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关于批捕申请如何救济
逮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逮捕工作,有效解决逮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6年8月联合部署开展了对2005年逮捕工作的专项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逮捕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部分案件公安机关报捕质量不高。
2005年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不捕率达9%,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占不捕人数的5.7%,检察机关经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的占复议复核人数的12.9%,说明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质量不高。
究其原因:一是有的公安干警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固定证据,重破案,轻取证;重言词证据,轻其他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单个证据收集,忽略证据间的关联性。
二是有的公安机关为了缓解社会压力、转移矛盾,对一些明知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向检察机关报捕,既加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负担,加大了诉讼成本,也使不捕率居高不下。
三是公安机关预审部门撤销后,缺乏对错案有效的审查、纠正机制,报捕案件质量普遍下降。
四是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的量化考核机制不科学,将破案率、逮捕人数作为重要量化指标。
二、部分案件检察机关掌握逮捕条件过严或过宽。
2005年经复议复核改变原不批捕决定的占12.9%,反映出在办案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检察院以起诉条件代替逮捕条件的问题。
究其原因:一是有的检察院在不诉率、判无罪率等量化考核指标及国家赔偿的压力下,人为提高逮捕门槛,造成一些案件该捕不捕。
二是有的公安机关对批捕案件往往不再继续侦查,而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使有的检察院认为若不在审查逮捕时从严掌握,会导致捕后不诉、判无罪,因而提高了逮捕标准。
三是个别检察干警存在怕办错案的思想顾虑,自觉不自觉地把逮捕标准等同于起诉标准。
而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把关不严的问题也同样存在,在2005年捕后未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捕后撤案、不起诉、判决无罪等)的案件中,确实有一部分是根据审查逮捕时的证据情况就不应当作出批捕决定的案件。
我国刑诉法九十七条规定
我国刑诉法九十七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现在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公检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案件相比之前十几年明显变少了。
但是现实中还是存在着不少变相违法的情况。
我国刑诉法为了限制公检法的权力,对刑事诉讼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是有一些流于形式。
比如我国刑诉法九十七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与之相对应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批捕但是羁押期限届满,公安机关还是不肯放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这实际上已经违法了我国刑诉法九十七条规定。
对于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对检察院或法院提出控诉。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是怎样的
⼈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是怎样的在⼀些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逮捕⼀些犯罪嫌疑⼈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那么公安机关是如何确定哪些犯罪嫌疑⼈是需要逮捕,哪些是不需要逮捕的呢?这就涉及到刑事诉讼法批准逮捕的相关法律规定了。
嫌疑⼈是否应该被逮捕都需要经过各部门的批准才能确定,下⾯店铺⼩编给⼤家详细的介绍⼀下逮捕的具体流程。
⼈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是怎样的(⼀)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并移送同级⼈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侦查监督部门指定办案⼈员进⾏审查。
办案⼈员在查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询问证⼈等诉讼参与⼈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法律提出意见;(2)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四)对于⼈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即执⾏,并且将执⾏回执及时送达批准逮捕的⼈民检察院。
如果未能执⾏,也应当将执⾏回执送达⼈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的原因。
对于⼈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民检察院。
(五)公安机关对⼈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同级⼈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级⼈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民检察院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
逮捕的现状及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
逮捕的现状及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逮捕的现状及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逮捕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逮捕作为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发挥了强大的强制功能,确保了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但这一刑事强制措施因其涉及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较长时间的剥夺而与公民权利保障有着密切的关系,稍有不慎,便可能会成为侵犯人权的凶手。
本文拟从我国当前适用逮捕现状出发,对当前逮捕的现状及逮捕措施的适用作一粗浅探讨。
一、当前逮捕的现状逮捕率是指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人数与提起公诉人数之比。
据相关数据统计,1998 年-2002 年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601357人,提起公诉3666142人,比前五年分别上升 24.5%和 30.6%,逮捕率为 98.2%。
其中,2001 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82 万名,提起公诉 81.5 万人,逮捕率约为 100.61%。
2003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 764776 人,提起公诉 819216 人,逮捕率约为 93%。
XX 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4041151/ 11人,提起公诉407872人,逮捕率约为 99%。
XX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 941091 人,提起公诉 1134380 人,逮捕率约为 83%。
虽说近年来全国各地的逮捕率呈下降趋势,但都在 80%以上,这说明逮捕仍然是侦查阶段的主要强制措施。
二、当前高逮捕率的危害性当前,全国每年平均批准逮捕人数达 80 多万人,近几年我国逮捕率基本都在 80%以上,逮捕率居高不下一方面必然浪费很多社会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加深社会矛盾,特别是用逮捕率的高低作为衡量案件质量标准的错误做法对社会现实造成较大的危害。
第一,人为地追求高逮捕率背离了法律公正性,容易造成错案。
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
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也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的批捕权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
当前司法改革的争论中,关于批捕权究竟应该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还是应该由人民法院行使的争议引人注目。
争议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从法理上看批捕权应该由谁行使更合理;第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批捕权配置的科学性与现实性的冲突;第三,司法改革中批捕权配置的可能性探讨,即影响和决定改革的因素是什么。
一、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法律依据的考证及分析1、关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背叛国家、*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起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6条规定,检察官的职责包括“(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2)代表国家进行公诉;(3)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2、对有关批捕权与检察权的法律规定及二者之间关系的分析。
