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证据法学案例——谁在撒谎-疑案从无-证据的认定
谁在撒谎一、案情某年7月的一天下午,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派出所突然来了一位中年妇女,哭哭啼啼地对民警说有人要强奸她。
这位妇女名叫白广珍,据她说,下午3时许,在村里水稻田的坝埂处,自己村的村民组长栾宝禄企图强奸她。
经奋力反抗,她才夺下对方的包作为证据跑来报案了。
民警这时发现白广珍头发凌乱,一副受惊吓的样子,并且胳膊和腿上有多处伤痕。
第二天,庄河市公安局就找到栾宝禄调查情况。
然而,栾宝禄却说这是恶人先告状,实际上是白广珍抢了他的包。
栾宝禄说不知道她从什么地方过来,过来之后跟我要钱,我刚收的水电费款,我就不给,她就夺我钱包。
栾宝禄还说,前不久他为收水电费的事情与白广珍发生矛盾。
因为白广珍认为,她家的地不好,村里就不该收水电费,以作补偿。
而栾宝禄却不加理会,照收了她家的水电费,白广珍为此憋了一肚子气。
昨天他俩恰好在水稻田相遇,就发生争吵,还发生了抢包的一幕。
栾宝禄说她也骂我,我也骂她,打起来了。
但并没有强奸的企图。
而白广珍却说自己遭人侮辱,对村里的女人来说,传出去可不是件光彩的事。
要不是实在气不过,她也不会来告栾宝禄的。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一些证据。
这时,白广珍向公安人员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
她说案发时栾宝禄浑身一股酒气。
他那天喝了点酒,他不喝酒也不敢。
然而,栾宝禄却说那天他压根就没有喝过一滴酒。
公安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到,栾宝禄不但在上午就喝了不少酒,而且在案发前一个小时,还在一位村民家喝了两杯。
栾宝禄的另一个问题,也引起了公安人员的怀疑。
栾宝禄说他被抢的包里有水电费2000余元,以票据为证。
但公安人员数来数去,发现顶多只有300元,并且票据证明也只有300元。
辽宁省庄河市公安局警察认为栾宝禄向公安机关供诉的情况确实是撒谎、虚假的。
同时公安人员又找到了几位当时在现场的证人。
证人李苗说我听到有声音,俺就朝大坝上望,他们在打架。
另一位证人张宝香说我听见附近有哭叫的声音,只见白广珍从一边跑过来,一边跑一边哭,我问她怎么啦,她说‘我叫人打了’。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的现象。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本文将分享几个经典的法律误判案例,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律误判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一:陈同庆案陈同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误判案例。
陈同庆,男,1978年出生,湖南省人。
2006年,陈同庆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陈同庆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同案犯李某的联系方式。
随后,李某被警方抓获。
在李某的供述中,陈同庆成为了同案犯。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陈同庆却坚称自己并未参与诈骗犯罪,且与李某素不相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仅凭陈同庆的供述和李某的供述,认定陈同庆犯有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陈同庆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的供述存在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其供述。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陈同庆无罪,并撤销了一审判决。
三、案例二:张志军案张志军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法律误判案例。
张志军,男,1975年出生,山东省人。
2007年,张志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警方提取了张志军的DNA样本,并与犯罪现场遗留的DNA进行了比对。
比对结果显示,张志军的DNA与犯罪现场遗留的DNA高度相似。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了质疑,认为DNA鉴定存在瑕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DNA鉴定的程序和结果,仅凭比对结果认定张志军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张志军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DNA鉴定存在严重瑕疵,并认定张志军无罪。
四、案例三:杨佳案杨佳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误判案例。
杨佳,女,1985年出生,浙江省人。
2010年,杨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警方提取了杨佳的血液样本,并与犯罪现场遗留的血液进行了比对。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在司法领域,疑罪从无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它要求在缺乏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应被认定为有罪。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展现了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某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案,嫌疑人小张被警方逮捕。
然而,在审讯过程中,小张坚称自己并没有参与抢劫,他提供了一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警方在没有更多证据的情况下,将小张释放了。
后来,真凶被抓获,小张最终得到了洗刷冤屈的机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疑罪从无原则并不是一种对罪犯的纵容,而是一种对正义的捍卫。
