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抵押设备质押案例

合集下载

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业务的法律效力

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业务的法律效力

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业务的法律效力案例1:海口市慧源典当行诉海口九星印务有限公司等抵押借款案(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慧源典当行诉称:2000年3月25日,被告九星公司以其所有的设备及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我行借款7万元用于周转,贷款期限为3个月,后贷款期限延续至同年9月24日。

抵押的动产由九星公司继续使用。

我行与九星公司签订了抵押协议并在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同年9月12日,经九星公司申请,我行又贷款3万元给该公司。

同年11月10日,我行发现九星公司的设备被陈百钧转移至海南师范学院院内213站台的一处平房内。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九星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费用50500元;陈百钧将九星公司抵押给我行的设备退还给我行。

被告陈百钧辩称:2000年6月7日,我与九星公司签订了由九星公司将J4104四开胶印机等5件机器设备及配套用品、办公用品转让给我的协议,价款为16万元。

双方办理了该协议的公证手续。

我已付给九星公司15.7万元,余3000元作为双方业务款互相抵消。

同年10月,我将所买的设备迁到海南师范学院印刷厂进行经营。

所以,我购买九星公司的设备是合法的,并没有非法转移抵押物。

另外,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企业的设备进行抵押的,必须进行抵押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原告与九星公司之间的设备典当直至同年9月11日才办理抵押登记,我受让设备在先,因此,原告与九星公司的典当行为不能对抗我的设备受让行为。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九星公司没有答辩。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25日,慧源典当行与九星公司签订一份典当协议,约定由九星公司将其经营权及全部设备含景德镇产4101四开胶印机、平凉产对开切纸机、鑫光产D101订书机和泰兴产对开晒版机作为当物典当给慧源典当行;典当金额为7万元,当期从2000年3月25日至同年4月18日止,利率为2%,监管费2%,手续费1%;超过当期一日,按一个当期加收利息。

(33)借款担保案例

(33)借款担保案例

(33)借款担保案例借款担保案例分析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回答下列问题: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

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

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为什么?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

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参考答案:1、无效。

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3、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

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物权法案例

物权法案例

物权法案例:案例题一、案情: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

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

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

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

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问题:1.乙是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为什么?2.戊将玉石转卖给己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回答:1:乙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动产交付才会发生所有权的变动。

本题中构成占有改定,为观念交付。

在乙同意甲借用的要求时,交付行为完成,所有权发生变化。

2:玉石为遗失物,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也可以向戊请求损害赔偿。

所以,转让行为效力待定。

案例题二案情:某开发商经批准开发居民高层公寓楼,先后有四百多位客户与该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在依约交纳全部购房款、取得相关产权证的前提下入住该公寓楼。

后开发商将该楼顶部出租给个体户陈某,每年租金1万元,陈某利用楼顶空间栽种花卉。

由于花卉浇灌用水向楼层渗透,引起马某等居民的不满。

因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马某等联名按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终止与陈某的合同,停止侵害,丙赔偿损失。

问题:1.本案中,楼顶部分所有权归谁?为什么?2.马某等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为什么?回答:1.本案中,既然马某等居民各自拥有房屋的产权,就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关系。

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楼层顶部应作为各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由各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享有所有权。

对于此,即使在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楼层顶部归开发商所有,根据物权法定主义,该约定亦无效。

(6分)2.由于开发商并无相应的所有权,所以不能使用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而其出租行为也因所有权人的拒不承认而归于无效。

经济法案例--抵押

经济法案例--抵押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案例:2、201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1日-2012年3月31日。

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

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双方未办理抵押合同登记。

201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

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丁公司保证担保乙银行对甲公司债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12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

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

201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请问:(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并说明理由。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并说明理由。

分析:(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

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抵押质押案例

抵押质押案例

抵押质押案例【篇一:抵押质押案例】存单质押经典案例分析存单质押案例分析:1995年12月c公司向a银行某办事处申请贷款130万元,某投资公司(简称b公司)存入a银行办事处150万元,办成一年定期,以此为c公司提供担保。

之后,c公司与a银行办事处签定了,期限10个月,b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盖章。

后经查明,担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孙某伪造,孙某与c公司的总经理武某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年后,b公司向a银行办事处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诉讼。

存单质押经典案例分析存单质押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到的是存单质押,即《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质押。

