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保证贷款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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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质押的区别与联系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与联系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抵押与质押的联系:(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12)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

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区别

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区别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s.yingle.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区别平时在涉及到借贷的时候很多人不知道该选择哪种担保方式,在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之间犹豫不定,其实我国法律对抵押和质押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二者之间的在担保范围,所担保的物品等区别也是比拟大的,而且抵押与质押的合同和生效时间也是有所不同的,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二者之间的区别。

一、定义抵押担保,是指不转移对财产的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担保范围区别1、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合同内容区别1、抵押合同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质押合同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性;(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担保合同生效时间区别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五、担保方式区别1、抵押担保(1)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概念及区别是什么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概念及区别是什么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概念及区别是什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3)公示方法和合同生效时间不同。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与他人订立借贷款合同时,通常要订立担保合同。

什么是抵押担保?什么是质押担保?他们之间的区别又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首先要了解的。

小编在下面为您详细的介绍▲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概念区别这个问题。

▲一、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和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

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l、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2、可以充当抵押人或出质人的人员均可是债务人和第三人。

3、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载明有关条款和内容。

4、担保的范围均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只是质押多了一项质物保管费用。

5、二者都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从属性是指抵押权或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转移和同时消灭;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物上代位性是指债权人对抵押物或质物消灭所得的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主要区别▲(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抵押物和质物都必须是抵押人或出质人有权处分的、法律允许转让的、便于管理和实施的财产,但在具体种类和范围上是有区别的。

抵押物一般都是不动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可作为抵押物,但实践中以这些动产设定抵押的为数较少。

抵押质押信用担保概念

抵押质押信用担保概念

1、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一、保证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保证人为借款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

保证人还必须承担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

二、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

它是资本主义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

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器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抵押是指债务人在法律上把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财产,以财产担保的债务一经偿还,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即告结束,设置抵押的目的,主要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中不履行债务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这一优先受偿权是以设置抵押的实物形态变成值来实现的,所以抵押是以抵押人所有的实物形态为抵押主体,以不转移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方式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法律保障行为。

借款人在法律上把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作为抵押而取得的银行贷款称为抵押贷款。

储蓄机构的贷款组合中传统上有一大部分是有抵押的房地产贷款,一般称为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的期限通常为15~30年,远比储蓄机构的债务的平均期限要长。

这样,利润就要暴露于利率风险中了。

当利率上升时,储蓄机构就需要对储户付出更高的利率,而其长期投资的收益率却是相对固定的。

这一问题可能是20世纪80年代储贷机构大崩溃的成因。

70年代利率节节上升时,许多银行及储蓄机构的财务状况江河日下,这使得它们更愿意承担较高的风险,以求取得更高的收益率。

然而,存款者对贷款组合所面临的巨大风险却关心甚少,因为存款是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或现在已不存在的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FSLIC)保障的。

贷款与抵押的区别与联系

贷款与抵押的区别与联系

贷款与抵押的区别与联系在金融领域中,贷款和抵押是两个常见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涉及到借款和担保,但两者在实际操作和法律义务上存在一些关键差异。

本文将详细探讨贷款与抵押的区别与联系。

一、贷款的定义与特点贷款是金融机构向个人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行为,借款人可以根据需求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一定金额的资金。

贷款通常有以下特点:1. 利息支付: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以及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频率进行还款。

2. 无需抵押:贷款一般不需要提供抵押品,借款人可以凭借信用评级或其他证明来获得贷款。

3. 客观用途:贷款的资金可以用于个人消费、企业扩张、投资等各种用途,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二、抵押的定义与特点抵押是借款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借款担保的一种方式,以确保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来获得赔偿。