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不能随意认定某个人有罪,这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关于错误判决的。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者错误的证据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这些案例中,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性就显得更加突出。
如果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随意认定某个人有罪,就很容易导致错误的判决,给无辜的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维护,更是对社会稳定的贡献。
我们应该始终牢记这一原则,保证每个人都能在公正的环境下受到公平的对待。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应该加强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和贯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确保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不随意认定某个人有罪。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让大家都能够理解和尊重疑罪从无原则,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
总之,疑罪从无原则是司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贯彻和落实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始终牢记这一原则,努力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疑罪从无案例
疑罪从无案例在司法领域,疑罪从无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核心意义在于,任何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也在实际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应用。
在某市发生了一起抢劫案。
案发当日,一名目击者声称看到被告人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并且在案发当时身上携带了可疑物品。
在警方的调查下,被告人被逮捕并被控以抢劫罪。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些关键证据,这些证据表明被告人在案发当日并不在案发现场附近,而是在另一个地点与朋友共度时光。
同时,被告人的手机定位信息也证实了他当时的所在位置。
最终,在法庭上,被告人被判无罪释放。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实际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在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之前,法院不得认定其有罪。
在这个案例中,尽管有目击者的证言,但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证实了他当时的行踪,因此法院无法仅仅凭借目击者的证言就认定被告人有罪。
其次,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搜集。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对案件的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没有这些证据的支持,被告人很可能会被错误地认定有罪,导致司法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后,疑罪从无原则对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最终作出了无罪释放的判决,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总的来说,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搜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在实际案件中,我们需要充分尊重和遵守疑罪从无原则,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获得公平对待。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
疑罪从无的案例
疑罪从无的案例【篇一:疑罪从无的案例】2012年2月21日,一份被网友“新闻805”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令一桩10多年前的杀人奸尸案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
中国论文网 /7/view-4379561.htm这个案件发生在河南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
2001年8月2日晚上,13岁女孩郭小红(化名)去村北沙河堤上挖蝉蛹,此后再也没有回家。
8月4日下午,警方在沙河下游的庄头村发现了郭小红的尸体。
尸体下身赤裸,警方认定其被人杀害奸尸并抛下河。
经走访调查,警方了解到,事发当天,同村村民李怀亮曾经到过案发地,因此于8月7目将35岁的李怀亮拘留。
2003年9月19日,叶县法院依据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情形相吻合、村民看到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以及李怀亮的两名狱友听李怀亮自己说曾杀人为依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赔偿3000元。
同年12月2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叶县法院重审。
然而,此后叶县法院并未重审此案,由平顶山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初审。
那份被网络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也在这期间诞生了。
这份保证书写于2004年5月,保证人叫郭松章、杜玉花,是死者的父母。
他们在“死刑保证书”中写道:“我们要求本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
如果平顶山中院按此处理,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我们都将服从……”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中院依据与叶县法院判决时完全相同的证据判决李怀亮死刑,赔偿3000元。
