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9-1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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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9月1日实施

新个人所得税法9月1日实施

新个人所得税法9月1日实施,你可以少缴多少税?市地税局为您解答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热点问题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将要全面实施。

新税法的实施,将会使绝大部分纳税人享受到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优惠,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可支配收入,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税负的降低还将缓解物价上涨对居民消费能力的影响,提高居民消费水平,有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

同时,新税法适当增加了部分高收入者的税负,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推动和维护了社会公平。

新税法还延长了申报缴纳税款时间,进一步优化了纳税服务。

日前,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就纳税人关心的8月份的工资9月份发如何缴税、新个税法可以少缴多少税、年终奖金如何计算个税、个体户如何缴纳个税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扣除标准提高了,税率降了,纳税人受益了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对哪些内容作了修改?答: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将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月调整到1300/月;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三是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四是将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税款时间从次月7日内延长到次月15日内。

8月份工资9月发,新税法让您“省”税了问:我是一名普通的“工薪一族”,请问什么时候我可以享受到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减税实惠?答: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按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

个税调整前后对比9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包括青岛市的73万人在内,我国将有6000万左右的工薪阶层暂时告别个税。

新税法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原则,减轻了中低收入人群的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城市夹心层的“被剥夺感”。

起征点3500元不包括“三险一金”据悉,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使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对于工资、薪金的个税免征额从旧法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 级缩减为7级,并将其中第1级税率由5%降到3%。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经过此次税法修改,纳税人数从8400万人减少至约2400万人,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统计,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亿元左右,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6% 左右。

有关专家表示,虽然新法的实施会在一定时期内减少个税收入,但是对于全国税收收入的影响并不大,新法的施行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负担。

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个税起征点提高到月入3500元,这3500元不包括个税允许扣除的法定的“三险一金”。

8月份工资9月发按新税法算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初步测算,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纳税人数由去年底103万人,减至约30万人,减少约73万人,减幅达71%。

综合多种因素带来的减收影响,全市个人所得税一年将减收16亿元,占去年全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35%。

“我们单位的工资都是下月20日发上月的。

像8月份的工资就得9月20日发,那8月份的工资按哪个标准缴个税?”连日来,记者接到很多市民的咨询电话?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按照“实际所得”来看,凡是单位9月份发8月份工资,这些单位都在10月份进行个税申报,这部分工资当然可享受个税新规。

根据税务总局规定,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

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条款解释 9月1日前后的工资

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条款解释 9月1日前后的工资

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条款解释 9月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十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答: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新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新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新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新规定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个税新政9月执行费用扣除标准每月3500元

个税新政9月执行费用扣除标准每月3500元

个税新政9月执行费用扣除标准每月3500元今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通常称为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

上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通知(财税[2011]62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也相应作了调整,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折算到月即是3500元/月,并将从9月1日起执行。

同时规定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临近9月,政策即将执行。

记者就个税新政执行中的细节问题采访了唐山市地税局的有关负责人。

■新政规定的调整变化据了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有了调整变化。

一是新政规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通常所说的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二是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新政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第一级5%税率修改为3%,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

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

申报纳税时限延长,新个税法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调整变化包括:一是新政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折算到月即是3500元/月。

新个人所得税法

新个人所得税法

新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介绍
4、住房贷款利息
前提:首套房贷款(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 扣除金额:每年固定金额12000元(1000元/月) 期限:20年(从2019年开始起算,超过20年的以
20年为限,少于20年的截止到还清期)
新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介绍
5、住房租金
根据不同的城市设定可扣除金额,分1500元/月, 1100元/月,800元/月三档。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5000元至560000元的部分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税率 (%)
3 10 20 25 30 35 45
新个人所得税法
*、专项扣除的内容:
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个人所负担部分)
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三种分摊方式:一是平均摊;二是约定摊;三是老
人指定摊。约定摊和指定摊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指 定摊效力优先于约定摊。
新个人所得税法
*其他扣除:
职业年金: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标准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 康保险并取得税优识别码,不超过200元/ 月标准。
可选择由一方扣除1000元,也可夫妻两人每 人扣除500元。
新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介绍
2、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 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期限:不超过48个月的以实际为准,超过48个月的 以48个月为限。
纳税人接受技能、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 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年3600元定额扣除。

2019年9月1日执行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共7页

2019年9月1日执行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共7页

2019年6月30日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30日以134票赞成、6票反对、11票弃权,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

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的级距、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根据上表得出:扣除三险一金(即社会保险费)低于3500元的同事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3500-5000元的同事按3%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最高不超过45元,高于5000元的领导按10%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最高也不超过345元。

普乐美5月份的工资按目前的税率计算,全部人员合计交纳92968.9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年终奖金个税计算方法(最新)

年终奖金个税计算方法(最新)

