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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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条例(2013年修正本)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3年修正本)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3年修正本)(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高速公路除外),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五条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公路规划第六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水路、铁路、航空、管道运输等发展规划相协调。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七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6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

最新劳动法_2013年7月1日执行

最新劳动法_2013年7月1日执行

2013年7月1日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已根据2013.07.01实施的修正案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正案解读

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正案解读

一、公司法修改背景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这是我国公司法自颁布以来20年的时间中继两次制定后的又一次重大的修改,本次修改主要有12处,条文顺序也作出相应的调整,新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结构成分、经济体系、经济制度密不可分,特别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WTO 的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新发展和长足进步,为了确保这一来之不易的成果,必须加强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工作。

通过对相关经验的总结,实现对公司法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合当前法制化和国际化的基本需求,在十八的胜利召开后,在对当前经济和社会背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原公司法作出修改,以期公司法起到丰富完善、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的作用。

二、主要修改条文及解读修订前 修订后 解读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大小依然从某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

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实际任意认缴。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新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新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新法规导读南京海关法规处编2013年4月7日编者按:2013年,为了进一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加强进出口贸易管制,国家相关部委会同海关总署对部分贸易管制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政策宣传,提高执法透明度,并服务广大进出口企业,南京海关法规处对2013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措施相关变动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供工作中参考。

2013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措施调整情况导读为了便于广大进出口企业了解掌握2013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措施,现将2013年涉及海关管理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措施及变动情况解读如下:一、禁止进出口货物调整情况(监管证件代码:6、8、9)(一)禁止进口货物调整情况(监管证件代码:9)2013年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的商品共计101个10位商品编码,与去年相同。

【编码调整】将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的编码由2922111000调整为2922502000。

【品名调整】将8111001010 未锻轧锰废碎料的商品名称调整为锰废碎料。

(二)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货物调整情况(监管证件代码:6)2013年列入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货物的商品共计516个10位商品编码,比去年增加3个10位商品编码。

【取消】8407341001 缸内直接喷射的汽油发动机,1000<排气量≤2500cc。

【单列新增】8417805000垃圾焚烧炉、8705909100混凝土泵车、8708409103无极变速箱用钢带。

【编码拆分】8708709000其他车辆用车轮及其零附件拆分为8708709100 其他车辆用铝合金制车轮及其零附件和8708709900 其他车辆用车轮及其零附件。

【编码和品名调整】8708409102小轿车用自动换挡变速箱的零件(4档及4档以下除外)调整为8708409104小轿车用自动换挡变速箱的其他零件(4档及4档以下除外)。

【编码调整】跑道除冰车8705909001调整为8705909901;用于导弹、火箭等的车辆8705909030调整为8705909930;其他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8705909090调整为8705909990。

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_2013年新交通法规

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_2013年新交通法规

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_2013年新交通法规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如何计算记分周期?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

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新规定全文解读

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新规定全文解读

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新规定全文解读(图)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新规定提高了违法成本,扣分项目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公安部2013年新交通法规将于1月1日起执行,下面详细介绍新交通法规2013全文的内容。

下图献给所有开私家车(小型车辆)的朋友们,希望各位在面对繁杂难懂的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新规定条文时少一些迷惑,更希望在每次开车的时候都能够平安、顺利地到达目的地。

2013交通法新规定与之前相比有哪些变化?我们应该注意哪些细节?今天就和大家一起解读新交通法规2013扣分细则,梳理一下容易造成扣分的驾车行为,尽量避免车主们在驾车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

新交通法规2013扣分新变化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4、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5、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6、超速驾驶,记6分。

新交通法规2013闯红灯闯黄灯扣6分!!!禁令标志禁止标线2013新交规驾驶证新规定2013年新交通法规全文扣分周期解读: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

其中,新交通法规新规定内容,驾驶人初领证日期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扣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2013年1月1 日,那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013新交通法规酒驾规定2013年新交通法规全文之酒驾解读:饮酒后或醉酒驾驶被吊销驾驶证能否重新申请、何时可重新申请?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新交规规定因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文明开车2013高速路交通法规新规定避让校车妥善应对交通事故避免超速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新规定:避让紧急车辆违法可免处罚。

2013年颁布的法律法规

2013年颁布的法律法规

2013年颁布的法律法规·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3.1.1 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2013.1.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1.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3.1.1 关注刑事诉讼法修改·201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1.1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2013.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1.1 民事诉讼法·201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1.1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正本)·2013.1.1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2013.1.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本)·2013.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2013.1.1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2013.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2013.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201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13.4.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4.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2-11-26·2013.5.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5.31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6.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6.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7.22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7.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8.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201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9.10 两高打击网络谣言司法解释·2013.9.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三号)2013.10.1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新交通法规

2013年新交通法规

2013年新交通法规一.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五年内不得在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5.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6.超速驾驶,记6分。

二.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处罚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处罚200元。

3.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4.违反禁止标线行驶,处罚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出发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三.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拥挤车道行驶。

四.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人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五.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径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慢行是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五.如何计算记分周期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包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

其中,驾驶人初领证日期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2011年4月1日,那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从2012年7月起,未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机动车“黄绿标”需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便于查验,禁止转让·转借·涂改·伪造。

凡未贴标车辆上路行驶一经查处,将罚款200元,但不做扣分处理。

2013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2013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2013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提问者采纳2013-01-09 15:091.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部12月25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均自1月1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2.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部门行政法规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6.《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近年来,有关学术造假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

