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培与中国百年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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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八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8第八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八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Chapter Eight The Subject of Re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本章基本内容
一、自然人 自然人 二、法人 法人 三、国家 国家 四、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 五、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五、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一)国民待遇 1.国民待遇的概念 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 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 , 即 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本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 同; 2.国民待遇的特点 (1)当今的国民待遇是一种互惠的待遇,但并非一定以 当今的国民待遇是一种互惠的待遇, 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 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 (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原则而言,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 国民待遇仅就一般原则而言, 利享有上外国人与内国人完全一样。 利享有上外国人与内国人完全一样。 (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 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 当今各国的国民待遇主要是互惠并有所限制的国民待遇。 当今各国的国民待遇主要是互惠并有所限制的国民待遇。
例题: 某跨国公司共有15名股东,其中一位美 某跨国公司共有15名股东,其中一位美 国国籍的公民占有51%的股份,该公司 国国籍的公民占有51%的股份,该公司 于我国登记成立,其住所在丹麦,其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希腊,按我国法 律相关规定,关于该法人的国籍是( ) A. 美国 B. 中国 C. 丹麦 D. 希腊

国际私法参考书目

国际私法参考书目

国际私法参考书目参考书目:1、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赵相林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3、李双元等箸:《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4、杨贤坤主编:《中外国际私法案例述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5、J·H·莫里斯著:《法律冲突法》,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6、巴蒂福尔著:《国际私法总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7、韩德培、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9、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10、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构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2、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上、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3、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李双元主编:《中国国际私法通论》,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1年版。

5、李双元主编:《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陈卫佐:《瑞士国际私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唐表明:《比较国际私法》,中山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8、董立坤:《国际私法论》,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9、姚壮等:《国际私法基础》,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1年出版。

10、梁国庆主编:《新中国司法解释大全》,中国检查出版社,1990年版。

11、《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私法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2、杨贤坤:《中外国际私法案例述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3、林准:《国际私法案例选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

14、殷醒民:《国际经济贸易案例精粹》,浙江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5、张培田:《涉外经济民事纠纷出版指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为什么缺少国际法专家

为什么缺少国际法专家

为什么缺少国际法专家这是一本有史以来中国最大的英汉英美法词典,460多万字,所收词条已达到4.5万多个,是日本出版的《英美法词典》的3倍。

词典的最后校样已经完成。

在没有政府支持,没有经济资助,没有鲜花和掌声,甚至连正规办公室都没有的情况下,两代学人在默默无闻中历经9载寒暑的呕心沥血之作,终于接近了尾声。

国家司法部一位司长评价说:“这是个很奇怪的事,一部具有国家权威的词典,却由一群无职无权无钱的学人和老人编撰,他们做了我们整个司法行政教育系统想做而做不了的事。

”这本词典后面,有一群几乎被人们遗忘的老人。

这是一些响亮的名字,一些在1949年以前就已成为法学权威的前辈名宿——盛振为,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东吴大学前校长兼法学院院长; 周木丹,比利时鲁汶大学1934年法学博士; 卢峻,美国哈佛大学1933年法学博士; 王名扬,法国巴黎大学1953年法学博士; 蔡晋,东吴大学1933年法学学士;许之森,东吴大学1934年法学士; 卢绳祖,东吴大学1934年法学士; 徐开墅,东吴大学1940年法学士; 王毓骅,美国印地安那大学1949年法学博士; 俞伟奕,东吴大学1944年法学士; 郭念祖,东吴大学1946年法学士; 陈忠诚,东吴大学1947年法学士; 周承文,东吴大学1944年法学士; 高文彬,东吴大学1945年法学士; ……这行名单还可以开列很长,他们几乎全是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生。

东吴大学法学院,1915年成立于上海,是中国在教授中国法之外唯一系统地讲授英美法的学院,解放前中国最著名的法学院之一。

从上世纪30年代到90年代,国际法院一共有过6位中国籍法官,从顾维钧开始,一直到1997年的联合国前南国际事务法庭法官李浩培,都是东吴法学院的教授或毕业生。

该校校跑上最值得夸耀的一段是在1946年:东京审判采用的是英美法程序,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选,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急了,最后,蒋介石点名从东吴大学要人,其结果是——中国赴远东军事法庭的法官、检察官、顾问等人,几乎全部来自该校。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张仲伯*国际私法无论作为一门法律部门还是法律学科,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相比较有两大基本特点:一是历史发展时间很长;二是学术争论问题最多。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概况从西方来说,国际私法产生于中世纪地中海半岛的意大利,然后扩及到西欧大陆乃至美洲国家。

在中国,国际私法的出现就更早。

远在公元七世纪,即公元652年唐高宗李治在位期间的永徽三年,颁布了涵盖多达30卷的《永徽律》,其中“名例篇”中有这么一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这样的冲突规则出现在中国古代的唐律中,在世界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

唐宋以后,只是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太长,奉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体制,对外处于封闭状态。

从此以后,历代的冲突立法便停滞不前。

1840年清末道光年间的鸦片战争,以英国为首的帝国主义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把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许多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的治外法权,正式明文固定下来。

不久,清帝退位,民国建立,在辛亥革命的成功和1919年“五四运动”反帝反封建的浪潮中以及社会剧变的情势下,为顺应地主阶级改革派和洋务派、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的需要,西方的冲突法学说和民商法学说,被当时的知识分子新派逐渐引进中国,出现了一些国际私法启蒙著作。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北洋政府于民国七年即1918年公布一项国际私法法律,称之为《中华民国法律适用条例》,共七章二十七条,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系统的国际私法单行法。

2它在文字表述上还是坚持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内、外国的法律。

但是,由于旧中国当时还是一个半殖民地社会,西方列强在华享有治外法权,完全丧失了独立涉外司法管辖权。

因此,这部法律等于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新中国成立后,立即废除了帝国主义一切在华特权,确立了独立的司法主权原则,为建立我国完善的冲突法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国际私法参考书目

