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于固定工作制而言的,它主要是通过灵活地安排员工上下班时间,不再限制在传统的8小时工作制度之内。
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员工的个人需求和公司的运转要求,同时也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变化。
比如,在传统的制造业中,往往受到一些固定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的制约,而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供更加灵活和高效的服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通过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综合计算,将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合成一个统一的工作时间,从而更好地管理员工的工作强度和工作质量。
通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和时间,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并且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也更加公平公正,避免了一些员工加班过多或者加班过少的情况。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行都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
首先,企业需要拥有一定的技术和管理手段,能够准确地记录和计算员工的工作时间。
其次,企业需要针对不同的员工和岗位进行个性化的工作安排,将员工的个人需求和公司的运转要求做有效的结合。
最后,在实施过程中,企业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沟通,确保员工对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有充分的理解和认同。
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和时间,避免过长的工作时间造成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压力。
其次,及时与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反馈,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需求,及时解决员工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最后,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提升,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使员工能够适应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环境。
综上所述,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和适用性。
通过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完整版)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又叫综合计算工时制,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须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个小时或 40 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工作日与公休日。
根据由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有以下三类: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超过 11 小时(公司实行二班倒,十二个小时一班,中间一个小时就餐),而且每周至少安排劳动者休息一天(轮休)。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8 个小时或 40 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超过的部分视为加班。
超过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 150% 的工资报酬。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 300% 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同样一个劳动者,同样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因为实行不同的工时制,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加班工资是不一样的。
标准工时制度下,劳动者公休日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不低于 200% 的加班工资。
但是在综合计算工时下,即使在公休日加班,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不低于 150% 的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考勤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考勤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公司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考勤管理,规范员工出勤行为,保障公司运营秩序,确保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二、适用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员工。
2. 公司其他类型工作制度的员工考勤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如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三、工作时间1. 公司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以工作时间为计算周期,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周日休息。
-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全体员工。
2. 员工应根据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按时到岗工作,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3. 公司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保证员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员工工作时间,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 公司鼓励员工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加班情况发生。
如有加班需求,按照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执行。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 员工每日需按时进行签到,作为出勤记录的依据。
- 签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物理签到机、电子打卡、移动应用签到等,具体方式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员工签到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不得代签、伪造签到记录。
2、签到次数和时间- 每日签到次数为两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 上班签到时间为工作日规定上班时间前15分钟内,下班签到时间为工作日规定下班时间后15分钟内。
- 特殊情况下,如加班等,需按照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进行签到。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 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员工,应在返回工作岗位后立即补签,并在当日内向直接上级报告外出事由。
-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并按照公司请假制度执行。
4、忘记签到处理- 员工如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应在当日内向直接上级报告,并经批准后,可由人力资源部协助查询签到记录,予以核实。
- 忘记签到次数不得超过每月两次,超过次数的,按照未签到处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量,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在考虑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计算方法,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和管理,以达到提高生产效率、优化资源利用、增强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核心是要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同时避免过度加班和工作不足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用多种计算方法,如标准工时法、弹性工时法、计件工资法等,根据不同岗位和工作性质的员工,灵活运用这些方法,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义在于能够更好地平衡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实现双赢。
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的工时安排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竞争力。
对于员工来说,合理的工时安排可以保障员工的休息时间,减轻工作压力,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需要企业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出现过度加班或者工作不足的情况。
同时,企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工时管理制度,加强对工时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工时制度的执行效果。
此外,企业还应该注重对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工时安排,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对企业和员工都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
比如,如何科学准确地评估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如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如何平衡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的工作需求等等。
因此,企业在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综合运用各种计算方法,灵活调整工时安排,不断完善工时管理制度,以确保工时制度的科学合理和有效执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需要企业和员工共同努力,需要企业建立健全的工时管理制度,加强对工时的监督和考核,需要员工积极配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