从上述四项法律对检察机关地位、职责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第二,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一项);第三,检察权、批捕权、公诉权和自侦案件的侦查权是检察机关所享有的四项并列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1)至(4)项,其中第(5)项是有关法律监督的规定);第四,法律规定具有模糊性甚至矛盾性:(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前,侦查权被包括在检察权之中(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为“批准逮捕权与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6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关于人民检察院职责、职权的规定相矛盾。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法律救济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法律救济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法律救济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公正提供了基础框架。
然而,人们在实践生活中难免会面临疑义、纠纷、不公等问题,这时候就需要借助法律救济来解决。
本文将介绍法律救济的概念、种类以及实施流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法律救济的概念法律救济是指当民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损害时,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手段来寻求合法权益的维护与修复。
法律救济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二、法律救济的种类1. 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违法行为提出申请或投诉,要求行政机关改正或赔偿的一种救济方式。
行政救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许可等途径进行。
2. 民事救济:主要指当私人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起诉、申请仲裁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事救济通常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合同纠纷等。
3. 刑事救济:是针对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以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刑事救济的特点是国家对罪犯实行公诉。
三、法律救济的流程1. 寻求法律咨询:当产生纠纷或不公情况时,首先可以向专业律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了解问题的法律性质以及可行的救济方式。
2. 取证与准备:如果确定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并进行合理的准备工作,如起诉状、证人证言等。
3. 提起诉讼或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法院或相关机构提交起诉状或申请书,并缴纳相应费用。
4. 庭前调解:在正式审理前,法院可能会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尝试达成和解协议。
5. 审理与裁决:如果调解失败,法院将组织正式审理,并针对事实、证据进行评估。
最终,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决。
6. 履行判决: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决,败诉方需要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判决,并赔偿损失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浅议我国逮捕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议我国逮捕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逮捕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羁押措施。
在我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逮捕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本文通过对我国逮捕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试图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逮捕证明标准逮捕作为一项强制措施,为在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我国具体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逮捕制度仍存在着一系列缺陷。
一、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的缺陷(一)审前羁押时间过长审前的羁押时间包括拘留、审查逮捕和逮捕后的羁押时间。
拘留是一种逮捕前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申请延长到37天的最长拘留时间的案例比比皆是,而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被羁押时间则更为漫长,有些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还可以多次延长。
在国外,审前羁押时间则要短很多,例如日本,审前羁押时间一般是10-20日,最长仅可延长至25日。
(二)逮捕的审查决定主体多元国外通常把逮捕决定权只赋予法官,我国刑事诉讼法则规定,检察院和法院都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
由于批捕主体和执行主体的多元,导致了逮捕标准把握上的不一致,在执行上也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容易造成司法不公。
(三)逮捕目的认识上的偏差从逮捕的目的看,国外大多数国家把逮捕的目的限于临时性强制措施上。
逮捕仅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初期的强制措施,具有在法定期间内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法律作用,并非作为一种普遍使用的侦查措施。
逮捕存在的正当性仅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我国逮捕制度的目的与国外的规定存在很大不同,除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外,更主要的目的则是为了在羁押过程中收集证据,变相延长羁押时间。
尽管这种手段有时非常有效,但它是以牺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权利为代价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关于检察院的批捕是什么意思
关于检察院的批捕是什么意思检察院的批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批准逮捕。
▲一、关于检察院的批捕是什么意思检察院的批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个刑事诉讼程序,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的权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批捕意味着什么1、公安机关已将掌握了相对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强,继续留在社会上,很有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
3、犯罪嫌疑人将在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在拘留所内度日。
▲三、检察院的批捕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关于批捕的具体内容,在我国法律上就由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的犯罪人员,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对其进行逮捕。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犯罪份子都能进行批捕,其需要满足批捕的条件,并且其违法的法律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行政诉讼中的补救和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中的补救和救济方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利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进行行政救济,而如果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当事人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本文将探讨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补救和救济方式。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和保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有关争议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的有效制度之一,它是国家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的主要功能是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
二、行政诉讼的补救方式1.撤销诉求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行政行为的撤销诉求,要求法院驳回该行政行为,并追溯到该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状态。
在追溯状态后,由行政机关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重新作出符合法律法规的决定。
2.确认诉求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确认诉求,要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的某项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并予以确认。
