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
包装印刷我国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
包装印刷我国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12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法规名称: 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法规类别: 航运、港监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发布日期: 1986-11-18法规内容: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便利运输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为海上运输目的使用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装箱、装卸、承运等有关单位、船舶及有关人员。
第三条用于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必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要求,并经有磁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第四条危险货物装箱前,装箱单位应事先对集装箱和等运危险3货物认真进行检查,使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第12节12.3.4和12.3.6款的要求。
第五条不相容的货物不得同箱装运。
集装箱内货物的装载符合<国际危规>第12节12.3.1和12.3.2款以及各类引言中相应的要求。
第六条装入箱内的危险货物及集装箱外表应按<国际危规>第7节和第8节的要求加以标记和张贴标志和标志牌。
集装箱处表不得留有其它无关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七条装箱完毕经对装箱情况检查合格后,负责装箱的单位应签具符合<国际危规>第12节12.3.7款要求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现场装箱检查员应在证明书上签字。
<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应呈交港务监督查验。
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将要求托运人呈验其它有关单证。
第八条装箱单位应事先向装箱人员提出保障集装箱安全运输的装箱要求;并指定现场检查员,负责检查装箱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装箱单位应事先将现场检查员名单报送就近港务监督。
港务监督对现场检查员进行必要的考核,确认其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资格。
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海船舶[2005]234号2005年6月22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为保障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行为,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贯彻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开箱检查工作坚持长效管理与重点整治相结合、信誉管理与便民相结合。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开箱检查以打击瞒报谎报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和对装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质量实施监督为目的。
三、开箱检查不应造成装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船舶的不当延误。
四、对发现或存在以下情况的危险货物集装箱,重点实施开箱检查或抽查:(一)有破损、污染、撒漏或渗漏现象的;(二)被举报存在装箱质量问题的;(三)被举报有瞒报、谎报危险货物行为的;(四)拼装的或中转的;(五)诚信度差的装箱检查员监装的。
五、海事执法人员应通过检查单证(船舶预配积载图、危险货物舱单、船舶出港申报单、装箱证明等)或现场检查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箱体情况来确定拟进行开箱检查的目标集装箱。
六、开箱检查前,海事部门应签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通知人,一份抄送装卸作业单位,一份由海事部门留存。
被通知人收到通知后,应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七、开箱检查时,被通知人和装卸作业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开箱准备工作,配合检查。
八、实施开箱检查须有2名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在现场。
九、开箱前应记录危险货物集装箱箱号、铅封号、舱单上显示的货物名称等相关信息。
十、开箱前应对以下危险货物集装箱箱体外部情况进行检查:(一)集装箱安全合格牌(CSC标牌);(二)检查集装箱装入的危险货物是否超重;(三)集装箱箱体状况;(四)集装箱标牌、标记状况。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11月21日经第15次部务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第三章船舶管理第四章申报管理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返回第二章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对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发文字号】江苏海事局通告2009年第1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海事局【发布日期】2009.05.15【实施日期】200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实施细则(江苏海事局通告2009年第16号 2009年5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便利危险货物的运输,规范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作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以下简称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的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负责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与集装箱装箱单位(以下简称装箱单位)及其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以遵守法规情况为主要依据,根据等级评定标准和分级监管措施,对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及其人员实施诚信管理。
第二章单位备案登记第五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持有相应的证明或文书,配备掌握水运危险货物及相关安全知识的申报员、装箱检查员。
第六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于每年1月份向所属的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对已经备案但备案材料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交新的备案材料。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登记。
第七条申报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国际航行船舶代理单位应递交《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四)国内航行船舶代理单位应递交《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五)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申报的,应提交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证明文件;(六)危险货物申报内部工作程序等规章制度;(七)申报员持证情况。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客货船、客滚船和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客,其他客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危险品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并实施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制度,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相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管理,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督管理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辖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管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做好奥运安全保卫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局属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做好本办法的宣贯实施工作,根据本办法及部海事局《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海船舶[2005]234号)做好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管工作。
