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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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本市科创中心建设,进一步改善本市创业环境,吸引优质创业人才,帮助本市创业者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并促进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创业组织扩大就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包括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前创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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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3个品种,以及创业担保资金运营管理机构与经办银行合作推出的相关专项创业担保贷款产品。

第三条本市设立“上海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创业组织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担保资金余额的5倍。

第四条担保资金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上海创业担保贷款运营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给予奖励。

第六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等机构共同做好本市创业贷款担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委托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开展创业贷款担保工作;对担保资金预算及担保代偿损失的核销进行审批;对创业贷款担保业务进行评价、监督;组织、协调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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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就业创业政策;对市、区就业促进部门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推进。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指导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鼓励经办银行建立独立的创业担保贷款考核制度;对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工作进行指导、推进。

第十条市担保中心受市财政局委托对担保资金进行管理和运作;引进符合条件的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并对其工作进行评估管理;引进专业机构对贷款项目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相关风险管理工作,并对其业绩进行评估管理;审核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办理担保手续,按不高于贷款本金95%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对逾期贷款进行代偿,并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市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协调市担保中心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指导区就业促进中心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的受理工作,对区级贷款受理情况进行复审。区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受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对相关申请人的身份资格、吸纳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辅导。

第十二条经办银行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按不低于贷款本金5%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做好贷款的发放和贷后监督管理工作;按时向市担保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上报业务开展情况;组织专人对逾期贷款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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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三条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为: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第十四条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三)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须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30%。

(四)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贷款应不超过有关规定额度。

第十五条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第十六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第十七条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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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和经营证照等证明材料,向创业组织注册地所在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二)身份确认

1.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在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完成对申请人担保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等初审和推荐工作。

2.经办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

(三)风险评估

1.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收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供的贷款申请文件后,按规定对申请人所办创业组织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贷前调查,出具贷款项目财务分析报告。

2.经办银行根据贷前调查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对贷款金额和期限提出贷款意见。

(四)担保审批

1.市就业促进中心对区级贷款受理情况进行复审。

2.市担保中心应在收到相关贷款材料后,按规定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理担保手续。

(五)银行放贷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市担保中心担保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借款人应当自觉接受经办银行、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其经营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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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八条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

第十九条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为:(一)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二)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30%;

(三)创业组织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第二十条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第二十一条“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金额低于50万元(含)的,申请企业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申请金额高于50万元的,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具体申办流程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申请人还应提供市担保中心以及经办银行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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