虽然李怀亮在庭审时翻供,称其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完全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但平顶山中院认为,李怀亮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
2005年1月22目,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2006年4月11日,还是依据相同证据,平顶山中院重审后判处李怀亮死缓,并赔偿5万余元。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李化伟案:见证“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
30年前发生在辽宁的一起杀人案让一名无辜者——被害人的丈夫被判死缓。
判决执行16年后,被害人的丈夫被认定无罪获释并获国家赔偿。
这个过程,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逐渐变得科学、严密的过程。
文/王秀敏 1986年,当大街小巷流行着崔建嘶哑嗓音喊出的摇滚歌曲《一无所有》时,辽宁省大石桥市的李化伟才23岁。
这一年,他几乎到了一无所有的境地——不但失去了新婚的妻子,还失去了人身自由。
妻子遇害——丈夫遭嫌疑被判死缓1986年10月29日,李化伟的妻子在家中遇害身亡,颈部、腹部被砍数刀。
李化伟因有重大嫌疑被逮捕。
当时,案件唯一的证据是从李化伟的衬衣上提取到他的妻子留下的喷溅型血迹。
一般情况下,人活着的时候,血液才会从伤口里喷射出来,形成喷溅型血迹。
当地公安局据此推断,当死者受伤出血尚未死亡的时候,李化伟在现场。
因此,他衬衣的领口上才会有喷溅型血迹。
李华伟究竟是不是凶手?他会面临什么样的审判?审判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这涉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颁布的。
此后,我国刑事诉讼司法改革一直没有停止。
改革会给一些案件带来决定性的影响,包括李化伟案。
李化伟始终坚称自己没有杀害自己的妻子。
同时,在现场发现的凶器菜刀上,警方提取了一枚指纹。
这枚指纹既不是李化伟的,也不是他的家人的,同样的指纹还留在碗柜、录音机上。
与此同时,警方还从炕上提取了41~ 42码的布鞋足迹。
但是,当地公安局无法确定这些痕迹到底是谁留下的,又是如何留下的。
据当时命案侦查组组长孙文龙回忆:“当时提取的指纹肯定不是李化伟的,这个足迹是何人留下的,到最后也没有解释清楚,包括我在内。
”按照1979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李化伟的案件曾经被当地检察院退回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但公安机关经过再次侦查,还是解决不了案件当中的疑点。
我国著名刑法学专家洪道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发现,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显示出其历史的局限性。
10年前,一起刑案因“疑罪从无”定案
10年前, 起刑案因“疑罪从无”定案-法律10年前,一起刑案因“疑罪从无”定案文区倚2003年5月28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位法官走进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看守所,对在当地传得沸沸扬扬的杨全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进行法院宣告其无罪,同时,判定他不承担被害人李华福家属的附带民事赔 6月3日,杨全高手捧释放证明和法院一审判决走出看守所,获得人身 自由。
“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来不得半点儿马虎和差错,这是对刑事法官的起码要求。
”说起10年前的这起疑罪从无 案件,承办法官何林平静地说。
证人指认,无辜男子成“凶手” 杨全高,男,1964年7月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罗布古镇(现合并为乐业镇)双沟村,小学文化。
2000年4月24日晚上10点多,杨全高拖着疲惫的身子回家。
这一天,白天他一直在田间劳作,晚上又到自家责任田放水。
匆匆吃过晚饭后,杨全高便 上床睡觉了。
睡得正香时,他被一阵比一阵紧的敲门声惊醒, 披衣开门的他糊里 糊涂地被押上警车。
直到被带到派出所,杨全高才知道,原来村里名叫李华福的青年当晚在大冷田(地名)与女友张芬云亲热时被人打昏送往医院(后于当年 5月11日经抢 救无效死亡)。
因为案发现场就在杨全高家责任田附近,且当晚他也曾经在田里 干活儿,更重要的是现场唯一的目击证人张芬云指认, 打伤李华福的凶手就是杨审判决。
偿责任。
全高。
事发当晚,警方立案侦查并将杨全高拘留。
不久,杨全高被宣布逮捕。
但2001年1月9日,由于没有确凿证据,杨全高被宣布释放。
办案民警重新补充侦查后,又对杨全高申请批捕,批捕后又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直到2002年2月23日,杨全高再次被刑事拘留。
当年4月14日,杨全高被宣布逮捕。
杨全高再次被宣布逮捕时,其妻子已怀有8个月的身孕,年迈的父母也需要人照顾,本就贫穷的家仿佛天塌了。
当时正值农忙,家里却连买包肥料的钱都没有。
杨全高的母亲每天坐在门口张望,希望儿子能早日回来。
从“念斌案”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变迁
从“念斌案”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变迁一、案情简介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
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申。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念斌案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念斌无罪。
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责任。