抵押的特点如下:1. 担保抵押:借款人需要提供具有一定价值的抵押物,如房产、车辆等,作为贷款的担保。

抵押物的价值通常应大于借款金额。

2. 低利率:由于提供了抵押物作为担保,借款人通常可以获得更低的贷款利率。

3. 丧失抵押物风险: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债权人有权处置抵押物以弥补损失。

因此,借款人需要承担丧失抵押物的风险。

三、贷款与抵押的联系尽管贷款和抵押有一些重要的区别,但它们之间也存在联系。

1. 资金来源:无论是贷款还是抵押,借款人都可以从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资金。

2. 基于信用评估:无论贷款还是抵押,借款人的信用评级都是关键因素。

较高的信用评级通常可以获得更有利的贷款条件。

3. 债务合同:贷款和抵押都需要签订债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利率、还款方式、借款期限等。

4. 还款义务:无论是贷款还是抵押,借款人都有还款义务,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还款。

四、贷款与抵押的区别贷款和抵押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风险承担:贷款的风险主要由借款人承担,而抵押的风险主要由债权人承担。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有哪些区别和联系?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的方式之一,两者有共同的作用,是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但是两者又有许多区别。

那么,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有哪些区别和联系?什么是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什么是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抵押和质押有哪些相同点抵押贷款、质押贷款都是指借款者以一定物品作为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

两者均是银行常见的放款形式之一。

抵押、质押都属于担保。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抵押和质押有哪些不同名称不同抵押的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质押的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抵押和质押生效的条件不同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担保的方式不同因为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所以: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简答题--区别与联系类

简答题--区别与联系类

1、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与联系?答:抵押和质押都是贷款业务的保证方式。

抵押一般是房产等按评估后的价格做一个抵押价格,给银行做保证。

质押一般是存单等按现值的80%-90%或95%给银行做保证。

前者是不动产居多,后者存单居多。

前者抵押率要低于后者的质押率。

抵押与质押区别: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处置。

2、价值尺度与价格标准的区别?答:价值尺度与价格标准的区别在于:价值尺度是基础,价格标准是指单位货币的含金量,价值尺度与价值规律有关,价格标准和价值规律无关,价值尺度代表社会必要劳动,价格标准由国家规定。

3、简述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联系与区别?答:两者的联系;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调控都是通过对社会资金的分配实现的。

社会资金的统一性和流动性,决定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总体目标的一致性,实质上都是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经济稳定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政策主体不同;调控对象不同;货币流向不同;调控机理和时效不同。

4、简述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之间的区别?答: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都是资本主义信用的基本形式,但两者之间是有根本区别的。

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1.商业信用是职能资本家个人之间的信用。

银行信用是银行资本家向职能资本家提供的信用。

2.商业信用的对象是商品资本,而银行信用的对象是货币资本。

3.银行信用不想商业信用那样,受商品流转方向的限制。

4.银行提供的信用,在数量、期限和范围上都远远超过商业信用。

5、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答: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家机关的规章制度,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一种制裁。

贷款中的抵押与质押方式

贷款中的抵押与质押方式

贷款中的抵押与质押方式在金融领域,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为了保障借款人的信用及还款能力,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措施。

抵押与质押是贷款中常用的两种担保方式。

本文将对这两种方式进行介绍和比较。

一、抵押抵押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财产以物权方式担保借款的行为。

在抵押贷款中,借款人将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或动产(如车辆、设备等)提供给贷款机构作为担保。

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贷款机构有权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弥补债务损失。

抵押的优点是能够提供较高额度的贷款,并且利率相对较低。

这是因为抵押物提供了额外的保障,减少了贷款机构的风险。

同时,抵押的灵活性较高,借款人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抵押物,以适应个人需求。

然而,抵押也存在一些风险。

首先,抵押物的价值会随市场变动而波动,如果市场价值下降,贷款人可能难以变现或实现预期收益。

此外,抵押物需要进行评估和鉴定,这涉及一定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最重要的是,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可能会面临丧失抵押物的风险。

二、质押质押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财产以债权方式担保借款的行为。

在质押贷款中,借款人将自己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珠宝首饰等有价值的资产进行质押,以确保还款责任的履行。