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就是以权利凭证为质物的担保方式。

哪些权利可以质押,《担保法》第75条作了列举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其中第一项明确规定存款单可以质押,第四项则概括性的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其他可以质押的权利在《担保法解释》第97条作了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从理论上讲,质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即质物具有可执行性,除此之外的其他动产或者权利不宜出质。

例如财产单,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不是有价证券,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宜用于担保质押。

以存款单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质押与抵押的本质区别就是质物的转移占有,这也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

在存款单质押的实务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存款到期日(指定期存单)与债务到期日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担保法》第77条规定,存款单到期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与出质人约定向第三人提存。

机器设备抵押贷款之风险成因及对策分析

机器设备抵押贷款之风险成因及对策分析

机器设备抵押贷款之风险成因及对策分析随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颁布,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以机器设备抵押方式取得贷款。

但因机器设备的专有性、可移动性,银行对该类押品的管理难度大,若管理不当,将会给银行的信贷资金带来很大风险。

如何在实践中防范其潜在风险?信诚通财富就设备抵押贷款实现零风险控制进行分析,以抛砖引玉求教同仁。

存在之主要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手段落后、评估机构高估价值及客户经理押品知识欠缺等等原因,造成机器设备评估价值虚高、动态监测困难、重复抵押导致银行债权悬空,引起债权纠纷。

具体表现如下:一、抵押物评估管理不规范,造成评估价值虚高。

同一机器设备价值在贷款办理与拍卖评估不同时点缩水严重,存在“冰棍效应”。

一些评估机构由于自身利益驱使,往往根据贷款客户要求,虚增机器设备价值。

二、抵押登记管理不严格,导致银行债权悬空。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器设备抵押采取纯手工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各地做法不一。

工作人员并未到现场进行核实清点,政府也没有专门的查询系统,他项权证上既无动产抵押编号,又无具体经办人签字,不能分清责任。

解除抵押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办人员没有认真核对底卡,对抵押设备不能做有效识别,容易产生重复抵押,造成权益纠纷,从而导致银行债权悬空。

三、银行动态监测管理不到位,诱发资产质量隐患。

专用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受市场变动的影响,随着时间推移产生实体性、功能性及经济性损耗,价值逐步降低,并直接对银行贷款的质量产生影响或冲击。

银行对机器设备抵押价值难以进行动态监测管理,由于机器设备的专业性较强,信贷人员欠缺机器设备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对外资企业减免税机器设备抵押不熟悉,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这部分设备属于海关监管物,处置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海关监管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担保法案例分析1

担保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

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

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

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

甲的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7万元购买此房。

于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 l 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

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

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丙以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为名,要求乙腾房。

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的租期未到,因此拒绝腾房。

问: (1)乙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的所有权?(2)丙要求乙腾房是否合法?案例二、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01 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商议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

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再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干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允许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允许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案例三、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01 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商议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

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案情)某甲于1993年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光小区的一套住房,后因房价上涨,某甲想把该房卖掉,自己搬到郊区居住。

1995年初,某甲同某乙在看过该房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某乙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某甲的住房。

但由于某乙手头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双方没有马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1995年3月,某丙找到某甲,提出愿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某甲的住房,某甲为钱所动,当即与某丙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某丙交付15万元现金之后,双方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后某乙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甲与某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1)某乙与某丙之间,谁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2)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如何补救?答案:(1)案中,某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其理论依据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尽管某甲和某乙之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手续,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仍属于债权;而某甲和某丙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实际履行,并对此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应认定某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2)某乙的补救可以通过对某甲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来实现,其请求权是基于与某甲之间已有合同成立,而某甲的出卖行为使合同无法得到履行,已构成违约。

故而某甲应对因其违约而给某乙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2.(案情)赵某家有一祖传钻石戒指,价值数万元。

因做生意缺少资金,赵某向钱某借款1万元,约好一年后归还,以赵某的钻石戒指作质物。

后赵某到钱某处取钱时,以忘带钻石戒指为理由未把戒指交给钱某,但双方现场订立了质押合同。

几天后,赵某A向孙某借款1万元,仍以戒指为质物订立书面合同,并将戒指交给了孙某。

一年后,因赵某不能向钱某还款,钱某要求赵某以其戒指作价还债,赵某则称戒指现在在孙某手里。

矿产资产融资案例

矿产资产融资案例

矿产资产融资案例以下是一些矿产资产融资的案例:1.煤矿资产融资案例国内某煤矿企业拥有大规模的煤矿资源,为了进行扩大生产和更新设备,该企业选择进行资产融资。

他们与国内银行合作,通过抵押煤矿资源和营业收入,获得了一笔资金。

这笔资金被用于购买新设备、扩建矿区、提高生产能力和质量。

2.铁矿石资产融资案例某铁矿石企业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勘探和开采工作,但缺乏足够的资金。