国际私法参考书目

1、黄进:《论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4页;2、宣增宜:《也论国际私法的对象》,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第110-116页;3、李双元、宁敏、熊之才:《关于国际私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1年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70页;4、毕武卿:《国际私法性质二元论》,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1年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118页;5、李万强:《大国际私法观”辩正》,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第109-116页;6、杜新丽:《对中国国际私法学术研究方法的点滴思考》,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第37-39页。

7、甘勇:《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之研究综述》,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3年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200页;8、林燕平:《对我国国际私法司法解释现象的法理分析》,载《法学》2000年第5期,第27页;9、袁发强:《关于国际惯例的立法思考》,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第81-87页;10、陈寒枫、周卫国、蒋豪:《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中国的实践》,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第119页。

11、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2、孙学栋:《在我国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构想》,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6期;13、田晓云:《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1期。

14、[德]萨维尼著,李双元等译:《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5、焦燕:《论既得权理论对当代冲突法的影响》,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2年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7-84页;16、马德才:《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影响》,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第40-44页;17、吕岩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9年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6-68页;18、丁伟:《限制“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制度新探》,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1 期,第33-36页;19、张潇剑:《评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4期,第485-493页;20、徐兆宏、石雪梅:《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传统国际私法的冲击》,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38页;21、[瑞士]阿·冯·奥弗贝克著,陈卫佐译:《中国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61-471页;22、韩德培、杜涛:《晚近国际私法立法的新发展》,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0年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页;23、丁伟:《当代西方国际私法的走向》,载《社科观察》,2005年第8期,第50-51页。

国际私法1-总论

国际私法1-总论

• Savigny's contribution • Savigny's contribution was both constructive and decisive. Savigny rejected the statutist doctrine, but unlike Wachter, he rejected the unilateral approach and the primacy of the lex fori. Instead Savigny adopted and perfected the bilateral choice-oflaw approach which up to that time was badly losing the competition with the unilateral approach. Rather than focusing on the conflicting laws and trying to ascertain their intended spatial reach, Savigny began his analysis from the opposite end. He focused on disputes or "legal relationships" and then sought to identify the state in which each relationship has its "seat" or in whose legislative jurisdiction it "belongs." He divided the field into broad categories corresponding to the major divisions of private law (family law, successions, property, contracts, torts. etc.) and then, through " connecting factors" such as domicile, situs, or the place of the transaction or event, identified those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each relationship that place its seat in one state rather another.

国际私法教材

国际私法教材

国际私法教材
国际私法教材有很多,这里提供一些供参考:
1. 《国际私法学》,作者是刘仁山。

2. 《国际私法》,作者是李双元。

3. 《国际私法》,作者是赵相林。

4. 《国际私法》,作者是杜新丽。

5. 《国际私法》,作者是王慧。

6. 《国际私法》,作者是陈卫佐。

7. 《国际私法学》,作者是张庆麟。

8. 《国际私法学》,作者是徐冬根。

9. 《国际私法学》,作者是屈广清。

10. 《国际私法学》,作者是王永仁。

以上是一些经典的国际私法教材,这些教材的作者都是国际私法领域的知名学者,具有深厚的学术功底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这些教材的内容涵盖了国际私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基本概念、法律适用、管辖权、法律冲突等,同时也介绍了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动态和前沿问题。

浅论国际环境法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浅论国际环境法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浅论国际环境法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秦天宝*内容摘要:随着国际社会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国际环境法也开始逐渐形成和发展,并在诸多方面推动了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环境法扩大了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发展了条约和习惯法等国际法渊源;对国家主权的内容进行了扩展,但同时也施加了必要的限制;丰富和补充了国际责任制度;推动了专门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制度和机制。

这些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现代国际法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环境保护国际法国际环境法发展国际环境法是最近三四十年来才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国际法为了应对人类环境问题对国际法的挑战而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最新发展,它构成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它是指国际法主体在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作为现代国际法的最新分支,国际环境法在很多方面推动了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一、国际环境法对国际法主体的发展传统观点一般都把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一个有效构成要件。

这就预先把那些虽不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但能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且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者(如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和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排除在外。

也就是说,持该观点者只是否认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和个人的国际法以及国际环境法主体的地位的。

但从国际社会的现实情况与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发展来看,这种理论及其指导的实践已经无法真实地反映国际关系了。

国内早已有学者认识到这个问题,并作出了较为科学的探讨。

如李浩培认为,国际法的主体(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应是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直接从国际法那里发生的那些实体。

〔2〕这个定义既包括了传统的国际法主体,如主权国家,又能容纳二战后逐步确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地位,同时也不排除直接由国际法所调整的某些特别关于个人的法律关系中个人成*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01
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建立自己的国际私法体系,制定相关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
国际私法实践的发展
02
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积极参与国际私法实践,处理涉外民事纠
纷和法律问题。
国际私法理论的探讨
03
新中国成立后,开始深入探讨国际私法理论,推动国际私法研
究的深入发展。
03
中国国际私法的现代化进 程
改革开放后的国际私法发展
发展。
02
中国国际私法的起源
古代中国的国际私法观念
尊重国家主权
古代中国认为,各国应平等相待,相 互尊重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互 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不应以损害他 国利益为代价来谋求自身利益。
古代中国主张和平共处,反对战争和 侵略行为,强调国家之间的友好交往。
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
随着中国国际私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国际私法立法不断完善。 中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为涉 外民商事关系的处理提供了更加全面、系统的法律依据。
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条约的谈判和签署,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 推动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完善。
近代中国的国际私法发展
学习西方国际私法
近代中国开始学习西方国际私法,引入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
近代中国在法律法规中开始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外国人在 华合法权益。
国际私法实践的探索
近代中国开始探索国际私法实践,处理涉外民事纠纷和法律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的国际私法状况
国际私法体系的建立
国际私法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国际私法面临的挑战包括法律适用上 的冲突、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等。

国际法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当天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孔泉约见塞尔维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通知塞方自即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特命全权大使转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国全权大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大使馆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国大使馆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 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 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 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
同目的。 ”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 “个人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个人的部分国际法主体 地位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由于一些主权国家以条约 规定个人具有部分国际法主体地位,个人才取得这种地位 。” ——李浩培
❒ “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国 际层面上。” ——(英)伊恩·布朗利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1、一旦联合国的代表在执行职务受到伤害时,在涉及 国家责任的情况下,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 负责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求偿? 2、如对1的回答是肯定的,联合国采取的行为如何才能与 受害者所属国家可能享有的权利相调和?

