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险--财产险可抵扣进项人身险不得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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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2000年7月25日)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展业宣传(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

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常用保险术语手册

常用保险术语手册

二 O 一 O 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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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产品类 ............................................................................................................... - 13 社会保险 ..................................................................................................... - 13 商业保险 ..................................................................................................... - 13 原保险 ......................................................................................................... - 13 再保险 ......................................................................................................... - 13 强制保险 ..................................................................................................... - 13 相互保险 ..................................................................................................... - 14 1.1 产险类 .................................................................................................................. - 14 财产保险 ..................................................................................................... - 14 企业财产保险 ............................................................................................. - 14 家庭财产保险 ............................................................................................. - 14 责任保险 ..................................................................................................... - 15 信用保险 ..................................................................................................... - 15 意外伤害险 ................................................................................................. - 15 健康险 ......................................................................................................... - 15 车辆损失险 ................................................................................................. - 15 商业三者险 ................................................................................................. - 16 交强险 ......................................................................................................... - 16 1.2 寿险类 .................................................................................................................. - 16 1.2.1 按照承保方式 ............................................................................................ - 16 人寿保险 ..................................................................................................... - 16 个人寿险 ..................................................................................................... - 16 团体寿险 ..................................................................................................... - 17 1.2.2 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 ................................................................................ - 17 生存保险 ..................................................................................................... - 17 死亡保险 ..................................................................................................... - 17 定期死亡寿险 ............................................................................................. - 17 终身死亡寿险 ............................................................................................. - 17 两全险 ......................................................................................................... - 18 年金保险 ..................................................................................................... - 18 医疗保险 ..................................................................................................... - 18 重疾险 ......................................................................................................... - 18 1.2.3 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 ................................................................................ - 18 分红险 ......................................................................................................... - 18 万能险 ......................................................................................................... - 19 投连险 ......................................................................................................... - 19 1.3 其他类 .................................................................................................................. - 19 短期险 ......................................................................................................... - 19 -

财政金融政策

财政金融政策

财政金融政策20XX中国金融业营改增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金融机构(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四)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五)纳税人的分类1、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这两类纳税人不仅有规模上的区别,更有税制适用上的区别。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区别如下:(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价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纳税筹划》网络课多选题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纳税筹划》网络课多选题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纳税筹划》网络课多选题答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纳税筹划》网络课多选题答案多选题题目1递延纳税筹划法是()选择一项或多项:A.企业没有减少税款的缴纳B.获取了货币时间价值的相对收益C.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D.企业减少了税款的缴纳题目2税收管辖权筹划法是()选择一项或多项:A.避免自己的所得成为行使地域管辖权国家的征税对象B.减轻或消除有关国家的纳税义务C.避免成为行使居民管辖权国家的公民D.避免成为行使居民管辖权国家的居民题目3由于税收待遇的差别,以下()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选择一项或多项:A.分公司B.母公司C.子公司D.总公司题目4企业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达到节省税金支出的目的。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选择一项或多项:A.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常履行与该国其他居民企业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B.应当尽可能避免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而选择作为居民纳税人C.应当尽可能避免作为居民纳税人,而选择作为非居民纳税人D.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常履行与该国其他居民企业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题目5依据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权限,国际上通常把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

选择一项或多项:A.公司制企业B.合伙企业C.合资企业D.个人独资企业题目6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选择一项或多项:A.职工薪酬B.营业收入C.经营利润D.资产总额题目7利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进行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时,下面的选项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A.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额)/购进额B.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额)/销售额C.作为一般纳税人,销项与进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可以不一致D.作为一般纳税人,销项与进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一致题目8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后,下列各项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包括()选择一项或多项:A.增值税专用发票B.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C.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D.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题目9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说法正确的有()。

商业保险能不能在抵扣增值税

商业保险能不能在抵扣增值税

商业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都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可以抵扣进项税吗?目前在服务顾问公司中发现,企业为职工投保了人身保险,也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这些保险都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都可以抵扣进项税吗?要搞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法的有关条款。

