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章 继承权概述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是生者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
继承法所称的继承,专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遗留财产的死者称被继承人;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人是继承人。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2.继承权的特征①继承权是一种绝对权、排他权。
②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是一种财产权;③继承权与一定身份关系相联系,但不是身份权;④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可以接受遗产,但其身份不是继承人,而是受遗赠人、或遗产分享人、无人继承财产的取得人;⑤继承权的发生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⑥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受非法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明确了继承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仅是继承法的立法依据,而且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是:(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2)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有,尽可能由继承人继承;(3)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4)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权利的实现;(5)公民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司法救济。
2.继承权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继承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的精神:(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同为法定继承人。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的法律知识一、继承概述嘱继承人虽曾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只要被继承人事后仍订立遗嘱确定其为遗嘱继承人,其遗嘱继承权就没有问题。
2)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但是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28条)5、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1)继承权的放弃1)放弃的时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
(《继承法》第25条;《继承法意见》第49条)2)放弃的方式:第一种、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第二种、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法意见》第47条)第三种、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签名;(《继承法意见》第48条)综上,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3)放弃的限制: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意见》第46条)4)放弃继承的效力放弃继承权具有溯及力,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自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不享有继承权,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意见》第51条)5)继承权放弃的撤回第一种、遗产处理之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恢复其继承权;第二种、遗产分割以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不予支持。
(《继承法意见》第50条)(2)受遗赠权的放弃1)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法院作出,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作出(两个月期满受遗赠人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第25条)2)放弃受遗赠的效力: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自继承开始时即丧失受遗赠权,其受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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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三章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期间、时效与期间第二部分物权
第一章物权概述
第二章所有权
第三章用益物权
第四章担保物权
第五章占有
第三部分合同
第一章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第二章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第三章合同的转让与终止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四部分人格权
第一章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第二章姓名权与名称权
第三章肖像权与名誉权
第四章隐私权与荣誉权
第五部分婚姻家庭
第一章婚姻
第二章家庭
第三章收养
第六部分继承
第一章继承概述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七部分侵权责任第一章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二章特殊侵权责任
第三章损害赔偿
第八部分补充规定
第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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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继承权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益。
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对继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继承权的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确定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继承人的确定:继承权的行使主体是继承人。
民法典中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首先是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血亲;其次是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的身份是继承权确定的前提。
2. 继承份额的确定:继承份额是指每个继承人在继承中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规定,继承份额主要根据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和遗嘱继承的约定来确定。
继承份额的确定是继承权的重要方面之一。
3. 继承财产的确定:继承权主要涉及到继承财产的确定。
继承财产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对继承财产的确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财产的范围、继承财产权益的归属等方面的规定。
二、继承权的行使1. 继承权的行使时机:继承权的行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进行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继承权,在合法的程序下对继承财产进行行使。
2. 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人可以选择遗赠遗嘱或接受继承的方式行使继承权。
遗赠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方式。
而继承则是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规定,通过法律程序来行使继承权。
3. 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民法典对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继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继承权的行使应当遵守继承登记、财产评估等程序和要求,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继承权的限制1. 法定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继承权。
而非法定的亲属、非婚生子女等在继承权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2. 遗嘱限制: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限制。
遗嘱限制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继承权进行约定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继承法规。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