沈娟老师推介的国际私法参考书目——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

沈娟老师推介的国际私法参考书目——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

国际私法参考书目——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1.[美] Friedrich K. Juenger, Choice of Law and Multistate Justice, Martinus NijhoffPublishers, 1993.中译本荣格:《法律选择与涉外司法》,霍政欣、徐妮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Symeon C. Symeonide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t the End of the 20th Century:Progress or Regress? ,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3.Symeon C. Symeonides, The American Choice-of-Law Revolution: Past, Presentand Future,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6.4.J.J. Fawcett (eds.),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Essays in Honour of Sir Peter North,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5.刘铁铮、陈荣传:《国际私法论》,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

6.[美]利·布里梅耶、杰克·戈德史密斯:《冲突法:案例与资料》,中信出版社2003影印版(英文)。

7.[英]艾伦·雷德芬等:《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第四版),林一飞、宋连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英]马丁•沃尔夫著,李浩培、汤宗舜译:《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9.陈隆修、许兆庆、林恩玮:《国际私法:选法理论之回顾与展望》,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2007年版。

国际私法论文选题(研究生)

国际私法论文选题(研究生)

国际私法论文选题【论文题目】法律冲突问题研究【提示要点】法律冲突,就是对于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解决法律冲突的主要途径,其一就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各种不同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

另一种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就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间作选择。

该部分涉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法律冲突的实质、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两种解决法律冲突的主要途径及相互关系等。

【参考书目】1.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2.张仲伯主编:《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3.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4.[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论文题目】论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提示要点】关于国际私法范围,学者们对此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此亦有不同的主张。

有代表性的如:英美国际私法的范围,法国国际私法的范围、德日国际私法的范围等。

中国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在理论与实践上也一直存有不同的见解,目前,中国学者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主要分歧集中在是否应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此应注意各种观点背后的历史背景及理论论证。

国际私法的体系有两层意思:一为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一为国际私法理论体系或国际私法学说体系。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国际私法立法体系和国际私法理论体系是互相影响的,但某种国际私法立法体系的存在即使代表或反映某种国际私法理论体系,并不能因此否定其他国际私法理论体系的存在及其合理性。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法制、历史和文化的不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和理论体系也互不相同。

如何建立和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和理论体系问题是一个重要且现实的课题。

【参考书目】1.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2.张仲伯主编:《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3.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4.韩德培:《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合并问题》,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版;5.李双元、宁敏、熊之才:《关于国际私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自2000年的《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6.谢石松:《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之我见》,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版;7.肖永平:《中国冲突法立法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论文题目】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提示要点】从世界范围讲,区际法律问题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在我国,它却是一个全新的问题,随着香港和澳门先后回归中国,我国已成为一个"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典型的多元法制国家。

国际法推荐书目

国际法推荐书目

国际法推荐书目1.《条约法概论》李浩培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版2.《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李浩培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3. 《国际组织法(总论)》梁西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版4. 《联合国宪章诠释》许光建主编刘大群、薛捍勤副主编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4月版5.《国际法新论》赵建文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国际法》周鲠生著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7.《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8.《国际法引论》王铁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9.《国际法(第四版)》邵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10. 《国际公法原理》[英]伊恩·布朗利著曾令良、余敏友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11. 《国际法》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主编吴越、毛晓飞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12. 《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二分册詹宁斯瓦茨修订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13.《国际法:政治与价值》[美]亨金著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版14.《国际法院新近案例研究(1990-2003)》邵沙平主编商务印书馆2006年4月版15.《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16.《国际法纵论》张潇剑著商务印书馆2011年3月版17.《中国国际法实践与案例》段洁龙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版18.《国际法学的新发展》孙世彦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版19.《国际公法:理论与实践》贾兵兵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版20.《国际法语国内法关系研究》万鄂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版21.《国际法的当代实践》余民才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版22.《国际法本体论》罗国强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版23.《现代国际关系视野下的国际法》刘志云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24.《条约冲突基础问题研究》廖诗评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7月版25.《国际公法规则之冲突》[比]约斯特·鲍威林著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版26.《国际法(第六版)》[英]马尔科姆·N·肖(Malcolm N. Shaw)著,白桂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1月版27.《国际法》[意]卡塞斯著蔡从燕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版28.《国际私法原理第二版》肖永平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版29.《国际法:领悟与建构》[美]W.迈克尔·赖斯曼洪兰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6月版30.《作为造法者的国际组织》何塞·E.阿尔瓦雷斯著蔡从燕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版。

对李浩培著《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的认识和评价

对李浩培著《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的认识和评价

对李浩培著《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的认识和评价
李浩培著的《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是一部涵盖国际法的概念、内容、发展历程以及影响
国际法的重要因素的著作。

本书由李浩培教授撰写,它深入挖掘了关于国际法的最新研究
成果,按照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分析了该领域中的重要内容,并介绍了影响国际法的各种
因素和势力。

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的内容非常丰富,书中重点关注了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以
及国际法发展的地域性特点。

书中的论述以国际法的理论基础为基础,从历史上、国际社
会上、国际关系上、国际经济上以及国际秩序上来分析国际法的内容,从而深入剖析国际
法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变化。

此外,书中还重点介绍了国际法发展过程中影响国际法形成和变化的各种因素,包括国际
社会经济结构变化,国家利益变化,国际关系变化,国际问题变化,国家行为变化,国际
经济秩序变化等。

