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若干问题浅析

合集下载

论职务犯罪的几个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几个问题

污、 贿赂 、 偷税 犯 罪窝 案 , 成 经济 损 失 高达 62 造 8 2万元 , 及 各 级各 类 人 员 10 涉 5 0余 人 受 党 纪 、 纪 和 刑 事 处 政 罚的 高 达 4 2人 。 19 继查 处 湛江 海关 特 大走 私贿 赂 案之 后 , 查处 的厦 I  ̄关 特 大集 团走私 案 件 更加 典 1 9 9年 又 ' - l
水 面 , 涉 案金 额 之 巨 , 其 手段 之 恶劣 , 案 时 间之 长 , 作 涉案 人 数 之 多 和级 别 之 高 , 今 为 止 , 谓 创 造 了 中华 人 迄 可
民共 和国成 立 以来反 贪 斗争 史 上之 最 。 ’
由于社 会 是被 各 种公 共 权力 共 同管 理 的 , 而利用 手 中执 掌 的权 力 大搞 贪 污 腐 化 的犯 罪 活 动 , 然 要 涉 因 必 及各 种 权力 关 节 , 大案要 案 更是 如 此 。“ 案 ” “ 案” 窝 、串 逐年 上 升 , 则成 为 贪 污腐化 的 犯罪 案 件的 突 出特 点 。无 论 在 基层 案 发 还是 在 高层 案 发 , 往都 会牵 涉 出一 批 乃至 一 大批 腐 败 分 子 , 往 少则 几 个 、 十几 个 或 者 几 十个 , 多 则上 百个 甚 至 数 百个 或者 更 多 。这些 犯 罪跨 区域 、 跨部 门 , 的横 向联手 , 的纵 向联 手 , 有 的 与黑道 联手 , 有 有 还 甚至 与 外 国人 联手 , 等 , 一发 而 动全 身 , 等 牵 内幕 十分 惊 人 。如 19 查 处 的 辽 宁 昌图 县 粮 食 局 系统 特 大 贪 9 3年
段 职 务犯 罪 对犯 罪增 长 的影 响如何 ? 现 阶段 职务 犯 罪对 犯罪 增 长 的影 响 , 要 有 三个 方 面 : 主

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

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86-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王永乐(014100 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内蒙古 包头)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大力度,更新措施,全面提升职务犯罪侦防工作水平,成为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侦防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这一要求的提出必将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也必将对检察机关工作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但是当前,基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两低,即不起诉率高、撤案率高、起诉率低、有罪判决率低,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等现象。

反贪部门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创新发展,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新的办案形势下,随着办案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和执法程序的进一步规范,程序性、材料性的工作增加,凸显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是侦查人员习惯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特别是对“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还是很大,而新刑诉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给办案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获取口供带来一定难度。

三是在同步录音录像审讯条件下,保证嫌疑人充分的休息、饮食时间权利,并保证笔录记录与录音录像的审讯同步,这也打破传统的办案模式。

在以往的讯问过程中,办案人员习惯于对嫌疑人成功突破口供后,对其犯罪事实形成证据材料,记录笔录的精力和时间主要放在审讯后期,但是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反映审讯期间的全部事实,要求侦查人员的讯问与笔录记录保持一致。

略论对职务犯罪应从严把握

略论对职务犯罪应从严把握

略论对职务犯罪应从严把握作者:农日吉卢吉海发布时间:2007-05-30 13:45:55[摘要]: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一条重要规定。

对职务犯罪从严,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和信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职务犯罪处罚从严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一条重要规定。

对职务犯罪从严,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和信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试就对职务犯罪从严把握问题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性,要求对职务犯罪从严把握首先,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表现出很强的社会属性。

职务犯罪综合反映了社会矛盾,社会矛盾引发权力腐败和犯罪。

实施职务犯罪的人都具有一定的社会职位和职责,他们可以在履行社会职能的过程中,或者利用社会、政治影响而实施犯罪。

[1]刑法第93条规定贪污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列举了主体围。

这些特殊主体,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含国家机关委派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公务人员。

职权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他既能使公务员履行为人民服务职责,也可以使个别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

国家公职人员是国家权力的具体实施者,公职人员犯罪犯罪侵害的客体多为复杂客体,具有多重的、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对公职人员犯罪应当设定更为严厉的刑罚措施,对于职务犯罪的相对不起诉不宜放宽,而应合理控制。

[2]其次,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要求对职务犯罪从严把握。

职务行为表现为守职和尽职。

守职,就是对职务的忠诚和认真履行。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要求公务员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保持一致就是守职;尽职,就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和努力完成。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要求公务员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意见》制定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趋势。

经调研,职务犯罪案件轻刑适用比例偏高,有立法、司法、办案机制、案件特点以及社会等多方面原因。

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不够规范、严肃,尤其值得注意。

比如,在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两规”、“两指”措施期间交代罪行是否认定为自首,地方上意见分歧很大,有的不加区分地将犯罪分子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交代问题的一律认定为自首。

因部分职务犯罪案件是经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后移交司法程序的,这样就直接导致了相当数量的案件被不当轻判。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在社会上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意见》规定的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都是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具体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分歧的问题。

