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人口计生委普法工作要点
计划生育政策2012年
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一)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
关于印发《2012年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定稿]
关于印发《2012年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定稿]第一篇:关于印发《2012年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定稿]2012年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为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创新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模式,大力推行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和依法管理,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管理、服务和监督的热情,推动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和诚信计生工作的开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决定从2012年起,在全村范围内全面开展诚信计生工作。
为确保诚信计生工作顺利推进,完成市、县、镇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达我村的工作任务,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基层群众自治长效机制为目的,以服务群众为重点,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进程,创建诚信型计划生育基础,构建群众镇与村、村与村民,村民和村民之间的和谐氛围。
开展诚信计生工作,以促进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方法的根本转变,实现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形成多数人做少数人工作,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计划生育工作格局。
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工作目标按照诚信计生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扎实开展、推进诚信计生,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普及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真正实现基层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便民利民,落实各级人口计生各项免费、奖励、扶助及优先优待政策,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政府诚信、群众守信、村民互信的“双向承诺、充分自愿、依法自治”的诚信计生模式。
2012年,我村诚信计生工作的村开展面达100%,诚信计生基本达标村达60%以上;2013年,诚信计生基本达标村达80%以上。
三、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我村诚信计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村两委诚信计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组织、指导全村诚信计生工作。
2012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及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及规定各科室:为更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精神,根据医院管理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现将制定的计划生育各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参照执行。
一、婚姻政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正常婚假为3天)2、申请结婚时需持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二、奖励政策1、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登记结婚者为晚婚,晚婚假延长20天(合计23假期)。
男女有一方未达到晚婚年龄,未达到晚婚假者,不享受晚婚假。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可休15天;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3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延长产假30天。
4、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并发给一次性奖励50元。
5、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6、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7、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哺乳期喂奶时间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多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8、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发放方式:夫妻双方均有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夫妻离异的,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放,抚养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对方单位全额发放。
9、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
10、对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生育政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
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01.11•【文号】•【施行日期】2002.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2002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颁布第63号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就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保障和最有力的推动,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框架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群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合法权益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14•【文号】国卫办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发〔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第43次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司局和本单位的工作要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督办和考核问责,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1月14日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一年。
卫生计生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重大疾病防控,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加强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着力提高卫生计生治理能力,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坚持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坚持问题导向,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巩固完善保基本、强基层成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建机制,迎难而上,敢啃硬骨头,打好深化医改攻坚战。
(一)全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2024年人口计生工作总结及工作要点
2024年人口计生工作总结及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国迈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决胜之年,也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第七年。
在这一年,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为了总结过去的工作经验,明确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以下是2024年人口计生工作的总结和工作要点。
一、过去工作总结1. 严格控制非法生育行为。
通过健全监督机制和加强宣传教育,取得了非法生育行为的有效遏制。
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加大打击力度。
2. 推进生育政策落地。
在过去的几年里,政府积极推进全面两孩政策,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仍需要加强宣传,解决群众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困惑和问题。
3. 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加强妇幼保健工作,保障孕产妇和婴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 加强统计监测与信息管理。
完善人口统计和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数据准确性和信息共享的能力。
5. 加强调研和政策研究。
通过深入调研,了解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二、工作要点1. 深入推进全面两孩政策。
加强对政策的宣传教育,解答群众的疑问,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和执行率。
同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推出更加灵活的生育政策,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2. 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健康生育观念。
