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88号 ,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抵押贷款的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抵押贷款是指本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简称“抵押人"~下同,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本行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支行、营业部、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以下简称支行,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等。
第四条本行开展抵押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第五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抵押贷款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第二章抵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抵押贷款的对象是指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变现的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的借款人。
第七条抵押贷款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抵押人符合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二,抵押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变现~抵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 ,三,抵押人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物的权利未受到限制,,四,能够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证明,,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抵押物的范围第八条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资产可以作为抵押物:1(已领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2(国有出让或国有租赁性质的土地使用权,3(符合预期取得房地产产权条件的未竣工建筑物,4(通用机器设备,5(交通运输工具,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九条支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优先选择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审慎办理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修订要点
个人存单质押率上限执行我行相关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中国银行境内公司授信存单质押率的通
单位定期存单,存单金额必须覆盖我行授信本息,在 知》(中银险文[2007]60号)——
此前提下,质押率上限如下:
1、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质押率提高到
1、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95%。
100%。
质押率上限
存单自动转存和冻结手续。 3、存单质押率计算公式为:授信本息和÷存单本金 ×100%。 4、密切关注由于利率、汇率变动产生的利率、汇率 风险,动态监控质押率,如质押率超过上述规定,
不得视同足额抵质押,可增加质押物、压缩授信,
或按我行相关规定办理授信审批。
范围
记账式国债和我行系统代售的凭证式国债。
我行系统代售的记帐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
(3)通过我行资金交易可锁定汇率风险的信贷业务, (2)外汇存单质押项下的非同一币种外汇授信业
根据相关业务规定,质押率可提高至95%。
务,质押率为85%。
1、对办理质押的存单均应办理冻结手续。
2、授信业务期限如超出存单到期日,出质人须办理
其他要求
1、对办理质押的存单需按我行规定履行止付、核押等 手续。 2、授信业务期限如超出存单到期日,出质人须按我行 规定办理存单自动转存手续。
保险事宜
对于以抵押物未来现金流量为主要还款来源的,原则应 要求授信客户按照信贷金额办理财产保险手续,并将保 险项下因保险事件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 我行,并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 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或者借款人承诺在保险到期前办妥 续保手续,使得累计保险期限长于或等于我行贷款期限 。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公司和金融机构客户。零售客户 授信抵、质押率以其专项规定为准。
6000字超详细金融机构押品管理办法(含附件)
XX公司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抵、质押品管理工作,加强对抵、质押品的跟踪检查和管理,有效防范授信风险,根据国家、人民银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GWY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抵、质押品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借款单位在办理融资业务时,向本机构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可用于清偿融资本息的合法财产,当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归还融资本息时,本机构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品或质押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抵、质押品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股权等。
第四条 抵质押担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凡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在信贷业务各流程,均应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严格规范管理。
(二)合规性原则。
业务叙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机构相关管理规定。
(三)审慎性原则。
审慎选择和接受押品,合理评估押品价值,并对押品实施持续监管,确保押品对本机构债权的保障作用。
第五条 通过对押品实施有效管理,确保押品符合以下要求,以有效保障本机构债权实现:(一)真实、合法、有效。
押品真实存在,法律权属清晰,抵质押权的设立、存续和终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流动、保值、安全。
押品具备变现能力,便于进行有效的价值管理,便于进行妥善的监控或保管。
第二章 业务流程与押品管理要求第六条 抵质押担保管理是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贯穿于信贷业务的全流程,主要包括:(一)贷前:押品调查、估值和审查、合同签订、押品查验和法律手续的落实、押品保险;(二)贷后:押品移交、保管、检查与核查、价值监控、风险信息处理、变更和释放、押品处置等。
第七条 押品准入管理。
作为有效押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属于本机构可接受的押品。
(二)权属清晰,且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
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一、前言抵债资产管理是指债权人为弥补被债务人违约等事件所造成的损失而接受债务人质押、抵押的资产,以实现债权人权益最大化的一种方式。
抵债资产管理作为一种风险控制措施,已被广泛应用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
本文将对抵债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管理办法进行阐述。
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是对抵押权利的彻底整理和规范,为抵押资产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抵质押权是指贷款人在担保人违约时,依法要求以抵质押物优先清偿债权的权利。
抵押资产交由抵押人控制,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要求抵押人将抵押资产交给银行等机构代为保管,这便是抵债资产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订立、履行、修订、中止、终止、无效、违约、保证、保险等问题。
在抵债资产管理中,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有权依约追收借款、提前清偿等并行或单独采取措施,同时,在追收借款、清偿借款时,应同时追回抵押资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并在抵债资产管理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司通过抵押公司资产来获得贷款,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管理公司抵押资产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三、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抵债资产的类型、管理原则、管理流程等方面内容。
1. 抵债资产的类型抵债资产主要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商业保险单、固定资产等。
这些抵债资产被视为价值较高、易于售出、稳定可靠的资产,并可作为债权人的担保保障。
2. 管理原则抵债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高度保密、安全可靠、负责任等要求,以确保债务人资产的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
所有有关抵债资产的信息都应严格保密,所有操作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对押品资产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流程。
3. 管理流程(1)评估抵债资产在抵债资产管理的开始阶段,需要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担保贷款作为金融领域中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对于许多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担保贷款的相关事宜,减少风险,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担保贷款的定义担保贷款是指贷款发放过程中,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或第三方担保,以减少贷款风险,推动融资活动的一种方式。
