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保障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2. 人民公正原则: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时,要保持公正客观,不偏不倚,不徇私情,不徇厚赂,坚决防止被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影响。
3. 独立行使权力原则: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具有独立行使公权力的地位,不受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原则:按照法定的职权范围,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实行不放任、不放
纵的原则,同时也承担监督权力,对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5. 法定职权原则: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开展工作。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有一些基本制度,包括:
1. 职权分工制度:人民检察院根据职能,将工作分为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和法律监督三大
部门,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定和流程。
2. 内部管理制度: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严格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确保各个部门协调合作,并
制定了涉及人员选拔、晋升等事项的规定。
3. 法律监督制度:人民检察院拥有对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通过监察、检举、检查等方式,确保执法工作符合法律规定。
4. 信息公开制度: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信息公开,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
以上是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原则和制度的规范,人民检察
院能够履行好职责,保障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精品文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全程性、全方位的: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包括对其它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的监督;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立案、侦查、审判的监督,也包括对执行阶段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活动的监督。
另外,与制约不同,监督是单向的,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居于决定性地位。
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2、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审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同时,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即时纠正。
3、审判监督。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人民检察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还包括: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看守所的执行活动以及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的收押罪犯活动是否合法;执行机关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活动是否合法;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减刑条件的是否依法减刑;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执行机关对服刑期满或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是否按期释放;对服刑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是否有予以释放的违法行为;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或者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得当;对于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是否合法,罚没钱物是否依法处理;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罪犯、被假释的罪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关单位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实;等等。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1.职务犯罪侦查权。
2.批准或决定逮捕权。
3.公诉权。
4.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
5.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6.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职权。
(1)特种案件检察权,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检察权。
(2)对劳动教养机关活动的监督权。
(3)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享有以下权力:司法解释权、提出议案权、法律案提出权、法律解释要求权、法律审查要求权、引渡请求审查权、限制追诉的承诺权等。
第一节职务犯罪侦查权1、含义: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相关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
2、基本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高检院1997年制定并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管辖范围:(1)《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案件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34种犯罪案件,以及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所增加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的犯罪案件;(3)《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7种犯罪案件;(4)需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并且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第二节批准或决定逮捕权1、含义: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462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2012年卷二35题,单选)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9章>第5节>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
20t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监外执行方面,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了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范围、强化了检察监督程序、增加了监外执行决定的撤销情形、变更了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
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996年《刑事诉讼法》也允许暂予监外执行,但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的罪犯。
2012年《刑事诉讼法》只不过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列入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
据此,A选项错误。
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即决定机关作出2.甲、乙二人在商场购物时发生冲突,继而发生打斗。
甲将乙打成轻伤,乙将甲诉至法院,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甲服判,不愿意提出上诉。
乙不服,欲提出上诉。
在上诉期内,乙父死亡,乙为父奔丧而耽误上诉期限。
障碍消除后,乙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
下列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期间是否恢复,由人民法院决定B、提出该申请需要经其辩护人同意C、乙必须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出申请D、乙无权提出该申请>>>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0章>第1节>期间的恢复【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公安专业知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3篇
公安专业知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3篇公安专业知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1公安专业知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作为国家机关之一,人民检察院具有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
这项职责旨在保障公安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确保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形式和作用进行阐述。
一、主要内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对公安机关机关内部的法律规范制度的监督、对公安机关职务犯罪的查处等。
1、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公安机关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刑事追诉的国家机关。
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执法行为合法、公正、权威、严肃。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依法程序、依法取证、依法办案等方面的要求,通过检查公安机关的办案文书、掌握立案过程、查看刑事调查资料等手段,确保公安机关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行使职责不得超出法定权限和程序。
一旦发现公安机关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乱纪或者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情况,人民检察院将及时进行干预,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2、对公安机关机关内部的法律规范制度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法律规范制度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也决定了公安活动中司法与执法的协调性。