如果按照实施条例看,一般的商业保险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以在2018年后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应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

而增值税能不能抵扣这个问题,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购买的财产保险如果是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企业购买的财产保险如果是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所以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等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受益人不是员工个人,不属于员工福利。

因此,只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保险费,均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一、总则1.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所称费用,指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各类给付、退保金、准备金提转差、佣金、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3.保险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和对外公开披露的所有报告、数据涉及的费用分摊均应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包括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及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等。

4.保险公司出于内部管理等其他目的进行的费用分摊,可以不适用本指引。

二、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5.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将每项费用准确认定为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

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3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3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3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共保业务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使大量风险留在分支机构层面,总公司不能准确掌握整体风险累积情况,无法合理安排再保险,影响了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同时,也加大了再保险公司的累积风险,妨碍了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共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因不规范共保行为造成的风险累积,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的共保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被保险人同意由多个保险人进行共保;(二)共保人共同签发保单,或由主承保人签发保单,同时附共保协议;(三)主承保人向其他共保人收取的手续费应与分保手续费平均水平有显著区别。

二、各公司应加大对共保业务的管理力度,及时发现不规范的共保行为并加以纠正。

(一)提高对不规范共保行为危害性的认识,防范风险累积;(二)完善共保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共保业务操作流程的管理和监控,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上进行规范;(三)严格控制承保权限,对核保人员的承保权限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四)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共保业务信息的统计,细划共保业务保单信息的统计要素,强化信息查询和统计功能;(五)准确、及时地向再保险人提供共保业务的有关信息。

三、各保监局应密切关注大型商业风险的共保,对不规范共保行为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干预,并及时向保监会反映不规范共保行为新的表现形式。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结束——。

补充商业保险个税税前扣除标准

补充商业保险个税税前扣除标准

补充商业保险个税税前扣除标准商业保险个税税前扣除标准(以下简称“个税扣除标准”)是指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或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所支付的保费部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货币形式予以扣除的金额。

个税扣除标准的设立旨在鼓励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提高风险保障能力,并减轻个人负担。

个税扣除标准的具体金额和范围是根据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下面将以中国为例进行讨论。

具体而言,商业保险个税税前扣除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健康保险扣除标准:个人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最新操作指引的公告》,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扣除标准为1500元/年。

2.养老保险扣除标准:个人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也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规定,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扣除标准为4000元/年。

3.失业保险扣除标准:个人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的商业失业保险的保费也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购买的商业失业保险的保费扣除标准为800元/年。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不仅需要符合上述保险类型的要求,还需要满足一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费支付方式等要求。

此外,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扣除标准仅限于购买保险的实际缴费金额,而不包括其他费用。

商业保险个税税前扣除标准的设立对于个人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成本,提高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同时,对于社会和国家来说,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可以有效分担风险,减轻社会救助负担。

总之,商业保险个税税前扣除标准的设立是税收政策的一种体现,可以减轻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负担,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在优化税收政策和促进商业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个税扣除标准的设定,使其更加符合社会需求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扣缴员工意外险的账务处理

扣缴员工意外险的账务处理

扣缴员工意外险的账务处理员工意外险及雇主责任险等,是社会保险以外的保险,属于商业保险。

一、商业保险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二)增值税依照规定,企业对外采购服务等,如果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保险公司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就需要企业进行合理的判断。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属于财产保险。

既然是财产保险,就与汽车保险、房屋保险、货物保险等发生的保险费一样,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涉及到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既不是集体福利,也不是个人消费,企业也是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职工出差途中发生的随车船票、机票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同样既不是集体福利,也不是个人消费,但是实务中由于金额不大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三)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二、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商业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范围,应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

但是,实务中一般将出差途中发生的随车船票、机票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计入“差旅费”。

同时,《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新-分级分类管理考试—产险题库(自测21)

