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职业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及其独资子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统称地区公司)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规定。
境外企业所在国法律、法规或者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涉及医疗机构等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地区公司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并按照要求及时、如实填报HSE信息系统。
第五条股份公司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行“总部监督、分类管理”的原则。
按照风险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三类管理。
第六条地区公司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各个阶段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
职业病危害因素-中石油32项制度
第一章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作业场所卫生检测管理暂行规定》、《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类(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检测;(二)生产设备更新改造、大修后卫生防护技术措施的效果评价检测;(三)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卫生学鉴定检测;(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定点的检测;(五)临时性检测;(六)事故性检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节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总经理(法人)是公司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或安全总监是公司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
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是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单位,其职责是:(一)负责公司职业卫生定期及临时检测计划的制订及审核;(二)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检测计划的实施;(三)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检测数据统计报表的下发及上报工作;(四)负责公司职业卫生三同时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六条生产和辅助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检测数据收集及挂牌公布;(二)负责组织本单位超标场所的整治;(三)负责配合监测单位的现场检测工作。
第三节检测点的设定原则第七条设点总则(一)设点前,深入现场,了解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性质、逸散情况、职工接触方式、程度及其各作业点的接触时间等,正确、合理设定检测点。
(二)根据工作场所的情况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工作班内毒物浓度最高而且持续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
(三)仪表控制室和员工休息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点:离作业区较远的仪表控制室和员工休息场所可不设检测点,但在作业区内的仪表控制室要设检测点。
第八条尘毒设点原则:(一)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检测点。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卫生档案是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的重要基础信息资料,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
主要包括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工作资料。
档案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做好职业健康工作资料的归档。
第四条职业卫生档案基本内容:(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员工人数、职业健康管理组织、产品名称、生产能力、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原料;(二)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资料:包括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接触人员;(三)施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包括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立、检测记录、评价报告、检测与评价委托书;(四)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和应急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情况;(五)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病病人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等。
第五条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既往病史、急慢性职业病史、婚姻生育史、个人史、家族史、职业史、健康体检结果、职业病诊断情况等。
第六条职业健康工作资料主要包括:职业健康、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健康工作计划与总结、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应急救治预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健康工作会议记录、职业健康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检查、职业病危害隐患治理、事故管理、考核与奖惩记录等。
第七条企业职业卫生档案主要由局(公司、总厂)和二级单位(分厂)两级构成。
基层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职业健康工作资料,具体内容由局统一确定。
(一)局级企业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统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统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超标场所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统计、职业病患者登记、职业病观察对象登记、职业禁忌患者登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登记、职业病防护用品统计、职业病防护设施统计以及职业健康工作资料等。
中石油加油站职业病危害告知书(2020)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
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症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如乙方在离职时,未按甲方要求参加离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加入离职清单。
(四)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各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各单位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是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各单位应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
第二章机构与管理第八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
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安全(环保)部门是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十条在医疗卫生机构移交地方后,各单位现有的职业病防治专职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保留。
第十一条各单位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
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臵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臵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加油站】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1、加油站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加油站各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加油站站长、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1、加油站在站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的对象为所属企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包括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员工,如合同制员工、市场化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等。
第四条所属企业使用承包商服务时,应当在相关合同中明确要求承包商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监督检查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所属企业负责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确保工作经费,并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三)组织开展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相关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专业分公司对本专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明确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的有关法规制度及要求,制定本专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督促上报并统计分析职业健康监护有关信息。
(四)及时、如实掌握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病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为加强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完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对象,为企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与评价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卫生机构承担,并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所需费用应纳入预算管理,并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六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第七条企业必须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执行)。
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第八条对将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九条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对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其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要根据体检部门的建议,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条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即将离岗的职工应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立即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天然气公司加油(气)站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天然气公司加油(气)站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并请您签署,在劳动合同期间,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并且变更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时,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署。
您所在区域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如防护不当,该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在本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将对您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使用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
您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旦您患上职业病,公司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1.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
2.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4.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5.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
6.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7.离职时,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参加离职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若因您不恰当履行如上规定的义务导致本人或者他人的损害并进而导致公司承担任何支付补偿责任的,公司将有权按该费用的2倍追究您的个人责任。