载运集装箱的船舶公司、船舶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及港口作业部门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工作,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管理,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督管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海事局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督管理。
辽宁海事局及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危险货物集装箱是指船舶载运的或拟交付船舶载运的装有或者可能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包括罐柜集装箱)。
27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2018-07-31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山东海事局船舶运危险货物申报
山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工作程序1.目的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便利危险货物运输,规范海运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作业管理。
2.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山东海事局辖区从事海运危险货物的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和通过山东海事局辖区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装箱单位(以下简称“装箱单位”)及危险货物申报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人员(以下简称“装箱员”)的管理。
3.职责3.1 山东海事局主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及申报员和装箱员的诚信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装箱单位的备案管理和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定期公布装箱单位备案情况与诚信等级评定情况;3.2 山东海事局下属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各自辖区内申报单位的备案管理和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定期公布申报单位备案情况与诚信等级评定情况;3.3 各分支机构下属派出机构具体负责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及申报员和装箱员的诚信管理现场监督、违规记分管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反馈记分管理情况。
4.工作原则4.1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5.工作程序5.1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备案5.1.1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申报员和装箱员。
申报员、装箱员应掌握海运危险货物相关安全知识,通过专项培训或评估,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加强对申报员和装箱员的管理,并对其具体申报和装箱现场检查行为负责。
5.1.2 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单位采用备案管理方式。
办理备案手续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5.1.2.1 备案情况报告(见附录1);5.1.2.2 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一致的复印件;5.1.2.3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申报的,应提交与《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一致的复印件;5.1.2.4 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申报的,应提交与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证明文件原件一致的复印件;5.1.2.5 危险货物申报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5.1.2.6 申报员持证情况;5.1.2.7 安全诚信承诺。
上海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及船舶防污染作业
上海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及船舶防污染作业信誉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防信誉管理体系建设,便利和规范上海港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及船舶防污染作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局辖区内从事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及船舶防污染作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包括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单位、危险货物装箱(罐)单位、高风险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单位、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危险货物装箱检查人员。
高风险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系指运输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等危险货物的相关单位。
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系指从事船舶供受油、残油污水接收、垃圾接收、生活污水接收、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清舱、围油栏布设、污染物处理、船厂燃料油临时储存等作业的单位。
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单位系指从事船舶洗舱、驱气、排放压载水、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排放洗舱水、港内使用焚烧炉、船舶修造拆解等作业申报的单位。
第三条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是执行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上海海事局根据相关单位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运输、作业的情况,对相关单位作出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分级管理。
信誉等级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分级管理措施第五条从事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及船舶防污染作业的相关单位的信誉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类别。
