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控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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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控制

浅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控制
值 观 念 , 支 配其 行 动 , 求 利 益 , 择 手 段 , 计 后 果 。 的 甚 至 于 铤 并 追 不 不 有 丽 走 险 , 乱 社会 秩 序 , 入 犯 罪 泥 淖 。 扰 陷
2 企 业是 市场 的主 体 、
通过以上对市场经济 正负效应的分析 , 我们可 以清楚 地看到 , 在我
国建 立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过 程 中 , 其 是 初 始 阶段 , 制 犯 罪 的 形 势 是 尤 抑 不 容 乐 观 的 , 我 们 也不 能 因 此 而 感 到 束 手 无 策 , 要 我 们 面 对 现 实 , 但 只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优 越 性 , 完 全 可 以 控 制 犯 罪的 。 是
济 具 有 的 负 效应 的不 可 避 免 性 。

市场 经 济 发 展 对 犯 罪 的 影 响
市场经济是一种资源 配置方 式, 属于经 济范畴 。而犯罪属 于一种 社会 现 象 , 们 之 间 所 存 在 的 密 切 联 系 性 , 括 为 一 句 话 就 是 , 场 经 它 概 市 济对犯罪存在巷极其明显的正负效应。即市场经济体 制与运行机制的 建立 , 有 对 犯 罪 控 制 的 消极 ~ 面 , 有 利 于 控 制 犯 罪 的 积 极 一 面 。 市 既 又
马 克思 主义 犯 罪 学 理 论 认 为 , 罪 是 一 种 社 会 现 象 , 是 一 种 个 人 性 , 犯 也 又缺乏成功与失败两种准备 , 理素质比 较差 , 心 经不 起竞争失 败的 行 为 , 的产 生 和 发 展 有 着 自 己 的规 律 。犯 罪 既然 是 一 种 社 会 现 象 , 它 就 考 验 , 至 抱 怨 对 方 , 生暴 力 “ 愤 件 。 甚 产 泄 案

社区矫正犯罪控制功能论——以恢复性行刑为视角

社区矫正犯罪控制功能论——以恢复性行刑为视角
者 之 间 形 成 坚 固 的壁 垒 。
“ 迄今为 止的人 类历 史经验 表 明 , 罪 可 以控 制 , 犯 但
无 法 消 灭 。 这 是 由基 本 犯 罪 规 律 决 定 的 。 … … 提 出
‘ 消灭犯罪 ’ 或类 似 的要 求 , 是 不 切 实 际 的幻 想 。 都
超 现 实 的期 望 可 能 导 致 适 得 其 反 的后 果 。 … ’ ” 人 类 历 史 上 的 监 禁 与 其 他 非 监 禁 处 刑 方 式 都 无 法 起 到
量在犯 罪 控 制 方 面 的 协 同 和 配合 … ∞“ 。单 纯
的“ 公力 ” 报应难 以应付 复杂 的犯 罪 , 私 力 ” 为的 “ 行
介入 成 为犯罪 控 制 的必 要 与有 益 的补 充 。同 时 , 随 着 社 会 的 进 步 、 明 的 升 华 , 类 都 在 试 图 寻 找 一 种 文 人
一羹 一羹 一 一 羹 —羹 一羹 一
摘 要 : 社 区矫 正借 助 社 会 力 量 来控 制犯 罪 , 变 了 以往 国 家 单 一 的 犯 罪控 制 模 式 , 改 实现 了 由 一 元 向 多元 犯 罪 控 制 模 式 的转 变。但 囿 于 我 国社 区矫 正 法律 规 定 的 不 完 善 , 社 区矫 正 目标 即 改 造 罪 犯 的 单 一 性 认 识 , 对 导
AD . O1 r2 1
社 区 矫 正 犯 罪 控 制 功 能 论
— —
以恢复 性行 刑为视 角
安 文 霞
( 国 政法 大 学 刑 事 司法 学 院 , 京 1 0 8 ) 中 北 0 0 8
羹 一 一奠 一套 一 羹 一羹 一女 一 奠 ~套一 套 一 一羹 一 垒 一 一女 一 奠 一变 — 一 鼻 一羹 _ 羹 童 .— 一 受 —鱼 一

论中国当前犯罪控制的难点

论中国当前犯罪控制的难点
新犯 罪人 的犯 罪意 识 可能 更加 顽 固 .犯 罪性 格更 具危 险
性 。因此 . 们 实施 犯罪 行为 就 可能更 加 猖狂 与残 忍 , 他 敢
产生 而产生 的 。 因为 统治 阶级要 维 护其统 治秩 序 , 就必 须 跟各种 危 害其 统治 基础 的犯 罪作 斗争 .在 这 个复 杂 而漫
长 的斗 争历程 中 . 治阶级 中 的思 想家 、 统 政治 家 、 学家 总 法
结 出了一些 原则和 策略 . 以期 在相对 较长 的时期 内对犯 罪
12 当前 犯罪 控制 难点 的具体 表 现 _
1 . 青 少 年 犯 罪 控 制 .1 2
犯罪 对 人类 生 存 与 发展 的危 害性 是 不容 忽 视 的 . 犯
罪控 制作 为 社会 发展 中一 个 引人 注 目的问题 . 我 国现 与 阶段 社会 实践 中进 行现 代化 建设 所追 求 的社 会环 境 目标 是密切 相连 的
素. 尤其是必 然性 的相 关因素 , 而不是 控制犯罪行 为本身 。 11 从宏 观方 面分 析犯罪 控 制的难 点 .
当 前 犯 罪 数 量 呈 上 升 趋 势 . 罪 种 类 多 元 化 、 罪 规 犯 犯
唆, 使其 犯罪 技 能更 加熟 练 和完 备 。 由于 改造不 彻 底 , 重
坏. 使得 青少 年犯 罪 日益增 长 。
1 . 重 新 犯 罪 的 控 制 .2 2
重 新 犯罪 人员 已具 备 一定 犯罪 经验 .且 在 劳动改 造 或 教 养过 程 中还 可 能接 受 其 他 犯 罪 人 或 劳 教 人 员 的 教
规 范体系 尚未 完全 建立 . 得社 会 处 于“ 范 ” 使 失 的状态 , 犯 罪 控制 的根本 问题 在于 控制 关涉 犯罪 行 为发 生 的相关 因

控制理论(Control Theory)

