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保证贷款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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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2.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二、适用范围(可看做共同点,但是和联系应该没啥关系)

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产品有市场,有效益,不挤占挪用,恪守信用;

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已在银行开立或;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的50%;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

申请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与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三、特点

1.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3.保证贷款:手续简便,一般不需办理有关登记评估等手续;保证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保证人愿意长期(一年)作保的,可签订最高额保证在最高额保证期限内,不再办理相关的保证手续。

四、动产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比较

贷款动产质押担保与贷款抵押担保相比,具有一些共同之处,同时又有其独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共同之处:

1.二者同属物权担保。贷款人与借款人或者第三人设定财物担保,即贷款抵押和质押,

贷款人所取得的担保权属于担保物权。

2.同属于优先受偿权。两者都可以对抗普通债权人,就担保物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3.同为从属性权利。贷款抵押债权和贷款质押债权均以贷款这个主债权存在为前提,是贷款债权的从债权。

4.均有物上代位权。即抵押权或质押权因抵押物或质物消灭而消灭,但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或出质财产。

5.均有涤除权。《担保法》第69条、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以质物价款提前受偿,从而涤除质权。这一点上,与抵押权性质相同

6.此外,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抵押和质押都禁止绝押条款,禁止不适格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出质人或抵押人对担保物都必须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等等,都是抵押与质押的共性。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灰色为细节)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和权利为主。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国、各种股票、、以及的、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可作为质押的质物包括: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那么哪些财产在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呢?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以林木抵押的;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除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动产质押的生效时间,《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权利质押的生效时间较为复杂,分三种情况: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占管形态不一样。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例如:我抵押了我的房产,但该房产仍由我占有并保管。若我质押了存款单,该存款单则由债权人占有并保管。

4.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5.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由于抵押物与质押物受控状态不同,因而他们的担保债权实现方式也有所不同。抵押权的债权实现法律规定:

以抵押方式作为担保时,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抵押人可以对其抵押物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再行抵押,往往一个抵押物上有多个债权人。

因此,对多次抵押的抵押物,其债权人最终实现债权的清偿顺序是: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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