总的来说,李浩培的《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是一部深入深刻的作品,它系统性地介绍了
国际法的发展历史和影响国际法的各种因素,让读者能够清楚的了解到国际法的发展状况,深刻的理解国际法对世界各国的重要性。

对于学习国际法的人来说,这部书无疑是一部必
读之作。

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重读李浩培《条约法概论》述感

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重读李浩培《条约法概论》述感

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重读李浩培《条约法概论》述感?学思论说?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重读李浩培《条约法概论》述感周洪钧王勇李浩培先生的《条约法概论》可以说是我国国际法的教学者和研究者必读的经典国际法着作.笔者虽然多次读过这本书,但是每次阅读都有新的感觉和新的收获.在李浩培先生诞辰百年之际,笔者重读李先生的经典之作《条约法概论》,有一些新的感悟,特与诸位作一番交流,切磋.一,一部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学术巨着《条约法概论》篇幅宏大,结构却是十分清晰和简洁.全书分3编,共22章,83节,在较长节中又分目,共121目,另有序言和3个附录,足见其内容之丰富,着述之艰辛.第一编为绪论,分条约绪论和条约法绪论两章,主要说明条约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和条约法的渊源和编纂.第二编为形式的条约法,主要论述了双边,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以及对条约的保留和生效,登记,公布等.第三编是实质的条约法,在这一编中作者讨论了条约的实质有效要件,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在国内的执行,条约的解释,条约的修订,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以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等广泛问题.这个编排体系的独特之处,就在于明确地开创性地将条约法区分为形式的条约法和实质的条约法两大部分.李先生对条约法中的一些规则溯其本源,穷尽实例,阐明内涵,使读者对条约法可以获得深刻,系统的理解.正如有的学者评论说,"此书是到现在为止论述条约法较全面,较系统的一部着作","此书是中国国际法着作中一部有份量的作品,也可以说是对国际法学的一个贡献"oC1]李先生的《条约法概论》出版之前,我国在条约法方面的着作有杨朝杰着的《国际条约概论》,吴吾昆着的《条约论》和《不平等条约法概论》,陈济成着的《不平等条约浅说》,丘祖铭着的《中外订约失权论》,胡昆着的《东北条约研究》,王世杰着的《中国不平等条约之废除》,柳克述着的《不平等条约概论》,刁敏谦着的《中国国际条约义务论》等,但没有一本专着的学术价值能够与《条约法概论》相比;在《条约法概论》出版之后,我国在条约法着作方面有万鄂湘等着的《国际条约法》,陈治世着的《条约法公约析论》等,但比起李先生的《条约法概论》,仍然有明显的差距和不足.因此,《条约法概论》可以说是中国国际法学界"前无古人,暂无来者"的一部条约法巨着.即使从国际范围来看,李先生的《条约法概论》与麦克?奈尔的名着?周洪钧.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教授I王勇,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教师. [1]张鸿增;《李浩培<条约法概论)》书评,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9年),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143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第1期(总第50期)法论》和安东尼?奥斯特的《现代条约法与实践》相比,也毫不逊色.《条约法概论》出版于1987年,至2006年,该书出版已经近20年了.在这二十年中,该书一直被列为我国最权威的条约法经典着作,并且在2003年由法律出版社重新印刷出了第二版.可以说,该书堪称是一部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杰出的国际法学术着作.二,一位治学态度极其严谨的国际法大师李浩培先生治学严谨,人品谦逊,他一生孜孜不倦,着书立说,论道传世,推动了中国国际法事业和外交实务的发展.《条约法概论》则是其扎实学风的集中体现.第一,李先生在几十年的教学,研究和外事咨询工作中积累了大量条约法方面的研究心得和资料.在此基础上,他从1974年开始着述一直写到1987年,用了13年的时间,可谓是"十年磨一剑".作者认真的治学态度体现在这本着作中的字里行问,兹举二例.例一,由于条约的保留是一个引起人们普遍注意的问题.该书用了56页的篇幅讨论这个问题,涉及保留的意义,传统的规则,国际法院关于保留问题的意见,国际法委员会的观点,条约法专题报告员的见解,《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等,作者扼要地概括了关于保留的国际实践的发展.他认国际法规则是,一个缔约国的保留必须得到其它缔约国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才能成立,但是经过国际法院关于保留的咨询意见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规则内容已经完全改变0[2]例二,作者用了40多页讨论条约的解释问题o【3]在学理解释~节中,他追溯到贞蒂利斯所说的善意原则,然后说,格老秀斯创立了完整的体系,其要点是:解释的目的在于确定约定者的真意,约定的文字应推定为使用于"自然的意义"或"通常的意义",而不是语源的意义.如果定义模棱两可,或者这样的解释将导致荒谬的或违法的结果,应进行一些推测,而推测的目的仍在于明确约定的真实.他说,瓦达尔的一句名言是:"无须解释的事项不须解释"o[4]第二,李先生在《条约法概论》的附录一中,不厌其详地分别列出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法文作准文本和着者译本.由于1969年之前,我国的代表未能参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拟制工作,故使中文作准文本有一些欠准确之处,特别是一些用语不符合中文现行的用法,因此作者花费不少精力予以全文重译,从而有助于对公约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再如,为了增强全书的说服力,李先生在该书中援引了大量的案例,并且援引了众多的历史事实和各种条约及法规.这些资料早到公元前1280年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与赫梯王哈吐舒尔三世缔结的友好同盟条约,近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试行)》,时间跨度长达3000多年,足见李先生视野之宽广和学养之博大.第三,李先生不仅具有深厚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功底,而且还具有扎实的民法基础,他不仅精通英文,法文,德文,俄文和拉丁文,而且还通晓日文o(5]这些都是李先生撰写此书的优越条件.具体来说,一般研究国际法的人都知道,条约法的很多规则源于罗马法,是民法中契约法规则的类比应用.读过此书后,这种印象更加深刻.