控制理论(Control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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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控制理论
• 人们的服从性是通过家长的有 效的对行为的自我控制的教养 中建立的
• 其它的社会机构,诸如学校, 教堂,或者社区也有教育的功 能。但是他们的这种功能没有 家长的教养作用这么有效。
• 家长对儿童自我控制培养的重 要性不是基于所谓“血缘”或 “生理”原因,而是为儿童成 长环境的社会化设定所决定: – 儿童接受自我控制训练的最关 键时期正好是家长对儿童影响 最集中地时期
23
Kohlberg围绕这个故事提出了一系列问题,让儿童讨论,以此 来研究儿童道德判断所依据的准则及其道德发展水平。
1、汉斯应该偷药吗?为什么? 2、他偷药是对的还是错的?为什么? 3、汉斯有责任或义务去偷药吗?为什么? 4、人们竭尽所能去挽救另一个人的生命是不是很重要?为什么? 5、汉斯偷药是违法的。他偷药在道义上是否错误? 为什么? 6、仔细回想故事中的困境,你认为汉斯最负责任的行为应该是做什
这类理论又被称为“问题性社会结合理论” (Problematic Bonding)
4
《金刚》:原初状态的人类犹如金刚,欲求强烈, 百无禁忌,自我中心,不加以约束的话极具破坏
力 5
性恶论与守法行为归因
这一理论倾向相信人性本恶
人类天性的主要成分为“恶魔”:自私,贪婪, 暴力,缺乏自我控制
如果妻子一直对他不 好,他就没有必要自 寻烦恼,冒险偷药
做贼会使自己的家庭 名声扫地,给自己的 家人(包括妻子)带 来麻烦和耻辱
采取非常措施救妻子 的命合情合理,但偷 别人的东西犯法。
丈夫没有偷药救妻子 的义务,这不是正常 的夫妻关系契约的组 成部分。他已经为救 妻子命尽了全力,无 论如何都不该采取偷 的办法解决问题,但 他还是去偷药了,这 是一种超出职责之外 的好行为。

犯罪与社会控制犯罪学和社会学的综合视角

犯罪与社会控制犯罪学和社会学的综合视角

犯罪与社会控制犯罪学和社会学的综合视角犯罪与社会控制犯罪学和社会学的综合视角犯罪是社会问题的核心之一,对社会稳定和安全产生直接影响。

为了有效控制犯罪并维护社会秩序,犯罪学和社会学提供了综合视角。

本文将从犯罪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探讨犯罪与社会控制的关系,以及如何综合运用这两个学科来应对犯罪问题。

一、犯罪学视角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的学科,主要关注犯罪的原因和特征。

根据犯罪学的理论,犯罪是由个体的不良行为或心理状态引发的,其动因可以分为个体因素和社会因素两类。

个体因素包括个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家庭教育以及个人的经济状况等。

社会因素主要包括经济、文化、政治和法律制度等。

犯罪学的视角强调了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个体层面和社会层面的相互作用。

二、社会学视角社会学是研究社会生活和社会组织的学科,关注的是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组织对个体行为的影响。

社会学视角认为,犯罪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紊乱的结果。

社会学的研究发现,犯罪的根源不仅仅在于个体的行为和心理,还与社会的经济不平等、价值观的崩溃以及社会规范的缺失有关。

因此,社会学视角强调了社会治理和社会改革的重要性。

三、犯罪与社会控制的综合视角综合运用犯罪学和社会学的视角,可以更全面地理解犯罪现象,进而采取有效的社会控制策略。

首先,从犯罪学角度出发,可以探索犯罪的根源和形成过程。

通过研究犯罪者的心理健康状况、家庭背景等个体因素,可以提前预防犯罪的发生。

同时,了解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可以通过改善社会经济状况、提高教育水平等途径来预防犯罪。

其次,从社会学角度出发,可以分析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对犯罪的影响。

通过改善社会结构和规范社会关系,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例如,提高社会教育水平、加强社区治理、完善法律制度等都是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

最后,综合运用犯罪学和社会学的视角,可以实现多方面、多层次的社会控制。

不仅要从个体层面加强犯罪预防和打击措施,还要从社会层面改善社会结构,构建更加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第12讲 犯罪的社会治理

第12讲 犯罪的社会治理

复习思考题
1、何谓犯罪治理模式?试比较世界各国主 要犯罪治理模式的优劣?
2、我国为什么要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 式?犯罪综合治理模式有何优势与不足?
3、谈谈对青少年犯罪进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综合治理的特殊 意义。
4、城市犯罪与农村犯罪有何不同?如何对 其进行综合治理?
寓防于控
犯罪控制模式就是突出控制在防止犯罪中的作用。 条件控制(情境预防)
增大犯罪的代价 增加犯罪的危险 减少犯罪的收益
预防犯罪与预防被害新举
新加坡的治理模式
核心理念:如果社会和睦,犯罪就会减少。 坚持法律防治与社会防治并重
努力构建和睦社会 加强伦理道德建设 实施严刑峻法: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新加坡是世界上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犯罪率只有10万分之一左右。最低年份全 国因犯罪被判刑的犯罪只有34人。
日本的混合模式
建立严密的预防犯罪体系 重视警民关系建设 重视犯罪条件的控制
日本犯罪治理的基本假设
犯罪行为人如果实施犯罪很困难,就会中止犯罪 假如已经实施了犯罪,马上就会被检举、逮捕 假如犯罪所获很少,就不会选择犯罪。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机制
系统分析 关键环节
改造社会环境与综合治理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域
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
性质与意义 原则与要求
城市犯罪综合治理
城市环境对犯罪的影响
犯罪人、被害人、犯罪现场
城市犯罪综合治理的措施
农村犯罪综合治理
性质与特点 综合治理注意事项
第10讲 犯罪的社会治理
犯罪问题是可以治理的,罪犯 是可以改造的。但如何治理犯 罪,各国有不同的治理模式。

刑事诉讼的模式

刑事诉讼的模式

(二)反歧视模式(the Anti-discrimination Model) 与新联邦主义相比,反歧视模式主要注重手段而 不是目的,程序而不是结果。它关注政府的内部 运行、决定作出机制是如何选择政策和分配资源 的。 (三)个人权利模式 个人权利模式的根本关注点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和 内容。哲学基础是道德理论。这一原理要求人的 尊严和尊重,并且提供了每一个人自主权 (sovereign)的基础。
二、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 (一)两种模式背后的价值 1.犯罪控制价值(crime control values) 2.正当程序价值(due process values) (二)两种模式的具体体现 1.犯罪控制模式中的体现 2.正当程序模式中的体现 帕克的比喻:
犯罪控制模式中的刑事诉讼可以比喻成一 个由警察和公诉人操作的高速的“组装线 传送带”,组装线的最终产品是有罪答辩。 与之相对比,正当程序模式是一个“障碍 赛跑训练场”,辩护律师在法官面前争论 说起诉应当被驳回,因为被告人的权利受 到了侵犯。犯罪控制模式的组装线主要考 虑的是效率,而正当程序模式主要考虑的 是对被告人的公正性以及“质量控制”。Biblioteka 二、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分析
(一)从对抗制还是审问制的角度 一般认为,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是在保 留审问制传统的情况下,大量借鉴了对抗制的做 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法庭上提出证据的活动主要由控辩双方进行, 审判人员保留对被告人、被害人、鉴定人和证人 进行询问的权力。 2.法官在审理前接触的控方证据范围比以前缩小。 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法官形成偏向于控方的意见。
1999年,卢纳提出,不同的宪法理论会产生不同 的模式划分,而宪法理论并不限于一种。 (一)新联邦主义模式(the Neo-Federalist Model) 新联邦主义的代表人物是阿马(Amar)教授。新 联邦主义在对有关刑事诉讼的宪法规定进行解释 的时候,几乎全部依赖于宪法的文本、历史和结 构。 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关于对事实的探寻和对无辜者 的保护。