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开展全民健康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生育环境和氛围。
加强青少年健康教育,提高青少年的生育意识和健康行为。
3. 加强妇幼保健工作。
完善孕产妇和婴幼儿保健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覆盖率。
加强对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管理,减少孕产妇和婴幼儿的疾病和死亡率。
4. 健全计划生育技术与服务体系。
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管理,提高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5. 完善监测与管理体系。
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数据准确性和信息的可靠性。
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干部监督工作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发文字号】国人口党组[2009]62号【发布部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发布日期】2009.11.06【实施日期】2009.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口党组〔2009〕62号)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国家人口计生委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9月21日委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从即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规范直属机关各单位的干部监督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干部监督是指人事司、财务司、机关党委、驻委纪检组依照职能,对直属机关各单位司局级以下(含司局级)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干部监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着眼于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干部监督的要求,坚持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工作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委党组部署对直属机关各单位的干部监督工作。
人事司具体负责干部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干部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制定有关干部监督的规章制度;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办和直接查办严重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协同财务司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审计。
国家人口计生委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
国家人口计生委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期刊名称】《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年(卷),期】2013(021)001【总页数】3页(P5-7)【作者】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两纲”),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切实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按照“两纲”目标责任分解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有关部署,落实“两纲”有关要求,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全面实现“两纲”提出的人口计生工作相关目标。
二、工作目标(一)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85%以上,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率达到100%。
(二)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2020年,大、中城市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小城镇和农村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达到50%以上。
(三)基本满足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四)推动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稳步下降,2015年末降至115以下,2020年末达到更低水平。
三、主要任务(一)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1.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原则,为育龄妇女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2.加强避孕实施普及,规范推进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维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
3.推进科技创新,研究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新技术和新方法。
考试2012年六盘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
2012年六盘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和《2012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黔人口发〔2012〕5号)以及《中共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等精神,为确保六枝特区、水城县“升位摘帽”,盘县进位争先,钟山区升位前行,实现全市人口计生工作整体升位。
结合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主要目标确保继续实现“双降”目标,千方百计推动人口计生工作增比进位。
年度全市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30‰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 5.50‰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4.50%以上。
六枝特区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2.15‰和5.45‰以内,符合政策生育达到95%以上;盘县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2.25‰和5.50‰以内,符合政策生育达到95.50%以上;水城县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2.25‰和5.50‰以内,符合政策生育达到95%以上;钟山区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2.15‰和5.45‰以内,符合政策生育达到95.50%以上;红桥新区符合政策生育达到96%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宣传,注重引导,切实为人口计生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在学校、厂矿、企业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建永久性碑牌、挂横幅、贴标语、发放资料等宣传方式大力宣传人口计生。
二是进一步加大一法一规三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今年特别要加大对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座谈会、全市人口计生工作会、《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中共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省委书记栗战书和省长赵克志等省市领导讲话精神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以及全体计生干部职工对“双降”任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2012年7月1711
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
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 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 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检查为15天。难产 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 儿,增加产假15天。 (奶费:2元/月。马上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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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问题
患不孕症后的收养,是区县审批第二个子女 的依据。 不孕症的指定医疗机构,指女方户口所在地 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目前 尚不十分明确)。 目前很多区县使用的是二孩 病残鉴定的指定医疗机构。
无子女的夫妻,如无不孕症证明,不能再批 二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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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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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问题
