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中的“疑罪”之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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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是两个相互关联却又有所不同的法律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认定了在缺乏证据证明罪行之前,被告人应被认定为无罪;而疑罪从无原则则强调了在始终不能确定罪刑事案件中,法律上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保持怀疑的立场。

本文将着重探讨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

它具有很强的人权保护意义,即“无罪即推定”,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当法庭无法确凿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将其当作无罪对待。

无罪推定的实质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法正义的实现,并避免了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可能。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仅意味着案件中对被告人负有证明责任的原则,还体现为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

无罪推定使得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无需主动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而是由控方来承担这一责任。

这就要求审判机关在面对指控时,必须充分审查和证实控方的指控,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如果控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事实,那么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判决应当是无罪的。

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对应的是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怀疑立场。

它的实质是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律上应当保持对犯罪嫌疑人的怀疑,以防止可能的冤错案件的发生。

疑罪从无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证明被告人罪行的严谨态度,而非对被告人的有罪做出肯定性的判断。

疑罪从无原则的存在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不应偏向于控方或被告方,而是应以独立公正的立场来分析证据并作出判断。

即便有些证据支持了被告人的有罪,但如果法庭在证据链条中发现漏洞或推理不严谨的地方,那么法庭在裁决时应更加谨慎,以保证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和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双重保护机制是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的有力保证。

无罪推定确保了涉及个人自由和权益的关键时刻,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不激进地剥夺个人的自由;而疑罪从无原则则强调在缺乏充分证据时,不能随意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是指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必须由检察机关或控辩双方提供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否则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背景疑罪从无原则始于罗马法,在现代刑事立法中得到广泛应用。

它的出发点在于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和尊严,强调任何人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其有罪行证据被严格确凿地证明。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得到明确规定。

例如,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罪的犯罪事实,应当由公诉机关举证,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相似地,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也不得被拘留之前不经过大陪审团的审查和判决”。

三、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论基础疑罪从无原则与法治的基本原则相一致。

它要求在犯罪认定前,检察机关必须确保掌握充足的证据,而不能仅凭猜测或怀疑将被告人视为有罪。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权利平衡,即在控制犯罪与保护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四、疑罪从无原则的保护效果疑罪从无原则的存在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避免了滥用刑事权力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于再审、抗诉等救济措施,疑罪从无原则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

它确保了刑事司法的公正与平等。

五、疑罪从无原则的辩证性疑罪从无原则并非绝对的,而是在合理怀疑和证据确凿之间寻求平衡。

在特定案件中,如果存在足够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法庭将认定被告人有罪。

因此,该原则并非一刀切的,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六、疑罪从无原则的应用案例1. 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控制贩卖毒品罪。

法庭要求检察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持有毒品,并能排除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合理怀疑。

2. 在另一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控强奸罪。

检察机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强奸行为,以排除对被告人的合理怀疑。

七、疑罪从无原则的局限性疑罪从无原则虽然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例如,一些司法制度中,证据的获取和保护不够完善,导致证据链的缺失,可能会给疑罪从无原则的实施带来困难。

【疑罪从无】“存疑无罪”制度的确立

【疑罪从无】“存疑无罪”制度的确立

【疑罪从无】“存疑无罪”制度的确立作者:成安“疑罪从无”即在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种制度。

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1996年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改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增加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长期以来,对刑事案件中的“认定无据,否定无理”的“疑罪”问题没有纳入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罪还是无罪等关键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难刑事案件,大都不敢也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无罪判决,而是采取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协商、请示上级机关甚至将案件长期“挂起来”的做法。

其惟一的法律依据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有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这种做法的结果,必然导致被告人长期受到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

对“疑罪”案件的处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有关司法机关曾作过类似于“疑罪从无”的规定,试图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弥补法律上的缺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4日在《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检察院仍未查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提供足够证据,法院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在判决书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9年12月13日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对这类“抓获的罪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难以查清的,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上述司法机关的内部规定显得“底气不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得到的执行。

