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医疗保险参保通知
个人医疗保险最新政策2014
个人医疗保险最新政策2014个人医疗保险最新政策20142014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正式启动。
为完善本市医疗保障政策,让参保居民享受更大的实惠,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将进行新调整。
最新的调整政策如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健康保障问题,是涉及千家万户和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也是国家实施为切实减轻参保群众负担,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惠民政策。
这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以增加政府医疗补助,提高医疗保险待遇为目标,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武清区人力社保局城乡医保中心副主任于波向我们介绍:“今年做调整主要是从三个方面,一个是住院的报销比例,还一个住院的起步标准,再一个就是住院的最高支付限额这三个方面有了提高。
在现行的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将报销比例统一提高五个百分点,将普通住院的门急诊、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起步标准统一调整为伍佰元,将住院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七万元、九万元和十一万元,统一调整到十八万元。
”经过调整以后的医保政策将更加完善,提高了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了基金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
正在陪老伴住院的武清区富民里还迁小区的居民石树林告诉记者,自己的老伴有心脏病、肺纤维化等一些慢性病,每年都要住几次院,听到城乡医保再次调整的消息后,他高兴地说:“从明年开始,城乡医保政策改革,报销比例又提高一部分,对我们有病的病人和家属减轻了很大的负担,这是党的政策好啊。
”除此之外,对于已纳入城乡低保和特困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含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按照居民医保低档参保报销改为按照高档参保报销。
学生儿童医疗保险结算期由学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解决。
深圳医保新规定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受关注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在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建议后,经昨天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2014]2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20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医保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政策标准、基金管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信息系统“五统一”。
第四条职工医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职工医保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三)职工医保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四)职工医保基金统收统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五)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分级经办、一卡结算。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保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医保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市本级职工医保业务,并对县(区)职工医保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内职工医保业务。
第二章职工医保费的缴纳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应参加职工医保。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4〕143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4〕143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通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日通辽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18日通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市级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第六部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发改医改字〔2013〕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通辽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校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子女,都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筹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保险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四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第二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关于办理医疗保险的通知函
关于办理医疗保险的通知函
正基地产、正基百货、正基商管、正基海逸:
各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可办理2014年医疗保险工作,具体办理流程以各子公司往年办理情况为准。
请各子公司将办理完的医疗保险缴费明细单交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2014年4月21日
对于部门经理级以上员工(含副经理),以及部分一线销售、招商类员工,每月按级别享受一定的通讯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通讯补贴每月以报销款方式向员工发放,在报销通讯补贴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每人须将本人使用的一个电话号码在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
2、每月报销时,需提交备案号码的当月缴费单,当月电话费发票。
一、探亲假
家庭住址在工作地城市之外的所有员工,每年享受一次带薪休假,公司报销员工从工作地至家庭住址的往返硬卧火车票。
学历/职称工资按月发放,员工当月实际上岗天数须在20天以上者,方能享受,学历/职称工资的具体标准如下:。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14〕5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1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7日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着力提高医疗待遇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将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工作,并加强对各县(市、区)的工作督查和指导。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经办和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向城乡居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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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的规定,现对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320元。
其中:中央财政对原有120元的补助标准不变,对200元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安排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
二、农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20元,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0元左右。
个人缴费应在参保(合)时按年度一次性缴清。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按要求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各级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的征缴力度,确保个人缴费及时足额到位。
要加大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4月25日
来源: /fg/detail535601.html。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简政放权和提高行政效能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包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简化业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现就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一)提高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0.7万元,加上大额医疗保险8万元,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8.7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1万元。