京革发[1979]564号第十四条:本规定的若干问 题说明,由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北京市计划 生育暂行规定》的若干问题说明:七、关于职工 调动工作随转奖惩关系问题,在职工调动工作时 人事、劳动工资部门要将独生子女职工或超生子 女职工的奖、惩情况出具证明,随工资关系调转。 82年138号:职工调动工作时,人事、 劳动与计划生育部门,要出具计划生育奖惩决定 及其执行情况、生育规划等证明,随工资、人事 关系一起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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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退二胎政策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 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 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 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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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一)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只 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 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规定,申请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卫 生局合发的《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京计生委发[2002]47号,以下简称《办法》)执 行。 指定医疗机构,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 所在地的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 构。
2012年生二胎罚款标准
2012年生二胎罚款标准
2012年,中国政府实施了全面二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
然而,对于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夫妇,他们将面临着相应的罚款。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2012年生二胎罚款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
育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对于违反二孩政策的夫妇,他们将面临罚款的处罚。
具体罚款标准如下:
1. 对于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一般情况下将处以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一般为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的数倍。
2. 对于超生的夫妇,即生育超过规定数量的子女的,将按照超生的子女数量和
当地的具体政策进行罚款。
一般情况下,超生的罚款标准较高,且随着超生子女数量的增加而逐渐增加。
3. 对于拒不支付罚款的夫妇,将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甚至可能会被追究法
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罚款标准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情况需根据当地
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特殊家庭困难、医学原因等,也可以向当地计生部门进行申诉,寻求特殊处理。
总的来说,2012年生二胎罚款标准是严格执行的,对于违反二孩政策的夫妇将面临相应的经济处罚。
因此,夫妇们在生育子女时务必要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避免因违规生育而承担不必要的经济压力和法律责任。
希望大家能够理性生育,积极配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共同营造良好的人口发展环境。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深圳市中医工作总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深圳市中医工作总结暨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深卫人中医[2012]1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4.17【实施日期】2012.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深圳市中医工作总结暨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深卫人中医〔2012〕11号)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2011年深圳市中医工作总结暨2012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2011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广东省中医药局召开的中医药会议精神和工作要点,以及各单位实际情况一并贯彻落实。
附件:2011年深圳市中医工作总结暨2012年工作要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附件:2011年深圳市中医工作总结暨2012年工作要点2011年是“十二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开局之年,也是全力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键之年,深圳市的中医工作,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力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全面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中医医疗、预防、教学、科研、文化科学发展,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2011年工作总结2011年,在委党组的统一部署和全市卫生工作的总体框架下,中医事业的发展呈现良好势头,大力推进中医药进社区,加强中医内涵建设,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实施中医药强市人才培训工程,抓好中医科研和继续教育,积极推进中医“治未病”工程,为我市中医药事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中医各项业务营运指标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1.服务机构目前,深圳市有中医医疗机构 302 个(2011年末全市拥有各类医疗机构1854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611家),其中中医医院7个,中医门诊部13个,中医诊所228个,中医馆12个,中医“坐堂医”诊所42个。
丹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年工作要点
9.启动幸福家庭创建工作。在系统内开展“做文明使者,创幸福家庭”活动。各县(市)区要在内容、方式、方法和成果等方面有所创新。高质量办好《丹东人口与家庭》杂志。
10.完善人口家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面向家庭全体成员、覆盖生命全过程,建立具有开放性、普惠性、综合性的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体系,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均等化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各县(市)区在体系建设上要有突破。年内市人口与家庭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要初见成效。
2.深化人口管理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抓好“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实施,进一步完善规划实施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的动态监测。加快人口计生服务网络转型升级步伐,构建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体系。改进目标考评办法,完善考评指标体系。继续开展创建综合改革示范县(市)区活动。
3.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协助政府做好群众自治工作。深化政府为主导的生育关怀行动,做实生育关怀项目,筹措生育关怀基金,加大对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力度。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综合管理信息库,吸纳社会力量救助计生特困家庭。
8.推进“强基提质”工程。进一步推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和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创建工作,发挥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加强基层依法行政和群众自治工作。加强中心户长能力建设,推行“多位一体”中心户长模式。依托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同时,要注重利用社会人力资源,加强人口计生职业化队伍建设。开展全方位业务培训,提高人口计生干部管理服务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17.加强机关建设。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组织机关干部百日大调研,开展调研成果评选。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深化“文明使者”窗口单位和示范岗行动,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创新型机关建设,设计创新项目,推动工作落实。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7•【文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现将《人口计生委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部门2008年工作计划,认真安排好全年工作,突出重点,集中精力,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人口计生委2008年工作要点2008年,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精神,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中心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等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一、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决定》紧密结合起来,稳定低生育水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把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上来。
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增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道路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探索构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体制机制;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把人口发展放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工作同安排、同落实。
(办公厅、机关党委牵头)(二)加大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度。
