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对刑讯逼供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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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加强对刑讯逼供的检察监督
摘要: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刑讯逼供行为时有出现,刑讯逼供行为由于其强迫性、危害性等特点,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

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刑事诉讼案件监督权的过程中对其应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针对如何加强对刑讯逼供的检察监督略作分析。

关键词:刑讯逼供;检察;监督;对策
按照我国《刑法》对于刑讯逼供行为的定义,“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及严重的强迫性和危害性,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意和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应当予以严厉制止和打击。

一、刑讯逼供行为的现状及特点
(一)刑讯逼供的对象扩大化
刑讯逼供由盗窃、抢劫、杀人等案件的侦讯过程逐步扩大至诈骗、涉毒等案件。

这些案件往往由于犯罪人作案手段隐蔽,嫌疑人排查范围不易确定,案件难以突破以及破案时限压力较大等原因,导致审讯人员急于求成,试图以刑讯逼供的高压手段从犯罪嫌疑人的口
供中获取案件证据线索,以期尽快破案。

(二)刑讯逼供的方法更巧妙化
刑讯逼供的方法已经由传统的暴力肉刑转化为多种形式的变相
肉体和精神折磨,目前刑讯逼供使用的变相肉体折磨方法,主要表现为限制饮水和进食、长时间反铐、强制处于非正常体位状态以及轮番讯问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等,同时伴有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折
磨,这些方法不易留下明显痕迹,事后查处难。

(三)刑讯逼供的地点具有一定封闭性
刑讯逼供案件一般常发于留置、盘查和初次讯问期间,地点多为派出所、看守所内的审讯室或其他隐蔽性办案点。

这些地点具有完全的封闭性、隔离性特征,检察机关、律师、犯罪嫌疑人亲友均无
法介入,从而在客观上给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办难点
(一)阻力大。

实践中,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办常常受到多方面的干扰和阻碍,初查后无结果的案件数量一直占据较高比例,很多案件由于调查取证难而久拖不决或者不了了之。

因为有相当一些人认为,刑讯逼供的目的是获取口供、侦破案件,属于工作方式、方法不当或过火,不宜过于追究。

因此,面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办工作,涉案的侦查部门和有关人员情绪上抵触、行动上阻挠或敷衍搪塞、
不予配合,致使查办刑讯逼供案件阻力重重。

(二)获取证据难。

一是刑讯逼供案件案发的时间、地点较为特殊、隐蔽,犯罪中留下的证据通常较少;二是涉案人员具专业的追诉犯罪、收集证据的经验,反侦查能力较强,在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时,很少留下明显的痕迹、线索,即使留下了线索,也会百般抵赖,干扰取证工作。

三是知情者很少,如前所述,刑讯逼供案件的发生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非当事人无法介入其中,因此,此类案件基本上没有当事人意以外的知情者和证人,获取证据的难度可想而知。

(三)案件认定难。

刑讯逼供案件一般只有受害人控告,少有行为人口供,也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尤其是没有形成明显外在伤害痕迹的违法犯罪更为隐蔽。

所以,案件的直接证据缺乏,间接证据又形不成完整链条,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很难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这就使得刑讯逼供案件的性质难以认定。

而且,由于涉案人员众多、身份复杂,又会造成责任分散,导致对具体人员定性困难。

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一)刑讯逼供行为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纵然的确实施了犯罪,并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到相应的惩罚。

但犯罪嫌人作为一个自然人,在没有定罪之前,其享有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不可一被侵犯的。

但刑讯逼供行为却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等的权利,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造成了损害。

(二)刑讯逼供行为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等行为不利于案件侦查取证过程中的实体真实,模糊了有罪和无罪的临界点,极
易造成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往往使很多人被屈打成招,做出了不真实的口供。

更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迫于刑讯逼供的痛楚,甚至按照审讯人员设计做出完全与事实相反的错误口供,蒙受了不白之冤,赵作海案就是极好的例证。

(三)刑讯逼供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威严。

当前我国正在经历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重塑和整合阶段,而刑讯逼供行为却使法律的权威性和至高无上性遭到严重破坏。

刑讯逼供者名为执法,实为违法犯罪,就容易引发公民对法律信仰的动摇。

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受到刑讯这种不公正待遇,往往引发不服判决,出现要求上诉、申诉,甚至于缠诉以致增添新的社会矛盾。

对于广大公民而言,刑讯逼供不断造成冤假错案,容易激起民愤,让老百姓普遍没有法律安全感,必然导致对司法权威的质疑,对社会正义失
去信心,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加强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检察监督的对策
(一)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引导侦查监督。

鉴于侦查监督中存在事前监督的空白、事后监督的弊端以及事中监督方式的不成熟,建议通过检察引导侦查的监督机制解决。

检察引导侦查是指检察机关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出发,提前介入公安等侦查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帮助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指导侦查人员围绕起诉指控所需,准确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从而保证侦查效率和
案件质量,更可以有效预防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二)完善侦查环节的监督机制。

一是实行检警一体化,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控。

我国现行的诉讼模式是,侦查与起诉分离,即由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全部移送检察机关,后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侦查与起诉是两个界限分明的诉讼阶段,检察机关几乎不介入侦查过程。

虽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但事实上缺少有效监督机制,待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时发现查处,公安机关的违法侵害事实已然形成。

因此必须强化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侦查活动监督指导权,并赋予检察官对违反纪律和非法侦查的人员享有惩戒权。

二是加强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

建议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及撤案等活动的审查监督权,同时赋予侦查部门调阅案卷(包括副卷)、跟踪监督的权力,建立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受
理案件的抽查机制,强化纠正违法的力度。

(三)建立审查批捕、起诉环节的监督查处机制。

一是要求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审查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时,要注意审查办案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合法性,并查看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作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审查批捕和起诉的重要环节。

二是要求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审查批捕和起诉时坚持讯问制度。

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承办检察官在认真仔细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必须亲自讯问犯
罪嫌疑人。

并详细告知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嫌疑人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对刑罚执行环节的监督。

发挥驻所检察职能,完善检察机关对执行环节的监督。

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出所要有检察官参与检查询问制度。

看、听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迹象,并有该驻所检察官签字登记。

检察官认为有逼供伤情或嫌疑人、被羁押人控告因被逼供有伤情并有合理理由的,可由该所法医联合检察院法医进行联合检查,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上报处理。

二是建立刑罚执行环节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

二是在看守所的各讯问室安装监控录像,由检察机关的驻所检察室对整个看守所的讯问
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最大限度地防止侦查人员刑讯逼供。

(五)建立机关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查处机制。

一是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权限。

立法上应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限,如有权检查立案情况、侦查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派员在场等。

二是强化对刑讯逼供案件的备案、复查制度及建立侦查一体化与重大刑讯逼供案件指定管辖制度。

三是对于被控犯刑讯逼供罪的案件,应从重从快审判,从而形成一种震慑力;同时要坚决
落实刑讯逼供人的行政责任,严格执行刑讯逼供的赔偿制度。

五、小结
刑讯逼供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其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的错误供述,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最野蛮的践踏,严重危害了刑事诉
讼程序的公正合法性。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在如何有效遏止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活动中发挥自己的力量,从无罪推定、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角度出发,有效的制止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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