与抵押不同,质押物并不移交给贷款机构,而是由借款人保持所有权。

质押的优点是操作简便,不需要将财产移交给贷款机构,借款人仍然拥有和使用质押物的权利。

质押也可以提供较高额度的贷款,并且对于借款人来说,风险较低。

此外,质押物的价值相对较稳定,不受市场波动的影响。

然而,质押也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质押物需要具备一定的价值和流动性,才能被接受作为担保。

其次,质押物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存在,并且不能被借款人随意处置。

最后,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贷款机构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以偿还债务。

综上所述,抵押和质押是贷款中常用的担保方式。

抵押适用于有固定资产、较高额度需求的借款人,而质押适用于有流动资金或市场投资需求的借款人。

担保的四种方式 规则

担保的四种方式 规则

担保的四种方式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担保是一种常见的贷款方式,可以帮助借款人获得更多信贷资源,提高借款人的借款额度,降低借款利率。

担保的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抵押担保、保证担保、信用担保和质押担保。

下面我们将分别介绍这四种担保方式的规则与特点。

一、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资产作为担保物,用来保障贷款的还款。

在抵押担保中,借款人通常需要提供房屋、土地、车辆等有价值的资产作为抵押物,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贷款机构有权处置抵押物来弥补损失。

抵押担保的规则包括:抵押物必须有价值、抵押物所有权必须清晰、抵押物必须具备流转性等。

抵押物的价值需要由专业估价机构评估,以确定抵押物的真实价值。

二、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第三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还款担保。

保证人通常是借款人的亲友、同事或者其他信誉较好的个人或者机构,他们愿意为借款人的还款偿付责任。

保证担保的规则包括:保证人必须具备偿还能力、保证人不能是法定限制担保人、担保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等。

保证人需要签订担保合同,并在贷款合同中注明担保方式及范围。

三、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是指借款人通过提高个人信用评级或者增强信用记录来获取贷款,以自身信用为担保。

信用担保主要依靠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征信记录等评估依据,来确定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信用担保的规则包括:提高信用评级需要及时还款、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避免违约等。

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将决定其贷款额度及利率,信用担保适用于信用较好的借款人。

第二篇示例:担保是一种行为,通过担保人的责任来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者履行法定义务。

它可以为借款人提供信用,并降低借款风险。

担保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最常见的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乘数担保。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四种担保方式的规则。

保证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担保责任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

在法律上,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说,除了借款人自己之外,保证人也要对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

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

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一.各自的概念以及特征抵押权P256-257 质权P270-271 留置权P279二.三者的联系它们都属于担保物权。

即都是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而在他人的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1.从属性。

是指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以及消灭,均从属于债权;2.不可分型。

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以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3.物上代位性。

是指担保物权不是以对标的物本身的利用为目的的权利,而是专以全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权利。

三.三者的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抵押权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

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

2.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

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

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

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对于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

借款中的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

借款中的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

借款中的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在借款中,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是常见的担保方式。

本文将探讨这两种担保方式的定义、特点以及在借款中的应用。

一、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将其名下的财产或权利作为担保物,用于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在借款合同中,抵押担保通过抵押合同来确立,并将抵押物的详细信息在合同中列明。

1. 定义和特点抵押担保是一种基于物权法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将其财产(如房产、土地、车辆等)抵押给贷款人,以保证其按时还款。

如果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依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并可通过变卖抵押物来清偿债务。

抵押担保的特点包括:- 以有形财产为担保物,明确且具体。

- 可转移抵押物的所有权给贷款人。

- 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依法变卖抵押物。

2. 抵押担保在借款中的应用抵押担保常用于房屋贷款、车辆贷款等个人贷款场景。

在借款合同中,抵押担保应包括以下要点:-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财产证明。

- 违约时贷款人处理抵押物的方式和程序。

- 担保物解除抵押的条件和程序等。

二、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将其名下的动产(如股票、债券、存款等)转交给贷款人作为担保物,以获得借款。

