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检察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It takes time to start a market, and time is an important factor in investment.检察机关承担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是指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4条的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责就是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包括什么内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的监督,三是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
总的来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涵盖了从受理、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
什么是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仲裁、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行为等非由法院出具的文书的执行,包括民事非诉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
它与民事行政诉讼执行的主要区别在于,在进行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时,人民法院须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在进行民事行政诉讼执行时,人民法院无需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
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就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方式是什么分别有什么样的效力不同类型诉讼监督案件的监督方式是不同的,效力也有所区别。
一般而言,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抗诉,抗诉后人民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
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其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则会启动再审程序。
检察机关对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提出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不必然启动纠正程序,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存在违法行为则会纠正。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难点及解决措施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难点及解决措施作者:连迎青刘瑞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摘要行政诉讼法在我国实施有二十多年,但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状况却不容乐观,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有利于促进行政诉讼活动合法、公正地开展,也有利于我国法治的进步。
但我国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中存在着一些难点,使得我国行政诉讼监督进展缓慢。
我们应该完善立法,加快办案效率,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加强自身监督能力,针对热点问题,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交流,做好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
关健词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法治作者简介:连迎青,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刘瑞娟,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58-02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必要性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实施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
那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现状如何呢?(一)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少据统计,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行政案件16万余件,平均全国法院数,一个法院一年不到40件,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保持个位数的不在少数。
(二)原告受外界影响较大行政诉讼中原告撤案的比较多,这些并非是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而是基于各方面的考虑,觉得官司打下去只会有害无益。
(三)原告处于明显弱势地位行政诉讼中,法官违反行政诉讼法的举证原则,不告知原告应有的诉讼权利,都让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处于不利的地位。
造成这种现象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存有侥幸心理,规避法律规定,另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难点自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颂布实施到现在已经二十三年,为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高检院与各级人民检察院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各方面的努力,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强,但实际工作中仍有很多方面存在困扰:(一)法律体制的设计与现实的冲突在社会主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涌现出大量的行政诉讼,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加强行政诉讼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时常发现无法可依,这是因为法律对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规定的原则性强,并且涉及面不全,检察机关有时很难找到可以实际操作的具体规范。
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检察监督申请书
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检察监督申请书示例文章篇一:《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检察监督申请书》尊敬的检察官叔叔/阿姨:我叫[你的名字],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小学生,今天我要跟您讲讲一件特别让我觉得不公平的事儿,所以我才写了这个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检察监督申请书。
您知道吗?在我们的生活里,就像一场大大的游戏,有各种各样的规则。
这些规则是为了让大家都能好好地玩,不欺负别人,也不被别人欺负。
政府呢,就像是这个游戏里的大裁判,要保证大家都遵守规则。
而法律呀,那就是写着这些规则的超级大本子。
我们家就遇到了这么个事儿。
我有个邻居,张叔叔,他可好了,经常给我们这些小孩子讲有趣的故事。
张叔叔有一个小小的店面,他在那儿卖一些特别可爱的小玩意儿,像那些会发光的小发卡呀,还有能吹出大泡泡的泡泡水。
可是突然有一天,来了一些穿制服的叔叔,说张叔叔的店面有问题,要把店给关了。
张叔叔特别惊讶,他说他都是按照规定来做的呀。
张叔叔就像一个特别听话的小朋友,一直都按照老师(这里就是政府部门的规定)说的去做。
他去问那些叔叔到底是怎么回事,那些叔叔就给他说了一堆他不太明白的话。
张叔叔觉得自己很委屈,他就想去打官司,想让法官叔叔或者阿姨来评评理。
这就像在游戏里,有人觉得裁判误判了,想找更厉害的人来看看是不是真的错了。
于是,张叔叔就去法院申请行政诉讼啦。
可是呢,法院居然说不予立案。
您能想象张叔叔当时的表情吗?就像一个小朋友满心欢喜地去参加自己最喜欢的活动,结果却被拒之门外,特别的失落和沮丧。
张叔叔当时就愣住了,他不明白为什么自己有理有据,却连让法官听一听的机会都没有呢?这对他来说太不公平啦!我就问爸爸,这是为什么呀?爸爸说这里面可能有很多复杂的原因,但是不管怎么样,张叔叔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他就应该有个地方去说理。
这时候我就想到了您,检察官叔叔/阿姨。
我觉得您就像是游戏里的超级英雄,专门来检查那些裁判有没有好好地按照规则来办事。