第四节 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继承权指自然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 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与被继承人 订立之继承合同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权利主体具有限定性 只有与被继承人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自然人才能作为 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而成为继承权的权利主体, 而国家、法人、社团等其他民事主体只能以受遗赠 人身份取得遗赠财产或以其固有身份取得无人继承 的财产。 2、权利客体的特定性——遗产. 注意:死者的债务属于继承法律关系中义务所指向的 客体,不是继承权的客体. 3、效力范围的绝对性——继承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 的 4、权利性质的财产性——继承权的性质为财产权 5、实现条件的特殊性——被继承人的死亡
(二)意义 1、有利于调查被继承人遗产 2、有利于继承人参与继承 3、有利于继承人寻求法律保护
三、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法》第23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 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 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有观点建议,补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知道被继 承人死亡的事实,也可通知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 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 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 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 承人分别继承。
(二)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 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遗产所有权开始转移给继承 人的时间 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 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 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转移方式和遗嘱是 否有执行效力的时间 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保护继承权20年诉讼时 效期间的起算点
继承法 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继承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二、主旨:本条说明现行继承法是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
三、条文释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继承法的全部条款,都充分体现了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
继承法的各个具体条款都是宪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的体现。
我国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合法的生活资料和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个人财产所有权是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继承权是个人所有权的延伸和继承。
继承是公民取得个人财产的一种方式。
个人所有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同样,宪法和法律也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
制定继承法,明确公民的继承权,才能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也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
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通知(1985年6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将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继承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的保护公民继承权的原则,在总结我国处理遗产继承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切实抓好。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继承法,掌握立法精神,理解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
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统筹安排,在继承法施行前,广泛深入地开展一次宣传活动,教育干部和群众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正确处理继承问题,反对见利忘义、争夺遗产、危害家庭和睦与社会安定的错误行为,使继承法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掌握和遵循。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近年来继承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认真总结过去审理各类继承案件的成功的经验,搜集、整理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类别】婚姻赡养收养继承/遗嘱遗赠继承【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日期】1985.04.10【实施日期】198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唯一标志】2368【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相关资料: 法律6篇行政法规6篇部门规章44篇司法解释36篇地方法规67篇案例10篇裁判文书129篇相关论文207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5篇相关论文3篇)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2篇相关论文5篇)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2篇)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继承编解读
间接继承 积极财产 清偿债务后转移遗产所有权 限定继承
归扣制度• 1.归扣制度,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的赠与或应继承份预付,在遗产分割时应计入遗产, 作为应继份的基数,并从其应继份中扣除的制度
•2. 归扣制度的起源 • “倘父给予其妾所生之女嫁妆,并为之择配,立有盖章的文书,则父死之后,她不得再从父之 家产中取得其份额”——《汉谟拉比法典》
1 直接继承:指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直接转归于继承人的制度 2 间接基础:继承开始后,遗产不直接归属于继承人,而是由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法定清 算机关
清算,然后将剩余的净财产分配给继承人
直接继承
遗产范围
积极财产+消极财产
遗产权属
继承开始后遗产所有权转移
债务清偿
有条件的限定继承、无限继承
继承编编纂的指导思想:适应新时代发展,保护私主体权益
•一、《继承法》的历史背景和局限 •(一)时代背景 •1.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提出计划经济是公 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2.八二宪法恢复“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私有财产法律制度尚 不健全,民众私有财 产有限,继承法律关系简单 •(二)特定历史环境在《继承法》中的典型体现 •1.遗产范围上的限制:生产资料例外属于遗产、 •2.遗产保管和分割规定相对简单,没有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清 单、遗产清算等制度 设计 •3.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立法目的,较少兼顾非亲属的第 三人(债权人)利益
•(三)特留份制度 • 1、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
• “不能把死亡者赤裸裸的直接任性建立为立遗嘱权的原则,尤其如果这种人性违反了家庭的实体性的法。 ”
——黑格尔
继承法知识
继承第一章继承与继承权概述「本章重点提示」本章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是:继承权的丧失和遗产的认定,其余的内容了解一下即可。
一、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增人;(4)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二、继承权的丧失(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两点内容:(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2)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3)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例如:兄弟两人甲与乙为了争夺其母亲的遗产甲将乙杀害,问甲是否丧失了对其父丙的继承权?答:不丧失,因为甲杀害乙并不是为争夺其父的遗产。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注意两点:(1)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2)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继承篇课件ppt
03
遗产的处理与分配
遗产的认定
01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 合法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 财产。
02
遗产的认定需遵循遗言优先、法 定继承次之的原则,同时需斟酌 继承人的人数、继承顺序等因素 。