2015年2月1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法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身损害赔偿金58.9万元,支付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疑罪从无原则概述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未经司法程序最终认定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应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主要包括:第一,法院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唯一机关。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法院审判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依法享有与控告人对等的诉讼地位,并且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对于案件出现疑问难以排除、难以查证核实或者证据不足难以证明时,要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我国刑诉第171 条【补充侦查】对疑罪从无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
当人民检察院认为所获取的证据不能指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不起诉,这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充分适用。
在审判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 条第3 款规定: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在司法领域,疑罪从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它意味着在法律程序中,被告
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的确立,保障了公民的权利,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典型的疑罪从无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在某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一名年轻人被指控为嫌疑人。
警方称,他们在案发
现场附近将该年轻人抓获,并在他身上搜出了被抢劫物品。
案件经过审理后,法庭判定该年轻人有罪,判处其长期监禁。
然而,经过多方调查和申诉,最终发现真正的罪犯是另一名与案件无关的人,而被判刑的年轻人则是在案发现场附近偶然出现,被误认为是罪犯。
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性。
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和相关
部门能够更加谨慎地对待证据和嫌疑人,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冤假错案。
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的疑罪从无案例最终都会得到辩护和平反,但是这个案例却提醒我们,在司法程序中,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至关重要。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更加注重证据的确凿性
和审判的公正性。
不能因为某些表面的证据就草率地认定嫌疑人有罪,而忽略了更多可能存在的真相和情节。
只有在充分调查和证实之后,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总之,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告诉我们,司法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遵
循法律原则和程序规定,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司法体系,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 法院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做出无罪判决
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法院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做出无罪判决编者按:2011年,一女子被残忍碎尸杀害并被抛尸公厕,两年后,案件浮出水面,侦查机关仅用十余天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宣告案件告破。
但经过了一年多的刑事程序后,曾经交待自己犯下碎尸罪行的犯罪嫌疑人经法院判决终被无罪释放。
通过下面的判决书全文,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法院是如何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做出的无罪判决。
案情回顾:2013年6月17日上午10时许,承德市双桥区环卫工人在清理陕西营新桥路口一公厕时,在化粪池内发现了一人体尸骨残骸,随即报案。
2013年6月28日,承德市公安局刑科所DNA鉴定确认该尸体正是陕西营失踪居民李某。
2013年6月29日早7点,犯罪嫌疑人王某于家中抓获,随后供认其作案经过:王某在日常生活中曾与楼下居民李某有过摩擦,使其产生仇视心理,继而滋生蓄谋杀害李某的念头。
2011年10月30日12时30许,王某将李某杀害并碎尸后寻机将尸块抛入了陕西营新桥南侧公厕粪池内。
2013年7月3日,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宣布破案,并向媒体通报了案情细节。
2014年3月17日,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2014年6月6日,河北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2014年9月9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王某某无罪。
判决书全文: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承市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某,系被害人李某甲的丈夫。
诉讼代理人:陈某伟,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2013年6月2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7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英,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承市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7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017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一、“错认身份”的奇妙反转。