确认诉求的目的是追究行政机关的违法责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赔偿诉求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诉求,要求行政机关在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依法进行赔偿。
赔偿诉求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它能够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限的过程中,更加慎重谨慎,确保公正合理。
三、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1.停止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停止行政行为的诉求,要求法院对正在执行的或者将要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暂时中止,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停止行政行为是一种即时性救济,当事人可以在行政行为实施前或者实施中向法院提出停止行政行为诉求,以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或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诉求,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采取必要的行政行动,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救济机制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救济机制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旨在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然而,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误判或违法行为。
为了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我国建立了一套行为救济机制。
本文将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救济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和探讨。
一、行为救济权的确立与适用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赋予了公民行为救济的权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任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个人或组织,均享有行为救济的权利。
行为救济适用于除刑罚外的一切治安管理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拘留、治安处分等处罚措施。
二、行为救济的形式与途径行为救济主要包括申诉和诉讼两种形式。
申诉是指被处罚一方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对处罚决定进行重新审查;诉讼是指被处罚一方将自己的权益争议提交给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1. 申诉被处罚一方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处罚决定的理由及依据、要求和其他相关材料等。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后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如果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 诉讼被处罚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处罚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行为救济机制的保障性措施为确保行为救济的顺利开展,我国法律对行为救济机制作出了一系列保障性措施。
1. 考勤制度治安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确保执法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
执法人员应当准时到岗,不得滥用职权或违法执法。
2. 审查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在复议申诉时,应当对被处罚决定进行全面审查。
如发现处罚决定存在错误或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3. 合规培训治安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法律意识。
同时,对于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发现和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追责问责。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监察和信访等方面。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具有便捷、高效、经济等优势。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具有公正、透明、高效等优势。
3.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行政赔偿是行政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4.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的行为。
行政监察是行政救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5.信访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诉求,请求解决问题或给予帮助的行为。
信访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途径。
总之,以上这些救济方式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民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救济程序完备
救济程序完备救济程序完备概述救济程序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诉讼程序。
救济程序完备意味着在司法体系中,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公正的审判和赔偿。
具体内容一、救济程序的种类1. 行政救济程序:行政机关对于自己或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受到当事人不满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民事救济程序:主要包括民事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
当公民或企业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这些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刑事救济程序:主要包括申诉和复核两种方式。
当被判决有罪后,如果认为自己受到了冤错待遇,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者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复核申请。
二、救济程序的适用范围1. 全国范围内:无论是哪个省份或者城市,在司法体系中都有救济程序。
2. 所有公民和企业: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只要遭受到侵害,都可以通过救济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救济程序的流程1. 提出申请:当公民或企业遭受侵害时,需要先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2. 受理审查: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并进行初步调查。
3. 立案处理: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相关部门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处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该案件。
4. 审理裁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做出相应的裁决。
5. 执行裁决:如果判决结果不被执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并由法院强制执行。
四、救济程序的保障措施1. 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 保密措施:对于一些需要保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当事人的隐私不被泄露。
3. 保护措施:对于受到威胁或者报复的当事人,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结论救济程序完备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了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救济程序的法律援助、保密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工作,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正审判和赔偿。
解析刑事诉讼程序逮捕起诉和审判的流程
解析刑事诉讼程序逮捕起诉和审判的流程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特定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规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逮捕、起诉和审判的一系列活动。
了解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逮捕、起诉和审判三个环节进行详细解析。
一、逮捕程序1. 立案侦查阶段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
他们会收集现场证据、调查被害人、证人的证言,并对嫌疑人进行询问、讯问等手段,以确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及嫌疑人的身份。