对这些量刑情节明确其成立条件,严格其认定程序,规范其在量刑中的作用,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从根本上解决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处理上失之于宽的问题,确保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的方针落到实处。

二、自首的认定和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现:一是明确纪检监察等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的自首认定条件。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实践部门存在不同看法。

我们认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两者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

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罪行的自首认定,同样应当以此为准。

据此,《意见》明确提出,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同时,鉴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特殊性,《意见》对自动投案规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试论取保候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的若干问题

试论取保候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的若干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Wf叁墨!圭塾垒三!!!竺!三望堕耋麓鬯麓麓露诫论职保倾审存再吕务j己鼎/f贞查中适用幻署千问题陈倚华摘要取保候审如果运用不当,有可能对职务犯罪侦查、当事人权益保护以及案件公正审理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本文从实践出发,探讨取保候审制度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适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申取保候审的适用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职务犯罪取保候审公正审理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17.02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种j pJ事强制措施,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是强度较低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检察部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被广泛适用,但是在工作实践中存在若干问题。

一、取保候审制度的特点及其对侦查工作的积极作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有以下特点:第一,人身强制性相对最弱。

取保候审既不同于拘传的强制到案,接受讯问,也不同于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更不同于拘留、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自自由的直接剥夺,它对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较为充分、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二,法定期限最长。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同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法定期限还是最长的。

第三,在侦查工作中使用较灵活方便。

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不同于拘留和逮捕,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均可以使用该项强制措施。

试论取保候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的若干问题

试论取保候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的若干问题

取保 候审制 度 的上 述特 点 , 决定 了其在 侦查 工作 中发挥着 积 错节 , 言词证 据 的客 观性 、 确性 有远 差 于物 证 , 准 且容 易变 化 , 一 极作 用: 第一 , 有利 于保 障犯 罪嫌 疑人 在判 决前 的合 法权 益 , 避免 些 证人慑 于 权势 、 害怕 打击 报 复不愿 作证 , 作证 后也 容 易产生 反 超期 羁押 ; 二 , 第 有利 _ 国家 资源 的节 约 ; I 二 第三 , 适用 取 保候 审也 会减 少刑 事诉 讼 中发 生错案 所造 成 的损 失 。 二、 职务 犯罪 侦 查工作 的特 点 检察机 关 的侦查 对象 是 务犯罪 , 犯 主体 是国 家工作 人员
的。
务之 便所 为等 问题 往 往也 需 要较 长的 时间 。第 四 , 词证 据 、 言 文 书 证据 地 位突 出 。职 务犯 罪大 多 数没 有可 供勘 查 的犯罪 现场 和 犯 罪痕迹 , 罪事 实主要 通过 证人证 言 、 议记 录 、 犯 会 帐册 中文 字 以 及嫌疑人 的 口供来 证 明, 尤其 是贿赂 案件 , 更是 主要靠 行 、 贿双 受
取保 候 审作 为一种 非羁押 性 的强制 措施 , 以下特 点: 有 第一 , 人 身强 制性 相对 最 。 保 候审 不 同于 拘传 的强 制到 案 , 取 接受
讯问, 也不 同于 监 } 居住对 犯罪 嫌疑 人或被 告人 人身 自由的一定 方 的 口供来 证 明 。因此在 职 务犯 罪侦 查中 , 见 洵问证 人 、 问犯罪 讯 限制 , 不同于 拘 留、 捕 对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人 自 自由的直接 嫌 疑人 以及 收集 文书 材料 显得尤 为重 要 。 更 逮 被 第五 , 罪嫌 疑人 反侦 犯 剥夺, 它对 在案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而言 , 被 是人 身 自由较 为 充分 、 查能力 强 。 务犯 罪是 智 能型 犯罪 ,犯 罪主 体 文化 程度 一股 较

试析渎职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试析渎职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Legal Syst em A n d S oc i at V 翌至翟翟警盘。

一竺堡型!!f叁墨I』圭垒金试衍三囊职犯罪法律篷用箬干两题应慧博摘要分析我国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立法不完善.争议问题多的现象比较严重。

本文拟通过对渎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刑法理论分析,提出对这些争议问题相对合理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解决途径。

关键词渎职犯罪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 2003-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贿赂、滨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i79696件209487人。

其中,查办渎职侵权案件34973件42010人。

按照案件管辖及检察机关内部分工,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罪名几乎是反贪污贿赂部门管辖的4倍,而查办案件的结果却恰恰相反,反滨职案件只是反贪污贿赂案件的1/4。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查办滨职侵权案件困难,但究竟难在何处?通常认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存在“发现难、认定难、处理难,阻力大”,即“三难_大”的问题。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概括过于表面化。

与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相比较,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存在的问题更多、难点更难。

分析我国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立法不完善、争议问题多的现象比较严重。

笔者拟通过对渎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刑法理论分析,提出对这些争议问题相对合理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解决途径。

一、渎职犯罪客体方面——如何区分渎职罪与其它刑事犯罪渎职罪与其它刑事犯罪最关键的区别就在于他们侵犯的同类客体不同。

研究渎职罪的同类客体,对于正确认识渎职这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是哪一类社会关系,进而正确区分渎职罪与其它犯罪的界限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关于渎职罪的同类客体刑法理论学界的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1.认为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蕾2.认为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表现为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勤政性、正当性、公正廉明性。