新-分级分类管理考试—产险题库(自测21)

新-分级分类管理考试—产险题库(自测21)1. 【单选题】2020版商车主险共有()个 [单选题] *A、3(正确答案)B、4C、5D、6答案解析:商业车险3个主险2. 【单选题】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是() [单选题] *A、定额给付型(正确答案)B、补偿型C、代为追偿型D、短期性答案解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人身险保险原理和实务》第一章第三节3. 【单选题】社会保险的保险基金运用主体是() [单选题] *A、保险公司B、保险基金组织C、政府(正确答案)D、投保人答案解析:社会保险4. 【单选题】社会保险是以建立()为物质基础 [单选题] *A、社会保障体系B、保险保证金C、社会保险基金(正确答案)D、保险赔偿金答案解析:社会保险5. 【单选题】社会保险的()确保了保险基金有可靠的来源 [单选题] *A、强制性(正确答案)B、普遍性C、社会认同性D、需求刚性答案解析:社会保险的强制性6. 【单选题】下列关于社会保险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单选题] *A、社会保险无须纳税B、社会保险的保费仅限于纯保费C、管理费用由政府负担或资助D、对风险的大小考虑较多(正确答案)答案解析:社会保险对风险的大小考虑较少,而是以收入为主考虑保费的多少7. 【单选题】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同之一是() [单选题] *A、经营主体相同B、经营性质相同C、承保方式相同D、数理基础相同(正确答案)答案解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同点8. 【单选题】社会保险的主体是() [单选题] *A、社会保障B、职工C、社会成员D、国家(正确答案)答案解析:社会保险主体9. 【单选题】由一系列()保障项目构成的体系即社会保障的外延 [单选题] *A、行政措施B、社会和商业(正确答案)C、商业D、国家立法答案解析:社会保障的内涵10. 【单选题】社会医疗保险首创于() [单选题] *A、英国B、法国C、美国D、德国(正确答案)答案解析: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中最古老的保险项目,首创于德国11.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社会优抚对象的是() [单选题] *A、病残军人(正确答案)B、为国捐躯军人C、伤残军人D、现役军人的家属答案解析:社会优抚对象的范围12. 【单选题】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不履行赔偿责任,因而保险合同具有() [单选题] *A、射幸性(正确答案)B、有偿性C、附和性D、双务性答案解析:射幸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确定的合同。

1994 财税字 2号免营业税的若干项目

1994 财税字 2号免营业税的若干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3-29字体:【大】【中】【小】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若干营业税的减免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须按本通知附件的规定执行。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以后如有变化,我们将发文通知各地财政税务机关。

除附件所列险种外,各地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也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二、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一、普通人寿险1.简易人身保险2.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3.福寿安康保险4.团体定期保险5.团体人寿保险6.少儿两全保险7.金婚保险8.终身保险9.买房贷款人寿保险10.家庭收益两全保险11.一生平安人身保险12.儿童保险13.定期定额人寿保险14.农村计生人员两全保险15.独生子女保险16.夫妻恩爱保险17.义务兵父母人身保险18.人身安康保险19.定期定额简身险20.少年儿童终身保障保险21.金婚恩爱纪念保险22.子女备用金保险23.大额人寿保险24.独生子女青少年两全保险25.企事业职工安抚保险26.少年儿童未来幸福保险二、养老年金保险1.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2.个人养老金保险3.乡镇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4.计划生育干部养老金保险5.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金保险6.独女户夫妇养老金保险7.民办教师养老金保险8.个体工商户养老金保险9.村干部养老金保险10.农民养老金保险11.农村放映员养老金保险12.城镇居民养老金保险13.个体劳动者养老金保险14.还本养老年金保险15.团体年金保险16.企业年金计划保险17.义务兵养老年金保险18.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三、健康保险(一)成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类1.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特约住院医疗保险3.成人住院医疗保险4.老年人住院医疗保险5.个体劳动者人身平安、住院医疗保险6.健康保险7.大病医疗保险8.大额医疗保险9.长效医疗保险10.传染病保险11.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12.特殊疾病(如癌症、肿瘤、心血管疾病等)医疗保险(二)青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类1.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2.中小学生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3.青少年健康医疗还本保险4.青少年平安医疗储蓄保险(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类1.农民医疗保险2.农民住院医疗保险3.农民合作医疗保险4.农民疾病医疗统筹住院保险5.农村居民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四)公费、劳保医疗保险类1.公费医疗保险2.劳保医疗保险3.公费医疗统筹住院医疗保险4.劳保医疗统筹住院医疗保险。