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我们知道,综合工时制是适用于交通、铁路、运输等工作性质较为特殊的岗位,那么综合工时制究竟要如何计算呢?有哪些相关规定呢?以下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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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工时制的概念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中国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二、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1、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所谓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加班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企业用工模式也在不断变革和创新。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制度,已经在我国许多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这两种制度的出现,旨在更好地适应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高劳动效率,同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优缺点以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定义1. 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在每日、每周、每月或每季度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不固定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职工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以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为计算单位,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综合计算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职工的每日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40小时,但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1.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以下岗位:(1)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外勤人员;(3)销售人员;(4)驾驶员;(5)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岗位。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于以下岗位:(1)季节性较强的企业;(2)生产经营特点特殊的企业;(3)需要连续作业的企业;(4)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岗位。
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优缺点1. 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缺点优点:(1)提高劳动效率:职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提高工作效率;(2)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职工的工作时间,有利于应对市场变化;(3)激励作用:不定时工作制对职工具有激励作用,可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
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是当下许多企业和公司所关注的重要议题。
在现代社会中,工作时间对于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不同的工时工作制度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福利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两种工时工作制度的优劣势,使你能够更全面地理解这一主题。
1. 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是一种以固定的工作时间为基准的工时管理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员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周40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为休息日。
这种制度相对稳定,能够保障员工的休息和工作时间,有利于维护员工的生活平衡和身心健康。
然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某些行业或特定岗位来说,固定的工作时间可能无法满足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导致效率低下。
对于一些员工来说,固定的工作时间可能会限制他们的个人发展和职业规划,不能满足灵活就业的需求。
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是一种根据工作量和工作需求进行灵活调整的工时管理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员工的工时不再受固定的时间限制,而是根据实际工作量和需求进行灵活安排。
这种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和员工的实际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然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工时较为灵活,员工可能会面临加班时间增加和工作强度加大的风险,影响身心健康。
由于工作时间不再受固定限制,企业和员工之间可能会出现工时管理不规范和利益冲突的问题。
总结回顾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相较于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和员工的需求,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但是,这种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需要企业和员工共同努力来解决。
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工时工作制度。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各有优劣势,企业和员工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工时工作制度。
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一、我国现行工时制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标准工时制是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标准工时制与综合工时制的区别:1、工作时间不同综合工时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年总工作时长为2000小时。
标准工时制要求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2、工作工资计算不同综合工时制其工资由按照公司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例如: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在2000小时(40小时x4周x12月)内为正常上班时间,如有超过2000小时,则算加班时间。
如员工年上班时间为2600小时,则2000小时按照正常上班支付标准工资,432小时(36小时x12月)按照1.5倍工资支付加班费,168小时按照2倍工资支付加班费。
“全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是法律规定的。
标准工时制的工资=标准工资+加班费=标准工资+(周末加班费+节假日加班费)。
二、综合工时制的优势:1、劳动仲裁:在出现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0%或者300%加班费时,可按照综合工时制相关规定,仅支付150%加班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执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六、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中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进行支付,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计算标准为150%,故行综合工时员工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加班费核算标准为150%,而不是200%的执行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标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人力资源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其中,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两种工作制度。
对于企业来说,选择哪种工作制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进行评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标准:定义、适用范围、优缺点、设定标准、管理和考核。
一、定义工时工作制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个月),员工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工作,获得固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一种工作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自身情况灵活安排工作,获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随工作时间和质量变化而变化的一种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工时工作制适用于生产、制造、服务行业等有固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要求的企业。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销售、外勤、客服等灵活性要求较高的企业。
三、优缺点工时工作制的优点是员工稳定,工作、休息时间规律,工作强度和量易于控制,适用于大批量、固定的产品和服务生产。
缺点是缺乏灵活性,无法适应特殊情况的要求,员工僵化,难以调整工作强度和量,对员工能力要求相对较低。
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点是灵活性强,员工可随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能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能够激发员工创造性和积极性。
缺点是管理和考核难度较大,员工稳定性和规律性较差,对员工能力要求和风险管理难度较高。
四、设定标准设定工时工作制的标准应考虑到以下几点:实际生产和工作需求,员工能力和工作强度等。
首先,企业需明确生产和服务需求,根据需求量和品质确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强度和质量要求。
其次,应考虑员工能力和负荷承受能力,避免过度工作或人力不足的情况出现。
最后,标准应考虑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如了解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规中关于工作时间和加班的规定和要求。
设定不定时工作制的标准应考虑到以下几点:工作需要、员工个人情况和合理的绩效考核等。
首先,应考虑工作需要,明确工作量和工作时间要求,确定标准时间和在工作量和目标完成前后的工作时间安排。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首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工作效能。
这种工时工作制不拘泥于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而是通过灵活的工作安排,使员工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更好地平衡工作与生活。