2 3,认为滨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

从于建东案引发的职务犯罪预防若干问题的思考(一)

从于建东案引发的职务犯罪预防若干问题的思考(一)

从于建东案引发的职务犯罪预防若干问题的思考(一)当前,职务犯罪的法律形式日趋复杂,实践中还往往呈现出多种形态交织的特点。

这表明,职务犯罪的主体日趋多样化,犯罪手段日趋专业化和隐蔽化,犯罪思想成因日趋深层化,这无疑给相对滞后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我院办理的于建东贪污、挪用公款案就是这样一起很具有代表性的职务犯罪案件,虽然早已尘埃落定但却发人深思。

一、案情简介案发前,被告人于建东系北京某国有集团总公司下属某公司投资组建的通达咨询公司、亚风经销公司经理。

此前被告人从部队转业回地方后一直在该集团总公司下属公司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1989年被该集团总公司下属公司聘为经理。

1994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利用担任通达公司和亚风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将亚风公司收取的货款74.9万元转入通达公司账户,随后以归还亚风公司款的名义,将其中的人民币44.4万元转入河北某公司账户,以其妻子的名义为其个人购买汽车一辆。

1995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利用担任通达咨询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以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的“南海观音寺”工程中,将应由通达咨询公司收取的工程款人民币50万元和39万元,分别转入以其妻子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通天地经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苏某市家用电器厂,予以侵吞。

1996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利用其担任通达咨询公司的职务便利,在某大厦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中,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监理费36万元中的15万元挪用至以其妻子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通天地经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用于经营活动。

同年12月间,被告人又以类似手段挪用通达公司向北京某公司的借款1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该案业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于建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案件呈现的一般特点此案在当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很具有代表性,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被告人在担任企业领导职务期间长期缺乏有效监督。

试论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与防范措施

试论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与防范措施

职务犯罪已成为当前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 职 务 犯 罪 是 国 家 工作 人 员 利 用 职 权 或 职 务 之便 实施 的犯 罪 ,是 广大 人 民群众 最痛 恨 的腐 败现 象之 一 。其 范 围包括 各种 以权谋 私 ,权钱 交 易 ,滥 用 职权 等作 为 的犯罪 和 失职 渎职 、玩 忽 职守 等非 作为 的犯 罪 。其 实质 是对 公共 职权 ,党和 国家 形象 的侵害 、腐蚀 和亵 渎 。 作 为腐败 现 象最 突 出最严 重 的 问题— —职 务犯 罪 ,是 一种 古今 有 之 ,各 国普遍 存在 的社 会 毒瘤 ,禁 而不 绝 的 “ 疾 ” , 痼 有其 深厚 的社 会 历史 根源 和不 同时期 的各 种不 同 的表现 形式 , 极易 引发 和激 化社会 矛盾 , 当前社 会 的一个 严重 不稳 定 因素 , 是 不能 光靠 打击 治 理 ,而必 须打 击 与预 防双 管齐 下 ,标本 兼治 。 早在 19 年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就 通 过 了开 展 预 防犯 罪 工作 的决 92 定 ,使惩 治和 预 防职 务犯 罪 的工作 开始 走 上专业 化 、法 制化 的 轨道 ,中国 的反贪 斗争掀 开 了新 的一 页。 二 、职 务犯 罪产 生 的原 因 我 国 目前 贪 污贿赂 、渎职 等职 务犯 罪现 象 的滋 生蔓延 ,有 着十分复杂的社会 、历史和政治、经济 、文化根源 ,其主要表


现如 下 :
1 、权 力 观 念错 位 。职 务 犯 罪有 其 深 刻 的思 想 根 源 ,最 根
本 的是 由于世 界观 和人 生价 值取 向的错误 ,导致 不能 正确 职责 。正 如法 国启 蒙 思
想家孟 德斯 鸠所 说 : “ 一切 有权 的人 都容 易 滥用 权力 ,这 是 万 古不 易的 经验 。有权 力 的人 们使 用权 力一 直 到遇 有界 限 的地方 才 休止 ” 。 2 、体 制 结构 矛 盾 。一 是 由 于政 治 体 制改 革 相对 滞 后 ,政 府 机构 或公 共权 力行 使部 门干涉 市场 行为 过 多 的情况 还没 有得 到根本 改变 ,因而在 公共 权 力行 使过 程 中搞权 钱 交易 的机会 增 多;二是 由于 市场 经济 调节机 制加 大 , 项规 章制 度 尚未完 善 , 各 不 能很好 地规 范市 场秩 序 ,使犯 罪分 子有 机可 趁 。 3 、缺 乏 预防 体 系 。检察 机 关 开展 预 防犯罪 已有 近 十年 的 时 间 ,虽 然 取得 一定 的成 效 ,但仍 存 在较 大 的差距 。一 方 面预 防力 量严 重 不足 ,人 员配 备不 健 全 ,导致 预 防工作 流 于形式 ; 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内部存在犯罪预防 机制 缺乏 经常 性 的联 系 和必 要的 协调 ,未形 成社 会 预防 网络 。 4 、惩处 力 度 不够 。一是 相 关 法律 和政 策缺 乏 适 当 规定 , 如缺 乏 经济 性 惩 罚 ,对色 情 服 务 ( “ ”贿 赂 ) 律无 明确 或 性 法 规定 等 ;二是 对 职务犯 罪适 用刑 罚 过程 ,对 于职 务犯 罪 判处 缓 刑远 远大 于其他 刑事 犯 罪 ,难 于体 现刑 罚 的威慑 作用 。 5 、素质 参差 不 齐 。 由于 国家工 作 人 员 的整 体 素质 存 在 较 大的 差距 ,不 乏存 在一 些素 质差 的执 法 人员 无视 党 纪 国法 ,为 所 欲 为 ,不 秉公 办案 ,甚 至滥用 职 权 ,欺压 群众 。