在这方面,人民检察院通过检查公安机关的法律制度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公安机关的办案规范化和标准化,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公安机关的内部法律体系。
3、对公安机关职务犯罪的查处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刑事追诉的国家机关,其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尤为重要。
而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安机关的监督机构,也承担着对公安机关职务犯罪的查处职责。
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深入的调查、审查和起诉,坚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监督的名词解释详细解析
法律监督的名词解释详细解析法律监督是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那么法律监督是怎么解释的呢?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法律监督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 法律监督的意思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1. 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公务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
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
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
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
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
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
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有立案侦查的程序,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有提起公诉的程序,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有提起抗诉的程序,纠正违法有纠正违法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并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衽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论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消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责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迅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法律监督论文检察职能论文: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对人权的保障
法律监督论文检察职能论文: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在我国,人权已不再仅是一个政治概念,“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写入了《宪法》,如何将法律上的人权变为现实中的人权,这有赖于法律的有效实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法律监督保障人权,既是法律监督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法律监督;人权保障;检察职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了宪法,这标志着“人权”已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并且通过宪法最高阶位之保护,确立了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
如何将法律上的人权变为现实生活中的人权,这有赖于法律的有效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任务就是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为人权提供有力的法律监督保障,既是法律监督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一、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及其特点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制中经常使用的一个专门术语。
但是,人们对这一术语的理解却观点不一。
究竟什么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受到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方面因素的限制。
从法律监督主体看,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主体。
从法律监督的内容看,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一般公民严重违法以至构成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律行为的监督。
从监督方式上看,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和公诉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严格依法办理;二是通过追诉犯罪活动伸张法律正义,督促全体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三是通过参与诉讼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四是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维护司法公正[1]。
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和法律监督
L eg州S y s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型圭塾金型!堡!三望型。
:萱■圈髓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和法律监督钟刚摘要随着国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地发展,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制度、职权、机构、队伍等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完善。
尤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和职权的完善更为突出,使得我国人民检察院不仅依然肩负着检察职能,而且被宪法确立为肩负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重任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法制建设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49—02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与法律监督的含义检察权包括人民检察院对法定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线索接受权、调查权、是否立案的决定权、侦查权。
与此同时,包括监狱法规定的获得监狱罪犯控告、检举情况权、处理权和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权。
法律监督权具有广泛的具体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其包括:人民检察院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权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依法出席人民法院庭审,认为人民法院审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提出纠正意见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权;依法对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权:认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书面意见权:依法获得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副本权;认为人民法院减刑或者假释裁定不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权;依法对执行刑罚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通知其纠正权。
依照监狱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的依法监督权。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属于该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时,提出抗诉权。
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拥有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提出抗诉权。
二、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和法律监督的现状首先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见,人民检察院检察的对象是国家公耿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
而这些种类的犯罪主体都是不同程度掌握国家公权力的人,其中许多人位居领导岗位,甚至是担负国家非常重要部门的领导职务,拥有重要的权力,涉及的范围广,支配力强,影响大。
监督学-第6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PPT课件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检察机关监督的性质
检察机关监督权是一种通过起诉、抗诉和建议等方式对 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合法性监督的权力。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限于诉讼活动的范围,通过
诉讼方式进行。人民检察院主要是对诉讼中的违法行为进
行监督,这种监督的主要特点是具有司法性、诉讼性,而 不具有行政指令性。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必须)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2)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4)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1. 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2.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3.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4.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第六章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第一节 检察机关监督概述
检察机关监督是检察机关运用检察权对其他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p160 检察机关监督的基本特征
1. 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国家性和权威性。
