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太原市质监局关于型煤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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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特种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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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特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10]65号【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20【实施日期】2010.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特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质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继续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市质监局为了尽快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省有关要求,制定我市继续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紧紧围绕“三个突出”(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三个加强”(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推进“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在巩固2009年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成效基础上,按照深化、巩固、提高要求抓反复、反复抓,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继续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张政(副市长)常务副组长:安龙柱(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王中一(市质监局局长)副组长:张杰(市质监局副局长)徐美玲(民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张俊一(不锈钢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贾津生(迎泽区副区长)任彩虹(万柏林区副区长)薛维良(小店区副区长)赵敏(杏花岭区副区长)高二虎(晋源区副区长)王承江(尖草坪区副区长)冯原平(清徐县副县长)郭太林(古交市副市长)畅志刚(阳曲县副县长)强建林(娄烦县副县长)成员:雍志杰季萍萍李友芬焦存胜高强杜翔贾志敏王金花王忠仁李红旺闫拉青王忠亮王光明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办公室主任:雍志杰(兼)。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1•【字号】并政办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煤炭局、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煤炭局、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安排部署。

组长:王宇魁(市长助理、市煤炭局局长)潘福官(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局长)张宝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副组长:席金生(市煤炭局副局长)张晓峰(市煤炭局副局长)王双斗(市煤炭局总工程师)李海森(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副局长)王维新(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副调研员)孟和平(市国土局党组成员)张东升(市国资委副主任)褚宇平(古交市副市长)张磊(娄烦县副县长)张晋涛(清徐县副县长)高伟(杏花岭区副区长)高二虎(晋源区副区长)王静恩(万柏林区副区长)董良(小店区副区长)王春龙(阳曲县副县长)成员:马增明、王晓峰、王利军、王天有各县(市、区)煤炭局局长、国土局局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综合信息组及煤矿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

(一)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安全指导处,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张晓峰(兼),电话7328926。

(二)综合信息组分别设在市煤炭局安全处、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综合信息室、市国土局矿管处。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0•【字号】并政办发[2003]100号•【施行日期】2003.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3]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日关于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意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年6月5日)为了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无公害农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市农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生产基地的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二、政府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实行专业市场和专业柜台相结合的销售方式,积极推广标准化生产,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推行优质优价政策,逐步推行市场准入制度。

三、凡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和正在申请办理无公害标志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机构售前检测合格的产品,可以进入无公害农产品销售市场或专营区销售。

四、无公害农产品实行挂牌销售。

标牌内容应标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和证号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蔬菜售前检验报告等有效证件;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无公害农产品标准代号;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或销售者名称;准销批量和生产日期。

五、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埠在太原辖区销售的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进行日常监督抽查,对本地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并政办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市质监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质监局)为加强特种设备隐患排查,确保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根据省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化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缔整顿非法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加强监管。

通过专项整治,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秩序,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和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市、县(市、区)联合检查工作组。

(一)太原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安排部署、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问题。

组长:张政(副市长)常务副组长:安龙柱(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王中一(市质监局局长)副组长:张杰(市质监局副局长)徐美玲(民营区管委会副主任)徐保明(不锈钢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李卫平(迎泽区副区长)王静恩(万柏林区副区长)薛维良(小店区副区长)薛烨(杏花岭区副区长)高二虎(晋源区副区长)王承江(尖草坪区副区长)王贵德(清徐县副县长)孙泉(古交市副市长)畅志刚(阳曲县副县长)强建林(娄烦县副县长)成员:雍志杰季萍萍李友芬王伟高强赵文江贾志敏刘金营王忠仁崔贵生闫拓青杜翔王光明(二)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全市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全市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全市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8•【字号】并政办发[2003]106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全市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并政办发[2003]106号2003年6月18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了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市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制止各种非法煤炭经营活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全省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3]72号)精神,针对我市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顿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内容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煤炭行为,取缔全市非法设立的储、售煤场,重点取缔主要公路沿线的非法储、售煤场,禁止收购和销售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查各类从事煤炭加工、经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证、无照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坚决取缔未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非法设立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储煤场、售煤场。