试论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惩防对策

试论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惩防对策

e gal S ys t om A nd Soci et y 匿豳霹圜鐾圈蕊i鍪竺堡!旦圭!f叁墨I』圭塾金试论监狱民警职务犯罪酌特邱荣辉占,●一'l’原固7j l惩防对策摘要近年来,监狱民警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而且集体腐败的窝案有所蔓延,严重地干扰了国家的正常司法,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阻碍了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

对此监狱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地做好预防惩治工作,以对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现象和行为做到惩防结合。

本文就此问题对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特点、职务犯罪的原因作一分析,并建设性地提出治理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惩防对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监狱纪检法制建设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I-064.03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滋生腐败的土壤一时还难以铲除,社会上的消极腐败现象难免会对监狱民警的思想产生腐蚀。

2009年5月湖南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刘万清被“双规”后,牵出了130多名湖南省监狱系统干部;20l O年1月份浙江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田丰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四年前四川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李文华也因受贿63.78万元而被判刑12年……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此伏彼起,层出不穷,不断攀升,窝案时有发生,可见当前监狱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已经达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监狱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监狱反腐倡廉工作的直接部门,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为监狱改革提供坚强可靠的政治保证;又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联系监狱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建立起反腐倡廉的惩防体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特点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民警作为国家刑罚的执行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贿赂,知法犯法,对社会易产生负面影响和潜在的危害性,会严重影响监狱司法的公平正义,扰乱监管场所正常的刑罚执行秩序,损害监狱及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创新发展若干问题研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创新发展若干问题研究

从 保 障和 促 进 “ 二 五 ” 划 顺 利 实 施 的 时 代 需 要 十 规
看 . 时分 析 研 究 职 务 犯 罪 出 现 的新 特 点 新 规 律 . 取 及 采
创 新 发展 的 目标 f ) 一 强化 能 力提 升 . 动预 防 专业化 建设 推 1着 力 推 进 预 防 队伍 专 业 化 建 设 预 防 专 业 人 才 .
且 永 无 止境
( 是 预 防 职 务犯 罪工 作 发展 历 程 的 内在 要 求 二1
职务 犯 罪 预 防工 作 起 步较 晚 .无 论 在 实 践 上 还 是 理 论 上都 处 于探 索 、创 新 阶段 .还 有 许 多 认 识 需 要 提 高 . 多工 作 需 要 完 善 、 制机 制需 要 创 新 今 后 一 个 许 体
话 中明 确 指 出 .党 风 廉 政建 设 和反 腐 败 斗 争 必 须 坚 持 求 真 务 实 、 拓 创 新 。 以 改革 的精 神 、 开 要 创新 的思 路 、 发 展 的 办 法解 决 滋 生 腐 败 的 深层 次矛 盾 和 问题 .认 真 总 结 推 广 行之 有 效 的好 做 法 、 经验 . 进 反 腐 倡 廉 制 度 好 推 创新 . 深化 重 要 领 域 和 关键 环 节 改 革 . 高 反 腐 倡 廉 建 提 设 科 学 化 水平 我 们 党 执 政 6 0多 年 来 , 终 高 度 重 视 始
二 、 务 犯罪 预 防 工 作创 新 发 展 的方 向和 目标 职
时代 要求 和动 力 所 在 .也是 当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期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工作 的着力 点 和 落 脚 点 。 目前 工 作 现 状 看 , 从 预 防 工作 离党 中 央的 要 求 和人 民群 众 的期 待 还有 很 大 差 距 我 们 必 须 在 用好 现 有工 作 成 果 和 经验 的基 础 上 .

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

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

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机制完善之思考腐败现象是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会存在的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

在我国,党中央一直把反腐倡廉工作摆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惩了一批腐化堕落的贪官。

近年来,打击和惩处职务犯罪分子的力度仍在不断增强。

我辖区刑事审判庭在审理此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时,不断摸索、总结、积累经验,同时也发现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现将近年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制订更为完善的工作机制,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优质处理。

一、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总体情况从2009年至2011年6月份,我院及10个基层法院共判处职务犯罪案件139件,涉案罪犯167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49人,占罪犯总人数的30%;判处缓刑51人,占罪犯总人数的30%;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66人,占罪犯总人数的39%;判处单处罚金的1人,占罪犯总人数的1%。

二、职务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1、立法不完善,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及实践操作困难。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来进行定罪量刑。

但由于有的罪名法律条文及法律解释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不好操作,导致出现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例如:在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中,《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九种立案情形,第1至7种比较具体,第8、9种情形不具体。