有这么一个案子啊,就跟电视剧似的。
张三被指控在某个夜晚抢劫了一个路人。
当时受害者非常肯定地指认张三就是那个劫匪,从外貌到穿着都说得头头是道。
可是张三的律师那是相当厉害,经过一番深入调查发现,原来在案发那个时间点,张三正在离案发现场好几公里远的地方参加一个朋友聚会呢。
律师找来了当时聚会的所有人证,还有监控录像能证明张三进出聚会场所的时间。
最后法庭认定张三是被错认了,无罪释放。
这就告诉咱啊,人证有时候也不是那么靠谱,得全面调查才行。
二、“证据漏洞百出”的盗窃疑云。
李四被指控盗窃了一家商店的贵重物品。
检察官那边拿出了一些所谓的证据,比如商店门口的监控显示有个模糊的身影进入了商店,然后就说这个身影就是李四。
但是李四的辩护律师仔细一研究就发现,这监控画面根本就看不清楚脸,而且那个所谓的盗窃时间段里,李四有不在场的证明。
他当时在公司加班,公司的同事都能作证,还有打卡记录呢。
而且商店里也没有李四的指纹或者其他确凿的证据。
最后这个案子因为证据漏洞太多,李四被无罪释放。
这就好比建房子,证据就是砖头,你这砖头都不结实,房子肯定建不起来,指控也就站不住脚啦。
三、“被冤枉的老实人”王五被邻居指控故意损坏邻居家的财物。
邻居说王五是因为和他之前有矛盾,就趁着没人的时候把他家花园的雕塑给砸了。
这邻居说得那叫一个绘声绘色。
但是王五的律师深入了解后发现,原来在雕塑被砸的那个时间段,王五正带着孩子在公园里玩呢。
公园里有好多人都能作证,而且还有王五和孩子在公园玩耍的照片。
同时,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王五有破坏邻居雕塑的动机。
最后法庭判定王五是被冤枉的,无罪。
你看,这就像无端被泼了一盆脏水,只要能找到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这脏水就泼不进来啦。
四、“神奇的时间线”赵六被指控涉嫌一起诈骗案。
检察官指控赵六在某个特定的日期和诈骗团伙勾结,骗取了受害者大量的钱财。
但是赵六的辩护律师仔细梳理了时间线后发现,在那个所谓的诈骗发生的关键时间点,赵六正在国外旅行呢。
疑罪从无案例
疑罪从无案例在司法领域,有一句至理名言,“疑罪从无”。
这句话的含义是,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是无辜的。
这一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现实生活中,疑罪从无的原则常常被检验和挑战。
有些案件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被急于定罪,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然而,也正是在这些案件中,疑罪从无的原则得到了更加深刻的体现和强调。
一个经典的案例是美国的“中央公园五黑人案”。
1989年,一名白人女性在纽约中央公园被强奸并殴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警方随即逮捕了五名非裔青少年,并以莫须有的罪名将他们定罪。
然而,多年后,真凶被揭露,五名青少年被无罪释放。
这一案件让人们深刻认识到,即使在犯罪事实显而易见的情况下,也不能忽视疑罪从无的原则。
除了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纠纷、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争论对方的过错和责任。
而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应该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对被告保持无罪的推定,直到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过错。
此外,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在社会舆论和公共舆论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网络时代,人们往往会因为一些言论或行为而被公众质疑,甚至遭受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
然而,我们应该牢记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他人应保持理性和客观的态度,不轻易定性,更不要进行人身攻击和谩骂。
总之,疑罪从无的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始终遵循这一原则,保持对他人的尊重和理性,不轻易定性,不轻信谣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冤屈。
只有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我们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10年前,一起刑案因“疑罪从无”定案
年前,一起刑案因“疑罪从无”定案法律年前,一起刑案因“疑罪从无”定案文区倚年月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位法官走进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看守所,对在当地传得沸沸扬扬地杨全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宣告其无罪,同时,判定他不承担被害人李华福家属地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月日,杨全高手捧释放证明和法院一审判决走出看守所,获得人身自由.“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来不得半点儿马虎和差错,这是对刑事法官地起码要求.”说起年前地这起疑罪从无案件,承办法官何林平静地说.证人指认,无辜男子成“凶手”杨全高,男,年月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罗布古镇(现合并为乐业镇)双沟村,小学文化.年月日晚上点多,杨全高拖着疲惫地身子回家.这一天,白天他一直在田间劳作,晚上又到自家责任田放水.匆匆吃过晚饭后,杨全高便上床睡觉了.睡得正香时,他被一阵比一阵紧地敲门声惊醒,披衣开门地他糊里糊涂地被押上警车.直到被带到派出所,杨全高才知道,原来村里名叫李华福地青年当晚在大冷田(地名)与女友张芬云亲热时被人打昏送往医院(后于当年月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为案发现场就在杨全高家责任田附近,且当晚他也曾经在田里干活儿,更重要地是现场唯一地目击证人张芬云指认,打伤李华福地凶手就是杨全高.事发当晚,警方立案侦查并将杨全高拘留.不久,杨全高被宣布逮捕.但年月日,由于没有确凿证据,杨全高被宣布释放.办案民警重新补充侦查后,又对杨全高申请批捕,批捕后又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直到年月日,杨全高再次被刑事拘留.