他们选择通过资产融资来解决资金问题。

该企业与国内的财团签订了合作协议,共同投资开展铁矿石项目。

这种资产融资方式可以将相关矿业权益和未来收入作为质押,以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

3.金矿资产融资案例某金矿企业在一片富含金矿资源的地区发现了一座大型金矿。

他们面临着大量的开采投资以及技术和设备更新的需求。

为了融资,该企业选择与国外投资机构合作。

他们通过出售一部分矿业权益和未来的黄金产量给投资机构,获得了大笔资金,用于金矿的开采和运营。

4.钻石矿资产融资案例某钻石矿企业发现了一座大型的钻石矿,但缺乏足够的资金进行开采。

他们决定与国际钻石公司合作,通过资产融资解决资金问题。

合作协议中,他们将矿业权益和未来的钻石销售份额进行质押,以获得资金支持,用于开采和生产钻石。

5.锰矿资产融资案例某锰矿企业希望进行锰矿资源的开发和建设新的生产设施。

由于项目规模较大,他们需要进行资产融资。

该企业与国内的投资基金合作,将矿产资源和未来的收入作为质押,获得了资金支持。

这笔融资用于购买设备、开发矿区和建设生产设施。

这些案例仅为示例,矿产资产融资的形式和合作对象可能因企业需求、市场情况和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

重要的是,企业需要评估资产价值、风险和回报,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融资方式,并与合作方达成一致的合作协议。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案例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案例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案例咱先来说说老张的故事。

老张是个特别有创意的发明家,捣鼓出了一个超厉害的环保节能小设备的专利。

这个专利就像是他的宝贝孩子,但是呢,老张想要把这个发明投入大规模生产,可愁坏了,为啥呢?缺资金啊!这时候,老张听说银行有个知识产权质押的业务。

他就琢磨着,自己这个专利能不能行呢?于是就带着各种材料去了银行。

银行的工作人员一开始也有点谨慎,毕竟这知识产权质押不像房子车子抵押那么常见。

但是呢,银行专门有个评估团队,这个团队可都是些懂行的人。

他们仔细研究老张的专利,从技术的创新性、市场的潜在需求,到这个专利在行业里的领先程度,都进行了深入分析。

最后得出结论,老张这个专利确实很有价值。

就像发现了一个藏在角落里的宝藏一样。

然后呢,银行根据评估的价值,给老张批了一笔不小的贷款。

老张拿着这笔钱,风风火火地就开始搞生产了。

他租了厂房,买了设备,还雇了工人。

没过多久,产品就推向市场了,因为这个产品确实环保又节能,很受市场欢迎。

老张呢,不仅按时还了银行的贷款,自己还赚得盆满钵满。

再说说那个做软件的小李。

小李开发了一款特别酷的手机APP,是关于个性化健康管理的。

这个APP在年轻人当中很有市场,但是他想给APP做进一步的升级和推广,资金也是个大问题。

小李也想到了银行知识产权质押。

银行工作人员看小李年轻,还稍微有点怀疑呢。

但是当看到APP的用户增长数据、独特的功能,还有小李对这个APP未来规划的详细方案后,觉得这是个潜力股。

银行对这个APP的知识产权进行了评估,根据它的用户粘性、盈利模式等因素确定了一个合理的质押价值,然后给小李贷了款。

小李拿着钱,找了更好的技术团队,做了很多推广活动。

现在这个APP在健康管理类软件里都算是小有名气了。

从老张和小李的例子可以看出来,银行知识产权质押给那些有创意、有知识产权的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融资渠道。