论我国犯罪控制的优化

论我国犯罪控制的优化

犯罪。比如,明处摆放 的钱款容易被人偷走,这不仅因为无保护措施偷窃者易于得手 ,更主要的原因可能
是 摆 在 明 处 的钱 款 最 容 易 引 发 人 的 偷 窃欲 念 。因此 ,减少 财 富暴 露 的程 度 ,进 而 减 少 刺 激 犯 罪 的 欲 念 ,可
以抑制侵财型犯罪的发生。由此可见,人们可 以通过消除、抑制或者避免促使犯罪发生 的各种原因因素防
止 、 控 制犯 罪 的发 生 。 ( )犯 罪 的 认 知 性 原 理 二
既然任何犯罪都是作为 自然人 的犯罪人 的活动 , 任何控制犯罪 的措施都是 自然人操控的,那么制造犯 罪的主体与控制犯罪的主体具有共通性 , 罪就具有 当然 的可认知性与可控制性,外界可 以创造 条件认知 犯 犯罪、控制犯罪 。因为无论何种形式的犯罪,人们总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感知犯罪的具体原因,认识犯罪 的 活动轨迹 ,把握犯罪 的发展趋势,这样人们预防、控制犯罪就成为可能。古谚有云 :要想人不知 ,除非己 莫为。其蕴涵 的寓意大致也是这一原理 。其 实 “ 刑事犯罪活动是 由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分子生活和混迹在 群众之 中,不论其活动如何隐蔽,手段多么诡秘和狡猾 ,都难 以避开群众的视 线,难免会露出一些蛛丝 马
・3 ・ 7
理 论研 究
( )犯 罪 的 因果 性 原 理 一
《 犯罪研究》2 0 0 9年第 4期
犯罪 的 因果 性 原 理 是 指 任 何犯 罪 的产 生 与 发 展 都 具 有 特 定 的 原 因 ,特 定 的原 因 产 生 相 应 的犯 罪 。只 有
特定的原因作用于特定的主体时,才会产生相应的犯 罪。特定的原因总是在特 定的条件下才能引起相应的
关键词 :犯罪控制;理论依据 ;制 约因素;优化路 径

2020法考必备考点:刑事诉讼目的

2020法考必备考点:刑事诉讼目的

2020法考必备考点:刑事诉讼目的(一)概念与内容1.概念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实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包含着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两种。

2.内容(1)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①惩罚犯罪: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准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②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保障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2)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规等规范的终极、共同目的)。

(二)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1)犯罪控制模式理论基点控制犯罪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遵循此“控制犯罪”的目标实行。

该模式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以有限资源处理数量庞大的案件并提升逮捕与有罪判决率的刑事诉讼程序,才是符合犯罪控制模式的成功者。

(2)正当程序模式与犯罪控制模式理论对立,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的学说,认为人类拥有某些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如果统治者侵犯了这些权利,人民将不信任政府,并撤回授予统治者的权利。

所以,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1)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2)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实体优于程序,程序为实体服务,程序为发现实体真实服务,是实现刑法的手段;在人权保障与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的真实也是处于优势地位。

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效果,是由相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3)实体真实主义具体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①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浅析犯罪控制模式与刑事审判

浅析犯罪控制模式与刑事审判

浅析犯罪控制模式与刑事审判一、犯罪控制模式1.1 传统犯罪控制模式传统犯罪控制模式也称为惩罚式犯罪控制模式,它以惩罚为核心手段,采取刑事诉讼、刑罚执行、警务管理等手段,通过恐吓和威慑犯罪分子,以达到防止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这种模式注重威慑和打击效果,强调刑罚的硬性制约作用,对犯罪的打击方式重视惩罚。

1.2 社会预防犯罪控制模式社会预防犯罪控制模式又称为积极预防模式,是一种综合性预防模式,主张通过社会各级组织、政府、企业、学校等力量,加强城市管理、完善法律规定、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培养公民道德素质、增强社会服务等等,从而形成全方位覆盖,多层面干预的犯罪控制模式。

此模式强调的是积极防范和长期控制,符合现今社会转型期的规避和稳定要求。

1.3 公共治理犯罪控制模式公共治理犯罪控制模式又称为多元主体治理模式,这种模式是在社会预防犯罪模式基础上,加强公众参与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强调各种机构、组织、单位、个人共同协作、共同参与、共同监督,重点解决社会问题,解决犯罪问题。

这种模式是一种不断完善的模式,可以建立健康的社会关系。

二、刑事审判刑事审判是司法实现正义的主要手段。

它是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刑事犯罪行为进行的定罪、定性和量刑等依法审理过程。

刑事审判是指在钱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司法机关对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的定罪、量刑、缓刑、免予追究等依法审判过程,即罪行和处罚的定量化过程。

总结:在社会不断发展中,犯罪控制模式与刑事审判也在同步的发展更新。

传统犯罪控制模式以惩罚为中心的方法在现今社会不再适用,更加注重社会预防犯罪控制模式和发展趋势的公共治理犯罪控制模式,刑事审判也是随社会的发展不断变革。

尤其是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策略,完善相应的公证工作、审判权等方面,使刑事审判的缺陷逐渐得以改进,增强了公正、透明和权力受制约的特点。

三、犯罪控制模式演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传统的惩罚式犯罪控制模式已经逐渐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发展要求。

浅议帕克“犯罪控制模式”对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启示——刑事被害人权益之保护

浅议帕克“犯罪控制模式”对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启示——刑事被害人权益之保护
公 民个 人 而 言 , 实是 一 件好 事 情 , 是 网络 媒体 所 关注 这 些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消 除 通 过 网 络 媒 体 传 播 所 带 来 的 负 面 影 确 但 事 件所 暴 露 出 的 问题 的形 成 也 绝 非一 朝一 夕 之功 , 自然 解 决起 响 。口 来 也 不 是 一 天 能够 解 决 的 。所 以说这 时候 监 狱 方 面 以及 监 管 场 所 的 态度 就 是至 关 重 要 的 。究 竟 采取 何 样 的态 度 或者 是 策
浅议帕克‘ 犯罪控制 ’ f中 U 对当 1 国开 c 事诉讼模式的启示
— —
刑事被 害人权益之保护
口 刘 毅
核心 。
( ) 罪控 制 模 式” 传 统 “ 方 诉讼 模 式” 二 ‘ 犯 及 三 的不 足 。
通 过 对 帕克 的 “ 犯罪 控 制模 式” 论 的 了解 , 以看 出 , 理 可 这
( 作者: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助教, 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商经济法)
注释 :
略 才 能够 有 效应 对 网络 舆 情 的监 督 , 能 满足 公 众 的知 情 权 , 既 也 能使 事件 得 到 很好 的解 决 。
在 公众 的 日益关 注 之 下 ,很 多监 管 场 所都 设 有信 息 平 台 ,
人 员 以及 监 管场 所 内涉 案 人 员 非 正 常死 亡 问题 等 这 些狱 内 的 结 反 馈 , 过 网络 及 时 发 布 相 关 阶 段 工 作 信 息 , 后 根 据 调 通 然
突 发事 件 已经从 个 性 案件 上 升 为 公共 事件 , 于 通过 网络媒 体 查 区 分不 同 的情 况进 行 对 待 : 符 合 实情 的 , 及 时 的 广 大 方诉 讼 模 式” 一 ‘ 及 三 的概 念。