2.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和独立性。 3.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规范性和合法性。 4.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1)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2)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一般是间接故意, (3)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4)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检察机关监督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摘要:在我国现代化法律体系中,人民检察院被赋予具备进行民事诉讼的一系列法律权益,其中监督权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这种法律结构设置,意在进一步体现宪法精神与规定细化工作态度,也是为了更贴合社会民生,力求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保证社会民众的根本法律权益,进而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
民事诉讼监督权设置的出发点自然是好的,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实践中,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弊端也随着案件复杂程度的加深逐渐凸显。
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重点问题,将社会实践的问题从宪法的根本立场相结合并展开深入讨论,才是解决社会基础民生与现代化法制矛盾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检察院;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改进建议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肩负诸多法律监督功能与刑事案件公诉只能,以确保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各项司法工作能够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的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司法独立性,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然而,在近些年关于检察院再审制度问题和司法独立问题的舆论影响下,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司法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自身的司法责任承担问题引发了学术界的极大争议,并快速蔓延到社会舆论层面。
有一部分人认为,现阶段检察院在司法体系中获得的权力过大,甚至已经威胁到了法院的部分司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司法独立性,应当削减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方面的部分权力。
但也有另外一部分认为,现阶段赋予检察院的权力还不足以满足对司法监督和社会公正的有效保障,应该给予检察院更多权力,践行人民利益之上的宪法精神。
然而,学术上的争议要辩证性看待,讨论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地位和作用,还需要从检察院在司法体系中的根本定位着手,结合我国社会的基本情况进行讨论。
1.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监督职权的基本依据依据我国现行的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定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这一司法布局也是造成我国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检察院存在根本性差异的重要原因,也是人民检察院能够在我国境内依法开展检察与司法监督权的根本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10.19•【文号】公通字[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促进看守所依法、文明管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就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监督范围看守所下列执法和管理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一)执法活动1、收押、换押;2、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提讯、提解、押解;4、安排律师会见;5、使用警械和武器;6、执行刑事判决、裁定;7、执行刑罚;8、释放;9、其他执法活动。
(二)管理活动1、分押分管;2、安排家属会见、通信;3、安全防范;4、教育工作;5、生活卫生;6、在押人员死亡等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7、其他管理活动。
二、规范监督方式对看守所的执法和管理活动,人民检察院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一)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设立派驻检察室,派驻检察室以派出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对关押量较少的小型看守所,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巡回检察。
(二)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等重大事件,以及看守所在执法和管理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进行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应当按照既定方式与看守所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和监控联网,通过网络及时、全面掌握看守所执法情况和监管情况,实行看守所信息共享、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并确保信息安全。
(四)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应当与看守所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重大情况,分析监管活动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
公诉工作中法律监督的内容及方法
3 9・
维普资讯
人 没 有 委 托 辩 护 人 的 ,人 民法 院 应 当指 定 承 担 法 律 援 助 义 务 的 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的权利。在少数 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
律师 为其 提供帮助 的义务 。送达 的义务 ,在 《 刑诉 法》第 1 1 的地 区,是否用当地语言进行审判 ,用 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 5
人 人 清楚。在此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及相关法律略谈几点看 法 ,与 判 员 3 至 5 组 成 合 议 庭 进 行 。合 议 庭 的 成 员 人 数 应 当是 单 同 仁共 同商 榷 。
一
数。合议庭由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 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 参加审判的时候 ,自己担任审判长。因此在监督时应 当依法监
点 在开庭 三 日以前通 知人 民检察 院 ,传 唤 当事 人 ,通知 辩护 行 为 。
人 、诉 讼 代 理 人 、证 人 、鉴 定 人 和 翻 译 人 员 的 传 票 或 通 知 书 最
迟 在 开 庭 三 日前 送 达 。 当庭 判 决 的 ,应 当 在 五 日以 内 将 判 决 书 是否 符合 应 当 延 审 案件 的规 定 。
维普资讯
内及法 容 方
口 王平信 王金妮
民检察 院作 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它的一项重要职责 件 可 以 由 审 判员 一人 独任 审判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至7 就 是代 表 国家 出庭支 持公诉 ,并 对刑 事诉讼 行 法律监 审判第一审案件 ,应 当由审刑 员3 人 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 至7 督。但 实际工作中监督那些方面 ,如何监督 ,许多人还不 十分 员3 人组成合 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 、抗诉案 ,由审
二、监督 的方法
检察机关怎样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5144检察机关怎样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怎样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一规定既表明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理论基础,检察机关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又表明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授权性的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延伸,具有国家法定性、权威性和专门性。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职能发挥得如何,不但关系到我国法律能否得以统一正确地实施,而且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对侦查、审判等司法环节进行法律监督。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怎样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如何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是检察工作研究的主题。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现实状况
1.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侦查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诉,同时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是审判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
1。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专门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围绕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职能、组织体系、工作原则、办案程序等方面。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能1. 检察职能(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实行法律监督;(2)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实行法律监督;(3)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所等场所的刑罚执行、强制措施执行实行法律监督;(4)对其他法律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职责。
2. 公益诉讼职能(1)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2)对涉及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3. 诉讼监督职能(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2)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1. 国家人民检察院(1)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最高检察机关,负责全国检察工作;(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市、自治州、盟人民检察院,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2. 特殊人民检察院(1)军事检察院:负责军队内部的检察工作;(2)铁路运输检察院:负责铁路运输系统的检察工作。
四、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1.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2. 公正司法;3. 民主集中制;4. 检察官责任制;5. 责任追究制。