加油站职业危害识别因素告知一、汽油是一种混合烃类,对人体危害较大,具有强烈的挥发性、脂溶性,在生产环境中主要以蒸气形式存在,对神经系统有较高的亲和力和毒害作用,并对皮肤具有去脂作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工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作业场所中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可能引起职工健康损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主要检测对象。
第三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应由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四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划分和检测点的设立第六条 作业场所划分原则:根据生产规模、工艺及作业人员等情况划分。
(一)一种生产作业如同时产生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来确定作业场所种类。
(二)在同一车间(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采取流水方式,且每道工序(工段)的作业点及作业人员又相对固定,每道工序(工段)为一个作业场所。
(三)在同一车间(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规模较小,或作业工人同时完成多道工序作业,则以整个厂房(空间)为一个作业场所。
(四)凡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一般以单台划分场所,多台设备产生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又互相影响时,可划为一个作业场所。
(五)野外作业或作业地点不固定但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源划分作业场所;没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作业单位划分作业场所。
第七条 检测点设置原则:作业场所必须设检测点,检测点设置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其中必须包括空气中待测物浓度最高、职工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
检测点确定后,应绘制检测点方位平面图。
(一)同一作业场所,同一有害因素,不同工种、不同设备、不同工序,须分别设检测点。
中石油职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石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石油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油气勘探开发、管道运输、炼化生产、工程建设、维修保养等环节。
第三条职业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中石油设立职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的职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业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职业安全教育培训;3. 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状况;4. 调查处理职业安全事故;5. 指导和协调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职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中石油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职责:1. 主持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 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3. 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1. 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制度;2. 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3.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条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4. 配合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一条中石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1、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职业病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7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9号令)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公司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3、公司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附件》设置警示标识。
4、公司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5、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二条告知1、告知的内容1)规章制度;2)操作规程;3)劳动合同中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5)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危害诊断结果;2、告知的方式1)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职工入厂前“三级”安全教育中告知。
2)劳动合同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用合同文本文字方式告知。
3)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在厂区设宣传栏及写标识牌和岗位上告知。
4)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危害诊断结果,在职工体检后,其结果在诊断明确后由安环部负责人直接告知。
3、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4、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5、职业危害公告栏。
1)公司应将职业危害公告栏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职业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及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所属企业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告知、培训告知、公告告知和个人告知等。
本规定所称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所属企业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员工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等警示标识,以及信号和报警装置等。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所属企业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专业分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相关要求,并对所属企业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所属企业负责贯彻落实本规定,确定具体单位或责任部门,分别负责本企业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的各项管理工作。
(一)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检测与评价。
(二)在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协议等,下同)中,告知职业病危害的相关内容。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企业法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成立以主管领导为主任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设置职业病防治专业管理机构。
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生产、计划、财务、从事职业病防治、安全、环保等部门和工会参加,负责企业内部重大健康管理问题的决策,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职业病防治机构应配备专职主管工作的处长,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科,负责贯彻国家和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基层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三级管理网络。
第六条企业原则上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持机构,设立职业病防治所,并取得相应资质。
对于不具备设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企业,应与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建立协作关系。
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职工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第八条企业建立HSE管理体系,应完善职业健康管理要求,健康审计是HSE管理体系审核和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防护措施第九条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并依法申报审批。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并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工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作业场所中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可能引起职工健康损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主要检测对象。
第三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应由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四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作业场所的划分和检测点的设立第六条作业场所划分原则:根据生产规模、工艺及作业人员等情况划分。
(一)一种生产作业如同时产生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来确定作业场所种类。
(二)在同一车间(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采取流水方式,且每道工序(工段)的作业点及作业人员又相对固定,每道工序(工段)为一个作业场所。
(三)在同一车间(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规模较小,或作业工人同时完成多道工序作业,则以整个厂房(空间)为一个作业场所。
1(四)凡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一般以单台划分场所,多台设备产生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又互相影响时,可划为一个作业场所。
(五)野外作业或作业地点不固定但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源划分作业场所;没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作业单位划分作业场所。
第七条检测点设置原则:作业场所必须设检测点,检测点设置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其中必须包括空气中待测物浓度最高、职工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
检测点确定后,应绘制检测点方位平面图。
(一)同一作业场所,同一有害因素,不同工种、不同设备、不同工序,须分别设检测点。
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警示公司员工了解职业病危害,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同时告知员工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和权利义务,确保员工在工作中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1. 危害识别与评估公司应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评估,明确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接触途径和可能的健康影响。
对于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员工接触的机会和程度。
2. 职业病危害公告公司应在生产和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预防措施、应急处理措施等关键信息。
同时,公司应定期更新公告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包括警示标志、警示标语、警示颜色等。
警示标识应明确、醒目,便于员工识别和理解。
4.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公司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宣传教育活动可以包括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讲座、宣传册等形式。
三、员工告知与权利保障1. 员工告知公司应向员工告知职业病危害的相关信息,包括危害因素、接触限值、预防措施、健康检查等内容。
告知方式可以包括书面告知、口头告知、培训等方式。
员工有权了解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措施,公司应如实告知。
2. 员工健康监护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在健康条件下工作。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健康问题,公司应给予及时治疗和调整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3. 员工培训与教育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职业病防治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技能。
培训和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处理等方面。
