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兽药经营企业的场所与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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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兽药经营企业的场所与布局
(陈新伟、男、汉族、执业兽医师、高级药物制剂师)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条之规定,为有效保障兽药经营企业所经营兽药的产品质量,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合法的主体资格、明显的标志标识和完善的功能布局。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
兽药的经营场所是指兽药经营企业开展兽药经营活动时所使用的店面、仓库等场所。
固定的经营场所是指兽药经营企业对经营的店面、仓库等相关区域、地点具有产权或使用权,能够出具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面积应符合当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合法的主体资格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开展有动物诊疗服务的还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相关证件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业地点应当与实际经营企业名称、地点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若变更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三、合理的功能布局
兽药经营企业依据开展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兽药种类和规模应当独立设置兽药经营、贮存、办公等区域,开展有动物诊疗服务的还需依照相关规定设置动物诊疗区域,诊疗区域设置的原则是严防动物疫
病传播,避免与兽药经营、贮存、办公区域的污染。
若经营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性的兽药,需要单独设立独立的危险品专库,并配置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
经营有生物制品的,应当依据经营规模设立独立的冷库,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运输车、保温箱或冷藏运输包等设施设备。
四、明显的标志标识
兽药的经营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主体证件;在公示栏张贴“从业人员简介”,公示“兽用处方药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字样,非处方药依据兽药经营企业情况可以划定区域悬挂“兽用非处方药销售区”标识后,采取开放自选购的方式销售,但处方药销售区必须设置隔离措施,指定专人查验执业兽医处方销售并悬挂“兽药处方药销售区”、“兽用处方药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的标识。
兽药仓库应当有明显标识,仓库内具有防止不同品种和批次的兽药之间混淆和污染的隔离设施,并有明显标识。
兽药经营企业的场所和仓库还应当具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鸟、防鼠、避光、控温湿的设施设备,相应设施设备也必须有明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