例如,在条约的解释一章中,作者论述了"主[2]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48—204页.[3]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05—444页.[4]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07页.[5]引自王厚立在2006年7月21日在北京"倪征噢,李浩培百年诞辰纪念会"上的讲话.144周洪钧王勇: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观解释学派",说明这个学派在对条约解释时把重点放在探求缔约国缔约时的共同意思上.这种解释方法在历史渊源上可以追溯到罗马政治家西塞罗的一句名言:"在约定中,应当注意的是人们的意思,而不是语言."[6]作者接着说:"这实际上是把民法上的解释契约的规则移用于条约的解释."[7]接着他又列举了法国,德国和瑞士的民法典中类似的规定.最后他评论说:"鉴于条约以缔约国的意思一致为成立主要要件之一,这种解释不无理由."[8]作者在此书中对很多问题能正本清源,阐明规则的由来的源头.此外,在本书中作者对于很多重要的条约法概念一一将其拉丁文原文标出.而且从本书的注释中可以看出作者援引了大量的英文,法文,德文资料.第四,李先生是公认的为人谦逊的长者.李先生《条约法概论》这本书的书名中的"概论"二字显示该书只是对条约法知识作大致的介绍,对条约法理论作初步的研究,而实际上该书是研究条约法的成熟的权威着作.作者谦虚的态度从中可见一斑.还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对各派学术观点兼容并蓄,均详为介绍,虽然他最后都有自己的看法,但从不对任何其不同意的观点表示鄙薄.在此,作者既为百家争鸣的学风树立了一个典范,也体现了作者真诚谦虚的科学的态度.三,独立的人格和学术精神李浩培先生具备典型的独立人格和治学精神,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不受干扰地提出自己的观点,并且勇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在《条约法概论》这本书中,作者是站在促进国际法发展的立场上,对其中的观点作出自己独特的阐述.兹举三例.例一,对于国际强行法的问题,李先生从学说,判例,国际立法和国际实践四个方面先予以论述,追溯了强行法在各国民法中的地位.自然法学派承认国际法含有不能与条约背离的一些强行法规则,近代一些实证国际法学派的学者也主张在一般国际法中有某些强行法规定.他进而详细论述了条约法公约中关于强行法规定的一些问题,包括强行法规则的识别问题,一般国际强行法规则是否是普遍国际法以及条约法公约能否规定背离这种规则的条约为无效问题,强行法规则是否有追溯力的问题,强行法规则的更改问题,对违反强行法规则的条约的制裁问题以及解决争端的程序问题.最后,李先生得出结论:违反强行法规则的条约无效的原则,是各文明国家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久已存在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这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才第一次得到明白的确认,这不能不认为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o[9]例二,在条约实质有效要件问题上,作者提出了3个要件,即缔约能力的具备,同意的自由和符合强行法.在第一点上,他谈了缔约者是否逾越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在同意的自由问题上,他谈了错误,欺诈和贿赂以及强迫问题.他举泰国和柬埔寨之间的隆端古寺案为例,说明错误并不一定就使条约失效.要使条约失效,错误必须是"关涉其缔约时假定为存在并构成其同意接受该条约约束的必要基础事实或局面"o00]在强迫性问题上,他指出,依传统国际法对国家实行强迫并不使条约无效,但由于《国际联盟盟约》及《非战公[6]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页.[7]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页.[8]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页.[9]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86—303页.[1O]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51页.145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第1期(总第50期)约》限制了武力的使用,从而使在缔约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成为非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因而在缔结条约上使用强迫手段,自然就使条约无效o~11]在使用武力这一点上,作者叙述了在制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过程中亚非国家和西方国家之间的分歧.例三,作者给条约下了一个定义:"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12]作者随后依次探讨了国际法主体,一致意思的表示,产生,改变或终止按照国际法的相互权利义务.根据这个定义,不产生,改变或终止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就不是条约."按照国际法"一语在绪论中没有解释,但以后在条约有效的要件中强调了同意的自由,认为欺诈,强迫可以使条约无效,又提到条约必须符合强行法,可以推断其意为这些权利和义务应是符合国际法的.作者没有采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因为这个定义将条约限于国家所缔结的条约而不包括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条约.在这个定义中作者否定了国家缔约绝对自由的理论,希望推动条约法在实践中不断向前发展.李先生这种可贵的独立治学精神是他长期以来一直保持和一贯宏扬的.1993年,李浩培先生以87岁高龄当选为新设的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从而成为该法庭第一批大法官中唯一的中国人,同时也是年龄最大的法官.他在该法院审案过程中,不盲从,不轻信,而是坚持自己的意见,获得了众口一词的称赞.国学大师陈寅恪先生曾说过,为学者应该具有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o[13J此乃治学的灵魂和精髓,这正是李先生人格和学风的写照,这也应该是当代国际法学者应着重向李浩培先生学习的."故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李先生虽然已经离开了我们,但是他留下的《条约法概论》这一宝贵的学术财富依然值得珍视和宏扬,并且必将激励当代国际法学者们推陈出新,去撷取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崭新的成果.(责任编辑:适舟)[11]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70—286页.[12]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13】转引自汪荣祖:<陈寅恪评传>,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234页. 146。