遗产的分割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 ,不侵害遗产的效用。
遗产分割可以采取均等分割、协商分 割、遗言分割等方式,具体分割方式 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 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法定继承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近亲属。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等 额继承遗产,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进行适当的调整。
遗言继承
遗言继承的定义
遗言的情势
遗言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 的遗言,依照遗言指定的继承人、分配原 则和数额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债权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清偿被 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应当在 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清偿债 务,继承人应当在遗产范围内 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遵遵法律 规定,不得侵犯继承人的合法 权益。
05
特殊情况下的继承问题
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是指涉及外国因素的继 承案件,例如继承人或被继承人 具有外国国籍,或者遗产位于国
继承人应当妥善保管 遗产,不得私自转移 、隐匿或毁损。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
遗产管 性。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 泄露被继承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办理 继承手续,并协助继承人处理相关事 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与义务
民法典下的法定继承规定
民法典下的法定继承规定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也发生了变化,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
下文将对民法典下的法定继承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是指在法律规定下,当一位自然人死亡时,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传承给其合法继承人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继承可以通过遗嘱或者法定继承方式进行。
二、法定继承顺序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分别为:1. 首先继承人是配偶和子女,父母亲属排在第二位,兄弟姐妹排在第三位;2. 在法定继承人中,配偶和子女是最优先的继承人,而在子女中,所有子女平分继承份额;3. 在父母亲属继承人中,如果双亲都在世,则各占一半继承份额,如果只有一方在世,则该方将继承全部遗产;4. 在兄弟姐妹继承人中,继承份额平分。
三、继承顺序的适用情况1. 配偶和子女继承人的适用情况: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死者有配偶或子女,则全部遗产将由配偶和子女平分,其中配偶的份额不得少于1/3;如果死者没有子女,则配偶继承全部遗产;如果有子女,但是子女全部先于死者去世,配偶则继承全部遗产;2. 父母亲属继承人的适用情况:在没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死者的父母亲属继承全部遗产,父母平分继承份额,如双亲其中一方去世,则全部遗产由另一方继承;3. 兄弟姐妹继承人的适用情况:在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亲属的情况下,死者的兄弟姐妹继承遗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
综合上述,可以看出,民法典下的法定继承规定严格按照不同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如果符合相应的继承人条件,继承权是不可撤销的。
四、对继承的限制在继承过程中,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禁止先见性的继承2. 禁止恶意继承3. 禁止不当遗赠4. 禁止遗产损毁等行为五、继承手续在遗产继承方面,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必要的手续:1. 继承申报,继承人必须向法院申请继承;2. 遗产清点,继承人可以通过公证机关或法院进行遗产清点;3. 债务清偿,继承人需要清偿死者所欠债务;4. 遗产分配,遗产成功继承后,继承人依照继承份额进行分配;5. 维护权益,继承人需要对死者的遗产权益进行有效维护。
民法典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
民法典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以《民法典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民法典继承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其中规定了有关继承人继承权、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本文针对该项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解读,从而清楚地表明继承人的继承权及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的具体规定内容。
一、继承人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即有权继承死者的财产,但有几种情况除外。
其中,当继承人未经法院批准,擅自处置继承权时,则视为自动放弃继承权。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未达到法定年龄的继承人,则不具备继承权,其继承权也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来行使。
此外,有受害者、犯罪和变相犯罪行为的继承人,都无权享受继承权,即使有死者的遗嘱也是如此。
二、继承顺序《民法典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由亲属关系决定,根据不同关系,继承顺序也不尽相同。
其中,继承死者配偶及子女优先于其他亲属,由此可见其继承权的优先级。
此外,当死者既无配偶又无子女时,则继承权将按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叔叔姑妈及其他亲属的顺序传达。
三、分配比例根据《民法典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分配比例也由不同的亲属继承者所决定。
其中,继承死者配偶及子女所占比例为50%:50%,而配偶及子女之间比例则按照死者遗嘱或配偶及子女之间的协议来决定。
此外,当死者既无配偶又无子女时,则其他亲属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3:3:4的比例分配继承权。
因此,不同的亲属继承者对继承权的分配比例也是有所不同的。
四、结论从上述内容可以得出,《民法典继承法》中就继承人的继承权及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得继承人于事实上具有了明确的继承权,从而保证了继承过程的真实有效。
因此,广大民众既要熟悉这些法律法规,也要善于加以运用,以便在个人继承权及继承关系的实际运用中,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导读:本文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继承的概念1、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
2、分类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特征:(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
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
(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2、养老育幼原则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体现在:(1)继承法赋予了那些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2)继承法根据继父母子女间、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基础,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来确定彼此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讲义
答: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问题。
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
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
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在分割共有财
产时,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王老汉4间作为
遗产由三个姐姐和甲共同继承。甲与三个姐姐
都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
胎儿能否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法理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为胎儿保留的 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 产中扣回。通常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 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权利。如胎儿出生后死 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 体,则为该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被继 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照法 律规定继承”。
房子。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