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

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

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有组织犯罪是指犯罪集团、单位以及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的各种犯罪的总称,是现代社会犯罪的主要形式。

近年来,我国有组织犯罪呈逐年上升势头,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手段日渐诡秘,狡诈和残忍,有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流氓恶势力已呈泛滥之势,严重影响和破坏了我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2000年12月至2001年10月,全国公安机关进行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既是顺应这种治安形势的需要而开展的。

“打黑除恶”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全国有组织犯罪问题依然相当严峻。

因此,研究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成因,进而制定相应的治理对策,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成因有组织犯罪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主要是:主流文化的导向作用弱化主流文化即统治阶级倡导的,处于统治地位的文化。

意识形态的多元化是目前社会的显著特征。

传统的共产主义伦理观念渐渐被一些人所抛弃,而与其相悖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从被人批判、蔑视到被社会大部分层面所宽容、认可,甚至推崇。

主流文化对社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小,对社会的控制力越来越弱,即导向功能弱化。

这种社会环境使有组织犯罪的反社会得到发展得强化,这是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亚文化的作用得到发挥亚文化也称次文化或副文化,与主文化相对应.生活再亚文化氛围中的群体,保持着某些独特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

帮会文化就是典型的犯罪亚文华,“江湖义气”是其主要内容,如为朋友两肋插刀、轻财重义、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等。

在“义气”的感召下,一些社会底层群体具有极强的趋同性,尤其是对处于文化需求高峰期,模仿性强,可塑性大的青少年,以及缺乏文化需求,分辨力差的农民,这种亚文化具有相当强的教唆和示范作用。

社会上存在的不合理的现象,是导致有组织犯罪的直接原因中国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贫富悬殊已是不争的事实,富裕阶层不少人采用非法手段暴富。

在遮住情况下,贫困阶层总是通过各种手段来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其中就不能排除犯罪手段。

犯罪与社会控制理论研究

犯罪与社会控制理论研究

犯罪与社会控制理论研究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而社会控制理论则关注的是如何减少犯罪行为并维护社会秩序。

在当代社会,犯罪的种类和形式不断变化,因此理解犯罪与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犯罪是人类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违背社会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它破坏了社会秩序,危害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

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涉及到个人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等。

个人因素包括人的思想观念、个性特点和道德水平等;社会因素则涉及到社会经济结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等;而环境因素包括家庭环境、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等。

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对于一个人是否从事犯罪行为都会产生影响。

社会控制理论是对犯罪和社会秩序的一种控制方式。

它旨在通过社会机构和法律制度等手段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个人的行为受到社会对其行为的控制程度的影响。

如果社会对个人行为的控制较弱,那么个人就更容易从事犯罪行为;反之,如果社会控制力量强大,那么个人就不太可能从事犯罪行为。

社会控制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个人从事犯罪行为是因为他们缺乏有效的社会控制。

这种缺乏有效社会控制的状态可以通过加强社会监管和提高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性来改变。

例如,教育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它能够帮助人们获取知识、培养能力,提高他们的社会认同感和责任感,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外,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加强执法力度也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

通过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可以增强个人从事犯罪行为的成本,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此外,社会控制理论还强调了社会的正常化和社会学习的重要性。

正常化是指通过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等手段来引导人们对行为的评价和选择。

社会学习则是指个人通过观察和模仿他人的行为来学习社会规范和行为模式。

这两种手段都能够对个人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总之,犯罪与社会控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犯罪的发生与个人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等多种因素有关,而社会控制理论则是对这些因素进行研究和控制的理论。

犯罪与社会控制的关系分析

犯罪与社会控制的关系分析

犯罪与社会控制的关系分析犯罪是社会现象,它与社会控制之间存在着复杂而微妙的关系。

在一个社会中,犯罪行为的发生率既受到社会控制的影响,也反过来对社会控制产生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犯罪与社会控制的不同层面进行分析,探讨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首先,从制度层面来看,社会控制是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来实现的。

法律的存在和有效实施,为社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准则和行为规范,从而对犯罪行为起到了约束作用。

例如,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那些有意或无意违反法律的行为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而社会控制正是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的过程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权益。

因此,社会控制对于防范和打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从文化层面来看,社会控制是通过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来实现的。

文化对于一个社会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准则具有强大的塑造作用。

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往往受到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的影响。

例如,在某些社会中,个人利益被强调,而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宽容程度较高;而在另一些社会中,公共利益和道德约束被重视,对犯罪行为的容忍度相对较低。

因此,文化对社会控制的力度以及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处理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再次,从个人层面来看,社会控制是通过教育、家庭和社会监督等手段来实现的。

个人是社会关系网的基本单元,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社会控制通过教育系统的教育和家庭的社会化过程,将个体的价值观念与社会共同价值进行协调。

教育使人们具备正确的道德判断和行为规范,从而能够有效地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而社会监督则通过舆论、舆论引导和社会道德规范来对个体行为进行约束和批评,以遏制犯罪行为的发展。

此外,犯罪与社会控制之间还存在相互作用的关系。

一方面,犯罪行为的发生会对社会控制产生冲击,削弱社会的稳定性和秩序。

犯罪行为的增加会使人们对社会制度和法律的信任度下降,也会引发公众对社会控制措施的不满和质疑。

另一方面,社会控制的缺失或失灵也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增加。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走私犯罪及预防与控制对策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走私犯罪及预防与控制对策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走私犯罪及预防与控制对策【摘要】走私犯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本文通过对走私犯罪的定义、特点、主要类型和形成原因的分析,揭示了我国走私犯罪的特点与现状。

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预防与控制对策,包括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

强调了走私犯罪预防与控制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我国走私犯罪未来发展趋势。

仅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遏制走私犯罪的蔓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走私犯罪、市场经济、预防控制、影响、定义、类型、形成原因、特点、现状、对策、重要性、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市场经济条件下走私犯罪的现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走私犯罪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和规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开放程度的提高,走私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一些非法犯罪分子通过走私活动获取暴利,引诱更多的人参与形成恶性循环。