李浩培:国际私法圣殿内的大法官

李浩培:国际私法圣殿内的大法官

林海,福建省福州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现供职于中国证监会。

李浩培的学术贡献,使其成为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奠基者之一。

其求学治学的一生,也恰好折射出中国法学曲折前行的艰辛历程。

17年前的1997年11月13日,满天薄雾笼罩着初冬的荷兰海牙。

一队身着白色礼服、驾驶白色摩托车的荷兰礼仪警察从设在海牙的国际法院出发,缓缓地引领国际法院大法官李浩培的灵车徐徐前行。

国际法院内高高飘扬的联合国旗帜降下半旗,为他哀悼。

这位以87岁高龄当选为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大法官的先哲逝世当天,离他届满四年大法官任期只差10天。

留英归来的国际私法专家大法官李浩培和妻子凌日华的故事可谓法学界的一段佳话。

20世纪初的1909年,家住上海江湾的公司职员凌先生喜得千金,取名为凌日华。

日月轮回间,凌日华出落成亭亭玉立的少女,聪慧漂亮,知书达理。

此时,凌先生的妹妹登门提亲。

她的儿子正是比凌日华大三岁的李浩培。

亲上加亲是当时所崇尚的,但凌先生考虑到自家的亲戚本来就少,于是委婉拒绝。

从此,凌先生倒格外关心外甥李浩培。

他发现这个孩子聪明过人,又很用功,不久即以高分考上东吴大学。

李浩培的聪明与勤奋一点儿一点儿地打动了凌先生。

事隔多年后,他答应妹妹将女儿嫁给李浩培。

李浩培在大学毕业后的第二年,迎娶自己的新娘。

1936年年初,第四届“庚款留英”考试开始报名。

在当时,这是吸引力最大同时也是难度最大的留学考试,每年只有几个名额,却令成千上万人魂牵梦萦。

李浩培很想试一试,但想到自己已为人父、为人夫,有了一个幸福的家庭,他犹豫了。

他担心自己一旦考上,必定会打破这种宁静的生活。

很快,妻子凌日华看出他的心思,劝道:“你去试试吧。

要不,你会后悔一辈子的。

”在妻子的鼓励下,李浩培杀出重围,金榜题名。

1936年8月,他离家远赴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留学。

此时,他已是两个儿子、一个女儿的父亲了。

家中的重担压在凌日华的身上。

当李浩培的留学生涯刚满第三年时,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

我国学说的国际私法法律渊源地位探讨

我国学说的国际私法法律渊源地位探讨

我国学说的国际私法法律渊源地位探讨我国学说的国际私法法律渊源地位探讨[摘要]对于学说能否成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历来颇有争议。

考察各国立法和学者学说,是否将学说作为法律渊源也意见不一。

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需学说弥补,司法机关独立性和法官素质有待提高以及全球化趋势的加强等原因,我国有必要将学说作为国际私法非正式渊源,并且也具有将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法律渊源的可能性。

[关键词]学说;法律渊源;国际私法;必要性;可能性学说,也有学者称之为法理,是学者关于成文法的解释、习惯法的认知和法理的探求等所表示的见解。

①学说在国际私法建立、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14世纪意大利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创立的法则区别说就被认为是国际私法产生的标志。

在其后的数百年的时间里,学说对国际私法的成熟完善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各国对于学说的国际私法法律渊源地位,在理论和实践中有较大差异,因此对能否将学说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非正式渊源问题的探讨,是完全有必要并且非常重要的。

我国的现行立法不承认学说的国际私法渊源地位,但是笔者认为,学说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非正式渊源是妥当的。

一、学说作为我国国际私法法律渊源的考察(一)学说作为我国国际私法法律渊源的立法考察各国立法对学说能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表现出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

泰国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明确承认了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具有法律效力。

如现行的《泰国国际私法》第3条规定:“本法及其他泰国法所未规定的法律冲突,依国际私法的一般原理。

”但是,除了这些极少数国家和地区以外,受本国的法律传统及其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并未在立法中确认学说的国际私法渊源地位。

(二)学说作为我国国际私法法律渊源的学说考察虽然我国的现行立法不承认学说的国际私法渊源地位,但我国学者中旗帜鲜明地主张学说应当是法的渊源的不乏其人。

如我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周鲠生教授就曾在其所著的《国际法》一书中提出:学说是“国际法的历史渊源”。

“大国际私法观”辩正

“大国际私法观”辩正

) 110 )
大国际私法观! 辩正 无需或少需其他领域的知识来开展工作 , 不同的学科 专业各自拥有自己的思想体系、 研究方式和确定未来 工作方向的学科历史传统 , &&一个学科制度化主要 内容就是成功地确定自己的边界, 使自己与其他学科 领域区分开来。各个学科以一种相对自足的方式发 现知识、 传递知 识, 或 者说 独自 地生产 自己 的产 品 新知识、 毕业 生或其他各 种社会服 务。 !∀8# 从 学 科与科学的关系看, 科学的本质决定学科的特质: 有 相对独立的范畴、 原理或规律; 形成或正在形成体系 结构; 能经受实践或实验的检验或验证; 有明确的研
∀3#
间在两者的 划界! 问题就存有争论。国际私法中的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主要是指国际商事方面的统一实 体规范( 包括条约和国际惯例 ) , 而国际经济法学者认 为, 国际经贸条约和国际商务惯例应当属于国际经济
收稿日期 : 2006 09 07 作者简介 : 李万 强 ( 1971 生导师。 ) , 男 , 汉族 , 山西 省芮城 县人。西 北政法大 学国 际法 学 院法 学博 士 , 副 教授、 硕士
∀1#93, 436 ∀6#302- 303 ∗
统的建立, 包含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概念的确定 , 第二个层 次是命题的建立, 第三 个层次是理论 的整
∀9#5 合 , 第四个层次是统一理论的建构。 从基础的层面 看 , 任何一门学科都是一个概念系统 , 由一系列概念
构成。这些概念在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同。其中 , 有些是基本的概念, 而基本概念之中又有一个更为基 本的概念, 即核心概念。这个核心概念是一门学科赖 以建立的 基石, 它的确立是该门 学科成熟的主 要标 志。 核心概念蕴涵着一门学科的全部内容, 是其全部 内容的浓缩。换句话说, 核心概念的展开可以派生出 该门学科其他的基本概念和一般概念, 可以派生出该 门学科的基本原理, 一句话, 它的完全而充分的展开 就是该门学科的全部内容。 从理论构建的过程来 看 , 最高层级的统一理论, 是每一个学科所企图达到 的目标 , 也是判断某一学科是否成熟的标志。 从国内现有国际私法教材来看 , 大国际私法观主 要是以冲突规范 ( 冲突法) 或国际民商事关系为核心 概念构筑其学科体系的。下面 , 笔者就从这两个概念 出发分析大国际私法观存在的问题。 ( 一) 以冲突规范为核心概念? 如前所述 , 在我国现行国际私法教材中, 有许多 是以冲突法为核心, 其基本理论 ( 总论) 就是关于冲突 规范及其适用的理论。这就涉及一个问题, 这样的一 个基本理论能否对大国际私法观所包含的外国人民 事法律地位问题、 国际统一实体法问题以及国际民商 事程序法问题起到统率作用。在现有著述中, 我们发 现一些学者在此方面所作出的可贵努力。比如 , 有的 学者提出: 在国际私法中对统一实体规范的研究应 加以一定的限制 , 主要应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研究统一 实体规范的产生、 运用以及与冲突规范的关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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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培与百年中国国际私法学曾涛李浩培出生于1906年,如今已过百年,其求学治学的一生,也恰好折射出中国法学曲折前行的艰辛历程。