第六条主管机关对A级单位实施以下管理与便利措施:(一)危险货物申报单位1、实行EDI网上远程申报,主管机关网上批复,免除书面验证手续(相关资料需按规定妥善保存);2、除专项、专案检查外,免除对其所申报危险货物的现场检查;(二)危险货物装箱(罐)单位1、实行《集装箱装箱证明书》EDI网上报送;2、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时免除递交其书面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充罐安全适运申明单》);3、除专项、专案检查外,免除其装箱(罐)现场检查、开箱查验或装船前查验;(三)高风险危险货物运输单位1、对其载运的高风险危险货物实行EDI网上远程申报,主管机关网上批复,免除书面验证手续;2、除专项、专案检查外,免除对其所载运高风险危险货物的现场检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续)
《安全》2018年第10期法律法规6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续)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在具备洗舱条件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洗舱水应当交付港口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专业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前款规定的清洗:(一)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一致;(二)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相容,经拟装载货物的所有人同意;(三)已经实施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可替代清洗的通风程序。
卸货港口没有接收能力,船舶取得下一港口的接收洗舱水书面同意,可以在下一港口清洗,并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事先确定航行计划和航线。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的船舶由沿海进入内河水域的,应当向途经的第一个内河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始发地为内河港口的,船舶应当将航行计划和航线向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实施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
第四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一)经核实申报或者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二)擅自在不具备作业条件的码头、泊位或者非指定水域装卸危险货物的;(三)船舶或者其设备不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的;(四)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不符合规定的;(五)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海船舶[2007]531号2007年10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提高海运危险货物的通关效率,便利危险货物的运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运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单位及其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相关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及其人员实施诚信管理制度。
诚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诚信评定以遵守国内法律、法规、规范和履行国际公约、规则情况为主要依据,通过评审确定信誉类别。
第二章信誉类别评定第五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申报员和装箱员。
申报员、装箱员应掌握海运危险货物及相关安全知识,通过专项培训或评估,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单位采用备案管理方式。
办理备案手续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备案情况报告;(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申报的,应提交《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四)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申报的,应提交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证明文件;(五)危险货物申报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六)申报员持证情况;(七)安全诚信承诺。
海事管理机构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应予备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装箱单位采用备案方式。
办理备案手续时,装箱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备案情况报告;(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装箱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签发的相关危险货物安全生产许可证;(四)装箱单位所在地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证书;(五)危险货物装箱作业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六)装箱员持证情况;(七)安全诚信承诺。
关于颁布《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关于颁布《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交通部关于颁布《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81)交港监字2060号遵照国务院的指示,为加强法制,加强对船舶装卸和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的发生,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兹颁布《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82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则》中规定了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具备的技术条件、装运注意事项和监督管理程序。
请各有关单位按《规则》要求,加强对船舶的配备和管理,并教育船员和有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则的各项规定,切实保障安全。
二、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办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附录一),目的是统一掌握和控制船舶在港口装卸和运输危险货物的情况,加强现场监督、指导和管理。
《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是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所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务监督在审核办理准单时,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标明注意事项另还需增加提出的注意事项,在空白处填入。
审批后的准单一式几份,分发船方和港口商务、调度、公安。
三、本《规则》生效后,启用新的《危险货物监装证收》(附录二)。
海督(60)字第35号文所公布的《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明书》同时废止。
四、本《规则》适用于我国水域和港口装卸和运输危险货物的中外船舶和船员。
各外轮代理公司可将《规则》内容通知有关外轮遵照执行。
《规则》的翻译、出版由部港监局负责。
五、《规则》中规定不得伪造、隐瞒和谎报危险货物,考虑到我国对外有军援任务,或以特资名义出口的贸易军品需要保密,港务监督可予以适当配合。
一般商业性军用危险物资的运输,原则上应按《规则》的规定办理。
六、《规则》中规定对违章人员罚款500元的限额,仅适用于外轮人员。
对国内违章人员的罚款,一般应控制在50元以内。
七、《规则》生效后,各港监和船检的工作量将有很大增加,各港务局(航运局、海运局)要加强对港监、船检的领导和建设,根据需要增加必要的人员和设备,港监、船检要加强对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健全规章、规范,切实做好工作。
《危险品货物运输申报》
《危险品货物运输申报》四、危险货物申报x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适载申报(船申报)x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货申报)1.申报单位x船申报。
应由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办理。
x货申报。