二、时间安排这次整顿的时间为6月16日至8月15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16日——6月23日)。

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储、售煤场进行调查摸底,并将调查结果于6月23日前报市整顿领导组办公室。

(二)宣传发动阶段(6月26日——6月30日)。

市整顿领导组召开动员会议,传达省整顿领导组召开的打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煤炭行为,取缔非法储、售煤场动员会议精神和省经贸委、省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取缔非法储、售煤场的公告。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并政办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市安监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24号),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我市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强化对非煤矿山(从事除煤炭以外的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作业,具体包括:金属与非金属开采、天然气管道输送、地质勘探作业、地热与矿泉水开采以及金属选矿和非金属矿加工)的安全监管,规范矿山生产、用工秩序,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非法采矿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整治范围(一)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建设或生产以及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探矿作业的非法非煤矿山。

(二)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但在矿山建设或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或生产的违法非煤矿山。

三、工作步骤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一)排查摸底阶段(9月22日-10月2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逐矿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国资委负责所属非煤矿山摸底排查),彻底查清企业底数,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并政办发[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八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质量,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食品监管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力量,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推动食品加工小作坊走整合、规范、特色、品牌发展之路,提高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健康安全。

二、监管对象及范围(一)监管对象:生产加工人员7人以下(持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地处偏远农村、有固定场所、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以手工制作为主或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在本地小范围销售的小型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二)监管范围:全市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

三、监管职责(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小作坊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并政办发[2009]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安监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安监局)为深刻汲取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扭转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根据省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非法生产经营的非煤矿山,坚决取缔;证照手续不全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一律停产整顿;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加强日常监管。

通过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淘汰一批生产力水平低、安全保障能力差的矿山企业,非煤矿山总数压减到120个以下,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一)成立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统一领导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县(市、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组长:杨志凌(市安监局局长)副组长:刘豹(市安监局副局长)庞胜奎(市国土局副局长)褚玉平(古交市副市长)张磊(娄烦县副县长)王春龙(阳曲县副县长)张晋涛(清徐县副县长)董良(小店区副区长)李卫平(迎泽区副区长)高伟(杏花岭区副区长)王承江(尖草坪区副区长)王静恩(万柏林区副区长)高二虎(晋源区副区长)成员:曹玉田、武世光、薛升、王明明、苏天存、王文义、范扣民、李永健、尹小平、马海明、董文生、王力学、曹银怀和各县(市、区)国土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矿山安全监督处,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日常工作。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并政办发[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质监局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切实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全面强化、重点治理、长短结合、着眼长远的工作思路和打击与整治、扶优与治劣、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针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通过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和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以及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

二、整治重点(一)重点产品: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

(二)重点单位: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及药品等生产经营相关企业。

(三)重点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集中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区域,制假售假屡禁不绝区域。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并政办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煤炭局关于《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市煤炭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动员会议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搞好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张金旺(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王宇魁(市长助理、市煤炭局局长)潘福官(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局长)成员:李春生(市煤炭局副局长)李海森(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副局长)王晓峰(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副局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主任马全林,副主任刘瑞峰、郭昭君。

二、检查范围、方式及时间安排(一)检查范围:全市监管范围内所有煤矿。

(二)检查方式:市政府统一组织2个市级督查组,采取一听、二看、三议、四查及抽查考试方式,逐矿排查。

整合重组煤矿分四类进行检查:生产矿井、改造建设矿井、持证改造建设矿井、未开工建设矿井。

(三)时间安排2月16日-18日:对参加督查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有关重组整合煤矿改造建设法律法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检查要求及注意事项的集中学习培训。