天然气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职业健康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分级管理、依托社会化服务的原则,为员工创造有利于健康的良好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及各基层场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领导决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场所健康监护管理第五条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统一规划,限期治理。
第六条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作业场所噪声、有毒气体的监测、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鉴定和评价等。
第七条对公司所有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要进行职业性健康监护。
职业性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离岗健康检查。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内容按国家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第九条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职业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条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对有害工作场所的基本情况和日常监测情况,以及员工的详细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职业健康资料,要分别记录在档案中,形成动态档案管理,并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设有职工食堂的场站,食堂卫生应符合国家和当地饮食卫生管理要求,聘用厨师或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件,严格管理。
第四章预防第十二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
“三同时”是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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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职业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及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所属企业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告知、培训告知、公告告知和个人告知等。
本规定所称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所属企业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员工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等警示标识,以及信号和报警装置等。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所属企业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专业分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相关要求,并对所属企业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所属企业负责贯彻落实本规定,确定具体单位或责任部门,分别负责本企业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的各项管理工作。
(一)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检测与评价。
(二)在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协议等,下同)中,告知职业病危害的相关内容。
(三)负责对企业主管领导、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告知与警示培训。
(四)负责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等设施的设置和维护,以及相关资料和照片的存档。
(五)负责在工艺或设备发生变更,并造成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的情况下,及时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及警示标识进行更新。
(六)负责定期检查本企业的规定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告知第七条所属企业应将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和危害后果,以及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通过劳动合同、培训、公告和个人告知等方式,如实告知员工。
第八条所属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可用合同附件即《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形式加以说明。
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职业病危害未在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告知的,企业应依照前款规定,及时向员工履行告知义务,并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第九条所属企业主管领导应定期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了解本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的设置、含义和使用方法。
第十条所属企业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转岗时的职业健康培训,告知员工本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使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的含义和应对措施,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公告栏,公告栏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公告栏应设置在企业内网主页和工作场所入口处等醒目位置。
(二)公告栏应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值和检测监测结果、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救援电话等。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完成后,应在收到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在公告栏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检测日期和检测机构名称等。
(四)公告栏应在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保证内容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企业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应将检查结果及发现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在10个工作日内如实书面告知本人并存档。
员工离开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警示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材料(产品)包装及储存的场所等醒目位置,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相应的警示,包括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等警示标识,以及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等报警装置和中文警示说明。
(一)使用或储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在入口处、存放处及使用岗位,应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二)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仪表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等场所,应设置自动监测等报警装置、通讯报警装置。
(三)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设施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生产销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四)使用或储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依法在材料的包装上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生产销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五)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警示信号主要是红色信号灯,用于放射性工作场所入口;自动报警主要用于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信号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
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中文警示说明及中文说明书应依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T 16483),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与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的预防和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设置的警示标识应醒目、完整,设置的警示信号和报警装置应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四条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前两款规定外,还应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第十五条禁止标识是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下列情况应设置禁止标识:(一)在高毒工作场所的应急撤离通道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禁止标识,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置“设备故障禁止启动”等禁止标识。
(三)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设备检修禁止启动”、“禁止入内”等禁止标识。
第十六条警告标识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基本形式为黄色等边三角形;指令标识是强令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基本形式为蓝色圆形。
下列情况应设置警告标识和指令标识:(一)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注意防尘”等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等指令标识。
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应设置“穿戴防护服”等指令标识。
(二)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裂变物质”、“当心电离辐射”等警告标识及相应的指令标识。
(三)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应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当心有毒气体”等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
(四)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腐蚀”等警告标识,以及“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五)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噪声有害”等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等指令标识。
(六)在高温或低温作业场所,应设置“注意高温”或“注意低温”等警告标识。
(七)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弧光”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等指令标识。
(八)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感染”等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九)在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应在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等警告标识、“进入需许可”等指令标识。
(十)在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振动有害”等警告标识、“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指令标识。
(十一)在其他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警告标识和指令标识。
第十七条提示标识是提供相关安全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可与警示语句配合使用,如“救援电话”、“紧急出口”标识,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下列情况应设置提示标识:(一)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应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识。
(二)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应根据需要设置“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第十八条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
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基本图形是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下列情况应设置警示线:(一)在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的区域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设置黄色的区域警示线。
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厘米处,设在固定场所的警示线宽度为10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