2. 逮捕证据的收集在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需要通过搜集、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包括犯罪现场勘查、物证、视听资料等,以便之后的审判环节。
3. 提交逮捕申请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他们将会向检察机关提交逮捕申请。
逮捕申请应当包含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违法事实、逮捕所需的证据等内容。
4. 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在收到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后,检察机关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为逮捕符合法律规定,则发出逮捕决定;如果不符合,则驳回逮捕申请。
5. 实施逮捕行动一旦逮捕决定生效,公安机关根据决定内容,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行动,将其控制并带至指定场所。
二、起诉程序1. 审查逮捕审批材料公安机关在逮捕嫌疑人后,需将逮捕审批材料送交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会对逮捕材料进行审查,核实逮捕违法情况,并对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认定。
2. 提起公诉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中需要含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等。
3. 受理法院立案法院在收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后,将对其进行受理,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案件审理。
4. 审理阶段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法院将组织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辩论、质证等环节,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5. 判决阶段最终,法院将对案件进行评议,并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中的刑事救济程序和原则
行政诉讼中的刑事救济程序和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当行政机关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时,一般情况下需要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调查和惩处。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行政诉讼程序也可以被作为刑事救济程序的手段来使用,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分析行政诉讼中的刑事救济程序和原则,探讨其在保障当事人权益和加强法治建设方面的作用。
一、刑事救济程序的适用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刑事救济程序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1. 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即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罪行或刑事责任;2. 行政机关的行为已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了其人身、财产权利;3. 该当事人已经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或提出了行政诉讼请求;4. 没有独立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救济程序的实施方式行政诉讼中的刑事救济程序可以通过两种实施方式来进行,分别是:行政机关发起刑事立案和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诉讼。
1. 行政机关发起刑事立案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如果发现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可以主动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申请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接到申请后,按照相应的程序和标准来决定是否立案,做出刑事责任追究的决定。
在行政机关主动立案的情况下,一般会采取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合作方式进行调查和实施刑事责任的追究。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机关发起刑事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并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机关,行政机关并没有对刑事诉讼的控制权和决定权。
2. 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诉讼来进行刑事救济程序的实施。
当事人申请刑事附带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行为违法犯罪的行政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诉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来进行调查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对于当事人提起的刑事附带诉讼,法院可以依据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审理和裁决。
三、刑事救济程序的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刑事救济程序实施过程中,也需要遵守一些刑事救济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加强法治建设。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是什么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条款是比较详细的,但是,每一法条的针对性都是不一样的。
对于我国的公民和执法机关,不得违反刑诉法中的规定。
由于刑事诉讼法的条款比较多,小编在这里就不给大家详细解释了。
在下文中,专门为大家梳理了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是什么?一、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是什么?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逮捕的实施程序:1、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工作心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意义、方法和权利救济
工作心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意义、方法和权利救济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
而第93条确立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则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的一个重要体现,对于缓和、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其规定内容比较原则,配套司法解释尚未完善,人民检察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尚不健全。
结合实践,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方式、审查时限、审查范围、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及权利救济提出几点见解。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监督的职责。
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启动方式、审查条件、审查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究竟何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如何审查、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均没有明确详细规定。
因此,建立完善有效地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模式,直接关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社会和谐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的统一。
就此谈谈自己的想法。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罪犯轻人权保障的传统,新刑事诉讼法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指导思想,加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逮捕后的司法救济手段具有重要意义。
既是检察机关履行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责,也是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利的一种司法救济机制。
一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一押到底”、“久押不决”、“超期羁押”的现象,而逮捕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适用不当则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促使检察机关从监督的角度有义务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继续羁押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从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实际保障。
二是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公安报检察院批捕期间必须羁押吗?