由与承运人订立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办理。
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如无法直接办理船申报、托运人(或收货人)如无法直接办理申报,可委托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有危险货物专业申报资质的船代或货代单位办理申报。
2.危险货物申报员x从事危险货物申报的人员应经过有关危险货物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并经海事部门考核发证。
x申报员分为货物申报员和船舶申报员。
申请培训发证的申报员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x申报人所进行的危险货物申报,是代表单位对危险货物的适运状况进行声明的。
因此,申报人应能代表单位对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申报时限x船申报进港、过境:应在船舶靠泊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的,在驶离出发港之前)。
出港:应在船舶装货24小时前。
x货申报出港。
应在货物装船24小时前。
散装液态货物进港。
应在船舶靠泊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的,在驶离出发港之前。
4.申报单证x办理危险货物申报,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证。
x申报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妥单证上的有关货物运输作业的情况和申报单位、申报员信息,及紧急联系的通讯方式等。
5.附送材料x船申报(1)船舶载运集装箱箱危险货物进港或过境,应附送《集装箱装箱证明书》;(2)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出港和散装液态货物进出港、过境,应附送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3)船舶载运中转危险货物,应在申报单上加盖“中转”章,并附送装货港签发的“货申报”单。
x货申报(1)装载包装危险货物,应当提交经交通部认可的包装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经主管机关登记认可的充罐作业点出具的货物装载情况的相关资料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3)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经主管机关培训考核的装箱检查员签署和经主管机关登记认可的装箱单位签章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上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上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装卸、过驳、装箱、充罐、申报等作业活动的有关单位(下列简称作业单位)、船舶与人员与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检测、评估、培训等有关活动的单位(下列简称有关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下列简称主管机关)依法对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通常要求第四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设备、器材、性能与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规范的规定及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积载污染危害性货物。
第五条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包装容器与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船用可移动罐柜等运输组件的材质、型式、规格、强度、种类与所使用的标志标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标准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
第六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过驳点进行装卸作业。
第七条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或者生产作业的码头、装卸站应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的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能力,并经主管机关专项验收合格,予以备案、公布。
经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码头、装卸站应按主管机关核定的码头靠泊等级、船舶吨位、作业种类、品种与作业限量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草案)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12.1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草案)(交通部办公厅2011年1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载运货物申报行为,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船舶载运货物申报活动,以及从事与船舶载运货物申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本规定不适用于公务船舶、军事船舶、渔船以及体育运动船舶。
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货物申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域内船舶载运货物申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进出港口或装卸作业,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适载申报(下称船申报),货物所有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货物适运申报(下称货申报)。
申报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并对其从事船舶载运货物申报的人员(下称申报员)的申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单位和人员第五条船舶、货物所有人可以自行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也可以委托申报代理单位办理申报。
船舶自行申报的,应当由船长或由船长委托的经危险货物特殊培训的甲板部高级船员办理。
委托申报代理单位办理申报的,船舶、货物所有人应当向申报代理单位提供委托书,明确委托申报事项和责任。
第六条申报员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培训,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并经其执业单位向申报业务管辖地直属或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申报业务。
负责本船船申报业务的甲板部高级船员,具有经危险货物特殊培训证书,等同于获得申报从业资格,并可免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直接进行申报。
海事知识培训考试题库与答案
海事知识培训考试题库与答案1.【问答题】当发生涉及包装危险货物落入海中时,应报告落入海中的危险货物哪些有关的信息?正确答案:A、正确的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类别;生产厂/收/发货本题解析:A、正确的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类别;生产厂/收/发货人;包件类型、标记、何种包装(或组件);B、货物估计的数量和大概状况;入水的是漂浮还是沉没;泄漏是否继续;C、事故的原因。
D、如有进一步发生包装危险货物落入海中的危险,报告还应包括船上货物情况。
2.【单项选择题】在海上当两机动船舶交叉相遇致有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哪一船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当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
()A、右B、左C、右前D、左前正确答案:C3.【单项选择题】各救助协调中心须每天()值班,并始终配备具有英语工作知识、经过培训的人员。
A、18小时B、24小时C、12小时D、时间自定正确答案:B4.【多项选择题】STCW78/95公约要求质量标准的适用范围应覆盖:()A、发证体系的管理B、所有的培训课程和计划C、考试和评估D、教员和评估员的资格和经历正确答案:A,B,C,D5.【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公司保安员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正确答案:(1)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本题解析:(1)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2)从事国际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3)海上移动式钻井装置;(4)从事国际间客、货运输的航运公司;(5)《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要求配备的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6)开展保安员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6.【单项选择题】防止某些化学物质、水分透入皮肤与()有关。