为遏制这一不良风气,教育部日前出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7.修订后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8.修订后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9.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1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1.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12.《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2013年1月1日新实施法律法规知多少?作者:王广潮发布时间:2013-01-06 10:49:202013年已经来临,下面是笔者整理的2013年1月1日新实施的法律法规,愿与大家共同学习。

1、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刑诉法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2、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2013新交通法规变化和新规科一考试题库截图版

2013新交通法规变化和新规科一考试题库截图版

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哪些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1.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2.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3.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的。

对驾驶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有什么特殊的记分规定?一次记12分的1.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的2.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一次记6分1.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以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2.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对不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如何记分?一次记12分。

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行为记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一次记6分。

对行驶在直行车道的车辆,遇路口时违法左右转弯如何处罚?如果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不按照规定车道通行,驾驶人记3分,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如果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记分,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遇有人行横道时可以加速通过吗?机动车行驶遇有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否则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3分。

对驾驶机动车没有佩戴安全带的行为如何记分?规定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对机动车在路口抢黄灯通行的行为处罚吗?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

对酒驾行为如何记分?酒驾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后驾驶营运或非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

2013驾驶安全知识与法规

2013驾驶安全知识与法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亍规定最低时速的;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挃示的;
•丌挄规定超车、让行的,戒者逆向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丌挄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五)关亍车辆年审丶保险问题
1. 车辆丌挄期年审戒丌挄规定贩买保险都属亍违法 行为,将被查处:扣车、罚款。
2. 以下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将拒绝赔偿 :
3. 车辆年审过期的; 4. 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 5. 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是哪方的责任,逃逸并造 成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
安全驾驶,利人利已
出车前的安全准备
6、驾驶车辆上路要具备哪些条件? (1)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同时随身携带驾驶证; (2)所驾车辆要经过车辆管理机关的定期检验合格;备有注册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 识、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标识; (3)车况良好,刹车、转向、灯光、喇叭、雨刮器、后视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要齐全有效;
转向“一手能转动”,各部调整合适,连接可靠;润滑性“一人能推动”,底盘各部件润滑
良好。 (2)四全:蓄电池电足;灯光明亮完好;喇叭清脆响亮;雨刮灵活自如。 (3)四不漏:全车无漏油、漏气、漏电和漏水。
(4)四清:蓄电池清洁、空气、汽油和机油清洁。
(5)五足:轮胎气压、润滑油、冷却液、燃油和蓄电池电解液足。 (6)四无:机件表面无过热现象;各部机件无异响;车身、车厢无歪扭;随车工具无丢失。
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在高速公
路戒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在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同时,新规定减少了交通违法行为

2013年1月1日以后施行的法律法规汇编

2013年1月1日以后施行的法律法规汇编

2013年1月1日以后施行的法律法规汇编一、民诉法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次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刑诉法方面1、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18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道路交通法规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其他类1、《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3年新交通法规123号令

2013年新交通法规123号令


新规: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记分由3分 提高到6分。
专家解读:闯红灯是比较普遍的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也是漠视交通法规和命的恶习,造成的后果相当 严重。尤其是有些出租车等车辆在路口利用信号灯 变化时随意变道,十分危险。今年以来,南京现场 处罚闯红灯11500起,平均每个月都有1000多起, 而电子警察曝光闯红灯更是多达每个月几万起。在 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70.9%的调查对象认 为应当提高对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
【规定】
今年4月22日,一辆大
客车在江苏省常合高速 公路苏州段突然冲过中 央护栏,与对向正常行 驶的一辆货车相撞,导 致14人死亡20人受伤, 经查,大客车驾驶人事 发前曾吸食毒品。





近年来,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给 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美国对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都认定为犯罪 行为,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如果导致严重交 通事故,将永久吊销驾驶证,罚款至少4000美元,视情节轻重还会被 判处几年至十几年的监禁。 欧洲大部分国家已制定法律严惩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法国法律规 定,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一旦被查获,将被判处两年监禁并处以 4500欧元的罚款,如果是毒驾导致过失杀人,则会被判处7年监禁和 10万欧元罚款。 日本法律规定,驾驶人如果被发现是吸毒人员,要扣35分,吊销驾驶 证,并面临5年以下监禁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罚款,与醉酒驾车的处罚 措施相同。 我国香港地区规定,任何人驾驶机动车时若血液或者尿液中含有任何 浓度的特定毒品,即属犯罪,可罚款2.5万港元并处监禁3年,首次定 罪会被停止使用驾驶证2年,再次定罪将被停止使用驾驶证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2013年更新适用于组织的有关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2013年更新适用于组织的有关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NO.9、14、
29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3.11.08(批准) 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 防治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条例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场污染控制标准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 处置巴塞尔公约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切实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9
2012.07.01
10
2003.09.01
11
2008.08.29
2009.01.01
12
2000.07.08
2000.09.01
第1页,共7页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 办法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 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东江水系保护条例 (2010年修正) 广东省中山市江河流域综合 规划 中山市污水工程专项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7
2002.06.29
2002.11.01
各部门
其 他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07.05
1995.01.01
各部门 各部门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12.28(通过)
2013.07.01
全文 NO.1~4、10~12、14~19、 23、27~30、32~43、57、 58、60、63、64、84、85、86 全文
1994.03.01
全部 NO.05、09、14、17、18、19、21、 30、32、37-40、47、48 NO.5、9、13、14、15、 16、19、30 NO.13、15、17、18、21、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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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教材变化
P44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但最高不得超过80 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 天。

P4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P45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或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再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前
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
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P45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保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变更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二、法律责任
P50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P50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P51
1. 担保
招标人为了……招标人不得擅提高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
招标人为了……招标人不得擅提高履约保证金。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
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招标人与中标人……
P53.
五、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
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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