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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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大对创业者的金融支持,推进全民创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镇发〔2010〕4号)和市政府《关于明确进一步支持创业的相关政策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以下简称镇江市区)。

本办法所指称的经办机构是指各级创业指导服务部门。

本办法所指称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镇江市区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的对象和条件

凡在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意识、诚实守信、在镇江市区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市在镇创业人员),能提供有效、足额的抵押、质押物或第三方信用担保,并领取《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因流动资金不足的,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当年(从企业申请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内)录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外)也可申请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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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担保贷款。

第四条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程序

个人申领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村)推荐并上门核实、街道(镇)核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市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评审、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社区(村)创业指导服务站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到申请贷款人经营地点调查了解情况、审核有关证件资料,对符合条件者签署意见,上报街道(镇)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街道(镇)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贷款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签署意见,并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受理后根据情况随机抽查、实地考察、核查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集中上报市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办公室。评估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经营状况、资金需求等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会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贷款人确定贷款额度,通知经办银行办理。经办银行根据市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企业申请、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市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评审、经办银行核贷的原则发放贷款。

原则上创业担保贷款从申请到发放不超过1个月。

第五条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的材料

1.《镇江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 —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抵、质押物权属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担保证明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7.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应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2);

2.企业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企业盖章)(附件3);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职工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人社部门就业管理机构盖章);

6.企业和新招用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9.申请贷款前一年的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10.提交经办银行认可的足额抵、质押物权属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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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一般为2-10万;对注册资本在60万元以上,月平均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销售利润率在10%以上,并能提供经办银行认可的足额抵(质)押物的,贷款额度可放宽到3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并能提供经办银行认可的足额抵(质)押物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各经办银行原则上结合贷款申请人的贷款额度确定放贷金额。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经营状况较好的初次批准期限为两年,两年期满后可根据经营需要和信用情况再延长1年,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3年后还可再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两年期满后根据经营需要和信用情况可至多再延长1年,累计全额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与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适时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经办银行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根据各经办银行贷款发放额度和回收率上浮1-3个百分点,具体上浮幅度由市财政部门确定,并由财政全额贴息;所有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 4 —

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各经办银行应于每季末将办理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总额报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条市财政按贷款额的5:1设立担保基金,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市财政每年末将根据各经办银行贷款余额和考核情况,合理确定下一年度各经办银行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分配额度。存入的担保基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适时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出从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在规范操作、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各经办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十三条对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在20%以内、经催收仍无法回收的呆、坏账损失,由经办银行和财政部门共同分担,其中:经办银行承担10%,财政部门承担90%。财政承担的代偿损失由财政在再就业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补偿,经办银行不得在担保基金的本金中核减。对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的,应暂停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直至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市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恢复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对经社区(村)创业指导服务站推荐审查,当年实际到期足额回收一笔贷款的,给予200元奖励;对当年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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