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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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与抵押
质押
一.质押基本内涵
1.质押含义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2.质押分类
(1)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2)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
权利质权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3)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
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3.市场分析
一般质押都是典当行以典当的形式,典当给典当行。近几年很多担保公司也涉足质押行业,找正规知名的担保公司,不仅速度快(最快24小时就能收到款),而且比较安全。具有代表性的有北京厚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瀚华担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等.
4.质押特征
(1)
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
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
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1.设立书面合同
2.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
改定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二)动产质权的效力
1.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2)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3.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收取孳息。
◆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
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
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
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
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
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2)质权人的义务
◆保管标的物;
◆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4.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无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