在借款合同中,质押担保通过质押合同来确立,并明确质押物的具体情况。

1. 定义和特点质押担保是一种基于债权物权法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将其动产质押给贷款人,以确保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在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来清偿债务。

质押担保的特点包括:- 以有形或无形动产为担保物,一般为金融资产。

- 保留质权人对质押物的占有权。

- 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借款人可继续享有质押物的所有权和收益。

2. 质押担保在借款中的应用质押担保常用于企业融资、个人借贷等场景。

在借款合同中,质押担保应包括以下要点:- 质押物的转移及权属变更的手续和条件。

- 违约时贷款人处理质押物的方式和程序。

- 借款人享受质押物收益的规定等。

三、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对比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在借款中有一些区别:- 担保物类型:抵押担保以有形财产为担保物,而质押担保以动产为担保物,以金融资产为主。

抵押是什么意思,如何区别抵押和质押

抵押是什么意思,如何区别抵押和质押

抵押是什么意思,如何区别抵押和质押⽣活中很多⼈不理解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往往以为是⼀个意思,其实不然,那究竟⼆者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抵押是什么意思,如何区别抵押和质押⽅⾯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如何区别抵押和质押: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质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或第三⼈为出质⼈,债权⼈为质权⼈,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抵押是指债务⼈或第三⼈对债权⼈以⼀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为。

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或第三⼈称为抵押⼈;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则为抵押权⼈,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种。

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到期不履⾏债务时,抵押权⼈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优先受偿。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流通或禁⽌强制执⾏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两者的区别:⼀是标的物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

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

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是⽅式不同。

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占有;⽽质押则相反,出质⼈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

三是担保范围有差别。

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为保管质物,质权⼈要⽀付必要的费⽤。

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的区别与需知事项有哪些

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的区别与需知事项有哪些

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的区别与需知事项有哪些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的区别是什么?抵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质押是债务⼈或第三⼈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占有。

申请抵押贷款的需知你都了解吗?哪些不能申请抵押贷款?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的区别抵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某些...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的区别与需知事项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的区别是什么?抵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质押是债务⼈或第三⼈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占有。

申请抵押贷款的需知你都了解吗?哪些不能申请抵押贷款?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的区别抵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建⽴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种债的担保形式。

质押就是债务⼈或第三⼈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优先受偿。

由于抵押物的存在,投资⼈的资⾦安全可以在尚未发⽣坏账前得到保障,另外平台也能降低⼤量的审核成本,提供给投资⼈较⾼的收益。

从投资⼈的⾓度去看,抵押模式的安全系数⾮常⾼,基本不会有坏账,但对于借款⼈来说,借款成本较⾼,所以抵押标的往往⽐较少,投资⼈资⾦排队现象较为普遍。

抵押,指债权⼈对债务⼈或第三⼈不移转占有⽽⽤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贷款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指债务⼈或第三⼈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贷款是⽬前⽐较安全的⼀种运营模式同⼀担保物上能否重复设定担保权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价值⼤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即抵押⼈依法可以在同⼀担保物上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

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与区别

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与区别

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与区别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与区别:1、担保方式不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而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标的物所有权变化形态不同。

抵押是指在法定的担保范围内,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质押却只能由出质人自己使用和处分,并且必须经过登记才具备公示效力。

3、适用条件不同。

抵押除了及到特殊情况外都可以适用,但质押仅限于动产。

4、成立要求不同。

抵押无需办理登记手续即生效,但质押则应进行登记。

5、期间长短不同。

抵押的期间较之质押来说比较短暂,通常为六个月至两年左右,最高也就十五年。

6、实现途径不同。

抵押可以直接设定抵押合同,还可以签订主合同,约定双方关于抵押事项的权利义务等,这样既简便又快捷;而质押却没有上述选择余地,它只能采取法定的方式实现。

7、费用负担不同。

如果发生诉讼纠纷,那么抵押中的抵押物被执行后,抵押权人仍然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因此,相对于质押来讲,抵押更加安全。