如果法院就这么轻易地不给张叔叔立案,那是不是就像在游戏里,有人明明犯规了,但是裁判却不让被欺负的人去申诉呢?这怎么行呢?我觉得张叔叔的事儿就像一颗小石子,虽然看起来不大,但是如果就这么被忽视了,那以后可能就会有更多的小石子变成大石头,会有更多的人觉得不公平,会有更多像张叔叔这样的好人被欺负。
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
各位专家、学者、同仁:大家好!我是徐湘明。
有幸来提出话题,以供大家拍砖啊!第一次参与,不足之处,敬请见谅啊!本次讨论的主题: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功能的定位一、问题的提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被誉为小宪法,甚至德国著名法学家奥托·迈耶(也译成迈尔)一句名言:“宪法消失,行政法长存”!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在推动行政法治、保障人权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一个课题主题就是“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法修改”。
最近行政诉讼法在修改,我们国家提供了一个修正案草案,以供大家研究和完善。
这次修改,力度很大,面积很广。
其中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修改部分,引起我的关注,也希望倾听大家的观点。
二、原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现修正案草案的规定:修正案第87条规定:第八十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说明与问题(一)说明:根据上述规定,修正案前两项的规定没有改变。
最大的改变就在于原来的第64条修改为现在的第89条。
具体表现为:(1)细化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
原来的规定比较原则,就一句话。
实践中主要参照民诉、刑诉的抗诉规则,即上抗下(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抗诉外)。
细化为现在的规定。
其实,实践中一直就是这么做的,明确规定的价值似乎就在于明确化本身。
(因为我们可以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时,参照适用民诉法。
这次修正案草案第9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摘要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一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检察制度,是通过法律确定了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检察要围绕行政诉讼监督展开,或者说,行政检察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
需逐步完善对行政诉讼被告的检察监督机制、抗诉制度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调查权,本文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对象、范围等提几点自己的意见和期望。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范围;完善自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完善和一定的发展,但当前仍然面临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仅就检察机关自身而言,对于这项工作,无论是人力、物力的投入,还是实际开展的情况都差强人意。
因而,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对于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推动司法实践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中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
这一监督制度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为基础,以检察机关为监督主体,以行政诉讼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为监督对象,主要应该以参与行政诉讼,制发检察建议和抗诉来进行。
承担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主要机构是检察机关内设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单设第七检察厅统筹全国行政检察工作,然而到基层人民检察院,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生态检察部门四部合一,一套人马将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业务全部包办,并且绝大部分基层院的行政检察人员配置可以用“凄惨”一词容毫不为过,行政检察部门作为检察业务边缘业务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与检察机关长时间以来的重刑轻民息息相关。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由于行政部门的地位与起诉人的地位严重不符,也导致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多,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监督的线索相应变少。
修订后《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重点条文解读
修订后《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重点条文解读作者:张相军张步洪马睿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9期摘要: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已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围绕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促进办案提质增效,落实司法责任制、压实办案责任、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内容,同时完善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执行监督等程序规范。
以新时代检察监督新理念为引领,结合新增或修改的重点内容解读规则,呈现监督规则形成过程中的一些考量,有利于为实务工作者和研究者提供一个准确理解和适用修订后规则的逻辑框架。
关键词:检察监督行政检察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修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是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重要举措。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已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与原《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7章37条相比,增加了3章100条。
为使广大行政检察人员熟悉、掌握和运用好规则的各项规定,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一)科学界定当事人申请监督期限起算时间点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逾期未作裁定是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前置条件。
实践中,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与实际送达常常存在时间差,有的甚至超过6个月才送达。
如果按照裁定书载明的时间计算申请监督期限,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权利,《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2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监督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答复-法[行]函[1991]9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答复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复函(1991年8月19日法(行)函〔1991〕91号)你院粤法行(1991)33号《关于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再审开庭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将裁判结果告诉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拟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请示(粤法行〔1991〕33号)最高人民法院:高法、高检1990年9月3日高检(1990)15号《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定我省进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
最近,省检察院草拟文稿与我院商议会签贯彻执行联合通知。