财产险理赔增值税理赔SOP手册

财产险理赔增值税理赔SOP手册

财产险理赔增值税理赔SOP手册在财产险理赔的实务操作中,很多时候会涉及增值税的问题,如货运险当中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失;火险当中原料存货的灭失;货运险、火险、船舶险、船舶建造险或机损险当中机器损坏的修理等,被保险人都有可能向我司提出有关增值税的索赔。

鉴于目前的保险条款中未对增值税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为了让理赔人清楚地了解增值税的相关知识,明确涉及增值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的理赔处理方案,我们特意编写了增值税理赔SOP手册,希望该手册能够给理赔人的实际工作提供指导,为更好地服务客户和做好理赔工作提供帮助。

第一章有关增值税的知识一、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

对于企业来说,只就经营收入额中本企业新增的没有征过税的部分征税;对于产品来说,该产品的总体税收负担等于各个环节税负之和。

当税率确定以后,无论产品经过多少生产流通环节,其税收总额始终等于产品销售额乘税率之积,税负不会因纳税环节多少和生产环节的变化而增加或减少。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其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主要是指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按买价乘以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

纳税人一定时期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就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定条例》(以下简称“暂定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进口一般货物增值税率为17%;销售粮食、食用油、饲料、化肥等特殊产品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适应对外开放和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国的要求,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现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

大型商业保险,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

其标准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企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年,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二、异地承保,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在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亦可采用异地承保方式承保货物运输保险。

三、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险金额进行的保险。

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称为共保承保人。

共保按保险标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划分为同地共保和异地共保。

同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的共保;异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外的共保。

共保可以采用成立共保集团或者签订共保协议的方式。

成立共保集团需制订相应的章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部署,解决部分保险产品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推动财产保险市场的稳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2008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立即对本公司所有正在使用的保险产品(包括分支机构在保监局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开展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

凡存在如下问题之一的保险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如需继续使用的,应作出修改,并重新报保监会备案:(一)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有失公平性原则的内容的;(二)“有条款、无费率”的,或者有费率但费率已不再适应市场实际情况的;(三)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内容的。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清理整改工作,并将修订后的保险产品重新报保监会备案。

报送备案产品时,除提交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保险产品整改情况的清单,包括被整改保险产品的名称、备案号、备案时间、备案监管机关以及处理结果(被修改或被废止)。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督促分支机构及时将本公司有关保险产品清理整改情况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告,并切实承担起监督分支机构严格执行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管理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范畴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6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范畴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6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范畴认定问题的复函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范畴认定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361号)
湖南省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
你局《关于岳阳市某商场所开展的家安保电器延保计划活动是否构成从事保险业务咨询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财产保险所承担的是财产标的因危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应当是由于不可预料的外力作用而产生的,如果仅是基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因其使用所造成的自然磨损或损坏,则不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

本案中,商场开展的家安保电器延保计划活动,是否构成从事保险业务,应依据上述原则标准,就其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判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结束——。

个税中商业保险的扣除标准

个税中商业保险的扣除标准

个税中商业保险的扣除标准个税中商业保险的扣除标准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用的一些规定和限制。

下面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 商业保险费用的定义:商业保险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与其自身人身财产相关的风险保障费用。

包括意外险、医疗保险、人寿保险、车辆保险等。

2. 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商业保险费用的扣除标准适用于通过个人缴费购买的商业保险,而不包括单位代缴的保险费用。