A.皮下脂肪B.皮脂膜C.真皮的渗透吸收能力D.皮肤角质层更新速度正确答案:B7.【问答题】简述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所有船而言安全航速应考虑的因素8.正确答案:能见度情况;9.密度,包括渔船或者其他10.本题解析:能见度情况;11.密度,包括渔船或者其他船舶的密集程度;12.船舶的操纵性能,特别是当时情况下的冲程和旋回性能;13.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诸如来自岸上的灯光或本船灯光的反向散射;14.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15.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
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法规编号:(86)水监字148号颁布时间:1986制定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法规内容: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1986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局监督局〔86〕水监字148号文颁发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便利运输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为海上运输目的使用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装箱、装卸、承运等有关单位、船舶及有关人员。
第三条用于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必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1972 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要求,并经有关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第四条危险货物装箱前,装箱单位应事先对集装箱和待运危险货物认真进行检查,使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第 12节12.3.4和12.3.6款的要求。
第五条不相容的货物不得同箱装运。
集装箱内货物的装载应符合《国际危规》第12节12.3.1和12.3.2款以及各类引言中相应的要求。
第六条装入箱内的危险货物及集装箱外表应按《国际危规》第7节和第8 节的要求加以标记和张贴标志或标志牌。
集装箱外表不得留有其它无关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七条装箱完毕经对装箱情况检查合格后,负责装箱的单位应签具符合《国际危规》第12节12.3.7款要求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现场装箱检查员应在证明书上签字。
《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应呈交港务监督查验。
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将要求托运人呈验其它有关单证。
第八条装箱单位应事先向装箱人员提出保障集装箱安全运输的装箱要求;并指定现场检查员,负责检查装箱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装箱单位应事先将现场检查员名单报送就近港务监督。
港务监督将对现场检查员进行必要的考核,确认其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资格。
第十条有关承运单位、船舶和港口作业部门应对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行查验,凡发现箱体或其部件有破损、污染、撒漏或渗漏现象的,不得承运或装船。
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
关于颁布《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3]298号 1993年11月8日)各海上安全监督局(港务监督)、港航监督局,沿海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各远洋运输公司,各海运局,外轮代理公司,外贸进出口公司,外运总公司,各港务局:……(略)为健全和完善危险货物申报制度,便于有关单位和人员系统地掌握危险货物申报要求,保障安全,保护环境,便利贸易,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实施我国执行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的要求,现颁布《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自19944年1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中所附单证均使用中、英对照格式,由我局统一组织印制。
新的申报单证更换和现有危险货物申报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可于19944年3月底前完成。
附件: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附件: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便利运输生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港口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托运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述"危险货物",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I章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附则II、附则Ⅲ以及我国已加人的其他国际公约与规则中规定的危险有害物质与物品。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或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在抵港3天前(航程不足3天的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填写《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向抵达港港务监督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的品名、联合国编号、类别或性质、数量、包装和装载位置,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可进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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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07]531号2007年10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提高海运危险货物的通关效率,便利危险货物
的运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运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单位及其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相关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及其人员实施诚信管理制度。
诚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诚信评定以遵守国内法律、法规、规范和履行国际公约、规则情况为主要依据,通过评审确定信誉类别。
第二章信誉类别评定
第五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申报员和装箱员。
申报员、装箱员应掌握海运危险货物
及相关安全知识,通过专项培训或评估,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单位采用备案管理方式。
办理备案手续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情况报告;
(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申报的,应提交《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四)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申报的,应提交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证明文件;