各种奖金及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个税计算筹划方法一、个人所得税税改:个人所得税税改后,从2011年9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实施。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二、国家税务政策及各种奖金的计税方法: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对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某职工孙某,每月取得基本工资2500元,2011年10月取得半年度先进职工奖1000元,当月还取得三季度奖5000元,每月正常取得加班奖300 元,考勤奖200元计算:孙某10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1000+5000+300+200-3500) X 20%-555=54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9 号文件)规定: 对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收入全额分摊至12 个月的数额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

即:先将职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及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根据今年9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没有做出调整,计税方法分两种情况:①、月工资超过3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然后用奖金全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就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个税应纳额=全年一次性奖金X税率-速算扣除数②、个人月工资不足3500元,这时需要将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加后,减去3500元,得出的数额,再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的税率,然后用这一数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得出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财税〔2018〕16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2018年12月28日 星期五 关键字税政司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信息>政策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011年9月1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

2011年9月1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

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为3500 2011-6-30 16:39:54 资讯来源: 中新社字号控制:[ 小中大 ]中新网北京6月30日电(记者张蔚然郭金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3次提高个税免征额,2006年,免征额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免征额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

此次修法涉及的减税额是最大的一次。

4月,初次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将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将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

本月27日,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将超额累进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

相关链接:个人所得税计算器调整前后各阶段收入个税分析个税税率改革前后对比财政部:个税纳税人数减少7成释疑 1起征点为何定3500元?吴邦国表示,经与国务院沟通协调,反复研究后作了进一步修改6月27日,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免征额为3000元,经过审议后提高至3500元,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此次常委会会议上讲话时表示,在通过网络发表意见的公众中,83%的人希望在原方案基础上适当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老百姓的期待。

“在这次会议上,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积极与国务院沟通协调,经过充分审议、反复研究,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6-5 9:48:00 文章来源:财会信报字体:【大中小】【打印】2008年2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以下简称“新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与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以下简称“原实施条例”)相比较,新实施条例主要变化如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新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应作相应修改。

所以新实施条例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而且,为保持在实施时间上一致性,新标准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别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强调,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2011 国务院令 600号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2011 国务院令 600号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 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 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 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 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 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 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 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 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 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 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 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 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 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 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
本决定自 2011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 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 1 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142号发布 根据 2005年 12月 19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08年 2 月 18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1年 7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 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 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 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 次不超过 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日的离境。

新个税法下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与方法研究

新个税法下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与方法研究

新个税法下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与方法研究2018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下称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已完整运行一个年度。

新个税法执行过程中,纳税人对一些关键问题,包括“征收机制、汇算清缴范围、专项扣除的的具体要求和汇算清缴管辖”等,并不理解,对新个税法的实施造成了一定影响,本文结合税收学基本原理与我国个税改革的发展历程,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理论和方法的详尽分析与总结,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标签: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引言与文献回顾2018年8月,《个人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重大修订,首次在我国建立个人综合所得,将传统的分类征收,转变为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方式,税负结构更趋公平合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一度成为近期理论与实务界的研究热点。

颜宝铜(2020)从“服管并举、风险监控和协同共治”三方面提出了建设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管理体系的构想,丁硕(2020)在回顾我国个税改革历程的基础上,提出了新个税改革优化与完善建议,步杨怀(2020)分析了新个税法的重大历史意义与实施面临的风险考验,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刘钰(2020)研究了“新个税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的衔接对策,张晓等(2020)进行了具体的汇算清缴案例研究,候思捷等(2020)通过模拟测算,分析了新个税法的政策特点、减税幅度以及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的申报衔接问题。

现有文献主要从宏观征管政策和微观汇算清缴方法两方面进行了分析,宏观政策包括“个税征管、风险监控与政策改革优化”等,微观方法如“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衔接、差异比较、政策解读案例与模拟测算”等,结合宏微观两个层面的研究较少。

因此,融合宏微观两个层面,剖析税制机理,分析汇算清缴政策的关键措施与方改进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个税法的征收机制与原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机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分类征收法,一种是综合征收。

分类征收是按个人所得的类型制定计税方法,在应税行为发生时直接从所得源头进行扣缴,完成税款征收的方法。

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规定2024年

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规定2024年

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规定2024年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2024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8月18日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2024年-年终奖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8月18日最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类别及标准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每月2000元。

家里有3岁以下宝宝的,可以适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父母可分摊或选择其中一方按每月每孩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子女教育: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新的个人所得税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新的个人所得税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一、新的个人所得税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2019年1月1日修正案施行之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所得税法计算新版个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 = 税前收入 - 三险一金(广州是五险一金) - 免征额(5000元)-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还在确定中。

假设A工资税前收入是10000元,五险一金(按广州来算)是1000元,按个税起征点5000元来计算,那么他的税后工资计算方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5000=4000元。

参照新版税率表,即在3000-12000部分,则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10。

应纳税额=4000*10%-210=190元。

实发工资=10000-1000-190=8810元。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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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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