2月18日-5月15日:督查组分片开展督查工作。

三、检查内容(一)完成整合重组转入生产矿井1.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六大员”是否到位、合格、称职,专业是否对应,“五人小组”安全监管包保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政府、部门及企业挂牌责任人是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全市建设矿井停建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全市建设矿井停建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全市建设矿井停建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2•【字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全市建设矿井停建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煤炭局《全市建设矿井停建整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22日全市建设矿井停建整顿实施方案(市煤炭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深刻吸取山西焦煤集团汾西矿业正升煤业有限公司“9·28”透水事故教训,根据省煤炭厅《关于全省建设矿井全部停建进行安全大整顿的通知》(晋煤办发〔2013〕140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建设矿井停建整顿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统一领导、煤炭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太原市建设矿井停建整顿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邓维元(市长助理、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副组长:席金生(市煤炭工业局副调研员)成员:张晓峰(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王双斗(市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李春生(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尹达恒(市煤炭工业局纪检组长)郭树林(市煤炭工业局副调研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复工验收组。

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办公室主任:席金生(兼),副主任:马全林、刘建平。

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也应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报市建设矿井停建整顿领导组办公室。

复工验收组组长:席金生(兼);成员为煤监、国土、安监、公安、工商、工会、供电等部门和市煤炭局相关处室人员。

二、整顿内容(一)对水文地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整顿。

逐一对所管辖矿井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全面会诊治理。

地质资料必须能满足建设需要;正确划分水文地质类型;彻底摸清井田内及周边采空区、旧巷道分布范围和积水情况;查明地质构造及其导水性;已有地质资料和预测涌水量与建设过程中实际涌水量不符的,必须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建设单位设立探放水专门机构,配备齐全探放水人员和探放水设备;制定齐全有效的探放水制度,实行探掘分离管理,落实“有掘必探”措施和责任人(水文地质情况摸不清的不准复工);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编制审定情况及资金工程落实情况;带压开采矿井已进入带压开采区域的是否进行带压开采评价,并制定带压开采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储(售)煤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储(售)煤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储(售)煤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5•【字号】并政办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储(售)煤场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储(售)煤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五日进一步清理整顿储(售)煤场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经委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为了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煤炭市场经营秩序,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清理整顿储(售)煤场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清理整顿内容(一)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煤炭行为,依法取缔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非法从事煤炭经营的储(售)煤场。

(二)依法关闭公路主干道(高速路、国道、省道)沿线和河道、村庄附近1公里以内的储(售)煤场。

(三)根据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山西省煤炭经营管理条例》,每个县(市、区)可设立2—3个独立经营的储(售)煤场,电厂周围可设立2—3个储(售)煤场,并按照以下标准对储(售)煤场进行规范:1、符合当地储(售)煤场规划、环保要求,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2、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有固定的煤炭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设施,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储煤场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设施;工作人员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操作上岗证书。

(四)各县(市、区)政府对储(售)煤场合理布局,作出规划,并报市整顿办公室。

二、清理整顿步骤清理整顿时间为2005年12月28日至2006年3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动员阶段(12月28日—2006年1月14日)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储(售)煤场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动员,并将调查摸底结果于2006年元月5日前报市整顿领导组办公室。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5•【字号】并政办发[2003]150号•【施行日期】200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3]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近期以来,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特别是我省在八天内连续发生三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8月11日,大同杏儿沟煤矿风井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3人;8月14日,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三矿裕公井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8人;8月18日,晋中市左权县辽阳镇河南村办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7人。

三起事故共死亡98人,给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贯彻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6号)及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煤矿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坚决扭转重大安全事故接连发生的状况”。

大同杏儿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温家宝总理当即作出重要批示:"煤矿连续发生重大事故,遇难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在查明事故原因、进行严肃处理的基础上,有必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