走私犯罪涉及范围广泛,不仅在一些边远地区和薄弱环节存在,还渗透到了商业活动和国际贸易中,给国家政府和企业造成了严重损失。

走私活动逐渐呈现出跨国、组织化、专业化的趋势,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犯罪网络,对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构成了威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走私犯罪因其巨大的利润诱惑和相对较低的风险成本而愈发猖獗,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加强对走私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的严峻程度,需要我们认真对待,采取有效措施来遏制这一现象,维护我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走私犯罪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走私犯罪严重扰乱了我国市场秩序,导致正常的经济运行受到损害。

走私活动往往导致商品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正常的市场供求关系,给各行业带来不必要的竞争压力,给消费者带来不稳定的价格变动,影响经济的稳定发展。

走私犯罪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损失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事业建设。

走私活动通常涉及大量资金流动,这些资金原本应该纳入国家税收,用于公共事业建设和社会福利保障,但是通过走私逃避关税和其他税收,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国家资金的正常流动。

犯罪控制理论

犯罪控制理论

(2)奉献

2、社会控制理论 (1)依恋 (2)奉献 (3)卷入 (4)信念

2、社会控制理论 (1)依恋 (2)奉献 (3)卷入 (4)信念

2、社会控制理论 (1)依恋 (2)奉献 (3)卷入 (4)信念

( 2)
削弱社会控制的因素
①“不正常”的社会,如英国和他的矿区 ②经济制度中固有的缺陷,如贫穷、失业、萧条、剥削 ③都市化,如人口流动、钢筋水泥森林 ④变化着的风俗习惯以及群体冲突,如饮酒、吸烟方面的风俗习惯 的变化及其所造成的社会冲突 ⑤家庭解组,如父母离婚、生活贫穷、不恰当的管教、家庭成员互 不相容、家庭内部的冲突 ⑥社区和邻里解组,不景气的地区,很差的住房条件,有害的朋友, 非法帮伙 ⑦刑法本身的缺陷,如条文已经过时,条文没有得到执行,条文相 互抵触冲突 ⑧不适当的消遣活动,如有害的闲暇兴趣、商业化的娱乐活动。 ⑨舆论与控制,如对出版、电影、广播和电视内容的控制 ⑩人际冲突和群体冲突,如种族、宗教和经济方面的冲突
早期的控制理论 1、阿瑟•比利(利于犯罪产生的因素) (1) 削弱自我控制的因素 ①先天遗传或后天获得的身体和胜利缺陷,如在体型、 身高方面的障碍,身体畸形,其他身体缺陷等。 ②身体损伤或疾病,如事故引起的伤害、职业疾病、结 核病、梅毒 ③先天遗传或后天获得的心理缺陷,如低能、病态人格、 癫痫 ④心理和身心障碍,如精神病、神经官能症、心理冲突、 情绪障碍 ⑤由于无节制儿引起的个人混乱,如酗酒、托比认为,除了刑罚之外,社会实际上没有 别的控制越轨行为的措施,所以,对犯罪 人处以刑罚的意义在于 ①预防犯罪 ②支持遵纪守法者的士气 ③改造犯罪人
4、弗朗西斯•伊凡•奈 (1)奈-肖特量表 ①无照或未经允许驾车 ②拿走不属于自己的小物品(不超过2美元) ③购买或饮用酒(包括在家庭中饮用) ④无正当理由而离开学校 ⑤故意损坏或破坏公司财务 ⑥拿走中等价值的物品(2-50美元) ⑦拿走价值较大的物品(50美元以上) ⑧离家出走 ⑨当面顶撞父母 ⑩麻醉品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