8、风险承担不同。

抵押中的抵押物被执行后,抵押权人虽失去了对抵押物的控制,但他仍然拥有向第三人追索的权利,从而获得补偿。

而质押中的质物被执行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会面临着丧失质物的危机,甚至遭遇灭顶之灾。

9、责任免除不同。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而质押中的质物被执行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得以质物的权利抵销其对债权人所负的其他债务。

10、解决争议的程序不同。

抵押权属于形成权,即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使尚未交付抵押物亦可成立抵押权。

而质押权属于支配权,即质权的成立以交付质物为条件,若质物不交付,质权不能成立。

详解担保五种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详解担保五种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详解担保五种⽅式:保证、定⾦、抵押、质押、留置在担保合同的有保证合同、定⾦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留置合同。

那么这五种担保分别有什么法律风险?下⾯店铺⼩编就担保五种⽅式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给⼤家帮助!⼀、详解担保五种⽅式:保证、定⾦、抵押、质押、留置1、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合同。

⾏使留置权⽆须签订合同。

⼀、担保性质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必须设⽴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担保⽅式担保⽅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五种。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合同。

⾏使留置权⽆须签订合同。

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的书⾯合同(包括当事⼈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担保范围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

五、担保合同⽣效的时间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登记之⽇起⽣效,⾃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合同签订之⽇起⽣效。

2.质押合同⾃质物移交于质权⼈占有时⽣效。

3.定⾦合同⾃实际交付定⾦之⽇起⽣效。

六、担保合同⽆效的原因1.主体违法:当事⼈是⽆⾏为能⼒⼈或限制⾏为能⼒⼈;保证⼈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完整版)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区别和联系

(完整版)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区别和联系
相同点: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都是合同担保的方式。

不同点:
一、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

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二、法律效果的区别
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性质不同
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他几种担保形式都不具有惩罚性.
四、定义不同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

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什么叫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什么叫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什么叫质押和抵押的区别什么叫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就是:抵押与质押有何不同?简单说,抵押与质押都属于担保行为。

那么这二者又存在哪些差异呢?首先从法律特征来看。

抵押与质押虽然均可以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作为抵押物并办理相应手续,但其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二者性质不同。

前者指抵押权与质权具有相互依附性;后者则反之。

在质押中,只需通过登记即发生效力,抵押则须经过公示方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我们认为,抵押仅适用于动产,且必须交付占有才能设立抵押权,否则无法成立。

而质押除了动产外还包括权利凭证等。

二、标的范围不同。

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既包括普通债权也包括特殊债权(如留置权)。

而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三、价值判断基础不同。

抵押权设定时,当事人未约定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而质权设定时,双方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质权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期间不同。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而质权的存续期间没有任何限制。

五、消灭原因不同。

抵押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

抵押权的绝对消灭是指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使得抵押权归于消灭。

而质权的消灭是指出质人代替质权人清偿债务,使得质权归于消灭。

六、流转程序不同。

抵押权的变更、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将导致抵押权丧失。

而质权的变更、转让却比较灵活,不受任何限制。

七、解决争议途径不同。

抵押权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人丧失胜诉权。

而质权纠纷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着质权人的利益,故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风险承担责任不同。

抵押权人在抵押物灭失、毁损、被征收或者被查封时,有权向抵押人追索赔偿。

而质权人在质物丢失、毁损、被征收或者被查封时,只能请求出质人返还质物,若出质人拒不返还,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从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九、禁止流质不同。

抵押权不得流质,而质权可以流质。

抵押、质押、保证贷款的联系与区别

抵押、质押、保证贷款的联系与区别

一、定义:1.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2.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二、适用范围(可看做共同点,但是和联系应该没啥关系)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三、特点1.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3.保证贷款:手续简便,一般不需办理有关登记评估等手续;保证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保证人愿意长期(一年)作保的,可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最高额保证期限内,不再办理相关的保证手续。