就像是给那些怀揣着金点子但缺钱的人,打开了一扇财富的大门。

不过呢,对于银行来说,这也像是一场有点刺激的冒险。

实训三:担保法案例专题

实训三:担保法案例专题

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又用同一办法在建设银行贷款2万元,也办
理了登记手续。2000年5月归还了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 万元,张某将4间房屋中靠东的2间卖给了孙某,孙某知道房屋上设有抵押权, 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个大厨房。2000年10月,张某的酒店倒闭,此时 仍欠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在2000年7月,农业银 行将2万元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工商银行,现贷款已到期,张某无力偿还。 问题:
(1)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的租赁房屋合同在4间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继续有效?
(2)工商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10
四、题目
【不动产抵押】 分析: (1)继续有效,《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
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将抵押权单独转让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0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 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从属于债权,只能随债权 一齐转让。
6
二、案例
【动产抵押】 分析: (1)印染厂用已作抵押汽车再次抵押有效。《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
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
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印染 厂以价值20万元的轿车先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然后又以该轿车同
11
四、题目
张某欲开办一个酒店,但资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农业
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张某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租给了李某,
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张某又向工商银行贷款4万元并以上面的四间房屋作抵押,

物权法案例

物权法案例

物权变动案例:(2007年司考)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

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

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

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

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请回答1-3题。

1.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C)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2.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BC)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3.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BCD)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案例一:甲、乙、丙于2007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

约定由甲保管。

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

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

事后,甲告知乙、丙。

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

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

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

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

戊友已亦爱该画。

2008年3月,已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

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

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

经济法案例分析1

经济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粤东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粤东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天富有限责任公司一批货物,价款为20万元。

粤东有限责任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交给天富有限责任公司。

天富有限责任公司持该汇票向南海银行申请贴现。

汇票到期后,南海银行持票提示付款,因为粤东有限责任公司在开户银行沂东银行存款不足,遭到退票。

南海银行分别与粤东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富有限责任公司交涉未果,随后诉至法院要求粤东有限责任公司偿付票据金额与利息,天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粤东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因为对方未履行合同而拒付票款。

天富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粤东有限责任公司是汇票承兑人,理应支付票款。

问:1什么是票据抗辩?答:沂东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在票据法上叫“抗辩事由”。

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依法给予拒绝的行为。

票据抗辩是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在法律上成为一种权利,就是抗辩权。

抗辩权必须以一定抗辩事由为依据。

2什么是对人的抗辩事由?答:本案抗辩事由是未履行合同,属于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是一种对人的抗辩事由。

对人的抗辩事由是票据的债务人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进行抗辩的事由,离开特定债权人,抗辩即受影响,持票人一有改变,抗辩事由即被切断。

3本案中,南海银行是否可以要求前手与持票人负连带责任?答:票据法规定,如果持票人遭拒付,前手与持票人负连带责任,但是,要以持票人提供拒绝付款证明为前提,否则,法院不与支持。

本案中,南海银行没有要求粤东有限责任公司做成拒绝证明,所以,要求前手与持票人负连带责任,得不到法院支持。

案例二新加坡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与意大利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由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向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出售100桶蜜饯苹果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

支付方式是意大利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向新加坡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本票。

新加坡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不慎将该票据遗失,马上通知了意大利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并寄来了提起诉讼的证明。

物权法

物权法

第三节质权案例讨论(1):甲将一台高级相机借给乙使用。

乙将该相机质押给丙,丙对乙的无权处分事实并不知情。

问题:质押设定是否有效?质押的设定是处分行为,需要有处分权;质押合同的订立是负担行为。

此案例说明质权可以善意取得案例讨论(2):甲将一台机器设备质押给乙,后该机器设备被丙窃走。

问题:此时质权是否仍然存续?转移转移和保持占有是质权存在的要件;但如果质权人度质物还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则质权可以不消灭。

一、概念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第208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传统上,动产质权比较多;现代社会权利质权比较多,不妨害质物的使用权二、动产质权1、概念:因担保债权,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可以就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①以他人动产为标的物。

②权利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的标的物。

(交付是动产质权生效要件)③就质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3、取得方式①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法律行为是指质押合同出质人(质押人)有处分权:但质权适用善意取得。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物权法》第210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但是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实际已经交付而且有合意,则视为有效。

所以此要件不是物权合同生效的必要要件。

移交质物的占有。

民商法案例解析

民商法案例解析

民商法案例解析案例1 抵押、质押、留置、风险承担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

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题](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正确答案](1)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

(2)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

因为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

(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

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蒋留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

铁路领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案例

铁路领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案例

铁路领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案例咱先来说说啥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啊。

简单来讲,就是企业把自己那些像专利啊、商标之类的知识产权当作抵押物,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那儿拿到钱来发展自己的业务。