(二)调整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1.参加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待遇等待期统一调整为首次参保实际缴费后,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2.参加生育保险人员首次参保实际缴费连续、足额满一年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1.在VIP、特需病房等优质优价病房住院治疗,如果票据可区分VIP、特需诊疗费用的,扣除VIP、特需诊疗等费用后,按包头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报销;票据无法区分VIP、特需诊疗费用的,个人负担费用总额的5%,其它符合包头市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4〕1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4〕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日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各县(市、区)不得自行调整或制定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及基金收缴等工作。
医疗保险通知
关于医疗保险参保通知
公司各部门:
经公司部长级会议研究决定,为改善员工福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缴纳医疗保险。
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条件即可自愿参保,具体参保条件如下:
(一)、具备助理工程师或高级工职称。
(二)、班组长以上职务。
(三)、工龄满五年。
(2009年7月之前入职的)
(四)、大专以上学历。
(五)、实用型新、创新发明为第一发明人者。
相关说明:
1、“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类似,但医疗保险缴费分两部分组成,每年公司负担2896.5元;职工个人缴纳:1324.6元。
(每年根据承德县社会平均工资变化有所调整)
2、若职务发生变化,同时不具备其他条件的取消其参保待遇。
3、该通知发出后,新入职人员凭借学历参保者要求如下。
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人员或与我单位专业相关的专科以上人员才享受此待遇。
4、通知发出后带好相关证件到行政部报名,报名截止到2014年7月6日。
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镇医疗保险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镇医疗保险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5•【字号】齐政办发〔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镇医疗保险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4〕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城镇医疗保险征缴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9月13日市政府十五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5日齐齐哈尔市城镇医疗保险征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政策,促进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健康持续发展,保证各类参保人员享有更好的医疗保障,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参保范围第一条我市统筹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等,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户籍迁入我市统筹区域内并取得城镇户籍不足5年和不具有我市统筹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员,经体检未患有恶性肿瘤、肝硬化、慢性肾衰竭、组织或器官移植术后(需要抗排异治疗)的,可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二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我市统筹区域内城镇户籍5年以上,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人员,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经我市统筹区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须按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的方式参加或转为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14〕20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14〕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市政府同意《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9日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二)坚持互助共济、公平享有待遇的原则;(三)坚持权利与义务对应、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原则;(四)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六)坚持市级统筹、属地参保、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经办和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登记、缴费确认、信息录入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计、药监、审计、物价、教育、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居民应以家庭、在校学生应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永政〔2014〕8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永政〔2014〕8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及驻永企业: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逐步统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豫人社医疗〔2014〕10号)精神,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基本公平的原则。
在国家和省确定的制度框架下,逐步缩小筹资和保障水平差距,努力体现制度公平。
(二)坚持适度灵活的原则。
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医保管理现状,保持适度政策弹性。
(三)坚持方便管理的原则。
方便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看病就医,加快实现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并轨和实现省级统筹奠定基础。
二、有关规定(一)关于覆盖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按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于筹资水平。
结合当前我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个人筹资标准按学生儿童(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其他城镇居民两类人群设定。
2015年度,学生儿童的个人年度筹资标准由10元提高至30元,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城镇居民个人筹资标准为120元。
以后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变化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三)关于保障水平。
1.保障范围。
2014社会保险缴纳说明
通知
各单位:2014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大病救助基金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表和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住房补贴发放明细表已经发至各单位邮箱,请各单位下载打印张贴公示,让老师们查询一下,是否有误。
说明:
1、缴纳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均为工资-住房补贴。
2、个人部分缴纳比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均为缴纳基数的2%,失业保险为缴纳基数的0.5%,住房公积金为缴纳基数的8%。
大病救助金每月5元。
3、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份住房补贴发放明细表,因为自2013年开始,社会保险按月缴纳个人部分,全镇中小学全部用住房补贴缴纳。
不再发到老师本人手中。
4、缴纳截止时间:2014年10月10日。
白旄镇中心校
2014.9。
致家长书: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参保通知新
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参保通知尊敬的家长:2015年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已开始,现就相关事宜予以告知:一、参保对象凡在我校就读且自愿参保者。
二、参保登记时间我校老生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31日,请自愿参保者将身份证号在规定时间内告知领事。
三、保费金额及缴费时间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是依据国家政策规定,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社会保障工作,今年按武汉市社保局文件要求,将学生的医保费用由以前的20元上调到60元;学校在上传资料成功后,再另行通知缴费。
四、居民医保待遇(2014年享受待遇标准,供家长参考)普通门诊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200元。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在起付标准以上、1000元及以下的,由医保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在10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400元。
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设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但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住院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个人需先负担起付标准。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与个人按比例分担。
一个保险年度内,2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3万元。
以下内容请家长选择并填写:自愿参保者姓名身份证号家长签字………………………………………………………………………………………………………………………………………放弃在校参保者姓名放弃原因家长签字(请领事留存)武汉枫叶国际学校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2013-2014居民医保参保缴费通知