其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主要包括灵活性、个性化、激励性和公平性。
灵活性体现在工作时间不再受限于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有利于员工更好地适应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个性化则是指能够根据员工的个人情况和特点,制定不同的工作时间安排,满足员工的个性化需求。
激励性体现在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和表现,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从而获得更多的激励和奖励。
公平性则是指通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能够更公平地对待员工,不再因为固定的工作时间而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然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由于工作时间的灵活安排,可能导致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受限制,从而影响员工的工作与生活平衡。
其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需要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支持,一些中小型企业可能难以承担这样的成本。
再者,一些员工可能会因为工作时间的灵活安排而导致工作压力增加,从而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各类企业和组织,特别适合于需要员工创造性工作的行业。
比如,科研机构、创意设计公司等需要员工有创造性工作的企业,通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能够更好地激发员工的工作激情和创造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一些需要员工灵活应对工作需求的行业,如客服行业、互联网行业等,也能够通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更好地满足员工的工作需求,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总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个性化的工作时间安排方式,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平衡员工的工作与生活,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支持,从而更好地发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优势,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综合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
综合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工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般指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制定标准工百作时间基本相同。
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A 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B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C 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律师提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单日的工作时间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就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另外,实行该种工时,需要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是主张自己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3、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劳动部劳部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A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B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C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均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律师提醒: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使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沈律师认为,如果合理利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为企业有效减少用工成本;但是沈律师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注意的是,要想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可不是自己规定就可以了;而是必须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是主张自己是不定时工作制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二、三种工时制度的加班费支付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被用人单位安排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一般只会在一定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的总额时才会存在,在标准总额内的时间,即使在某日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也不视为加班,且延长的工作时间只能以劳动者工资150%的比例来计算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的工作仍应按300%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定时工作制通常不存在加班,但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加班的须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的计发基数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三、三种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都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该保护劳动者的这项权利;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至于具体的休息休假办法,用人单位需制定方案,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执行;一.工时制度有几种1、标准工时制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这就是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实际生活中存在最广泛的工时制度,是实行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2、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我国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中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一缩短工时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缩短工时制是指劳动者从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我国目前实行缩短工时制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从事矿山、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等工作的职工,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比如,化工行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和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每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业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此外,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和部门均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高,应依本行业或部门的特点,实行各种形式的缩短工时制;第二、夜班工作时间实行缩短一两个小时;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指当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夜班工作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态,因而夜班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减少一两个小时;第三、哺乳期内工作的女职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即每天安排两次喂奶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的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四、未成年工实行少于8小时的工时制度,一般不超过7小时;第五、其他依法可以缩短工作日工作制的职工;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二.不定时工作制需付吗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不定时工作制”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企业需支付加班费;我国现行工时制度的种类一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法定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称为工作日,标准工作日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法定以周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为工作周,标准工作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一周内的工作时间,周是指的日历周;1995年3月重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对标准工作时间重新进行限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二非标准工作时间非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不同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我国非标准工作时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缩短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计件工作时间;1、缩短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国务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度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2、不定时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应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激动作业的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根据目前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人员: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时制度;即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CompoundedHoursWorkSystem,简称“CHWS”)是一种生产管理方式,它把一个工作单位的工作进行拆解,以改善生产率,增加劳动力的、生产效益的同时,服务于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的决策过程。
