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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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颁布时间:1994.12.1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大工时制度治理,保证职工躯体健康,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形,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咨询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刻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刻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能够向县级以上劳动保证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专门,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纳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运算工作时刻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刻和平均周工作时刻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刻差不多相同。

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行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受市场因素阻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运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刻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刻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刻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综合运算工作时刻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刻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刻作为结算周期的时刻。

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专门需要或职责范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刻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纳的工时制度。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1、《劳动法》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3、《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行政许可主体: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条件: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5、实行轮班作业的;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1、外勤、推销人员;2、长途运输人员;3、长驻外埠的人员;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5、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许可审查总时限:1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1、申请条件企业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2、申请条件的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3、申请方式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直接送达也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

4、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
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
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
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
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
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
人员以及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
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
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

内蒙古国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国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8]112号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区企业工时制度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认真做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报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盟、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盟、市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旗、县、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旗、县、区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

二、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标准工时制度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一)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人员;(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人员;(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能均衡的人员;(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人员;(五)实行轮班作业的人员;(六)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

四、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 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 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 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 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 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 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 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 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 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 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 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 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 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 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 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为了规范本单位工时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务完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说明(一)基本情况1、用人单位注册类型:(经济性质)有限公司。

2、用人单位规模:(注册资本)2000万。

3、经营范围:化工产品。

(二)用工情况(1)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52 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52 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40 人。

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1 人。

(2)本单位已依法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

(3)本单位已依法健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4)本单位已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5)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6)本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们 A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A 。

A、无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B、有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已征得(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同意。

二、实施理由本单位系化工企业(行业描述),基本符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的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备条件。

部分岗位工种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下列A情形,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A、需连续作业;B、季节、自然限制行业;C、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D、工作地点远需集中休息的;E、其他:(岗位职责描述)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部分岗位工作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下列K 情形,实施不定时工作制。

F、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H、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行年薪制的;I、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J、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K、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L、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M、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为了适应企业经营的需要,提高企业的灵活性和效率,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按照固定的工作时间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并根据工作量和任务完成情况支付工资。

企业想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1.申请材料的准备企业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企业名称、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的方案,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

2.提交申请企业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行政审批机关。

同时,企业应该向劳动者说明不定时工作制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并征得他们的同意。

3.审查与公示审查机关负责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并与申请材料相符的企业,向公众公示不定时工作制的信息,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审批与备案经过审查和公示之后,审查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对审批结果进行备案。

审批结果包括批准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的时间、期限和适用范围等。

5.向劳动者告知企业应当将审批结果及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告知,并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

6.监督检查审查机关将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计算员工的工时,不再以一定的工作时间为基准支付工资。

企业想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也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1.申请材料的准备企业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企业名称、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的方案,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

2.提交申请企业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行政审批机关。

同时,企业应该向劳动者说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并征得他们的同意。

3.审查与公示审查机关负责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并与申请材料相符的企业,向公众公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信息,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介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将员工的工作时间转化为工时计算单位的工作制度。

该制度将员工的工作时间分为正常工时、加班工时和休息工时三个部分,并根据法定规定和公司政策对各个工时部分进行计算和调度。

通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更加科学地管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实现工作效率的最大化。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优点1.原则上遵守法定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根据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对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合理安排,避免超过法定工时的情况发生,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灵活调度加班时间: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合理安排员工的加班工作时间,避免长时间的连续加班对员工身体和心理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少员工的工作压力。

3.激励员工提高效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加班工时是以加班费的形式进行报酬的,对员工来说,加班可以增加收入,从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意愿,提高工作效率。

4.提高岗位工作的灵活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更灵活地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让员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安排工作,并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

三、不定时工作制介绍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工作制度,与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不同,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上班和下班时间,员工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四、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点1.弹性的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制允许员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来安排工作时间,可以更好地适应个人的生活节奏,提高工作效率。

2.提高员工积极性:不定时工作制让员工能够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减少了对员工的约束感,增强了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增强员工的工作幸福感:不定时工作制可以让员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减少工作压力,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幸福感。

4.提高组织灵活性:不定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适应工作任务的变化和特殊情况的出现,使组织能够灵活调度员工,提高工作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

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1.建立合理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工时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02.26【实施日期】2015.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社局、稀土高新区人社局,各储备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管理,市人社局经过深入调研,制定了《包头市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包头市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2月26日附件包头市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为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中小企业和基层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贯彻落实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134号)精神,按照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办发〔2009〕1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中小企业和基层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储备高校毕业生选拔对象为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及毕业后三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服务期未满的各类服务基层项目生和参加自治区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的贫困家庭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均不在招募范围内。

选拔标准为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学习成绩合格;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第二条储备单位为包头市辖区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和基层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布部门】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6.10.11【实施日期】2006.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等法律政策规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等非标准工时制度行为,现将《包头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送我局。

联系人:范凤亭、李晓雯联系电话:5156903附件:包头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二○○六年十月十一日附件:包头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或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第五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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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包头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6-10-11
【实施时间】2006-10-11
【时 效 性】有效
各旗县区、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等法律政策规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等非标准工时制度行为,现将《包头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送我局。

联系人:范凤亭、李晓雯 联系电话:5156903
附件:包头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包头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或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第五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第六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第七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周、月工作时间应与国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第八条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第十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不得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时间。

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对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第十三条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勤、推销人员 ;
(三)长途运输人员;
(四)长驻外埠的人员;
(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力。

第十五条企业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依法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相关保护规定,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应向职工公示,并写入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同级(市工商部门注册到市级、旗县区工商部门注册的到旗县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包头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第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批准的实行时限最多为一年。

第十九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申报:
(一)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条《包头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企业、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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