燃易爆物品距离明火不得小于规定距离,严禁烟火。木工房、木加工场所、木料堆放场所严禁烟火。
刨花、木屑、纸皮等物品必须工完场清,及时将其清除到指定的防火场所。十、电气消防安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它有关电气安全规范的要求。配电房、发电机房应符合防火要求,空间应符合规定,门向外开。电气开关、电缆电线、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老化、破损的要及时更快。每一线路、用电设备都须有短路及过载保护,熔丝选择合理,接法正确,不得以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电箱及电器安装底板不得使用木质材料,箱内不得放杂物。各电气连接点要求连接可靠,宿舍及仓库不得使用大功率灯泡。临时宿舍用电应由工地电工统一安装,符合电气安全要求。严禁私拉私接,严禁使用电热电器及大功率电器。
十一、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施工现场要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并根据现场情况和作业需要布置在合理的位置。施工现场在施工前要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的口径为2~4英寸,安装数量按占地面积每5000平米设一个。超过30层高层建筑要安装高压水泵和直径不小于两英寸的竖管,每层设消防接口不少于两个。施工现场及宿舍区应有蓄水池和消防砂。所有临时设施及加工场所应配备灭火器、消防铲、消防桶,每间宿舍每50平方米不得少于一个灭火器。灭火器的规格型号应满足灭火需要。施工作业层必须设置灭火器。易燃易爆存放处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所有的消防器材必须采用消防部门认可的产品,定期检查,对失效的要及时更快。
十二、其它规定:施工现场的消防道路要畅通,不得阻碍人员疏散及消防车辆通行。消防通道要有明显标志。工地门口及重点部位(宿舍、仓库、木工房、配电房及其它易燃易爆处)应设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牌。工地应建立领导值班制度,做到昼夜有人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对消防安全工作资料,工程项目
应存档备查。
十三、工地消防安全纪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教育后才能上岗和入住,特种作业人员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未经动火审批,严禁私自动火。严禁私拉电缆电线和私接用电设备。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热电器及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宿舍内动火做饭,不得点蜡烛或焚烧信件、纸屑。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吸烟要到专门的吸烟室。严禁乱扔烟头、火种。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得有“三违”行为。不得私自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工地或私藏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事故报告与处理: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警,并积极组织扑救。火灾事故单位及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对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项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规的,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