三、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范围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被继 承人遗产的人。
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配偶 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 子女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 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 生父母、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 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 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分析意见
依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小刚和小芳作为被 继承人的子女,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 等的继承权。该权利除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可以被依 法剥夺外,其他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 也就是说,已婚女儿的继承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小芳对父母所尽的 义务较之小刚为多,故对父母的遗产可酌情予以多 分。 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 母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 母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
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合法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内容取得继承权的法律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继承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继承,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不明确时适用;遗嘱继承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遗嘱进行继承。
第一百一十五条继承权的内容包括对被继承人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对继承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继承人依法有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遗产的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无偿的原则,尊重继承人的意愿,保护合法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内容履行继承义务,包括承担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履行对遗产的义务等。
第一章继承人第一百一十八条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依法指定的继承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继承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合法设立的法人可以成为继承人。
第一百一十条继承人的顺序和份额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内容确定。
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百一十一条继承人的资格应当在继承开始时确定。
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开始后及时申报其继承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遗嘱内容不明确时,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遗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法定继承的顺序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应当依照遗产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是优先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百一十五条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应当平等分配,若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继承人的具体份额应当依法确定。
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
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3.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人。
2).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民事法律事实:1).行为事实: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以行为是否合法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保准,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2).自然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
分为事件和状态。
事件: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状态: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3.民事权利的分类:1).根据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2).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如物权、人身权。
请求权: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如债权。
形成权:以权利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是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
抗辩权: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3).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权利效力所及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权利效力所及为特定人的权利。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依赖的程度,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5).根据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之间的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
6).根据权利是否已经取得的标准,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4.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1).自卫行为:当民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或有受到不法侵害的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继承权的优先顺序了解亲属继承顺序
继承权的优先顺序了解亲属继承顺序继承是指在法律上将一个人的财产转移给其亲属或指定的受益人。
在继承过程中,了解亲属继承顺序以确定继承权的优先顺序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亲属继承顺序,并探讨继承权的优先顺序。
亲属继承顺序根据遗产法和民法的规定,根据多种因素来确定继承权的优先顺序。
一般情况下,亲属的血缘关系及其与被继承人的近亲程度将成为继承权的决定因素。
以下是常见的亲属继承顺序:1. 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是指与被继承人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子女、父母和配偶。
在继承顺序中,子女通常享有最高的继承权。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子女,则其父母和配偶将是继承权的优先顺序。
2. 旁系亲属旁系亲属是指与被继承人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兄弟姐妹、姑姐舅舅、姨妈叔叔等。
在继承顺序中,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直系亲属,则旁系亲属将根据他们的亲属关系和程度来确定继承权的优先顺序。
3. 近亲非血亲亲属除了直系和旁系亲属外,还有一些与被继承人没有血缘关系,但与其有亲密关系的人。
这些近亲非血亲亲属可以包括收养子女、养子养女、情侣、婚姻关系结束后的前婚伴侣等。
在继承权的优先顺序中,这些亲属的地位较低,通常在直系和旁系亲属之后才能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的优先顺序是为了保护亲属的合法权益以及遗产的合理分配。
根据继承权的优先顺序,被继承人的财产将依次分配给符合继承条件的亲属。
然而,有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争议,比如被继承人没有撰写遗嘱或存在多个亲属同时主张继承权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依法进行继承权的调解和判决。
继承权的优先顺序的了解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重要的。
它不仅能帮助了解自己在继承中的权益,还能在面对亲属的继承问题时,以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处理纠纷。
因此,建议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国家或地区的继承法律,特别是其中关于亲属继承顺序的规定。
综上所述,亲属继承顺序是确定继承权的优先顺序的重要指导,它根据血缘关系、近亲程度和亲属关系来决定。