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性,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71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71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9.23施行日期2008.09.23文号并政办发[2008]71号主题类别矿产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安监局《关于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关于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安监局)近年来,尾矿库垮坝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屡有发生,特别是“9·8”襄汾尾矿库溃坝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其重大的损失,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深刻汲取“9·8”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尾矿库生产规范、运营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尾矿库安全运行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落实,强化基础管理,提高安全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科学布局,严格准入”要求,依法取缔关闭各类非法尾矿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提高准入门槛,大幅度压减尾矿库数量;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切实使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实现“达标、规范、提高、安全”目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炭开采的紧急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炭开采的紧急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炭开采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4•【字号】并政办发[2007]105号•【施行日期】200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炭开采的紧急通知(并政办发〔2007〕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炭开采行为,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的通告》(晋政发电〔2007〕18号,以下简称《通告》要求,紧急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打击非法违法煤炭开采行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乡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打击范围(一)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经有关程序批准擅自进行矿井建设的非法开采行为。

(二)已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煤矿生产、建设、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进行生产和建设的违法开采行为。

三、工作重点(一)关闭五类煤矿:1、非法采矿的;2、已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3、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4、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的;5、私自采购、储存和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二)停产整顿十类煤矿:1、《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开采的;2、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交纳率、全员培训率未达百分之百,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的;3、劳动组织、用工管理混乱,承包、转包、以包代管的;4、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6、未为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或入井人员未配带自救器的;7、井下使用三轮车进行运输和使用其他非防爆设备的;8、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技术资料与实际开采现状不符的;10、未执行晋政办发〔2005〕100号文件和国务院第446号令,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型煤生产确保冬季合格型煤稳定供应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型煤生产确保冬季合格型煤稳定供应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型煤生产确保冬季合格型煤稳定供应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型煤生产确保冬季合格型煤稳定供应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型煤生产、确保冬季合格型煤稳定供应,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现通知如下:一、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严厉打击违法型煤生产。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范围内违法生产型煤企业整治负总责,于8月31日前牵头组织对无工商营业执照、无合法占用土地手续、无环保审批手续和环境整治工作不到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未依法纳税的型煤生产企业进行停产整治;工商、国土、环保、规划、税务等部门对非法型煤生产要依法打击。

二、为推进型煤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对型煤企业进行优化选择、重点扶持。

市辖各区可选择1-2家、市区共选择5-10家布局合理、生产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生产技术先进、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环境保护措施到位的型煤重点企业,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确保市区型煤稳定供应。

重点型煤生产企业条件为:月生产型煤1.25万吨以上,资金和生产场地满足生产需求,采暖期前生产和储备合格型煤5万吨以上;生产原料含硫量控制在1%以下,型煤产品的固硫率稳定在70%以上,型煤热值等指标符合型煤标准要求;各种辅料、添加剂应无毒、无害、无异味、不产生二次污染,不使用电石渣作为固硫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达到环保要求,厂区不在饮用水源地等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原料煤堆场实施全封闭,厂区内生产场和运输道路地全部硬化、其他场地可绿化的全部绿化,各类污染源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并政办发〔2020〕20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并政办发〔2020〕20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太原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太原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行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有效防范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的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第三条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监管原则,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煤矿划分为综合监管、直接监管、共同直接监管。

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的综合监管工作,直接监管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所属由市级直接监管煤矿及市级自行确定的直接监管煤矿;与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及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所属煤矿。

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市级直接监管煤矿和市、县两级共同直接监管煤矿以外的其他煤矿;与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共同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及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所属煤矿。

第四条对于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县级人民政府履行直接监管职责,落实本级政府和部门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明确本级政府和部门挂牌责任人;组建县级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包保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并政办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煤炭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市煤炭工业局)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要求,制定我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太原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张兵生(市长)副组长:王建生(副市长)刘建中(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任晓峰(市监察局局长)王宇魁(市煤炭局副局长)杨志凌(市安监局局长)潘福官(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局长)张宝玉(市国土局局长)苏浩(市公安局局长)胡德照(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左德锦(太原供电分公司经理)李国祥(市工商局党组书记)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