继续推进各地党委中心组和党政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制度。
2012年江苏省人口计生工作要点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苏人口计生委…2011‟141号2012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2012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重要讲话为指导,以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导区为目标,以推进人口管理体制机制综合改革为重点,围绕江苏“两个率先”,落实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六项任务”,实施人口发展“八项工程”,重点推进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幸福家庭建设等四项工作。
确保出生政策符合率保持在95%左右;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目标人群覆盖率80%;50%的县(市、区)的世代服务机构拓展成为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中心;1/3的县建成新农村新家庭示范县;在1/3的县实施儿童早期发展项目;在1/3的县实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养老帮扶项目。
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整体提升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水平,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人口管理体制机制构建人口协调发展目标考核评价体系。
下发•江苏省“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关于“十二五”期间省对市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十二五”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
召开全省“十二五”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创建工作会议,同期举办县级分管领导“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专题研修班。
建立新一轮人口协调发展创建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改进省对市年度目标综合考核办法,研发对各市及县(市、区)进行网上年度绩效考核的评估系统。
加强对难点指标的省级督查和分类指导,2012年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等4项省级专项督查。
深化人口管理体制机制综合改革。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个人精装修房屋出租协议官方版甲方:_____乙方:_____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民法典》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房屋概况第一条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房屋法律概况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_____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5、房屋的使用面积:_____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_____第三条出租房屋概况第四条租赁期限、用途1、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元。
租金总额为元。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房屋修缮与使用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
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人口和计划生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沪人口委[2012]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2.29【实施日期】2012.0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沪人口委〔2012〕7号)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局、(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计生委),委属各单位及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2012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2012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2012年是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全市人口计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4·26”重要讲话精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历次全会和九届市委十七次全会精神,按照“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全面加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不断完善人口计生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利益导向机制,促进计划生育民生改善,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重点做好以下11项工作:一、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做好各项人口计生工作,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人口计生系统要深刻认识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迎接、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宣传我国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辉煌成就,结合纪念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确立30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10周年,加强社会宣传,生动反映人口计生工作的伟大实践。
加强舆情分析,积极主动回应社会舆论热点问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进一步完善“12356阳光计生咨询、研究和综合服务热线”平台建设,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出生人口性别比
出生人口性别比出生人口性别比,是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中的一项数据,观察与比较所定义的每出生百名女婴相对的出生男婴数。
在1993年,出生性别比的问题就引起了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联合国,明确认定了出生性别比的通常值域为102~107之间,其他值域则被视为异常。
近年来,国家从法律保障、政策调整、传统观念、督查指导等方面进行指导以保证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合理化。
1摘要编辑是指活产男婴数与活产女婴数的比值,通常用女婴数量为100时所对应的男婴出生人口性别比数来表示。
正常情况下,出生性别比是由生物学规律决定的,保持在103—107之间。
2概述编辑出生人口性别比,通常是为了便于观察与比较所定义的每出生百名女婴相对的出生男婴数。
出生性别比对某一人口一定时期内出生的婴儿总数而言,可有人口出生性别比;出生性别比对分孩次而言,可有分孩次出生性别比。
所谓某人口出生性别比,是指该人口某一时期(通常为一年)内出生的男婴总数与女婴总数的比值,用每百名出生女婴数相对应的出生男婴数表示。
例如,某人口1975年的出生性别比为105,则表明在1975年出生总人口中,每出生100名女婴相对应的男婴出生数为105。
3历史背景编辑早在1993年4月19日,当人民日报首次报道了中国第三次人口普查1981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年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8.47之后,出生性别比的问题就引起了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1986年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提议与倡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过充分的调查与研究的基础上,与人口研究单位联合召开了全国出生性别比专题研讨会,广泛、深入地分析与探讨了全国及各地区出生性别比偏高成因及其相关问题,当时在国内这是前所未有,在国际上也实属罕见。
迄今为止有关出生性别比问题的研究成果,大多数都未突破1986年全国出生性别比专题研讨会对1981年出生性别比升高进行归因分析的思维定势。
4理论比值编辑20世纪50年代中期(1955年10月),联合国在其出版的《用于总体估计的基本数据质量鉴定方法》(手册Ⅱ)(Methods of Appraisal of Quality of Basic Data for PopulationEstimates ,Manual Ⅱ)认为: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别比偏向于男性。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自治组织和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中的协助义务和单位职责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关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它们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规定了有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作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容。
乡村、城市居民组织日常工作的机构是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批准;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决定。
村(居)民委员会向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居)民组成。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有关计划生育的委员会,专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
一是我国人口的城乡构成尚不够合理。
我国城市人口比重相对较低,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1999年我国城镇人口比重为30.9%,乡村人口比重为69.1%。
二是农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较深,如“早生贵子”、“重男轻女”等。
三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农民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的一些实际困难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农民仍有后顾之忧,难免存在“养儿防老”的思想。