(五)危险货物申报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
(六)申报员持证情况;
(七)安全诚信承诺。
海事管理机构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应予备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装箱单位采用备案方式。
办理备案手续时,装箱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情况报告;
(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装箱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签发的相关危险货物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装箱单位所在地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证书;
(五)危险货物装箱作业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
(六)装箱员持证情况;
(七)安全诚信承诺。
海事管理机构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应予备案。
第八条对已经备案的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其纳入信誉类别评定管理,并按照本办法为其进行信誉类别评定。
信誉类别分为A、B、c三类。
第九条信誉类别评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上一年度的违规记录;
(二)发生事故的情况;
(三)涉及危险货物违法案件情况;
(四)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或装箱的单位和人员被举报并经查实情况等。
第十条信誉类别评定采用当年度累计扣分制,每年的1月1日至l2月31日为一个信誉类别评定年度。
第十一条经评定信誉类别的单位,每年二月底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材料,办理信誉类
别确认或变更。
备案单位初次评定时,上两年度无不良记录的备案单位,备案后直接按A类单位管理;上两年
度有不良记录的备案单位,备案后按8类单位管理;上两年度有重大不良记录的备案单位,备案后
按c类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申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应予扣分:
(一)发生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的;
(二)申报员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暂扣培训合格证书或有违章记录在案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的
(五)发生违章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纠正的;
(六)备案情况不实或未及时变更的;
(七)有阻挠、拖延等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装箱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应予扣分:
(一)发生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的;
(二)因装箱质量问题,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三)发生违章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纠正的;
(四)装箱员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培训、暂扣合格证书或违章记录在案的;
(五)应报告或提交的装箱信息或档案(包括照片、资料等)不符合要求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的;
(七)备案情况不实或未及时变更的;
(八)有阻挠、拖延等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
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按各单位年度扣分累计扣满情况,即时调整其信誉类别。
A类或B 类的申报单位、装箱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可随时对其信誉类别进行调整,按照C类进行管理。
(一)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二)由于申报或装箱的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A类申报单位、装箱单位给予以下便利措施:
(一)优先办理远程电子申报;
(二)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申报审批事项,可通过“绿色”快速通道办理;
(三)接受相关担保证明;
(四)免除集装箱开箱检查,但专项、专案检查除外。
第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对B类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实施以下管理:(一)除实施常规监管外,重点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帮助其提高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提升信誉类别。
(二)不接受相关担保证明,除高危险性货物外,可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三)海事管理机构对其装箱的集装箱实施一定比例的开箱抽查。
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对C类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一)办理手续时,应提交相应正本书面材料。
(二)海事管理机构对其货物状况和装箱质量进行查验后,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三)装箱单位在办理申报审批时应按照装箱标准附送3张反映装箱情况的照片,海事管理机构对其装箱的集装箱实施经常性开箱抽查。
第四章申报员及装箱员管理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申报员发生下列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在案并予以扣分:
(一)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二)所申报的危险货物在包装、标记、申报材料等方面存在缺陷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报单证或报送申报信息的。
(四)有错报、漏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五)由于在申报中存在过失,而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危险货物装箱员发生下列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在案并予以扣分:
(一)未按规定签署《装箱证明书》的;
(二)危险货物集装箱无CSC标牌、箱体严重变形或集装箱超载的;
(三)集装箱内危险货物与申报内容不符、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集装箱内危险货物在积载、隔离、衬垫、加固、标志、标记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五)有阻挠、拖延海事管理机构开箱查验的。
第二十条申报员、装箱员扣分达到相应的扣分量,应对其采取暂扣培训合格证书、吊销其培训合格证书等限制性措施,经培训或评估后,可再允许其从事申报、装箱工作。
第二十一条申报员、装箱员发生下列行为的将吊销培训合格证书,且二年内不再对其签发新证书:
(一)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二)未到现场检查就签署装箱证明书的;
(三)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臵之不理,或隐瞒事实采取欺骗手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
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进行纠正的;
(四)由于在申报或装箱中存在过失,而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产生严重后
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装箱单位应按照《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 672—2006)的规
定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工作。
罐式集装箱可参照集装箱的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
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各信誉类别年度累计扣分值、人员证书限制性措施扣分值及各项具体行为的扣分值,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