由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有些具体程序不明确,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下列几个问题向你院请示:一、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一律要开庭再审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原1990年9月18日在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中说:“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再审开庭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并将裁判结果告诉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探究——以基层院行政检察现状为视角
、
仿, 再到建 国后我 国进行 的社会 主义检察制度 的摸索 和实践 , 直到今天形成 的以抗诉 为主要形式 的检察监 督 体制 , 人们一直在寻找一种有 效的权 力制衡方式来 维 护审判活动 的公正性 , 而检察监督 无疑是最有效 的 途 径之一 。 早 在新 中国成立初期 , 我 国就开始 了行政 诉讼 检察监督制 度 的艰难探 索 。 1 9 4 9年 l 2 月2 0日, 毛主席批 准 了《 中央人 民政府最 高检察署试行 组织条 例》 , 其 中第 3条第 2 款规 定 : ‘ ( 最 高人 民检察署 对各 级司法机关之违法判决 皆可提 起抗议” ; 第 5款规定 :
( 二Hale Waihona Puke 行 政 抗 诉 权 不 完 整
诸 实施 , 有违立 法与司法分离 的权力制衡原则 , 在法 理上也缺乏依据 , 难 以被法 院认 可 , 导致 司法实践 中 检察 院难 以对行政诉 讼进行 及时 有效 的监督 。检察 机关长期难有作为 , 人们便会质疑行政诉讼检察监督 存在 的必要性 。 ( 四) 行政诉讼检 察监督 力量相 对薄弱 由于行政案件具有 特殊性 , 现实 中, 行政诉讼 总 是 以原告方 败诉居 多。检察 机关如果 因为原告 的 申 诉 而提 起抗诉 的话 , 就会处于行政权和审判权 的对立 面, 面对强 大的行政权 和独立 的审判权 , 单 凭检察 权 己之力 难 以对 二者形成 有效 的制衡 。在 我 国当前 的政治体制下 , 一些行政机关首长 同时兼任 党委重要 职务 , 如各地市 ( 县) 长一般都兼任 市( 县) 委 副书记 , 公安局长多兼任政法委 书记 , 与检察 机关形成领导与 被领导 的关 系 , 对行政诉讼 中检察院独立行使监督权 造 成极 大 的阻碍 。 此外 , 由于检察机关 的经费 尚未独 立, 仍在很 大程 度上依赖 当地财政部 门供 给 , 且检察 机关 的人事任免 、 编制增减 、 干部升 迁也受到地方 政 府影响甚 至决 定 。 因此 , 在检察机关 经费和人事 都不 能够独立 的情况下 , 让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 中完全独 立地行使 检察监督 , 只能是镜花水月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实施问题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实施问题《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是为保障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施监督而制定的法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实施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和实施程序:该规则由人民检察院制定,并经过内部审批、公开发布正式文件等程序方能生效。
2. 监督范围:该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包括对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执行和监督等过程的监督。
3. 监督方式:该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包括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审核、调查、提出异议、建议和批评等。
4. 监督效果:该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效果评估标准和方法,并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纠正措施进行了相关规定。
5. 监督责任:该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人员的职责和纪律,并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
6. 实践应用:该规则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力度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该规则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解决。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实施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以满足行政诉讼监督的需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案例1】某县政府违反行政法规,未经同意,擅自决定将县内城建投资项目转移到外省,导致投资不完整、投资资金损失和社会效益降低。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对此予以监督。
经查,该县政府未经同意,擅自把近亿元城建投资转移到外省,严重影响了县内社会经济结构,社会效益受到严重损失,违反了法定的行政程序,侵犯了国家的利益。
最高检察院依法按案件监督审查,鉴于县政府回避责任,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依法采取恢复行政权力措施,进行行政复议,并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最终使县政府服从强制性行政法规,全面恢复投资完整性,改正违法行为,社会效益得以完整保护。
【案例2】某省地方税务局违反财政要求,公开税款补偿支付情况。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对此予以监督。
经查,该省地方税务局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向当地某建筑公司支付代垫开发费补偿款,并且未经公开,违反了财政部相关要求。
最高检察院依法按案件监督审查,检察机关依法提出行政诉讼,根据财政部要求,法院审理了此案,经过全面的审理,最终裁定税务局的行为依法无效,法院予以撤销,并依法下发整改令,使省地方税务局依法履行公开税款补偿支付的义务,公开透明的税款补偿支付,把税款补偿支付在公平、公正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把税收作为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的主要重点。
【案例3】某高校管理者违反规章制度,对教学活动进行不规范管理。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对此予以监督。
经查,该高校管理者擅自实施一系列不规范的教学活动管理,严重影响学生接受正常有效的教学,违反了校管理制度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权益。
最高检察院依法按案件监督审查,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法院依法应责处罚,违反校管理制度行为被宣告无效,并依法及时纠正;同时根据教育部要求,法院还发布了一系列教学管理制度,要求高校管理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有序的管理教学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权益,保证高校教学的正常有效运转。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81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81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研究
[ 关键词 ] 行政诉讼 ; 检察监督 ; 对 象; 范围; 方式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 9 卷第 1 期 2 0 1 4年 1月
J oURNAL oF GUANGXI ADM Ⅱ I s TRATⅣ E
CADRE l NS TI TUTE OF p OLI TI CS AND LAW