办公室主任:王宇魁(兼)。

二、工作重点(一)依法关闭10类煤矿:1.非法采矿的;2.已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3.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4.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的;5.私自采购、储存和使用非法火工品的;6.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7.井下使用三轮车运输的;8.非法用工,违法承包、转包、以包代管的;9.用“验收面”应付检查或用“假密闭”逃避监管的;10.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井田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其它井田面积小于0.8平方公里,保有储量主要产煤县不足200万吨、非主要产煤县不足100万吨的(以资源整合储量备案结果为准)。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
善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1
【摘要】并政办发[2017]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请按照施行。

【总页数】8页(P24-31)
【作者】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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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J],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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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要于6月底前对山西省地方标准DB14/133———2005《太原市锅炉用洁净型煤》进行修订。
(六)供电部门要配合工商部门,对无营业执照的型煤生产企业采取断电措施;配合环保、质监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七)市财政、物价、国土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型煤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4.厂区使用的锅炉、窑炉、茶炉、食堂大灶等必须符合本市相关政策规定,污染物达标排放。
以上整治工作必须于7月底前完成。未完成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关停。
(三)型煤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要求
1.型煤生产企业必须制定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根据不同燃料进行不同物料配比的工作操作规程),生产过程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生产。
2.根据产品生产质量要求采用技术成熟、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使用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3.生产和原料产品储备场地全部实施硬化,厂区周边设置雨水、污水收集系统,雨水尽可能综合利用,污水做到闭路循环不外排。原料储备场地实施全封闭或半封闭,半封闭场地必须加装喷淋装置,防止煤尘和扬尘污染。
各县(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型煤市场专项整治目标任务要求,制定方案,细化任务,量化目标,明确时限,狠抓落实,确保型煤市场专项整治任务按期圆满完成。
副组长:安龙柱(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
王栓成(市工商局局长)
王中一(市质监局局长)
陈继光(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李国祥(市工商局党组书记)
孙乃俊(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安才(市环保局党组成员)
邢兆群(市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邢建成(市财政局副局长)
2.按照西山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整体要求,对西山示范区范围内所有涉煤企业暂停办理各类相关手续和营业执照,并按要求时限予以关停。
3.严格控制新建型煤生产企业,凡不符合土地、规划、环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二)对现有型煤生产企业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1.合理规划和布置生产区、原料产品储运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厂区内及厂区四周合理绿化美化,做到整洁美观。
2.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具备物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对每批次进厂原料和型煤质量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合格。
3.出厂型煤必须携带产品质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工商、质监、环保、供电、乡镇、街道办等部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抓好本辖区型煤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二)市工商局要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于2010年6月底前对无营业执照的型煤生产企业实施取缔,并保持高压态势,防止反弹。严格控制新建型煤生产企业,凡不符合土地、规划、环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三)市质监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有营业执照的型煤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实施监管,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工作目标
严格整治全市型煤市场,对无营业执照的型煤生产企业实施停产取缔,要求有营业执照的型煤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型煤使用监管,杜绝使用不合格型煤。通过整治,使我市型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型煤市场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政(副市长)
并政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质监局关于《型煤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型煤市场专项整治方案
为整顿我市型煤市场无序混乱状况,保护环境和用户利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对型煤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的决定,制定本方案。
张世明(市物价局副局长)
武世光(市国土局监察大队长)
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规范要求
(一)整合型煤生产资源
1.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现代宜居城市建设意见》的要求,对现有型煤生产企业进行整合,鼓励和扶持建设大型型煤生产企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太原市质监局关于型煤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txt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太原市质监局关于型煤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2010年06月28日 17时48分 100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型煤市场”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太原市质监局关于型煤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四)市环保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型煤生产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关停。加大对型煤用户的监管力度,凡进入锅炉房的型煤,必须有检验合格报告,因使用不合格型煤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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