这给司法实践中对“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不好认定,致使定罪争议较大。

试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及防范对策

试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及防范对策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国家工作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心理过程虽然千变万化,但其心理特征也有共性可寻,有规律可循。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主体与社会环境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的过程。犯罪心理在形成过程中,都经历了对社会环境的消极因素内化、外化、强化三个阶段。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亦不例外。当国家工作人员的“需要”形成欲望和动机,在外界信息刺激和诱因的影响下,转化为犯罪行为。只要我们加强研究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影响,就能更好地突破其心理防线,矫正其犯罪心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
(三)加强公务活动的控制,减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机遇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形成后,只有与适宜的机遇条件发生联系后,才会转化为职务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加强公务活动的管理和控制,防范于未然。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仅靠检察机关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关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建立全社会的预防体系。只有这样,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才有深度和广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蔓延之势才能被“截流”。
(二)改善社会风气,净化社会环境,消除职务犯罪隐患

加强监督制约,深化体制改革,从体制上堵塞漏洞。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社会环境的和社会矛盾的影响不容忽视。为此,必须旗帜鲜明地加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消除腐败分子;鼓励诚实劳动和适度消费,反对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进一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用制度管人、管事,从根本上消除职务犯罪隐患。
(一)积极开展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预测

职务犯罪量刑热点问题探析

职务犯罪量刑热点问题探析

些 地 区 、一些 领域 ,职务 犯罪 一直是 高发性 的犯 罪 。如 何对 职务犯 罪进行 科学 、 准确地 量刑 , 更好 实 现刑法 预 防犯 罪 的 目的 , 不断减 少该 类犯罪 , 成 了人们普遍 关 注的 问题 。本 文 主要 就 职务犯罪 量 刑 轻缓化 、 起刑 点 、 刑失衡 和刑罚 设 置等 问题 谈 量 谈个 人的理 解和认 识 。 职 务犯罪 量刑 的热点 问题
年 三年 中 , 市检察 机关共 向法 院提起 公诉 3 该 2件
问题 之一, 反腐 败工作 的核 心问题 。 也是 虽然我 国 打击 职务犯 罪 的力度 在不断加 强 , 是 , 但 职务犯 罪 似乎并 未 由于刑法 的规 制而有 所减少 ,相 反在 一

3 2人 , 院 审理 后 , 处 有 期 徒刑 3 人 , 中 宣 法 判 1 其 告缓 刑 2 3人 , 予刑 事处分 1 。对 职务犯 罪适 免 人 用 缓 刑 的 比例 高达 7 % 。”1 《 察 日报 》 2 [ 检 2 据 的报 道 ,20 至 20 “ 0 3年 0 5年 ,全 国共 有 3 5 9名职 务一 31 犯 罪被 告人 被宣告 缓刑 ,职 务犯罪 案件 的年均 缓 刑 率 为 5 . ,明 显 高 于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案 件 的 1% 5 1 . %。 因职务 犯罪 触 犯 刑法 的 官员 , 判 处有 97 4 被 罪但 免予 刑事 处罚 ,或虽 被判处 有期 徒刑但 适用
缓刑 的 比率 , 2 0 年 的 5 .8 至 2 0 由 01 1 %增 3 0 5年 的 6 .8 6 %;而渎 职侵 权 案件 这 方 面 的增 长更 快 , 4 由 2 0 年 的 5 .%增 至 2 0 01 26 0 5年 的 8 .3 28 %。 ”1 [ 3 职务 犯 罪量 刑 轻缓 化 问题 引 起 了立 法 部 门 、 实务界 和学术 界 的高度 重视 。 最高人 民法 院 、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于 2 0 0 9年 3 联合发 布 《 于办 理 职 月 关 务犯 罪案 件认定 自首 、立 功等量 刑情 节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以此来 规 范贪官 自首 立功量 刑认 定 , 严 防贪 官轻判 现象 。 司法 实务界 也纷 纷成立 课题 组 , 对职务 犯罪 的量 刑 因素 、 量刑 适用 、 量刑 平衡机 制 等 问题 进行 调查 ,对职 务犯 罪量刑 问题 进行 了积 极 的探 索 。学 者们 对职务 犯罪 的量 刑 问题 也提 出 了许 多建 设性 意见 。 2职 务犯 罪起 刑点 提 高 问题 。关 于提 高财 产 . 犯罪起 刑 点 的建 议早 已有 之 ,近期对 贪污 贿赂起 刑点 的关 注 ,主要原 因在 于它是 由主管全 国刑 事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犯罪的探讨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犯罪的探讨

实现 审计 成 果 的有效 利 用和 转 化 。
目前 ,海 外 油气 业 务正 处 在科 学 发展 的新起 点上 ,风 险 与机 遇 共存 。 内部 审计 人 员 必须 正确 认 识 公 司海 外油 气 业务 发 展所 面 临 的新 形势 ,进