犯罪控制中的治理理论

犯罪控制中的治理理论

犯罪控制中的治理理论第18卷第2期2010年4月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JournalofNationalProsecutorsCollegeV o1.18No.2Apr.2010犯罪控制中的治理理论焦俊峰(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犯罪治理是指运用国家正式力量和社会非正式力量解决犯罪问题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各方针对犯罪问题采取联合行动的过程.将治理理论引入犯罪控制领域必须解决其本土化问题,包括犯罪控制参与主体的合法性,犯罪控制中具体事务的边界,犯罪控制参与主体之间的合作机制和犯罪控制中国家正式力量的角色定位等.犯罪控制中治理理论的实现途径是根据具体社区的社会关联类型及其强弱的不同,建立以社会关联类型为基础的犯罪控制模式系统.关键词:犯罪控制治理犯罪治理犯罪控制模式中图分类号:D91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928(2010)02-0099-06在犯罪学领域,”治理”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针对社会治安和犯罪防控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最近几年,不少学者开始使用”犯罪治理”或”治理犯罪”等词汇.…然而,就治理而言,”学界对这一语汇还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特别是缺乏以中国为本位的探讨”.中国犯罪控制模式的现实建构表现为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整合与协作,这一点符合治理的基本精神.但西方治理理论的提出,从实践上源于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反思,从理论上源于极端自由主义和公共选择理论,具有广阔的世界背景和深刻的历史渊源,且更多运用在政治学,行政管理学和经济学等领域.要想在犯罪学领域中引入治理理论,使其成为犯罪控制的重要理念,就必须解决好本土化问题,以避免理论迁移过程中的异体排斥.一,治理与犯罪治理(一)治理的含义英美国家的政治理论,都以”政府”(government)这个术语来指”国家”(state)的正式机构及其对合法的强制性权力的垄断;而政府的特色则在于有能力作出决定并且付诸实施.”government”一词同时也指”统治”,即在民族国家层次上运作以维系公共秩序,便利集体行动的正式而制度化的过程.在传统用法上,”治理”都是”统治”的同义词.但自世界银行1989年会议以来,治理的用法和内涵都有了新的变化,治理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治理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创造条件以保证社会秩序和集体行动.治理的本质在于它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不依靠政府的权威或制裁.“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之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作者简介:焦俊峰,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本文为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重点课题”中国社区治安体系构建的科学化”(项目编号:2005HBSTZZYJ019)的成果之一.[1]康树华:《小康?稳定与犯罪治理》[J],《法学杂志))2003年第1期;胡联合,胡鞍钢:《转型期中国犯罪治理的基本对策》[J],《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2]徐勇:《治理转型与竞争——合作主义》[J],《开放时代)2001年第7期.99?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L]俞可平教授认为:”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俞可平教授对治理和统治进行了区分,认为”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格里?斯托克将治理的核心概括为五点:治理指出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一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治理明确指出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答的过程中存在的界线和责任方面的模糊之点;治理明确肯定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的权力依赖;治理指行为者网络的自主自治;治理认定,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在于政府的权力,不在于政府下命令或运用其权威.政府可以动用新的工具和技术来控制和指引,而政府的能力和责任均在于此.[]我们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 (二)犯罪治理的含义在犯罪学领域,一般使用犯罪预防,犯罪控制或犯罪防控等概念来指代控制和减少犯罪的对策体系.”犯罪治理”一词虽然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但还没有形成一个为学界公认的概念,这是因为,虽然犯罪预防,犯罪控制和犯罪防控之间存在差异,但总体而言均是作为犯罪学传统理论体系——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的最后一个部分出现的,这三个概念均能够涵盖这一部分的本质:基于犯罪不可消灭和犯罪产生于社会这两个基本规律,国家和社会采取的打击,控制,减少犯罪的对策体系.犯罪治理一词虽然也能反应这一点,但更多侧重于治理理论的影响,这种影响具体体现为:犯罪控制主体上的多元化和网络化——作为国家正式力量代表的警察系统和作为社会非正式力量的保安公司及社会自治组织等;犯罪控制方法上的多元化和社会化——国家正式力量系统内的行政命令方式与社会领域的自治协商方式以及国家正式力量同社会非正式力量之间的平等磋商等;犯罪控制效果评价上的多元化与立体化——客观数据与主观感受相结合,官方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结果评价与过程评价相结合等.基于此,我们认为,犯罪治理是指运用国家正式力量和社会非正式力量解决犯罪问题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各方针对犯罪问题采取联合行动的过程,目的在于限制,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条件,以防止,控制和减少犯罪.事实上,区分犯罪预防,犯罪控制,犯罪防控和犯罪治理意义不大,具体到对策体系的构建时,四者很难明确区分,这四个概念可以交替使用.参照社会学中的社会控制概念,在指代犯罪对策体系这一领域时,我们倾向于使用犯罪控制一词,犯罪治理一词的使用更多的是强调治理理论对犯罪控制领域的影响.二,犯罪控制中治理理论的本土化困境我国学者在引介西方治理理念的同时,对治理理论本身进行了深刻地反思,这些反思性论文认为:西方的治理理论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和理论背景,是西方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中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和社会制度具有自身独特性,不能盲目照搬西方的治理理论.”西方治理与善治制度的实[3][英]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华夏风译)》[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年第1期.[4]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5期.[5】同前注[4].[6]同前注[3].1OO?犯罪控制中的治理理论践是对公共领域的危机或民主政治衰败做出的拯救性回应.但仍然是以发达的政府——市场制度为社会基础,在西方社会中作为治理与善治拯救对象的政府失败和市场失败在中国还是一个虚拟问题,因为从规范意义上来看,作为现代社会有效地解决群体生活一致性问题的’政府——市场’制度在中国还有待建立,或者中国目前还处于模拟市场制度及其所需的其他制度的阶段.”(]“国家——市民社会”二元分析框架在我国一直存在争论,邓正来教授在分析了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的论争之后,主张从两个层面理解”国家——市民社会”问题:一是作为认识和解释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分析框架或解释模式,二是将市民社会作为现实层面的对象加以建构.同时他认为,虽然对市民社会存在不同认识,但”都立基于原有的国家与社会的分野,寻求社会透过民主参与,社会运动,自治结社以及舆论影响而对国家政治决策进行参与和影响”.[]从现实建构层面而言,社会力量的参与一直是中国犯罪控制的传统方式,将治理理论引入犯罪控制领域符合中国的传统和现实.但是要想使根源于极端自由主义和公共选择理论的治理理论在犯罪控制领域发挥应有作用,就必须解决其本土化问题.(一)犯罪控制参与主体的合法性在犯罪控制领域,私营和志愿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犯罪控制的决策和服务,过去由政府垄断的若干职责,部分转由私营者和志愿机构承担,如交通协管员,保安服务公司及治安承包制中的承包人等.这些非政府机构和力量的出现带来的一个困境就是参与主体合法性问题.按照宪法规定,每一个中国公民都有资格和权利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然而,由于犯罪控制是一项比较特殊的公共事务,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对他人权利的暂时侵犯甚至剥夺,因此,国家宪法和法律对此有明确的授权,一些可能侵犯公民自由的权力只能由代表国家的警察机构来行使,其他主体在参与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合法性问题.在国外,公众强烈要求由他们选举出的市议会组织和控制公共服务,而不是将其交由受委托的单位或私营部门,公众们最为支持传统的管理体制,即由政府承担全部的服务职责,而由受委托的单位,私营部门的供应商,乃至由服务行业用户直接经营管理——所有这些都不具合法性.但治理理论是对传统统治模式的反思,目的在于解决政府垄断模式下的政府失灵难题,因此,在不涉及公共权力的服务供给方面由私营部门或志愿部门来参与会有更好的效果.更为关键的是,合法性问题不一定就是有和无的问题,还存在多和少的问题.如果能够通过立法赋予参与治理的社会主体的合法性,合法性问题并不难解决.如2009年10月13日公布,201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就确立了犯罪控制中主要的社会力量——保安行业的法律地位和相应权力,这将为其他非正式力量合法性的确立提供范例.(二)犯罪控制中具体事务的边界及模糊性问题治理理论讨论的是国家和社会之间制衡关系发生的变化,这种变化核心之一在于责任的转移,即治理理论认为公共安全事务不仅是权力代表——政府及其警察的事情,也是社会以及每个公民应有的责任.这种责任的转移,既要社区公众参与社区治安治理,又要避免政府故意推脱责任,转嫁风险.具体到犯罪控制领域,表现为安全事务的界限问题,一是政府及其警察和社区之间的责任划分;二是保安服务公司,私人侦探,私人调查公司等组织同政府在安全服务领域的界限.边界的模糊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2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这一条文的规定为犯罪控制中保安服[7]孔繁斌:《治理与善治制度移植——中国选择的逻辑》[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zoo3年第3期.[8]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M],上海人民出版2006年版,第485页.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务的边界进行了明确地划分.在安全领域,还有大量的志愿团体和社区自治组织,这些部门同样不借助政府的正式资源而为社会解决具体问题,对此,也应当通过立法确定事务边界,以避免在承担责任时互相推诿.