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职业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及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所属企业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告知、培训告知、公
告告知和个人告知等。
本规定所称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所属企业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员工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等警示标识,以及信号和报警装置等。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所属企业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专业分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相关要求,并对所属企业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所属企业负责贯彻落实本规定,确定具体单位或责任部门,分别负责本企业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的各项管理工作。
(一)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检测与评价。
(二)在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协议等,下同)中,告知职业病危害的相关内容。
(三)负责对企业主管领导、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告知与警示培训。
(四)负责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等设施的设置和
维护,以及相关资料和照片的存档。
(五)负责在工艺或设备发生变更,并造成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的情况下,及时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及警示标识进行更新。
(六)负责定期检查本企业的规定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七条所属企业应将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和危害后果,以及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通过劳动合同、培训、公告和个人告知等方式,如实告知员工。
第八条所属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可用合同附件即《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形式加以说明。
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职业病危害未在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告知的,企业应依照前款规定,及时向员工履行告知义务,并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第九条所属企业主管领导应定期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了解本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的设置、
含义和使用方法。
第十条所属企业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转岗时的职业健康培训,告知员工本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使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的含义和应对措施,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公告栏,公告栏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公告栏应设置在企业内网主页和工作场所入口处等醒目位置。
(二)公告栏应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值和检测监测结果、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救援电话等。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完成后,应在收到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在公告栏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检测日期和检测机构名称等。
(四)公告栏应在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保证内容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企业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应将检查结果及发现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在10个工作日内如实书面告知本人并存档。员工离开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警示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材料(产品)包装及储存的场所等醒目位置,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相应的警示,包括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等警示标识,以及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等报警装置和中文警示说明。
(一)使用或储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在入口处、存放处及使用岗位,应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二)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仪表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等场所,应设置自动监测等报警装置、通讯报警装置。
(三)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设施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生产销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四)使用或储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