当年月日,杨全高被宣布逮捕.杨全高再次被宣布逮捕时,其妻子已怀有个月地身孕,年迈地父母也需要人照顾,本就贫穷地家仿佛天塌了.当时正值农忙,家里却连买包肥料地钱都没有.杨全高地母亲每天坐在门口张望,希望儿子能早日回来.心急如焚地妻子挺着个大肚子,还要屋里屋外地忙个不停.而身在看守所地杨全高更是心乱如麻,待产孕妇无人照顾,责任田地无人耕种,而自己更有可能无法洗冤而被判处死刑,复杂地滋味让这个七尺男儿天天以泪洗面.与此同时,因不治身亡地李华福一家人地日子也不好过.那天深夜,从哭哭涕涕地张芬云口中得知儿子被人打伤后,李华福地父母急忙赶到现场,一路哭着将昏迷不醒地儿子送到医院.因病床上地儿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李华福地父母最终没能从儿子嘴里听到一句囫囵话.因此,他们多次找到当晚与儿子在一起地张芬云吵闹:“你不敢肯定(是杨全高打伤李华福),我儿子地医药费你负责出.”最终,虽然李华福地父母筹到上万元高利贷用来抢救儿子,但还是没有从死神手中抢回儿子年轻地生命.为此,他们一直要求有关部门从重惩处犯罪嫌疑人杨全高.律师存疑,作无罪辩护年月日,当地检察机关以杨全高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李华福地父母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杨全高赔偿医药、护理、赡养、误工、丧葬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万元.月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检察机关指控杨全高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鉴于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重刑,法庭依法对没有委托律师辩护地杨全高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出庭为其辩护.接到法院地指定通知后,曲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中心主任朱伟律师担任杨全高地辩护律师.朱伟认真研读起诉书及相关有罪证据材料.在一句不起眼地起诉内容中,他仿佛发现了什么.查阅案卷后,朱伟对杨全高杀人地动机产生怀疑.起诉书中称:“年月日时许,杨全高在横山村附近地大冷田处看见李华福与女青年张芬云正在接吻.”朱伟认为,即使在农村,男女青年产生这种亲密行为地现象也很普遍,应当不至于因嫉妒而产生犯罪地动机.朱伟进一步了解到,杨全高家在当地很穷,他为人又老实,胆小怕事,从没与被害人或其他村民发生过矛盾.所以,朱伟认为杨全高地杀人动机不能成立.之后,朱伟又仔细查阅案卷,并到现场进行勘查,发现现场唯一目击证人张芬云所做地证言存在很多矛盾.如在证词中,张芬云说当时她看到杨全高打了李华福地腿部.但是,尸检报告证明并未在死者腿部发现伤痕,李华福是因颅脑损伤死亡.证人证言不仅和尸检报告有矛盾,朱伟还发现这份证言和杨全高地有罪供述之间也存在矛盾.如张芬云说双方因为水田放水地事发生争吵和打斗、公安机关在勘查中发现现场有蹬踏地痕迹.但是,在杨全高地有罪供述中始终没有提到这一点,这就说明杨全高不知道当时地情况.随着调查地深入,朱伟越发怀疑这份指认杨全高有罪地证言地真实性.张芬云地证词中记载:当时,我们(张芬云、李华福)站在田埂下,杨全高地电筒射在我背上,我转身看到是杨全高.事实上,当时张芬云和凶手地距离是米.那么,在米地距离内能否像张芬云所说能真切地看到手拿电筒地人呢?朱伟和他地助手做了一个实验,想测试一下晚上被电筒光照着时能否看到对方.实验结果是,朱伟离助手米左右,助手便无法分辨他.所以,朱伟认为张芬云地证言是不真实地.事实上,杨全高是否有罪,最关键地证据就是张芬云地证词是否真实.这么多地疑点又怎么解释呢?经过多方寻找,在一个偏僻地小山村里,朱伟终于找到张芬云.她说自己当时并没有看清和李华福吵架地人是谁,只是听声音像是杨全高.另外,被害人李华福地母亲逼她指认犯罪嫌疑人就是杨全高,而且派出所民警也常常来向她询问情况.在巨大地精神压力下,她才随口说出是杨全高.根据调查结果,朱伟决定为杨全高做无罪辩护.只是朱伟没有想到,他接手地这起案件会成为当时全国法律援助地典型案例.杨全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是曲靖市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当年第一起法院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释放地案件,也是一起成功地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因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年月,司法部授予朱伟“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朱伟被云南省省委、省政府记个人一等功.法官排疑,作无罪判决年月日下午点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到会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杨全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有上百名群众参与旁听.“杨全高犯罪动机不能成立,证据不足,建议宣告其无罪.”法庭上,杨全高地辩护律师朱伟称公诉机关指控不是事实,请求法院对杨全高宣告无罪,并判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随后,朱伟向法庭一一列举本案唯一证人地证言前后矛盾,且与其他证人证言及杨全高地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之处;同时,指出虽然案发现场有蹬踏痕迹但杨全高地供述并未讲到争吵和打斗、被害人胃内血性液体来源不清等.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审理后经本院分管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个月.事隔年,当年承办案件地法官何林对此案记忆犹新.据他介绍,案件合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审委会成员一致认为有罪证据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张芬云地证言前后不一.在年月日晚上点分地证言中,作为现场唯一目击证人,张芬云第一次肯定地说被害人李华福是杨全高打伤地.而之前地五次证言均比较模糊,没有肯定或确定被害人是杨全高打伤.证言从不确定到确定、从不肯定到肯定地过程令人费解.该证言地真实性、唯一性、排他性无法确定.“听声音,打李华福地好像是杨全高.”张芬云地肯定证言与其报案笔录及证人老高证言不一致.证人老高证实,张芬云报案时,明确说:“被害人是被一个黑大汉打地,好像是杨全高,我也不敢肯定.当时在被害人家,在场地一些人怀疑是杨全高.”也就是说,在案发当晚及后来几天地证言中,张芬云均不能确定作案人就是被告人杨全高.张芬云地有罪证言与被害人地病历和尸检报告存在根本性矛盾.