(三)犯罪控制参与主体之间的合作机制犯罪控制参与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力依赖.这里的权力依赖有三层含义:一是参与治理的犯罪控制主体必须依靠其他组织;二是犯罪控制参与主体之间存在资源交换和谈判协商;三是犯罪控制主体之问不仅交换资源,还要通过协商制定行动规则.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协作关系,在犯罪控制中,警察同其他参与主体都不可能独自解决问题,而是要借助于其他组织的资源和知识.这种伙伴关系具体有以下表现形式:政府和警察之间的关系,多个犯罪控制组织之间的谈判协商关系,系统的协作.这三种关系是一个递进的过程.第一种关系是比较初级的,是政府雇用警察或以承包方式使之承担某种项目;第二种关系更进一步,是多个组织问的协商谈判和资源的相互利用;第三种关系为最高形式,各个组织间的关系更加成熟,更加系统,也更有目标性,已经能够形成一个犯罪控制网络.中国的统治传统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统治,这种统治模式下缺乏谈判协商的制度环境,无论是政府同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还是非政府组织之间,谈判协商的缺乏使得我们在应对危机或问题的时候难以有效地达成共识,也无法成熟地相互利用知识和资源,导致在治理的时候仍然是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因此,警察和社区之间如何建立比较科学的协商机制是治理理论本土化的另一个困境.我们认为,社区治安秩序是通过事件来建构的,重复发生的日常性和突发性的治安事件,使应对治安事件的人与人的关系具有重复博弈的性质.涉及的主体包括社区居民,警察,社区自治组织等.这种重复博弈形成了社区治安群中各主体之间的一种模糊约定[9],这种模糊约定使各主体可以对对方的行为有较为明确的预期,预期的基础即”游戏规则”,也就是吉尔兹所说的”地方性知识”和我们所说的合作机制.【10](四)犯罪控制中国家正式力量的角色定位犯罪控制参与主体之间是一种伙伴关系,而非领导关系.在参与治理的主体形成的自主自治网络中,政府及其警察的角色同以往相比发生了较大地变化,不再像以前一样统管所有治安问题,而是对治安治理网络以及各参与主体进行控制和引导,更多地承担设计者和协调者的角色.也就是说,政府和警察的主要精力不在于解决所有琐碎的具体问题,而在于在解决必须由其解决的重大治安问题如刑事案件,治安行政违法等的同时,搞好制度建设,使各主体间有一个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从而在共同目标的指引下,形成合力.问题在于,由于从官僚制这种传统的等级式的管理体制向扁平化,网络化的治理体制转变存在一定的困难,政府及其警察是否能够进行调整,适应新角色是一个难题,这有赖于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三,以社会关联类型为基础的犯罪控制模式的建立犯罪治理是一个多方互动的过程,强调多中心,注重公共部门(如警察)和私人部门(如保安)的共同参与,注重方法的多元化,实现网络化的犯罪治理必须构建同中国社会结构相适应的,以社会关联为【9]社区治安群指的是社区内必须相互依赖的治安治理组织和个体之间为达成共同的治安目标而在知识,技术,资源等方面结成互补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的以降低社区治安体系内部的互动成本,克服本位壁垒,取得超值效益为主要特征的社区治安网络或治安共同体.参见王均平:《社区治安群论》[J],《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10]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2—83页.1O2?犯罪控制中的治理理论基础的犯罪控制模式.社会关联是指社会结构中个体之间的具体关系状况,即把个体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纽带,建立在某种共同情感,道德,信仰或价值观基础上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以结合或吸引为特征的联系状态,其程度有强弱之分.犯罪控制视野下的社会关联关注的是处于安全危机中的个体在应对犯罪时可以调用社区各种关系的能力.当一个社区居民能够调动足够多的关系资源时,他就可以从容面对社区内的犯罪威胁,获得安全这一公共品.如果一个社区居民无法或者很难调动足够的关系资源时,那么他获得安全这一公共品的难度将会大大增加,他将无法从社区获得足够支持而只能寄希望于警察.“社会关联”一词最早见于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涂尔干将社会关联分为社会关联和有机社会关联,陈劲松教授将社会关联分为巫术关联或神性关联,伦理关联和契约关联三种形式:”巫术关联或神性关联是指人与人之间或人与外界所发生的关系,是依赖于某种神秘性的力量,如巫术,萨满,神等,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联需要一种中介,即神性的中介.伦理关联是指人与人之问的社会关联依靠的是一种宗法的,亲情的伦理来维系的.契约关联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联的维系有赖于一种明文规定的,具有效应的规则或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契约.”[n]传统中国社会的社会关联类型比较单一,以伦理关联为特征;当前中国由于地区的差异,文化传承能力的差异以及经济分化程度的差异,社会关联类型比较复杂,大体由伦理关联和契约关联共同组成,不同的社区,两者所占比重存在较大的差异,如在传统农村,伦理关联的比重大于契约关联,而在发达城市,契约关联的比重则要大于伦理关联.社会关联类型的不同决定了社会秩序生成的原理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性直接导致了社会控制模式的差异,具体到应对破坏社会秩序的极端表现——犯罪这一层面,就构成了不同的犯罪控制模式.在多元化的社会秩序中,犯罪控制模式的建立比较复杂,必须针对不同社会关联类型的社区来构建.在此,我们根据关联类型和强弱的不同,把社区分为五种情况,并根据治理理论中的主体多元化,制度多元化和方法多元化等内容,提出一个初步的犯罪控制模式系统: 在A类社区,由于社会关联以伦理关联为主,且有较强的关联度,符合传统中国社会的特征,这种社区的秩序多为内生型的,社区成员之间的关系比较淳朴,调整其行为的多为伦理规范,以契约为内核的法律规范的约束力较小,但同样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样的社区,对犯罪的抵御力较强,主要依靠全体社区成员的力量,往往有比较强的集体行动一致性,也往往存在治安自治组织.在B类社区,也以伦理关联为主,但关联度较弱,虽然也符合传统中国社会的特征,但这种社区由于缺乏比较充分的社会关联,社区成员之间的关系疏远,抵御犯罪的能力比较差,也没有自我保护的组织.这样的社区,犯罪防控模式构建比较困难,在当前中国,由于自我保护功能无法实现,只有借助于国家专门的犯罪控制力量——警察来维持社会秩序.契约化的保安公司和治安自治组织在这些社区很难发挥作用.在c类社区,具有强社会关联度,且以契约关联为主,常见于发达城市.这些社区总是处于不断地变化和冲突中,秩序处于一种动态平衡状态,可变因素较多.这些社区往往自我发育比较完善,有较强的自组织能力,往往有比较丰富的社区活动,以增强社区关联和凝聚力.因此,其关联度较高,契约关联类型比较成熟,治安秩序的生成主要依靠行政力量和社区自治力量及其代表——契约化的保安公司.这些社区也可能自己组建义务型的治安自治组织.在D类社区,以契约关联为主,但关联度弱,常见于发达城市.这些社区同c类社区有相似性,但和c类社区相比,它的自我发育不完善,自组织能力较差,秩序的维护主要依靠警察,往往没有治安自治组织,对社区活动的参与热情不高,人与人的关系往往比较淡漠. 在E类社区,由于关联类型正在发生变化,社会结构正发生较大地变化.所以它的社会关联度往(11]陈劲松:《传统中国社会的社会关联形式及其功能》[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103?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往比较低,缺乏强社会关联的社会基础,这种类型的社区在中国社会占有较大的比重.特征表现为:契约关联的比重逐渐变大,但缺乏自我组织的条件和能力,也没有丰富的社区活动以增加社会关联的强度,集体行动能力较差,在应对社区事件尤其是治安事件时,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博弈状态,削弱了其行动的一致性.这些社区的治安秩序维护主要依靠警察机构.对于上述五种类型社区,在构建防控模式时,应有所区分.我们认为,上述五类社区的犯罪防控模式有其共同性,就主体而言,均涉及了警察,社区和社区居民;就制度而言,都包括以法律制度为代表的正式制度和村规民约,社区自我管理规章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就方法而言均包括了国家警察力量的打击和社区居民的自我防范.差别在于,由于关联类型和关联强度的不同,不同社区的具体模式存在差异.对于A类社区和c类社区,由于社会关联类型成熟,关联强度高,社区的同质性较强,集体行动能力强,因此,犯罪防控模式的构建比较容易,不需要大量的制度建设和资源投入,注重警察和社区的沟通,协商就足够.对于B类和D类社区,虽然关联强度不高,但由于关联类型成熟,可以在加强警察作用的同时,注重同地方政府的沟通,通过社区活动提高关联度和凝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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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罚 威 吓模 式 一 刑
期 。然 而西 方社 会 并不 太平 , 罪率 却 不断 飙升 , 犯 尤 其 是 累犯 率 上涨 更 为 突 出 , 事 古 典 学 派 的 预 防犯 刑 罪 理论 对 此疲 软无 力 , 疑 。又 由于 当时 欧洲 大 陆孔 德实证 主 义 哲 学 的崛 起 , 刑事 实 证 学 派 的社 会 防卫 模式 便 应运
敢犯 罪 , 即凭借 对 犯 罪 人 行 刑威 吓 未 犯 罪 的人 以预
防犯 罪 。
控制 模式 , 立 犯 罪 控 制 模 式 的 新 理 念 。本 文从 历 树 史上 曾出现过 的两 种 犯 罪 控 制 模 式 分 析 人 手 , 我 就
国的犯 罪控 制模 式 作 一 些 分 析 , 希 望 以此 引发 学 并
为: 刑罚威 吓在 弱化 , 社会 防卫在 强化 。
关 键 词 :犯 罪控 制模 式 ;刑 罚 威 吓 ;社 会 防 卫
中 图 分 类 号 :D 2 94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7 6 2 (0 0 0 0 0 0 62— 1 x 2 1 )9— 0 5— 5
在 一个 社会 里 , 犯罪 现 象是 不 可避 免 的 , 犯 罪 有 现象 , 必 然有 抗 制 犯 罪 的犯 罪 控 制 模 式 。当 前 我 就
而生。
刑 事古 典 学 派 中 的 功 利 主义 主 张 刑 罚 威 吓模
式— — 即以犯 罪人 的意 志 自由为 前 提 , 据 趋 利 避 根 害的功 利原 则 , 刑罚 威 吓是 以遏 制 犯罪 心理 , 宣 布 被
( ) 会防 卫模 式 二 社
为唯一 正 当 的犯罪 遏制 手段 。最 早 提 出刑 罚威 吓模 式 的是 意大 利刑 法 学 家 贝 卡 利亚 , 他认 为 : 刑 罚 的 “
继 贝卡 利 亚之 后 , 国 法 学 家边 沁第 一 次 将 刑 英
罚 目的分 为 一般 预 防和 特 殊 预 防 , 对 一 般 预 防格 并 外垂 青 , 尚功 利 。从 而 , 崇 导致 费尔 巴哈与 菲兰 吉利
国正 处 于转 轨 时期 , 由于经 济体 制 的 改革 , 引起 社 会
舞 台 , 要 一 个 相 对 社 会 安 宁 、 序 稳 定 的发 展 时 需 秩
刑 罚 是对 犯罪 的社 会 反 应 , 弹 压 犯 罪 而 设 置 是 的法 律手 段 。各个 国家根 据 自己的实 际情 况 都设 计 了适合 自己的犯 罪控 制 模 式 , 种 由刑 事 体 制 和 刑 这 事 设施 构 成 的一个 国家 的犯 罪 控 制 模 式 , 担 着 犯 承 罪 控制 的主要 任 务 。人 类 历 史 源 远 流长 , 经先 后 曾 出现过 刑罚 威 吓模 式 和社 会 防卫模 式 。
并 规诫 其他 人不 要重 蹈 覆辙 ” 。
罪 的社 会措 施 , 有 一 定 的积 极 意 义 。最 早 提 出社 具 会 防卫 模式 的当属 犯 罪 学 开 山鼻 祖 , 大 利 犯 罪 学 意
收 稿 日期 :00 —8 2 1  ̄71 作 者 简 介 : 其 宪 (9 4~ ) 河南 台 前 县 人 , 州 师 范 学 院 法 律 系 教 师 , 学 硕 士 。研 究方 向 : 法 理 论 、 罪 学 研 究 。 仝 17 , 忻 法 刑 犯
界对 犯 罪控 制模 式及 其 相关 问题 予 以更 多 的理 性思
考。