Vo L 2 9 . No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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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特殊性 行政诉讼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 了行政诉讼 检察监督的特殊性。 其一 ,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 殊性 。与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 同, 行 政 诉讼 中原告 是行 政 相对 人 , 而 被告 则恒 定 为行政主体 , 双方当事人地位天然具有不对等性 , 这就决定 了人 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 ,遇到干 扰和阻力的可能性 比民事审判工作更大。同时, 行 政诉讼 中实行当事人处分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 则, 当事人权利和权力不能随意处分 , 比如被告不 能反诉 、 不适用调解等等。其二 , 行政诉讼对象 的 特殊性。 行政诉讼 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具 体行政行为是公权力行为 ,其违法行使不仅侵犯 的是行政相对方 的个体利益 ,也侵害 了国家管理 关系即国家 、 社 会的利益 , 即不仅侵害私益也侵害 了公益。因此 ,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重点 是行政权行使 的合法与否 ,即围绕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进行审查 。其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殊 性 。《 行政诉讼 法》 第5 2 条规定 , 人 民法院审理行 政案件 , 以法律和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为依 据。 地 方性法规适用 于本行政 区域 内发生 的行 政案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探究——以基层院行政检察瑚状为视角
依照《 行政诉讼法》 第6 4 条规定, 只有最高检察和上
机构 ,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 级检察院才有权提起抗诉, 基层检察院无直接抗诉权, 只
绝 法 个人的干涉” 。这里的“ 法律监督” , 既包括对刑事和民事 有向上级检察院提 出抗诉的建议权。但在司法 实践 中 ,
各级检察署监督行政诉讼的权力。1 9 5 4 年的《 中华人 民
共和国宪法》 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 了检察机关的职
责。 “ 文革” 期间, 法制遭到空稳定、 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都有积极促进作用。
一
同虚设, 1 9 7 5 年《 宪法》 甚至取消 了 检察机关的设置。
成 对行政 相对 人的 二次伤害 , 甚 至会 给公众 造成 司法不
事诉 讼及 所有 行政诉 讼 , 均 可代 表 国家参 与之 ” 。
1 9 6 1 年通过的《 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 , 也授予地方
: 3 3
公、 申诉无门的错觉…, 十分不利于我国当前行政纠纷的 解决和司法改革的进程。因此, 加强对行政诉讼的检察 监督, 从立法上完善检察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切实提升司
I 政检察 监 督 中存在的问题 , 并加以完善 , 才能够更好地保障行政诉讼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充分 发 挥
l 其在化解行政纠纷、 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j
关键词 : 行政诉讼; 检察监 督; 问题; 完善
作者及单位: 张青松 , 湖南省湘西州泸溪县人 民检察院民行科科 员, 南开
革开放初期 , 随着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 , 人们思想呈现多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张相军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张步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马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二级检察官助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经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1日正式施行。
《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系统规定了检察机关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的各项程序,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基本遵循。
学习掌握并贯彻执行好《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是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修订的背景过程、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过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在行政检察工作中越来越多地得到体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行政检察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对行政检察工作有新的部署,最高检党组关于“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重大部署对做实行政检察提出新的课题,行政检察工作面临不少新形势新任务。
2016年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失效,以下简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于检察机关正确贯彻落实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范和加强行政诉讼监督,提高行政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相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建议修订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最高检《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均将修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列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中央第四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对此也提出明确要求。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由中国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主体:中国检察机关是我国行政诉讼检
察监督的主体,其职责是依法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诉决定进行监督,保障行政诉讼公正、公平、合法进行。
2. 检察监督的内容:中国检察机关实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内
容包括,对行政机关的涉诉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国家
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3.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和方式: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抗
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还
可以调取有关文件、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合法
进行,有效维护行政诉讼的法律权益。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对比
司法考试三⼤诉讼法对⽐#三⼤诉讼法关键点⽐较# 完整版#三⼤诉讼法关键点⽐较#之1【检察监督】【检察监督】之⾏政诉讼法1.监督范围(1)检察院对⾏政诉讼的合法性有权进⾏法律监督。
(2)检察院对法院和⾏政诉讼参与⼈都有权进⾏监督。
(3)检察院有权对⾏政诉讼的整个过程实⾏监督。
包括审判和执⾏阶段。
审判包括第⼀审程序、第⼆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每个审判程序⼤体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送达阶段。
检察院有权对上述程序和阶段实⾏监督。
2.监督⽅式检察院实⾏法律监督的主要⽅式是抗诉。
新的⾏政诉讼法中也增加了检察建议。
(1)抗诉:最⾼检对各级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法,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建议:①地⽅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法,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②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3.监督原则(1)上抗下原则: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诉讼⾏为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即抗诉的对象是下级法院的⾏为。
受理抗诉的法院与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级别相同。
(2)抗诉必须受理原则: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必须受理并要开庭审判。
