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武发改规(2010)1号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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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发改委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 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各市、县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抓好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经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科学、合理、高效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前两项规定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内容、要求和深度,以及节能登记表的填写内容,分别按照6号令的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格式文本执行。

医院节能评估报告表

医院节能评估报告表
地下一层:布置变配电室、中央空调制冷机房、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风机房、供氧中心等辅助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为1600.4㎡。
地上一层:布置入口大厅,并围绕门诊大厅布置值班室、挂号室、药房、门诊室、处置室、卫生间和安防中心等,建筑面积1588。3㎡。
二~三层:布置大厅、值班室、挂号室、门诊室、卫生间和药房等,每层建筑面积1547。3㎡。
4、天然气系统
拟选用热效率达到91%的燃气真空热水锅炉的节能型燃气锅炉产品,降低设备自身的能源消耗。
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
(1)电梯耗电量指标:178704KWh/年;
序号
项目名称
功率(KW)/台
数量
需要系数
年运行天数d
日小时数h
功率因素
年耗电量(kwh)
1
普通客梯
10
3
0。22
365
24
0.48
五、电气工程方案
本项目用电由汉阳区供电电网10KV双回路供电,消防设备、应急照明、走道照明、手术室、监护病房等重点单位的用电负荷为一级;生活水泵、空调设备、电梯等用电负荷为二级;其余用电负荷为三级。本项目照明及电力用变压器800KVA,空调设备用变压器800KVA,柴油发动机800KW,拟配置SCB11—800KVA干式变压器2台,补偿系数不小于0.9。
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供应条件:
供水能力:现自来水厂日供水达44万吨以上,未来4年将达到日供水94万吨以上。
项目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武汉市电力供应、自来水供应和天然气供应均有较大能力,本项目用电量仅253。45万kWh/a,用水量仅万7。18万t/a,天然气用量仅7。31万m3/a,对当地能源消费影响很小.
四~六层:布置值班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病房等,每层建筑面积为1413。7㎡.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是指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以确保投资项目符合节能标准和要求,促进能源的节约利用。

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流程如下:
1. 项目申请: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基本信息、能源消耗情况、节能措施等。

2. 能量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能量评估,计算项目的能源消耗。

3. 节能审查: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节能审查,评估项目的节能措施是否有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审查结论:相关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投资项目进行结论性评估,提出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是否通过节能评估审查。

5. 审批流程:相关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对投资项目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将得到批准,不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将被拒绝。

该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可以确保投资项目的能源消耗符合节能标准和要求,促进能源的节约利用。

同时,相关部门可以对投资项目的节能措施进行指导和帮助,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达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

2019年最新-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和评审要求1-精选文档

2019年最新-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和评审要求1-精选文档
用错较多的: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9
武汉市节能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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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依据
相关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2019)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2019)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1-2009)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2019)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3-2019)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4-2019) 《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415-2019)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20192-2019)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8613-2019)
武汉市节能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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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依据
节能设计标准、规范 《武汉城市圈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 559-200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9)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7106201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19)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19)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发改环资697号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发改环资697号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发改环资697号近年来,我市发展迅速,经济实力持续增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也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为此,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工作,经研究,我委决定开展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一、评估与审查范围本次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将涵盖我市所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工业、交通、建筑等各个领域,以确保节能工作的全面推进和有效实施。

二、评估与审查内容1. 节能计划编制要求:投资项目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节能计划,明确节能目标和措施,并拟定合理的节能投资预算。

2. 技术路线选择:投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选择适合的技术路线,提出合适的节能技术措施,确保项目能够达到节能标准。

3. 设备和材料选择:投资项目在设备和材料选择上应遵循节能规范,优先选择能效高、耗能低的产品,减少能源的浪费。

4. 施工与管理要求:投资项目在施工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节能要求执行,组织实施节能技术与管理培训,提高项目从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技能。

5. 运行管理要求: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的运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能耗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节能问题。

三、评估与审查流程1. 项目申报:申请人在项目可研阶段或立项阶段,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申请书》,详细说明项目的节能情况和节能效果预测。