犯 罪 控 制模 式 的渊 源
刑 事 古典 学派 的刑罚威 吓 模式 一 度在 西方 踞 于 主导 地位 , 于预 防 犯 罪 起 到 举 足 轻 重 的作 用 。但 对 是, 随着 社会 的发展 , 方 国家 资产 阶级 已登 上政 治 西
21 0 0年 9月
绵 阳师 范学 院 学 报
Ju o m ̄ o a y n r fMi n a g Nom ̄ UI v r i l e st i y
S p. e 201 0
第2 9卷
第 9期
V 12 N . o.9 o9
论 犯 罪 控 制 模 式
仝 其 宪
( 忻州师 范学 院法律系 , 山西忻州

040 ) 3 00
要 :历 史上 曾 出现过刑 事威吓模式和社会 防卫模 式, 法 治 时代 的今 天 , 国应 选择 刑 事威 吓 与社会 防 在 我
犯 罪 的 相 对 性 与 刑 法 的 谦 抑 性 , 种 犯 罪 控 制 模 式 的 发 展 趋 势 两
卫 相 结 合 的 模 式 , 立 犯 罪控 制 模 式 的新 理 念一 树
各方 面 激烈 变 化 。 因此 , 要 重 新 建 构 我 国 的 犯 罪 需
等人 的一 般 预 防主 义 的勃 兴 , 费尔 巴 哈 以心 理 强 制 说 为其 理 论基 础 , 明确地 提 出 了罪刑 法定 主义 , 以 并 立 法威 慑 论 而著 称 , 尚 威 吓 。与 费 尔 巴哈 立 法 威 崇 慑 论不 同的 是菲 兰 吉 利 的行 刑威 慑 论 , 是 指 刑 罚 它 执 行上 的威 吓 , 社 会 上 一 般 知 道 刑 罚 的恐 怖 而 不 使
刑 事 实证 学派 中的刑 事社 会学 派 主张 社会 防卫 模式 。他 们在 批判 刑 罚 威 吓模 式 的基 础 上 , 出 了 提
社会 防卫模 式 , 更 加广 泛 的意 义 上 提 出 了治 理 犯 从
目的既 不是 要摧 残 一 个 感 知 者 , 不 是 要 消 除业 已 也 犯下 的罪行 , 是在 于 阻止 罪犯 不再 重新 侵 害公 民 , 而

5・
家龙勃 罗梭 , 他通 过 对 成 千 上万 的罪 犯 进行 实 证 研 究, 从犯 罪 的视角 切换 到对犯 罪人 的实 证 考察上 , 第

求 ,轻 刑化 ” “ 已成 为 时代 的发展 趋 势 。把 刑罚 控 制 在人 们 能够容 忍 的 限度 内 , 样 既 能起 到刑 罚 的威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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