步 增 强做好 海 外油 气 业务 审计 工 作 的使 命 感和
最 集职
言 , 国有 企 业 已经 成 为 目前 职 务 犯 罪 的高 发 区 , 且 发 案呈 上升 趋 势 。 由于 国有企 业 在 国 民经济 中
务 上 的便 利进 行 非法 活动 或 者对 工 作严 重 不负 责 任 ,不履 行 或者 不正 确履 行 职责 ,危害 国 有企 业 正 常 生产 经 营活 动 ,使 国有 资产和 职 工 利益 遭 受
中开展 职 务犯 罪的预 防工作 ,对于防止 国有资产流 失 , 遏制和 减 少贪 污、贿 赂等职 务犯 罪案件 发生 ,
教 育爱护广 大干部 ,推进 党风廉政 建 设都 具有十 分重要 的现 实意义。
【 关键词】 国企领 导 ;职 务犯 罪;对 策分析
国有 企 业领 导 人 员职 务 犯 罪是 腐 败 最 典 型 、
遵 守 的原 动 力。美 国著 名法 学 家伯 尔 曼说 :“ 法律
系 、花 钱 买权 力 、花 钱 买利 益 ,致企 业 利益 、 国
家利 益 而 不顾 ,严 重影 响 了国有 企业 在 社会 中 的
形 象 ,毒 化 了社 会 空气 。
二 国有企 业领导 人员职务犯罪的原 因
1 权力 缺 乏有效 的监 督和 制约 .
员 陆续 走 上领 导 岗位 ,职 务犯 罪 的平 均 年龄 还 有
会 计 、 出纳 、核 算 员等 占 1 %。 6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第2 3卷
第 3期
【 刑事法学论坛】
查 办职 务 犯 罪 案 件 若 干 问题 研 究
樊 学 勇 , 荣 刘
( .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 京 10 3 ;. 京 市 朝 阳 区人 民检 察 院 , 京 10 2 ) 1中 北 00 82 北 北 0 05
[ 摘
裨益。
要 ] 文章 以查 办职 务犯 罪案件 为研 究视 角 , 工作模 式转 变 、 查权优 化 配置 以及 职务 从 侦
使得 职务犯 罪侦查 变 被 动 为 主 动 , 以有 效 提 高 侦 可 查活 动 的主动性 ( ) 信 息引 导侦查 ” 2“ 的工 作模 式使 得职务 犯罪 侦查 活动 的开展 建立 在一定 案件 信息 的
收 稿 日期 :00—0 21 6—1 6
加强 “ 信息 引导侦 查 ” 作 机制 运 行保 障系统 建 设 。 工


关于 职务 犯罪 案件工 作模 式的转 变
基 础之 上 , 以有效 提高 侦查 活 动 的针对 性 ( ) 信 可 3“ 息 引导 侦查 ” 的工 作模 式 使得 职 务 犯罪 案件 查 办 体 现 出信 息化 时代 的便 捷 性 , 以有 效 提 高侦 查 活 动 可 的效率性 ( ) 信息 引导侦 查 ” 4“ 的工作 模式 强 调利 用 现 代高科 技 开展职 务 犯 罪 侦查 工 作 , 助高 科 技 进 借
办 过程 中的 “ 息 引 导侦 查 ” 信 工作 机 制 应 当注 重 以
下 方 面的完 善 : 1 加 强 侦查 人 员教 育 培 训 系 统 建 () 设 。( ) 2 加强 信息共 享 、 作 系统 的建设 。 ( ) 善 协 3完 绩 效评 估考 评系统 的建 设 。 ( ) 息 收集 、 理 、 4信 整 储 存 、 传递 、 检索 、 判 、 研 预警 、 策 系统 的 建设 。( ) 决 5

浅析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

浅析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

浅析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一、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属性分析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又被赋予侦查权,那么检察权、公诉权、侦查权和其他权力到底是什么关系,检察权的属性是什么?在现实当中就有不同的见解。

这些见解更多是学术性的,理论性的,但实际上它完全会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

大致梳理一下,包括下面四个观点:(1)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一种司法权;(2)认为是一种行政权;(3)认为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结合;(4)认为是法律监督权。

因为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权的一个部分,它从属于法律侦查权权,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

它是用司法弹劾或刑事追溯的办法对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本质上是用法律监督权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各项管理权,用法律的手段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合法性和廉洁性。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就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笔者认为侦查权还是一种行政权,它的行为方式、行为特征和组织架构更符合行政权的属性和要求。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状态面对严峻的犯罪态势,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呢?第一,查处力度不断加大。

这是有数据表明的。

第二,侦查机制在不断完善,概括起来就是“上下一体、左右一体”。

以某市为例,全市检察机关成立职侦局,上级对下级实施领导,对重点案件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调度,这就有效的克服了区域抗干扰的影响。

再比如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一个是职务犯罪的逮捕权上升一级,就是说区县院要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实施逮捕必须上报上一级检察院,而非本院决定,增加内部监督的环节。

另一个是在讯问过程中必须全程录音录像。

不断完善我们的工作考评机制,这就保证侦查工作有序推进;第三,能力不断提升。

当然这是相对而言的。

三、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若干问题1、通过笔者对诱惑侦查的资料搜集和研究,认为诱惑侦查对官员可以适度运用,不是无限制的运用。

首先,对一些普通的刑事案件,比如说贩毒案件等无被害人案件,可以适用诱惑侦查。

犯罪学-论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

犯罪学-论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

论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公务人员职务犯罪是指,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刑罚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犯罪原因是指引起犯罪的因素。