三、担保方式1. 质押担保:指借款人将其自有财产转让给贷款人担保的一种方式。
2. 抵押担保:指借款人将其在某一特定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借款的还款。
3. 第三方担保:指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对借款进行担保。
四、担保贷款管理流程1. 借款申请:借款人向贷款机构提出担保贷款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贷款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
3. 担保物评估:对提供的担保物进行评估,确定价值。
4. 签订合同:双方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明确各项权利义务。
5. 放款审批:根据评估结果,对贷款进行审批,放款。
6. 还款管理: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还款,定期偿还本息。
五、风险控制措施1. 严格审核: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价值等做详细审核。
2. 多元化担保: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分散风险。
3. 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应对风险。
4. 严格追偿:对违约借款人采取严格的追偿措施,保护贷款本金利息。
六、监督管理1. 合规监管:国家相关部门对担保贷款业务进行监管,保障市场秩序。
2. 自律管理:贷款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规范操作行为。
3. 行业协会监督:担保贷款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七、总结本文详细介绍了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包括定义、担保方式、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旨在规范担保贷款业务,保护借贷双方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机构和个人能够遵守管理规定,合法合规开展担保贷款业务。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合法持有经营性物业的客户发放的,以经营物业收入作质押和主要还款来源,并以该物业作抵押的中长期贷款。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通过出租等经营方式在较长时期内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现金收入的商业房产,包括商场、商铺、办公楼、酒店及出租型公寓、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和仓储设施等。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遵循“严格限定贷款用途、合理匡算贷款金额、专户监管经营收入、动态测评押品价值”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仅可用于以下用途:(一)该经营性物业的扩建、装修和改造。
如工程仍有未结-1-工程款的,须优先用于归还工程款。
(二)归还/置换建造或购买该经营性物业的银行借款和股东借款。
(三)购建新物业,但仅限于非开发商类借款人。
第五条开发商以经营物业抵押申请贷款用于滚动开发的,不得办理经营物业抵押贷款,必须按房地产开发贷款进行管理,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
第六条本办法适应于我行境内各机构,包括境内分行以及总行业务经营部门(以下简称经办行)。
第二章业务准入标准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持有有效贷款卡,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四)具有拟抵押物业的合法经营资格,已取得了相关资质-2-和批文。
(五)合法拥有经营性物业的全部产权,具有对物业的独立的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无产权及其他法律纠纷,具有丰富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可保证物业持续良好经营。
第三方物业抵押原则上不接受。
(六)同意将物业经营收益作为贷款质押担保,同意将物业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归集我行指定账户并接受我行监管。
(七)满足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提高抵(质)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商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抵(质)押品管理是指对抵(质)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抵(质)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抵(质)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抵(质)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商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商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抵(质)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抵(质)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抵(质)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抵(质)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抵(质)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抵(质)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抵(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抵(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抵(质)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抵(质)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商业银行接受的抵(质)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抵(质)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抵(质)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抵(质)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对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与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下列简称信用社或者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与流淌性。
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与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与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要紧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要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要紧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信用社的除外;(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二)保险条款;(三)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四)保证保险单。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者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者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五)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与审查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与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2.授权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与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与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意思表示情况,要紧包含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 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5.印章及签字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者印鉴的真伪。
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11版)
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个人有价单证及实物黄金作为质押物向我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个人质押贷款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质押物包括:(一)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贷款人同城机构对外签发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含阳光卡内定期存款及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一本通存折换开的存单,下同)、贷款人代售的财政部2002年以后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与贷款人签订了《保险单质押贷款合作协议书》(附件)的保险公司出具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