四、动产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比较贷款动产质押担保与贷款抵押担保相比,具有一些共同之处,同时又有其独有的特点。

抵押担保贷款分为哪几种

抵押担保贷款分为哪几种

抵押担保贷款分为哪几种1、房产抵押贷款。

是将自己名下房屋通过抵押获得资金。

2、车辆抵押贷款。

个人车辆抵押贷款,一般车子估价不能小于10万元。

3、股权抵押贷款。

个人股权抵押贷款相比于车辆和房屋是较为少见的,但也并非不可以,因为股权贷款需要借款者必须在企业拥有一定股权,且股权占比要达到一定数值。

在现代交易之中,公民可能因为资金不足,而申请贷款,在申请贷款时,通常需要提供抵押担保,银行才可能提供贷款。

那么抵押担保贷款分为哪几种?下面小编为你解答。

▲抵押担保贷款的分类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很少使用)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具体划分方法同信用放款相应条款。

▲保证贷款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但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0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担保法》同时还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合同应当包括:⑴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⑵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⑶保证的方式;⑷保证担保的范围;⑸保证的期间;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为顺利取得银行贷款,企业应该选择那些实力雄厚、信誉好的法人或公民作为贷款保证人。

若银行等金融机构能作为企业的保证人,则效果更为理想,借款企业取得银行贷款更为容易。

担保方式有几种

担保方式有几种

担保方式有几种担保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一种保障,用来保证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偿还借款和利息的方式。

担保方式可以根据担保物的性质、担保方式的形式以及法律规定等因素来进行分类。

一般而言,担保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抵押担保抵押是最常见且常用的担保方式之一。

借款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贷款人,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抵押担保的特点是担保物的价值要高于借款金额,通常抵押物为不动产(如房屋)或动产(如车辆)。

二、质押担保质押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动产或有价证券等财产交给贷款人保管,并在借款期限内无偿使用。

质押物同样可以作为还款来源,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以通过变卖或抵押担保物来实现债权。

三、保证担保保证是指第三方担保人承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协议,保证人将自己的财力或信用作为担保责任。

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保证人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保证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需要保证人具备还款能力和信誉。

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是指借款人凭借自身的信用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情况下,借款人需要提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征信记录等来证明自己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信用担保对借款人的信誉要求较高,适用于那些信用良好的个人或企业。

五、混合担保混合担保指在一笔借款中,同时采用了多种担保方式。

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利用不同担保方式的优势,提高债权人的保障程度。

比如可以采用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结合,既有物权的担保效力又有人权的担保效力。

除了以上常见的担保方式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担保方式,如定金担保、分期担保等。

这些担保方式在特定的业务场景下使用,灵活度较高。

总之,担保方式在借贷关系中起到了保障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利益的作用。

根据不同的需求和条件,借款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担保方式,提高贷款的成功率。

同时,贷款人也需要根据借款人的担保方式来评估风险,合理控制风险水平。

担保方式是借贷关系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借贷双方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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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1.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2.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二、适用范围(可看做共同点,但是和联系应该没啥关系)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产品有市场,有效益,不挤占挪用,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已在银行开立或;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的50%;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申请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与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三、特点1.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3.保证贷款:手续简便,一般不需办理有关登记评估等手续;保证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保证人愿意长期(一年)作保的,可签订最高额保证在最高额保证期限内,不再办理相关的保证手续。

四、动产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比较贷款动产质押担保与贷款抵押担保相比,具有一些共同之处,同时又有其独有的特点。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共同之处:1.二者同属物权担保。