浅析疑罪从无原则及其适用疑罪

浅析疑罪从无原则及其适用疑罪
圜墨圜 羞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浅析疑 罪从无原 则及其适用疑 罪
孙 裴
(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 8 ) 0 0 8
【 摘要】 “ 罪从 无”又称 “ 疑 无罪推 定” ,它是我 国 《 事诉讼法》和 《 法》确 定的基本原则 , 刑 刑 其最本质的要 求是 :在 审判 中如果不 能认 定被告人 有罪 ,就应认 定其无罪。在 司法实践 中,侦 查机 关 有时 由于主、客观原 因 ,往往 对有些案件 的事实未能查得 水 落石 出 ,出现 了 难案件 。对于这 类案件 疑 应 当如何 处理 ,不 同 的诉 讼 制 度 做 法 不 一 。 本 文 通 过 对 疑 罪从 无 原 则 理 论 上 的探 讨 , 以及 如 何 在 司 法 实践应 用该原 则的论述 ,揭示疑 罪从 无原则的理念 ,重 点探讨疑 罪从 无原 则的意 义,提 高司法人 员运 用该原则的能力,切实保 障 当事人 的合 法利益。 【 词】疑 罪从 无 原 则 意 义 适 用情 况 关键 【 中图分类号 】D 1 【 9 5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 5 9 ( 0 )0 —0 6 2 954 21 0 0 6 1 一O 0
从无原则的起源与 内涵


三 、列举我国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几种情况
根据 刑事 诉讼 法的规 定 ,疑罪 从无 的前提 ,是 因为所 收集的证据 尚不足 以证 明被告人有罪 。根据 司法实践 ,笔者 认为以下是几种 比较典型 的应 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的情 况 。只 有被 告人供 述 ,没有其 他证 据予 以证 实 。司法实 践 中,从形式 上可 以区分为只有单一被告人的供述和有二个 以 上 共犯 的被 告人供述 两种 。对此 ,在 我 国学术界 有不 同认 识 ,笔者认 为,鉴于 口供 的特 点和共同犯罪中犯罪嫌 疑人 、 被告人相互之 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利害关系 ,即使共犯 口供

如何理解和把握“疑罪从无”

如何理解和把握“疑罪从无”

如何理解和把握“疑罪从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间:2006年06月20日08时52分作者: 杨宇冠郭志远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疑罪既可能涉及事实认定问题,又可能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疑罪是法院作出判决时对被告人是否应作有罪判决还没有确定,从而作出无罪判决的一种法律评价。

●从广义角度看,疑罪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形:案件事实认定上的疑罪;犯罪性质认定上的疑罪;罪数与刑罚适用上的疑罪。

●“疑罪有利于被告”是法院作出判决时适用的原则;与之相比较,无罪推定着重于被告人的权利和待遇。

“疑罪从无”这一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司法中的定罪量刑,乃至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个刑事司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疑罪从无这个提法现在被广泛使用,成为刑事司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熟悉的一个概念。

但是,如何理解、怎样把握“疑罪从无”仍有不同认识,笔者对此探讨如下:■对疑罪概念、种类的界定与划分(一)关于疑罪的几种观点疑罪从无首先必须分析何谓“疑罪”,这个概念不仅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且学术界也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

归纳起来,有以下观点:1.疑罪是指“主要是指事实不能查清或者不能完全查清的犯罪”。

2.疑罪是指“有相当的证据说明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但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3.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

4.疑罪是指“诉讼主张虽有证据予以支持,却达不到证明程度所要求的标准,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其罪行轻重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而处于悬疑状态”。

5.所谓疑罪,有人称之为疑案,是指“因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上存在疑难而导致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难以认定的案件。

由此可见,疑案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证据不足的疑案;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但在犯罪性质的认定上存有疑难的案件:三是认定某人的行为应定为一罪还是数罪的疑案”。

从对案件事实及案件性质的认定角度论,上述观点可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是仅从案件事实的认定角度而言,疑罪仅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够作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判断的案件。

浅析法治思维视野下的疑罪从无

浅析法治思维视野下的疑罪从无

浅析法治思维视野下的疑罪从无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清,或者是对法律的适用不明,这就是所谓的疑难案件。

其中,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成为解决疑难案件的核心问题。

对于疑罪问题,学界在某些问题上并未达成一致的看法,在某些方面甚至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学者们从没有停止过相关的理论纷争。

因此,对这些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寻求一定程度上的理论共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疑罪从无的传统纷争学界对疑罪从无问题的争论,主要表现在三个问题上:一是疑罪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所谓的疑罪是事实存疑还是法律存疑,三是对于涉及疑罪的案件如何处理。

(一)疑罪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疑罪从无中的疑罪究竟是否构成罪,即疑罪从无的前提是否首先将被告人的行为界定为犯罪。

这一点,学者们的意见是一致的,即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

然而,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是否就意味着被告人无罪呢?对于这个问题,学者们的意见不同。