(二)借款人本人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贷款人同城机构对外签发的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贷款人代售的财政部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三)借款人本人合法享有的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发行的内部风险评级为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的理财产品,通过TA系统销售的开放式理财产品和短期预约滚动式理财产品不得开展质押业务。
(四)借款人本人持有的实物黄金。
(五)总行规定的其他质押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系指经贷款人总行核定同业授信额度的全国性保险公司。
第二章贷款对象、额度、授信方式、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六条贷款对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住所和职业,且贷款质押物仅限于本人享有合法所有权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篇一:国家工商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xx年10月12日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二)代理人名称(姓名);(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六条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抵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抵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抵质押担保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发放贷款时,要求客户提供抵押或质押物,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的一种贷款方式。
抵质押担保贷款的风险较低,因此在商业金融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随着金融行业竞争激烈化,抵质押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介绍抵质押担保贷款的定义、特点以及管理办法。
一、抵质押担保贷款的定义和特点1. 定义抵质押担保贷款是指在贷款时,借款人将财产抵押或质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此作为贷款的担保。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照约定时间还款,银行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变卖担保物来偿还借款。
2. 特点在抵质押担保贷款过程中,银行或金融机构要求客户提供抵押或质押物,这可以有效保证贷款的还款率。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银行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变卖担保物来偿还贷款,从而避免了不良贷款的风险。
二、抵质押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1.抵质押物权属审查银行或金融机构在进行抵质押担保贷款前,需要对抵质押物的权属进行审查。
这包括物业所有权证、抵押物证书、商标或专利证书等等。
如果抵质押物的所有权有纠纷,银行或金融机构应该暂缓贷款,并要求客户解决纠纷后再进行审批。
2.评估抵质押物价值银行或金融机构在进行抵质押担保贷款时需要对抵质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这需要借助于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银行或金融机构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3.抵质押物的处置抵质押担保贷款中,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银行或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协议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
处置可能包括拍卖、变卖或收回抵押物。
如果抵质押物的价格高于贷款金额,银行或金融机构应该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借款人。
4.可持续性的贷款策略抵质押担保贷款需要银行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可持续性进行评估。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损失会非常高。
因此,银行或金融机构应该制定可持续性的贷款策略,以保证客户还款的能力和意愿。
5. 安全管理措施抵质押担保贷款需要银行或金融机构对安全管理进行措施。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
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
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评估调查和初评第十条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资料搜集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押品的权属资料;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外部评估报告(如有);其他所需资料。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 (1)第三章质押担保管理 (8)第四章附则 (13)附件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活动中的抵押、质押业务及抵押物、质押物(权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X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第二条抵押物范围(一)可以抵押的财产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且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林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5.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6.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7. 交通运输工具。
8.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银行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各项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担保行为,加强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现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经营机构所办理的各类由我行直接承担融资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相关业务,以及由于声誉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原因可能导致我行间接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主要包括:(一)为法人机构(不含金融同业)和个人办理的贷款、承兑、担保、承诺等表内外授信业务。
(二)与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资金融出类、资金交易类、贸易融资类、票据交易类、同业担保类等表内外授信业务,以及金融资产受益权交易等新兴同业业务。
(三)代客金融衍生交易业务。
(四)理财、代销、撮合等由我行代理、推介客户进行投融资活动的相关业务。
(五)其他由我行直接或间接承担融资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相关业务。
本办法各相关条款主要依据法人及个人授信业务操作特点设定,其他业务应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的实质性风险控制要求,结合各项业务具体特点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或者以第三人的信用向授信业务及非授信业务项下债权人提供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本办法所称主合同包括综合授信合同和本行各类具体业务合同、协议。
第四条担保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确保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设定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
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境外法人或组织提供的担保,应按照《银行境外贷款及担保业务法律合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报总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批。
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银监发[2017]16号文“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第三条XX(以下简称我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第四条(一)合法性原则。
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
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价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
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
(四)从属性原则。
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管理职责(一)治理架构1、董事会董事会负责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
2、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负责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3、押品管理职能单位:我行由信贷管理部门作为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
(二)业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1、前:专人保管。
由信贷管理部门设立客户押品保管岗位,由押品保管员(以下简称保管员)对客户的抵/质押财产专职点收、封存、保管并办理交还手续、并定期进行检查;2、中:专柜专管,双人保管。