作为犯罪的原因,必须从自然方面、社会方面、文化方面、个体方面几个角度分别探讨。

下面我们就从这几个视角出发,分析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所谓犯罪的自然原因,是指触引、促发主体实施犯罪,从而与犯罪现象只有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主体存在与活动的外部自然环境的诸因素及其过程。

作为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自然原因,应该是现存的人类发展阶段和自然条件。

我们现在所处的发展阶段,物质财富还不够丰富,社会的贫富差距还依然存在,作为社会人的思想还停留在利己阶段,所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犯罪依然是不可避免的。

犯罪的社会原因,是指引发犯罪的各种社会因素及其过程,包括宏观层面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与微观层面的学校教育因素和家庭环境因素等。

社会因素应该是公务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首先,经济相对落后和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为"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打开方便之门。

目前我国人均收入与发达国家比起来还是比较低的,经济发展城乡间、区域间发展也不平衡。

担任公职的人员在接触了相对自己的生活环境更加优越世界,尤其是在看到改革开放后崛起的富商大贾们的财富之后,为了迅速获得个人享受的资本,不甘“清贫”,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再加上经济生活中,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地存在,公职人员为了收受、索取贿赂,利用职务之便给别人提供方便对于他们来说也就“正常”了。

其次,职务的可利用性使公务人员可以滥用职权实施职务犯罪。

职务本身存在的便利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必要条件,而且职务犯罪往往是与行业不正之风联系在一起的,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文摘要:职务与职务犯罪:1、职务的认定及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2、职务犯罪的含义。

职务犯罪的立法演变: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官吏犯罪,在中国古代刑事法律思想中,历来就有治吏其于治民的观点。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就十分重视对职务犯罪尤其是公务犯罪的惩治。

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目前有两个不同观点其一认为玩忽职守罪必须处于过失,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都可以由过失和间接故意构成。

关键词:职务与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在刑事理论和实务中,职务犯罪作为常发性特殊类罪,其认定尤为重要。

本文拟对职务犯罪中职务的认定在定罪量刑的作用,职务犯罪的特征及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等问题加以分析,以其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并能对职务犯罪的准确认定有所帮助。

一、职务与职务犯罪(一)职务的认定及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职务问题在刑法中实际就是身份的问题。

在犯罪论中,犯罪特殊主体的最主要特征就是除具备犯罪主体的基本要件以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身份。

一般而言,身份是指人的出身、地位和资格。

但在刑法中,具有意义的是对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否或其程度有决定意义的身份。

此种身份,既包括法律赋予的某种特定资格,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军人等,也包括基于特殊事实而发生的其他特定关系,例如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及其家庭成员。

职务身份通常是指前者而言,当然,并非所有职务都可以成为具有刑法意义的身份,即使是同一职务身份,在不同的犯罪中也是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有些犯罪中,职务的存在并不能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但是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而成为量刑的情节,这一类职务身份即为量刑身份。

例如,《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同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第3款则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显然,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身份成为刑罚从重裁量的法定情节。

而在另外一些犯罪中,职务身份的具备是其犯罪主体进而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不具备职务身份要件,就不能构成某种犯罪,这一职务身份就成为定罪身份。

例如贪污罪、受贿罪等均属此类犯罪。

应当指出的是,职务这一身份既可以作为定罪身份,也要以作为量刑身份而在刑法中加以适用,但是所谓的职务犯罪应当只包括那些职务作为定罪身份加以适用的犯罪,而不包括职务作为量刑身份加以适用的场合。

原因在于,对于职务犯罪的通常理解就包括了在其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中应当包含职务要素的一般观念,而在职务作为量刑情节加以适用的场合,在基本构成要件中并不要要求职务因素,职务身份仅仅是作为一种加重处罚的事由而被提出来,而体现法对具备这一身份的主体所赋予的较之一般社会成员更为沉重的遵守法律的义务。

尤为重要的是,在这类犯罪中,法所关注的职务身份显然同其他身份犯罪一样,仅仅是其客观存在的问题,而并不重视该职务身份对于行为主体实施该犯罪行为究竟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或者行为主体是否利用了该职务身份而使其犯罪的实施获得便利。

因此,法所强调的职务身份在这一类案件中,仅仅表现为“职位”身分和“任职”称号,而不是职务犯罪中所强调的职务是包括职、权、责整体在内的统一体。

[!--empirenews.page--]按照通常的理解,职务是指“工作中所规定担任的事情”。

即一般意义的职务概念比较宽泛,不管在何种性质的单位,不管有无职位,只要从事了工作中规定担任的事情,就是一种职务行为,行为人即具有职务身份。

在这一意义上,职务身份和业务身份甚至和一定的工作并无本质区别,但是在刑法中,一般是在更为狭窄的意义上使用“职务”一词。

所谓职,即指负有一定的掌管之责,在其形式上必然具备一定的职位,因此,职务应当是指职位所规定的任务。

无论是国家、社会还是任何一个组织集体,都必须存在着以生存和发展为目的的秩序性需要,此种秩序性需求必然导致权力在其内部的定量分配。

这种权力的系统产生了一整套的管理体系和制约机制,通过一定人员对该组织进行管理。

为了使他们完成所负之任务,组织必然赋予其以该组织的名义行使一定的权力,同时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义务。