有学者认为,疑罪从无原则就是指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上虽然存在一定的证据但还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既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自然就应当推定该被告人无罪。

这是符合无罪推定之理念的。

又有学者指出,在存有一定证据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形中,虽然不能认定该被告人有罪,却也不能因此就得出其无罪的结论。

如果在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内,侦察机关发现了足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新证据,那么依然可以提请公诉机关发动公诉,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疑罪从无只是暂时无法认定行为人有罪,并不能推出行为人无罪的结论。

(二)事实存疑与法律存疑之争疑罪从无的疑,学界存在着以下四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该疑仅指事实上存疑,二是该疑仅指法律上存疑,三是该疑兼指事实上存疑和法律上存疑,四是该疑是指事实上存疑或法律上存疑。

有学者认为,疑罪从无的疑仅指事实上存疑,即仅指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团也就是说还不能达到刑事诉讼法第53条所确立的证明标准: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结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

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

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础原则之一。

它的出现旨在确保法律的公正与伦理价值的实现。

本文将就这一原则的运用及其应用领域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有原则指的是在缺乏证据证明被告的罪行之前,法庭应该推定被告无罪。

疑罪从无原则则是指在法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无罪之前,应该相信被告有罪。

早期的司法制度是以疑罪从无原则为基础的,而后来在人权和民主价值观的推动下,疑罪从有原则逐渐成为主流。

这一转变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

在人类的历史过程中,有无数的冤案和司法错误,无辜的人因此背负了不配的罪名,或是未被恰当地保障自己的权利。

因此,疑罪从有原则的提出和推广,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在实际应用中,疑罪从有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

疑罪从有原则强调证据是谁提出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等一系列问题,更加细致入微。

在法律启用疑罪从有原则之后,法庭更注重证据确凿,而非轻易地以怀疑的态度处理被告人。

这种处理方式使得当下的司法制度更加科学地保护了公民权利。

相比之下,疑罪从无原则则容易让人们将错误的推断作为事实、将恶意举报作为罪名,从而误伤无辜。

在刑事案件中,疑罪从有原则已经成为主流。

就算是重罪案件,也需要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种分权的司法处理方式,成为实现公正、保障公民权利的必要机制。

然而,在其他领域,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等,疑罪从有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就有所不同了。

举例来说,民事案件中,疑罪从无原则可能更加适用。

比如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被指控出轨,但是无法出示充分证据,法庭可能会选择相信对方没有出轨。

这一做法可以避免说闲话或恶意举报的现象。

在行政案件中,如果被告无法有力地证明自己的诉求,而且草率地作证容易误导司法,那么法庭就应该以疑罪从无为主要原则,因为最终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总之,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的原则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础性原则,它保障公正、维护人权,并帮助我们审判案件的公正性。

探究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探究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探究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疑罪从无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扮演着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权益的重要角色。

这一原则意味着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直到被证明有罪为止。

本文将探讨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适用范围以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理念是保证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根据这一原则,被告在被指控犯罪之前被视为无罪的状态,无需自证其清白,而是由起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的有罪。

这一原则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在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将疑罪从无原则作为司法实践的基础,可以避免无谓的定罪和刑罚,从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被告权益的尊重,防止了司法滥用权力,确保了法治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范围疑罪从无原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所有被告,无论其身份、地位、社会背景或罪行大小。

无论是普通犯罪案件还是重大刑事案件,疑罪从无原则都是平等适应的。

这一原则的普适性使得刑事诉讼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了每个被告都能够享有公正的审判和合理的推定无罪权利。

三、疑罪从无原则对司法实践的影响疑罪从无原则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要求判决者在评估案件证据时保持谨慎。

面对案件证据,判决者不能轻易得出推定被告有罪的结论,而是需要进行充分、全面的审查。

这一要求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其次,疑罪从无原则促使司法机关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尽职尽责。

追求真相和正义,查明案件事实,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是这一原则的要求之一。

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开展侦查工作,收集证据,确保对被告的指控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再次,疑罪从无原则要求提供充分的辩护权利。

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享有辩护权利,可以自由选择辩护律师,提供充分、有效的辩护意见和证据。

这一要求确保了被告在刑事诉讼中能够真正行使自己的权益,并有机会反驳控告。

刑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研究

刑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研究

刑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研究Introduction在刑法的实践中,疑罪从无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被告在未能完全证明无辜之前,不受过度指控或陷害。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的含义,意义和应用。