4.活学活⽤(1)抗诉:沈阳市检察院对沈阳市和平区法院的⾏政诉讼⼀审判决发现违法的,有权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建议:和平区检察院对和平区法院的⾏政诉讼⼀审判决发现违法的,①有权向和平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沈阳市检察院备案;②也可以提请沈阳市检察院向沈阳市中院提出抗诉。
【检察监督】之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之刑事诉讼法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法律监督1、⽴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案(或⽴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的,要求⽴案(或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①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作;②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略论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配置与制度设计
了法律监督的严肃 口 权威性。
( ) 督范 围过 于狭 窄 四监
2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对部分行政行为的审查权授予 . 了法院, 鉴于该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严格限定性 的不足, 而审判杈的被动性使法院的司法审查具有被动性 , 它有赖于诉讼程序的启动 , 实践中有大量违法行政行为难 以进入司法审查程序 , 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 因此, 赋
承受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供司法救济, 影响了
对公 民、 或其他 组织合法权 益的保护。 法人 2 监督职 能 的单一 性。根据现 行法律 , 机关 的职 . 检察
67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的规定 , 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仅 有抗诉职能, 没有起诉和参诉职能。而且 , 检察机关在行政
1 监督时间的滞后性。根据我国《 . 行政诉讼法》 6 第 4
条 的规 定 , 这种抗诉监 督是 一种事后 监督 的方式 , 即只能在
检察机关负有审查违法审判行为的职责 , 但没有启动追究 违法审判行为程序的权力; 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监督、 惩戒 法官的职责, 但缺乏发现违法审判行为的有效渠道 ; 检察机 关的审查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惩戒缺乏有效的衔接。
应 依者的 双重身份, 0 机关行使监 职能, 既不 干险 督 也会给审 同级人 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 民法院有法定抗诉情形的, 判 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因此, 检察机关不应当被赋予行政诉 权。笔者认为, 就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 监 督职能的立法本
意来看 , 为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 关的诉权应当 包括抗诉权、 起诉权与参诉权三部分, 即应当 赋 予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行政诉讼的权利, 原因有三: 1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责决定 了它应当参与和能够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高检发释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7月27日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调查核实第三节听证第四节简易案件办理第五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第三节出席法庭第六章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全面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的基点,它在行使司法权力的同时,也在行使行政诉讼监督的职能。
为此,《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近日正式发布,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控制行政诉讼监督的法规,为人民检察院的行政诉讼监督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规则的主要内容1、规定检察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规定人民检察院参与行政诉讼的权限、审查期限和行使方式;3、规定检察机关控告(不起诉)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4、规定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的程序与责任;5、规定有关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其他条款。
二、规则的细则1、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复议机构、仲裁机构和诉讼机构的职责和权力;2、规定由检察机关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审判和处理的职责;3、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规定和标准;4、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诉讼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和漏洞(如法定授权尚未行使等)的职责以及维护公众权益的责任;5、规定行政诉讼监督的制度安排和机构职责。
三、作出的规定1、为加强行政诉讼的监督,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积极参与行政案件的审理,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2、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发现行政诉讼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和漏洞,及时采取控告(不起诉)等措施,维护公众权利;3、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案件审查期限制度,加强行政诉讼的工作机构,并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4、要求检察机关定期向人民检察院报告行政诉讼的情况,及时发现、整改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行政诉讼的管理水平。
发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将为人民检察院行使行政诉讼监督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也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便利。
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将依照规定,积极参与行政案件的审理,纠正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公众权利,努力推动有效实施行政诉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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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民事行政抗诉制度引发的热点问题的思考●潘万军(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贵州剑河556400)一、民行检察监督解读及抗诉之必要性解读检察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提出:从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来分析,民行抗诉制度是在于我国的现实需要而设置的。
二、民行抗诉制度引发的热点问题作者提出了四个问题:(一)民行抗诉提出抗诉启动再审改变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结构。
(二)民行抗诉制度减损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三)民行抗诉制度启动了法院再审程序,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增加了诉讼当事人的诉累。
(四)民行抗诉制度,是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预。
并对各个问题作出分析。
2、法律监督权:检察权的合理定位叶建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12) 河北法学本文评析了关于检察权定位的七种学说,并从四个角度论证了检察权的本质是法律监督权。