张芬云证实她亲眼看见杨全高打被害人大腿一锄把,而被害人李华福地病历和尸检报告明确证实被害人头部只有一个创口,其他部位均无异常.张芬云地数次有罪证言中,案发时间、地点和作案工具是统一地,但是,在具体细节上与杨全高地供述存在矛盾.张芬云证实杨全高打人之前和被害人因放水地事发生争吵.而杨全高供述地整个过程中并没有提到过争吵、厮打过程,其一直表示离开时张芬云和受害人还在一起.另外,何林还介绍,关于张芬云是否与他人讲过受害人是杨全高打伤地事,其证言与另外人地证言相互矛盾;公安机关提取地锄头、衣服上均未发现血迹,且未做鉴定.至于上面是否有血迹或血迹情形如何,能否与尸检报告联系起来无法确定.此案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存在大量疑点和矛盾,且证据之间地疑点和矛盾无法排除,所举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得出地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即所举证据只能证实杨全高有作案时间和条件,但并不能得出被害人是杨全高地行为伤害致死这个唯一地结论.因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杨全高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故杨全高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遭受地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年月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走进会泽县看守所,对杨全高案宣判并送达一审判决.杨全高对该判决未提出上诉,当地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月日,该判决刑事部分生效,杨全高被释放.一审宣判后,受害人李华福地亲人以一审判决不当提出上诉,请求追究杨全高地刑事责任,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同年月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即杨全高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离开家时,儿子还没有出生;回家时,孩子已经能叫爸爸了.”经历一年多地痛苦,杨全高终于手捧盖着鲜红大印地法院判决书和看守所地释放证明,回到家里和亲人团聚在了一起.(文中当事人除法官、律师和杨全高外,均为化名)。
讲好中国法律案例故事(3篇)
第1篇一、引子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石。
在中国,无数法律案例背后,蕴藏着深刻的法治精神和司法智慧。
本文将讲述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中国法律案例故事,展现法律的力量与魅力。
二、故事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例背景:2010年,某地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嫌疑人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逮捕。
案件经过: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刘某曾因家庭纠纷与死者发生过争执。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却坚称自己无罪。
为了查明真相,法院依法对刘某进行了审判。
审理结果:在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目击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故事点评:此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面对复杂案情时,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公正审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三、故事二:维护公平正义,彰显法治精神案例背景:2016年,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件经过:张某在仲裁过程中,提供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
然而,公司却否认张某所述事实,并提出反诉,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损失。
审理结果:在仲裁庭上,仲裁员认真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经过审理,认定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公司应支付张某工资。
同时,仲裁庭认为公司无证据证明张某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驳回了公司的反诉。
故事点评:此案彰显了我国法治精神,即维护公平正义。
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仲裁机构依法公正审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故事三:反腐倡廉,彰显法律威严案例背景:2013年,某地原市委书记王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案件经过:在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为了查清案件真相,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进行了起诉。
审理结果:在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王某受贿的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受贿物品照片等。
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十大典型司法案例一、彭宇案——扶老人引发的信任危机。
这事儿可太出名啦。
彭宇在公交站扶起了摔倒的老太太,结果被老太太告上法庭,说是彭宇撞的她。
法院最后判决彭宇要承担部分责任。
这案子一出来,可把大家吓着了,好多人在想,以后还敢不敢扶老人啦?搞得大家都有点担心做好事还被讹诈呢。
二、辛普森杀妻案——“世纪审判”中的疑罪从无。
辛普森啊,那可是个名人。
他被指控杀了自己的前妻。
这个案子证据看起来挺多的,但是呢,辛普森的律师团超厉害,抓住了警方在收集证据过程中的一些漏洞。
陪审团判定辛普森无罪。
这让很多人对美国的司法制度里“疑罪从无”这个原则印象深刻。
三、药家鑫案——激情犯罪的严惩。