要想作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其关键是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把计划生育纳入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协助政府实现“三结合”,即把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二、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社会人口流动性加剧,社会成员的“单位”、“组织”属性逐渐减弱,大量“单位人”成为“社会人”,农村人口迅速涌入城市;二是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逐渐由原来的“大政府小社会、企业办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许多社会职能、服务职能从政府和企业中剥离出来;三是企业改革过程中,一些职工下岗,失业人口增加;四是城市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户分离现象增多。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河南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1-12-23 08:59:16 来源: 大河网(郑州) 有0人参与手机看新闻转发到微博(0)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在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
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删除第二十七条。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
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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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制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人口计生部门工作法治化,保障“十二五”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顺利实施,结合我委实际,制定2012年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2012年我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围绕“十二五”时期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坚持依法治区,持续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法治文化建设,不断推进严格执法、全民守法进程,努力推动我区的科学发展、和谐稳定,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生态”新淇滨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示范区、实现率先崛起创造良好人口环境。
二、认真总结经验,精心组织“六五”启动工作
全区人口计生系统要认真总结“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要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社区,广泛听取计生工作人员和群众意见,听取人大、政协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立足实际,以新思路、新要求、新举措、新发展,研
究制定好“六五”开局之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意见和计划。
要加大投入,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必要的经费,指定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抓日常工作,力争“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加强宣传力度,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
(一)继续深入开展集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充分发挥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多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利用“双节”、“5〃29”、“6〃11”、“7.11”、“9〃25”、“12〃4”等重大节日,积极开办法制宣传板报、图片展览和宣传一条街宣传计划生育专业法律法规和新修改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时反应普法动态,宣传典型,交流经验。
(二)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切实抓好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
认真贯彻落实我区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广泛开展适合不同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把依法行政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点来抓,加大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力度,教育引导其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加强计生队伍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加强计生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决策能力。
通过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增强宪法意识,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通过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范决策、
管理和服务行为,提高领导干部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综合决策能力。
二是加强人口计生系统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自觉维护宪法权威,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促进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正确实施法律、宣传法律、执行法律,正确运用法律处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事务;学习《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律法规,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利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国家法律全面实施。
三是加强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服务能力。
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树立正确的权力义务观,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服务;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依法提供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生殖健康权。
(四)围绕“社会矛盾化解”,开展宣传教育。
从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入手,针对育龄群众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和容易引发的社会矛盾的有关落实节育措施、生育证发放、征收社会抚养费等问题进行全方位宣传,认真执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实行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普治并举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机制。
继续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
意见》,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领导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形成既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需要,又高效、便捷、公正的行政执法模式,推动综合执法工作在人口计生领域拓展。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按照《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提高人口计生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为目的,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坚持抓基层打基础。
大力推进计生“村(居)民自治”,开展“诚信计生”、“文明执法示范乡镇”活动,精心培育和树立一批创建工作先进典型,以现场会、交流会等形式,促进工作全面开展。
(四)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落实行政执法“权责一致”的法治要求,建立和完善戒勉谈话、错案通报、责任倒查、错案追究等相关制度。
五、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强化行政调解工作,把行政调解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形成有效的互动和合力。
要创新信访工作机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办信接访程序,努力使计生突出问
题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有效的化解和妥善处理。
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认真听取群众的愿望和心声,在政策和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育龄群众多办实事、好事,自觉维护实行计生的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
(一)加强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对群众举报或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依法行政行为的,坚决给予纠正,并对有关责任心给予严肃处理,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审查执法人员资格,杜绝编外人员执法。
(三)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提高对紧急重大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12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