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制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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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二、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动物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注射。

三、对强制免疫病种(奶牛口蹄疫)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经强制免疫的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四、强制免疫病种疫苗必须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领取。

五、非强制免疫病种疫苗购进时必须确认疫苗销售商的经营资格(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疫苗的批准文号、有效期等。

六、疫苗应按标签说明妥善保存在有效期内使用,做好注射器械和注射部位的消毒,原则上一畜一颗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

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在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检疫申报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烘便、剩余饮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烘便、垫草及饮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进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产房消毒,进入产房前,地面和设备应冲洗干净并严格消毒母猪全身洗刷干净并消毒后进入产房,分娩前必须严格消毒乳和阴部

分娩完毕,再用消毒药抹拭乳房、阴部和后躯,及时清洗产房。

9、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疫情报告制度

1、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

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进行制定。

2、执行首诊医生报告制,凡发现法定传染病,疑似病人或病原携

带者必须填写传染病卡片,上报传染病专干审核、登记、网络直

3、严格门诊日志、检验科登记、放射科登记、住院登记检查制度要求字迹工整无漏报。

4、负责医生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应于2小时内及时报告,其他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应于24小时报告。

5、定期对医务人员和新调入人员进行突发性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培训。

6、传染病报告在本单位保留三年。

7、配合市、区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调查和标本采样,接受上级监督和业务指导。

8、为保证疫情的准确性、及时性、真实性,杜绝迟报、漏报、瞒报。

消毒制度

一、应坚持每餐次消毒,消毒柜坚持餐次清洗。

二、使用物理消毒方法,温度应在120C以上,保持时间应在15

分钟以上。

三、消毒时盘子、碗、筷子等餐具用具必须插花摆放。

四、使用洗涤剂消毒,洗涤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厨柜,并有明显的标识。

五、消毒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和消毒程序进行操作,一除残渣、二去油污、三净水冲、四物理消,并认真做好洗消记录。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专用保洁柜或保洁车内备用,保洁柜或保洁车必须是全封闭的。

七、保证餐具消毒效果达到卫生标准,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八、认真做好各操作间的空气消毒工作,每日一次。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当养殖场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二、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三、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四、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五、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六、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67号令,制定本办法。

二、实行畜禽标识、免疫证、养殖档案三位一体的畜禽标识制度。

三、养殖场兽医负责畜禽标识的管理工作, 对畜禽标识信息数据

进行监管和审核,做好畜禽标识的领取、保管、使用、登记工作。

四、不得向动物防疫部门以外的企业购买使用畜禽标识。

五、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新生畜禽,在出生后30

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在免疫加施畜禽标识的同时填写免疫证或养殖档案。

六、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

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七、不得销售、购入、运输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养殖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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