五、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程序1. 侦查程序(1)受理报案、控告、举报;(2)对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进行侦查;(3)审查起诉,决定是否提起公诉;(4)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2. 起诉程序(1)审查起诉,决定是否提起公诉;(2)提起公诉,制作起诉书;(3)出庭支持公诉;(4)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解析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解析发表时间:2009-10-19T15:40:16.250Z 来源:《新学术论坛》第9期供稿作者:王增才顾培培[导读] 检察机关被《宪法》明确定性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所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这是一项以人民检察院为监督主体(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山东临沂 276000)一、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应然含义在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明确定性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所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这是一项以人民检察院为监督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公民个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督促,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权力。
其具体的法律特征表现为:(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具有国家性和权威性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由权力机关授予并受权力机关领导和监督的专门国家权力,它在最高国家权力之下,依据宪法的规定,与行政权、审判权和军事权处于平行、独立存在的状态,是人民代表大会下一府两院政治体制中重要的一项二级国家权力,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有其独立存在的特殊重要价值。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没有对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和地方立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权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
”1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对行政权、审判权、军事权、地方立法权和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实施全面监督的专门性权力,其存在的目的不仅在于确保行政权、审判权、军事权、地方立法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权力的腐败和专断,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更在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具有规范性和合法性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程序性的权力,不具有终局和实体的意义,其本质就是要用程序性的制约权来实现对实体的监督。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且其最终要服从于有权机关的终局裁判。
关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调研报告近日,县人大监司委对县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来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
调研组召开了由县人民检察院班子成员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单位分管领导及县人大代表、律师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相关情况,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工作情况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近三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XX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契机,聚焦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1、立案监督情况。
该院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共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17份,监督立案17件,提起公诉17件25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7件25人;2、侦查监督情况。
该院认真履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共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重、特大案件42件次,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制作《继续侦查提纲》169份、《补充侦查提纲》80份。
做好刑事案件追加逮捕、追加起诉、补充侦查等工作,共纠正漏捕9人,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9人,共纠正漏诉40人,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40人,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9件104人,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1件43人,诉讼质效得以有效提升。
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该院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检察长或副检察长6次就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涉恶等案件列席县法院审委会。
同时,为确保法院公正审判,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共提出抗诉意见2件,抗诉意见被上级院支持2件,均已被改判。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1.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在现代西方社会,责任制内阁也好、非责任制内阁也好,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的政体也好,按照议会至上原则建立的政体也好,虽然监督权的范围与规模不尽相同,但监督权都是代议制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
它对维护法治,捍卫民主,防止专横,抑制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面。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
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那些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第二类,是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监督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其它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其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客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选举他们的代表大会的监督客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全程性、全方位的: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包括对其它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的监督;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立案、侦查、审判的监督,也包括对执行阶段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活动的监督。
另外,与制约不同,监督是单向的,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居于决定性地位。
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
2、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审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同时,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即时纠正。
3、审判监督。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人民检察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还包括: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看守所的执行活动以及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的收押罪犯活动是否合法;执行机关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活动是否合法;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减刑条件的是否依法减刑;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执行机关对服刑期满或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是否按期释放;对服刑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是否有予以释放的违法行为;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或者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得当;对于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是否合法,罚没钱物是否依法处理;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罪犯、被假释的罪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关单位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实;等
等。
人民检察院在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可以以口头方式向违法人员或者执行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的负责人汇报。
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对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监狱或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执行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执行机关回复,纠正违法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执行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与同级执行机关共同督促下级执行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有错误,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执行机关。