因此职务一词应当理解成职、权、责的整体。

对于职务犯罪中“职务”的理解也必须在范围的进行。

(二)职务犯罪的含义对于职务犯罪的理解,理论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看法,大体上有下列理解:1、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的犯罪活动,进而认为职务犯罪与其他种类犯罪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职务犯罪就是我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决定》中规定的与职务有关的一类犯罪的总称。

它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或视同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与其职务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各种犯罪的总称。

5、职务犯罪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违背职责的一类犯罪。

6、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犯罪的总称,包括法律所规定的需要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才能构成犯罪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权有关的其他犯罪。

7、职务犯罪是指具有法定职责的公务人员,违反职责义务,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国家管理社会生活和管理公务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

其和其它犯罪相比,有如下特征:1、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顾名思义,职务犯罪要求主体具备一定法定职务身份为前提,显然职务犯罪是一种法定身份犯。

通常,在刑法中对于职务犯罪的主体均有明确规定。

例如,《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该罪的主体即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只有具备刑法所规定的这一身份条件,才能构成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并不仅仅表现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上述相关身份的具体规定,而且还表现为职务犯罪主体在其实施具体职务犯罪时,其行为必然要同职务相关,发生在其行使职务过程中,利用其职务实施了某一行为,即在客观上必须具备职务身份之利用的要件,使其客观行为与职务相联系。

否则即使具备某一身份,但是由于职务身份同客观行为相互脱节,同样不能构成职务犯罪。

即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客观行为方面也必须具有渎职性。

这一要件的规定形式,在刑法中区分为不同情形。

其一,刑法明文规定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实施犯罪。

例如,《刑法》第166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使国家利润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这种规定往往出现在行为人在自己行使职务过程中采取积极方式利用职务实施职务之外的不当行为的场合。

其二,刑法含性地规定必须是在行为人行使职务过程中实施某一行为的,例如,《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empirenews.page--][1][2][3]下一页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在这一规定中,刑法并没有规定利用职务,但是该罪之所以仍然属于广义上的职务犯罪,其原因在于上述犯罪行为必须行为人对上述工程安全负有一定职责为前提,必须发生在其实施具体职务过程之中。

这一规定一般出现在负有一定职务的行为人玩忽职守,疏于履行一定职责的情形之中。

随着职务犯罪自身的发生和立法的发展,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出现了日渐扩大的趋势。

这一趋势表现为某些犯罪的主体本身扩大,同时还表现为出现了大量的新罪,这些新罪有些是从原有犯罪规范中分化而成,有些是刑法新增加的规定。

这一趋势表明刑法逐渐加强了对职务行为的刑事控制。

2、职务犯罪的渎职性。

职务犯罪在其本质上是违背职务义务的行为,即危害单位管理并与其职责违背的行为。

如上所述,这一渎职性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犯罪活动,或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重大损失。

无论何种形态,同其职务必然具有直接关联。

在主观上,这一渎职性可以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在刑法中,有些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例如贪污罪、受贿罪等;有些只能有过失构成;有些既可以由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二、职务犯罪的立法演变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中,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宫吏犯罪,在中国古代刑事法律思想中,历来就有治吏其于治民的观点。

例如,据《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曰:“贪以败宫为墨”。

商代则规定了对官吏“三风十愆”的惩处。

至西周规定了官列的五过之罪,即“惟官、惟范、惟内、惟货、惟来”,如果犯有上述五过之罪,故意出入人罪,即以其人之罪罪之。

秦律中则规定了区别良吏和恶吏的标准,对在监察中发现的恶吏要记录在案,通报全部,以为警戒。

至唐代,法律对职务犯罪的规定已经较为系统,在《唐律》中规定了十几种职务犯罪,并根据职务犯罪的性质进行了初步划分。

明清之际,《明律》和《清律》对职务犯罪的规定达到了极其完备的地步,官吏职务犯罪的罪名和处罚原则都比较细致,惩罚的力度也非常大。

当然,由于存在着根本制度上的原因,因此,即使相应的法律规范在当时的条件下已经比较齐全,但是仍然不能遏制职务犯罪愈演愈烈的现象。

新中国成立以来,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就十分重视对职务犯罪尤其是公务犯罪的惩治。

三反五反运动即是出于上述原因。

此后,从1956年到1964年,中国共产党先后三次集中力量开展反腐倡廉运动,重点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1954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共同纲领》第18条有关严惩贪污的斗争经验,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该条例对惩治的基本原则、贪污的行为方式、处分种类、量刑标准、追诉时效等都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尽管从今天看来,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够完善或者有些欠缺,有的甚至带有明显的群众运动色彩,但是它毕竟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惩治贪污等职务犯罪的法律,是职务犯罪立法的一次有益尝试。

在相当长时间里,我国在惩治职务犯罪方面一直采用了类似的单行条例的方式,例如,对国家工作人员汇露国家私密行为的惩处依据主要是《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对人民警察违法失职行为的惩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条例》;对司法工作人员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惩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行为的惩处依据主要有《人民法院组织通则》;对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行为的惩处依据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