药家鑫开车撞了人,本来这事儿没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可他丧心病狂啊,下车后发现伤者在记他车牌,居然拿出刀把人给捅死了。
这是典型的激情犯罪,最后他被判了死刑。
这就告诉大家,即使一时冲动也不能做出这么残忍的事儿,法律不会轻饶的。
四、昆山龙哥案——正当防卫的新界定。
昆山的龙哥那可是个“狠人”,拿着刀欺负人。
结果呢,被欺负的人在龙哥刀掉地上的时候捡起来反杀了龙哥。
刚开始大家都在担心这人会不会被判有罪呢,最后判定是正当防卫。
这案子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了新的标准,让大家看到法律也是保护正义的反抗的。
五、山东于欢辱母杀人案——伦理与法律的冲突。
于欢的妈妈被讨债的人各种侮辱,于欢当时在那种情况下,实在受不了了,就拿刀捅了那些讨债的人。
这案子一开始判了于欢很重的刑,后来经过舆论关注和再审,刑期减轻了。
这就反映出伦理道德和法律之间有时候会有冲突,需要谨慎平衡。
六、鸿茅药酒案——跨省追捕背后的舆论监督。
谭秦东写了篇关于鸿茅药酒的文章,结果被鸿茅药酒公司所在地的警方跨省追捕。
这事儿引起了轩然大波啊。
很多人觉得这是不是滥用权力呢?后来经过调查,谭秦东被释放了。
这个案子也让大家看到舆论监督在司法中的作用。
七、长生生物疫苗案——企业犯罪与公众健康安全。
长生生物生产假疫苗,这可关系到多少孩子的健康啊。
法律中的离谱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时常出现一些离谱的案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这些案例不仅偏离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暴露出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的不足。
本文将从几个典型案例入手,分析法律中的离谱现象,并探讨如何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训,完善法律体系。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醉驾者被误判无罪案情简介:某男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经检测,男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已构成醉驾。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却因男子当庭表示认罪态度良好,最终判决男子无罪。
分析:此案离谱之处在于,男子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本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但法院却因男子认罪态度良好而免除其刑事责任,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正原则。
此案反映出部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偏颇,对法律的适用存在误解。
2. 案例二:无证据证明犯罪,却被判刑入狱案情简介:某男子被指控强奸罪,但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并未找到任何直接证据。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却以男子有作案动机、手段和现场痕迹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分析:此案离谱之处在于,法院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仅凭男子有作案动机、手段和现场痕迹,就认定其有罪。
这种判决明显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三:遗产纠纷案,法官偏袒一方案情简介:某老人去世后,遗产分配问题引发家庭纠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却因法官与一方当事人有亲戚关系,偏袒该方当事人,最终判决遗产全部归其所有。
分析:此案离谱之处在于,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因个人关系影响公正判决,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此案反映出司法腐败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反思与完善1.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守护者,其素质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确保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
2.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法律法规是司法实践的依据,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适用标准,避免因法律条文模糊而导致离谱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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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疑罪从无是法律上的一项原则,即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被告人应当被认为是无罪的。
近年来,疑罪从无的案例越来越多,其中一些案件成为了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2018年,浙江一名女子被指控盗窃,但法院判决她无罪,因为该案件中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她有罪。
同年,广东一名男子被指控故意杀人,但法院也判决他无罪,因为证据不足。
2019年,北京一名男子被指控猥亵儿童罪,但法院最终认定他无罪。
案件中主要依据是被害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和不完整性,以及其他证据也无法证明他有罪。
这些案例表明,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贯彻,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了人们,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证据和权益,避免冤枉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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