CHWS把一个工作单位的工作拆分成有关联的一系列小任务,然后将每个任务根据可控性分类,以便管理者可以将其转化为更容易管理的工作单位,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提升企业效益。
CHWS减少了流程管理的复杂性,并简化了管理者在工作时间分配和劳动力调度方面的工作,同时明确了劳动力的分配系统,为企业及员工提供了一种全面的工作管理模式,保证了企业的效益和员工的权益,逐渐成为中小企业中值得信赖的工作制度。
二、实施措施1、设置工作单位首先,营运经理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形成工时工作制,在初期需要细致考虑每个工作单位的大小、技术水平、设施设备等因素,采用系统的分析工具,如劳动力计划、工作流程图等,确定最佳的工作模式,将任务拆解成可管理的工作单位,以充分发挥每个员工的效能,保证每个任务的有效实施、每位员工的有效利用。
2、明确劳动力的角色分配根据设定好的工作单位,计算当前员工的实际工作量,分配合理的工作负荷,明确每位员工在每个单位的角色职责,最终确定员工在整个系统中的每一项工作职责。
3、确定每个单位的实际工时结合员工的技术水平、工作负荷、工作周期等因素,确定每个工作单位的实际工时,明确员工的合理工作时间,以使实际工时最大化。
4、制定福利政策CHWS现行的福利政策保证了员工的权益,给予了员工充足的休息时间,使员工能够在工作之外放松身心,实现良性的工作状态,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增强了员工的工作满足度。
三、结论CHWS是一种企业绩效管理的重要决策方式,它能够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并有助于企业实现高效率、高效益的发展,为企业绩效管理提供重要的支持。
然而,CHWS的实施仍需要给予充分的重视,企业应把它作为实施管理的重要方针,加强对工作制度的完善,以获得更好的管理效果。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工作制度也在不断变化和创新。
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是其中的两种新兴工作制度。
本文将从介绍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定义、优缺点、适用范围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两种工作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顾名思义,是指员工的工作时间没有固定的规定,而是根据工作的需要和任务来安排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一般需要提前告知员工,并进行协商和讨论,确保员工对于工作时间的灵活性和可控性有所认知和了解。
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定时工作制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可以根据工作量和工作内容进行灵活的安排,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其次,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增加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因为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求来安排工作时间,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
再次,不定时工作制对于某些特殊行业和岗位来说具有很大的适用性,比如医疗护理、客服、消防等需要24小时轮班的行业和岗位。
然而,不定时工作制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不定时工作制可能会导致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失去平衡,因为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会使员工加班或者随时待命,造成身心的压力和疲劳。
其次,不定时工作制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些管理上的困难,比如排班管理和工资结算等问题。
最后,不定时工作制也可能会给员工的权益保护带来一些挑战,比如劳动时间的不确定性和加班补偿等问题。
相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更加灵活和科学的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根据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来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在这种工作制度下,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效率和能力来完成工作任务,而无需受到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需要有针对性地设置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以确保员工的工作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因为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效率来完成工作任务,而无需受到时间限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考勤记录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考勤记录随着现代企业管理的日益精细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尝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提高工作效率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在这种工作制下,职工的考勤记录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简介、意义、职工考勤记录的必要性、规范和优化考勤记录的方法,以及考勤记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简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将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工作效率等因素综合考虑的工作制度。
它克服了传统工作制中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不匹配的问题,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二、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义1.提高工作效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助于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任务,使员工在高效状态下完成工作。
2.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技能和特长,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员工的优势。
3.降低劳动成本:通过优化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降低员工的加班时间和人力成本。
4.增强员工凝聚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关注员工的权益,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三、职工考勤记录的必要性职工考勤记录是企业对员工工作时间和绩效进行管理的基础数据。
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考勤记录尤为重要,它可以反映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和实际工作时长,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和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四、如何规范和优化职工考勤记录1.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企业应制定完善的考勤政策,明确请假、加班、出差等特殊情况的管理办法,确保考勤记录的规范性。
2.采用智能化考勤设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确保考勤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定期审核考勤数据:企业应定期对考勤记录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4.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遵守考勤规定,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提高员工的自律意识。
五、职工考勤记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1.人力资源管理:考勤记录有助于企业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为招聘、培训、晋升等人力资源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目录简介概况工时计算加班待遇展开编辑本段简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
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编辑本段概况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综合工时制167还是174
综合工时制167还是174
国家规定的标准的一个月工时是176小时。
1、一般的综合工时制为一周40个小时,一个月176个小时,超过这个标准就是加班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规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超过这个时间的都是加班。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
2、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的行业:邮电、交通、铁路、水运、航空、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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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的规定
用工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应当按照(劳动部[1997]271号)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周×12周/季=480时/季)。
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
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
)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
该企业这样做应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
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某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4、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务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