一、现有学说盘点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行政权说(二)司法权说(三)双重属性说:,检察权有其复杂性,说它是行政权,又有司法权的特征,须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说它是司法权,又与行政机关相联系,要受行政权的牵制。
(四)法律监督说(五)双层属性说: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司法性、行政性是检察权兼有的属性。
(六)多层属性说:检察权的性质,可以从国家制度结构即宪政结构上分析,也可以从其权力特点和行使方式作出定位。
(七)多元属性说:把握检察权的性质,关键在于摈弃定性中的本位主义倾向,正视将检察权定性为某种单一性质权力所带来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承认检察权具有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等多元化的属性。
二、对几种学说的检讨(一) 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不是行政权(二) 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不是司法权(三) 双重、双层、多层、多元属性说没有揭示检察权的本质三、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一) 监督性是检察权与生俱来的品格:从历史角度出发(二) 监督权是众多国家检察权的重要内容:列举各国的检察制度(三) 检察权的独立是世界发展趋势(四) 我国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更有其合理性3、和谐社会视野下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强化◎彭君* 黄美华** 中国检察官一、和谐社会视野下民行检察监督的定位二、现价段民行检察监督的困境首先是价值取向上的缺陷,民事行政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缺乏明确的定位,具体到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则仅仅是强调其协调职能,由此直接导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刚性的先天不足。
其次是认识上的分歧。
第三,立法上的瑕疵。
现有法律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
第四,程序上缺乏具体、统一的操作规范。
最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提起公诉和诉讼权力缺乏法律规定。
三、强化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路径(一) 拓展监督渠道,开创民行检察监督新局面(二) 改善工作作风,积极疏导民情(三) 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保障民行检察工作的革新和发展(四)加强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五)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课题组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本文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社会形势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剖析工作现状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阐述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业化的基本内涵和重要意义,并在办案模式、队伍管理方面提出了若干具体思路,详细论述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为专业化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路径。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基本内涵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重要意义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路径思考(一)以效率和质量为基准,构建专业化的办案模式1. 整合办案力量,细化专业分工,成立检察官专业研讨组。
2. 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建立以检察官审查组为责任主体的案件审查机制。
3. 以检察官审查组为制度基础,进一步理顺提请抗诉、抗诉的办案程序,建立有抗诉权机关的一次性决议制度。
4. 建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二)立足于调整结构和强化素质,完善专业化的队伍管理机制1. 合理调整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人员结构,科学确定员额比例。
2. 保持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相对稳定。
3. 建立与人民法院的固定交流机制。
4. 改进培训模式。
8、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制度的完善陈国庆石献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北京100726)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一、诉讼监督的界定及加强诉讼监督的意义关于“诉讼监督”的界定,在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
二、加强诉讼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三、突出重点,加强对关键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具体而言,应当加强对以下诉讼环节和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本部分有六个方面,只有第五部分涉及民行监督:(五)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四、完善诉讼监督机制,强化诉讼监督措施(一)完善诉讼监督机制一是要加强诉讼监督的规范化建设。
二是要完善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
三是要研究建立有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
四是要完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五是要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衔接配合机制。
六是要明确、规范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材料、调查违法行为的程序。
七是要健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发挥诉讼监督的整体效能。
八是要完善诉讼监督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
(二)强化诉讼监督措施一是要拓宽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和渠道。
二是要善于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
三是要突出重点,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四是要加大依法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办案背后的职务犯罪的力度。
五是要加强诉讼监督能力建设。
六是要加强对诉讼监督工作的领导。
9、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确有必要丁泽军人们检察主要论述了必要性和可行性10、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行性研究胡金辉刘少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广州510800)2009 年8 月(总第213 期)法制与经济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二、我国应当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分析11、WTO协议司法审查原则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之回应刘春玲1,段厚省2 河北法学根据WTO司法审查原则.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和审查依据等力面都与目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不同之处。
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对^入世后行政诉讼的这些变化及时应对,为未来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做好准备。
12、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金艳(武汉科技学院党委宣传部,湖北武汉430073)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身份:对各种学说的评议二、检察机关对公共利益反映之局限及其克服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环境13、立足宪政体制合理配置民事行政检察权———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权配置问题专家研讨会综述人民检察 2005.9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主办的“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权配置问题专家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立法部门的近30名专家、教授参加了会议。