1. 疑罪从无原则的内涵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庭对被告人持有的任何罪行都必须先确认其有罪,而不是无罪。

这意味着被告人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应被认定为有罪。

这一原则确保了法庭对证据的严格审查,以保护被告人的公正权益。

2. 疑罪从无的意义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强调了对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确保他们不受到不公正的指控和审判。

其次,它促使检察机关在提供证据时更加慎重,以避免将无辜的人定罪。

最重要的是,疑罪从无原则增加了司法系统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保证了公正和合理的刑事审判。

3. 疑罪从无的限制和挑战然而,疑罪从无原则并非绝对适用于所有情况。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恐怖主义活动或重大犯罪行为,法庭可能会面临无法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平衡公正与安全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挑战。

另外,有时疑罪从无原则可能会对受害者和社会公众造成不公正的伤害,尽管被告人尚未被证明有罪。

4. 疑罪从无的应用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庭应明确指导陪审团和法官在决定案件时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其次,检察机关应严格遵守提供充分证据的标准,以确保被告人不会受到不公正的指控。

最后,律师应在辩护过程中积极维护被告人的权益,提供有效证据以证明其无辜。

5. 其他国家的刑法系统中的疑罪从无疑罪从无原则在各个国家的刑法系统中都有所体现。

尽管在适用程度上可能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理念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公正审判。

例如,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需要检察机关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有罪。

类似的疑罪从无原则也被运用于德国、法国等国的刑事审判中。

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

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

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犯罪事实和证据,应当做出无罪排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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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时节目中会出现一些专有名词大家并不明白,比如▲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是什么意思呢?下面,将对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做出详细的解释,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往下阅读。

▲一、疑罪从无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有罪推定,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收集、调取有罪证据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免费下载】如何理解和把握疑罪从无

【免费下载】如何理解和把握疑罪从无

如何理解和把握“疑罪从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间:2006年06月20日08时52分作者: 杨宇冠郭志远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疑罪既可能涉及事实认定问题,又可能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疑罪是法院作出判决时对被告人是否应作有罪判决还没有确定,从而作出无罪判决的一种法律评价。

●从广义角度看,疑罪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形:案件事实认定上的疑罪;犯罪性质认定上的疑罪;罪数与刑罚适用上的疑罪。

●“疑罪有利于被告”是法院作出判决时适用的原则;与之相比较,无罪推定着重于被告人的权利和待遇。

“疑罪从无”这一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司法中的定罪量刑,乃至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个刑事司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疑罪从无这个提法现在被广泛使用,成为刑事司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熟悉的一个概念。

但是,如何理解、怎样把握“疑罪从无”仍有不同认识,笔者对此探讨如下:■对疑罪概念、种类的界定与划分(一)关于疑罪的几种观点疑罪从无首先必须分析何谓“疑罪”,这个概念不仅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且学术界也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

归纳起来,有以下观点:1.疑罪是指“主要是指事实不能查清或者不能完全查清的犯罪”。

2.疑罪是指“有相当的证据说明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但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3.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

4.疑罪是指“诉讼主张虽有证据予以支持,却达不到证明程度所要求的标准,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其罪行轻重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而处于悬疑状态”。

5.所谓疑罪,有人称之为疑案,是指“因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上存在疑难而导致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难以认定的案件。

由此可见,疑案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证据不足的疑案;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但在犯罪性质的认定上存有疑难的案件:三是认定某人的行为应定为一罪还是数罪的疑案”。

从对案件事实及案件性质的认定角度论,上述观点可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是仅从案件事实的认定角度而言,疑罪仅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够作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判断的案件。

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

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

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一、疑罪从无原则的由来与内涵在现代司法实践中,非常强调证据的依据,在刑事申诉中对于认定被告是否有罪,对于被告的量刑,对于案件的裁决都有着直接的关系。

如果在相关的刑事诉讼和审判过程中,某些环节的证据缺失,应该及时地补救和完善,以便于合理地估量受害人的损失和赔偿。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存疑案件的处理原则(即疑罪从无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我国目前理论界与学术界对如何运用该原则却存在较大的分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此种案件,各级与各地的执法部门作法也是种类各异,所以笔者认为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运用确有探讨之必要。

(一)内涵对于没有确凿证据的疑罪,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不予定罪,这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刑事诉讼原则之一。

但是目前我国的理论界和学术界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在小同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各级各地的司法部门的做法也是各小相同的。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之第162条的第3项规定,证据小充分的小能判定被告人有罪,应做无罪判决。