Product quality is produced, not test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公安报检察院批捕期间必须羁押吗?公安报检察院批捕期间,并不一定必须要羁押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如果没有变更强制措施,羁押37天后可释放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充足,就会批准逮捕。
如果不予批捕,羁押37天后(也有可能提前)可释放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一、公安报检察院批捕期间必须羁押吗?公安报检察院批捕期间,并不一定必须要羁押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如果没有变更强制措施,羁押37天后可释放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充足,就会批准逮捕。
如果不予批捕,羁押37天后(也有可能提前)可释放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至于公安机关能不能以其他理由继续羁押我朋友,那要看公安机关是否掌握有其他证据。
多与公安机关沟通一下,对于你朋友是会有所帮助的。
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逮捕的审查批准程序相关法律规定
逮捕的审查批准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第六⼗⼋条(逮捕的审查批准程序)⼈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即执⾏,并且将执⾏情况及时通知⼈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条对实施多个犯罪⾏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罪的;(⼆)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次犯罪的;(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条对于犯罪嫌疑⼈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的案件,⼈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的。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条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婴⼉的妇⼥,⼈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条⼈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由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条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指定办案⼈员进⾏审查。
办案⼈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行政诉讼中的禁令救济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禁令救济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定权益或者不服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提起的讼讼活动。
而禁令救济程序则是其中的一种救济措施,下面将具体讲述行政诉讼中的禁令救济程序。
一、禁令救济程序的定义禁令救济是指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救济,具体内容是要求法院针对某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通过裁定禁止或者强制行政机关采取某种行为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消除其对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法定权益的侵害。
禁令救济程序包括申请和裁决两个部分,申请部分主要是涵盖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以及请求动议的理由,而裁决部分则是要求法院对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法律依据作出明确、具体的判断和判决。
二、禁令救济程序的条件为了发挥禁令救济程序的作用,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禁令救济程序的一些限制条件。
首先,禁令救济程序实行限时申请原则,即原则上申请时间不得超过行政行为采取之日起六十日内。
其次,禁令救济程序必须满足紧急情况下的特殊需要,即当行政行为可能对某个具体的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时,禁令救济程序才可适用。
最后,在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禁令救济程序。
三、禁令救济程序的适用范围禁令救济程序具有相当的广泛适用范围,它适用于所有可能对特定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
具体来说,它包括:要求行政机关采取某种特定行动、要求行政机关不进行某项具体的行政活动或采取某项具体的措施等。
禁令救济程序的特点在于它对特定权益进行了明确的保护,而其条约还意味着法院可以通过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令来确保权利人的权益不会受到更多的侵害。
因此,禁令救济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四、禁令救济程序的适用效果禁令救济程序的适用可以达到哪些效果呢?实际上,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禁止行政机关采取某些侵犯法人或个人法定权益的行为;2. 要求行政机关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消除对特定权益的侵害;3. 强制行政机关改正其行政错误或改变其对某项具体行政活动的处理方法;4. 在行政处理方式上重新协调和权衡相关利益的关系;5. 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具有管制和制约作用。
不服检察院的逮捕申诉书
不服检察院的逮捕申诉书
不服检察院的逮捕申诉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1.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 提出不服检察院逮捕决定的理由和证据;
3. 请求事项,包括要求检察院重新审查逮捕决定、撤销逮捕决定、变更逮捕措施等;
4. 申诉人签名和日期。
在书写申诉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仅供参考:
1. 理由要充分,证据要确凿。
在提出不服检察院逮捕决定的理由和证据时,需要具体说明为什么不服,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例如,可以提供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
2. 请求事项要明确。
在提出请求事项时,需要明确要求检察院重新审查逮捕决定、撤销逮捕决定、变更逮捕措施等。
如果只是简单地提出不服,没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可能会影响申诉的效果。
3. 语言要简明扼要。
在书写申诉书时,需要注意语言的简洁和明了,不要使用过于复杂的词汇和句子。
同时,需要避免出现错别字、语法错误等问题。
4. 提交方式要合法。
在提交申诉书时,需要注意提交方式是否合法。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诉书,但需要确保提交方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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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批捕申请如何救济
批捕申请救济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一、在我国关于批捕申请如何救济
批捕申请救济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二、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三、不批捕的情况
检察院什么情况不批捕?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
罪的,检察院不得批捕。
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况,检察院一般也不批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极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
7、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嫌疑人进行批捕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其逃跑,造成案件不能如期进行,同时对被害人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失。
那么批捕就需要到法院进行申请,在案件的侦查结果出来之前,我们应该积极配合侦查人员,及早的处理案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