本文选取李浩培着力耕耘的国际私法学领域,探讨其学术贡献,鉴于从19世纪40年代初回国到90年代末去世,李浩培撰写了大量国际私法论著,时间跨度较大,且其间中国国际私法学也经历了不同发展阶段,所以本文分为不三个时期来予以介绍。

一、国际私法学形成期(1906年-1949年)1906年李浩培出生在上海,1925年入东吴大学法学院学习。

[1]1935年,在经过数年的法律实践工作后,李浩培入选中英庚款留英公费留学资格[2],1936年其赴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师从著名国际法教授研习国际私法和比较民法,从此走上了国际法的学术之途。

1939年李浩培回国,1939年底至1946年在国立武汉大学法学院任教并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并于1946年赴浙江大学筹办浙江大学法学院,并任首任院长,其间主要教授国际私法,同期发表了一批国际私法论著。

李浩培的论著对于国际私法理论问题进行了若干专题梳理,论及到国际私法总论有反致、公共秩序、十九世纪的国际私法学、当事人本国法主义等。

[3]在国际私法分论则涉及权力能力的准据法、死亡宣告的管辖与法律冲突、物权的准据法、契约成立实质要件及其效力的准据法、关于侵权行为、婚姻成立问题、婚姻的形式成立要件和离婚及别居等。

[4]李浩培这一阶段的论著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均利用外文文献,直接引证西方的国际私法理论,并援引了国外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和探讨了相关的案例,逐步使中国国际私法摆脱了从日本转译引入的情况,从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私法源自欧美国家,对于欧美原著的此种解读,无疑会有助于对于国际私法学正本清源,这也是李浩培一直提倡的:研究国际私法,应当以研习国际私法的名家著作入手,特别是国际私法研究发达的法国、意大利、德国、英国、美国等国家,并应该在研究国际私法之时要注意国际公法、比较民法和法理学的相关知识,否则就会“目光如豆”。

[5]李浩培这一阶段的学术努力应该置于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背景中来看待。

晚清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让一部分有识之士开始认识西方的法律。

在中西交涉的过程中,为了达到“以夷法治夷”的目的,国际法的输入成为晚清当局的当务之急。

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6]揭开了中国输入国际法的序幕,同期多部国际法著作翻译出版。

19世纪末第一部国际私法专著《各国交涉便法论》[7]在中国翻译出版,西方国际私法学逐步被译介到中国。

20世纪初留日学生大量翻译日本国际私法著作,国际私法课程开始进入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并于1918年催生了中国第一部成文国际私法立法——《法律适用条例》,国际私法学逐渐被国人认识并接受。

在学习西方法学的基础上,20世纪30年代中国学者初步开展了国际私法的研究,并出现了一批自己的国际私法著作,但大多受日本国际私法论著的影响,属于承袭国外理论学说,专题研究则几乎没有。

[8]在此背景下,一批留学于国际私法学发达的欧美地区的学者,如阮毅成、卢峻、郭云观、燕树棠、李浩培、韩德培等人,他们梳理国外的先进法学理论,介绍国际社会最新立法动态,针砭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及其外交中的相关实践问题,开创了中国国际私法的较早的研究风气,其中有代表性的作品有程树德著《比较国际私法》、李浩培著《国际私法总论》、陈顾远著《国际私法总论》、卢峻著《国际私法之理论与实践》等。

以1945年李浩培所著的《国际私法总论》为例考察[9],该书是在李浩培武汉大学讲义的基础上撰写的,也是我国学者较早的关于国际私法专论类的作品。

纵观全书,李浩培参考了多本英文、法文及德文的国际私法重要论著,有的还是当时最新出版的作品,吸收并反映了国际私法的理论晚近的新发展。

该书的特点之一在于全面引证了有代表性的国际私法学说,澄清了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

该书另一大特点在于论证落脚到了中国的国际私法,结合了中国当时的国际私法立法——《法律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中国学者自己对于国际私法问题的学术思考,是当时我国学者展开中国国际私法研究的标志性作品。

这一阶段恰逢中国国际私法学的逐渐形成,也是李浩培国际私法研究的一个高潮期。

如果以今天的眼光来看,李浩培的前述论著不免还留有对于西方国际私法论著译介的痕迹,反映出其对于国际私法理论的消化和吸收过程。

虽然当时已有官方国际私法的立法,但是中国涉外民商事交往受到不平等条约和国家动荡频仍的影响而不甚发达,李浩培结合中国国际私法实践来开展研究的学术志向也很难真正实现。

但是正是李浩培这样一批学者的出现,通过厘清国际私法原理,尝试结合中国立法及其实践,来独立展开国际私法研究,推促了中国国际私法学在20世纪30-40年代初步形成。

在1948年国民政府中央研究院首届评选院士之时,李浩培以研究国际私法卓有所成,而成为为数不多的法学界的候选人之一,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界对于其学术贡献的认可。

[10]二、国际私法学顿挫期(1949年-1976年)建国后,在废除旧法的同时,我国以苏联法律和法学为模式,着手创建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科学。