2. 审查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节能设计、节能措施、节能技术等方面。

3. 反馈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评估结果,向申请人反馈审查意见和建议,要求申请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4. 审批备案:经过申请人整改后,市发展改革委将重新进行审查和评估,对达到要求的项目进行审批备案。

四、工作要求1.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引言随着全球对环境和能源的关注不断增强,节能减排问题愈加引人注目。

我国已经将节能环保作为重要的国家战略,不断推进过程中也反映出节能减排事业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因此,为了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法规进行分析说明,以助力更好地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背景为了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该法规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定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旨在规范相关工作流程,保障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还可以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从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细则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办理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需要按照如下细则: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指导意见和审查办法,建立统一的节能评估标准和节能审查标准。

2.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前,应当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交节能审核申请。

主管部门应当在节能审核申请文件的规定范围内,指导企业实施节能措施,对节能技术进行评估。

3.基于审核结果,主管部门可以在投资建设中制定必要的节能标准,或者要求企业需要额外投入资金进行节能工作。

4.如果企业拒绝进行节能改造工作,按照法规规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在项目竣工验收时,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节能验收工作,确定其是否落实了节能措施,是否达到了节能标准。

审查工作的意义正确定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并按照法规编写节能指导意见和审查办法,不仅有助于规范投资活动,还可以充分利用资源,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减少资源消耗和能源浪费,提高自然环境的质量。

结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是我国为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理流程图

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理流程图

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理流程图
附件1:
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备案编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
注:各种能源及能耗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

节能登记备案编号由节能登记备案主管部门填写,填写规则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填写。

附件2
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审查意见书
节能审查意见书编号□□-□□□□□□-□□□
附件3
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评审意见书
节能评审意见书编号□□-□□□□□□-□□□
附件4
材料统一编号说明
所有节能登记备案表、节能审查书、节能评审书都要进行统一编号。

编号格式为:□□-□□□□□□-□□□,编号规则如下:
□□- □□□□□□- □□□
年号。

如2010
区域代号:市级WH,江
岸JA,江汉JH,硚口QK,
武昌WC,青山QS,洪山
HS,东湖高新DH,沌口经
济ZK,黄陂HP,新洲XZ,
东西湖DX,江夏JX,蔡甸
CD,汉南HN。

能评类别:备案BA,审
查SC,评审PS。

如市发改委在2010年节能审查的第3个项目,则该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书编号为:SC-WH2010-003;江岸区在2011年节能登记备案的第12个项目,则该项目的节能登记备案表编号为:BA-JA2011-012;节能评审机构在2011年节能评审的第28个项
目,则该项目的节能评审意见书编号为:PS-WH2011-028。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本文是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是为了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节能方面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从而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以下是对该实施细则的详细解析和实施流程。

一、背景介绍在当前全球资源紧张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形势下,节能减排已成为各国的重要发展方向。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工作需要在项目实施前进行评估和审查,以确保项目在节能方面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

二、评估范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范围应包括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各个环节。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能源消耗预测、节能技术应用、能源管理措施和环境影响等方面。

三、评估指标1. 能源消耗预测:评估项目预计的能源消耗情况,通过建立能源消耗模型和模拟计算,预测项目在不同阶段的能源需求情况。

2. 节能技术应用:评估项目中是否使用了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装备,以及技术应用的效果和节能潜力。

3. 能源管理措施:评估项目是否建立了科学的能源管理制度,包括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和分析、能源消耗监测及评估等措施。

4. 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声污染等方面。

四、评估方法1. 数据采集:收集项目的相关数据,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设备参数、用能设备清单等。

2. 模型建立:基于采集到的数据建立能源消耗模型,模拟计算项目的能源消耗情况。

3. 技术评估:对项目中采用的节能技术和装备进行评估,分析其节能效果和节能潜力。

4. 环境评估:评估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

5. 综合评估:综合考虑项目的各项指标和评估结果,评估项目的节能水平和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五、审查要点1. 能源消耗计划和目标:审查项目的能源消耗计划和目标是否合理,并与国家、地方的节能政策和标准相符合。