直系亲属享有最高的继承权,其次是旁系亲属,最后是近亲非血亲亲属。
继承权解释名词
继承权解释名词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包括两种含义:
1.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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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继承权的取得、接受、放弃和丧失
一、继承权的取得
自然人取得继承权主要有两种方式: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合法有效的遗嘱指 定,前者称之为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后者称之为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应继份额的规定,就是法定 继承权产生的法律依据。此外,法定继承权的实际取得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三、继承法
继承法是调整遗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不 仅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处理等内容,而且还规定了遗赠和遗赠扶 养协议。需要注意的是,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属于继承关系,但是由于其涉 及自然人死亡后的遗产处理问题,而且关系到其他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因而也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 等。”
(三)养老育幼原则
养老育幼是指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病残者。我国继承制度 始终贯彻这一基本精神,要求在继承关系中切实保护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 权益,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给予特别照顾。养老育幼原 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 继承的法律后果是财产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即死者的继承人成为财产 权的主体。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指定所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下列特征:
1. 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继承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和继续。如果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财产所有权,就不会发生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就是财产所有 权的转移。因此,财产所有权是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同意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依据《继承 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 接受继承。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 的。接受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其他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 力。
1.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 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 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3. 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必须在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 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负清偿责任。 4. 在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扶养人按照协议尽了扶养义务的,有取 得遗赠的权利;未尽扶养义务的,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5. 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赠的权利。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继承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继 承权平等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继承权男女平等 继承权男女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中,男女享有平等的遗产 继承权。 (2)男女平等的享有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和遗嘱继承权。 2.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 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1. 被继承人死亡。 2. 继承人存在,即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存在。 3. 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即没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使继承人丧失 继承权的情形出现。
遗嘱继承权的取得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 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2. 被继承人死亡 3. 继承人存在且未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接受
四、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自然人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自然人合法财产继承权是我国继承制度最首要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 继承法的立法宗旨。
1. 法律保护自然人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2. 当自然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人 民法院给予保护。
(二)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目录 第一章 继承权概述
继
放继
遗
承
弃承
产
、
和权
继
丧的承失取 Nhomakorabea权
得
和
、
继
接
承
受
法
、
第一节 继承、继承权和继承法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依据法律规定或者遗 嘱指定,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 嘱继承。在继承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财产的 人称为继承人,死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继承具有下列特征:
1. 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只有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才属于继承的范畴,不是因自然人的死亡而 发生的财产转移不属于继承。
2. 继承的主体只能是享有继承权的死者的近亲属,国家、集体、其他社会 组织和自然人不能作为继承人,而只能作为受遗赠人。
3. 继承的客体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的财产、 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都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
(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继承法》第15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 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继承人可以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的原则,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时间、方法和份额。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我国继承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2. 继承权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只有那 些与被继承人有血亲关系(包括拟制血亲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人,才有可能成为 继承人。
3. 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继承权的实现须以被继承人 死亡和死者留有遗产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在遗嘱继承方式中,继承权的实 现除须被继承人死亡和死者留有遗产外,还须具有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法律事实。
1. 法定继承中规定,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 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 遗嘱继承中规定,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 必要的遗产份额。
3.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子 女的利益。
4. 遗产分割时,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