这在铁路领域也有不少精彩的案例呢。

就拿中国中车来说吧。

中车那可是铁路装备制造的巨头,技术创新能力超强。

他们有好多专利技术,从高速列车的核心动力系统到车厢的超轻型材料应用,各种各样的高科技玩意儿。

有一段时间呢,中车打算拓展新的业务领域,研发更先进的列车控制系统。

这可是个烧钱的大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虽然中车家底儿厚,但一下子拿出这么多现金也有点吃力。

这时候,他们就想到了自己那些宝贵的知识产权。

中车挑了几项关键的专利技术,这些专利都是在列车运行安全和效率提升方面有重大突破的。

然后就拿着这些专利去和银行谈质押融资的事儿。

银行一开始也有点犹豫啊,毕竟知识产权这东西不像房子、车子那么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

但是中车的人就详细地给银行解释这些专利的价值。

比如说其中一项关于列车节能技术的专利,能让列车在运行过程中节省多少能源,这在长期运营里能省下一大笔钱呢。

而且随着全球对环保节能的要求越来越高,这项技术的市场潜力巨大。

银行经过一番仔细的评估后,发现中车的这些专利确实是非常有价值的资产。

就像发现了宝藏一样,虽然这个宝藏有点特殊,是知识技术层面的。

于是,银行就和中车达成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协议,给了中车一笔数目可观的资金。

中车拿到钱之后呢,就像开了挂一样全力投入到新的列车控制系统研发中。

研发团队有了充足的资金支持,干劲十足。

他们聘请了更多的顶尖专家,购买了先进的实验设备,加快了研发的进程。

新的列车控制系统研发成功了。

这不仅让中车在铁路装备制造领域又迈进了一大步,而且新系统在投入使用后,还为中车赢得了更多的订单。

中车的列车在全球市场上变得更有竞争力了。

而银行呢,也因为这次成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对铁路领域的知识产权有了新的认识。

他们看到了这种创新融资方式背后的巨大潜力,就像发现了一片新的金融蓝海。

企业设备欠债抵押给其他公司合同范本

企业设备欠债抵押给其他公司合同范本

企业设备欠债抵押给其他公司合同范本示例文章篇一:《企业设备欠债抵押给其他公司合同范本》一、合同双方信息甲方(抵押方,即欠债企业):企业名称:[甲方企业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电话号码]乙方(接受抵押方):企业名称:[乙方企业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电话号码]二、鉴于条款甲方由于[具体欠债原因,如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等],对乙方负有债务,债务金额为[具体金额]元。

甲方为了保证对乙方债务的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愿意将其拥有的企业设备抵押给乙方。

这些设备对甲方的生产经营曾经起着重要的作用,就像士兵手中的武器一样重要。

这可不是小事儿,就好比一个厨师没了锅碗瓢盆,还怎么做饭呢?所以甲方也是下了很大的决心。

三、抵押物详情1. 设备清单设备1:名称:[设备具体名称1]型号:[型号1]数量:[X]台购置日期:[具体日期1]评估价值:[价值1]元设备2:名称:[设备具体名称2]型号:[型号2]数量:[X]台购置日期:[具体日期2]评估价值:[价值2]元(依次列出所有抵押设备的详细信息)2. 设备状态这些设备目前都处于[具体状态,如正常使用、部分需要维修等]状态。

其中,设备1的性能就像一个精力充沛的年轻人,还能高效地运转。

而设备2呢,虽然有点小毛病,但就像一个受伤的战士,经过简单修复就能重新投入战斗。

四、抵押条款1. 抵押担保范围甲方抵押上述设备,用于担保其对乙方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

这就像是给乙方吃了一颗定心丸,不管发生什么,乙方的权益都有保障。

难道甲方还能耍赖不成?肯定不行啊!2. 抵押期限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完全清偿对乙方的债务之日止。

这期间,这些设备就像被关进了一个特殊的“小笼子”,它们的命运和甲方的还款情况紧紧绑在一起。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甲方有权继续使用抵押物,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就像照顾自己的宝贝一样。

设备抵押设备质押案例

设备抵押设备质押案例

设备抵押|设备质押案例以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是银行发放贷款时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因机器设备的专业性、专用性,和同样常用于抵押的房地产相比有其特殊性,因而对商业银行产生隐性的风险更大。

通过一起以机器设备抵押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提示如下风险:一、未查清机器设备已经抵押情况,造成设备重复抵押。