高检院常务副检察长、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张耕,副检察长朱孝清、姜建初出席会议,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同志应邀参加了会议。
与会专家、学者结合自身学术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客观立场,围绕“应当确立检察院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法律地位”、“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使”等问题,对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权配置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讨。
一、民事行政检察权的宪政与法律定位二、参与、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制度设计三、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完善14、对行政诉讼中检查监督的思考黄正万虹一、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局限性1.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权并不完整(1)缺乏完整的抗诉权(2)无公诉权和参与诉讼权2、抗诉程序的具体规范缺乏可操作性二、建立完善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三、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基本思路1、完善行政诉讼的抗诉制度2、建立行政诉讼的公诉和参与诉讼制度15、略论检察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使江伟人们检察2005.9一、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必要性二、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具体方式(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参与民事公益诉讼(三)针对生效民事裁判提起抗诉1、明确检察机关有权针对法院所有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
2、规定再审审级,体现职权上的对应性3、理顺监督关系,完善检察机关在再审程序中的职责16、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田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一、控制权力是法律监督之原始意涵二、对行政权开展法律监督的制度渊源(一)中国古代言谏制度和监察御史制度———多形式监督行政权(二)前苏联和俄罗斯法律监督制度———全面监督行政权(三)西方议会监察专员制度———非刚性监督行政权三、中国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开展法律监督的制度设计(一)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1.对行政立法合宪性和合法性监督2.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和合法性监督(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1.以检察建议形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2.对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公诉(三)对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17、论检察权的定位———兼论我国检察机构改革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一、检察权的双重定性二、检察权运行的双重机制(一)检察一体:检察权运行的内部机制(二)检察独立:检察权运行的外部机制三、检察独立与我国检察体制改革18、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法律监督权能之完善姚忠仁,唐德才,郭颖一、关于检察权性质的争论二、检察权应该是法律监督权三、我国检察权的法理基础四、法律监督权能的完善19、论民事行政抗诉程序规范化建设的几个问题刘拥一、正确处理民事行政检察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规范检察机关主动启动监督程序二、正确处理民事行政检察与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关系,规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三、正确处理抗诉与既判力的关系,规范错案的标准和再抗诉20、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 北京100041)一、对检察权“行政权说”的质疑二、我国检察权的基本属性应为法律监督权三、我国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理论基础21、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权●李温雁子一、问题的提出:一是人民法院收案少。
二是原告方撤诉率过高。
三是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严重。
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缺陷三、对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几点思考1.从总体上明确今后检察工作的重点在于法律监督2.对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内容应做全面理解3.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应该是一定范围内的监督22、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常怡重庆市、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课题组一、从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现状看引入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二、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裁判执行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三、关于在民事行政强制执行立法中设立检察监督程序的立法建议1、关于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法律监督的立法体例2、关于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法律监督的程序设计23、民事行政检察的执法理念——兼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王鸿翼杨明刚(作者分别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民事行政检察厅办公室副主任、法学博士)一、维护司法公正的理念二、维护司法权威的理念三、全面监督的理念(一)关于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对象的反思(二)关于对法院生效裁判监督的范围及方式问题(三)关于法院调解应否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问题(四)关于对一审生效案件能否抗诉监督的问题(五)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能否抗诉的问题四、有限监督、有限救济的理念(一)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边界(二)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期限(三)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民行申诉案件的期限(四)关于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和内容五、注重效率的理念2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工作要求文先保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二、加强查办民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工作三、充分履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职责四、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积极进行探索和研究,努力促进民行检察制度不断完善第一, 对民事裁判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问题第二, 对程序裁定的抗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