贷款人与借款人或者第三人设定财物担保,即贷款抵押和质押,贷款人所取得的担保权属于担保物权。

2.同属于优先受偿权。

两者都可以对抗普通债权人,就担保物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3.同为从属性权利。

贷款抵押债权和贷款质押债权均以贷款这个主债权存在为前提,是贷款债权的从债权。

4.均有物上代位权。

即抵押权或质押权因抵押物或质物消灭而消灭,但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或出质财产。

5.均有涤除权。

《担保法》第69条、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以质物价款提前受偿,从而涤除质权。

这一点上,与抵押权性质相同6.此外,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抵押和质押都禁止绝押条款,禁止不适格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出质人或抵押人对担保物都必须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等等,都是抵押与质押的共性。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灰色为细节)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和权利为主。

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国、各种股票、、以及的、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

可作为质押的质物包括: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那么哪些财产在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呢?■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以林木抵押的;■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除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动产质押的生效时间,《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权利质押的生效时间较为复杂,分三种情况:■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占管形态不一样。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例如:我抵押了我的房产,但该房产仍由我占有并保管。

若我质押了存款单,该存款单则由债权人占有并保管。

4.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5.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由于抵押物与质押物受控状态不同,因而他们的担保债权实现方式也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债权实现法律规定:以抵押方式作为担保时,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抵押人可以对其抵押物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再行抵押,往往一个抵押物上有多个债权人。

因此,对多次抵押的抵押物,其债权人最终实现债权的清偿顺序是: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物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特别注意的是: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担保法》第55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对质押债权的实现,法律规定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款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6.处置权不同。

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而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进行处置。

7.合同内容不同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⑵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⑶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⑷抵押担保的范围;⑸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合同应当包括:⑴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⑵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⑶保证的方式;⑷保证担保的范围;⑸保证的期间;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保证和担保物权的联系和区别联系:保证和担保物权,都是一种担保方式,都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有效方式。

但保证和担保物权还是有区别的1.二者是不同性质的担保方式,保证是以人的某种信用作为担保的范畴,而担保物权则是以物的价值作为担保的范畴,这是一般理解上的区别。

这是上面的具体解释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通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信用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

这样可以促使债务人增强履行债务的积极性。

即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也能从担保人那里实现债权,这方面增强了债权人的受偿机会。

同时,保证也可以增强债务人的信用,能够从债权人那里获得信任,从而获得某项财产,为自己的经济物质发展及利益提供有力保障。

因此通过担保人的信用,从而使债权人获得一种实现债权的安全利益。

担保物权则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取得或支配主债务的某项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从而获得自己所需的价值,因而确保债权得以实现。

但设定担保物权必须是担保物权的客体即担保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否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也就是通过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即通过对担保物的变卖和拍卖来实现债权。

因此,担保物权并非以第三人的信用作为担保,而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因而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范畴。

在担保方式上,担保物权相对保证有许多优点。

保证是以第三人的某种信用作担保,债权人并不直接支配保证人的财产,而保证人仍然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任意支配和处分,这对债权人是无所顾计的,债权人不能因为保证人的任意使用和处分其财产,而认为自己的利益可能受损及债权有可能无法清偿从而向担保人提出抗辩。

而担保物权则相反,由于债权人直接或间接支配或者可以取得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某项特定财产,当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可直接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实现其到期债权。

从而使2.担保物权相对保证在债权人实现债权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即债权人在实现债权的安全性上的优势。

担保物权相对于保证在同一债权中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也有一定优势。

即担保物权在实现债权上优先于保证。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的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依其规定,当一项债权同时而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优先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不足部分的债权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相反债权人放弃行使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即对保证人免除其放弃权利部分的保证责任,其余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担保物权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或担保物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实现时,保证人才不免责。

由此可以说明担保物权在担保方式上地位优先于保证。

在清偿顺序上,担保物权优先行使后才能行使保证。

因此担保物权同保证来讲具有优先权和免责权(当放弃担保物权时可以免除保证的责任)。

六、总结:保证和担保物权虽然在担保方式上所处地位及运用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同作为担保的保证和担保物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在打造诚信社会过程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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