该案中,在法院现场清点核实抵押物时,发现了12台设备重复抵押,抵押价值达150万元。

通过了解事件的始末,其原因是:该公司于2004年上一条生产线,以设备为抵押,向甲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

此时生产线还在安装过程中,甲银行以公司的固定资产台账和发票为基础,将28项设备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5年公司又上一条新生产线(其中12台设备是2004年已购买的),并以该生产线设备作抵押向乙银行申请200万元贷款。

乙银行请了另一家评估机构进场评估,并清点了新生产线上的31项设备,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而其中的12台已在2004年被甲银行抵押,造成乙银行登记在后,失去了优先受偿权。

二、不了解专业设备中包含的内容,部分设备遗漏抵押。

该公司的生产线是专业设备,大设备中有小设备,小设备中还有更小的设备,而且这些设备并不是成套购买的,组装成生产线后不容易清点。

在本案中,原本是两条生产线都抵押给银行了,但在法院现场清点中,我们发现还有相当数量的设备未设定抵押。

在法院委托评估的报告中罗列了110项设备,而两家银行合计抵押的设备仅有57项(扣除重复抵押的设备),还有53项价值450万元的设备未列入抵押,这些设备绝大多数是生产线上的。

经向当事人了解原因,是未弄清非成套设备中的内容造成的。

如“造纸机”是由造纸机、2台变压器、变频器、动力柜等4项设备组成的。

乙银行按型号和厂家将前述4项设备设定了抵押,而甲银行则笼统地以主要设备“造纸机”设定抵押,造成其他辅助设备未列入抵押范围。

三、以建筑材料设定抵押,抵押形同虚设。

甲银行在贷款过程中还以未安装的钢屋架构件作价200万元设定抵押,并在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机械动产质押合同

机械动产质押合同

机械动产质押合同二、合同内容及质押物清单1. 质押物清单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机械动产包括但不限于:(1)机械设备:xx型号机床一台,xx型号起重机一台,xx型号压力机一台等。

(2)运输工具:xx型号货车一辆,xx型号挖掘机一台,xx型号吊车一辆等。

2. 质押物的权属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机械动产均为甲方全部合法拥有,并且没有被任何形式的担保、质押或冻结。

三、质押的目的甲方与乙方达成本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为乙方提供质押物作为抵押,以获得实际控制和使用权。

同时,甲方亦可利用本合同中规定的约定行使其在本质押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

四、质押物的评估及抵押贷款1. 质押物评估质押物的评估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结果应是公正、合法和准确的,双方均对此评估结果予以接受。

2. 抵押贷款甲方同意放款给乙方,并在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条件下,将质押物作为抵押品。

贷款金额、利率和还款方式将在另行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

五、质押物的保管与使用1. 质押物的保管(1)乙方应对质押物进行妥善保管,以确保其安全无损。

(2)质押物的保管地点将由乙方自行确定,并应事先通知甲方。

2. 质押物的使用(1)质押物仅限于乙方的正常业务运营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物。

(2)乙方应确保质押物的完好,并承担维修及保养费用。

六、质押物的出售1. 甲方的权利在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或根据借款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将质押物进行变卖,并在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2. 质押物的处置(1)甲方在变卖质押物前应书面通知乙方,通知应包括变卖的时间、方式和目的。

(2)变卖后,甲方有权优先受偿其债权,并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1.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如未及时履行借款协议所规定的贷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投标保函融资案例

投标保函融资案例

投标保函融资案例投标保函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企业可以通过提供投标保函来获得融资支持,以满足项目投标所需的资金需求。

下面将列举10个投标保函融资案例。

1.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在投标一个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时,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投标保函作为质押,以确保投标成功后能够按时履约。

该公司选择通过向银行申请投标保函融资,成功获得了所需资金。

2. 案例二:一家能源开发公司计划投标一个新能源项目,但目前资金紧张无法提供投标保函。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该公司选择与保险公司合作,获得了一笔投标保函融资,成功参与了项目投标。

3. 案例三:某市政工程公司面临一个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的投标,但需要提供大额的投标保函。

为了满足资金需求,该公司与银行签订了融资协议,通过提供投标保函获得了所需资金。

4. 案例四:一家外贸公司计划投标一个重要的国际贸易项目,但需要提供投标保函作为质押。

该公司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成功获得了一笔投标保函融资,顺利参与了国际贸易项目。