中国的国际法学在这一阶段经历波折,建国前已起步的国际私法学研究进程被打断,已有的研究成果也由于废除旧法学而实际上遭到否定。

1949年后,我国以苏联为师初步建立起“新”的国际私法学,[11]虽然不无局限,但是毕竟迅速建立起了国际私法的教学研究框架,但随即而来的文革,使得国际私法学完全陷入凋零状况。

在解放前已经知名的国际法学者在建国时开始分化,其主体部分留在了大陆,少部分到了台湾地区或海外。

就李浩培来说,1949浙江大学被接管后其工作的法学院停办,其后李浩培辗转了几个单位,并于 1963年后转入外交部。

该阶段,李浩培在克服各种困难下,仍笔耕不辍。

他翻译了苏联的齐夫斯著《美国刑法的反动本质》、奥地利的菲德罗斯著《国际法》、《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刑法典》等;同他人合译的著作有: 沃尔夫著《国际私法》、《法国民法典》、《纽伦堡军事法庭判决书》等。

从国际私法研究来看,李浩培这一期间的主要作品其一是翻译沃尔夫著《国际私法》;其二是发表于《政法研究》的论文《对国际私法中属人法学派的批判》[12]。

在这一特定的历史阶段,李浩培的学术研究有两个倾向值得注意。

其一,注意吸收“新法学”。

李浩培等国际法知名学者,建国后他们面临“思想改造,学习新法学”的境遇。

在我国国际私法全面学习苏联的时代,他们也受到一定影响,李浩培对于隆茨的国际私法理论非常熟悉,并在翻译沃尔夫的《国际私法》时参照了隆茨的俄文译本。

[13]在潜心学习苏联的法学理论的同时,李浩培还在其发表的文章中运用意识形态的思维去论证国际法问题。

一方面,李浩培针对一些新中国的重大时政问题[14],发表了其学术意见,主要是基于国际法理论而展开论辩,其间也不乏意识形态的色彩表述。

[15]另一方面,在这期间不多的学术论文中,李浩培也注意了立场的问题。

如《对国际私法中属人法学派的批判》一文论证了国际私法重要学派之一的属人法学派的观点,同时运用了马列主义的理论对法律属人原则进行了批驳,在学术讨论中明显附有意识形态的批判痕迹。

其二,就是投身于翻译工作。

建国初,上述国际法学者尚能在教学科研岗位做一些研究工作,而到了文革时期,他们大多被迫离开国际法的学术舞台,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他们仍然坚持做了一些翻译工作。

李浩培的大多数译作正是这一阶段完成的,在李浩培投身翻译的同期,王铁崖教授被迫离开北大的教学岗位,利用各种机会,先后独立或与人合作翻译了《海上国际法》、《国际法原理》、《奥本海国际法》等国外国际法著作。

在中国的法学史上,这是对于外国国际法论著翻译较为集中的一个时期,这一现象绝非偶然,国际法学者端木正教授忆及自己在该时期少有论著,却投身翻译时的总结,反映了这一代知识分子的心路历程[16]。

上述两个学术倾向反映出法学界知识分子面对新旧中国政治变革的两难处境,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割舍其赖以安身立命的法学学术,所以必须注意与“旧法学”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尝试着向“新法学”靠拢。

同时,由于这些知识分子大多脱胎于旧有的权力结构,那时党对知识分子的态度也是复杂的:既需要他们,又对其政治上的可靠性存有疑虑。

[17]李浩培1957年在就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问题的学术讨论会上曾发言:我们对于旧法一方面要指出它的反动性,加以批判,并且指出它已被否定,而另一方面也要运用辩证法,将可以吸收继承的东西,予以批判的改造,并吸收继承。

对于社会主义的法律,我们一方面要强调它在本质上是同旧法不同的,对于旧法而言是一种质变,是一个飞跃,但是另一方面也不能否认它的继承性。

因为否认它的继承性就是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历史主义,就是一种主观、片面而不符事实的看法。

[18]透过法律继承性的讨论,李浩培认为法律是可以批判地继承的,从而在新法和旧法之间搭建可以沟通的桥梁,更深层次来看,这实质上是被认为是旧法学代表的李浩培争取法学研究的话语权,证明自己法学研究合法性的一种论证思路。

面对历史的顿挫,当时的国际法学发展现状是:既有的学术传承被否定,之后取法苏联而建立的国际私法学也很快夭折,中国国际私法学全面停滞,前述这批国际法学人在这一特定时期基本上“集体失语”,国际法研究只能是个别性的“地下活动”。

该时期李浩培的论著无论是较之与解放前还是文革结束后的阶段,都显得单薄,但他还是以各种方式尽其可能展开着研究工作。

或许我们不能过高地去评价这些作品的学术含金量,考虑到许多学者已经完全告别于学术,甚至于自决于生命,这些作品的存在本身就值得尊重,这与沈从文解放后投身古代服饰研究,陈寅恪寄情于《柳如是别传》一样,是处于夹缝中的知识分子的另类学术表述。

三、国际私法学重建期(1977年-1997年)从1977年起,为了加速中国现代化建设,中国制定了对外开放的政策,同时逐步开展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也越来越频繁,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成倍增长。

在这一时期,对外开放中发生的种种国际私法问题迫切需要研究解决,中国国际私法学因而重新获得了发展的契机。

经过长期学术中断之后,李浩培等少数一些学者在十分艰难的条件下,出于对专业的热爱和对学术事业的忠诚,坚韧地接续起这门学科的薪火,成为学科恢复与重建的先躯,在推动中国国际法学重建的同时,完成了一批重要的学术作品,在晚年达到其学术的高潮期。

这一阶段,李浩培对于国际私法学的重建做了重要推动,他先后两次在全国法律专业师资进修班讲授国际私法,培养了国际私法的新生教学力量。

在80年代初,李浩培作为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国际私法分支主编,邀请卢峻、韩德培、倪征日奥和王名扬四位名家为作者,自己亦亲自撰写相关国际私法条目。

[19]大百科全书该部分这些条目,不像一般的法学辞典那么失之过简,而是择精要而述之,厘清了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成为建国后重要的国际私法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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