客户抵质押财产存放于前台总行营业部保险柜。
保险柜双人保管,由专人保管钥匙,由专人保管密码;3、后:内审部门。
内审部门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内审。
第五条保管原则客户抵质押财产的保管应遵循抵质押财产与客户经理分离管理,双人点收、双人封存、专人保管、专柜保管(保险柜)原则;各相关部门遵循“相互制约、控制风险”的原则下,明确分离前后台的前提下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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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桂城村镇银行抵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贷款抵质押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抵质押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抵质押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抵质押担保,是指我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质押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抵质押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抵质押担保管理制度,完善抵质押担保手续,规范抵质押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抵质押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我行办理贷款抵质押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抵质押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抵质押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抵质押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抵质押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抵质押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抵质押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抵质押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抵质押担保的范围由我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抵质押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我行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我行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我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我行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我行原则上应当采用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
我行需要对统一文本的条款作实质性删改或者不采用统一文本的,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符合我行贷款规定的企业、工体工商户、个人等向我行申请本币各类贷款的担保。
第二章贷款抵押担保第一节抵押物的范围第十一条我行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但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二)抵押人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但仅限于抵押人以其作抵押向我行申请该在建工程继续建设资金贷款);(三)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五)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十二条我行在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原则上不接受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
第十三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须事前获得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因素。
如果已经办理的在建工程抵押价值不足,还应就建设过程中逐渐直至最终形成的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
以上所列房地产抵押,原则上应当将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天台、走廊、停车场、空余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同时抵押。
本条前述各款规定的抵押物范围均须在抵押物清单中载明。
第十四条我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三)国家机关的财产;(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五)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公司财产。
但非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除外;(六)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七)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八)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九)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十)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十一)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十二)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五条抵押物所担保的贷款债权可以超过抵押物价值,但需满足特定的条件。
我行不得接受已经设置抵押的抵押物重复抵押,但可以接受以该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已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
第十六条我行不得接受已经提交破产预案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十七条借款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我行不得在清偿债务时与借款人恶意串通以其全部财产设定事后抵押。
第二节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第十八条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行贷款的抵押人。
第十九条抵押人应当向我行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五)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六)章程及验资报告;(七)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八)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九)抵押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
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同一抵押物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证明等;(十)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押人纳税情况证明等。
抵押人为借款人时,可以不再重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材料。
抵押人为自然人时,不需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材料,但需另行提供下列材料:(一)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三)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条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其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三条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第二十四条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未设董事会的,应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五条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七条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还应有该设备或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主管海关审批单据及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八条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九条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共有的房屋还应有房屋共有权证。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证明、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我行认为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交由前述各款规定的抵押物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具的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第三十条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三十一条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
第三节抵押担保的调查评审第三十二条我行接到抵押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抵押物的权属、清单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符合金融监管机关和我行的有关业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