虽然在相关法律上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受到传统司法观念和习惯性做法的影响,在学术界和司法界中对于如何运用疑罪从无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因此在实际情况中的做法也是千差万别的。

199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任何人都是无罪的,这就在刑事诉讼法中首次明确的提出了疑罪从无的前提:无罪推定原则,将它提高到法律条款加以明确。

也就说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的任何人,都应该视为无罪。

以此推理,没有充分和确凿的证据证明有罪的被告,都应该当作无罪对待。

这些条款和做法遵守了疑罪从无的要求,在小能用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或者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该判决其无罪。

(二)现状1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适用现状从客观数据分析来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地落实。

许多法官对存疑案件都小敢果断宣判无罪。

而是采用权宜之计,即疑罪从轻疑罪从挂。

2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异化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对的是有罪推定的思想。

论“疑罪从无”中“疑罪”的构成要件

论“疑罪从无”中“疑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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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y wo r ds :‘ ' p r e s u mp t i o n o f i n no c e n c e ” ;“ S us p e c t e d Cr i me ” ; El e me n t s ; s t a n d a r d
“ 疑 罪从无 ”成了近些 年来刑法领域 比较 热门 的话题 。 在我 国 , 有罪推 定在司法 实践中是 人们 比较根深 蒂固的观念 , 这也是 导致很多 冤假错 案 的一 个根本原 因。这种观 念不利 于 犯罪嫌疑人权 利的保护 。 疑罪”的构成 要件 与普 通犯 罪构 成要件 的区别 目前 ,学术 界有很多关于 “ 疑罪” 的定 义 ,表述 。这 些表述 都试 图在 阐 明 “ 疑 罪从 无”这一原 则的本 质含义 ,那 么究 竟什么 是 “ 疑罪 ” 对于 被告人 , 法 官在认识 上存在 三 种状态 : 确信有罪、确信 无罪、罪 否存疑 。 研究一 个概念 ,必须 先从它 的属 概念开始 。根据学 术界 对于 “ 疑 罪 的大多数定 义来 看 ,主要 限制在 “ 案件” 这一 属概 念范 围内 ,但是笔者 认 为可 以再将范 围缩 小成 “ 刑 事案 件 ”,因为无论 该原则 可 以适 用的范 围有多大 ,目前还 是在 刑法 领域去 研究最 为合适 。笔 者对于 “ 疑 罪” 比较认 同的定 义是 指有罪证 据和无 罪证据相 当而又不 能相互 否定 的刑事案

疑罪从无的原理

疑罪从无的原理

疑罪从无的原理疑罪从无(即“无罪推定”)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意味着在未经法庭判决之前,被控告的人应被认为是无罪的。

这个原则是保护个人权利和确保公正审判的关键要素,它要求控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而不是被告人来证明自己的无罪。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之一。

它涉及到法律的公正性、证据法规则以及个人权利的保护。

首先,疑罪从无原则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即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应该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

法庭不应提前认定被告的有罪,而是要在控方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由法官和陪审团作出有关有罪或无罪的判断。

其次,疑罪从无原则是证据法规则的体现。

根据该原则,被控告的人无需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而是由控方来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

这意味着在一场公正的审判中,控方必须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来确立被告的罪责。

如果控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被告应该被宣判无罪。

第三,疑罪从无原则是个人权利保护的基础。

在这个原则下,个人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在司法程序中,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无需自证清白。

疑罪从无原则保护了被告人免受不公正指控和不当调查的侵犯。

同时,该原则还强调了法庭在判断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时的合理怀疑标准,即法庭只有在足够的证据支持下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疑罪从无原则对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要求法官和陪审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不受个人偏见和观点的影响。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独立思考,依据公正的标准评估控方提供的证据,确保任何被告人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不会被错误定罪。

然而,疑罪从无原则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有人认为疑罪从无原则可能导致罪犯逍遥法外,因为控方必须提供高标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而这在某些案件中可能很困难。

此外,疑罪从无原则有时也会受到公众舆论和媒体影响,这可能导致被告人的公开审判失去客观性和公正性。

总而言之,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保护了个人权利,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证据法规则的遵循。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疑罪从无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当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只有在经过法庭审判并确证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才能定罪处罚。

这个原则强调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处以刑罚给予被告人相应的处罚前,应当具备充分的法律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而不能凭空指控或主观猜测。

疑罪从无原则是刑法三大原则之一,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与之相对的是推定有罪原则,即被告人在未能证明自己无罪的情况下,应当被推定有罪。