5. 案例五:一家科技公司计划投标一个重要的科技创新项目,但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投标保函。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该公司与不动产抵押公司合作,通过抵押自己的不动产获得了所需资金。

6. 案例六: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投标一个大型房地产项目时,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投标保函。

该公司选择与供应链金融公司合作,通过销售应收账款获得了一笔投标保函融资,成功参与了项目投标。

7. 案例七: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计划投标一个农业产业化项目,但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投标保函作为质押。

该企业选择与合作社合作,通过提供合作社的担保获得了一笔投标保函融资,成功参与了项目投标。

8. 案例八:某环保公司计划投标一个重要的环保治理项目,但缺乏足够的资金提供投标保函。

该公司选择与风险投资公司合作,获得了一笔投标保函融资,成功参与了环保治理项目。

9. 案例九:一家物流公司面临一个重要的物流配送项目的投标,但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投标保函。

该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融资协议,提供物流设备作为质押,获得了所需资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设备抵押|设备质押案例
以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是银行发放贷款时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因机器设备的专业性、专用性,和同样常用于抵押的房地产相比有其特殊性,因而对商业银行产生隐性的风险更大。

通过一起以机器设备抵押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提示如下风险:
一、未查清机器设备已经抵押情况,造成设备重复抵押。

该案中,在法院现场清点核实抵押物时,发现了12台设备重复抵押,抵押价值达150万元。

通过了解事件的始末,其原因是:该公司于2004年上一条生产线,以设备为抵押,向甲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

此时生产线还在安装过程中,甲银行以公司的固定资产台账和发票为基础,将28项设备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5年公司又上一条新生产线(其中12台设备是2004年已购买的),并以该生产线设备作抵押向乙银行申请200万元贷款。

乙银行请了另一家评估机构进场评估,并清点了新生产线上的31项设备,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而其中的12台已在2004年被甲银行抵押,造成乙银行登记在后,失去了优先受偿权。

二、不了解专业设备中包含的内容,部分设备遗漏抵押。

该公司的生产线是专业设备,大设备中有小设备,小设备中还有更小的设备,而且这些设备并不是成套购买的,组装成生产线后不容易清点。

在本案中,原本是两条生产线都抵押给银行了,但在法院现场清点中,我们发现还有相当数量的设备未设定抵押。

在法院委托评
估的报告中罗列了110项设备,而两家银行合计抵押的设备仅有57项(扣除重复抵押的设备),还有53项价值450万元的设备未列入抵押,这些设备绝大多数是生产线上的。

经向当事人了解原因,是未弄清非成套设备中的内容造成的。

如“造纸机”是由造纸机、2台变压器、变频器、动力柜等4项设备组成的。

乙银行按型号和厂家将前述4项设备设定了抵押,而甲银行则笼统地以主要设备“造纸机”设定抵押,造成其他辅助设备未列入抵押范围。

三、以建筑材料设定抵押,抵押形同虚设。

甲银行在贷款过程中还以未安装的钢屋架构件作价200万元设定抵押,并在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厂房建成之后,丙银行又以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房地产交易管理处设定了抵押。

在执行过程中,当地法院将厂房的抵押权确定给了丙银行,致使甲银行抵押权落空,严重影响了债权的清偿。

四、贷后检查流于形式,致使抵押物流失。

工商部门在办理设备抵押登记过程中,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押设备名称和型号作登记,并未到现场作标记。

在本案中,抵押的叉车早在1年前就被其他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抵债的方式开走了,并再次转卖,银行无法提供叉车的线索,大大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这就要求客户经理严格加强贷后管理,经常走访企业查看抵押设备,一有情况马上采取相应措施。

五、专用设备贬值幅度大,严重影响变现价值。

专用设备贬值幅度大,对变现价值的影响很大。

本案中,从法
院委托的评估报告结果显示,从投入生产到当前历时3年左右,抵押设备价值发生了大幅度的贬值,评估价值仅为设定抵押时的50%。

而从各方面了解到有意购买的投资人出价还远比评估值低,估计为原价的30%,再扣除处置费用,银行抵押权的变现价值将大幅缩水。

本案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凸现了客户经理落实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的重要性。

在对设备的担保评价中,应了解企业生产工艺和专业设备的内涵,审慎选择抵押物和估计设备价值,摸清企业的负债情况和他行的抵押情况,逐项核对他行抵押清单,现场清点我行抵押设备。

贷后应定期实地检查抵押物状况,才能防范风险于未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