2. 技术方案和设计:审查项目的技术方案和设计是否采用了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装备,是否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和节能目标。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同名683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同名683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同名6834)第 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200 万至 500 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三、建筑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3.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 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 等
四、交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水运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JTJ228-2000 2.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 JTJ228-2000 3.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TB10016-2002 五、农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被动式太阳房热工技术条件和测试方法GB/T 154052006 2.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基本技术要求GB/T 17522-2006 3.风力发电机组 验收规范GB/T 20319-2006 4.风力发电机组电能质量测量和评估方法GB/T 203202006
北京市“能评”管理办法规定: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 建筑项目; (2)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 住建筑项目; (3)其它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 项目,应编制独立的“节能专篇”,进行节能评 估和审查。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实行节能登记管理。
按照节能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绝大部 分省市,均已制定出台了地方性的“能评”管理 办法及配套文件,开展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 评”工作。 国务院对省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现场评价考 核,是否建立“独立的”能评制度,作为一项考 核计分内容。
北京市“能评”文件:
(1)关于发布《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7] 286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 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7] 343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独 立节能专篇内容深度的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发改 [2007]576号) (4)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7]1107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桂发改环资[2011]948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桂发改环资[2011]948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11 概述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能评办法》),本指南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节能评估工作”)的评估原则、评估程序以及评估文件的编制等进行了说明,为节能评估工作提供参考。

2 基本概念2.1 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2.2 综合能源消费量,一般情况下,行业、企业范围内所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量,称作综合能源消费量或能源消费量。

[1]2.3 综合能源消耗量,用能单位在统计报告期内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后的总和。

[2]注:产品能源消耗量统计符合能源消费的统计原则;与能源生产消费的统计范围相同。

产品能源消耗与产品生产要相对应一致,即所消耗的能源应该是该产品生产实际消耗的能源。

在石油化工、煤化工等行业,作为原料用途的能源不计入用能单位综合能源消耗量,但要计入用能单位综合能源消费量。

2.4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即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是指统计报告期内,用能单位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综合能耗与同期该合格产品产量(工作量、服务量)的比值。

[1]2.5 单位产值综合能耗,是指统计报告期内,综合能耗与期内总产值或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工业或交通项目可采用工业增加值。

[1][1] 能源统计工作手册,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年3月[2]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GB/T 3484-2009)2.6 单位产品可比能耗,即产品单位产量可比综合能耗,是指为在同行业中实现相同最终产品能耗可比,对影响产品能耗的各种因素加以修正所计算出来的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1]2.7 工序能耗,是指统计报告期内,某一生产环节(工序)的综合能耗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2.8 能量平衡,是指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对象,分析输入的全部能量与输出的全部能量在数量上的平衡关系,包括对项目能源在购入存储、加工转换、输送分配、终端使用各环节与回收利用和外供各能源流的数量关系,定量分析项目用能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随着能源问题的日益突出,节能减排已经成为了国家重要的发展战略。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节能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因为它可以减少企业的能源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是指对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审查意见制定出相应的节能方案。

下面是具体的流程:第一步,明确目标。

企业需要明确节能目标,以及节能的原则和方法。

同时,需要确定节能投资的预算和时间。

第二步,收集信息。

企业需要收集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材料清单等。

同时,还需要了解当地的节能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三步,评估节能效果。

通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节能的潜力、节能的投资回报率、节能的成本等。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节能方案和节能措施。

第四步,制定节能方案。

根据评估结果和审查意见,制定出相应的节能方案和节能措施。

同时,需要制定出实施计划和监测方案,确保节能方案的有效实施和控制。

第五步,审查方案。

对制定出的节能方案进行审查,包括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等方面。

如果存在问题,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六步,实施节能方案。

按照制定的节能方案,实施相应的节能措施。

同时,需要对节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第七步,总结经验。

在节能方案实施完毕后,需要对实施过程进行总结和经验分享,为今后的节能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以上就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的工作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能源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能源评估