疑罪从无的原则起源于法治思想,它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保护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在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原则确保了每个人都能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

它强调了审理刑事案件时的公正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司法滥用权力。

第二,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疑罪从无原则要求法庭对被告人的指控进行严格的审查,要求证据充分、确凿,防止了未经证实的指控给被告人带来伤害。

这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保障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第三,保证了司法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审判过程中充分调查和审理案件,确保对被告人的指控具备足够的证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提高了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确保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实践中,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之一、它对于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疑罪从无原则使得刑事诉讼程序更加严格和规范,防止了司法的滥用和任意。

然而,疑罪从无并不意味着无论如何都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

如果检察机关能够提供充分且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法庭仍然有权判决被告人有罪,并依法对其做出刑罚。

这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疑罪从无原则的一个重要补充。

总之,疑罪从无是刑法三大原则之一,强调了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当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

这个原则在维护个人自由权益、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疑罪从无并不意味着逃避对犯罪行为的追责,而是要求充分的证据支持和严格的审判程序。

疑罪从无原则与疑罪从轻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与疑罪从轻原则

疑罪从⽆原则与疑罪从轻原则《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在被告⼈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罪的,应当作出⽆罪判决: (三)证据不⾜,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的⽆罪判决。

该条第三款规定的就是疑罪从⽆原则。

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果有三种。

1.被告⼈有罪。

2.被告⼈⽆罪。

3.被告⼈可能有罪,也可能⽆罪。

第三种情况是⼤量存在的。

所谓疑罪,就是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罪,也有证据证明被告⼈⽆罪,双⽅的证据均有疑问⽆法确定。

中国过去采取的是疑罪从轻原则,就是先定罪判刑,但不能判死刑,以便于情况有变化好再审。

著名的佘祥林杀妻案就是疑罪从轻的典型型案例。

1994年1⽉2⽇,佘妻张在⽟因患精神病⾛失失踪,张的家⼈怀疑张在⽟被丈夫杀害。

同年4⽉28⽇,佘祥林因涉嫌杀⼈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民法院⼀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佘祥林不服上诉,河南省⾼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中级法院重审时认为有证据证明佘祥林杀⼈。

1.邻居证明佘祥林与妻⼦吵架后佘祥林妻⼦失踪。

2.三个⽉后在佘祥林家附近的⽔塘发现⼀⼥⼫。

经⼫检证明,⼥⼫的年龄、⾝⾼与佘祥林的妻⼦张在⽟相同。

4.佘妻张在⽟的母亲、妹妹辨认笔录,她们认为死者就是张在⽟。

5.佘祥林在预审中承认与本村另⼀⼥⼈相好⽽杀了妻⼦。

但本案中证据不全。

1.没有找到杀⼈现场,缺少现场勘查笔录。

2.没有找到杀⼈⼯具。

3.没有证据直接证明张在⽟是佘祥林杀的。

但是,由于佘祥林杀⼈案民愤极⼤,⽆⼈敢做出⽆罪判决,荆门市中级法院根据疑罪从轻原则,改判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

佘祥林服刑⼗⼀年后,张在⽟突然从⼭东回到京⼭。

原来张在⽟和佘祥林吵架后⼀路乞讨去了⼭东,在⼭东再婚并⽣有⼀⼦,⽣活的很好。

浅谈疑罪从无原则

浅谈疑罪从无原则

浅谈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从“无罪推定”原则中派生出来的,是指在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项制度。

它作为一项科学公正的刑事诉讼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因各方面的原因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不纵不枉无疑是刑事司法追求的最高境界,但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的疑罪案件不免令这一追求陷于两难境地。

所谓疑罪案件,就是指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虽经反复侦查、调查,但所得证据仍不足确认有罪且又无法排除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或者是依所得证据难以确定犯罪情节轻重的案件,简而言之即以程序上现有的证据,难以确定罪与非罪的案件。

长期以来,对刑事案件中的“认定无据,否定无理”的“疑罪”问题没有纳入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罪还是无罪等关键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难刑事案件,大都不敢也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无罪判决,而是采取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协商、请示上级机关甚至将案件长期“挂起来”的做法。

这种做法的结果,必然导致被告人长期受到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

为改善这种现实状况,我国相关机关也曾作出过一些努力,出台了类似“疑罪从无”的规定,试图从司法解释这一角度弥补法律上的不足。

1997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过审理,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从基本法上确立起了“疑罪从无”这一法律原则。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为疑罪从无确立了前提;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补充侦查次数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疑罪从无之关键——疑罪判定