3. 扣除额度的限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个人可扣除的商业保险费用的限额。

目前,该限额为每年不超过8000元。

超过此限额的保险费用将不予扣除。

4. 扣除标准的使用年限:商业保险费用的扣除标准适用于每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应该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扣除的保险费用加以说明并申报。

5. 报销凭证的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商业保险费用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报销凭证。

这些凭证应包括保险合同、保险费缴纳通知、保险公司出具的费用发票等。

6. 具体保险项目的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费用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

例如,医疗保险费用的扣除标准为不超过每人每年1000元;住房公积金缴费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部分的缴费额可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等。

7. 扣除标准的变动:商业保险费用的扣除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能会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

纳税人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动并及时调整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8. 其他注意事项:在申报商业保险费用时,纳税人还应遵守其他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例如,应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保证所申报的商业保险费用真实有效等。

总之,个税中商业保险的扣除标准是纳税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与自身人身财产相关的风险保障费用。

纳税人根据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费用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按照相应的扣除标准进行申报,以便获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车的保险进项可以抵扣吗

车的保险进项可以抵扣吗

车的保险进项可以抵扣吗汽车保险是对车辆的⼀种保险,他能够有效的为⾃⼰驾驶车辆中发⽣的⼀些变故所保险的⼀种⽅式。

这种保险可以有效的为在驾驶车辆中的犯罪⼈具有⼀定的保证,在赔偿⽅⾯能够较少的赔偿。

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公司购买的车辆保险可以进⾏进项抵扣吗根据《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件规定,公司购买的车辆保险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种,以车辆本⾝及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

主要保障因车祸导致的损失。

机动车辆保险也是以机动车辆本⾝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种运输⼯具保险。

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具的法⼈团体和个⼈;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机械车、特种车。

2012年3⽉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

许多国家将包括汽车在内的各种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列⼊强制保险的范围。

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在全球均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业务。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不包括本车⼈员和被保险⼈]的⼈⾝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下列六种情况下交强险可以办理退保: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投保⼈重复投保交强险的;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车的保险进项是否可以抵扣的相关资料。

商业保险税前扣除标准

商业保险税前扣除标准

商业保险税前扣除标准商业保险是指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保险产品,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在我国,商业保险税前扣除标准是指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时可以在纳税前扣除的金额。

商业保险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对于个人和家庭财务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需要我们对其有所了解。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商业保险税前扣除标准的相关政策。

根据我国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失业保险等商业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在纳税前列支扣除。

具体来说,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支出,可以在纳税前扣除的金额为不超过当年纳税人在上年度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的20%。

这意味着,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支出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的。

其次,商业保险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对于个人和家庭财务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对于个人来说,购买商业保险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可以减少个人的税负,提高个人的可支配收入。

这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

其次,对于家庭来说,购买商业保险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保障,一旦发生意外、疾病等风险,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

因此,商业保险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不仅可以促进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也可以提高家庭的风险保障水平。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享受商业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时,个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购买商业保险的支出需要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否则将无法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其次,个人需要妥善保管购买商业保险的相关凭证,以备税务部门的查验。

最后,需要注意购买商业保险的支出在纳税前的扣除金额是有上限的,超出部分将无法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商业保险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对于个人和家庭财务有着重要的影响。

合理购买商业保险,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减轻个人的税负,提高家庭的风险保障水平。

因此,个人在购买商业保险时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购买金额,以最大程度地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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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以后,各类财产保险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吗?
营改增以后,各类财产保险(例如公司汽车,厂房和生产设备及商业性质的员工保险等)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吗?
财税导师
答:营改增以后,公司汽车(私车公用除外)、厂房及生产设备所涉及的财产保险,用于企业经营的,可以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进项,可以抵扣。

但商业性质的员工保险,明显用于集体福利的,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只需要求开具普通发票即可。

————
相关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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