按照节能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绝大部 分省市,均已制定出台了地方性的“能评”管理 办法及配套文件,开展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 评”工作。 国务院对省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现场评价考 核,是否建立“独立的”能评制度,作为一项考 核计分内容。
北京市“能评”文件:
(1)关于发布《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7] 286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 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7] 343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独 立节能专篇内容深度的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发改 [2007]576号) (4)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7]110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 年经济工作的建议》的通知(中发[2008]11号) ,要求出台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6]28号)、《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 案》(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 均要求抓紧建立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和审查制度。
三、建筑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3.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 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 等
四、交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水运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JTJ228-2000 2.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 JTJ228-2000 3.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TB10016-2002 五、农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被动式太阳房热工技术条件和测试方法GB/T 154052006 2.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基本技术要求GB/T 17522-2006 3.风力发电机组 验收规范GB/T 20319-2006 4.风力发电机组电能质量测量和评估方法GB/T 203202006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发改环资[2010]697号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发改环资[2010]697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发改环资[2010]697号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开发区发改局、经发局):《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以下简称能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项目年耗能总量的问题能评所涉及项目年耗能总量是指项目建成后的预计运行能耗,不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能耗以及项目采购设备、材料制造过程中的能耗。

各种能源及能耗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按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计算。

二、关于能评应提交材料的问题根据《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向节能评估受理窗口提交节能评估文件(纸质版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或节能登记表(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节能评估文件封面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和文件编制单位公章(附编制单位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节能评估文件内容根据《办法》附件1或附件2规定编写。

节能登记表表头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节能登记表内容根据《办法》附件3规定填写。

-1-实行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

实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备案申请前,完成能评工作。

市级节能评估受理窗口设在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窗口,区级节能评估受理窗口由各区设定。

窗口接受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后转到节能主管处室。

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空白格式可在武汉节能监察网()中的《办法》附件下载。

三、关于区级管理权限内的能评工作能评工作本着市级先行,区级跟进的原则,目前区级只进行节能登记备案工作,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四、关于12月1日前已办理接受的项目在2010年12月1日前已办理接受的项目,对能评工作不做强制性要求。

凡受理日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需办理节能审查或节能登记备案手续。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规范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规范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保障节能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指南》要求,将项目节能审查有关资料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委办公室根据项目属性分至环资处及项目主管处室。

第三条环资处对节能评估文件登记,并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对申报材料中需要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直至通过符合性审查。

第四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项目,委环资处正式受理。

对节能登记表予以登记备案,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启动委托评审机构评审程序。

第五条评审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第六条评审机构按照项目专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确定评审时间和地点,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可研编制单位、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单位、评审专家、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及相关处室参加评审会。

第七条评审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原则上对重大项目和高耗能项目需进行现场勘查。

其中年综合能耗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项目,需由项目所在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实施不影响当地节能考核目标完成的承诺书。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及时修改、补充节能评估文件。

第九条评审机构依据专家评审结论,形成评审意见,连同修改完善的评估材料一并报委环资处。

第十条环资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以及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意见经项目主管处室会签后,正式下发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节能审查决定应当自项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

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4号令,以下简称44号令),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双控”指标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44号令和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和能耗水平分级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未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该项目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其中: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除省直部门和跨市(州)的项目外,其节能审查权限下放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目录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令完整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令完整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令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第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点击下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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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改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或20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或建筑面积在1万至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或10万至20万平方米(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臵、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节能审查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节能审查由国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节能预审工作。

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但符合第五条第一、二项条件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符合第五条第一、二项以外的项目,填写节能登记表报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能源消费量主动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在报送备案申请前,完成节能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节能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评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审。

同一评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评审任务。

第十二条从2011年起,市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由市级财政安排,在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中列支,根据当年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数安排年度预算,费用标准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7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备案,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六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

第十八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节能评审机构在节能评审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审意见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一、评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臵、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

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臵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

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一)节能措施1、节能技术措施。

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

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臵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九、附图、附表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臵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

附件2:项目编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盖章)编制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备案编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注:各种能源及能耗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

节能登记备案编号由节能登记备案主管部门填写,填写规则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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