疑罪从无之关键——疑罪判定

疑罪从无之关键——疑罪判定疑罪从无是一个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原则,也是一个公正审判的关键。

疑罪从无原则是说,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个人有罪之前,这个人应该被视为无罪的。

因此,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该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否则就会牵扯到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问题。

在我们逐渐完善法治的今天,疑罪从无的意义已变得尤为重要。

疑罪从无是在西方国家形成的法律原则,已经成为了所有发达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

在这个原则下,一个被控告的人必须被视为无罪的,直到法庭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有罪。

这个原则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以及确保公正的审判过程。

作为法律基石之一,疑罪从无的原则,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如果法院没有遵循疑罪从无原则,那么很容易会出现错误定罪的情况。

这种情况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首先,被错误定罪的人将会失去他们的自由。

其次,他们的声誉和名誉也将受到极大的损害。

就算终于被宣判无罪,他们依然要承受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

这样的错误不止是对个人的伤害,它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信任度和安全稳定。

因此,要切实维护疑罪从无原则,以保障市民的权益和冤错案件的公正审判。

一个负责任的法院应该在判定罪名的时候遵循严谨的标准。

法院必须仔细地审查所有的证据,并且只有在存在足够的证据证明某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宣判这个人有罪。

更进一步地说,证据必须非常清晰、直接,且不容动摇。

法院必须严谨地遵循证据法规定,以确保判决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

只有依照这样一套严谨的标准,法院才能保证正确地在法律框架内行动,而非随意尝试定罪。

总的来说,疑罪从无原则是一个公正审判的关键。

这个原则确保了被控告的人在试图证明自己的无罪之前不会被迫承受过多的损失。

在今天这样一个法制神圣的时代,我们应该继续坚守这个原则,否则就会滑向一个无法公正审判的危险地带。

不仅如此,疑罪从无还能起到巩固司法权威的作用。

法庭是维护法律的最高权威,而法庭完全遵循疑罪从无,那么公众就会对其信心十足。

这也能避免司法系统被利用和操纵,保护司法权威和决策的不可侵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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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被警察从茶 叶中搜出冰毒 30 00克。案后 , 王某 潜 逃不知去向。陈某辩称对所携带的茶叶藏有毒品的情 况并 不知 情 。一审法 院认 为 , 陈某 运 输 毒 品被 当场查 获, 数额巨大 , 对所带毒 品不知情 的辩解 缺乏证据 支 持 , 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某死刑。二审法院却认为 , 故 陈某与王某一起到茶叶店购买 的确是茶叶 , 王某拿装 有冰毒的茶叶罐再 回茶叶店 , 请店主按原样封包装 时 陈某不在场( 这有店主的陈述证明 )本案 又因王某 潜 , 逃 而缺欠 王某 的 口供 证 据 , 以认 定 陈 某 对 毒 品 知情 所 的证 据不 足 , 知 情 的可 能 性 更 大 , “ 无 罪 推 定 ” 不 故 从 的角 度 出发 , 认定 陈某对 所 携带 的毒 品不 知 情 , 宣判 遂
人权公约》 《 、 联合国公 民权利 与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所 吸纳 , 已成 为 当今法 治 社 会 普 遍 实行 的一 项 重 要 的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 , 任何人未被 法庭最终确定为有罪之前 , 应被假定为无罪 ; 所体现的 价值选择不是为了发现犯罪 事实 , 而是为了保护被告 人免受错误的刑事追究 , 充分体现 了人权保 障的价值
据 , 间接 证 据 之 间未 能 形 成 闭合 的证 据 锁 链 , 且 致使 案 件在 罪与 非 罪 问题 上 存 在 疑 问 , 能 合 理 排 除 。 不 关 键 词 : 罪从 无 ; 罪 ; 握 疑 疑 把
中图分类号 : 95 2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434 2 1 ) - 9 -3 17 .4 X(0 0 7 0 00 0