关于做好2013-2014年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各位辅导员老师:为做好2013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位老师做好资料填报工作,并请认真核对学生的身份证号、性别、电话号码、学籍号(学号)等内容,确保参保资料的准确性。
一、2013级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1、资料整理收集时间:9月24—28日,资料收集齐备后以辅导员为单位合并为一个电子报盘,于9月28日前交行政楼101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缴保费,需提交以下资料:(1)《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请表》(2份)(2)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户主页、参保人员页)(1份)(3)城居免缴人员:低保重度残疾广州市户籍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广州市低收入家庭以上免缴人员需提供资料:当地民政或残联的证件(低保证,低收入证明,一、二级残疾证)或广州市的区、县民政部门的优抚证明(2份),3、符合条件的城居免缴人员应在国庆假期后交齐其证明材料,否则不能享受城居免缴人员的免交政策,4、城居免缴人员应单独送交材料,不包含在应缴城居人员名单中。
二、2010、2011、2012级在校学生参保名单核对和续保工作1、以班级为单位核对应参保缴费的学生,主要核查休学、退学、复学及符合城居免缴学生名单,核销休学、退学学生的参保信息,做好复学学生的增员参保缴费和城居免缴人员参保工作;2、在校生符合城居免缴人员的学生,应按照2013级城居免缴人员的要求及时间提交资料;3、其他应参保缴费学生资料核对时间为9月24-28日,辅导员老师28日前将变动名单汇总交到行政楼101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三、关于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说明根据广州市政府2013年8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3〕38号),将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筹资标准个人缴费调整为120元/(人·年),据此,学院将根据居民医保现行标准统一补收居民医保应缴费人员40元/人。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4]8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阜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1月22日阜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二)按照本办法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三)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包括: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下岗、失业从事个体经济活动的再就业人员;2.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人员。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属地管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14年8月11日废止或失效)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14年8月11日废止或失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14年8月11日废止或失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是解决广大城镇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大决策,已列入市委、市政府今年向全市广大人民群众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
经过不懈努力,积极争取,我市已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首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
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市政府决定2007年9月28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和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在充分宣传发动和坚持参保自愿的基础上,今年年底前,把人员相对集中、有学校依托的中小学生参保作为工作重点,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其他城镇居民先由街道(乡镇)进行入户调查、信息采集,逐步全面推开,经过2—3年努力,力争达到覆盖全市城镇非从业居民的目标。
二、工作步骤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28日—10月7日)。
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并做好相关业务人员培训和申报登记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组织学生参保阶段(10月8日—11月20日)。
重点做好中小学生的参保缴费及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
同时进一步完善社区劳动保障网络及医疗卫生服务平台建设。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07•【字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和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规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以及《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特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具有德惠市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德惠市城区内学校全日制学生、符合德惠市落户条件的新生儿。
二、办理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负责办理;低保人员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劳动模范由市工会统一办理;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新生儿由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办理。
三、具体要求1.街道社区要做好辖区居民的参保登记、网上录入、信息采集、发放医保卡以及参保资料存档等相关的医保工作。
2.全市城镇低保人员参保工作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
民政部门每月通过长春市网上申报系统及时对低保人员的增减进行调整,做好新增低保人员的信息采集、医保卡发放和参保资料存档等相关的医保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照民政部门调整后的低保人员信息,对低保人员进行核定,确保低保人员待遇享受。
3.市工会要做好劳动模范人员的参保缴费、信息采集与录入、发放医保卡和参保资料存档等相关的医保工作。
4.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全市城区内各学校,做好新学年学生的参保缴费、信息采集与录入、发放医保卡和参保资料存档等相关的医保工作。
5.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代征收新生儿“落地险”医疗保险费(保险期限为一年);新生儿落入德惠市城镇非农业户籍时,需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续保手续。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11•【字号】茂府办〔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茂府办〔2014〕4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将我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助调整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对象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以下简称符合政策规定)的自付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自费,下同)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部分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符合政策规定的自付费用,既包括住院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也包括门诊特定病种和因急诊、抢救并收治入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三、筹资标准原由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6元(其中个人账户划1元、统筹基金划2元、用人单位交3元)的标准共同缴纳的高额医疗费用补助费,改为缴纳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
属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人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同缴交。
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困退人员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拨付。
四、待遇水平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费用,统一按65%支付。
未经转诊至统筹区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在原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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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残疾人医疗保险参保通知
2014年非农业户籍残疾人医疗保险集中参保工作已开始,本着自愿原则,现在开始统计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残疾人,现将2013年参加医疗保险非农业户籍的残疾人名单下发至各村,请各村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将本村人员挑出,将本村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写在表中,如有遗漏人员及时添加并在表中标注新增,确认无误后务必于8月22日之前(过时不候)将自己村此表纸质版盖公章交回民政科,将电子版在回传至民政科。
以免造成残疾人本年度无法参保。
参保条件:所有参保人员必须为非农业户籍
所有参保人员必须无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
补助标准:重残人员由财政补助100% 无需残疾人缴费。
普残无业人员由财政补助50% 参保人自负50% 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致电
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