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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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价费[2002]11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5.29

【实施日期】2002.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

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费[2002]110号二0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改善下岗职工再就业环境,最近,国家计委针对下岗职工收费较乱的情况,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家计委通知》)(特急计价格(2002)656号),要求各地从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此,现就贯彻《国家计委通知》作如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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