无罪判决。例如 : 王某雇请 陈某携带茶叶过境 , 与陈某

起到某茶店购买了六罐茶叶, 返酒店后 , 王某私下将
其 中两罐茶叶掏 出 , 装进 30 00克冰毒后 , 回某茶 再拿 店, 请店主按原样密封包装。第二天 , 陈某携带茶叶过
收 稿 日期 :0 0— 5—1 21 0 6
9 ・ 0
人感到担忧的一种不 良现象 。疑罪从无并不是指案件 证据一有疑问就应作出无罪判决 , 而实践中证据一点 疑问也没有的案件少之又少 , 大多数案件的证据都会 存在这样或那样 的瑕疵 。因此 , 如何正确把握 “ 疑罪
从无” 中的“ 疑罪 ” 是法官正确适用疑罪从无判决的 , 重要前提和基础。我们认为 ,疑罪从无” “ 中的“ 疑罪” 主要包 括如 下几 种情形 : 1案件要证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实 , . 在涉及罪与
些修正要件或特别要件 。那么 , 在认 定死刑案件指控 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 , 一定严格依 照法律规定的要
件事实 。 一一对照相关证据 , 能否予 以证实 , 看 若其 中 个要件事实得不到证据证实 , 意味着公诉机关指控

体化。相对有罪判决须满足 “ 证据确实、 充分” 的要求
的犯罪事实不能满足或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在 这种情况下 , 只能按照无罪推定原则 , 作出疑罪从无的
作者简介 : 维, 辽 宁葫芦岛人 , 究方向为刑事诉讼 法学。 刘政 男, 研 究方 向为刑法学。 研
疑罪从无 , 是指在犯罪事实真伪不明、 定罪证据存 疑并不能合理排除的情况下 , 应依无罪推定原则 , 作出 疑罪从无的判决。无罪推定原则 , 是意大利法学家贝 卡利亚在《 论犯罪与刑罚 》 一书 中最早提 出来 的, 于 18 年被《 国人权宣 言》 79 法 所采纳 , 亦被后来 的《 世界
摘 要 : 罪从无是刑事诉讼 法的一项重要 原则。疑 罪可 以表现 为以下几种情 况 , 要证事 实缺 乏相 应证据证 实, 疑 案件 在
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 上存疑 , 不能合理排 除; 案件要证 事实 虽 有证据证 实, 证据对要 证事 实的证 明没有价值 , 但 或证据 间
存在矛盾 , 致使案件在 罪与非 罪问题 上存在疑 问, 能合理排 除; 不 案件要证 事 实 虽有证 据证 实 , 主要证 据均 为间接 证 但
要求 , 是对有罪推定原则的否 定和唾弃。疑罪从无充 分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 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取 向, 是无 罪推定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 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形态。
所谓疑罪 , 是指在刑事诉讼 中, 司法机关对受理的 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 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一般来讲 , 就是对犯罪事实不 能完全确证但又无法完全排除犯罪嫌疑, 存在一种认 定上的不确定性。 …我 国刑事诉 讼法第 12条第 ( ) 6 3 项规定 :证据不足, “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 罪的 , 当作 应 出证据不足 ,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的无罪判决。 该规 ”
定是疑罪 从无 的 的法律 依 据 , 是无 罪 推 定 原 则 的具 亦
从 司法实践来看 , 前类情形一般比较少见 , 而后类情形
较为常见 , 往往是 刑事法 官感到 比较棘手 的案件。作 为死刑案件都是故意犯罪 , 在主体、 主观方面、 客体和 客观方面都有明确 的法 律规定 , 有的犯罪还规定了一
非罪的问题 上存疑 , 能合理排 除。何为要 证事实? 不 自然是 指涉 及犯 罪构 成要 件 的犯罪 事实 。要证事实 缺 乏相应 证据 证实 , 实践 中的表现形 式 主要有两类 : 在 一 类是整个案件的要件事 实均没有证据证实 ; 另一类是 案件的要件事实部分有证据证实 , 部分没有证据证实。
21 0 0年 7月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Jun lo b iUnv ri fE u ain o ra fHu e iest o d c t y o V0.7 No7 I2 .
第2 7卷第 7期
“ 疑罪从无” 中的“ 疑罪” 之把握
刘政 维 张 忠斌 ,
( 1江汉大 学 文理 学 院 , 武汉 40 5 ; 北省 高级人 民法 院 , 30 62湖 武汉 4 05 ) 306
而言 , 疑罪 自 然是指证据不确实、 不充分。但何为证据 确实?何为证据充分?法律没有办法作出具体和统一 的规定 , 只能靠法官通过 自由心证来具体衡量 。确定 疑罪从无 的裁判规则 固然是一种司法文明和进步的表
现 , 由于实践 中对“ 罪” 但 疑 状态把握不准 , 一些法 院 和法官错误地将有罪案件作 为无罪案件处理 , 也是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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